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上訴人 即被告 A○○ 選任辯護人 洪榮彬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申○○ 選任辯護人 洪榮彬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己○○ 選任辯護人 洪榮彬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B○○ 號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癸○○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勃叡律師 選任辯護人 唐永洪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宙○○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壬○○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宇○○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丑○○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歐龍山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酉○○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C○○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卯○○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天○○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午○○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亥○○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辛○○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庚○○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玄○○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巳○○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寅○○原名陳善張 公設辯護人 甲○○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戌○○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未○○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六四號,中華民國92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二一號、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三三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三六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七三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九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三五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A○○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申○○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開水機壹台沒收。 己○○共同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B○○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免訴。 宙○○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開水機壹台沒收。其餘被訴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免訴。 黃○○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免訴。 乙○○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免訴。 丑○○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免訴。 酉○○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免訴。 壬○○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免訴。 戊○○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免訴。 丙○○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免訴。 寅○○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免訴。 癸○○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免訴。 未○○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戌○○如附表十四編號(零壹伍)之偽造文書部分無罪,其餘被訴如附表十四編號(零壹伍)、(零壹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部分均免訴。 宇○○、玄○○、亥○○、庚○○、午○○、卯○○、辛○○、C○○、巳○○、天○○、丁○○均免訴。 事 實 一、A○○為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三五四號富國水電行負責人;申○○為設於桃園市○○路三三三號六福水電行實際負責人;己○○為設於桃園市○○路三二七號為廣陞水電行負責人;李玉仁為設於桃園市○○路○段二七四號祥吉水電行負責人(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均為代理民眾向台電桃園營業處申辦用電之業者。 二、B○○於民國八十二年一月起至八十四年十一月止任職於台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下稱台電桃園營業處,以下人員均同係該營業處人員)檢驗股;癸○○自七十七年七月至八十四年九月任職於設計股;宙○○自八十一年七、八月間起任職於新供股;黃○○自七十八年八月十日起至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止任職於檢驗股;乙○○自七十九年底起至八十四年十一月止任職於新供股;丑○○自八十二年間起任職於新供股;酉○○自八十年十一月間起任職於新供股;壬○○自八十一年間五、六月起任職於新供股;戊○○自七十九年十一、十二月起至八十四年六月止任職於檢驗股;宇○○自七十九年底起至八十四年六月止任職於檢驗股;丙○○自八十一年一月起至八十四年五月止任職於檢驗股;寅○○(原名陳善張)七十八年至八十四年六月止任職於檢驗股;戌○○自八十二年五月至八十四年十二月止任職於設計股;未○○自八十一年七月起至八十四年五月止任職於檢驗股;彭玉清自八十年四月起任職於檢驗股;玄○○自六十五年起至八十二年三月止及自八十三年七月起至八十四年十一月止任職於檢驗股;亥○○自八十年十二月起至八十五年一月止任職於設計股;巳○○自七十九年間起任職於檢驗股;辛○○自八十一年起至八十四年五月止任職於檢驗股;庚○○自八十年間起任職於新供股;C○○自七十六年七月起任職於中壢服務所;丁○○自八十年十二月起任職於設計股;卯○○自八十年十二月任職於新供股;午○○自七十七年一月起至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任職於新供股;天○○自七十七年十一月起任職於檢驗股。其等人(下合稱宙○○等人)均職司民眾申請用電案中,用電現場之派工、外線設計或用電現場之檢驗送電業務,均係從事業業務之人。 三、A○○等水電業者於受理民眾委託申辦用電後,須先填具申請事項登記單申請用電,向台電桃園營業處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申請用電依臺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第二章第一節第四條規定:申請用電按其性質分為1、新增設用電:包括新設、增設、併戶、分戶、復電;2、廢止用電:包括部份廢止、全部廢止;3、變更用電:包括器具變更、裝置變更、種類變更、用途變更、過戶及其他地址變更;4其他:包括檢驗、電表移裝、開再封印、線路變更裝置等。其申請用電事項處理流程,依同規則第五條附表所規定如下:受理申請用電-現場勘查設計外線-核算線路補助費及通知伸申請人繳費-申請人繳付線路補助費-(需外線)外線施工-屋內線裝妥申報竣工;(免外線)逕於屋內線裝妥申報竣工-檢驗送電。臺電桃園營業處受理後,其內部處理單位,約略依外線、非外線兩項區分,外線部分設計股負責,非外線部分則屬新供股負責,至於核准送電則由新供股、檢驗股負責。台電桃園營業處人員於受理申請用電案後,依前開申請區分須先審查相關文件(土地所有權狀、使用執照、電費單等),審查通過後,如係須外線施工者(如新建築物等),則由工務股先行施工外線,完成後再由承裝業者報竣工檢驗送電(由檢驗股負責);如係不須外線施工者(如增加電力設備),由則由新供股或檢驗股至現場檢驗後送電(依據用電種類之不同,一般用電由新供股負責,工廠、高壓電、餐廳、KTV、汽車旅館、大樓等用電則由檢驗股負責)。台電桃園營業處新供股、檢驗股、設計股人員於辦理A○○等水電業者所申請之用電案件時,應依該公司營業規則暨該公司桃園營業處之函示、備忘錄、新增設用電案件作業程序座談會紀錄等規定處理有關設戶標準、分戶用電、新增三相表燈用電,台電人員於至現場檢驗時,須將申請案件之全案資料(包括登記單、配線圖、竣工通知單等)帶至現場,並依現場實際狀況,對照案件資料檢驗線路、開關及用電器具是否相符,如符合即於「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上登載檢驗情形,若不符合,即以便條紙等敘明不符事項,前開登載之記錄表及便條紙等於返回營業處後,再由承辦人員蓋職務戳章確認,陳請所屬股別之派工及股長複核。 