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I○○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959號,中華民國92年2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2152號、第16806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91年度偵字第71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I○○部分撤銷。 乙○○、I○○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乙○○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I○○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附表二、附表四編號十二及十三、附表五編號八及十一、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曾因重傷害、偽造文書、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案件,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九五七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九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縮刑假釋期滿,以已執行論。 二、F○○(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乙○○、I○○與真實姓名不詳自稱「黃董」、「楊震東(或小楊)」、「陳代書」、「小燕」等成年人基於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組詐欺集團,並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支票)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以虛設行號並偽造支票之手段,向一般公司行號詐購貨物。茲依序敘述渠等犯行如下: ㈠乙○○與「黃董」等人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先於九十年二月間,在台北縣地區,由乙○○交付自己之照片二張予「黃董」,由「黃董」在不詳地點,將羅清山之國民 月四日在桃園縣楊梅鎮幼獅工業區附近失竊之物)上照片撕下,換貼乙○○之照片,而變造羅清山之國民 張,隔幾天,「黃董」即將已變造完成之羅清山國民身分證交付乙○○,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國民 理之正確性及羅清山。 ㈡乙○○與「黃董」等人共同基於犯意聯絡,於不詳時間及地點,偽造「泰普貿易商行」、「羅清山」、「達豐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文魁」之印章各一枚,分別足以生損害於羅清山、達豐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文魁等人。 ㈢乙○○與「黃董」等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由乙○○冒用羅青山之名義,於「委託書」上委託人項下蓋用上開偽造之「泰普貿易商行」及「羅清山」印章(各產生印文一枚),並於「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上營利事業蓋章欄內蓋用上開偽造之「泰普貿易商行」印章(產生印文一枚)及於負責人蓋章欄內蓋用「羅清山」之印章(產生印文一枚),委託不知情之成年人高秀英、蕭振盛向台北縣政府提出申請設立「泰普貿易商行(起訴書誤載為泰普貿易有限公司)」,而行使上開偽造之私文書,致使承辦之台北縣政府公務員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商業登記簿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相關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台北縣政府對於營利事業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羅清山。 ㈣乙○○、I○○與「黃董」等人共同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五日,在台北縣樹林市○○路○段一八五之四號,由乙○○假冒「羅清山」之名義,行使上開變造之羅清山國民 品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振品公司)負責人戴秀暖,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以每月租金新台幣 (下同)五萬元,承租台北縣樹林市○○路○段一八五之四號房屋,作為詐欺集團之據點,乙○○並於該房屋租賃契約書上承租人項下偽造「羅清山」之署名一枚並蓋用偽造之「羅清山」印章(產生印文四枚),再持交振品公司之負責人戴秀暖,而行使該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振品公司、羅清山等人。 ㈤乙○○與「黃董」等人共同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九十年三月一日,由乙○○冒用泰普貿易商行負責人羅清山之名義,約使不知情之玉山商業銀行樹林分行業務人員至台北縣樹林市○○路○段一八五之四號,由乙○○提出上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泰普貿易商行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相關資料,且於「玉山商業銀行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暨往來約定書」上立約定書人項下偽造「羅清山」之署名並蓋用偽造之「泰普貿易商行」及「羅清山」印章(各產生偽造之「羅清山」署名二枚,及偽造之「泰普貿易商行」及「羅清山」印文各兩枚),並於「支票存款印鑑卡」上偽造「羅清山」之署名一枚並蓋用偽造之「泰普貿易商行」及「羅清山」印章(產生偽造之「泰普貿易商行」及「羅清山」印文各二枚),再持交玉山商業銀行樹林分行之業務人員,而行使上開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羅清山及玉山商業銀行樹林分行等人,致使該分行同意泰普貿易商行設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 之支票存款帳戶並發給空白支票。 ㈥迨取得上開空白支票後,乙○○、I○○、F○○與「黃董」、「楊震東」、「陳代書」、「小燕」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F○○對外自稱「陳文魁」,乙○○對外自稱「羅清山」,I○○對外自稱「曾美慧」或「曾小姐」,依照「電子情報」、「文筆雜誌」、「經濟日報」等書籍、報紙刊登之廣告,挑選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後,以「泰普貿易商行」或「達豐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文魁)」之名義,向上開公司行號進行詐購貨物之詢價、議價、交貨事宜,並連續多次於附表二所示支票之發票人簽章欄內蓋用偽造之「泰普貿易商行」及「羅清山」之印章,而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再持交附表二所示各公司行號,佯以給付貨款,或向附表三所示各公司佯稱購物,致使上開不知情之公司行號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其中,F○○等人於實施附表一編號卅七所示詐欺犯行時,亦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冒用達豐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與寧士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契約書一份,購買總價二十萬元之電腦噴印機等物,並於該契約書立合約書人甲方即買方項下蓋用偽造之上開達豐公司及陳文魁印章,各產生印文一枚,並持交寧士公司,而行使該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寧士公司、達豐公司及陳文魁等人。渠等再利用不知情之司機子○○將詐騙得來之物品載運他處藏放;F○○、I○○、乙○○均以此詐欺維生、恃以為業。 三、嗣警方循線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晚上九時四十五分許,至桃園市○○路六三四號七樓之二查獲乙○○及I○○,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另於同日晚上十一時許,在台北縣新莊市○○路一一0巷十一號五樓查獲F○○,並扣得如附表五編號一至卅八所示之物,另自車號HY─七一五八號自用小客車扣得如附表四編號卅九至四十三所示之物。 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分別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坦承受「黃董」之指示以「羅清山」名義擔任泰普貿易商行之負責人並向外訂貨,且申請開設上開支票存款帳戶及承租上開房屋等情,惟辯稱:伊因欠「黃董」等人債務,受「黃董」等人之逼迫始行騙,伊只是人頭云云。訊據上訴人即被告I○○則矢口否認有前揭犯行,辯稱:伊偶爾去看先生乙○○,伊不知情,也沒有參與云云。 二、經查: ㈠上揭事實,業據附表一備註欄所示被害人及證人分別於警訊、檢察官偵查、原審法院訊問時指述明確,並有該備註欄所示之證物可資佐證,復經被害人陳文魁、證人黃○○、子○○分別於警訊、原審法院訊問時陳述屬實;又羅清山之國民 獅工業區附近失竊等情,業經被害人羅清山於警訊時陳述明確,並有已換貼乙○○照片之羅清山國民 紙附卷可稽;再者,被告乙○○冒用羅清山名義,偽造之上開房屋租賃契約書並持交不知情之振品公司負責人戴秀暖,以承租上開房屋等情,業經證人戴秀暖於原審法院具結證述屬實,並有該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份附卷可憑;而被告等人冒用泰普貿易商行羅清山之名義,申請開設上開支票存款帳戶取得空白支票後,偽造如附表二所示支票並行使之事實,亦有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暨玉山商業銀行樹林分行九十一年六月五日玉樹林字第九一00三七九號函及附件、同分行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玉樹林字第九一00四0六號函及所附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暨往來約定書、印鑑卡等資料影本在卷足考;又,乙○○冒用羅青山之名義向台北縣政府申請設立「泰普貿易商行」之事實,亦有台北縣政府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北府建登字第0九一0二六七六三三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此外,復有附表四編號十二、十三及附表五編號八、十一所示之行動電話手機扣案可資佐證。 ㈡被告I○○於九十年七月十八日警訊時坦承:「(問:妳在公司共幫妳未婚夫接洽多少廠商?妳是否知道妳未婚夫乙○○在從事詐騙行為?)約五、六件。起初我不知道他在騙廠商,我以為是作生意的商業技巧;但後來知道已後悔不及。」、「(問:妳在泰普貿易商行是以何化名與廠商接觸?)公司發給我的名片叫『曾美慧』,我與廠商接洽是以曾小姐名義。」