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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二)字第六五二號

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二)字第六五二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雲林礦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原名
被告
甲○○女三十
選任辯護人
柯清貴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自字第三八一號,中

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定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上

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自訴人之代表人應準時出庭,若未能親自出庭

,應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屆時由代理人代理出庭,特此裁

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李 世 貴

                    法 官 陳 憲 裕

                    書記官 劉 育 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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