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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四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曾德水楊貴雄趙功恆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四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男 民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

二三號刑事判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又第審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復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後,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被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五十六頁)。查被告居住於臺北縣板橋市○○路四十八巷四弄五十五之四號,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線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查,並為被告於原審審理期日陳述明確(見原審卷第二十五、四十六頁),依法應扣除在途期間二日,則自送達判決之翌日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算,計至九十二年一月六日,其上訴期間屆滿。該屆滿之日,既非例假日,亦非其他國定假日,被告乃遲至同年月七日始提起上訴,將上訴狀送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有卷附上訴狀之收文章戳記可憑,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楊 貴 雄

法 官 趙 功 恆

書記官 孫 佩 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四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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