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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二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三四號,
  • 被告
    大大國際藝術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二一二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大國際藝術事業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甲○○ 選任辯護人 李宗輝 律師 徐東昇 律師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三四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邱 同 印 法 官 吳   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靜 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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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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