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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六四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房阿生蔡光治雷元結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六四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0二六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九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財團法人宏恩綜合醫院(下稱宏恩醫院)院長秘書,負責公文處理、董事長、院長交辦等事項,並負責保管宏恩醫院醫師一百多顆私章,以備蓋於診斷書上,竟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至同月二十七日間止,因值宏恩醫院承辦礦工塵肺症業務,案件遽增,工作繁多,未查明「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下稱殘廢診斷書)、「勞工保險塵肺症診斷書」(下稱塵肺症診斷書)係由何醫師診斷,未經周韋任、吳鎮平二位醫師同意,擅自將保管之周韋任、吳鎮平之私章,偽蓋於殘廢、塵肺症診斷書上,計偽蓋吳鎮平三百三十份、周韋任四百十三份(如附表),並由醫院不知情之健保組主任黃金秋據以向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申請勞工殘廢給付,足生損害於勞保局對核發殘廢給付之正確性及吳鎮平、周韋任之權益,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

二、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上開罪嫌,係以周韋任、吳鎮平二位醫師證稱其等並未參與該項塵肺症診斷證明之作業,以及證人即宏恩醫院前院長戊○○否認指示被告蓋用吳鎮平、周韋任二位醫師私章,為其論據。

三、訊據被告甲○○對於在右揭相關塵肺症診斷證明書上蓋用周韋任、吳鎮平兩位醫師之私章,核與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卷附相關蓋有「周韋任」、「吳鎮平」私章之塵肺症診斷證明書所載相符,足以擔保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惟被告堅決否認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辯稱:伊擔任院長秘書,院內一百多個醫師的私章都是伊在保管,平日的工作包含要將醫師私章蓋在診斷證明上,這是經過各醫師授權的,本案是證人即當時任宏恩醫院院長的戊○○交給伊許多上面沒有寫是哪一位醫師看診的塵肺症診斷證明書,讓伊不知道要蓋用哪位醫師的章,所以就去問戊○○到底要蓋用哪一位醫師的章,是戊○○親口告訴伊要蓋用周韋任與吳鎮平兩位醫師的章,不是伊自己擅自做的決定,伊只是一個小職員,一切聽命行事,蓋用哪一位醫師的章對伊來說都沒有差別,蓋用後所請領的健保給付伊也不會領到分毫,如何有動機自行去做這種偽造私文書的犯行等語。

四、經查:

㈠證人即被告同辦公室之同事徐珮嵐於原審法院訊問時證稱:「(問:被告是否是院長的秘書?)答:是的」、「(問:平常是否負責保管宏恩醫院的私章?)答:是的」、「(問:被告是院長的秘書,既然保管那麼多醫師的圖章,她平常的工作是什麼?)答:她平常的工作就是做院長交辦的事項,及病人的住院及診斷證明書,因為醫院的大小章都是在被告那邊」、「(問:你是在何處任職?)答:我是在宏恩醫院的資訊室任職,我與甲○○及丁○○是在同一個辦公室」、「(問:既然被告是院長的秘書,她的辦公室為何與你們在一起呢?)答:甲○○的辦公室之前是在院長室的隔壁,後來因為裝修更改所以才換到我們那邊,現任的院長是梁惟信,他是代院長」、「我們醫院有體檢業務沒有錯」、「(問:是否有塵肺症的體檢業務事項?)答:有」、「(問:你任職的時間為何?)答:八十五年九月九日到現在」、「(問:那段期間的院長是何人?)答:我印象中我到職的時候,那時候院長是戊○○」、「(問:民國八十八年間院長是否戊○○?)答:是的,當時甲○○也是任職院長的秘書,當時她的辦公室就是在我們那邊」、「(問:你剛才說甲○○就是負責醫院的大小章及私章的保管,請問你是指什麼樣的印章?)答:負責醫院關防」、「(問:甲○○是否負責保管醫師的私章?)答:有保管是沒有錯,但是否是保管全部醫師的章我不知道」、「(問:關於診斷證明的蓋印事宜,你曾經是否聽過院長對於甲○○下過何指示?)答:因為事情過很久,我的印象中,甲○○有請示過院長這樣的事情」、「(問:是指哪部分的診斷證明?)答:我印象中曾經聽甲○○提起過,因為是同個辦公室所以有提到過,但是細節不太清楚」、「(問:是指哪種病的論斷證明?)答。我無法確定」、「(問:為喚起證人之記憶,戊○○是否有指示甲○○在塵肺症的診斷證明上蓋用周韋任或是吳鎮平的印章呢?)答:我不記得了,但是我的印象中,曾經有聽戊○○院長與甲○○有談過這個事情,甲○○有請示過院長有關蓋章的事情,具體內容我真的不清楚」、「(問:是否知道具體的內容?)答:就是討論蓋用這個章的事情,有問過院長,我的印象中甲○○有要問戊○○說這是塵肺症的診斷證明,要蓋何人的印章」、「(問:是否有聽到戊○○回答的內容?)答:這我不清楚,我的印象中只知道甲○○有請示過院長」、「(問:甲○○問院長之後,院長如何回答?)答:我只有記得甲○○有問過戊○○這個塵肺症要蓋用何人的印章」、「(問:你說你的印象中甲○○有請示過戊○○說印章要蓋用何人的印章,在場的時間、地點、在場人有何人?)答:時間是在

