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327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上易字第3270號
- 自訴人
- 宇音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鵬正
- 自訴代理人
- 邵良正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披薩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嚴裕欽律師
幸秋妙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276號,中華民國92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於第二審上訴,亦有準用。查,本案前經定於94年5月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4法庭進行審理,審理期日之通知單業於同年4月15日送達自訴代理人收受,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再經本院另定同年5月30日審理,並通知不到庭將諭知不受理判決之旨,於同年5 月4日送達於自訴代理人,自訴代理人仍未到庭 (報到後於審理前,未受許可先行退庭),有送達證書及報到單二紙附卷足憑,依上開說明,即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31條、343條、307,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楊照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