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0三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0三一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
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甲○○係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原審卷第四十一頁)。詎上訴人竟遲至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此有該上訴狀所蓋之原審收文章戳狀日期在卷可稽(本院卷第六頁),可見上訴人提起上訴,顯已逾十日之上訴期間,揆諸首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二、綜上調查說明,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