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六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六八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二一號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六0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係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由其兄吳政朋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加計在途期間三日,其上訴期間之末日為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該日並非假日(該日為星期一),茲上訴人竟遲至同年十二月三日始提起上訴,已逾法定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