三、四年前,確實時間記不得了,因為這並非是我的業務,地點我的印象中是在資訊室的門口,在場的人有我、及資訊室丁○○、及甲○○、院長戊○○」、「(問:你所稱甲○○向院長請示,是甲○○去找院長呢?或是院長來資訊室找甲○○呢?)答:是甲○○去找院長的」、「(問:如果是甲○○去找院長,為什麼在資訊室門口就談起這件事呢?)答:因為院長會在我們門口講話,因為資訊室與院長室剛好是在斜對面」、「(問:甲○○在去請示院長之前有沒有對你們辦公室的同仁說她要去找院長請示?)答:有」、「(問:甲○○如何說呢?)答:她說她不知道章要蓋誰的」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四0頁至第四十七頁);證人即被告同辦公室之同事丁○○亦證稱:「(問: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到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你任職何處?)答:是在宏恩醫院」、「(問:這段時間你與何人同一間辦公室?)答:丙○○及甲○○」、「(問:當時院長是何人?)答:戊○○」、「(問:是否知道平日甲○○負責的職務有哪些?)答:平常就是蓋診斷書的大章及小章,大章就是財團法人宏恩醫院的關防章,及院長的章,還有保管一些醫師的章」、「(問:是否有全院醫師的章?)答:應該沒有全院,是部分醫師的章」、「(問:診斷證明書上的章是何人在蓋的?)答:一般的診斷證明書只有關防章及院長的名銜章」、「(問:哪些論斷證明書需要蓋用到醫師的個人私章?)答:例如健保局要用的,還有甲種的診斷證明書也需要蓋用到醫師的」、「(問:為何你會知道呢?)答:有時候因為甲○○出國或是請假的時候,我會當她的職務代理人」、「(問:八十八年三月間的時候,你是否知道你們有蓋用塵肺症的診斷證明書?)答:知道」、「我只知道這是當初滿大量的診斷證明書,會有一些蓋用醫師章的事情,詳細情形我不知道」、「(問:蓋醫師章是何人蓋的?)答:當時的院長秘書,就是甲○○」、「(問:如何判斷診斷證明書要蓋哪個醫師的章呢?)答:上面有註明名字」、「(問:你在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到二十七日是否有代理過甲○○的職務?)答:我沒印象」、「(問:當初那些大量的塵肺症診斷證明書,大部分都是何人蓋章的?)答:就是甲○○蓋章的」、「(問:是否有聽到甲○○為了蓋用塵肺症診斷證明書醫師章的事情,有向人談論過,或是提起過這件事情?)答:我的印象中,甲○○有特別為了這件事情去問院長」、「(問:既然有印象說甲○○有去問過院長這件事情,是否知道是哪個時間去問的?是在何種情況下會去問院長呢?)答:我的印象是當時塵肺症診斷證明書的量很大」、「正常的診斷證明書上面會有醫師的名字」、「(問:甲○○是否有向你提過這些大量的塵肺症的診斷證明書是否有與一般的診斷證明書有不同的地方呢?)答:有,她的意思就是說因為不曉得她要蓋用何人的印章所以她就去問院長,她不曉得要蓋用何人的印章的原因,是因為那些診斷證明書上面並沒有醫師的名字」、「(問:後來你是否知道蓋了沒有?)答:我的印象中就是有蓋了周韋任及吳鎮平的章」、「(問:是否甲○○有向你說她如何決定要蓋何人的章?)答:她是說她有去問院長,院長說要蓋這兩個人的章」、「(問:如果就你們代理職務的規定,如果遇到上面沒有先寫醫師的名字的話,要向哪個部門來查證呢?)答:沒有內規規定」、「(問:你是在何時知道說甲○○有經手滿大量塵肺症的診斷證明業務?)答:她在處理的時候當場就有反應」、「(問:你說甲○○當場就有反應,是反應數量的問題還是蓋用何人的章?)答:第一個反應就是不知道要蓋用何人的章」、「(問:你剛才說甲○○後來她有去問院長,至於結果是否有告訴你?)答:甲○○她有跟我講過院長要她蓋周韋任及吳鎮平的章,至於有沒有交代再蓋其他人的章我沒有印象了。」等語相符(見原審訴字卷第四十九頁至第五十六頁)。證人即宏恩醫院體檢部副主任乙○○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法務部台北市調查處訊問中證稱:「(問:右述受理礦工『礦肺症』相關檢查之門診,其相關病歷上之藥物處方及相關之塵肺症診斷書等之填寫及用印,詳情如何?)答:右述受理礦工『塵肺症』相關檢查事項結束後,由我體檢部門人員負責收集X光照攝室趙可基(國語音譯)檢查報告,心臟內科醫師所為之心電圖檢查報告,及護理人員所操作完成之肺呼吸功能檢查報告等彙總,並同裝訂於病歷表之後頁,之後的作為我要分二階段說明,其一:在今(八十八)年二至四月間我係將上開已彙總之病歷等資料全數交由秘書室秘書甲○○處理。