四、緣於八十二年至八十四年間,A○○、申○○、己○○等人分別於代理如民眾申請如附表二一至二三所示等用電戶向台電桃園營業處辦理用電申請時,明知該等申請案件有上述附表所示係以廢棄之公司申請分戶用電、或係變相經營汽車旅館、或係以不實地址申請用電、或係以分戶申請但實際未分戶、或係變相經營KTV、或係以不具備功能之用電器具以應付檢驗、或係以增建建物(即違建)申請用電,或係於申請時已有轉供之情事、或係以農田菜園噴霧用電申請,但現場無噴霧設備等不符合台電桃園營業處之送電規定,應不得逕予送電,詎申○○、己○○、A○○能順利完成送電,申○○、己○○、A○○三人並分別基於概括之犯意,而將不等之金額交付給B○○等人,共同基於犯意之連絡,在B○○等人於業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違法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而使台電人員逕予送電,足生損害於台電公司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茲分述之: ㈠B○○於負責附表一等申請用電案之檢驗送電業務時,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明知就其中編號(064)廣同機械申請案, 明知係以廢棄之長田發公司申請分戶用電;編號(121)柏 春企業社申請案,則係變相經營汽車旅館,有附表編號二十二之(三)、(四)(原判決誤載為附表編號二十一)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應不予送電,B○○、與同附表所示負責設計之癸○○在收受己○○致送之如附表所示不等之款項或接受宴飲之招待,B○○、己○○共同基於概括犯意,與癸○○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B○○、癸○○在各該承辦案件業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私文書(以下同)上,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而逕予送電,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㈡宙○○於負責附表二等申請用電案之檢驗送電或設計業務時,基於概括之犯意,明知就其中編號(025)甯建章;編號 (333)陳定捷;編號(354)盛達工程;編號(355)呂光 一;編號(358)邱建源;編號(375)黃睿鐘等申請用電案負責檢驗供電,有附表編號二十一之(二)、二十三之(三)、(四)、(五)、(七)、(十)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營業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於收受A○○、申○○致送之如附表所示不等之款後,分別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宙○○各該承辦案件業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而逕予送電,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㈢黃○○於負責附表三案件就其中編號(033)一大工業社, 褚志雄;(042)千寶實業;(052)福園餐廳;(129)三 江飲食店等申請用電案負責檢驗供電,明知有附表編號二十一之(三)、二十二之(一)、(二)、(五)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基於概括犯意,與附表所示上述案件一同負責檢驗送電之丙○○、寅○○及A○○、己○○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分別收受A○○、己○○致送之如附表三所示不等之款項或飲宴招待後就上述各該業務上承辦案件由黃○○、丙○○、寅○○在上述各該承辦案件業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而逕予送電,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㈣乙○○於負責附表四案件中,其中就編號(279)李阿獅; (306、307)張色等申請用電案之設計或檢驗送電業務時,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明知編號(279)李阿獅申請案;編號 (306、307)張色申請案雖均係以農田、菜園噴霧用電申請,但現場無噴霧設備,有附表編號二三之(十二)、(十三)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基於概括犯意,分別收受申○○致送如附表所示不等之款項後,申○○就上述代理申請之案件,並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乙○○在承辦案件業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而逕予送電,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㈤丑○○於負責附表五案件中,就編號就其中編號(353)黃 清木;明知有附表二三之(六)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竟收受申○○致送如附表所示不等之款項後,與申○○就上述代理申請之案件,並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丑○○在承辦案件業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而逕予送電,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㈥酉○○於負責附表六案件中就編號中,明知其中編號(374 )王佰祿、編號(396)郭松齡等案,有附表二十三之(九 )、(十一)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基於概括犯意,分別收受申○○致送如附表所示不等之款項,與申○○就上述代理申請之案件,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酉○○在承辦案件業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而逕予送電,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㈦壬○○於負責附表七案件等申請用電案之設計或檢驗送電業務時,明知就其中編號(255、326)陳鼎忠及李雅玲案;編號(366)詹俊汶案,有附表二三之(一)、(八)所示不 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基於概括犯意,分別收受申○○致送如附表所示不等之款項後,就上述承辦案件與申○○就上述代理申請之案件,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壬○○在承辦案件業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而逕予送電,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㈧戊○○於負責附表八案件等申請用電案之檢驗送電業務時,竟,明知其中編號(012)王年港案,有附表編號二一所示 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附表二十一之(一)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竟與該案件一同負責檢驗送電之未○○,在收受A○○致送之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後,與A○○上述該代理申請案件,並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戊○○、未○○在附表八所示該承辦案件業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而逕予送電,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㈨丙○○於負責附表十案件等申請用電案驗送電業務時,明知其中編號(052)福園餐廳 ;編號(042)千寶實業案有附表二二之(一)、(二)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基於概括犯意,與附表所示上述案件一同負責檢驗送電之黃○○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分別收受己○○致送之如附表十所示不等之款項,丙○○、戌○○、黃○○就上述各該承辦案件與A○○、己○○就上述各該代理案件,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丙○○、黃○○在上述各該承辦案件業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而逕予送電,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㈩寅○○於負責附表十一案件等等申請用電案之檢驗送電業務時,明知其中編號(033)一大工業社,褚志雄及(129)三江飲食店係申請用電轉供給鄰近之KTV使用,並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有附表二十一之(三)、二十二之(五)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基於概括犯意,與附表所示上述案件一同負責檢驗送電之黃○○收受A○○、己○○致送之如附表十一所示之款項及宴飲,寅○○、黃○○就上述該承辦案件與A○○、己○○就上述該代理案件,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寅○○、黃○○在上述該承辦案件業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而逕予送電,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癸○○於負責附表十三案件等件申請用電案之設計業務時,明知就編號(064)廣同機械係以廢棄之長田發公司申請分 戶用電,均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有附表編號二二之(三)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與附表所示上述案件負責檢驗送電之B○○收受己○○致送之如附表十三所示之款項引及宴飲,癸○○、B○○間就上述承辦案件與己○○就上述該代理案件,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癸○○、B○○在上述各該承辦案件職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而逕予送電,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未○○於負責附八編號(012)案件之檢驗送電業務,因該 申請案係變相經營旅館,並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有附表二一之(一)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竟與該案件一同負責檢驗送電之吳保財,在收受A○○如附表八所示之款項,未○○、戊○○就上述承辦案件與A○○上述代理申請案件,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未○○、戊○○在附表八所示上述承辦案件業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而逕予送電,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辰○○(已死亡,業經本判決確定)於負責附表十二等案件中之檢驗送電業務時,就其中編號(332)卓文勳係申請臨 時用電,但現場並無用電器具(抽水機),並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有附表二三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申○○交付送如附表十二所示之款項,申○○就上述承辦案件與辰○○就,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辰○○在承辦案件職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而逕予送電,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五、嗣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調查人員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分別前往六福水電行、廣陞水電行、富國水電行搜索,並扣得申○○、己○○、A○○等人所記載B○○等台電桃園營業處人員收受賄賂之富國水電行、廣陞水電行帳冊、六福水電行工作記錄簿。