又被告I○○與其同居人乙○○均以化名向各公司行號訂貨,其行為舉止異於常情事理及交易習慣,顯見被告I○○與被告乙○○、同案被告F○○、「黃董」等人間就上揭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於證人即同案被告F○○於本院92年8月21日訊問時證稱 :伊於90年3月至5月替「黃董」向一般公司行號詐購貨物,工作地點是在台北縣樹林市二段185之4號,伊在該地址很少看到被告,一星期大概一、二次,有時還沒看到,有次被告大陸的貨出問題,「黃董」等人找人打被告乙○○,伊詐購貨物所使用之支票、印章均係「黃董」保管,買貨也由「黃董」交付支票,詐購所得之貨物也是由「黃董」載走,「黃董」將伊與乙○○分隔二個辦公室,伊那時並不認識乙○○,泰普貿易商行之支票均是「黃董」在使用云云;證人即明群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經理L○○於本院93年2月9日審理時證稱:伊公司被詐購線圈,有收到支票,但全部退票,泰普貿易商行一位自稱陳先生的人與伊公司接洽,伊沒有看過被告二人云云;證人即冠祥實業有限公司股東N○○於本院同日審理時證稱:伊公司被泰普貿易商行詐騙拉鍊頭,泰普貿易商行一位自稱陳先生的人與伊公司接洽,伊沒有見過被告二人云云;證人即艾利特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寅○○於本院同日審理時證稱:伊公司被泰普貿易商行詐騙電腦條碼基台,該商行是一位自稱陳文魁的先生與伊公司接洽,該商行沒有給付貨款,伊證人即善化公司業務員午○○於本院同日審理時證稱:伊公司被泰普貿易商行詐騙PVC管、氣壓床、空壓機等物,泰普貿易商行是一位自稱陳文魁的先生與伊公司接洽,該商行沒有給付貨款,貨物送去他們叫我們一星期去收款,結果就人去樓空,伊沒有見過被告二人云云;證人即立信公司股東G○○於本院同日審理時證稱:伊公司有被泰普貿易商行詐騙OPP塑膠袋,該商行是一位自稱陳文魁的 先生與伊公司接洽,該商行沒有給付貨款,貨物送去後去收款,結果就人去樓空,伊沒有見過被告二人云云;證人即智茂電腦科技有限公司業務員B○○於本院同日審理時證稱:伊公司被泰普貿易商行詐騙錫膏,泰普貿易商行是一位張小姐與伊公司接洽,伊有無見過二位被告,記不太起來了云云;證人即陽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黃金枝於本院同日審理時證稱:伊公司被泰普貿易商行詐騙電腦散熱風扇,這部分是伊公司小姐聯絡的,該商行沒有給付貨款,貨物是叫送貨公司送的,伊沒有見過二位被告云云;證人即台利安公司經理P○○於本院93年3月8日審理時證稱:係由叫楊鎮東的出面向伊公司索取樣品及下訂單,伊公司也依約送貨過去,泰普貿易商行有簽發支票給伊公司,但均跳票,伊沒有見過被告二人云云;證人即雅利公司負責人D○○於本院同日審理時證稱:伊沒有見過被告二人,係泰普貿易商行一位叫陳文魁的人打電話給伊公司訂貨,伊公司就依約出貨,他們有簽發支票給伊公司,但都退票云云;證人即邦富電子公司負責人癸○○於本院同日審理時證稱:伊公司被泰普貿易商行詐騙的財物係電壓表等物,是泰普貿易商行一位叫陳文魁的人與伊接洽,伊沒有見過被告二人云云;證人即棟隆公司職員天○○○於本院同日審理時證稱:伊公司被泰普貿易商行詐騙變壓器外架,有開支票,但都跳票,泰普貿易商行是自稱陳文魁的人與伊公司接洽,伊沒有見過被告二位云云;證人即豐威公司業務員亥○○於本院同日審理時證稱:伊公司被泰普貿易商行詐騙調理鍋,泰普貿易商行是一位自稱楊鎮東的人與伊公司接洽,沒有開票,僅有簽收單,伊沒有見過二位被告云云;證人即安良公司業務員戌○○於本院93年3 月24日審理時證稱:伊公司被泰普貿易商行詐騙定時器;第一批有付現金,後面二批有開票,但沒有兌現,泰普貿易商行是一位自稱陳文魁的先生與伊公司接洽,伊沒有看過被告二人云云;證人即富加順公司業務經理辰○○於本院同日審理時證稱:伊公司被泰普貿易商行詐騙地球儀,沒有給付現金,也沒有開票,泰普貿易商行何人與伊公司接洽,因時間比較久了,伊記不得了,伊沒有看過被告二人云云;證人即寧士公司維修工程師C○○於本院同日審理時證稱:伊公司被泰普貿易商行詐騙電腦噴印機,有開票,但沒有兌現,是一位頭禿禿的戴眼鏡的人與伊公司接洽,伊沒有看過被告二人云云;證人即維利公司業務員E○○於本院同日審理時證稱:伊公司被泰普貿易商行詐騙錫絲,沒有給付現金,伊交貨三天後去該商行就人去樓空,也沒有開票給伊,該商行是一位自稱姓張的與伊接洽,伊在警局沒有看到這個人,但有看到被告乙○○在該商行,伊在該商行門口有看過被告I○○在被告乙○○旁邊,他們二人是從該商行裡面走出來,伊看到他們在講話云云;證人即寧士公司業務員申○○於本院93年4月19日審理 時證稱:伊公司是與泰普貿易商行一位自稱陳文魁的人交易往來,但與達豐公司簽約,該商行買電腦噴字機及輸送帶,付20餘萬元,伊沒有見過I○○,但對乙○○已經沒有印象了云云;證人即林松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未○○於本院同日審理時證稱:伊公司跟泰普貿易商行只有交易過一次,沒有收到支票和錢,該商行向伊公司買籃球架及籃球框,應該是與該商行一位自稱陳文魁的人交易的,伊沒有見過被告二人云云;證人即名揚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O○○於本院同日審理時證稱:泰普貿易商行打電話向伊公司訂購CD帶,伊公司沒有收到支票或現金,伊公司和該商行一位自稱楊鎮東的人交易來往,伊沒有見過被告二人云云;證人即欣余公司經理宇○○於本院同日審理時證稱:泰普貿易商行一位自稱楊鎮東的人向伊公司買黏扣帶,有給支票,但都跳票,伊沒有見過被告二人云云;證人即拿破崙洋煙酒專賣店負責人巳○○於本院同日審理時證稱:泰普貿易商行是一位自稱羅清山的人向伊店買一批洋酒,伊沒有見過I○○,至於有無見過乙○○,伊記不起來了云云;證人即皇帝露有限公司股東卯○○於本院同日審理時證稱:皇帝露有限公司與拿破崙洋酒專賣店係同一公司,伊公司與泰普貿易商行來往的情形,如證人巳○○所言,伊只有看到帳單上簽有羅清山的名字,其他伊忘記了,伊沒有見過被告二人云云;證人即耐嘉股份有限公司課長J○○於本院同日審理時證稱:泰普貿易商行透過業務員向伊公司訂購家庭劇院喇叭,是何人與伊公司交易,伊不清楚,收款時已人去樓空,伊沒有見過被告二人云云;證人即台灣凸技公司會計陳美鶴於本院同日審理時證稱:泰普貿易商行向伊公司買語音IC,有三張支票均退票,伊公司業務員說是該商行不知道姓名的男士訂購的,沒有女的,伊沒有見過被告二人云云;證人即陽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K○○於本院94年2月21日審理時證稱: 泰普貿易商行向伊公司買了二次電腦散熱風扇,但伊公司都沒有收到價金,伊不認識被告二人,那是酉○○接的單子,酉○○有無提到是何人跟他訂貨的,伊沒有注意,伊公司沒有收到支票云云,均不能採為有利於被告二人之認定。至於被告二人另聲請傳訊之證人即被害人壬○○、證人即虎長公司業務員庚○○、證人即司機子○○,經傳喚均未到庭,因本件事證已臻明確,無再續予傳訊之必要,併此敘明。 ㈢被告乙○○、I○○均係成年人,具有相當之智識程度,而「黃董」等人並未限制乙○○、I○○之行動自由,縱使「黃董」等人係以乙○○積欠債務為由,要求乙○○、I○○參與前述犯行,被告乙○○、I○○仍得自由決定是否參與「黃董」等人之詐欺集團,渠二人不思報警處理,仍附和「黃董」等人並參與前述犯行,自應負共同正犯之刑責。又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意思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著有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一八八六號及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一三五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二人與同案被告F○○均受「黃董」等人之指揮,於上址虛設之泰普貿易商行內實施犯罪行為,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而共同犯罪,縱使被告乙○○、I○○與同案被告F○○間無直接之聯絡關係,仍成立共同正犯,應就共犯之全部犯罪行為負責。故選任辯護人另辯護稱:被告乙○○所涉者僅有附表編號八、廿二、廿三、廿五、四八、四九等,其餘編號之公司行號均與被告乙○○無牽涉,有關支票的簽發及行使,亦與被告乙○○無涉云云,容有誤會。 綜上所述,被告二人上開所辯應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之犯行,均堪認定。 三、經核: ㈠被告乙○○等人變造羅清山之國民 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國民 清山本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其等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一罪。 ㈡被告乙○○等人偽造「泰普貿易商行」、「羅清山」、「達豐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文魁」之印章後,再分別偽造上開「委託書」、「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房屋租賃契約書」、「玉山商業銀行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暨往來約定書」、「支票存款印鑑卡」等私文書,並持以行使,分別足以生損害於羅清山、達豐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文魁、振品公司、玉山商業銀行樹林分行等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等偽造印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應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等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等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高秀英、蕭振盛行使上開偽造之「委託書」、「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係間接正犯。其等連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實施,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 ㈢被告乙○○等人持上開偽造之「委託書」及「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向台北縣政府申請設立「泰普貿易商行」,並使承辦之台北縣政府公務員因此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商業登記簿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相關公文書上,嗣再持該登載不實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資料向玉山商業銀行樹林分行申請開設上開支票存款帳戶,足以生損害於台北縣政府對於營利事業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羅清山、玉山商業銀行樹林分行等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其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該登載不實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乙○○、I○○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其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等先後多次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實施,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 ㈤被告乙○○、I○○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使用詐術,致使如附表一所示公司行號陷於錯誤,而將本人之物交付,且被告二人均以之為業,恃以維生,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按刑法之常業詐欺罪,只須有賴詐欺為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之表現為已足,不以藉詐欺為唯一生存者為必要,縱令行為人尚有其他職業,亦無礙其以詐欺為常業罪之成立。被告二人長期受「黃董」等人之指使,向各公司行號反覆詐騙財物,係集團性犯罪,且從中獲取利益甚鉅,顯均有賴詐欺為業,並恃以維生之意思,自應構成常業詐欺罪。 ㈥被告二人所犯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被告乙○○、I○○與同案被告F○○、真實姓名不詳自稱「黃董」、「楊震東(或小楊)」、「陳代書」、「小燕」等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公訴意旨漏未論及「陳代書」及「小燕」等人亦屬共同正犯,併予敘明。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一編號卅七所示寧士公司遭詐騙部分,已據起訴書載明(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四十二所示,惟將被害人誤載為寧士公司之維修工程師C○○),本在起訴之範圍內,併予敘明。 ㈦被告乙○○有事實欄第一項所載之犯罪前科及所受有期徒刑以已執行論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附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案法定刑含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 四、原審認被告二人罪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如附表三所示,或發票日不詳,或支票號碼與發票日均不詳,或支票號碼不詳,且卷內亦查無附表三所示之支票或其退票理由單之原本或影本,自不能認定被告二人確有此部分之偽造有價證券犯行,原判決就此部分亦認被告二人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尚有未洽。