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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0三一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黃瑞華宋祺陳坤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0三一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

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甲○○係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原審卷第四十一頁)。詎上訴人竟遲至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此有該上訴狀所蓋之原審收文章戳狀日期在卷可稽(本院卷第六頁),可見上訴人提起上訴,顯已逾十日之上訴期間,揆諸首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二、綜上調查說明,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瑞 華

法 官 宋   祺

法 官 陳 坤 地

書記官 陳 建 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0三一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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