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二)字第四五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二)字第四五五號
- 上訴人
- 即自訴人
- 大輿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自訴代理人
- 嚴裕欽律師
- 自訴代理人
- 幸秋妙律師
- 自訴代理人
- 許智誠律師
- 上訴人
- 即自訴人
- 丙○○
- 自訴代理人
- 嚴裕欽律師
- 自訴代理人
- 幸秋妙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壬○○
- 被告
- 庚○○
- 被告
- 辛○○
- 被告
- 戊○○
- 被告
- 己○○
- 被告
- 丁○○
- 右七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邱昱宇律師
胡盈州律師
陳柏如律師
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上更
(二)第四五五號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所示「上訴人即自訴人大輿出版社有限公司」,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自訴人大輿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所示「上訴人即自訴人大輿出版社有限公司」,顯為「上訴人即自訴人大輿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之誤寫,依首揭說明,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