及申○○所有之開水機一台。 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相關之共犯、證人供述證據及文書等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第一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同法第一五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五九條之二、第一五九之三之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以及同法第一五八條之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之規定,係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始經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依同年二月六日公布施行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經查:本案係於年月日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繫屬於原審法院,此有原審法院收文章蓋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桃檢茂和字第六三五二號送審函可稽(見原審卷第一頁),依前開法條規定,對於提起上訴之案件,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審及本院於施行前就可得為證據之證據,已依法定程序調查者,其效力不受影響,仍得為證據。本案證人劉桂娥、王佰祿、鄭松齡、詹後汶、胡金水、呂芳國、李阿獅、林振麟、鍾年音、林秋栗、余信洲、簡銘賢、石名山、邱建源、黃睿應、王順成、地○○等人於調查局之偵訊筆錄,證人楊茂聰、林忠明、陳賢仁、黃建華、徐財發、黃睿或(八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三三號偵查卷附筆錄),證人王年港、林忠明、郭新榮、張廣森、黃睿或、吳學欽、邱福仁、陳賢仁、黃建華、徐財發(八五年度偵字第五三六號偵查筆錄),呂金龍、余信洲、謝明勳、林忠明、陳賢仁、李家順、黃建華、曾華昌、江國裕、戴美玲、子○○、邱雨亭、賴乾霖、楊茂聰、地○○(八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偵查卷筆錄),證人余信洲、林忠明、黃建華、曾華昌、戴美玲、邱雨亭、賴乾霖、楊茂聰、劉桂娥、王佰祿、詹俊汶、胡金水、李阿獅、林振麟、林秋榮、簡銘賢、石名山、邱建源、王年港、張廣森、黃睿或、邱福仁、呂芳國、呂學欽(原審八七年訴字第一一六四號卷二),及本案所有共同A○○、申○○、己○○、B○○、癸○○、乙○○、黃○○、宙○○、壬○○、宇○○、丑○○、戊○○、酉○○、丁○○、C○○、被告卯○○、天○○、午○○、亥○○、辛○○、庚○○、玄○○、巳○○、寅○○(原名陳善張)、被告丙○○、被告戌○○、未○○、辰○○(已死亡,原名彭泳富、彭冠傑)等人分別於於於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下稱北桃園縣調查站)、偵查之陳述,及扣案被告申○○、己○○、A○○等人所記載宙○○等人台電桃園營業處人員收受款項之富國水電行、廣陞水電行帳冊、六福水電行工作記錄簿、臺灣電力公司工程人員所使用之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臺灣電力公司桃園營業處七九年五月十九日桃區業督字第七九O五之一O六二號函、八十年一月十七日桃區業營字第OOO三號備忘錄、九二年八月六日函、九二年十月二十日函、八十年三月五日函就新增社用電案件作業程序座談會決議事項、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九五年八月二九日函、原審判決附表所列涉犯貪瀆之犯罪事實一覽表及被告等人及辯護人等於原審及本院歷次審訊中所提書證併附之附件書證資料、臺灣電力公司之用電登記單、用戶基本資料、新設及增設表燈、臨時用電、廣陞水電行帳冊、電腦記錄一紙、臺灣電力公司辦理新、增設分戶用電案之預防貪瀆調查專報、酉○○對照表、劉桂娥申請書、欣明鑄造公司歷年聲請供電文件、原審法院卷附蒸飯機照片、開水機照片、電熱水器照片、被告宙○○經辦之工作現場照片、台電公司送電規則、估價單、申請用電事項處理流程圖、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用戶王年港申請用電審理單、台電公司營業處會計紀錄、送電查詢單、八四年五月十日檢驗股之簽呈、竣工報告單、營業規則、簽辦單、違規行業實施電店行政處分作業之檢討專案報告、被告被告辰○○原名彭泳富彭冠傑之個人基本資料(已死亡)、低壓需量用戶電錶紀錄表卡、竣工通知單、電錶封印整理卡、新增設用電案件作業程序座談會紀錄、客戶供電名冊、林俊隆、丑○○指紋登記卡、台電送電流程圖、台電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備忘錄、臺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七九年五月十九日函等,業經原審、本院分別於上揭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施行前之調查及審判期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五條第一項及當時有效之修正前同法第一七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程序,提示筆錄並告以要旨,同時詢問被告等之意見,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不受前揭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第一項、第一五八條之三、第一五九之四等規定之影響(最高法院九四年度臺上字第四七一號、第一二二一號、第三七四二號判決意旨參考),被告癸○○及其辯護人辯稱:扣案同案被告己○○所記載宙○○等人台電桃園營業處人員收受款項之廣陞水電行帳冊無證據能力云云,自有誤會。至於其餘被告及其辯護人等則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未聲明異議。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A○○、申○○;己○○、B○○、宙○○、黃○○、乙○○、丑○○、酉○○、壬○○、戊○○、丙○○、寅○○、未○○等人對於上開犯行,業據渠等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本院卷六第一六八、一六九、一八一頁)、被告癸○○則矢口否認有何犯罪,辯稱:並無收受己○○之款項云云。本院惟查: ㈠按【台電桃園營業處七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桃區業督字第七九0五之一0六二號函】中討論決議事項第一點明確記載:「對於三相表燈之申請案件,設計人員現場勘查設計時,如發現用戶申請之用電器具容量與現場房屋容積比例似不合邏輯者,應拒絕設計並註明理由送回服務中心洽請用戶或承裝業者更改設備或註銷申請」;又【台電桃園營業處八十年一月十七日桃區業營字第000三號備忘錄】主旨載明:「奉諭有關受理分戶用電申請時,除依本公司營業規則有關設戶標準處理外,請依說明方式辦理。說明欄:第二點規定:設計人員設計時應複核現場面積是否相符,設計圖請加註實際面積及周圍用戶,如不符規定或不符邏輯亦應註明無法設計之原因,退還受理單位處理。第三點規定:檢驗送電人員應查對地址分戶場所及用電器具無誤始可接電」;另【台電桃園營業處於八十年三月五日就新增設用電案件作業程序舉行座談會】中所討論決議之事項:「第二項:(設計)1、查對用電現場位置、面積、地址(無門牌者註記於登記單)與申請資料內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或明顯不合常理者,應簽註清楚經主管(股長)核章送還受理單位,如發現現場有嫌疑之處亦應註明於設記圖面。2、現場場已有轉供電流、變相用電者,勿予設計;如有轉供或變相之嫌疑者,應先簽會受理單位辦理用戶承諾事宜。第三項(檢驗送電)1、用途、地址、器具容量相符,用電現場與所提供圖面相符並符合常理,各項器具固定且具有應有功能,檢驗送電後拍照附於屋內線竣工單內一併存查。2、登記單內用電器具及容量等各項記載如需更改,應於送電前先知會受理單位。3、不符規定勿予檢驗送電,並填製用電設備修改通知單處理,屬書面審查等之退件,亦應填註原因經主管核章後始可退件。4、如有轉供或變相用電嫌疑者,應先退還受理單位辦理用戶具結承諾。此有前開函、備忘錄、座談會決議等附卷可稽。被告B○○、宙○○、黃○○、乙○○、丑○○、酉○○、壬○○、戊○○、丙○○、寅○○、未○○、癸○○等人分係臺電公司桃園營業處檢驗股、新供股、設計股人員,於辦理被告A○○、己○○、申○○等水電業者如附表二一、二二、二三之申請用電案時,自應依照前開營業規則、函、備忘錄、座談會決議等所規範之內容予以審查各申請用電案是否符合該等規定,否則即屬違法送電,其事甚明。而被告A○○、己○○、申○○均為代理民眾向臺電公司桃園營業處申請用電之水電業者,對於上述附表所述代理申請用電案,應符合前開營業規則、函、備忘錄、座談會所規範之事項,始能准許供電,亦知之甚詳(原審卷四第六四、九八、一○○、一○三、二一二頁)。 ㈡證人即共同被告己○○先後於桃園縣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中供承: ⑴「(你於84‧11‧3在本站接受調查時之筆錄內容是否實在 ?)並不實在,本人願就帳冊中有關送電接地(、三)等內容提出補充說明。(「廣陞」公司遭扣押之帳冊中有記載「送電接地(或「送電、三」)及設計接地(、三),其他接地(、三)之真實意義為何?)本公司冊中記載有「送電」接地(、三)等「接地」或「、三」的意思是表示致贈紅包、招待吃飯、喝酒、送酒、茶葉或其他好處給台電桃園營業處相關承辦人的代稱。(你是否願意就貴公司遭扣案之帳冊中標示致贈紅包或其他好處並加以註記?)本人願就「廣陞」公司遭貴站扣押之證物編號:11「分類帳冊」其中送電接地(、三)、設計接地(、三)、其他接地(、三)致贈紅包或其他好處分條註記並簽名認證。(你就上述帳冊你註記「送紅包」之意義為何?)本人註記確認「送紅包」的思是以現金致贈給承辦該案件的送電、設計及其他的台電人員,做為要求加速流程、感謝辛勞的酬勞。(前述「送紅包」現金的額度如何訂定?送錢的時間及地點為何?由何人致送?)除了本行業(水電承裝業)長久以來的行規,對於一般用戶電錶(110或220伏雙相電錶)送電人員給予每個電新台幣(下同)200元的現金外,其餘200元以上每件的不同金額,依據送電電錶的大小、用途及是否轉供(其他場所)並參考送電、設計承辦人是否有收受現金或要求其他好處(如吃飯、喝酒、喝苶)之習慣,給予不同額度的現金或其他好處。本人承攬的案件交付紅包的,200元的案件是指示本公司原 來的會計小姐:子○○或蔡春梅至電力公司交付給承辦人,其他的案件部份是現場送電或設計時,親自交付給承辦人,或利用送電或設計完邀宴的機會,由本人私下致贈。除子○○、蔡春梅外,另在現場施的師父邱垂貴等人亦曾代本人致贈紅包現金給台電人員。(前述你承攬之案件依據電錶的大小、用途及是否轉供給予承辦人紅包其額度的標準為何?)本人係依據電錶容量的大小做初步致贈紅包多寡的依據,三相220伏單錶500~20000元。三相200/5雙錶3000~5000 元。三相400/5雙錶5000~10000元。另對於承辦人平時的習慣加以增減,或另外提供吃飯、喝酒或送酒、茶葉等好處。(該認證帳冊中有「廣同分戶送電、三」、「廣同機械設計、三」、「廣同派工接地」及「廣同抄表、三」你有註記「先送後拆表退回」(B○○)及「已送後拆表紅包退回」「吃飯送茶」(抄表派工)及「吃飯喝酒」(外包榮工處)的意義為何?)答:廣同機械送電案為本人在去(83)年6 月間承攬,因該案件私自移錶遭游姓百姓檢舉,台電桃園營業處人員至現場勘察,確有違規供電的事實,故命令拆錶。但該案件之前在現場設計及檢驗送電時,即分別致贈五萬元及三萬元的現金給檢驗股送電承辦人之B○○及設計承辦人(名字已忘記)要求給予方便疏通使本案順利通過。