被告乙○○上訴意旨否認部分犯行,並謂原判決量刑過重;被告I○○上訴意旨否認犯罪,而指摘原判決不當,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乙○○、I○○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I○○無犯罪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被告乙○○等二人受自稱「黃董」、「楊震東」等幕後主使者之指揮,共組詐欺集團,虛設行號並偽造支票四處行騙,犯罪所得之財物價值甚鉅,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及被告二人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支票,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宣告沒收。如附表四編號十二及十三、附表五編號八及十一所示之物,係屬被告與共犯等人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詳見附表七備註欄說明)。至於警方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晚上十一時許,在台北縣新莊市○○街一一0巷十一號五樓扣得如附表四編號七、十二至四三所示之物,同案被告F○○陳稱係伊經營信田公司時使用之物或所取得之樣品,與本案無關,查無積極證據足認此部分物品係被告及共犯因犯本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且非違禁物,爰不宣告沒收。又警方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晚上十時三十分,在嘉義縣中埔鄉○○街三巷二十三號洪瑞昇住處,扣得如附表六所示之物,經查洪瑞昇於警訊時供稱上開物品係綽號「許仔」之許銘洲所放等語,且洪瑞昇供稱未曾見過被告二人,無證據證明附表六所示之物係被告二人犯本案所用或所得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 五、公訴意旨另認被告乙○○、I○○尚有如附表八所示之犯行云云。訊據被告乙○○、I○○均堅決否認有此部分之犯行。查如附表八所示之被害人於偵審中均指稱其等係遭設於桃園市○○路一八六號之「尚九實業行」詐欺,且如附表八所示之報案人均陳明未曾見過被告二人,再者,「尚九實業行」之負責人為徐月雪,如附表八所示被害人所收取之支票其發票人亦係徐月雪,有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支票影本等件附卷可稽,與本案被告二人係以虛設之「泰普貿易商行」名義及支票行騙之情節明顯不同,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二人與尚九實業行有任何關連性存在,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二人犯罪,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及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無庸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至於起訴書附表五編號六十六所載之犯罪事實,係被害人林坤儀所經營之偉橋國際有限公司所有之車號K六─四五一七號貨車(內有手機免持聽筒二百五十支),於九十年五月間,在台北縣中和市中正橋下遭人竊取,已據林坤儀於警訊時指述綦詳,公訴人認為林坤儀係遭被告等人行騙云云,與卷證資料不符,顯屬違誤,且被告二人均否認竊取上開貨車及車上財物,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二人有此部分竊盜犯行,此部分亦不能證明被告二人犯罪,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及裁判上一罪關係,自亦無庸另為無罪之諭知。另起訴書附表五編號四十一部分,已明確表示黃○○為「證人」,而非被害人,顯屬贅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準標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良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蔡 光 治 法 官 雷 元 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李 家 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依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 │編│犯罪│被害人│ │ │ │ │ │之地址│所得財物│備 註│ │號│時間│及名稱│ │ │ ├─┼──┼───┼────┼───────────┤ │一│九十│彰化縣│價值共計│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 │年三│鹿港鎮│約五十萬│ 卅四所示。 │ │ │月初│復興南│元之變壓│二、明群公司之業務經理│ │ │至五│路四八│器一批(│ L○○於警訊時指訴│ │ │月中│0號明│四千八百│ 明確。 │ │ │旬 │群電機│個)。 │ │ │ │ │有限公│ │ │ │ │ │司 │ │ │ ├─┼──┼───┼────┼───────────┤ │二│九十│台北縣│價值共計│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 │年三│泰山鄉│約十三萬│ 三十所示。 │ │ │、四│中山路│四千三百│二、豐特公司之出納余綉│ │ │月間│二段四│九十五元│ 美於警訊、檢察官偵│ │ │ │八三之│之自粘袋│ 查及原審法院訊問時│ │ │ │六號豐│等物。 │ 指明確,並有採購單│ │ │ │特企業│ │ 、送貨明細單等影本│ │ │ │股份有│ │ 附卷可稽。 │ │ │ │限公司│ │ │ ├─┼──┼───┼────┼───────────┤ │三│九十│台北縣│價值共計│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 │年三│樹林市│約十三萬│ 廿八所示。 │ │ │月中│東豐街│五千元之│二、宇豐公司負責人之妻│ │ │旬至│四十九│五金電子│ 戊○○於警訊、檢察│ │ │五月│巷三三│零件 │ 官偵查及原審法院訊│ │ │十日│號宇豐│ │ 問時指訴明確,並有│ │ │ │企業有│ │ 採購單、送貨單及附│ │ │ │限公司│ │ 表二編號七所示之支│ │ │ │ │ │ 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 │ │ │ │ 附卷可稽。 │ ├─┼──┼───┼────┼───────────┤ │四│九十│台北縣│價值共計│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 │年三│樹林市│約數十萬│ 十一所示。 │ │ │月中│柑園街│元之紙箱│二、正宇公司之負責人陳│ │ │旬至│一段一│ │ 登齊於警訊及原審法│ │ │五月│三三巷│ │ 院訊問時指訴明確,│ │ │初 │六之一│ │ 並有附表二編號四、│ │ │ │號正宇│ │ 五所附之支票及退票│ │ │ │紙器有│ │ 理由單影本各二紙、│ │ │ │限公司│ │ 請款單、送貨單、採│ │ │ │ │ │ 購單等影本附卷可稽│ │ │ │ │ │ 。 │ ├─┼──┼───┼────┼───────────┤ │五│九十│台北縣│價值共計│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 │年三│三重市│約十三萬│ 廿九所示。 │ │ │月十│民生街│七千五百│二、廣用公司之外務員蔡│ │ │五日│十六號│元之束帶│ 文徹於警訊、檢察官│ │ │、五│廣用塑│ │ 偵查及原審法院訊問│ │ │月七│膠有限│ │ 時指訴明確,並有送│ │ │日、│公司 │ │ 貨單、採購單等影本│ │ │五月│ │ │ 附卷可稽。 │ │ │十一│ │ │ │ │ │日 │ │ │ │ ├─┼──┼───┼────┼───────────┤ │六│九十│台北縣│價值共計│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 │年三│樹林市│約廿四萬│ 十二。 │ │ │月十│東興街│元之蜂王│二、大正公司之業務員楊│ │ │六日│四巷五│牌膠帶一│ 福容於警訊、檢察官│ │ │至五│號大正│萬粒及紙│ 偵查及原審法院訊問│ │ │月初│紙器有│箱一萬個│ 時指訴明確,並有採│ │ │ │限公司│。 │ 購單、送貨通知單、│ │ │ │ │ │ 統一發票及如附表二│ │ │ │ │ │ 編號十四所示之支票│ │ │ │ │ │ 等影本附卷可稽。 │ ├─┼──┼───┼────┼───────────┤ │七│九十│新竹市│價值共約│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 │年三│東香里│十三萬二│ 卅五。 │ │ │月下│芝柏四│千三百元│二、台利安公司經理蘇旗│ │ │旬、│四巷三│之壓著鉗│ 國於警訊時指訴明確│ │ │四月│四號台│六百支及│ 。 │ │ │三日│利安有│插卡式包│ │ │ │ │限公司│裝共廿五│ │ │ │ │ │箱。 │ │ ├─┼──┼───┼────┼───────────┤ │八│九十│台北縣│價值共計│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 │年三│汐止市│逾數百萬│ 十。 │ │ │月二│福德一│元之音響│二、邑笙公司之負責人陳│ │ │十八│路二五│、DVD│ 淑貞於警訊及原審法│ │ │日起│七巷二│等電子產│ 院訊問時指訴明確,│ │ │至五│五號邑│品。 │ 並有A○○領回附表│ │ │月初│笙股份│ │ 四編號一至十一、附│ │ │ │有限公│ │ 表五編號一至五所示│ │ │ │司 │ │ 物品之贓物認領保管│ │ │ │ │ │ 單三紙、如附表二編│ │ │ │ │ │ 號十六至三七所示之│ │ │ │ │ │ 支票影本附卷可稽。│ ├─┼──┼───┼────┼───────────┤ │九│九十│台北縣│價值共廿│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 │年四│三峽鎮│三萬(起│ 九。 │ │ │月初│介壽路│訴書誤載│二、三甲公司之業務員賴│ │ │、同│一段三│為十三萬│ 鏐希於警訊及原審法│ │ │月廿│一一巷│)一千八│ 院訊問時指訴明確,│ │ │五日│十一號│百十九元│ 並有如附表二編號三│ │ │ │三甲電│之透明喇│ 所示之支票影本附卷│ │ │ │線電纜│叭線一百│ 可憑。 │ │ │ │股份有│十七個。│ │ │ │ │限公司│ │ │ ├─┼──┼───┼────┼───────────┤ │十│九十│桃園縣│價值約二│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 │年四│龜山鄉│十三萬元│ 卅一及七十二(起訴│ │ │月初│龍校街│之電腦散│ 書重覆列載,並將被│ │ │、五│一二一│熱風扇一│ 害人分別誤載為張邦│ │ │月十│巷五號│萬只。 │ 傑、酉○○)。 │ │ │四日│陽跡國│ │二、陽跡公司之負責人鄭│ │ │ │際股份│ │ 秀輝、總經理張邦傑│ │ │ │有限公│ │ 、業務專員酉○○於│ │ │ │司 │ │ 警訊時指訴明確,並│ │ │ │ │ │ 有出貨單影本一紙附│ │ │ │ │ │ 卷可稽。 │ ├─┼──┼───┼────┼───────────┤ │十│九十│台北市│價值約十│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一│年四│天母西│三萬一千│ 卅二。 │ │ │月初│路二二│二百五十│二、冠祥實業有限公司之│ │ │、五│巷十一│元之拉鍊│ 股東N○○於警訊時│ │ │月十│號一樓│頭五十萬│ 指訴明確。 │ │ │四日│冠祥實│個。 │ │ │ │ │業有限│ │ │ │ │ │公司 │ │ │ │ │ │ │ │ │ ├─┼──┼───┼────┼───────────┤ │十│九十│台中縣│價值共計│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二│年四│大里市│約三十六│ 卅九。 │ │ │月二│國中二│萬二千二│二、智茂公司之業務員彭│ │ │日、│路一一│百五十元│ 文斌於警訊時指訴明│ │ │十七│號一樓│之錫膏兩│ 確及出貨單影本二紙│ │ │日 │智茂電│批共二百│ 附卷可稽。 │ │ │ │腦科技│公斤。 │ │ │ │ │有限公│ │ │ │ │ │司 │ │ │ ├─┼──┼───┼────┼───────────┤ │十│九十│台北縣│價值共計│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三│年四│三重市│約二十一│ 七十三。 │ │ │月三│自由街│萬三千四│二、青煜公司之負責人莊│ │ │日起│三十六│百七十七│ 智寬於檢察官偵查及│ │ │至五│號一樓│元之漆包│ 原審法院訊問時指訴│ │ │月中│青煜股│線。 │ 明確,並有如附表二│ │ │旬止│份有限│ │ 編號十五所示之支票│ │ │ │公司 │ │ 影本、退票理由單各│ │ │ │ │ │ 一紙、採購單影本四│ │ │ │ │ │ 紙附卷可稽。 │ ├─┼──┼───┼────┼───────────┤ │十│九十│台北縣│價值共計│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四│年四│新莊市│約二十六│ 十四。 │ │ │月十│中正路│萬二千六│二、艾利特股份有限公司│ │ │日、│六四九│百五十二│ 之業務員寅○○於警│ │ │五月│之三號│元之電腦│ 訊時指訴明確。 │ │ │五日│三樓艾│條碼機六│ │ │ │、五│利特股│台。 │ │ │ │月十│份有限│ │ │ │ │六日│公司 │ │ │ │ │(起│ │ │ │ │ │訴書│ │ │ │ │ │誤載│ │ │ │ │ │為六│ │ │ │ │ │月十│ │ │ │ │ │六日│ │ │ │ │ │) │ │ │ │ ├─┼──┼───┼────┼───────────┤ │十│九十│台北縣│價值共計│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五│年四│新莊市│約二十萬│ 十八。 │ │ │月十│新樹路│餘元之氣│二、善化公司之職員邱育│ │ │二日│二0七│壓床、空│ 賢於警訊時指訴明確│ │ │、三│號四樓│壓機各一│ 。 │ │ │十日│善化工│台、PV│ │ │ │、五│業股份│C管等貨│ │ │ │月八│有限公│物。 │ │ │ │日 │司 │ │ │ ├─┼──┼───┼────┼───────────┤ │十│九十│台北縣│價值共計│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六│年四│三重市│約七十九│ 廿四所示。 │ │ │月十│永福街│萬五千元│二、雅利公司之負責人黃│ │ │二日│七八號│之比流器│ 月理於警訊時指訴明│ │ │、十│雅利實│九千五百│ 確。 │ │ │七日│業有限│只。 │ │ │ │、五│公司 │ │ │ │ │月二│ │ │ │ │ │日 │ │ │ │ ├─┼──┼───┼────┼───────────┤ │十│九十│台中縣│價值共計│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七│年四│神岡鄉│約十四萬│ 廿五。 │ │ │月十│中山路│元之OP│二、被害人立信實業股份│ │ │二日│九四二│P塑膠袋│ 有限公司股東G○○│ │ │、五│號立信│一百萬個│ 於警訊時指訴明確。│ │ │月十│實業股│。 │ │ │ │日 │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十│九十│台北縣│價值共計│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八│年四│中和市│約七萬九│ 五。 │ │ │月十│健八路│千元之螺│二、坤華公司之職員游春│ │ │三日│一八0│絲兩批。│ 福於警訊時指訴明確│ │ │、十│號坤華│ │ 。 │ │ │七日│螺絲有│ │ │ │ │ │限公司│ │ │ │ │ │ │ │ │ ├─┼──┼───┼────┼───────────┤ │十│九十│台北縣│價值共計│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九│年四│新莊市│約三十萬│ 六十八。 │ │ │月十│中正路│七千一百│二、邦富公司之負責人周│ │ │三日│六八號│二十五元│ 東利於警訊時指訴明│ │ │、廿│六樓邦│(起訴書│ 確,並有客戶簽收單│ │ │七日│富電子│誤載為二│ 、採購單、如附表二│ │ │ │股份有│十七萬五│ 編號十三所示之支票│ │ │ │限公司│千六百二│ 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 │ │ │ │十五元)│ 一紙附卷可稽。 │ │ │ │ │之電壓表│ │ │ │ │ │等物。 │ │ ├─┼──┼───┼────┼───────────┤ │二│九十│台北縣│價值共計│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十│年四│八里鄉│約一百零│ 十五、七十一所示(│ │ │月十│龍源村│一萬九千│ 起訴書重覆列載,並│ │ │三日│頂寮路│四百元之│ 將被害人分別誤載為│ │ │至同│三之六│大便系列│ 丑○○、張愛珠)。│ │ │年五│號長鴻│動物鑰匙│二、長鴻公司之負責人林│ │ │月十│玩具開│圈一批。│ 永坤及其妻張晏增(│ │ │六日│發有限│ │ 原名張愛珠)分別於│ │ │ │公司 │ │ 警訊、檢察官偵查及│ │ │ │ │ │ 原審法院訊問時指訴│ │ │ │ │ │ 明確,並有丑○○領│ │ │ │ │ │ 回遭詐騙之鑰匙圈一│ │ │ │ │ │ 個之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一紙、採購單、估價│ │ │ │ │ │ 單、統一發票等影本│ │ │ │ │ │ 附卷可稽。 │ ├─┼──┼───┼────┼───────────┤ │廿│九十│彰化縣│價值共約│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一│年四│員林鎮│二十四萬│ 五十。 │ │ │月十│建國路│元之健身│二、筌偉公司之負責人顧│ │ │六日│五九號│腳踏車二│ 文秀於警訊及原審法│ │ │、五│筌偉實│百二十五│ 院訊問時指訴明確,│ │ │月十│業有限│台及滑板│ 並有如附表二編號十│ │ │日 │公司 │車二百零│ 一所示之支票及退票│ │ │ │ │九台。 │ 理由單、採購單、出│ │ │ │ │ │ 貨單、應收帳款明細│ │ │ │ │ │ 表等件影本附卷可稽│ │ │ │ │ │ 。 │ ├─┼──┼───┼────┼───────────┤ │廿│九十│台北市│價值共約│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二│年四│南京東│十萬八千│ 三。 │ │ │月十│路三段│四百八十│二、泛豐公司之業務員陳│ │ │八日│一號三│元之牙膏│ 瑞俊於警訊及原審法│ │ │、同│樓泛豐│、洗面乳│ 院訊問時指訴明確,│ │ │年五│企業有│、沐浴乳│ 並有客戶出貨單、如│ │ │月四│限公司│、洗髮乳│ 附表二編號三八所示│ │ │日 │ │、沐浴鹽│ 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 │ │ │等商品。│ 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 │ │ │ │ │ 。 │ ├─┼──┼───┼────┼───────────┤ │廿│九十│台北縣│價值共約│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三│年四│汐止市│十餘萬元│ 四。 │ │ │月十│大同路│之大成鹿│二、大成長城公司之職員│ │ │九日│三段二│野雞精二│ 玄○○於警訊及原審│ │ │、同│二二號│批。 │ 法院訊問時指訴明確│ │ │年五│九樓大│ │ ,並有玄○○領回附│ │ │月七│成長城│ │ 表四編號十六所示物│ │ │日 │企業股│ │ 品之贓物認領保管單│ │ │ │份有限│ │ 、寄單證明單、及如│ │ │ │公司 │ │ 附表二編號一所示偽│ │ │ │ │ │ 造之支票暨退票理由│ │ │ │ │ │ 單影本各一紙附卷可│ │ │ │ │ │ 稽。 │ ├─┼──┼───┼────┼───────────┤ │廿│九十│彰化縣│價值共約│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四│年四│鹿港鎮│十萬七千│ 四十九。 │ │ │月中│頭庄巷│元之魔術│二、金佃實業社負責人之│ │ │旬、│四十號│布一萬條│ 妻H○○於警訊及原│ │ │五月│金佃實│、抹布三│ 審法院訊問時指訴明│ │ │七日│業社 │千條、茶│ 確,並有如附表二編│ │ │ │ │布六百條│ 號十所示之支票及退│ │ │ │ │、金葱布│ 票理由單、送貨單、│ │ │ │ │六百條。│ 應收帳款明細表影本│ │ │ │ │ │ 各一紙附卷可稽。 │ ├─┼──┼───┼────┼───────────┤ │廿│九十│台北縣│價值共約│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五│年四│新莊市│十二萬四│ 二。 │ │ │月中│成功路│千元之電│二、被害人甲○○於警訊│ │ │旬至│五四號│子鍋二佰│ 時指訴明確。 │ │ │五月│二十五│套。 │ │ │ │中旬│樓王典│ │ │ │ │ │邦 │ │ │ ├─┼──┼───┼────┼───────────┤ │廿│九十│台北縣│價值共約│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六│年四│新莊市│八萬元之│ 廿六。 │ │ │月中│福壽街│定時器二│二、安良公司之業務主任│ │ │旬 │二0二│百顆。 │ 戌○○於警訊時指訴│ │ │ │巷十號│ │ 明確。 │ │ │ │一樓安│ │ │ │ │ │良電氣│ │ │ │ │ │有限公│ │ │ │ │ │司 │ │ │ ├─┼──┼───┼────┼───────────┤ │廿│九十│台北市│價值共約│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七│年四│忠孝東│二十萬九│ 四十五。 │ │ │月中│路四段│千三百七│二、合利通源公司之股東│ │ │旬、│三一一│十元之金│ 地○○於警訊及原審│ │ │五月│號九樓│寶好容譯│ 法院訊問時指訴明確│ │ │十四│之六合│中英文翻│ ,並有統一發票、報│ │ │、十│利通源│譯機一批│ 價單、如附表二編號│ │ │五日│企業有│ │ 九所示之支票及退票│ │ │ │限公司│ │ 理由單影本各一紙附│ │ │ │ │ │ 卷可稽。 │ ├─┼──┼───┼────┼───────────┤ │廿│九十│台北縣│價值共計│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八│年三│中和市│約八萬二│ 十九。 │ │ │月二│中山路│千四百九│二、健全公司之負責人陳│ │ │十七│二段五│十九元(│ 正治於警訊及檢察官│ │ │日、│六八巷│起訴書誤│ 訊問時指訴明確,並│ │ │四月│三二號│載為四萬│ 有採購單、統一發票│ │ │十七│一樓鍵│五千九百│ 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 │ │、廿│全電工│九十元)│ 。 │ │ │三日│興業股│之電木插│ │ │ │、五│份有限│頭一千一│ │ │ │月二│公司 │百個、明│ │ │ │日 │ │插座一千│ │ │ │ │ │一百個。│ │ ├─┼──┼───┼────┼───────────┤ │廿│九十│台北縣│價值共計│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九│年四│新莊市│約三十萬│ 二十。 │ │ │月二│壽山路│五千一百│二、棟隆公司之職員張汪│ │ │十二│三三之│二十元之│ 錦秀於警訊時指訴明│ │ │日 │十七號│變壓器外│ 確。 │ │ │ │棟隆工│架一批。│ │ │ │ │業股份│ │ │ │ │ │有限公│ │ │ │ │ │司 │ │ │ ├─┼──┼───┼────┼───────────┤ │三│九十│台北市│價值共計│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十│年四│延平北│約十一萬│ 四十三。 │ │ │月下│路八段│(起訴書│二、豐威公司之業務員張│ │ │旬、│二巷一│誤載為一│ 志宏於警訊及原審法│ │ │五月│五三弄│萬)一千│ 院訊問時指訴明確,│ │ │九日│十三號│元之三鍋│ 並有採購單、出貨單│ │ │ │豐威實│一蓋調理│ 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 │ │ │業有限│鍋三百個│ 。 │ │ │ │公司 │。 │ │ ├─┼──┼───┼────┼───────────┤ │卅│九十│台南市│價值約十│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一│年四│安平區│六萬二千│ 七。 │ │ │月廿│建平七│七百五十│二、運動公司之負責人許│ │ │八日│街二一│元之休閒│ 子彬連於警訊及原審│ │ │、廿│六號運│外套五百│ 法院訊問時指訴明確│ │ │九日│動實業│件。 │ ,並有統一發票及如│ │ │ │有限公│ │ 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 │ │ │司 │ │ 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 │ │ │ │ │ 本各一紙附卷可稽。│ ├─┼──┼───┼────┼───────────┤ │卅│九十│台中縣│價值約十│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二│年四│清水鎮│四萬一千│ 廿三。 │ │ │月廿│中華路│一百二十│二、富加順公司之經理林│ │ │八日│四六一│元之地球│ 錦璋於警訊時指訴明│ │ │、五│號富加│儀五百零│ 確。 │ │ │月七│順實業│四個。 │ │ │ │日 │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卅│九十│台北縣│價值共約│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三│年四│汐止市│五十一萬│ 廿一及四十七(起訴│ │ │月三│新台五│零二百元│ 書重覆列載)。 │ │ │十日│路一段│之DVD│二、合興公司之副總經理│ │ │、五│一一四│、VCD│ 辛○○於警訊時指訴│ │ │月二│號八樓│、MP3│ 明確、如附表二編號│ │ │日、│A棟合│、耳機等│ 六所示之支票及退票│ │ │五月│興科技│產品。 │ 理由單影本各一紙、│ │ │十五│股份有│ │ 送貨單影本二紙附卷│ │ │日 │限公司│ │ 可稽。 │ ├─┼──┼───┼────┼───────────┤ │卅│九十│新竹市│價值約九│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四│年五│南大路│萬一千二│ 四十八。 │ │ │月一│一四九│百五十元│二、耐嘉公司之業務課長│ │ │日、│號一樓│之捕蚊燈│ J○○於警訊時指訴│ │ │八日│耐嘉股│一百零四│ 明確,並有客戶簽收│ │ │、十│份有限│台、電動│ 單、請款單、出貨單│ │ │日、│公司 │刮鬍刀一│ 影本等件附卷可稽。│ │ │十六│ │百台、電│ │ │ │日 │ │腦音箱五│ │ │ │ │ │台。 │ │ ├─┼──┼───┼────┼───────────┤ │卅│九十│台北市│價值約數│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五│年五│安和路│萬元之棧│ 卅八。 │ │ │月初│一段二│板一百塊│二、中華通路租賃公司之│ │ │及五│九號十│(嗣已取│ 業務專員M○○於警│ │ │月四│五樓中│回七十四│ 訊時指訴明確。 │ │ │日 │華通路│塊,尚餘│ │ │ │ │租賃股│二十四塊│ │ │ │ │份有限│,實際損│ │ │ │ │公司 │失一萬六│ │ │ │ │ │千二百六│ │ │ │ │ │十元)。│ │ ├─┼──┼───┼────┼───────────┤ │卅│九十│台北縣│價值約二│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六│年五│板橋市│十四萬九│ 卅三。 │ │ │月初│中山路│千二百元│二、千億公司之負責人莊│ │ │及五│二段一│之電磁電│ 啟明於警訊時指訴明│ │ │月八│五一巷│七百十個│ 確。 │ │ │日 │六弄十│。 │ │ │ │ │六號一│ │ │ │ │ │樓千億│ │ │ │ │ │電機有│ │ │ │ │ │限公司│ │ │ │ │ │ │ │ │ ├─┼──┼───┼────┼───────────┤ │卅│九十│台中縣│價值約二│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七│年五│太平市│十萬元之│ 四十二。 │ │ │月初│中山路│電腦噴印│二、寧士公司之維修工程│ │ │及五│四段二│機一台。│ 師C○○及業務員洪│ │ │月十│八巷十│ │ 聖宗分別於警訊時指│ │ │五日│七弄二│ │ 訴明確,並有寧士公│ │ │ │十號寧│ │ 司客戶基本資料表、│ │ │ │士股份│ │ 出貨單影本各一紙、│ │ │ │有限公│ │ 買賣合約書、如附表│ │ │ │司 │ │ 二編號八所示支票影│ │ │ │ │ │ 本各一份附卷可稽。│ │ │ │ │ │三、F○○等人偽造達豐│ │ │ │ │ │ 塑膠工業有限公司及│ │ │ │ │ │ 陳文魁之印章各一枚│ │ │ │ │ │ ,於九十年四月十六│ │ │ │ │ │ 日,冒用達豐公司之│ │ │ │ │ │ 名義,與寧士公司簽│ │ │ │ │ │ 訂買賣契約書一份,│ │ │ │ │ │ 購買總價二十萬元之│ │ │ │ │ │ 電腦噴印機等物,並│ │ │ │ │ │ 於該契約書立合約書│ │ │ │ │ │ 人甲方(買方)項下│ │ │ │ │ │ 蓋用偽造之上開達豐│ │ │ │ │ │ 公司及陳文魁印章(│ │ │ │ │ │ 各產生印文一枚),│ │ │ │ │ │ 並持交寧士公司,而│ │ │ │ │ │ 行使該偽造之私文書│ │ │ │ │ │ ,足以生損害於寧士│ │ │ │ │ │ 公司、達豐公司及陳│ │ │ │ │ │ 文魁。 │ ├─┼──┼───┼────┼───────────┤ │卅│九十│台北市│價值約一│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八│年五│東新街│百餘萬元│ 一。 │ │ │月三│九十六│之各型錶│二、宏翔公司之負責人王│ │ │日、│號宏翔│共五百對│ 春連於警訊及原審法│ │ │七日│鐘錶企│(起訴書│ 院訊問時指訴明確。│ │ │ │業有限│誤載為價│ │ │ │ │公司 │值約五十│ │ │ │ │ │四萬元之│ │ │ │ │ │錶三百對│ │ │ │ │ │)。 │ │ ├─┼──┼───┼────┼───────────┤ │卅│九十│台中縣│價值約十│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九│年五│大里市│九萬六千│ 十六。 │ │ │月五│德昌街│八百七十│二、被害人未○○於警訊│ │ │日 │三十號│五元之籃│ 時指訴明確。 │ │ │ │ │球架七百│ │ │ │ │ │五十個。│ │ ├─┼──┼───┼────┼───────────┤ │四│九十│台北市│價值約二│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十│年五│光復南│百四十九│ 廿二。 │ │ │月七│路一號│萬三千七│二、台灣凸技公司之職員│ │ │日、│五之一│百五十元│ 宙○○於警訊時指訴│ │ │十一│樓台灣│之半導體│ 明確。 │ │ │日、│凸技股│、語音I│ │ │ │十七│份有限│C等物。│ │ │ │日 │公司 │ │ │ │ │ │ │ │ │ ├─┼──┼───┼────┼───────────┤ │四│九十│台中縣│價值約二│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一│年五│外埔鄉│十萬四千│ 十七。 │ │ │月八│大馬路│元之CD│二、被害人O○○於警訊│ │ │日 │莊內巷│收藏袋六│ 時指訴明確。 │ │ │ │七號謝│千個。 │ │ │ │ │進添 │ │ │ │ │ │ │ │ │ ├─┼──┼───┼────┼───────────┤ │四│九十│台中縣│價值約十│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二│年五│大肚鄉│三萬五千│ 四十四。 │ │ │月九│沙田路│元之粘扣│二、欣余公司之負責人莊│ │ │日 │一段二│帶六萬米│ 炳煌於警訊時指訴明│ │ │ │0八巷│。 │ 確,並有統一發票、│ │ │ │五五號│ │ 客戶對帳單、採購單│ │ │ │欣余企│ │ 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 │ │ │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四│九十│台北縣│價值約二│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三│年五│板橋市│十三萬四│ 六。 │ │ │月九│莒光路│千元之蜂│二、至壯公司之負責人蔡│ │ │日、│一三五│膠一批。│ 文生於警訊及原審法│ │ │十四│號八樓│ │ 院訊問時指訴明確。│ │ │日 │至壯實│ │ │ │ │ │業有限│ │ │ │ │ │公司 │ │ │ │ │ │ │ │ │ ├─┼──┼───┼────┼───────────┤ │四│九十│台北市│價值約二│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四│年五│林口街│十三萬六│ 八。 │ │ │月十│三八巷│千二百五│二、程浩公司之業務部主│ │ │日 │十六之│十元之腰│ 任丙○○於警訊及原│ │ │ │二號程│包一千五│ 審法院訊問時指訴明│ │ │ │浩有限│百個。 │ 確,並有採購單、統│ │ │ │公司 │ │ 一發票及如附表二編│ │ │ │ │ │ 號三九所示之支票及│ │ │ │ │ │ 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 │ │ │ │ │ 紙附卷可稽。 │ ├─┼──┼───┼────┼───────────┤ │四│九十│桃園縣│價值約十│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五│年五│龜山鄉│七萬四千│ 十三。 │ │ │月十│文化五│九百元之│二、被害人壬○○於警訊│ │ │日、│路二三│汽車電視│ 時指訴明確。 │ │ │十四│七號四│十五個。│ │ │ │日、│樓王聖│ │ │ │ │十六│傑 │ │ │ │ │日 │ │ │ │ ├─┼──┼───┼────┼───────────┤ │四│九十│台北縣│價值約十│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六│年五│新莊市│五萬一千│ 四十六。 │ │ │月十│民安路│二百元之│二、維利公司之職員黃冠│ │ │日、│三八七│錫絲一千│ 菖於警訊及檢察官訊│ │ │十二│巷十二│二百公斤│ 問時指訴明確,並有│ │ │日、│號維利│。 │ 出貨單影本一份附卷│ │ │十五│錫品股│ │ 可稽。 │ │ │日、│份有限│ │ │ │ │十六│公司 │ │ │ │ │日 │ │ │ │ ├─┼──┼───┼────┼───────────┤ │四│九十│台北市│價值約十│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七│年五│忠孝東│七萬四千│ 六十五。 │ │ │月十│路二段│六百元之│二、虎長公司之業務員李│ │ │三日│一00│隨身聽A│ 柏憲於警訊時指訴明│ │ │ │號十樓│V八0八│ 確,並有庚○○領回│ │ │ │虎長有│型二十台│ 隨身聽一台及電線一│ │ │ │限公司│、圖檔隨│ 條之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身聽八一│ 、出貨單、如附表二│ │ │ │ │八型十台│ 編號十二所示之支票│ │ │ │ │、影音光│ 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 │ │ │ │碟機M二│ 一紙附卷可稽。 │ │ │ │ │八型四十│ │ │ │ │ │八台、光│ │ │ │ │ │碟機九九│ │ │ │ │ │0一型十│ │ │ │ │ │台。 │ │ ├─┼──┼───┼────┼───────────┤ │四│九十│台北縣│價值約一│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八│年五│樹林市│萬七千一│ 廿七。 │ │ │月十│保安街│百二十五│二、拿破崙洋菸酒專賣店│ │ │六日│一段一│元之洋酒│ 之負責人巳○○於警│ │ │ │八五號│一批。 │ 訊時指訴明確。 │ │ │ │拿破崙│ │ │ │ │ │洋菸酒│ │ │ │ │ │專賣店│ │ │ │ │ │ │ │ │ ├─┼──┼───┼────┼───────────┤ │四│九十│台北縣│洋酒一批│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九│年五│樹林市│。 │ 六十七。 │ │ │月十│保安街│ │二、皇帝露有限公司之職│ │ │六日│一段一│ │ 員卯○○於警訊時指│ │ │ │八五號│ │ 訴明確,並有其領回│ │ │ │皇帝露│ │ 附表四編號十五所示│ │ │ │有限公│ │ 洋酒三瓶之贓物認領│ │ │ │司 │ │ 保管單一紙附卷可稽│ │ │ │ │ │ 。 │ ├─┼──┼───┼────┼───────────┤ │五│九十│彰化縣│價值約十│一、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 │十│年五│溪州鄉│六萬元之│ 七十。 │ │ │月卅│尾厝村│電動小貨│二、立寶富公司之負責人│ │ │一日│文化路│車一輛。│ 丁○○於警訊及原審│ │ │ │三三巷│ │ 法院訊問時指訴明確│ │ │ │一一六│ │ ,並有統一發票影本│ │ │ │號立寶│ │ 一張附卷可稽。 │ │ │ │富工業│ │ │ │ │ │有限公│ │ │ │ │ │司 │ │ │ └─┴──┴───┴────┴───────────┘ 附表二:(偽造之支票) ┌─┬────┬───┬───┬───┬───┬────┐ │編│ │ │面額(│ │付款人│行使之對│ │ │支票號碼│發票日│新臺幣│發票人│ │象(受款│ │號│ │ │) │ │及帳號│人) │ ├─┼────┼───┼───┼───┼───┼────┤ │一│AE │⒌│五萬七│泰普貿│王山商│大成長城│ │ │0000000 │ │千六百│易商行│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元 │羅清山│樹林分│公司 │ │ │ │ │ │ │行帳號│ │ │ │ │ │ │ │:0370│ │ │ │ │ │ │ │435005│ │ │ │ │ │ │ │928 │ │ ├─┼────┼───┼───┼───┼───┼────┤ │二│AE │⒍⒌│十六萬│同上 │同上 │運動實業│ │ │0000000 │ │二千七│ │ │有限公司│ │ │ │ │百五十│ │ │ │ │ │ │ │元 │ │ │ │ ├─┼────┼───┼───┼───┼───┼────┤ │三│AE │⒍⒌│廿三萬│同上 │同上 │三甲電線│ │ │0000000 │ │一千八│ │ │電纜股份│ │ │ │ │百十九│ │ │有限公司│ │ │ │ │元 │ │ │ │ │ │ │ │ │ │ │ │ ├─┼────┼───┼───┼───┼───┼────┤ │四│AD │⒌│二萬七│同上 │同上 │正宇紙器│ │ │0000000 │ │千五百│ │ │有限公司│ │ │ │ │六十三│ │ │ │ │ │ │ │元 │ │ │ │ ├─┼────┼───┼───┼───┼───┼────┤ │五│AE │⒌│四十九│同上 │同上 │正宇紙器│ │ │0000000 │ │萬四千│ │ │有限公司│ │ │ │ │九百七│ │ │ │ │ │ │ │十元 │ │ │ │ │ │ │ │ │ │ │ │ ├─┼────┼───┼───┼───┼───┼────┤ │六│AD │⒌⒛│十八萬│同上 │同上 │合興科技│ │ │0000000 │ │六千八│ │ │股份有限│ │ │ │ │百元 │ │ │公司 │ │ │ │ │ │ │ │ │ ├─┼────┼───┼───┼───┼───┼────┤ │七│AE │⒌│六萬七│同上 │同上 │宇豐企業│ │ │0000000 │ │千二百│ │ │有限公司│ │ │ │ │元 │ │ │ │ ├─┼────┼───┼───┼───┼───┼────┤ │八│AE │⒍⒗│二十一│同上 │同上 │寧士股份│ │ │0000000 │ │萬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九│AE │⒌⒛│二十萬│同上 │同上 │合利通源│ │ │0000000 │ │九千三│ │ │企業有限│ │ │ │ │百七十│ │ │公司 │ │ │ │ │元 │ │ │ │ ├─┼────┼───┼───┼───┼───┼────┤ │十│AE │⒍⒑│六萬六│同上 │同上 │金佃實業│ │ │0000000 │ │千元 │ │ │社,惟支│ │ │ │ │ │ │ │票受款人│ │ │ │ │ │ │ │記載金佃│ │ │ │ │ │ │ │織造廠。