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五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五三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劉棕欣 律師
柯君重 律師
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八0號,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九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
緝字第七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實
一、甲○○係莫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莫非公司,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六號二樓)負責人,自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六月間起,因陸續開設莫非公司新竹店、永和店,花費約新臺幣(下同)二千一百餘萬元後,資力、財務狀況即陷於嚴重不足,每月資金缺口達二百萬元,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明知該公司已無力給付貨款,卻未將上情告知附表所示之出貨公司、廠商,仍連續自八十七年六月間起至八十八年一月間止,先後向附表所示之公司、廠商訂購書籍、文具用品等貨品,並多已簽發「遠期支票」之方式,作為給付貨款之用,致附表所示公司、廠商認為該公司會如期給付貨款或將前開貨款支票兌現,而陷於錯誤陸續依約出貨,因而詐得書籍、文具用品等貨品共計六千二百三十四萬一千九百五十六元(各公司、廠商被詐騙之金額,詳如附表所示)。嗣甲○○所交付前開貨款支票,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起開始大量退票,然甲○○卻於支票退票日前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即委由永盛旅行社預訂自己及妻兒之機票共四張,而於第一張支票退票當日(即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上午搭乘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榮航空公司)BR00六號班機潛逃至巴拿馬。後經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告訴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經該署檢察官傳拘甲○○無著,將其通緝後,我方協調巴拿馬將甲○○引渡回國。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告訴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固坦承係莫非公司之負責人,自八十七年六月間起,陸續開設莫非公司新竹店、永和店,並自八十七年六月間起至八十八年一月間止,先後向附表所示之公司訂購書籍、文具用品等貨品,並以簽發「遠期支票」之方式,作為給付貨款之用,惟矢口否認有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本來聯邦銀行板橋分行在八十七年間同意貸款三千萬元給我,所以我才開新竹店與永和店,但後來他們送總行時沒有通過貸款,可是我已經與新竹(店)、永和(店)簽約,必須執行開分店的契約,可是貸款沒有下來,所以我每個月有資金兩百萬元的缺口,雖然我向起訴書附表所寫的人訂貨,並開支票給他們,但當時我不擔心支票會退票,因為當時我認為聯邦銀行的貸款最後還是會核發下來,可是最後沒有核發下來,所以退票了。且因為我開的支票,從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已無法支付,因為我積欠地下錢莊之款項將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到期,我怕地下錢莊的人對我家人不利,所以我們全家就一起出去到巴拿馬,並請我父母親搬離住所,但我沒有詐欺附表所示之告訴人之意,我如果有詐欺之犯意,我不會去到巴拿馬的時候還用本名參加台商會,且我離開台灣的時候,也有指示員工將貨物退給廠商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詢問時供稱:「(投資巴拿馬的款項)是莫非公司的資金去投資的,因為當時我有在莫非公司的股東會議上提議,公司想到巴拿馬投資房地產案,經股東同意後...先以個人名義下訂金,等房子過戶時,再登記在公司的名下,所以當時匯款時均是以我太太的名義去匯款。」、「大約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出國的前幾天,我曾與我太太一起拿現金由一位我太太的朋友陪同到中國商銀的分行(在民生東路上)轉匯約美金十萬元至巴拿馬金曉明的帳戶內,這筆款項是做為我出國的安家費用。」、「該十萬美金的資金係莫非公司在我離臺前最後幾天的營業收入」、「我於八十七年初因公司的營運有周轉不靈之現象,我便開始陸續向地下錢莊借款用來支應我公司之貨款、房屋租金及員工薪水等開銷」、「我約於八十八年一月間就已知道莫非公司財務非常吃緊,直到一月底我才不想挽救公司」、「我沒有蓄意詐欺,也沒有(在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以前)特別向廠商大量訂貨,只是因為當初找了第三波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NOVA公司及巨東建設公司等幾家公司來投資莫非公司,但他們都沒有點頭或是時間來不及,所以無法挽救公司的財務,我才離開臺灣,讓公司倒閉」等語(均見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七九九號偵查卷第三至十四頁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調查筆錄)。