故在遭拆錶後,B○○及該案外線設計人先後退還該筆紅包。另外在本案拆錶之前,為要求前往現場抄電錶的榮工處外包人員及其派工能不要揭發移錶,並同意將已移走之電錶裝回原設計的地點,顯示無移錶之情況,而先後在83‧7‧26請抄表派 工(名字不詳)吃飯並送1500元的茶葉共花費5000元,另請抄表人員(名字已忘記)全體吃飯、喝花酒、唱KTV花費30000元來擺平。(83‧11‧9「東方之珠送電、三」你註記喝花酒、送茶、黃○○其意義為何?)「東方之珠」KTV送電案是同業「淮山」水電行負責人:阿三哥委託本公司來辦理供電,阿三哥的真實姓名我並不清楚,但渠住在桃園市○○○路「湘園」餐廳後方停車場巷子內。渠先要求本公司以「東方之珠」KTV的名義為該KTV送電,由於無法提供該KTV的營利事業登記證,證件不齊(之前曾由呂學琳的「元昱晟」水電公司申請,但遭退件)後來雖然申請「東方之珠」飲食店執照,補寄送件,但在審查時發現是東方之珠KTV變相申請用電,不符合土地分區使用規定,仍予退件。後來在83年11月間,再由阿三哥以該KTV旁民宅(桃市○○路758巷380弄7號1樓,由東方之珠KTV老闆租用)申請「三江」飲食店,取得登記證後,再次送件,而順利通過,第二次送件之日期為83‧11‧30。本人在送電當日至現場與黃○○(送電承辦人)、鄭清仁(台電桃園營業處巡修股職員)及東方之珠KTV負責人及內部人員等人會同檢驗送電,曾致贈茶葉給黃○○,KTV老闆(身裁與本人相近)亦送給鄭清仁該KTV公關筆(原子筆)及乙包禮物(是否為現金或其他物品無法從外表分辨),事後我並招待黃○○、鄭清仁、阿三哥及阿三哥的二位師傅至大興西路大三元餐廳吃飯,該筆(吃飯及送茶葉)共花費三萬元,事後以「三江」取得供電再轉供至東方之珠KTV。(為何該筆費用在83‧11‧9支出而非正式送電的83‧11‧30?另鄭清仁非 送電人員為何亦在現場?)原本台電公司已安排在83‧11‧8為「東方之珠」飲食店送電,本人亦先行提出三萬元預備 供公關的花費,但在前述情況發生後,延至83‧11‧30才送電,原先帳冊已經登記並未改動,實際支出的日期應該在第二次的送電完成時。另鄭清仁曾以電話關心本案件,且渠與阿三哥熟識,渠到現場是因阿三哥承攬東方之珠KTV水電工程及送電案的關係。(你有無其他補充?)沒有。(以上所說是否實在?均實在。」(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第六一至六五頁,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 ⑵「(在被查扣帳冊裏註明83‧10‧24李淑芬、許憲照相、三(B○○5000元何意?)意指是送茶葉及請B○○花了5000元。(在何處送茶葉給B○○及請他吃飯?)答:在楊梅的一家海產店請B○○吃飯,茶葉是他來我店裏我送他的。(在查扣的帳冊裏面有註明「送電接地、三」及「設計接地、三」及「其他接地、三」何意?)是我請台電的承辦人員吃飯喝酒及送茶葉、洋酒的意思。(帳冊裏註記「送紅包」何意?答:是送錢給台電檢驗送電的人員。問:送紅包的數目多少?)答:200、500、1000、200、5000元最多至一萬元 。(送錢多寡的標準?)動力用電送的錢較多,一般用電的話送的錢較少。問:(東方之珠」的案子有送紅包給鄭清仁否?答:鄭清仁是巡修股的,我不認識他。東方之珠老闆有拿給他原子筆、打火機及另有一包東西但我不知是什麼東西。問:這包東西用什麼包裝?)是用報紙包的。問:當時在何地?何人在場?答:在三江飲食店外面送的。當時有「阿三哥」及他的師傅二個及我及鄭清仁及東方之珠的人有二個在場。」(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第七一至七二頁,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偵查訊問筆錄)。 ⑶「……(你於84‧11‧10在本站接受調查時之筆錄是否實在?)均實在。(你在上開84‧11‧10筆錄中表示廣同機械案,遭台電查獲有違規供電而予以拆錶,該案設計及送電人員均已將你致送之紅包歸還,渠等退還紅包之時間、地點為何?另你有將此款項退還給業主?)廣同機械公司違規供電而遭拆錶,是在今(84)年六月間發生,本案設計承辦人之邱峯敏及送電人員B○○,確實在案發後,分別將賄款新台幣(下同)三萬元(設計)及五萬元(送電)退還,邱峯敏在拆錶後不久前來店裏將三萬元現金親自歸還,其時間約在84年六月間某日(確實時間已忘記),另B○○歸還時間較遲,渠是以電話連絡我到台電桃園營業處線路中心(武陵高中對面)內親交五萬元現金給我(確實時間亦不詳)。廣同公司並未要求本人退還原給付的工程款,而要求本公司增加該公司內部線路配置,由承包商邱垂貴施工,共計之工程款為六萬多元,由上述八萬元抵付,餘款由本人留存。(你為廣同機械申請用電之經過情形為何?如何約定抄錶人員不對本案違規供電進行舉發?答:廣同機械公司設立本在龜山茶磚路,從事機械生產,廠址係向游姓地主租用,該公司為擴充產能,另在公司對面購得農地興建廠房,亦從事相同之業務,但因屬違章工廠,無設立之證照無法向台電申請供電,「廣同」老板找本公司設法以其他方式供電,本人與地○○至現場查看後,瞭解與廣同公司共同向游姓地主承租土地從事翻砂工作的工廠已經燒燬,但廣同公司仍以該翻砂工廠的電力(101馬力)進行生產,(即廣同與該翻砂工廠係用同一 電錶,但電錶登記用戶為翻砂廠)於是本公司提出以該已燒燬工廠用電分戶之方式,以電費單向台電申請分戶供電,而致贈賄款給設計的癸○○及送電的B○○對於本案以廢棄的工廠不得分戶供電之內情不以揭發,審核通過。在供電後再以管線將分戶之電力轉供至對面違章工廠使用。由於本案係違規轉供,為避免抄電錶人員揭發,本人另要求B○○邀約負責抄表的退輔會外包抄錶人員(名字不詳)四~五人由本人作東請渠等吃飯並至KTV唱歌(共花費三萬元),並當場將廣同轉供之情事說明,要求渠等幫忙不予揭發,由於渠等同意配合,得以使廣同違規供電長達一年之久直到游姓地主檢舉揭發遭拆錶為止。(83年間貴公司分類帳冊中有「其他接地」之意義為何?)83年本公司分類帳冊中有「其他接地」乙項,其中催外線接地是指催促外線施工的工程隊加速施工的餐費支出。‧‧‧。服務所「接地」(、三)是指給予當地台電服務所編電號承辦人的「接地」。在該分類帳冊中已有致贈送電及設計「接地」之案件,在「其他接地」中亦有該案名者,表示是致贈該案當地服務所承辦編電號者的「接地」,另「調件接地」是致贈台電桃園營業處服務中心:張能志,作為渠向核算股調閱過去用戶用電申請表的酬勞。「轉件接地」是給予該案件原申請的服務所承辦人「接地」,要求將該案件轉至桃園營業處處理(表示案件用電應由桃園營業處送電、設計,不屬地方服務所處理)。開再封印「接地」是因用戶電錶燒壞,必須拆封條修理,由新供股值班人員前往處理再封印的酬勞。借錶「接地」是向承辦人:黃錦雲填表先調借電錶供營業者先行接電使用之酬勞。「改圖面」接地是請負責審圖的承辦人修改原送交之屋內設計圖的酬勞。指定派工,是要求檢驗股或新供股派工指定送電承辦人(能配合本公司各類案件送電)的酬勞(每件依據案件大小致贈1000元~數千元)。審圖「接地」係給予審核本案的承辦人。而在李淑芬、許憲榮、照相接地(B○○)是指該案已經由B○○送電,但送電當時的擺設器具尚未齊全,依規定必須照相存證,事後由股長抽查,B○○在業者將器具準備好了之後,再前往照相存證存查……」(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第一一九至一二三頁,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調查站訊問筆錄)。 ⑷「……(淮山水電行委託你辦理東方之珠KTV送電案件,現場檢驗是在那裡?)三江飲食店。(申請電力多少?)三相380V,99馬力。(當初申請供電的目的?)飲食店用的 。(三江飲食店老闆是誰?)我不知道。」(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第182頁,八十四年十二月一日偵查訊問 筆錄)。 ⑸「……(提示:本站依84‧11‧3搜索廣陞水電行扣押物編 號:「11」、「12」、「13」之帳冊資料及台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所提供之各用電申請案件資料彙整所製之「台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受賄人員名冊」乙份)該份名冊上所登載之資料內容是否均正確?)『經詳閱後回答』是的,該份名冊中,除少部份案件致送情形有誤,89年以後由本公司另一股東地○○所承攬的案件,致送賄款不清楚已由我或貴站人員予以改正,並由我捺印確認。其餘之內容全部正確,上開申請案件均為廣陞公司所代辦處理。(依上開台電申請案件的資料顯示,廣陞公司所承攬之案件並無使用廣陞公司的竣工單,台電申報竣工送電,其原因為何?)廣陞公司在去(83))年四月成立後,即向呂春水所開設的「佑春」水 電公司及由呂學琳所開設的「元昱晟」水電公司購買「尚益」、「信億」、「長億」等工程行的竣工單(每張二百元),用在由「廣陞」承攬送電的案件上。因廣陞只負責送電方面的業務,其他水電工程由原承包商負責施工,不代承包商報稅,故只有向其他業者購買竣工單申報送電而不使用「廣陞」名義,來避免工程費用累加在本公司所必須繳交的龐大稅金。上開案件均是由廣陞公司所承攬的。(依據上開你簽捺之「台灣電力公司桃園營業處受賄人員名冊」中你致贈台電桃園營業處承辦人員的賄款金額由數百元至數萬元不等,其原因為何?)(由於送電的案件有合法及以合法的證件來掩護非法轉供、分戶、增設等案件,有不同的類型,我依據案件類型的不同給予台電桃園區營業處承辦人不同金額的賄款,我將上開案件分為一般合法案件、較大容量的合法案件及非法轉供、變相營業等案件。……(非法轉供、變相營業之案件類型為何?金額若干?):非法轉供、變相營業之案件,係該案件由本公司承攬送電,雖有合法的證件,但用電戶預備在供電後,做變相使用,台電送電人員在設計及送電時均已知本案件所擺設之用電器具,均為水電業者提供,僅做為照相存證之用,或新申請之案件用戶並非真正要用電者,僅做為轉供的處所。為求供電的順利,除設計、送電承辦人員做事先的溝通,而渠等亦知此類案件有變相使用者,在名冊中的案件有編號:○四二「千寶實業」案,係申請分戶轉供營業使用。○五二「福園餐廳」增加設備是要轉供給隔壁的特種行業「花園酒店」使用。○六四「廣同機械」案,是變相營業移錶,後來遭台電查獲拆錶。一二一「柏春企業社」案是變相做為汽車賓館用電,一二九「三江飲食店」是轉供KTV使用。上述案件設計或檢驗送電人員事先均知情案件實際的用途。金額依據用電容量大小,在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給予承辦人員的賄款。(你致贈上述賄款的時機及方式?)我致贈上述案件的賄款,均是本案件設計、送電的當日或三日內,現款給予承辦人。地點多是在案件的現場。(你與表列台電受賄人員有無恩怨?)沒有恩怨。……(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第二一三頁反面、一八八至一九一頁,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 ⑹「(你在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一月十日於本站之供述有關非法轉供、變相營業之用電申請案是否實在?)非法轉供或變相營業的用電申請案計有編號:○四二、○五二、○六四、一二一、一二九等五案,該五案確實由我代申請戶向台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台電桃園區處)提出供電申請案。(『提示:編號:○四二號台電申請供電案資料』前開資料申請供電源由,過程為何?)『經被調查人詳閱後作答』該份天寶實業有公司用電申請案係因紡織廠房設備用電馬力不足,委託本(廣陞水電)行施工,分戶申請供電。(前開編號○四二號申請案,分戶狀況為何?)天寶實業有限公司因擴廠,新增設備馬達未取得桃園縣政府核准設備馬力文件,而以分戶另設千寶實業有限公司於同址,僅以木板隔間,由於該案由我負責線路施工,所以我記憶很深。(前開申請案分戶狀況,台電負責檢驗供電官員,是否知情?)天寶、千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木板相隔,分戶狀況甚明,台電桃園區處檢驗股黃○○、宇○○共赴現場檢驗送電,當然清楚。(用電分戶目的為何?)由於工廠設備增加,電力供應不足,又無合法設備馬力文件,遂以分戶方式,新增電錶供電,變相增加電力供電量。(黃○○、宇○○兩位官員是否知道前開申請案之分戶目的?)以黃○○、宇○○在台電桃園區處的資歷當然瞭解前開申請供電係以假分戶方式增加工廠電力供電。(黃○○、宇○○是否核准前開供電申請案?)我於領電錶時,備妥新台幣(下同)四萬元交給天財,地點在台電桃園營業區處大樓後方倉庫,黃○○、宇○○並未刁難即予核准供電。