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二)字第四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二)字第四五五號 上 訴 人 即自訴 人 大輿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自訴代理人 嚴裕欽律師 幸秋妙律師 許智誠律師 上 訴 人 即自訴 人 丙○○ 自訴代理人 嚴裕欽律師 幸秋妙律師 被 告 甲○○ 壬○○ 庚○○ 辛○○ 戊○○ 己○○ 丁○○ 右七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邱昱宇律師 胡盈州律師 陳柏如律師 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上更 (二)第四五五號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所示「上訴人即自訴人大輿出版社有限公司」,應更 正為「上訴人即自訴人大輿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 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 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所示「上訴人即自訴人大輿出版社有限公司」, 顯為「上訴人即自訴人大輿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之誤寫,依首揭說明,應予更 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功 恆 法 官 李 春 地 法 官 鄧 振 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秋 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