況被告在偵查中再供稱:「(你何時開始經濟狀況不好?)八十八年二月三日退票前八個月開始,肇因於聯邦銀行板橋分行有一筆三千萬元的貸款未核貸下來的關係」、「(經濟狀況開始不好,你如何因應?)我支付貨款的錢用來開新竹店,永和店,這二個店共花了我一千四百萬元的裝璜費及開辦費約六百萬元,因此造成我週轉不靈。」、「(你每月差距多少?)八十七年六月中左右,剛開始一個月差二百萬元,我們仍向聯邦銀行爭取貸款,但仍未核撥,後來差距逐月增加,每月從五百萬元到一千六百萬元,其中包括地下錢莊的利息」、「(八十七年六月你經濟狀況不好,就向地下錢莊週轉錢?)是」、「(你經濟狀況不好後,仍然向廠商訂貨?)為了要每月正常的營運,所以要進貨,當時仍覺得聯邦銀行的貸款會核貸」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二九一至二九三頁)。足徵莫非公司資力、財務狀況,顯然於八十七年六月間開始即已陷於嚴重週轉不靈之狀態,甚至每月更有高達二百萬元之資金缺口,且被告復因無法尋求正常金融管道借貸所需資金,轉而向地下錢莊借款,導致莫非公司財務益形惡化無訛。
㈡抑且,證人即承辦莫非公司申貸業務之聯邦銀行板橋分行行員簡銘村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是否認識被告甲○○?)認識,他是莫非公司的負責人,他與本銀行往來有兩年,大約從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間左右,我當時是聯邦銀行板橋分行的行員,他有向我們貸款,金額大約有共一千萬元左右。」、「(貴分行是否在八十七年間同意貸款三千萬元給莫非公司,後來送總行時沒有被核准下來,就沒有貸款給莫非公司?)我們是同意幫他送申請,申請兩千萬元貸款,但是我們表示要送總行核准才可以,後來總行有核准下來,但是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只願意保證八百萬元,所以我們這一次只貸款給他八百萬元,連這次八百萬元以及以前我們貸款給他的金額大約是一千多萬元。」、「(到底是否有口頭同意要貸款給被告三千萬元?)沒有。」等語(見原審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審判筆錄)。足徵被告當時係向聯邦銀行板橋分行申貸三千萬元,惟該分行尚未同意貸款上開額度之款項予被告,僅是同意為被告向總行「申請」,故被告前開有關「本來聯邦銀行板橋分行在八十七年間『同意』貸款三千萬元給我,所以我才開新竹店與永和店」等語之辯解,與事實不符,並不足取。即被告在開設前開新竹店與永和店分店之前,應評估聯邦銀行總行若未核貸其所申請之三千萬元額度之款項,其應能預先評估若該等款項未經總行核貸下來,則莫非公司是否有足夠之資金支付貨款與各項開銷?然被告卻在未經聯邦銀行總行核貸其所申請之三千萬元額度之款項下來之前,即開設新竹與永和二分店,並將原用以支付貨款的錢挪作開設新分店之用(見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七九九號偵查卷第二九一頁背面至第二九二頁),則被告在此公司財務已週轉不靈,造成資金缺口無法弭平之時,應即預見持續大量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進貨,將導致貨款無法給付或兌現。而質之被告亦自承「我(在簽發支票)當時是知道有可能支票不兌現,因為我現金流量不足,而且我經常付給地下錢莊錢,所以現金才不足...」等語(見原審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審判筆錄),足徵被告在莫非公司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進貨之初,即知悉貨款將無法給付或兌現,然其卻未將上情告知被害人,或指示公司職員在財務狀況允許下進貨,竟惡意將倒帳之結果強加不知情之供貨公司或廠商承受,而被害人苟知悉莫非公司財務狀況不佳,無法給、兌付貨款,則不可能會出貨給被告等情,亦經被害人代理人劉文獻(文洲企業有限公司)、周文宗(筌翔文具有限公司)、錢鼎原(旗標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曾淑玲(文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葉忠仁(農學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於原審審理時到庭結證明確(見原審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審判筆錄),益徵被告確有隱瞞莫非公司已無力給付貨款,此等供貨公司或廠商決定是否供貨之必要條件,仍連續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訂購貨品,並多已簽發「遠期支票」之方式,作為給付貨款之用,致附表所示被害人因認為該公司會如期給付貨款或將前開貨款支票兌現,而陷於錯誤陸續依約出貨(各公司、廠商被詐騙之金額,詳如附表所示),則被告確有使用詐術,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出貨給被告之情,堪以認定。
㈢再莫非公司於聯邦銀行板橋分行、華信銀行營業部、大安銀行板橋分行、萬泰銀行板橋分行支票帳戶,自八十八年二月三日起開始大量退票,此有臺北市票據交換所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八八)北票字第七二八四號函與退票明細多紙,及臺灣票據交換所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一)臺票總字第一二二五號函與退票明細多紙在卷可憑(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00三號偵查卷第五十一至六十四頁、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七九九號偵查卷第三二八頁至三三0頁)。參以,被告及其妻林美瑩及其子林念德、林越晨係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透過永盛旅行社訂位而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離境出國,有長榮航空公司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長航法字第二00三0七一九號函所附訂位紀錄影本四紙及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八八)境愛卿字第七八六七五號函所附入出境紀錄在卷可憑(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00三號偵查卷第