(『提示:編號○五二台電申請供電案資料』前開申請案源由為何?)『經被調查人親閱後作答』該案係桃園電力顧問黃文良電機技師委託本行代為申請用電;主要是大樓(桃園市○○路○段二六七號)的福園餐廳新設備容量。(福園餐廳為何擴增供電容量?)據黃文良技師表示,桃園市○○路○段二六七號屋主除租予福園餐廳經營外,另租二、三樓給花園酒店營業,由於花園酒店無法申請供電,遂委由福園餐廳以增設供電量申請增供電力,轉供花園酒店營業使用。(前開福園餐廳申請案,你代為申請時,花園酒店是否業已營業?)花園酒店確己營業,就是轉接福園餐廳的電力不敷使用,才以新增供電為申請。(負責前開申請案檢驗供電的台電桃園區處官員係何人?)黃○○帶班,丙○○陪同,渠等同屬檢驗股人員。(黃○○、丙○○二人是否知悉該申請案係轉花園酒店使用?)由於該案是增設馬力,所以將原小馬力電錶改以大馬電錶,而同時花園酒店亦轉接該電錶電力營業,電錶上即有外接予花園酒店的電線,黃○○、丙○○當然看得出來係轉供使用。(黃○○、丙○○是否核准前開申請案?)檢驗供電當日,我在領錶時,交付一萬元予帶班檢驗的黃○○,取得核准檢驗的意思聯絡;當天,該申請案即獲准供電,黃○○、丙○○二位官員於現場檢驗未提出任何質疑供電路異狀。(『提示:編號○六四台電申請供電案資料』前開申請案源由為何?)案係由址設龜山鄉舊路村免子坑二號之一右側之廣同機械公司負責人張廣森委託申請分戶供電,由於原址曾發生火災,依規定需待重建恢復原狀始能再用原電錶,為買通台電官員,便利原電錶分戶使用,我以三萬五千元意思聯絡檢驗官員B○○核准檢驗供電,但上述款項,B○○後來又歸還給我。(檢驗股B○○為何將三萬五仟元歸還給你?)承租戶張廣森於申請分戶供電後,另於前址附近加蓋廠房,且私接原分戶申請電力,引起游姓屋主(綽號:阿不拉)不滿,檢舉張廣森分戶申請不法;不久,就接到B○○要我去拆該戶電錶,並告知上情,我拆除電錶,並繳還B○○本人,B○○就把三萬五千元退給我。(B○○為何要你去拆錶?)B○○明瞭分戶轉供是不合規定。(前述你與三萬五千元給B○○,何以和帳冊登載有異?):帳冊內之金額含招待B○○喝酒、吃飯花費。(『提示:編號一二一台電申請供電案資料』前開申請案源由為何?)該案係申請人黃睿彧委託將一般用電改為三相用電,由於地址位於山坡地,且申請戶附近已剷平,明顯係作工廠用,我以十萬元工程款含配線、申請手續費取得施工權。(實際材料施工花費?)四萬五千元。(其餘花費?)由於擔心該案申請戶周遭土地剷平,會成為台電檢驗員刁難藉口,除三萬元交付檢驗現場供電官員B○○外,另於隔日招待B○○,由水電師傅王日國陪同共赴桃園市○○路華美酒店飲酒。(『提示:編號一二九台電申請供電案資料』前開申請案源由為何?)『經被調查人詳閱後作答』該案係三江飲食店申請增設電力。(既然係三江飲食店所提申請案,何以有東方之珠飲食店之登記單暨峻工報告單?)三江飲食店址設桃園市○○路七五八巷二八○弄七號,我赴前址時,即發現三江飲食店內有部發電機使用,係供給位於三江飲食店後方的東方之珠KTV電力。而原東方之珠KTV申請供電係元昱晟水電行的呂學琳代辦,但因屬特種營業項,未獲核准,改由我辦理,我則連同三江飲食店併案辦理,故內附資料有東方之珠飲食店字樣,而東方飲食店亦即東方之珠KTV。(你接辦東方之珠KTV用電申請過程為何?)由淮山水電行老板張貴杉負責線路施工,以三江飲食店申請增設電力,轉供東方之珠KTV使用。(你接辦東方之珠KTV用電申請時,東方之珠是否已營業?)是的,使用電力係由三江飲食店及店內之發電機供給。(三江飲食店提供東方之珠KTV使用之發電機擺設位置於何?)於三江飲食店內錶箱位置旁,由編號一二九台電供電申請案資料所附照片中,錶箱所在位置旁鐵板後方即發電機存放處。(前開申請案,是否核准供電?現場檢驗送電官員何人?)經檢驗員陳善張、黃○○檢驗後核准供電。(陳善張、黃○○二人是否知情該申請案係轉供東方之珠KTV使用?)陳善張、黃○○持申請案所附資料至現場檢驗,文件資料亦載有東方之珠飲食店、三江飲食店字樣,陳善張、黃○○知道轉供事實。(前開申請案,你是否亦行賄陳善張、黃○○二人?金額若干?)我、張貴杉、陳善張、黃○○及另一位台電官員鄭清仁於檢驗當日中午,在桃園市○○○路的大三元餐廳(海產店)共餐,並將現金一萬元交付帶班的黃○○。」(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二三四至二三八、二四五頁,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 ⑺「(替千寶實業申請供電案件,有交給黃○○、宇○○四萬元?)有。(何時地交付?交給何人?)送完電在現場交給黃○○。(為何要交四萬元給黃○○?)以前就這樣。(千寶實業與天寶實業是否同一老闆?)是。(當時本件以何名義申請送電?)分戶。(當時是否天寶實業沒有縣政府核准的馬力文件,才以分戶方式申請供電?)是。(這兩家公司在同一工廠內,以木板隔間而已?)是。(你拿四萬元給黃○○時,宇○○是否知道?)黃○○帶班的,我就交給他,宇○○是否知情我不知道。(在調查站筆錄你是供稱你去領錶時,在台電營業處大樓後面倉庫交給黃○○的,剛才為何又說在現場交錢?)應該是領錶時倉庫交才對(按即臺中武陵中學配電中心)。(你替福園餐廳申請供電案件,有交給黃○○、丙○○一萬元?)是。(何時地交付?交給何人?)領錶時在倉庫交給黃○○。(為何要交一萬元給黃○○?)一般送電都是這樣。(這次申請供電是要轉給花園酒店用的?)這是我後來才知道的。(黃○○、丙○○到現場檢驗時,就看出來電錶上已有外接給花園酒店的電線?)送電時我沒有到現場。(這個案子是將小馬力的電錶改成大馬力的電錶?)是。(是否因為花園酒店無法申請供電,才以福園餐廳增設馬力的方式申請?)我本來不曉得。(你申請供電當時,花園酒店已否開始營業?)是。‧‧(替廣同機械申請供電案件,有給B○○五萬元,給癸○○三萬元?)是。(何時、地交付?)送電當在現場交給B○○。癸○○是來我店裡,我交給他的。(調查站裡你是供稱這個案子交給B○○三萬五千元,為何現在說是五萬?)我是給他五萬元,後來人家檢舉,電錶拆掉後他還我三萬千元。(B○○在那裡還你三萬五千元?)他通知我到他公司去,在領電錶處他還我的。(替相春企業社申請供電案件,有交給B○○三萬元、廖游聯一萬元?)領錶時在台電公司交給B○○。廖游聯是在設計當天在現場交給他。(你在調查站為何供稱在現場交給B○○三萬元?)這件是在現場才對。(這個案子隔天由你的師傅王日國在華美酒店招待B○○?)是的,我也有去。(替三江飲食店申請供電案件,有交給陳善張、黃○○三萬元?)那是包括吃飯及唱歌的錢。(實際交多少錢給何人?在何地?)在現場交一萬五千元給黃○○。(這個案子申請供電是要給東方之珠KTV用的?)我之前沒有去,送電那天才去的。(這個案件在申請時就附有東方之珠飲食店資料?)是。(黃○○在現場時是否知道是要給東方之珠KTV用的?)對。(『提示調查站所製作之明細表』與你帳冊所載是否相符?)一樣。錯誤的部分我有更正蓋手印。(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第二五四至二五七頁,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偵查訊問筆錄)。 ⑻「……(『提示黃睿彧新設用電登記單』本件是否你代辦的?)是。(這件你到現場幾次?)兩次。(台電承辦人員何人到場?)第一次是B○○、戊○○去,領錶時有看到派工單,這次去我不在場。第二次是B○○帶班的,我有去,沒有看到戊○○。(本件申請供電,是否你事先將電錶固定好的?)是。(本件建築物型態?)木屋。(本件送電你有送給B○○三萬元?)送現金是二萬元,另一萬元是吃飯喝酒的。(二萬元在那裡交給B○○?)現場。(在那裡請他吃飯喝酒?)中正路華美餐廳。(吃飯在場的有那些人?)王日國、還有水電師傅。(本件有無記帳?)有報給會計。(『提示帳冊編號11-3F頁十月二九日欄』是否這項?)是 ,傳票編號二五八。(該欄項為何註記「(劉)」?)這三萬元是股東地○○先拿出來的。(申請本件用電,B○○是否知道是要做汽車賓舘用?)答:不知道。送電那間是二層樓木造房子,約四、五十坪。這間房子後面有空地已剷平,地基已打好,有看到柱子頭。(本件為何要送B○○二萬元並請他吃飯?)因原來器具線徑不夠大,不可以送電,拜託他先送,後來我們再換。(本件是否林正發委託你代辦的?)是。(廣同機械申請供電那件,廣同公司原本有無電錶?)與長田發特種金屬公司共用電錶。(廣同機械是否新建廠房才叫你申請分戶用電?)當時廠房還沒蓋。(張廣陞稱是新建廠房蓋好,才委託你申請供電,有何意見?)只有整地,廠房還沒搭起來。(黃松進委託你申請供電案件,是否記得經過情形?)要看登記單。」(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第二七五至二七七頁,八十五年二月三日偵查訊問筆錄)。 ⑼「……(何時與地○○合夥做水電?)八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何時拆夥?)八十三年底,八十四年以後就各做自的。(拆夥後營業處所是否在一起?)在一起使用同一個會計小姐。(廣同機械何時通過檢驗送電『提示登記單』八十三年七月份。(廣同機械電表何時拆回?)八三年九月或十月。(當時長田發公司是否火災燒燬?)有燒到一部份。(廣同機械是否以長田發公司分戶申請供電?)是。(廣同機械是否以長田發公司燒燬之廠房申請分戶供電?)是。只燒到部分。」(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第二八o、二八一頁,八十五年二月三日偵查訊問筆錄)。 ⑽「(福園餐廳那件為何要送錢?)當時進屋線還沒接好,我要他先送電,原一、二、三樓就共用電表。」(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第二九一、二九二頁,八十五年二月八日偵查訊問筆錄)。 ⒒「……(福園餐廳這件你有送一萬元給黃○○?)是。(這件你有無到現場去?)檢驗送電前就有去。‧‧(本件為 何要送黃○○一萬元?)現場有擺冷氣,但線路還沒配好 。(是否送電後要給花園酒店使用?)是。(廣同機械那 件你有送錢給B○○、癸○○?)有。後來電表被除,他 們將錢退還我。(本件為何要送錢給承辦人員?)尚未 完成隔間,要先送電。(送給B○○多少錢?)向會計報 五萬元,部分是請他喝花酒用掉了,我拿現金三萬五千元 給他,後來退還。(柏春企業社這件你有送B○○三萬元 ?廖聯鴻一萬元?)B○○部分,我請他喝花酒用掉一萬 元,現金交給他二萬元。廖聯鴻部分是請他喝花酒用掉一 萬元。(三江飲食店那剪你有送三萬元給黃○○?)送完 電那天午我們在大興西路一家海產店吃飯,吃飯時我送一 萬元給他。……(去現場檢驗送電黃○○是否知道要轉供 ?)知道。(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二九六至二 九九頁,八十五年二月九日偵查訊問筆錄) ㈢證人即共同被告A○○先後於桃園縣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中供承: ⑴「(你於84‧11‧3在本站所做之調查筆錄是否實在?)部 份不實在,今日我補足說明。(本站人員於84‧11‧3依法 搜索富國水電行,搜索扣押六客戶帳冊上載有支付給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人員金錢,該些金錢做何用途?)貴站人員於84‧11‧3依法搜索並扣押本人經營水電行中的帳冊,內載 有支付給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人員的金錢,該些金錢是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人員介紹客戶給我承做之介紹費用。(上開帳冊中載有「送電」、「設計」-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人員姓名、金額、字樣,請說明其意義為何?)查扣帳冊中載有「送電-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人員姓名、金額」係指台電公司送電至申請用電場所,台電營業處人員會同檢驗時,送給該檢驗人員之「茶水費」。「設計-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人員姓名、金額」係指本公司代理客戶向台電申請用電,於報竣工時需附室內電力配置圖,該室內電力配置圖係請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人員利用公暇之餘為本水電行承劃電力配置圖之費用。(提示證物編號03-10三相送電帳冊中第二頁「8 /10陳俊旺、分戶、八德鄉○○路腳2號-F左側、200000 、戌○○0000000詹30000(詹30000以鉛筆書寫,餘以原子 筆書寫)」其中「詹30000」是係何義意?