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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六八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張連財黃金富林明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六八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二一號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六0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係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由其兄吳政朋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加計在途期間三日,其上訴期間之末日為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該日並非假日(該日為星期一),茲上訴人竟遲至同年十二月三日始提起上訴,已逾法定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黃 金 富

法 官 林 明 俊

書記官 蕭 進 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六八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