六十五、六十六頁;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七九九號偵查卷第三二二頁至三二三頁及本院卷),足證被告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第一張支票退票前,即已有逃離臺灣之計畫與行動。另徵以被告在偵查中亦供承:「(你交付書商的貨款支票是開在『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以後,八十七年底或八十八年元月份的支票?)我們慣例是開三個月的票。」、「(二月二日以前,最後一張貨款支票是何時?)八十八年元月份還有開和八十七年十二月底」、「(你開這些支票給廠商,你是否預計『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就無法付款?)我那時候知道有這個可能,因為『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也包括欠地下錢莊的票也到期,所以有做一些逃亡的準備。」、「(你如何作準備?)『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前五、六天有逃亡的想法,所以訂機票準備出國。」、「(你有無準備現金?)台幣約二百七十多萬元,約美金九萬多。...(現金如何提領?)有從公司帳號提領,提領時間是二月二日早上」等語(見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七九九號偵查卷第二九三頁至二九四頁,原審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足徵被告顯已預見其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無法給付或兌現貨款,仍於退票前連續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訂貨,然卻預謀捲款逃亡無疑。
㈣又證人農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學公司)負責人乙○○在偵查中證稱略以:「農學公司從八十四年三月八日開始與甲○○公司有業務往來,剛開始都有付款,每月一百多萬、二百多萬都有,從八十八年二月三日退票未付貨款。在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至二十日由莫非公司的陳華雄出面會同律師辦理退貨,我拿回六百五十萬的貨品,仍欠款二百五十二萬八千二百五十九元。」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七十至七十三頁,九十一年九月九日訊問筆錄)。再證人即農學公司營業專員丁○○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詢問時證稱:「莫非公司於八十四年間成立,以經營書籍、文具買賣為主,莫非公司原本經營狀況都很正常,但卻於八十八年一月間以開設新書店為由,向我們大量訂貨,並以『莫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名義開立之華信銀行、聯邦銀行等支票來給付貨款,但該等支票卻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起開始跳票,且甲○○於跳票當日二月三日早上搭乘長榮班機BROO6班次潛逃至美國,再轉往巴拿馬,避不見面,加上莫非公司所給付之支票多集中在二月三日以後,因此我們認為莫非公司有惡性倒閉、蓄意詐欺之嫌」等語(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00三號偵查卷第四、五頁,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調查局筆錄)。而證人聯經出版社總經理王承惠在偵查中證稱略以:「聯經公司與莫非公司從八十四年三月八日有業務往來,每月往來金額約二十多萬元,八十七年十二月之前貨款支付尚屬正常,自八十八年二月三日開始退票。進貨量分別為:八十七年十月為二十六萬元、同年十一月是十六萬元、同年十二月是五十三萬元、八十八年一月至二月二日是三十四萬元。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至二十日被告有委託陳華雄辦理退貨,共退貨一百四十四萬八千元,尚欠二十一萬二千元。」等語。證人遠流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流公司)經理顏雅一在偵查中證稱略以:「遠流公司與莫非公司從八十七年九月一日簽約而有業務往來,每月往來金額約二十多萬元,八十七年十二月之前貨款支付尚屬正常,自八十八年二月三日開始退票。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前一次進貨無特別異常。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至二十日被告有委託陳華雄辦理退貨,共退貨一百一十萬元,尚欠六萬元。」等語。證人立正禮品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吳志聖在偵查中證稱:「立正公司與莫非公司往來有二、三年,以前莫非公司之貨款是按月結,有拿回退貨。」等語。證人千富圖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富公司)負責人黃鎮興在偵查中證稱略以:「千富公司自八十五年與莫非公司有業務往來,八十七年因莫非公司開較多分店,十二月進貨二百多萬元,八十八年二月份進貨一百三十三萬四千三百元,前一月份進貨一百三十二萬八千二百六十九元。八十七年十二月之前貨款支付尚屬正常,自八十八年二月三日開始退票。