答:(經閱後作 答)該意義係指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人員戌○○介紹了陳俊旺該客戶給本水電行承做,總工程款新台幣廿萬元,「詹30000」係指給戌○○新台幣(下同)三萬元之介紹費用。又 貴站查扣本水電行帳冊中類似該字樣的記載,都是這個意義。(問:『提示:帳冊編號05客戶送電收支單給送電宙○○1000』,問該意義為何?)(經閱後作答)該意義係指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員工宙○○會同檢驗送電時,給宙○○一千元之茶水費。貴站查扣本水電行帳冊中有類似該字樣的記載,都是這個意義。(你前述致送茶水費給台電公司人員,其原因為何?)我怕台電公司員工刁難影響送電,所以會同檢驗時,送點錢給台電員工示好。(問:上開交付台電公司員工茶水費之時地?)交付台電公司員工茶水費均是在一起會同檢驗畢時在現場交付。(問:在本站查扣之帳冊中致送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員工之茶水費為何有多有少不一致,狀況為何?)會給茶水費之申請案基本上台電公司檢驗人員均知悉該電未來會轉供(業者移作他用)至於茶水費金額不同視工作時間、日期(如例假日等)及與檢驗人員私交上之不同而定,並沒有一定的行情。(問:你前述代理客戶向台電公司申請用電,台電公司檢驗人員如何知悉用電未來會轉供?)台電公司人員與我至現場共同檢驗時,有的會質疑申請用電之用途,我均會告知供電後將移做他用,而有的申請案與台電公司人員至現場檢驗時我會主動告知供電後之未來真實用途。(台電公司檢驗人員明知未來電力將轉供他處,該申請案係如何通過供電檢驗?)我會於事先依申請用電量, 將適當的器具(道具-供檢驗用)擺置在現場供台電公司 檢驗人員拍照存證,故而該等申請大部份會通過檢驗,未 通過檢驗則再多加裝器具,最後依然可以過關,通過檢驗 ,部份台電公司檢驗人員明知該些器具是道具係供檢驗之 用。(你有無補充說明?答:我經營水電行為了生意的發 展與延續及競爭,送紅包給台電公司人員是不得已之情事 ,希司法單位能給予自新的機會。(你與台電公司桃園營 業處人員有無恩怨或債務關係?)我與台電公司桃園營業 處人員之間並無恩怨,至於債務方面,僅有許文志向我借 了一張今年某月間幾千元的支票,支票金額我已忘了,詳 細日期亦忘。(以上是否都實在?)都實在。」(八十四 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五四至五六頁,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桃園調查站訊問筆錄)。 ⑵「……84.11.10(戴美玲在你水電行工作多久?)工作有四、五年。在二年前離職。‧‧(查扣的帳冊都是戴美玲寫的否?)二年前都是戴美玲寫的。(和戴美玲很要好否?)我和她很要好也有同居過。(戴美玲平常暱稱你「老公」否?)是。(北威公司申請供電案你有拿一萬元給亥○○否?)我有拿一萬元給亥○○但不記得做何用途。(北威公司申請供電做何用?)我忘記了。(查扣帳冊編號038第四、五 頁客戶王年港、游景成項下註記曾忠善30000元何意?)是 他介紹工程給我,我拿給他的介紹費。……。」(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七十、七十一頁,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檢察官偵訊筆錄)。 ⑶「……(龜山鄉歐香汽車賓舘之用電是否由你申辦?)的,是本人申辦的。(何人委託你申辦的?)泰鳳電氣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建華委請本人申辦的。(前述歐香汽車賓館用電之申請名義?申請電量?)歐香汽車賓舘用電係以「一大工業社」之名義申請。申請用電量為380伏特99匹馬力。( 歐香賓舘若以「賓館申請,是否可以核准申請供電?)該地屬工業用地,無法以「賓舘」名義申請。(歐香汽車賓舘用電以「一大工業社」名義申請,台電公司人員是否知悉該申請用電案係以「一大工業社」之名申請,而實際用電則為供歐香賓舘用?)歐香汽車賓舘之用電係以「一大工業社」之名提出申請,該賓舘業者有將一大工業之相關資料提供給本水電行,以利提出申請,申請期間台電人員設計該工業社外線時,賓舘尚未興建竣工,僅有地基而已,故該設計人員並未質疑,迄建物完成,水電配置完後,我向台電公司報竣工,申請檢驗供電,台電公司之檢驗員至現場勘察時,向我質疑該建物分明為賓舘,為何以工業社名義申請供電,我則表示詳情不清楚,但證件齊全(指工業社相關證件)要求供電。(問:前述歐香賓舘供電案,台電公司有無供電?)台電公司人員第一次至現場檢驗時,提出前述賓舘之質疑外,且用電量大,而需要用電之設備不足,所以不同意供電,我則連繫黃建華再提供設備,另將狀況反應給賓舘業者,業者則透過關係向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檢驗股股長說項,我則在黃建華補充設備後,再向台電公司申請要求檢驗,以便供電,結果順利完成供電事宜。(前述申請案,你有無向台電人員行賄?)有的,在當日檢驗送電時,我在賓舘現場以二萬元現金(沒有包裝)交付給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檢驗人員。(問:上述檢驗人員係何人?)該供電案有二位台電公司檢驗人員,我將二萬元現金交給黃○○,另一檢驗人員為何人我已忘。(前述陳賢仁申請用電案及歐香賓舘供電案,你行賄台電人員有無記帳?)我沒有記帳,但這兩案都是我經手,印象深刻。(本站查扣富國水電行帳冊,證物編號03-2、03-8、04-1、04-2、5、6、8上載有交付給台電公司人員 戌○○、亥○○、陳富里、曾忠善、宙○○、陳錫灝等人之金錢記載,為何「陳賢仁申請用電案」及「歐香賓舘申請用電案」之行賄金額未有登載?)上開台電公司人員戌○○、陳富里、曾忠善在帳冊上載有金錢支付,係詹等有介紹工程給我做,所給的介紹費,亥○○、陳錫灝二人則是幫本人經營之富國水電行繪製設計圖之設計費,宙○○的記載,則是行賄金額,帳冊中的行賄金額並非每一筆我都有交待會計小姐登錄。(你有無補充?)沒有。(以上是否實在?)實在。(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第一二五至一二七頁,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桃園調查站訊問筆錄)。 ⑶「……(提示:本站84‧11‧3依法搜索富國水電行,依扣 押帳冊資料編號3-2、3-8、4-1、4-2及台灣電力公司桃園營業所提供之公用電申請案件資料彙整所製之「台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受賄人名冊」乙份)該份名冊上所登載之資料內容是否正確?)『經詳閱後作答』除了「編號032台 年金屬,金額新台幣100000元」有意見外,其他均正確,申請案件亦是由本(富國)水電行辦理。‧‧(台灣電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受賄人名冊,編號032台年金屬,金額新台幣( 下同)十萬元你有何意見?)答:該申請案係別的水電行借牌向台電申辦的,但那一家水電行借牌辦理的,我記不起來,而十萬元不是花在送電之申辦案,但肯定的是十萬元是用在台電人員身上,可能是吃飯的花費。(你對提示之「台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受賄人員名冊」其中受賄金額你有無意見?)我沒有什麼意見,原則上我經營的水電行登錄帳冊給台電公司人員的金額,即是行賄台電人員的金額。(你行賄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人員為何行賄金額不同?)行賄金額不同原因很多,如趕時間送電的、供電人員與我個人交情不同、案件大小及複雜性,所以行賄金額自然有差異,就如同我辦埋的水電工程案件,收費上不同是一樣的,不是每一個案件都是一樣價錢的。(台電人員赴現場送電,有時一人,有時二至數人,你如何致送行賄金額?)假如一個人來送電,我則將行賄金額直接交給此人,但有時送電人員二人以上,我則交給其中一人,由渠等自行處理。如何分配我不清楚。(你行賄台電人員方式?)我都是以現金在送電當日現場交付。(你有無補充說明?)沒有。」(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第一八六、一八七頁,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桃園調查站訊問筆錄)。 ⑷「……(你於84‧12‧20所做之調查筆錄,所述是否實在?)實在,貴站有何問題,我願提出說明。(『提示:案件編號033』歐香汽車舘以「一大工業社」名義申請,台電公司 送電人員黃○○是否知悉該電係將用於轉供歐香汽車賓舘?)『經閱後作答』台電送電人員黃○○至一大工業社檢驗送電時,該工業社房舍即為賓舘型式,所以黃○○知悉成立工業社是幌子,事實申請用電是轉供給歐香汽車賓舘。(「一大工業社」內之機設備(冷氣機、空壓機、射出機……等)事後如何處理?)由一大工業社自行拆除。(『提示:案件編號012、……、025』提示之上開案件,你可否說明該類案件情形?)『經每案逐一閱後作答』提示之案件,申請送電案僅是一種程序,完成送電後均用於他途,台電送電人員均知悉送電後用於他途,但仍送電。(申請用電之機具設備,來源為何?)上述案件有的機具設備是我提供,有的是客戶實際需求的。(上開案件你可否指出那些機具設備是由你提供、那些是客戶的?)我無法明確指出了。(『提示:案件編號012』)你可否說明當日送電情形?)『經閱後作答』 該案是82‧11月間,時日已久,我記不起來了,且送電案件並非每件都要本人到場,有的是請我僱用之水電師父前往處理的。……『提示:案件編號25』請說明案件之送電程序?)『經閱後作答』該案送電人員為宙○○,申請供電後亦是變相使用。『提示:案件編號22』請說明案件之送電程序?)『經閱後作答』該案件以「菜園噴霧」申請,完成供電後,則轉為他用。台電送電人員為乙○○。(「菜園噴霧」噴什麼?)農藥。問:案件編號012……、025、……033 之檢驗人員為何?受賄金額?)012案件檢驗送電人員戊○○、 未○○。受賄金額30000元。……。025案件檢驗送電人員-宙○○,受賄金額12000元。……。033案件檢驗送電人員-黃○○,受賄金額20000元。(上開行賄台電人員,有收受 者一人、二人或數人,你如何交付?)受賄對象一人者,即為該人,但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我則交給其中一人,至於交給其中那一個人,我無法記憶。(你有無補說明?)前述案件,台電檢驗送電人員均知送電後即變相使用,提供之現場機具、設備目的,是供台電人員照片檢查之用。(以上是否實在?)實在。(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第二三一至二三三頁,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桃園調查站訊問筆錄)。⑸「……(你替一大工業社申請供電案件有交給台電檢驗員黃○○二萬元?)有。(你在何時、地交給他?)送電當天在一大工業社送完電後交給他。(當時歐香賓舘是否開始做生意?)沒有。當時賓舘外觀已經好了,只是還沒裝潢。(為何要送給黃○○二萬元?)他第一次來時,因為機器不夠,他就把電錶拆回去,隔了二天他來時,我已補充好器具供他照相,他就送電。拿錢給他是為了要他趕快送電。(黃○○是否知道供電是為了要經營賓舘?)知道。……C○○二萬元?)是。(何時地交付?)送電當天在現場交……(替�� 建章申請供電案件分別有給宙○○、戊○○一萬二千元?)答:是。(何時地交付?)忘記了。問:為何要給錢?)忘記了。……(『提示調查站所做台電人員收賄名冊』與你帳冊記載是否相符?)相符。(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第二五一至二五四頁,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偵查訊問筆錄)。 ⑹「(一大工業社申請供電時,是誰委託你的?)王姓水電業者。(褚志雄有無跟你聯絡?)沒有。(當時是以何目的申請供電?)塑膠成型工廠。(申請供電時建築是否已蓋好?)是。(內部裝潢及隔間已完成?)送電那間沒隔間。(建築物是否連在一起?)是。(建築物是否看得出來要作賓館?)應該可以看得出來。