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四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應龍 男 二十七歲(民國○○○年○月○日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
- 住桃園縣○○鄉○○村○○鄰○○路○○巷○○弄○○○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周應龍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應龍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