嗣後甲○○再將已完成開立之『塵肺症』相關診斷書交給我,由我轉交給陳志昇、龔他書等仲介人,供為申報勞保給付之用。其二:於今(八十八)年五月起,我係經由院長戊○○之指示,由我將上開已彙總之病歷等資料逕行分案,將其中部分分別交給張維強、楊曉萍、陳應池、張孝欽、陳仲威等醫師,負責執行開立診斷書,其中有時候係我主動將相關彙總之病歷等資料交付該等醫師,有時候係該等醫師主動來找我拿取該等資料,俟該等醫師完成開立診斷書之後,可能係逕行交由秘書室甲○○負責加蓋診斷醫師之印章,及交由健保組黃金秋主任負責加蓋醫院章及院長章,然後再由秘書甲○○將該等已完成之診斷書交給我,再經由我轉交給仲介人使用」、「...。另我參與『塵肺症』相關體檢之門診事負,其於早期(八十八年二至四月間),係由當時的院長戊○○指示辦理」、「仲介人龔代書、陳志昇等僅率領受檢礦工至本院門診一次,嗣後若干天該仲介人會依先前與院長戊○○之約定,持該批受檢礦工之健保卡來院辦理複診事宜,程序是仲介人在櫃台辦理掛號時,櫃台主任程新芳等人一面通知體檢部送該批受檢礦工病歷至櫃台,一面在該等健保卡上蓋用當日章戳,俟於病歷上夾空白處方箋,完成掛號手續,始將該病歷卷宗送還體檢部,我即將該等病歷卷宗連同前述檢查報告彙整後,依院長戊○○指示轉交秘書甲○○處理(當時複診處方箋仍係空白),故我可確定並無實際門診,至於有無開立處方因病歷已交給甲○○,我續事宜我即未再過問,故無法了解」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筆錄卷宗㈠第八頁正、背面、第十一頁正、背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法務部台北市調查處訊問中證稱:「...。上述宏恩醫院體檢組綜理礦工塵肺症相關門診暨檢查等業務,係經院方董事長孟憲傑、院長戊○○及相關一級主管人員開會決議後,以命令方式交付我及相關部門人員去執行,但因我係體檢組人員,而受命綜理執行該等業務,並非我主動行使」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筆錄卷宗㈡第二十二頁背面),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問:八十八年二月是誰決定接受塵肺症的體檢?)答:是院長戊○○」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九三三號偵查卷第三十六頁背面、第三十七頁正面);證人即宏恩醫院櫃臺主任程新芳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法務部台北市調查處訊問中證稱:「(問:妳前述掛號作業中如何預先將主治醫師姓名鍵入電腦?)答:鍵入電腦之醫師名單是院長戊○○提供的...」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筆錄卷宗㈠第十七頁正面)。參諸證人乙○○、程新芳之證詞,顯見被告之所以在本案塵肺症診斷證明上蓋用吳鎮平、周韋任二位醫師之私章,完全係遵照院長戊○○之指示作業,證人即宏恩醫院前院長戊○○雖於原審法院訊問時證稱:「(問:是否曾經親自指示甲○○在塵肺症的診斷書上蓋用周韋任及吳鎮平兩位醫師的印章?)答:沒有」、「(問:為什麼這個被告甲○○有提到本件她所蓋用周韋任、吳鎮平的診斷證明書是受你指示?)答:我沒有指示她」、「(問:乙○○是否有將相關塵肺症的診斷證明書交給你,你再轉交給甲○○?)答:後來我就沒有參與這件事情」、「(問:為什麼程新芳在市調處的筆錄有提到鍵入電腦醫師的名單是由戊○○提供的?)答:我不可能提供名單給程新芳,是他們直接接觸的,並沒有經過我」、「(問:八十八年的三月間是否有在甲○○的辦公室門口,經甲○○詢問要蓋用何人的印章時,你交代她要蓋用周韋任、吳鎮平兩個醫師的印章?)答:沒有」、「(問:為何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證人徐珮嵐、證人丁○○均一致指稱你曾經在前揭時間地點,交代甲○○蓋用周韋任、吳鎮平兩位醫師的印章?)答:徐、黃二位證人確實是與甲○○是同一間辦公室沒有錯,我並沒有說要指定蓋用哪一位醫師的印章,因為醫師有那麼多人,我根本沒有管這件事情」云云(見原審訴字卷第七十七頁、第七十九頁、第八0頁),證人戊○○否認曾有指示被告甲○○蓋用周韋任、吳鎮平二位醫師之行為,與前開證人丙○○、丁○○、乙○○、程新芳等四人所述情節不符,蓋其攸關自己刑責,係迴避自己責任之詞,不足採信。

