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八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八二號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