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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二一二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二一二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大大國際藝術事業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甲○○
選任辯護人
李宗輝 律師

        徐東昇 律師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三四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邱 同 印

                    法 官 吳   燦

                    書記官 陳 靜 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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