│ │ │ │ │ │ │ │ │ ├─┼────┼───┼───┼───┼───┼────┤ │十│AD │⒌⒙│二十萬│同上 │同上 │筌偉實業│ │一│0000000 │ │七千九│ │ │有限公司│ │ │ │ │百元 │ │ │ │ ├─┼────┼───┼───┼───┼───┼────┤ │十│AE │⒌│十七萬│同上 │同上 │虎長有限│ │二│0000000 │ │四千六│ │ │公司 │ │ │ │ │百元 │ │ │ │ ├─┼────┼───┼───┼───┼───┼────┤ │十│AE │⒌│二十七│同上 │同上 │邦富電子│ │三│0000000 │ │萬五千│ │ │股份有限│ │ │ │ │六百二│ │ │公司 │ │ │ │ │十五元│ │ │ │ │ │ │ │ │ │ │ │ ├─┼────┼───┼───┼───┼───┼────┤ │十│AE │⒌│十三萬│同上 │同上 │大正紙器│ │四│0000000 │ │零二百│ │ │有限公司│ │ │ │ │五十九│ │ │ │ │ │ │ │元 │ │ │ │ ├─┼────┼───┼───┼───┼───┼────┤ │十│AE │⒌│十萬九│同上 │同上 │青煜股份│ │五│0000000 │ │千四百│ │ │有限公司│ │ │ │ │九十二│ │ │ │ │ │ │ │元 │ │ │ │ ├─┼────┼───┼───┼───┼───┼────┤ │十│AD │⒌│廿三萬│同上 │同上 │邑笙股份│ │六│0000000 │ │六千元│ │ │有限公司│ │ │ │ │ │ │ │ │ ├─┼────┼───┼───┼───┼───┼────┤ │十│AD │⒌│六萬七│同上 │同上 │同上 │ │七│0000000 │ │千六百│ │ │ │ │ │ │ │六十七│ │ │ │ │ │ │ │元 │ │ │ │ ├─┼────┼───┼───┼───┼───┼────┤ │十│AD │⒍⒌│十六萬│同右 │同上 │同上 │ │八│0000000 │ │元 │ │ │ │ ├─┼────┼───┼───┼───┼───┼────┤ │十│AD │⒍⒛│五萬二│同上 │同上 │同上 │ │九│0000000 │ │千五百│ │ │ │ │ │ │ │元 │ │ │ │ ├─┼────┼───┼───┼───┼───┼────┤ │二│AE │⒌⒈│五十一│同上 │同上 │同上 │ │十│0000000 │ │萬二千│ │ │ │ │ │ │ │元 │ │ │ │ ├─┼────┼───┼───┼───┼───┼────┤ │二│AE │⒍⒈│五十一│同上 │同上 │同上 │ │一│0000000 │ │萬二千│ │ │ │ │ │ │ │元 │ │ │ │ ├─┼────┼───┼───┼───┼───┼────┤ │二│AE │⒍⒖│三十二│同上 │同上 │同上 │ │二│0000000 │ │萬七千│ │ │ │ │ │ │ │八百元│ │ │ │ │ │ │ │ │ │ │ │ ├─┼────┼───┼───┼───┼───┼────┤ │二│AE │⒎⒈│五十一│同上 │同上 │同上 │ │三│0000000 │ │萬二千│ │ │ │ │ │ │ │元 │ │ │ │ ├─┼────┼───┼───┼───┼───┼────┤ │二│AE │⒏⒈│五十一│同上 │同上 │同上 │ │四│0000000 │ │萬二千│ │ │ │ │ │ │ │元 │ │ │ │ ├─┼────┼───┼───┼───┼───┼────┤ │二│AE │⒐⒖│五十一│同上 │同上 │同上 │ │五│0000000 │ │萬二千│ │ │ │ │ │ │ │元 │ │ │ │ ├─┼────┼───┼───┼───┼───┼────┤ │二│AE │⒑⒈│五十一│同上 │同上 │同上 │ │六│0000000 │ │萬二千│ │ │ │ │ │ │ │元 │ │ │ │ ├─┼────┼───┼───┼───┼───┼────┤ │二│AE │⒒⒈│五十一│同上 │同上 │同上 │ │七│0000000 │ │萬二千│ │ │ │ │ │ │ │元 │ │ │ │ ├─┼────┼───┼───┼───┼───┼────┤ │二│AE │⒓⒈│五十一│同上 │同上 │同上 │ │八│0000000 │ │萬二千│ │ │ │ │ │ │ │元 │ │ │ │ ├─┼────┼───┼───┼───┼───┼────┤ │二│AE │⒈⒈│五十一│同上 │同上 │同上 │ │九│0000000 │ │萬二千│ │ │ │ │ │ │ │元 │ │ │ │ ├─┼────┼───┼───┼───┼───┼────┤ │三│AE │⒉⒈│五十一│同上 │同上 │同上 │ │十│0000000 │ │萬二千│ │ │ │ │ │ │ │元 │ │ │ │ ├─┼────┼───┼───┼───┼───┼────┤ │三│AE │⒍⒑│七十三│同上 │同上 │同上 │ │一│0000000 │ │萬四千│ │ │ │ │ │ │ │一百元│ │ │ │ │ │ │ │ │ │ │ │ ├─┼────┼───┼───┼───┼───┼────┤ │三│AD │⒍│五十五│同上 │同上 │同上 │ │二│0000000 │ │萬六千│ │ │ │ │ │ │ │七百三│ │ │ │ │ │ │ │十元 │ │ │ │ │ │ │ │ │ │ │ │ ├─┼────┼───┼───┼───┼───┼────┤ │三│AD │⒌│六十八│同上 │同上 │同上 │ │三│0000000 │ │萬元 │ │ │ │ ├─┼────┼───┼───┼───┼───┼────┤ │三│AD │⒍⒗│六十八│同上 │同上 │同上 │ │四│0000000 │ │萬元 │ │ │ │ ├─┼────┼───┼───┼───┼───┼────┤ │三│AD │⒍⒑│六十八│同上 │同上 │同上 │ │五│0000000 │ │萬元 │ │ │ │ ├─┼────┼───┼───┼───┼───┼────┤ │三│AE │⒏⒋│三十九│同上 │同上 │同上 │ │六│0000000 │ │萬三千│ │ │ │ │ │ │ │元 │ │ │ │ ├─┼────┼───┼───┼───┼───┼────┤ │三│AE │⒏⒋│十一萬│同上 │同上 │同上 │ │七│0000000 │ │九千元│ │ │ │ │ │ │ │ │ │ │ │ ├─┼────┼───┼───┼───┼───┼────┤ │三│AE │⒌⒛│四萬五│同上 │同上 │泛豐企業│ │八│0000000 │ │千七百│ │ │有限公司│ │ │ │ │二十元│ │ │ │ │ │ │ │ │ │ │ │ ├─┼────┼───┼───┼───┼───┼────┤ │三│AD │⒌⒛│二十三│同上 │同上 │程浩有限│ │九│0000000 │ │萬六千│ │ │公司 │ │ │ │ │二百五│ │ │ │ │ │ │ │十元 │ │ │ │ │ │ │ │ │ │ │ │ └─┴────┴───┴───┴───┴───┴────┘ 附表三 ┌─┬────┬───┬───┬───┬───┬────┐ │編│ │ │面額(│ │付款人│行使之對│ │ │支票號碼│發票日│新臺幣│發票人│ │象(受款│ │號│ │ │) │ │及帳號│人) │ ├─┼────┼───┼───┼───┼───┼────┤ │一│AE │不 詳│二十三│泰普貿│王山商│至壯實業│ │ │0000000 │ │萬四千│易商行│業銀行│有限公司│ │ │ │ │元 │羅清山│樹林分│ │ │ │ │ │ │ │行帳號│ │ │ │ │ │ │ │:0370│ │ │ │ │ │ │ │435005│ │ │ │ │ │ │ │928 │ │ ├─┼────┼───┼───┼───┼───┼────┤ │二│不詳 │不詳 │七千六│同上 │同上 │鍵全電工│ │ │ │ │百六十│ │ │興業股份│ │ │ │ │五元 │ │ │有限公司│ ├─┼────┼───┼───┼───┼───┼────┤ │三│不詳 │不詳 │一百五│同上 │同上 │台灣凸技│ │ │ │ │十萬元│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四│不詳 │不詳 │四十一│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萬五千│ │ │ │ │ │ │ │五百九│ │ │ │ │ │ │ │十九元│ │ │ │ ├─┼────┼───┼───┼───┼───┼────┤ │五│不詳 │不詳 │八十二│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萬八千│ │ │ │ │ │ │ │一百五│ │ │ │ │ │ │ │十元 │ │ │ │ ├─┼────┼───┼───┼───┼───┼────┤ │六│不詳 │不詳 │七萬九│同上 │同上 │雅利實業│ │ │ │ │千五百│ │ │有限公司│ │ │ │ │元 │ │ │ │ ├─┼────┼───┼───┼───┼───┼────┤ │七│不詳 │⒌│七十三│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萬五千│ │ │ │ │ │ │ │四百五│ │ │ │ │ │ │ │十元 │ │ │ │ ├─┼────┼───┼───┼───┼───┼────┤ │八│不詳 │不詳 │約六萬│同上 │同上 │安良電氣│ │ │ │ │元 │ │ │有限公司│ ├─┼────┼───┼───┼───┼───┼────┤ │九│不詳 │不詳 │一萬七│同上 │同上 │拿破崙洋│ │ │ │ │千元 │ │ │菸酒專賣│ │ │ │ │ │ │ │店 │ ├─┼────┼───┼───┼───┼───┼────┤ │十│不詳 │不詳 │三萬二│同上 │同上 │廣用塑膠│ │ │ │ │千五百│ │ │有限公司│ │ │ │ │五十元│ │ │ │ ├─┼────┼───┼───┼───┼───┼────┤ │十│不詳 │⒌⒌│二萬二│同上 │同上 │豐特企業│ │一│ │ │千一百│ │ │股份有限│ │ │ │ │六十元│ │ │公司 │ ├─┼────┼───┼───┼───┼───┼────┤ │十│不詳 │不詳 │約十三│同上 │同上 │冠祥實業│ │二│ │ │萬一千│ │ │有限公司│ │ │ │ │二百五│ │ │ │ │ │ │ │十元 │ │ │ │ ├─┼────┼───┼───┼───┼───┼────┤ │十│不詳 │不詳 │約十三│同上 │同上 │台利安有│ │三│ │ │萬二千│ │ │限公司 │ │ │ │ │三百元│ │ │ │ └─┴────┴───┴───┴───┴───┴────┘ 附表四(警方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晚上九時四十五分許,在桃園市○○路六三四號七樓之二扣得之物): ┌──┬───────┬──┬─────────────┐ │編號│名 稱│數量│備 註│ ├──┼───────┼──┼─────────────┤ │一 │ATLANTA牌擴大 │玖台│係邑笙公司遭騙之財物。 │ │ │機(AV8800型)│ │ │ │ │ │ │ │ ├──┼───────┼──┼─────────────┤ │二 │SHANGSHUNG牌接│肆台│係邑笙公司遭騙之財物。 │ │ │收機無線麥克風│ │ │ │ │ │ │ │ ├──┼───────┼──┼─────────────┤ │三 │海麗科技DVD│肆台│係邑笙公司遭騙之財物。 │ │ │(HLS747型) │ │ │ │ │ │ │ │ ├──┼───────┼──┼─────────────┤ │四 │FOCUS重低音 │壹台│係邑笙公司遭騙之財物。 │ │ │喇叭 │ │ │ ├──┼───────┼──┼─────────────┤ │五 │艾德蒙牌DVD│壹台│係邑笙公司遭騙之財物。 │ ├──┼───────┼──┼─────────────┤ │六 │LAKEWOOD牌擴 │壹組│係邑笙公司遭騙之財物。 │ │ │大機 │ │ │ ├──┼───────┼──┼─────────────┤ │七 │EASTVOICE音響 │貳台│係邑笙公司遭騙之財物。 │ │ │喇叭 │ │ │ ├──┼───────┼──┼─────────────┤ │八 │TIGERS音響 │参台│係邑笙公司遭騙之財物。 │ │ │喇叭 │ │ │ ├──┼───────┼──┼─────────────┤ │九 │GRANT音響 │貳台│係邑笙公司遭騙之財物。 │ │ │喇叭 │ │ │ ├──┼───────┼──┼─────────────┤ │十 │NEEDHAM音響 │壹台│係邑笙公司遭騙之財物。 │ │ │喇叭 │ │ │ ├──┼───────┼──┼─────────────┤ │十一│音響電線 │貳捲│係邑笙公司遭騙之財物。 │ ├──┼───────┼──┼─────────────┤ │十二│NOKIA牌行動 │壹支│被告等人所有、供犯本案所用│ │ │電話手機 │ │之物。 │ ├──┼───────┼──┼─────────────┤ │十三│ERICSSON牌行 │壹支│同上。 │ │ │動電話手機 │ │ │ ├──┼───────┼──┼─────────────┤ │十四│AIPTEK筆型數 │壹台│所有人不詳。 │ │ │位相機 │ │ │ ├──┼───────┼──┼─────────────┤ │十五│OBRIAN廿一年 │参瓶│係皇帝露有限公司遭騙之財物│ │ │威士忌酒 │ │。 │ ├──┼───────┼──┼─────────────┤ │十六│大成鹿野雞精 │貳箱│係大成長城股份有限公司遭騙│ │ │ │ │之財物。 │ ├──┼───────┼──┼─────────────┤ │十七│東元牌電冰箱 │壹台│係乙○○與I○○私人所有之│ │ │ │ │物品,與本案無關。 │ └──┴───────┴──┴─────────────┘ 附表五(警方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晚上十一時許,在台北縣新莊市○○街一一0巷十一號五樓扣得之物): ┌──┬────────┬───┬───────────┐ │編號│名 稱 │數 量│備 註│ ├──┼────────┼───┼───────────┤ │一 │MIDI VCD │壹台 │係邑笙公司遭騙之財物。│ │ │(扣押物品清單 │ │ │ │ │誤載為愛德蒙牌 │ │ │ │ │DVD) │ │ │ ├──┼────────┼───┼───────────┤ │二 │擴大機 │壹台 │係邑笙公司遭騙之財物。│ ├──┼────────┼───┼───────────┤ │三 │GRANT牌喇叭 │壹對 │係邑笙公司遭騙之財物。│ ├──┼────────┼───┼───────────┤ │四 │低音小喇叭 │壹個 │係邑笙公司遭騙之財物。│ ├──┼────────┼───┼───────────┤ │五 │遙控器 │貳個 │係邑笙公司遭騙之財物。│ ├──┼────────┼───┼───────────┤ │六 │CELLO牌隨身聽( │壹台 │係虎長公司遭騙之財物。│ │ │VCD) │ │ │ ├──┼────────┼───┼───────────┤ │七 │MOTOROLA牌 │壹支 │與本案無關(見原審法院│ │ │V3688型手機 │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訊問│ │ │ │ │筆錄 │ │ │ │ │)。 │ ├──┼────────┼───┼───────────┤ │八 │PHILIP牌手機 │壹支 │共犯「黃董」所有、供犯│ │ │ │ │本案所用之物。 │ ├──┼────────┼───┼───────────┤ │九 │變造之張進德 │壹張 │F○○於八十九年間,在│ │ │國民身分證 │ │三重市委託某真實姓名不│ │ │ │ │詳之人變造(見原審法院│ │ │ │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訊問│ │ │ │ │筆錄),與本案無關,宜│ │ │ │ │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偵辦。│ ├──┼────────┼───┼───────────┤ │十 │變造之張進德 │壹張 │同上。 │ │ │駕駛執照 │ │ │ ├──┼────────┼───┼───────────┤ │十一│電子情報 │壹本 │被告等人所有、供犯本案│ │ │ │ │所用之物。 │ │ │ │ │ │ ├──┼────────┼───┼───────────┤ │十二│小型風扇 │拾貳個│所有人不詳。 │ ├──┼────────┼───┼───────────┤ │十三│拉鍊 │壹包 │同上。 │ ├──┼────────┼───┼───────────┤ │十四│音響電線 │貳個 │同上。 │ ├──┼────────┼───┼───────────┤ │十五│塑膠管 │壹包 │同上。 │ ├──┼────────┼───┼───────────┤ │十六│快速膠 │貳拾壹│同上。 │ │ │ │支 │ │ ├──┼────────┼───┼───────────┤ │十七│保麗絨 │壹包 │同上。 │ ├──┼────────┼───┼───────────┤ │十八│魔術膠帶 │壹包 │同上。 │ ├──┼────────┼───┼───────────┤ │十九│分裝袋 │壹包 │同上。 │ ├──┼────────┼───┼───────────┤ │二十│小背包 │壹個 │同上。 │ ├──┼────────┼───┼───────────┤ │廿一│束帶 │壹盒 │同上。 │ ├──┼────────┼───┼───────────┤ │廿二│TOSHIBA牌IC版 │壹盒 │同上。 │ ├──┼────────┼───┼───────────┤ │廿三│拉鍊頭 │壹包 │同上。 │ ├──┼────────┼───┼───────────┤ │廿四│各式玩具 │壹包 │同上。 │ ├──┼────────┼───┼───────────┤ │廿五│CD夾 │壹個 │同上。 │ ├──┼────────┼───┼───────────┤ │廿六│線圈 │肆個 │同上。 │ ├──┼────────┼───┼───────────┤ │廿七│聚電器 │壹個 │同上。 │ ├──┼────────┼───┼───────────┤ │廿八│錫線 │貳個 │同上。 │ ├──┼────────┼───┼───────────┤ │廿九│名片 │貳盒 │同上。 │ ├──┼────────┼───┼───────────┤ │三十│目錄資料 │壹本 │同上。 │ ├──┼────────┼───┼───────────┤ │卅一│營業公司證影本 │壹張 │同上。 │ ├──┼────────┼───┼───────────┤ │卅二│清潔用品 │壹包 │同上。 │ ├──┼────────┼───┼───────────┤ │卅三│印章及公司章 │貳拾壹│非本案偽造之印章及印文│ │ │ │顆 │,與本案無關(見原審法│ │ │ │ │院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 │ │ │勘驗筆錄)。 │ ├──┼────────┼───┼───────────┤ │卅四│存摺 │拾陸本│與本案無關(見原審法院│ │ │ │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訊問│ │ │ │ │筆錄)。 │ ├──┼────────┼───┼───────────┤ │卅五│侑發發票 │壹本 │與本案無關(見原審法院│ │ │ │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訊問│ │ │ │ │筆錄)。 │ ├──┼────────┼───┼───────────┤ │卅六│IC │壹批 │所有人不詳。 │ ├──┼────────┼───┼───────────┤ │卅七│磁片 │壹盒 │與本案無關(見原審法院│ │ │ │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訊問│ │ │ │ │筆錄)。 │ ├──┼────────┼───┼───────────┤ │卅八│虎鉗 │貳支 │所有人不詳。 │ ├──┼────────┼───┼───────────┤ │卅九│郁發之統一發票 │壹本 │與本案無關(見原審法院│ │ │ │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訊問│ │ │ │ │筆錄)。 │ ├──┼────────┼───┼───────────┤ │四十│帳冊 │壹本 │與本案無關。 │ ├──┼────────┼───┼───────────┤ │四一│RLAYER牌CD │壹台 │所有人不詳。 │ ├──┼────────┼───┼───────────┤ │四二│玩具 │壹包 │與本案無關。 │ ├──┼────────┼───┼───────────┤ │四三│光碟 │壹張 │與本案無關(見原審法院│ │ │ │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訊問│ │ │ │ │筆錄)。 │ └──┴────────┴───┴───────────┘ 附表六:(警方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晚上十時三十分許,在嘉義縣中埔鄉○○街三巷二十三號洪瑞昇住處扣得之物): ┌──┬──────┬───┬─────────────┐ │編號│名 稱│數 量│備 註 │ ├──┼──────┼───┼─────────────┤ │一 │YAMAHA喇叭 │貳台 │係天韻貿易股份有限公 │ │ │(NSP-60CY)│ │司遭騙之財物。 │ │ │ │ │ │ ├──┼──────┼───┼─────────────┤ │二 │YAMAHA喇叭 │貳對(│同上。 │ │ │(NS-45ECY)│肆台)│ │ ├──┼──────┼───┼─────────────┤ │三 │國際牌DVD│柒台 │係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 │ │ │(M-360K型) │ │有限公司遭騙之財物。 │ │ │ │ │ │ ├──┼──────┼───┼─────────────┤ │四 │聲寶牌DVD│肆台 │同上。 │ │ │(DVA-S77型) │ │ │ │ │ │ │ │ ├──┼──────┼───┼─────────────┤ │五 │ELEO牌DVD│貳台 │係秦漢國際有限公司遭 │ │ │(T6600型) │ │騙之財物。 │ │ │ │ │ │ ├──┼──────┼───┼─────────────┤ │六 │SONY牌CDP│貳台 │係優笙音響科技有限公 │ │ │(CX-400) │ │司遭騙之財物。 │ │ │點歌機 │ │ │ ├──┼──────┼───┼─────────────┤ │七 │INFO牌DVD│貳台 │係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 │ │ │(DV-2660型)│ │有限公司遭騙之財物。 │ │ │ │ │ │ ├──┼──────┼───┼─────────────┤ │八 │DISCOVERY牌 │壹台 │係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 │ │ │DVD(DV- │ │有限公司遭騙之財物。 │ │ │A1) │ │ │ ├──┼──────┼───┼─────────────┤ │九 │RESUN牌喇叭 │貳對 │係祥永實業有限公司遭 │ │ │(YS-869) │ │騙之財物。 │ │ │ │ │ │ ├──┼──────┼───┼─────────────┤ │十 │RESUN牌擴大 │貳台 │同上。 │ │ │器(SR-520) │ │ │ │ │ │ │ │ ├──┼──────┼───┼─────────────┤ │十一│RESUN牌擴大 │参台 │同上。 │ │ │器(PRO-69) │ │ │ │ │ │ │ │ ├──┼──────┼───┼─────────────┤ │十二│高級音響玻璃│玖組 │與本案無關。 │ │ │架 │ │ │ ├──┼──────┼───┼─────────────┤ │十三│DEMA牌擴大器│拾柒台│己○○已領回。 │ │ │(DM-5100) │ │ │ │ │ │ │ │ ├──┼──────┼───┼─────────────┤ │十四│SINCH牌混音 │壹佰零│係如鎂精工公司遭騙 │ │ │器(GL-233) │伍台 │之財物。 │ │ │ │ │ │ ├──┼──────┼───┼─────────────┤ │十五│教學機 │参拾伍│與本案無關。 │ │ │ │台 │ │ ├──┼──────┼───┼─────────────┤ │十六│偽鈔辨識燈 │貳拾台│係鴻詮實業有限公司遭 │ │ │ │ │騙之財物。 │ │ │ │ │ │ ├──┼──────┼───┼─────────────┤ │十七│電動理髮剪(│貳拾台│係鴻詮實業有限公司遭 │ │ │起訴書載為寵│ │騙之財物。 │ │ │物剪毛器) │ │ │ ├──┼──────┼───┼─────────────┤ │十八│得憶護貝機 │貳拾柒│與本案無關。 │ │ │(TLH-241) │台 │ │ ├──┼──────┼───┼─────────────┤ │十九│得憶護貝機 │柒台 │與本案無關。 │ │ │(TLH-116) │ │ │ ├──┼──────┼───┼─────────────┤ │二十│護貝花邊膠 │壹箱 │與本案無關。 │ ├──┼──────┼───┼─────────────┤ │廿一│花邊剪刀組 │伍拾玖│與本案無關。 │ │ │ │盒 │ │ ├──┼──────┼───┼─────────────┤ │廿二│PL照明燈( │壹佰陸│係世航消防安全設備有 │ │ │起訴書載為休│拾玖台│限公司遭騙之財物。 │ │ │閒燈GD-803)│ │ │ ├──┼──────┼───┼─────────────┤ │廿三│BB燈管 │壹佰玖│係鴻詮實業有限公司遭 │ │ │ │拾参支│騙之財物。 │ │ │ │ │ │ ├──┼──────┼───┼─────────────┤ │廿四│投射杯燈(起│貳佰肆│係鴻詮實業有限公司遭 │ │ │訴書載為石英│拾伍組│騙之財物。 │ │ │投射燈) │ │ │ ├──┼──────┼───┼─────────────┤ │廿五│汽車免持聽筒│参佰玖│與本案無關。 │ │ │ │拾参個│ │ ├──┼──────┼───┼─────────────┤ │廿六│藍芽大哥大免│伍拾伍│係偉橋國際有限公司( │ │ │持聽筒(FNE-│個 │負責人林坤儀)遭竊之 │ │ │450CN) │ │物。 │ │ │ │ │ │ ├──┼──────┼───┼─────────────┤ │廿七│藍芽大哥大免│伍拾捌│同右。 │ │ │持聽筒(喉振│個 │ │ │ │) │ │ │ ├──┼──────┼───┼─────────────┤ │廿八│千禧銀龍免持│柒拾捌│與本案無關。 │ │ │聽筒 │個 │ │ ├──┼──────┼───┼─────────────┤ │廿九│哈啦寶貝大哥│壹仟伍│係盛大元有限公司遭騙 │ │ │大免持聽筒 │佰陸拾│之財物。 │ │ │ │個 │ │ ├──┼──────┼───┼─────────────┤ │三十│造型狗大哥大│肆佰零│係盛大元有限公司遭騙 │ │ │免持聽筒 │陸個 │之財物。 │ ├──┼──────┼───┼─────────────┤ │卅一│念佛機 │壹佰壹│與本案無關。 │ │ │(FL-1781) │拾玖個│ │ ├──┼──────┼───┼─────────────┤ │卅二│九合一念佛機│拾玖台│與本案無關。 │ ├──┼──────┼───┼─────────────┤ │卅三│三合一念佛機│貳拾台│與本案無關。 │ ├──┼──────┼───┼─────────────┤ │卅四│彌勒真經 │拾玖台│與本案無關。 │ │ │念佛機 │ │ │ ├──┼──────┼───┼─────────────┤ │卅五│302蓮花薰香 │貳拾肆│與本案無關。 │ │ │燈念佛機 │台 │ │ ├──┼──────┼───┼─────────────┤ │卅六│303觀音蓮花 │貳拾参│與本案無關。 │ │ │燈念佛機 │台 │ │ ├──┼──────┼───┼─────────────┤ │卅七│蓮花式念佛機│拾台 │與本案無關。 │ │ │(大) │ │ │ ├──┼──────┼───┼─────────────┤ │卅八│蓮化式念佛機│拾壹台│與本案無關。 │ │ │(小) │ │ │ ├──┼──────┼───┼─────────────┤ │卅九│030鐳射念佛 │拾捌台│與本案無關。 │ │ │機座 │ │ │ ├──┼──────┼───┼─────────────┤ │四十│水晶觀音 │陸個 │與本案無關。 │ ├──┼──────┼───┼─────────────┤ │四一│水晶蓮花 │柒個 │與本案無關。 │ ├──┼──────┼───┼─────────────┤ │四二│高性能智慧型│貳佰柒│與本案無關。 │ │ │雙槽充電器 │拾参個│ │ ├──┼──────┼───┼─────────────┤ │四三│天霸智慧型液│柒拾陸│與本案無關。 │ │ │晶面板充電器│個 │ │ │ │ │ │ │ ├──┼──────┼───┼─────────────┤ │四四│桌上型雙槽充│肆拾柒│與本案無關。 │ │ │電器 │個 │ │ ├──┼──────┼───┼─────────────┤ │四五│FORMOSA充電 │貳佰伍│與本案無關。 │ │ │器 │拾參個│ │ ├──┼──────┼───┼─────────────┤ │四六│大哥大電池 │肆佰零│與本案無關。 │ │ │ │伍個 │ │ ├──┼──────┼───┼─────────────┤ │四七│貨物清單 │壹張 │與本案無關。 │ ├──┼──────┼───┼─────────────┤ │四八│空白發票 │參張 │與本案無關。 │ └──┴──────┴───┴─────────────┘ 附表七: ┌──┬───────────┬────────────┐ │編號│名 稱│備 註│ ├──┼───────────┼────────────┤ │一 │羅清山國民身分證上換貼│被告乙○○所有、供犯本案│ │ │之乙○○照片壹張。 │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 │ │ │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 │二 │偽造之「羅清山」、「泰│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已│ │ │普貿易商行」、「達豐塑│滅失,仍應依刑法第二百十│ │ │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九條宣告沒收。 │ │ │「陳文魁」之印章各壹枚│ │ │ │。 │ │ │ │ │ │ ├──┼───────────┼────────────┤ │三 │九十年二月十九日委託書│該委託書已於申請設立泰普│ │ │上偽造之「泰普貿易商行│貿易商行時,遞交台北縣政│ │ │」及「羅清山」印文各壹│府,已非屬被告等人所有,│ │ │枚。 │惟其上偽造「泰普貿易商行│ │ │ │」、「羅清山」之印文,仍│ │ │ │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 │ │ │沒收。 │ ├──┼───────────┼────────────┤ │四 │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該申請書已於申請設立泰普│ │ │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上偽│貿易商行時,遞交台北縣政│ │ │造之「泰普貿易商行」及│府,已非屬被告等人所有,│ │ │「羅清山」印文各壹枚。│惟其上偽造「泰普貿易商行│ │ │ │」、「羅清山」之印文,仍│ │ │ │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 │ │ │沒收。 │ ├──┼───────────┼────────────┤ │五 │乙○○偽造之上開房屋租│該房屋租賃契約書雖屬振品│ │ │賃契約書上承租人項下偽│公司所有,惟其上偽造「羅│ │ │造「羅清山」之署名壹枚│清山」之印文及署名,仍應│ │ │及蓋用偽造「羅清山」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 │ │章所產生之印文肆枚。 │收。 │ │ │ │ │ │ │ │ │ ├──┼───────────┼────────────┤ │六 │玉山商業銀行支票存款開│該約定書已於申請設立泰普│ │ │戶申請書暨往來約定書上│貿易商行支票存款帳戶時,│ │ │偽造之「羅清山」署名貳│遞交玉山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 │枚及偽造之「泰普貿易商│,已非屬被告等人所有,惟│ │ │行」及「羅清山」印文各│其上偽造之上開署押及印文│ │ │貳枚。 │,仍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 │ │宣告沒收。 │ ├──┼───────────┼────────────┤ │七 │玉山商業銀行上開支票存│該印鑑卡已於申請設立泰普│ │ │款印鑑卡上,偽造之「羅│貿易商行支票存款帳戶時,│ │ │清山」署名壹枚,及偽造│遞交玉山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 │之「泰普貿易商行」及「│,已非屬被告等人所有,惟│ │ │羅清山」印文各貳枚。 │其上偽造之上開署押及印文│ │ │ │,仍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 │ │宣告沒收。 │ ├──┼───────────┼────────────┤ │八 │寧士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上開買賣合約書為一式兩份│ │ │之被告等人冒用達豐塑膠│,由寧士公司及被告等人各│ │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與│執一份,其中由寧士公司所│ │ │寧士公司於九十年四月十│持有者,其所有權屬寧士公│ │ │六日簽訂之買賣合約書上│司,惟其上偽造之印文,仍│ │ │「立合約書人」甲方(買│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 │ │方)項下偽造之「達豐塑│沒收;至於被告等人所持有│ │ │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另一份買賣合約書(含偽│ │ │「陳文魁」印文各壹枚,│造之上開印文),雖未扣案│ │ │及被告等人所持有之上開│,惟無證據證明已滅失,併│ │ │買賣合約書壹份。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 │ │二款宣告沒收。 │ └──┴───────────┴────────────┘ 附表八(關於尚九實業行部分): ┌─┬───┬──────┬────────┬────┐│編│時 間│被害人名稱及│遭詐欺之財物 │備 註││號│ │地點(報案人)│ │ │├─┼───┼──────┼────────┼────┤│一│九十年│台北縣中和市│雪魚三千斤 │即起訴書││ │五月八│中山路二段三│ │附表四編││ │日 │五七巷六號勝│ │號五十一││ │ │寶實業股份有│ │ ││ │ │限公司(王端│ │ ││ │ │仁) │ │ ││ │ │ │ │ │├─┼───┼──────┼────────┼────┤│二│九十年│台北市延平北│光纖線十條、帝馬│即起訴書││ │六月十│路七段一七七│牌擴大機五十台、│附表四編││ │一日 │巷二三號(李│KINGPOP喇叭十組 │號五十二││ │ │友鈞) │、BUCK二組、KING│ ││ │ │ │POP無線麥克風二 │ ││ │ │ │十六組 │ │├─┼───┼──────┼────────┼────┤│三│九十年│台中市北屯區│SINCH混音器四百 │即起訴書││ │三月二│松竹路三段一│五十台、NOBIEL擴│附表四編││ │十六日│五一二號如鎂│大機三百五十台 │號五十三││ │ │精工公司(廖│ │ ││ │ │清增) │ │ ││ │ │ │ │ ││ │ │ │ │ │├─┼───┼──────┼────────┼────┤│四│九十年│台北市民生東│EAGLES喇叭十三組│即起訴書││ │五月二│路三段五七號│、先鋒五三五型D│附表四編││ │十一日│十二樓之三海│VD三十台 │號五十四││ │ │神堡有限公司│ │ ││ │ │(楊青雲) │ │ ││ │ │ │ │ │├─┼───┼──────┼────────┼────┤│五│九十年│世航消防安全│PL照明燈二千一百│即起訴書││ │六月二│設備有限公司│台、ABS照明燈一 │附表四編││ │日 │(林明聖) │百台 │號五十五││ │ │ │ │ │├─┼───┼──────┼────────┼────┤│六│九十年│優笙音響科技│擴大機二台、換片│即起訴書││ │五月十│有限公司(蔡│機九台、點歌機二│附表四編││ │二日 │鴻儒) │台、擴大機四台、│號五十六││ │ │ │混音機一台、擴大│ ││ │ │ │主機四台、無線麥│ ││ │ │ │克風一台、重低音│ ││ │ │ │喇叭五支組二套、│ ││ │ │ │動態擴展機三台、│ ││ │ │ │有線麥克風三十二│ ││ │ │ │支、音樂鍵盤一個│ ││ │ │ │。 │ │├─┼───┼──────┼────────┼────┤│七│九十年│天韻貿易股份│山葉牌家庭劇院音│即起訴書││ │六月二│有限公司(周│響組合四套、DSP-│附表四編││ │十一日│奇彥) │A5GL音響主機五台│號五十七││ │ │ │、HLS820喇叭一組│ ││ │ │ │。 │ │├─┼───┼──────┼────────┼────┤│八│九十年│高雄市九如四│定址選台器一千四│即起訴書││ │七月十│路一三九八號│百台 │附表四編││ │日 │(張世昌) │ │號五十八││ │ │ │ │ │├─┼───┼──────┼────────┼────┤│九│九十年│台北市南港區│巴布狗車內免持聽│即起訴書││ │四月二│福德街三七三│筒五百個、小腰包│附表四編││ │十三日│巷四九號七樓│背夾免持聽筒 │號五十九││ │ │盛大元有限公│ │ ││ │ │司(余貴春)│ │ ││ │ │ │ │ ││ │ │ │ │ │├─┼───┼──────┼────────┼────┤│十│九十年│秦漢社國際有│擴大機一台、DV│即起訴書││ │五月十│限公司(謝凌│D放映機三台、重│附表四編││ │八日 │風) │低音喇叭一支、麥│號六十 ││ │ │ │克風三支、DVD│ ││ │ │ │片三十張。 │ │├─┼───┼──────┼────────┼────┤│十│九十年│桃園市正康二│擴大機十一台、喇│即起訴書││一│五月三│街一五八號祥│叭八對、無線麥克│附表四編││ │日 │永實業有限公│風十組、麥克風一│號六十一││ │ │司(廖崇閔)│支、玻璃架三組、│ ││ │ │ │擴展器十四台、迴│ ││ │ │ │音器二台。 │ │├─┼───┼──────┼────────┼────┤│十│九十年│台北縣汐止市│DVD光碟機陸拾│即起訴書││二│六月二│新台五路一段│陸台 │附表四編││ │十五日│八十八號十四│ │號六十二││ │ │樓協和國際多│ │ ││ │ │媒體股份有限│ │ ││ │ │公司(呂知政)│ │ ││ │ │ │ │ │├─┼───┼──────┼────────┼────┤│十│九十年│台北縣新店市│充電器及電池各一│即起訴書││三│四月二│安民街一一五│批 │附表四編││ │十日 │巷二號天霸通│ │號六十三││ │ │訊科技股份有│ │ ││ │ │限公司(陳志│ │ ││ │ │偉) │ │ ││ │ │ │ │ │├─┼───┼──────┼────────┼────┤│十│九十年│鴻詮實業有限│省電燈泡一批、來│即起訴書││四│五月二│公司(黃琮瀚)│電顯示電話機三百│附表四編││ │十日 │ │七十台、理髮剪二│號六十四││ │ │ │十四台、偽鈔燈二│ ││ │ │ │十四台、投射杯燈│ ││ │ │ │二千五百個 │ │├─┼───┼──────┼────────┼────┤│十│九十年│萬事捷股份有│護貝機、膠裝機、│即起訴書││五│四月三│限公司(林泉│、創意花邊剪刀手│附表四編││ │十日至│興) │提組、護膜、花邊│號六十九││ │六月十│ │膜等物。 │ ││ │八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