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九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九八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海萍 律師
- 被告
- 臺灣產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右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臺灣產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右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戊○○
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三八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陳述均如附件。
二、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原審(九十二年自字第二九八號)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