(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第二六六、二六七頁,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偵查訊問筆錄)。 ⑺「(替陳鍚財、��建章申請供電案件,有無送錢給新供股的 宙○○、檢驗股的戊○○?)申請人��建章那件是林秋榮委 託我的,我收到的工程款才三萬六千五百元,印象中這件應該是宙○○來送電,因我自己收到的工程款不多,我送給他錢應只有一千~二千元。申請人陳錫財那件我就沒有印象。(『提示帳冊04-2』2月23日那欄有記載「��建章、陳錫財 送電支出12000元」,是否確實?)確實,但陳錫財那件送 電經過我較沒印象。(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第二七o至二七二頁,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偵查訊問筆錄)。 ⑻「(王年港申請供電案件,是否林忠明介紹你的?)是。(林忠明做何業?)水電。(王年港的建築如完成後水電工程是由林忠明承攬?)我不清楚。(建築物是否在水電工程完成後才申請供電的?)是。(林忠明稱本件在他做水電工程時,內部裝潢已完成是旅舘?)已經隔間,每間都是套房式,尚未有床組。(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第二七七、二七八頁,八十五年二月三日偵查訊問筆錄)。 ⑼「……王年港那件你有送三萬元給戊○○?)是總共申請三件。(為何要送三萬元給戊○○?)有隔間裝潢看得出來要做賓館用,是套房設備。(褚志雄一大工業社那件有送二萬元給黃○○?)有。(為何要送?)房屋型態為賓館,他們用工場來申請。(被查扣之帳冊記載是否屬實?)是。(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第二九二頁,八十五年二月九日偵查訊問筆錄)。 ㈣證人即共同被告申○○先後於桃園縣調查站及檢察官訊問時供承: ⑴「……近年來電器承裝業競爭,為求申請案順利快速通過,即有送紅包于承辦人的行為。……(你是否亦曾送紅包于台電桃園區處之人員?)……八十四年元月之後,因八大行業取締嚴格,台電桃園區處人員相應審核亦嚴,所以業界即依申請案之別,個別送紅包於于工作人員,我亦不例外。……(你送臺電區處相關人員紅包金額多少?)新臺幣二百元至三萬元不等。一般用戶一一0V、二二0V用電則給現場核准送電之新供股、檢驗股官員貳百元,另外依供電現場面積、機器用電量大,想房間隔間狀況付予官員紅包,最高參萬元。(付台電桃園區處官員三萬元紅包之供電申請案為何?)八十四年二月十三日我父親的好友邱雨亭委託我申請新設供電案,至同年七月二十日供電,於送電現場付于台電桃園區處新供股宙○○官員參萬元正。(前開邱雨亭委託你供電申請案用戶為何?種類?)邱雨亭委託我申請供電案係『新設』送電,包括表燈兩組,申請用戶人登記為陳定捷,供電地址為桃園市○○○路○段一二0、一二一號,一二樓。…送電現場係一、二樓鋼架屋作何用途,我不清楚,係日後經過才知道變更為『凱旋門KTV』(前開申請供電案,所附建物使用執照,建物使用用途為何?你向台電桃園區處申請單上所記載建物用圖又為何?)建物使用執照用途係住宅或辦公室,我不清楚,但申請供電登記單上,我是以辦公室,倉庫為由,申請供電。」(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第九至十四頁,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調查局訊問筆錄第十頁至第十三頁) ⑵「……(提示申○○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於本站親筆整理登載之客戶供電名冊明細資料一冊,該份名冊資料之依據為何,其登載內容之含義為何?‧‧是我依據貴站於八十年十一月三日搜索六福水電行扣押物編號0四之顧客申請用電供電名冊中,擇錄登載而成之名冊資料。其申請姓名、住址代表顧客之姓名及申請用電之地址,‧‧‧『積點數』表示我送紅包予臺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送電人員之金額數,『送電人員』即表示收受我前所致送之『積點數』紅包之台電桃園處人員。(為何需致送紅包予台電桃園處送電人員?)因為我代客戶之申請用電案中,有些是正常的案件,但為求案件能快速獲核准供電,故需致送數百元不等之紅包予台電桃園處送電人員,有些案件是明顯無法獲准供電,故需致送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之紅包,始能獲台電桃園處人員協助核准供電。(請列舉你所親筆登載之『客戶供電名冊』資料中那些屬於正常案件,那些屬於不正常案件?)凡在『積點數』欄下登載『二00』、『三00』、『五00』、『四00』、『六00』、『一00』、『二五0』不等之數目即代表那些案件是正常之案件,只需給台電桃園處新供股或檢驗股人元新臺幣壹佰至陸佰元不等之『茶水費』;而登載一千元至二千元不等之金額,則代表那些案件之房屋無整建或增建證明,依規定無法申請到電表供電,台電桃園處人員如協助核准供電,則給予一千至二千元之紅包;所登載四千元至五千元不等之金額,則表示該案件之建物係違章建築無使用執照,無法申請用電,故利用隔鄰建物申請用電後轉供之方式獲得用電,此類案件需付台電桃園處人員四千元至五千元不等之紅包;所登載五千至一萬之金額,則表示原屬生產性質之『工業用電』申請,客戶委請我們偽以『表燈用電』申請,此類用電現場不能有機器設備,故必需給予台電桃園處人員五千至一萬元不等之紅包,使能順利獲『表燈用電』之供電;所登載為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之金額則表示該等案件大部分屬於鐵皮搭建有使用執照之建物,為求獲較大之供電量,而由我們水電行提供各類電器用品,如蒸飯機,電熱水器等在現場組裝照相檢驗後宜行拆回,因此等案件台電桃園處人員均知我們係偽裝供檢驗用,所以每案件要付渠等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不等之紅包;另所登載在一萬五千元以上之案件(含一萬五千元),則屬於無營業執照之八大特種營業處所之用電申請,因該等案件較困難,故我均以一個電錶一萬五千元作為酬謝台電桃園處人員之代價,如申請面積較大或電錶較多時,我則會酌加酬謝金予台電串桃園處人員。‧‧‧我所登載在客戶供電名冊資料之『送電人員』欄下之姓名,即為收受我所致送紅包之人員,這些人包括酉○○、壬○○、丑○○、午○○、彭永富、卯○○、邱垂達、乙○○、宙○○、黃榮川、玄○○、陳展東、B○○、許承嘉、楊能芳、戊○○、黃○○、丙○○、宇○○、徐仁昌、房水源、張振雄、陳善張等人。(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第七八至八0頁,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調查局訊問筆錄)。 ⑶「(提示:本站依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搜索六福水電行扣押物編號『0四』之帳冊資料及申○○所整理之『客戶供電名冊』及台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所提供之個用電申請案件資料所製之『臺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受賄人員名冊』乙份上所登載之資料內容是否均正確?)‧‧該份名冊中,除少部分內容記載錯誤,經我請貴站人員代為更正,並由我按印確認外,其餘之內容全部正確。……第一類型之案件,為正常案件案件……;第二之案件為正常案件……;第四類型之案件為以農田或菜園之名義申請噴霧用電,但實際上用 於附近無建照之建物供電,該等類型之案件包括編號:二五五、二七九、三0六、三0七、三二六、三六六等案件。……第五類型之案件為申請用戶需申請大電錶(即兩個以上)但無足夠或適當之用電器具,而由我們水電公司借予用電器具,裝置在用電現場,供台電桃園區營業處人員現場檢驗,拍照之用,該類案件所致送之賄款在五千元至三萬元之間。包括編號:三三三、三五三、三五五、三五八、三七四、三七五、三九六等案件。……第六類申請案件為申請用電現場有不合規定之用電器具,如在工廠中有生產機器,應申請工業用電,但無合法之馬力使用文件,故偽以一般用電提出申請,該類型之案件所致送之賄款為一萬五千元,該案件為編號三五四號盛達工程公司之申請案,受賄人為台電桃園區營業處新供股宙○○。……一、第七類之案件為用電現場有改建或增建之情形,該類案件包括編號二七0、三七七等案件,案件二七0我致送二千元予臺電新供股酉○○,案件三七七我致送一萬元予檢驗股玄○○、宇○○二人。;……第八類之案件為用電現場並未分戶,但以分戶之名義申請分戶電錶使用,編號三一七、三三六之案件屬此類型,其中三一七案件我致送賄款三千元予新供股酉○○,三三六案件我致送二千元賄款予新供股丑○○。……第九類型之案件,為用電現場申請臨時用電,但現場並未有用電器具或用電器具不符規定,編號三三二之案件屬此案件,該案件我致送五千元之賄款予新供股彭泳富。」(八十四年偵字一三三七三,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局訊問筆錄,偵查卷第一九二頁至一九五頁)。 ⑷「……(你代辦之供電案件所送台電的錢為何有幾百元至幾萬元的差距?)在正常之案件及用電容量較小之案件,送的錢較少,只是茶水費意思意思。(案件正常為何要送錢?)同業都這麼做,形成一個陋規。(如果沒有給他們會不會向你們索取?)不會。有的就會指出地線沒做好或線徑不符,或所製造之圖面與現場不符,我門就知道拿前給他。(在代辦的案件一次申請的用電戶數較多為何要送錢?)同業間的陋規。例如一棟大樓完成申請供電時,按照用電戶數之多寡給他錢。(你代辦的案件中以農田或菜園申請噴霧用電的有幾件?)以農田或菜園噴霧申請供電,但實際上是在供電後蓋鐵皮屋或工廠,案件量如在調查局所供六件。(你代盛達工程公司申請用電案件有送宙○○一萬五千元?)是。(這個案件有何問題?)現場是鐵皮屋所搭建之廠房,也有機器在,但沒有核准的馬力文件,所以無法申請工業用電,只能申請一般用電。(你在何時地拿一萬五千元給宙○○?)供電當天我到新供股倉庫領表當場交給他。(本件宙○○有無到現場去?)有。(他是否申請用途與現場不符?)知道。」。(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號卷,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偵查訊問筆錄,偵查卷二一九至二二一頁)。 ⑸「(你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局訊問筆錄之修正)『三五三』(即簡順章案)應歸類於第六類型案件;『三七五』(即黃睿鐘案)應改列為第八類型案件;『三七七』(即石頭興業案)應改列為第二類型案件。(『提示:案件編號二五五(即陳鼎忠案)、三二六(即李雅玲案)、二七九(李阿獅案)、三0六、三0七(即張色案)、三六六(即詹焌汶案)等案件案卷資料)該些案件均經你歸類為第四類型案件,即用電申請人以農田或菜園申請噴霧用電,但實際上用於附近無建照之建物用電,請詳述各案現場之實況?)……該些案件中編號二五五、三二六、二七九、三0六、三0七等五案均係申請用電現場並無噴霧機之器具,但台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下稱台電桃園處)檢驗人員均予以協助通過檢驗,另該些案件中,有些案件之現場所存在之花圃或農作物較少,亦不符合條件,但檢驗人員亦予以忽略不問。編號三六六之案件係用電申請現場已有電錶,但錶箱破舊而申請『更換錶箱,再開封印』但因該現場原申請用電獲准後,即自行轉供至附近之建物用電,台電人員壬○○至現場檢驗時,亦知轉供用電之情形,但仍協助我予以通過檢驗。(前開各案件,你分別致送台電桃園處檢驗員何人?多少金額之賄款?)前開各案件中編號二五五、三二六之案件,係同一現場以三個申請案申請三個電錶使用,我共致送檢驗員壬○○新臺幣九千元之賄款;……(『提示:案件編號三三三(即陳定捷案)、三五五(即光一機械案)、三五八(即邱建源案)、三七四(即王佰錄案)、三九六(即鄭松齡)等案件案卷資料。該些案件均經你歸類為第五類型案件,即用電現場無足夠之用電器具或適當之用電器具,而由你(即六福水電行)借予用電器具,裝置在用電現場,供檢驗人員拍照之用,請詳述各案現場之實況?)前開案件均由本公司於檢驗前一天調集必需之用電器具如蒸飯機、開水機等裝置在用電申請現場,待次日台電檢驗人員至現場檢驗時拍照存證之用,但該些蒸飯機、開水機之器具均係重複多次使用,台電人員亦均知道該些用電器具是偽裝之道具,檢驗完後,要拆回另用,但渠等仍協助我予以協助通過檢驗。