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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附民上字第93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祐輔邱瑞祥楊炳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2年度附民上字第9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長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生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92年上訴字第218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1年附民字第119號),原審判決後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祐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楊炳禎

                   書記官 廖素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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