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至二十日被告有委託陳華雄辦理退貨,共退貨四百六十九萬五千八百九十九元,欠款三百五十五萬四千九百六十元,希望被告還款」等語。證人黎興圖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黎興公司)副總經理林俊言在偵查中證稱:「黎興公司與莫非公司自八十四年有業務往來,平均每月進貨五十萬元,八十八年元月進貨五十一萬二千四百八十七元,一月二十六日至二月二日進貨五十三萬八千五百一十元。八十七年十二月之前貨款支付尚屬正常,自八十八年二月三日開始退票。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至二十日被告有委託陳華雄辦理退貨,共退貨一百零六萬七千七百五十四元,仍欠九萬零八百五十八元,希望被告還款。」等語(均見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七九九號偵查卷第六十九至七十四頁,原審九十一年九月九日訊問筆錄),並有如附表所示之各公司、廠商所提呈受害債權統計表暨所附訂貨單及被告所交付貨款支票各多紙在卷可稽(外放證物),經核計各公司、廠商受害債權共高達六千二百三十四萬一千九百五十六元(各公司、廠商被詐騙之金額,詳如附表所示),足證被告於公司經濟狀況不佳時,無法給付上開貨款之際,仍連續向附表所示各公司、廠商訂貨,堪以認定。
㈤證人即前莫非公司門市部協理丙○○雖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辯護人問(下同):莫非公司與廠商如何進貨?)大部分係由各分店進貨,但如果係新書則由總公司統一進貨。(那各分店進貨之數量由何人決定?)就由各分店進貨的人(主要係由各部門課長)決定。...(那莫非公司進貨有無一定的時間進貨?)我們屬月結,大部分係在二十五日結帳後一星期進貨,其他時間大部分係作補貨的進貨。(莫非公司付款之方式?)結帳後以莫非公司的名義開票給廠商三個月的期票。...(八十八年一月份以後莫非公司的進貨量是否異常?)我認為還是正常。...(八十八年二月三日退票時,公司有無正常經營?)當天早上有正常營業,下午一時左右的時候,我知道這個消息後,就通知各分店暫時停止營業。...因為要保全店內的商品,怕廠商來店裡搬錯貨等行為。(停止營業係由被告指示?)是的,被告有留一封信指示我這樣做。...信裡有指示退貨給廠商」云云(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據而被告辯護人亦補充辯護稱:被害公司及廠商皆與被告甲○○之莫非公司已有多年之業務往來,莫非公司皆係依向來付款方式開立三個月之支票給付貨款,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之前都有兌現且營運正常,亦未有大量進貨、賤價出售之異常現象,公司週轉不靈無法兌現支票後,被告亦交代莫非公司員工辦理退貨,並主動配合搬貨,是以被告確無施用任何詐術,亦無將所進貨品據為己有或賤賣得利之不法所有意圖,本件純屬商業經營所生民事糾紛云云。然查,證人丙○○於原審審理時亦結證稱:「我只負責管理及促銷,至於是否有利潤,我不清楚」、「...被告說這包錢是向他們(地下錢莊)調的,這是因為公司的資金調度有缺口,...因為這不是我管的,我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第一三五頁、第一三八頁),堪認證人丙○○確不知悉莫非公司之實際財務狀況,則其前開所證公司營運正常云云,無非係表象,並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而莫非公司資力、財務狀況,於八十七年六月間開始即已陷於嚴重週轉不靈之狀態,甚至每月更有高達二百萬元之資金缺口,且被告復因無法尋求正常金融管道借貸所需資金,轉而向地下錢莊借款,導致莫非公司財務益形惡化,已如前述。則被告在莫非公司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進貨之初,即已知悉上開貨款將無法給付或兌現,然其卻未將上情告知被害人,或指示公司職員在財務狀況允許下進貨,竟惡意將倒帳之結果強加不知情之供貨公司或廠商承受,致附表所示被害人因認為該公司會如期給付貨款或將前開貨款支票兌現,而陷於錯誤陸續依約出貨,因而詐得書籍、文具用品等貨品高達六千二百三十四萬一千九百五十六元(各公司、廠商被詐騙之金額,詳如附表所示)。是以被告確有意圖不法所有之犯意及施用詐術之行為,應堪認定。至莫非公司於結束營業後,有否將未販售之貨品退還予被害公司、廠商,僅屬被告犯罪後之態度問題,並不影響本案詐欺罪之成立。綜上諸情參互以析,被告前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先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四、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⑴被告明知莫非公司已無力給付貨款,仍連續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進貨,然除已開立支票部分,尚有被害公司、廠商已出貨,但因未到莫非公司結帳日而不及開票部分,業據證人丙○○、劉文獻、周文宗及葉忠仁等人陳明在卷,故此部分進貨行為亦涉及詐欺罪,原審漏未論及,即有未洽;⑵原審雖認被告詐騙金額係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起至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止遭退票之支票五百六十七張,總金額高達八千五百六十萬八千三百七十九元,然公司支票用途,通常非僅限於支付貨款,而公司營運支出(水、電及房屋租金)及相關資進金調度等,亦可能交付支票。另質之被告於偵查中亦供稱:「(〔提示:莫非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列印最近一年退票資料〕正確嗎?)這些可能含有開給高利貸之支票」、「...二月三日也包括欠地下錢莊的票也到期」等語(以上見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七九九號卷第三六頁、第二九三頁),是以原審逕將退票支票總金額,認係被告詐騙金額,亦有違誤。