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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0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0一號
- 上訴人
- 即自訴人
- 科昇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乙○○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專利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七五號,中
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免訴。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案件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所明定。查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經總統公布「專利法」刪除現行之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一條,並經行政院核定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自訴人指被告涉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罪嫌之刑罰既已廢止,揆諸上開規定,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原判決未及審酌專利法已廢止刑罰,而對被告為實體無罪之判決,即有未合,自應由本院撤銷,改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自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