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四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田鴻鈞律師
- 被告
- 再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右被告因侵占案件(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侵占罪,業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七號),檢察官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在案,維持被告無罪之判決。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