被告上訴意旨否認全部犯罪,雖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即屬不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明知莫非公司已無力給付貨款,仍連續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進貨,致詐騙金額高達六千二百三十四萬一千九百五十六元,且其於犯罪後旋逃亡國外,令被害人求償無門。然衡酌被告尚知委託莫非公司職員代其辦理退貨,使附表所示被害人之損失不致擴大等情,亦據證人丙○○、被害人等陳明在卷,足徵被告尚有悔意,爰斟酌公訴人予以從輕量刑之請求,及被告尚未賠償被害人已出售貨品部分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斐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 ┌──┬──────────┬──────────┬─────┬────┐ │編號│ 廠 商 名 稱 │地 址 │詐騙金額 │備 註 │ ├──┼──────────┼──────────┼─────┼────┤ │01 │詮隆企業有限公司 │中和市○○路三四號 │ 72465元│附出貨單│ │ │林婉玲 │一樓 │ │、支票影│ │ │ │ │ │本 │ ├──┼──────────┼──────────┼─────┼────┤ │02 │百樂文具用品股份 │臺北市○○區○○路 │ 153273元│附出貨單│ │ │有限公司 張振生 │八號 │ │、支票影│ │ │ │ │ │本 │ ├──┼──────────┼──────────┼─────┼────┤ │03 │朝日文化事業有限 │中和市○○路○段 │ 734535元│附對帳單│ │ │公司 李振善 │三五四號十樓 │ │、支票影│ │ │ │ │ │本 │ ├──┼──────────┼──────────┼─────┼────┤ │04 │寶芝琳文具 │土城市○○街七七號 │ 199200元│ │ │ │劉正炎 │一樓 │ │ │ ├──┼──────────┼──────────┼─────┼────┤ │05 │大河文化出版社 │中和市○○路五O二 │ 363907元│ │ │ │李明達 │號四樓之三 │ │ │ ├──┼──────────┼──────────┼─────┼────┤ │06 │黎光文化事業有限 │中和市○○路○段 │ 657008元│ │ │ │公司 陳月娌 │三四八巷八號六樓 │ │ │ ├──┼──────────┼──────────┼─────┼────┤ │07 │九儀公司 │臺北市○○路○段 │ 37569元│ │ │ │朱素美 │七六巷六弄一號 │ │ │ ├──┼──────────┼──────────┼─────┼────┤ │08 │知道出版有限公司 │新店市○○路四五巷 │ 0000000元│ │ │ │吳志成 │六弄一號三樓 │ │ │ ├──┼──────────┼──────────┼─────┼────┤ │09 │金徠福行有限公司 │臺北市○○路○段 │ 423155元│ │ │ │陳高明 │九一巷一之一號 │ │ │ ├──┼──────────┼──────────┼─────┼────┤ │10 │方聯企業股份有限 │新店市○○路○段 │ 170676元│附支票影│ │ │公司 林錫輝 │二二一號二樓 │ │本 │ ├──┼──────────┼──────────┼─────┼────┤ │11 │知己實業股份有限 │臺中市○○○○路 │ 653395元│ │ │ │公司 陳銘華 │一號 │ │ │ ├──┼──────────┼──────────┼─────┼────┤ │12 │文洲企業有限公司 │板橋市○○路一六三 │ 0000000元│附支票影│ │ │孫建儒 │巷九號一樓 │ │本 │ ├──┼──────────┼──────────┼─────┼────┤ │13 │全欣資訊圖書股份 │臺北市○○○路○段 │ 70953元│ │ │ │有限公司 陳錫華 │二O二號十樓之二 │ │ │ ├──┼──────────┼──────────┼─────┼────┤ │14 │捷騏企業有限公司 │臺北市○○路○段 │ 0000000元│附支票影│ │ │莊淳豪 │四O一巷一八七之三號│ │本 │ ├──┼──────────┼──────────┼─────┼────┤ │15 │鴻泰圖書有限公司 │新店市○○路二四號 │ 28459元│附支票影│ │ │簡澄鏞 │五樓 │ │本 │ ├──┼──────────┼──────────┼─────┼────┤ │16 │德慶實業股份有限 │中和市○○路六六號 │ 144378元│附支票影│ │ │公司 范淑芳 │二樓 │ │本 │ ├──┼──────────┼──────────┼─────┼────┤ │17 │統一出版社有限公 │臺北市○○街五之二 │ 17703元│ │ │ │司 陳仲明 │號一樓 │ │ │ ├──┼──────────┼──────────┼─────┼────┤ │18 │信力文具有限公司 │臺北市○○○路○段 │ 0000000元│ │ │ │陳詹碧 │三二之四號 │ │ │ ├──┼──────────┼──────────┼─────┼────┤ │19 │筌翔文具有限公司 │臺北市○○路○段 │ 55483元│ │ │ │陳鴻儒 │一一七巷十四號一樓 │ │ │ ├──┼──────────┼──────────┼─────┼────┤ │20 │發達文化事業股份 │三重市○○路二之一 │ 343634元│附支票影│ │ │有限公司 曹永錫 │號 │ │本 │ ├──┼──────────┼──────────┼─────┼────┤ │21 │千富圖書有限公司 │三重市○○○街一八六│ 0000000元│附支票影│ │ │黃鎮興 │號二樓 │ │本 │ ├──┼──────────┼──────────┼─────┼────┤ │22 │建中書報社 │三重市○○○街一八六│ 58527元│附支票影│ │ │黃鎮興 │號二樓 │ │本 │ ├──┼──────────┼──────────┼─────┼────┤ │23 │台販文化事業有限 │三重市○○○街一七五│ 271026元│附支票影│ │ │公司 黃鎮興 │巷十號 │ │本 │ ├──┼──────────┼──────────┼─────┼────┤ │24 │智動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路○段 │ 449580元│附支票影│ │ │蘇美智 │六六號一樓 │ │本 │ ├──┼──────────┼──────────┼─────┼────┤ │25 │鄉根園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路○段 │ 151520元│ │ │ │翁樸山 │一四五號 │ │ │ ├──┼──────────┼──────────┼─────┼────┤ │26 │欣傳貿易有限公司 │臺北縣五股工業區 │ 804226元│ │ │ │章雲慧 │五權七路五一號三樓 │ │ │ ├──┼──────────┼──────────┼─────┼────┤ │27 │襄園企業有限公司 │中和市○○路○段 │ 170127元│ │ │ │黃襄義 │三二七巷十八號五樓 │ │ │ ├──┼──────────┼──────────┼─────┼────┤ │28 │金音股份有限公司 │新店市○○路九五號 │ 0000000元│附支票影│ │ │賴銘德 │之六 │ │本、對帳│ │ │ │ │ │單 │ ├──┼──────────┼──────────┼─────┼────┤ │29 │立正禮品貿易有限 │臺北市○○○路七八 │ 0000000元│附支票影│ │ │公司 吳志聖 │巷一弄八號 │ │本 │ ├──┼──────────┼──────────┼─────┼────┤ │30 │文明鋼筆股份有限 │高雄市○○○路 │ 294748元│ │ │ │公司 盧榮火 │一五三號 │ │ │ ├──┼──────────┼──────────┼─────┼────┤ │31 │順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縣汐止鎮○○○路│ 59682元│附出貨單│ │ │柯吳月琴 │一段七五號十七樓之四│ │ │ ├──┼──────────┼──────────┼─────┼────┤ │32 │千隻鶴企業有限公司 │中和市○○路一三四巷│ 290933元│附支票影│ │ │李珮瑜 │十八號五樓 │ │本、對帳│ │ │ │ │ │單 │ ├──┼──────────┼──────────┼─────┼────┤ │33 │廣漢圖書有限公司 │臺北市○○○路八巷 │ 369951元│附支票影│ │ │孫志英 │三三號 │ │本 │ ├──┼──────────┼──────────┼─────┼────┤ │34 │旭昇圖書有限公司 │中和市○○路○段 │ 977298元│附支票影│ │ │郭榮華 │三五二號二樓 │ │本 │ ├──┼──────────┼──────────┼─────┼────┤ │35 │寬志貿易有限公司 │臺北市鎮○街五號 │ 306586元│ │ │ │陳寬義 │ │ │ │ ├──┼──────────┼──────────┼─────┼────┤ │36 │上登圖書有限公司 │新莊市○○路二九O │ 206528元│ │ │ │陳隆貴 │之一號 │ │ │ ├──┼──────────┼──────────┼─────┼────┤ │37 │世茂出版社 │新店市○○路十九號 │ 3891元│ │ │ │簡泰雄 │五樓 │ │ │ ├──┼──────────┼──────────┼─────┼────┤ │38 │漢欣文化事業有限 │新店市○○路五四O │ 10000元│ │ │ │公司 楊炳南 │號五樓 │ │ │ ├──┼──────────┼──────────┼─────┼────┤ │39 │花旗企業有限公司 │三重市○○路一O六 │ 380000元│附出貨單│ │ │王漢鐘 │號二樓 │ │ │ ├──┼──────────┼──────────┼─────┼────┤ │40 │瑞昇文化圖書事業 │中和市○○路四六四 │ 245463元│ │ │ │有限公司 蕭宗熙 │巷二弄一之四號 │ │ │ ├──┼──────────┼──────────┼─────┼────┤ │41 │貿騰發賣股份有限 │永和市○○路○段 │ 389830元│ │ │ │公司 侯莉莉 │六九號八樓 │ │ │ ├──┼──────────┼──────────┼─────┼────┤ │42 │大一科技股份有限 │臺北市○○○路○段 │ 11523元│附出貨單│ │ │公司 江長龍 │二五八號三樓 │ │ │ ├──┼──────────┼──────────┼─────┼────┤ │43 │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 │臺北縣汐止鎮○○○路│ 31406元│附支票影│ │ │有限公司 武沛曜 │一段八八號十四樓 │ │本 │ ├──┼──────────┼──────────┼─────┼────┤ │44 │圓神出版社有限公司 │臺北市○○○路○段 │ 0000000元│ │ │ │簡志忠 │五十號六樓之一 │ │ │ ├──┼──────────┼──────────┼─────┼────┤ │45 │藝林卡片禮品有限 │板橋市○○路二百巷 │ 276824元│ │ │ │公司 唐瑞林 │十號 │ │ │ ├──┼──────────┼──────────┼─────┼────┤ │46 │希望企業股份有限 │臺北市○○○街一一九│ 235291元│ │ │ │公司 何慶祥 │號二樓 │ │ │ ├──┼──────────┼──────────┼─────┼────┤ │47 │遠流出版事業股份 │臺北市○○路○段 │ 0000000元│ │ │ │有限公司 王榮文 │一八四號七樓之五 │ │ │ ├──┼──────────┼──────────┼─────┼────┤ │48 │旗標出版股份有限 │臺北市○○○路○段 │ 0000000元│ │ │ │公司 施威銘 │十五之一號十一樓 │ │ │ ├──┼──────────┼──────────┼─────┼────┤ │49 │文強國際企業股份 │臺北縣五股鄉○○路 │ 111333元│附支票影│ │ │有限公司 何登陸 │一O五號 │ │本、對帳│ │ │ │ │ │單 │ ├──┼──────────┼──────────┼─────┼────┤ │50 │洽誠貿易股份有限 │臺北縣樹林鎮○○街 │ 114016元│附支票影│ │ │公司 蔡春金 │三十巷十五號 │ │本 │ ├──┼──────────┼──────────┼─────┼────┤ │51 │儕亨有限公司 │板橋市○○路○段 │ 47003元│附支票影│ │ │李秀華 │二二六巷十弄二八號 │ │本 │ │ │ │一樓 │ │ │ ├──┼──────────┼──────────┼─────┼────┤ │52 │三友圖書有限公司 │中和市○○路○段 │ 219916元│附支票影│ │ │薛永年 │三二七巷十一弄十七號│ │本、對帳│ │ │ │五樓 │ │單 │ ├──┼──────────┼──────────┼─────┼────┤ │53 │新雨出版社 │三重市○○街一O二 │ 32981元│附支票影│ │ │王永福 │號八樓 │ │本、對帳│ │ │ │ │ │單 │ ├──┼──────────┼──────────┼─────┼────┤ │54 │雨辰書報社 │中和市○○街一二O │ 609657元│附支票影│ │ │甯慧珍 │號一樓 │ │本 │ ├──┼──────────┼──────────┼─────┼────┤ │55 │日新印刷廠有限公司 │三重市○○路○段 │ 0000000元│ │ │ │陳光輝 │二九號 │ │ │ ├──┼──────────┼──────────┼─────┼────┤ │56 │遠東圖書股份有限 │臺北市○○○路○段 │ 152929元│附支票影│ │ │公司 浦永剛 │六六之一號十樓 │ │本 │ ├──┼──────────┼──────────┼─────┼────┤ │57 │大宇資訊股份有限 │臺北市○○○路○段 │ 124928元│ │ │ │公司 黃力軍 │八八號八樓 │ │ │ ├──┼──────────┼──────────┼─────┼────┤ │58 │長欣文化事業有限 │臺北市○○○路○段 │ 125174元│ │ │ │公司 許財筆 │一五一巷二二號一樓 │ │ │ ├──┼──────────┼──────────┼─────┼────┤ │59 │永續圖書有限公司 │汐止鎮○○路○段 │ 77815元│ │ │ │李方田 │三O二巷三四號二樓 │ │ │ ├──┼──────────┼──────────┼─────┼────┤ │60 │喜汛有限公司 │永和市○○路三O五巷│ 249574元│ │ │ │林益庭 │二弄三號 │ │ │ ├──┼──────────┼──────────┼─────┼────┤ │61 │智情有限公司 │臺北市○○路一二九 │ 340271元│ │ │ │廖世琦 │號五樓 │ │ │ ├──┼──────────┼──────────┼─────┼────┤ │62 │桂冠圖書股份有限 │新店市○○路五四二 │ 32745元│ │ │ │公司 賴阿勝 │之三號二樓 │ │ │ ├──┼──────────┼──────────┼─────┼────┤ │63 │大東山珊瑚寶石股份 │臺北市○○○路○段 │ 329214元│ │ │ │有限公司 │九十號 │ │ │ ├──┼──────────┼──────────┼─────┼────┤ │64 │龍吟唱片有限公司 │臺北市○○○路○段 │ 196183元│ │ │ │吳金花 │二四七號 │ │ │ ├──┼──────────┼──────────┼─────┼────┤ │65 │翊瑄實業有限公司 │臺北縣淡水鎮○○路 │ 344605元│附出貨單│ │ │張碧真 │三十巷一弄六七號 │ │ │ ├──┼──────────┼──────────┼─────┼────┤ │66 │林金旺實業有限公司 │臺北縣蘆洲市○○路 │ 0000000元│附支票影│ │ │林金旺 │一一四巷八號四樓 │ │本、出貨│ │ │ │ │ │單 │ ├──┼──────────┼──────────┼─────┼────┤ │67 │三采文化出版事業 │臺北市○○○路○段 │ 415962元│ │ │ │有限公司 張輝明 │四五O 巷十三號一樓 │ │ │ ├──┼──────────┼──────────┼─────┼────┤ │68 │儒林圖書有限公司 │臺北市○○○路○段 │ 34132元│附支票影│ │ │楊李勝妹 │一O 三號 │ │本、估價│ │ │ │ │ │單 │ ├──┼──────────┼──────────┼─────┼────┤ │69 │秋雨物流股份有限 │臺北市○○路○段 │ 0000000元│ │ │ │公司 林耕漢 │三一九號四樓 │ │ │ ├──┼──────────┼──────────┼─────┼────┤ │70 │允晨文化實業股份 │臺北市○○○路○段 │ 40852元│ │ │ │有限公司 廖志峰 │二一號六樓 │ │ │ ├──┼──────────┼──────────┼─────┼────┤ │71 │高商圖書股份有限 │臺北市市○○道○段 │ 159785元│ │ │ │公司 鄭守誠 │一五九號一樓 │ │ │ ├──┼──────────┼──────────┼─────┼────┤ │72 │致良出版社 │臺北市○○○路十二巷│ 123856元│ │ │ │艾天喜 │九號二樓 │ │ │ ├──┼──────────┼──────────┼─────┼────┤ │73 │大中國圖書股份有限 │臺北市○○○路○段 │ 37025元│ │ │ │公司 林幸崇 │一二一號四之十六 │ │ │ ├──┼──────────┼──────────┼─────┼────┤ │74 │新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臺北市○○○路○段 │ 77852元│ │ │ │林一凡 │一五O 號九樓之五 │ │ │ ├──┼──────────┼──────────┼─────┼────┤ │75 │紅螞蟻圖書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 │ 609905元│ │ │ │李錫東 │二一O 巷三十弄二五號│ │ │ ├──┼──────────┼──────────┼─────┼────┤ │76 │文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路○段 │ 541802元│ │ │ │洪錦魁 │十三號四樓 │ │ │ ├──┼──────────┼──────────┼─────┼────┤ │77 │揚智文化事業股份 │臺北市○○○路○段 │ 213547元│附支票影│ │ │有限公司 宋宏智 │八八號五樓之六 │ │本 │ ├──┼──────────┼──────────┼─────┼────┤ │78 │千華圖書出版事業 │臺北市○○○路○段 │ 480431元│ │ │ │有限公司 劉國光 │一三八號二樓 │ │ │ ├──┼──────────┼──────────┼─────┼────┤ │79 │百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路一九二 │ 338793元│ │ │ │陳香蘭 │號 │ │ │ ├──┼──────────┼──────────┼─────┼────┤ │80 │知遠文化事業有限 │臺北縣深坑鄉草地尾 │ 482959元│附支票影│ │ │公司 林海燈 │三巷二三號七樓 │ │本 │ ├──┼──────────┼──────────┼─────┼────┤ │81 │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路○段 │ 431243元│ │ │ │江鎮林 │二一七巷七弄七號 │ │ │ │ │ │三樓之一 │ │ │ ├──┼──────────┼──────────┼─────┼────┤ │82 │元嘉企業有限公司 │中和市○○街二一六 │ 315792元│附支票影│ │ │侯志忠 │巷七號 │ │本 │ ├──┼──────────┼──────────┼─────┼────┤ │83 │凌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市○○路○段 │ 716128元│附支票影│ │ │曹碩文 │四O 一號二樓 │ │本 │ ├──┼──────────┼──────────┼─────┼────┤ │84 │來來圖書有限公司 │臺北市○○○路○段 │ 402453元│ │ │ │楊俊化 │二七一號四樓 │ │ │ ├──┼──────────┼──────────┼─────┼────┤ │85 │北星圖書事業股份 │永和市○○路四五八 │ 685287元│ │ │ │有限公司 陳偉祥 │號地下一樓 │ │ │ ├──┼──────────┼──────────┼─────┼────┤ │86 │農學股份有限公司 │新店市○○路二三五 │ 0000000元│附支票影│ │ │乙○○ │巷六弄六號二樓 │ │本 │ ├──┼──────────┼──────────┼─────┼────┤ │87 │大鴻圖書有限公司 │臺北市○○○路○段 │ 113029元│附支票影│ │ │蕭敏璋 │二五一巷三弄七號一樓│ │本 │ ├──┼──────────┼──────────┼─────┼────┤ │88 │聯經出版公司、創新 │臺北市○○○路○段 │ 0000000元│附支票影│ │ │書報公司 王承惠 │五五五號 │ │本、經銷│ │ │ │ │ │合約 │ ├──┼──────────┼──────────┼─────┼────┤ │89 │百巧國際有限公司 │永和市○○路七巷 │ 509895元│ │ │ │賴麗華 │十一弄四號 │ │ │ ├──┼──────────┼──────────┼─────┼────┤ │90 │時報文化出版企業 │臺北市○○街一三二號│ 0000000元│附支票影│ │ │股份有限公司 孫思照│ │ │本、對帳│ │ │ │ │ │單 │ ├──┼──────────┼──────────┼─────┼────┤ │91 │黎興圖書有限公司 │三重市○○路一三九號│ 0000000元│附支票影│ │ │ │ │ │本、對帳│ │ │ │ │ │單 │ ├──┼──────────┼──────────┼─────┼────┤ │92 │水瓶世紀文化事業 │臺北市○○路二一七號│ 100375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吳森明│七樓之一 │ │ │ ├──┼──────────┼──────────┼─────┼────┤ │93 │未知館文化事業 │臺北市○○路二一七號│ 41040元│ │ │ │有限公司 王庭蘭 │七樓之一 │ │ │ ├──┼──────────┼──────────┼─────┼────┤ │94 │太陽氏文化事業 │臺北市○○路二一七號│ 94756元│ │ │ │有限公司 王庭蘭 │七樓之一 │ │ │ ├──┼──────────┼──────────┼─────┼────┤ │95 │台祥圖書有限公司等 │臺北市○○○路 │ 0000000元│ │ │ │陳嘉男 │一八九號五樓之四 │ │ │ ├──┼──────────┼──────────┼─────┼────┤ │96 │希代書版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路一七四巷│ 0000000元│ │ │ │朱寶龍 │十五號十樓 │ │ │ ├──┼──────────┼──────────┼─────┼────┤ │97 │萬人出版有限公司 │臺北市○○○路○段 │ 38368元│附支票影│ │ │謝長庚 │五巷一號三樓 │ │本 │ ├──┼──────────┼──────────┼─────┼────┤ │98 │南冠文具實業有限公司│臺南縣歸仁鄉○○街 │ 475571元│ │ │ │蔡福全 │三段三八五號 │ │ │ ├──┼──────────┼──────────┼─────┼────┤ │99 │新揚光實業開發有限 │臺北市士林區○○○路│ 0000000元│附支票影│ │ │公司 黃薰瑤 │七段二三四號 │ │本、出貨│ │ │ │ │ │單 │ ├──┼──────────┼──────────┼─────┼────┤ │100 │四季紙品禮品有限公司│中和市○○路二之二號│ 0000000元│ │ │ │洪惠山 │一樓 │ │ │ ├──┼──────────┼──────────┼─────┼────┤ │101 │天騰企業有限公司 │板橋市○○街一00號│ 358945元│ │ │ │鄧文溪 │ │ │ │ ├──┼──────────┼──────────┼─────┼────┤ │102 │松崗電腦圖書資料 │臺北市○○○路○段 │ 3650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鄭德政│三三九號五樓 │ │ │ ├──┼──────────┴──────────┴─────┴────┤ │合計│ 62,341,95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