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0一號

違反專利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葉麗霞鄧振球李錦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0一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科昇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乙○○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專利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七五號,中

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免訴。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案件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所明定。查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經總統公布「專利法」刪除現行之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一條,並經行政院核定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自訴人指被告涉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罪嫌之刑罰既已廢止,揆諸上開規定,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原判決未及審酌專利法已廢止刑罰,而對被告為實體無罪之判決,即有未合,自應由本院撤銷,改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自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李 錦 樑

書記官 郭 台 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