㈡被告甲○○擔任院長秘書,負責保管宏恩醫院一百多位醫師的私章,並經各該醫師授權,在各該醫師所開立的診斷證明書上蓋用醫師私章,平日工作其中一項就是上述蓋用醫師章,此據被告供述在卷,核與證人丙○○與丁○○證述情節相符,可知被告保管之宏恩醫院醫師私章有一百餘個,若被告真要圖一時方便、未予查明而任意蓋用醫師私章,大可自行將所受交付之七百四十三份未簽署醫師姓名之診斷證明書蓋用不同醫師的私章,以免因均僅蓋用吳鎮平、周韋任二位醫師之私章而啟人疑竇。況且,本案診斷證明書蓋用之後,最後係送交行政院勞工保險局據以申請核發勞工塵肺症殘障給付與被保險勞工,被告亦不會因為蓋用此等印章偽造診斷證明後,獲得任何金錢上利益,實難以塵肺症業務,案件遽增,工作繁多,被告未予查明,即有盜蓋吳鎮平、周韋任之印章,而偽造診斷證明書之犯罪動機。再參以八十八年間正值宏恩醫院承辦礦工塵肺症業務,業務量暴增,曾因此開立數千份塵肺症殘障給付申請之診斷證明書,此有勞工保險局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八八保政字第六000一六二號函(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卷㈠第三十八頁至第四十五頁)足稽,其中宏恩醫院醫師萬玉婷(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一人即開立五千餘份診斷證明,醫師張維強、楊曉萍(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曾分別分別開立一千餘份,相較之下,證人戊○○告知被告應蓋用周韋任、吳鎮平印章之診斷證明書數量分別為四百十三份與三百三十份,在數量上亦不致過高而足以使被告懷疑是否出於該二位醫師之診斷;況證人戊○○於原審法院訊問時證稱:「(問:塵肺症及勞工保險殘相關的診斷證明書最後是否需要你院長的印章?)答:要蓋院長及醫院的關防」、「(問:你如何審核?是否是實際看診?或是專業領域相同?)答:醫院的流程蓋用診斷書都是標準流程,有醫師簽章後,就送秘書室,秘書室蓋章就送出去了」、「(問:甲○○怎麼知道要蓋用何醫師的印章?)答:都是看醫師的簽名來蓋章的」、「(問:會不會有沒有醫師簽名的診斷書跑到甲○○那邊?)答:這個要跟診的小姐,他們是蒐集之後送到甲○○那邊的,若是沒有醫師的簽名的話,應該是會向送來的小姐問看是何人看診的」、「(問:以你自己本身在你的職業生涯中,是否有開立診斷證明書時,於填寫各項診斷結果後是否有未簽名就送出去的情形?)答:有,這個情況很多,譬如說我今日來開庭,我病患要來診斷拿證明書,小姐會打電話給我,我就請小姐把資料寫一寫,至於送健保局的部分,只有是我看的一定是簽我的章」等語(見原審卷第八十二頁至第八十四頁),證人戊○○亦自承曾參與本案礦工塵肺症之診斷事宜,且有未簽名診斷證明書即送往秘書即被告甲○○處理,被告基於此原因而信任證人戊○○所言,將證人戊○○直接交付與被告之未具名診斷證明書,並經告知蓋用周韋任、吳鎮平二位醫師印章,被告因之蓋用該二醫師印章,亦屬合乎常理,顯難認被告有偽造私文書之犯罪故意。被告甲○○所辯,足可採信。

五、綜上所述,本院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甲○○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原審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斐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蔡 光 治

法 官 雷 元 結

書記官 黃 德 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六四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