另編號三三三之案件係後來經營凱旋門KTV之用電申請案,該案件檢驗人員宙○○至現場檢驗時,現場已搭蓋有二層樓高之大型鋼架,明顯可看出非為辦公室用電之情況,但宙○○仍予助過檢驗。……編號三五五之案件,我致送宙○○一萬五千元之賄款;編號三五八之案件,我亦致送宙○○一萬五千元之賄款;編號三七四之案件,我致送酉○○一萬元之賄款;編號三九六之案件,我亦致送酉○○一萬元之賄款;編號三三三之案件,因現場已搭蓋有二層樓大型鋼架,很明顯不是用於『辦公室』之用電,故我致送宙○○三萬元之賄款。(……三五三『即簡順章案』、三五四『即盛達工程案』……經你歸類為第六類型之案件……?)……編號『三五三』之案件係申請『倉庫』用途之表燈用電,依規定申請現場不能有生產機器,但該現場有數台剪裁機、檢驗員丑○○至現場檢驗實,亦發現該實況,但仍協助我予以通過檢驗;編號『三五四』之案件,係申請『廠房照明用途之錶燈用電』,依規定,申請現場亦不能有生產器具,否則應申請工業用電,但該現場於檢驗員宙○○至現場檢驗時,即裝置有電焊機器,宙○○亦協助我予以通過檢驗。……編號『三五三』案件,我致送丑○○五千元賄款;『三五四』案件我致送宙○○一萬五千元賄款。(……編號二七0案件『即劉桂娥案』……經你歸類為第七類型案件……?)……編號二七0案件於申請用電時,因現場原即有二層樓之住宅,但因故被台電廢止用電,而意『復電新設』之名義申請『住宅』用途用電,但現場二層樓房已增建為三層樓房,依規定申請人應檢附『建物增建證明書』始能合乎申請用電條件,但該案件並無增建證明,而台電檢驗員酉○○現場檢驗時明知實況,仍協助我通過檢驗,該案件我致送酉○○二千元之賄款。(……編號、三七五『黃睿鐘案』案件……經你歸類為第八類型案件……?)……案件編號三七五案,在申請用電現場均無實際隔間分戶,依規定並不符分戶申請電錶之條件,台電檢驗員至現場時均知現場未分戶之實況,仍協助我予以通過檢驗。……編號三七五之案件,因其係一住宅請多分出二戶,所以該案件我致送宙○○一萬五千元之賄款。(編號三三二『即卓文勳案』之案件……經你歸類為第九類型案件……?)……該案件係申請『建築』用途之臨時用電『登記單』上載明用電器具為抽水機,但該案於台電檢驗員彭泳富至現場檢驗時,並無抽水機設備,但彭泳富仍協助我予以通過檢驗,該案我致送彭泳富五千元之賄款。」(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五年元月十日調查局訊問筆錄,偵查卷第二三九至二四三頁)。其於偵查中「……坦承凱旋門申請案建物及內部隔間裝璜已完成……」(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偵查訊問筆錄。) ⑹「(提示陳定捷新設申請單)本件是否你申請的?)是。(你在申請用電時,建物是否已蓋好?)我申請供電部分外,其他的結構已完成。(當時是否已隔間裝璜?)還沒。(本件你有送給檢驗送電的宙○○三千元?)是三萬元。……(為何要送三萬於元給宙○○?)供電現場旁邊已蓋有建築物,依照規定這種情形是不能供電。(提示黃清木分戶申請單,是否你代為申請供電的?)是。(本件現場當時做何使用?)空房子但沒隔間,不符合分戶供電的條件。(提示簡順章新社登記單。是否你代辦申請供電?)是。(本件是以倉庫名義申請用電用途?)是。(本件在檢驗用電當時現場擺有裁剪機在?)是。(以倉庫名義申請用電用途,現場不可擺有裁剪機?)是。……(提示盛達公司新設申請單。本件是否你代辦申請供電?)是。(這件是以廠房照明申請用電?)是。(這件在申請時也擺有生產器具?)有電焊機。(檢驗當時該工廠是否在營運?)還沒,只有一台電焊機在。(本件有送宙○○一萬五千元?)有。……(提示呂光一增設申請單。是否你代為申請供電?)是。(本件也有送宙○○一萬五千元?)是。(為何要送錢?)因為器具是我提供的,拍照後就要拿回去。(宙○○是否知道這些器具是充當道具用,拍照送電後就要拿回去?)知道。(提示邱建源分戶申請單。本件是否你代辦申請供電的?)是。(本件你提供何器具?)蒸飯機。(本件有送劉啟行一萬五千元?)有。……(本件宙○○是否知道蒸飯機只是充道具,檢驗拍照後就要拿回?)是。(提示詹俊汶在開封印登記單。是否你代辦的?)是。(什麼是再開封印?)用戶的自備線要更換,電錶要開封,要向台電申請。(本件你有送壬○○一千元?)是。(為何要送錢?)本件原先是以花園申請供電,但我申請本件時已沒有花園,電源已拉到房子使用,在這種情形下,台電檢驗的人就不應封印。(提示王百錄增設登記單,是否你代辦的?)是。(本件你有送給台電檢驗人員酉○○一萬元?)是。(為何要送錢?)器具是我提供的,拍照後就要拆回。……(提示鄭松齡增設登記單。是否你代辦的?)是。(本件有無送酉○○一萬元?)有。(為何要送錢?)現場蒸飯機是我提供的。(酉○○是否知道蒸飯機在你提供拍照後就要取回?)是。(提示黃睿鐘分戶登記單。是否你代辦?)是。(本件有給到場檢驗的宙○○一萬五千元?)是。(為何要送錢?)現場未完全隔間。」(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五年二月八日偵查訊問筆錄,第二八四至二八九頁)。 ⑺「(提示陳鼎忠、李雅玲、胡李秀霞新設登記單。這三件是否你代辦申請的?)是。……(根據你帳冊之記載,你有交給壬○○九千元?)是。(這三件為何要付九千元?)現場沒有噴霧機。(提示李阿獅新設登記單,是否你代辦的?)是。(本件根據帳冊記載。你有送三千元給年杏?)是。……(為何要送三千元?)現場沒有噴霧機。(提示張色新設登記單三份。是你代辦的?)是。(這三件據你帳冊記載有送四百元給年杏?)是。(為何送錢?)做茶水費。(為何同樣以噴霧機申請新設供電,送給承辦人員的前差那麼多?)張色這件現場有噴霧機。(提示卓文勳新設登記單。是否你代辦的?)是。(本件現場做何使用?)要蓋房子申請臨時用電,現場有蓋樣品屋。(本件根據帳冊記載有交五千元給彭泳富?)是。(本件為何要送五千元?)因現場沒有抽水機。」(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偵查訊問筆錄)。 此外,另有富國水電行帳冊(扣押編號3-1,3-8,4-1,4-2),廣陞水電行帳(扣押編號11,12,13),六福水電行工作記錄簿冊(扣押編號4),被告A○○、己○○按指印確認之臺電公司桃園營業處受賄人員名冊,附表所示申請供電案件登記單工附竣工報告單及用電檢驗記錄表影本,申○○所有開水機一台扣案及附卷可稽。 ㈤又查:查扣之富國水電行帳冊(扣押編號:3-1、3-8、4-1、4-2);廣陞水電行帳冊(扣押編號:11、12、13);六福水電行工作記錄簿冊(扣押編號:4)上,就其等代理承辦附表所示申請用電案件,確有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記載。且: ⑴廣陞水電行帳冊(編號十一、十二、十三);所載,除前述金額外,收入、零用金等項目外,另又有「送電接地(送電、三)」、「設計接地」、「設計、三」、「其他接地(其他、三)」等項目,而該「接地」、「、三」之涵意,係指致送紅包及其他禮物給台電承辦送電、設計或其他部分之人員,且該等「接地」、「、三」等項目係記載該廣陞水電行自八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成立之後至八十三年底對於客戶委託向台電桃園營業處人員申請用電後,給予檢驗股、新供股等單位人員的紅包及禮物支出明細,此據己○○於調查站訊問及檢察官偵訊時自白不諱,已如上述。核與證人即制作前開帳冊之廣陞水電行會計子○○證稱:「……我曾從事室內設設計工作,民國(下同)八三年四月間「廣陞」電氣有限公司(下簡稱廣陞公司)成立後,即在公司擔任會計至八四年八月份離職,現賦閒在家。(你在廣陞公司擔任會計期間工作職掌為何?)本人擔任廣陞公司會計除依據老闆地○○指示製作每日公司支出、收入的傳票,登載在帳冊外,另需負責客戶水電案件的送件、跑件工作等。……(『提示:本站於84‧11‧3依據執行搜索桃園市○○路三二七號廣陞公司 查扣之證物編號十一~十五分類帳冊及會計憑證一等共五冊』請問上開帳冊及會計憑證係何人所有?由誰製作?)『經詳閱後回答』上開帳冊及會計憑證為廣陞公司成立至八四年八月營收之紀錄,是本人所製作的。(前述帳冊及會計憑證中有送電接地(、三)、設計接地(、三)及其他接地(、三)等支出的記載其意義為何?)上述帳冊及會計憑證均是依據地○○及己○○的指示所製作,其中送電接地(、三)等項目的支出,「、三」是電學中「接地」的意思,地○○及己○○以此等符號或「接地」表示致贈現金給處理表列案件的送電、設計或其他業務承辦人。……本人依據地○○等人之指示製作帳冊,僅知道接地係給予現金的意思,至於交付的對象、時間及地點我並不清楚,而渠等要致贈「接地」時之前均會支會我準備,本人如當時手頭有現款,會立即支付,若金額較大或當時無現金時,則前往萬通銀行桃市分行「廣陞」公司戶頭內提領,供上述的支出。而「接地」亦有地○○、己○○先行支付,事後再向本人請款的情況。……」(八十四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第一六六至一六八頁,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號調查站訊問筆錄。)互核相符。又證人子○○於原審訊問期日復證稱其於調查站之供證屬實。足見被告己○○上述自白,已非憑空虛構。不僅如此,即觀之廣陞水電行帳冊的記載,其分類項目有:「工程收入、工會單收入、零用金收入、零用金支出、送電(、三)、設計(、三)、其他(、三)雜項收支、線補費、交際費、其他工程費用、電話、水電及房租費、支票支出、支票等」可知該水電行會計項目分類極為廣泛細緻,且均係逐筆記載,除送電(、三)、設計(、三)、其他(、三)等項目外,其餘記載項目與一般營商者之會計科目所常見之收支及管銷事項相同。而台電公司申請用電流程唯一需繳交之線路補助費用亦單獨臚列其中。而向台電公司聲請用電,其審查核准過程,無論設計、送檢驗送電均無需繳交費用。至此,廣陞水電行帳冊上有關送電(、三)、設計(、三)、其他(、三)等項目之支出,已有不尋常之處。若謂上述支出係廣陞水電行代理附表所示客戶申請用電時,各該代理案件設計、檢驗送電當日水電行人員之工程、餐費或其他費用等支出。果爾,亦可記載於帳冊雜項支出、或其他工程支出項下,此觀之帳冊雜項支出及其他工程支出項下,不乏午餐、便當、裝設電桿、復電、高壓套管、工資、設計圖等費用支出記載自明,應無於帳冊內另立送電(、三)、設計(、三)、其他(、三)等項目之之必要。況各該代理案件設計、檢驗送電當日水電行人員所需工程、餐費或其他等費用支出,其種類及項目,因案件需要,恆有其差異。而廣陞水電行之帳冊記載習慣分類細緻,且係逐筆記載,又如上述。自無將各該案件設計、或檢驗送電所需之各項支出,籠統包括記載於送電(、三)、設計(、三)、其他(、三)等不尋常會計科目內之可能。從而,被告己○○及證人子○○於調查站或偵查中 所述,廣陞水電帳冊上,就該水電行代理申請用電案件註記送電(、三)、設計(、三)、其他(、三)及支出金額,係表彰致送賄款予各該承辦設計、檢驗送電或派工之台電人員賄款乙情,應可採信。自足堪為其自白之旁佐。 ⑵富國水電行帳冊(編號3-2;3-8)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所載如附表所示之案件,係被告A○○代理民眾向台電申請用電之案件,已據其於調查站及偵審中供明;又帳冊(編號4-1;4-2)上如附表所示案件上金額之記載,係其致贈賄款予各該供電申請案件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負責設計、或檢驗送電人員之記載,據其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訊時自白不諱,已如上述。而上述帳冊上電記載之內容及金額,係由A○○指示當時任職富國水電行之會計戴美玲登記乙情,亦據證人戴美玲於調查站及偵審中證述屬實(偵第一三三七三號卷第一六四至一六五頁)。又摘錄富國水電行帳冊上之記載,其編號4-1十月份之支出項目包括「付票款、汽車蠟、萬客隆、文具品、花店花圈‧‧午餐、捐尼姑、煙一條、‧遠東購物、瓦斯費、薑母鴉、師父午餐、拍立得二捲、技冠電桿、管理費、電話費、機車機油‧‧拜土地公等」,其支出事由可謂種類繁多,項目堪稱具體詳實。且於編號4-1;4-2帳冊上之其餘月份之記載,均類同於此。從而,依上向台電公司申請用電流程除繳交線路補助費外。其餘審查核准過程,無論設計、送檢驗送電均無需繳交費用之說明。富國水電行之帳冊上,應不致有竟有送電、設計之支出記載?如謂上述送電、設計支出之金額,係水電行代理附表所示客戶申請用電時,各該代理案件設計、檢驗送電當日水電行人員之工程、餐費或其他費用等支出。然而各該代理案件設計、檢驗送電當日水電行人員所需工程、餐費或其他等費用支出,其種類及項目,因案件需要,恆有其差異。其於送電、設計項下,採取包括籠統之記帳方式,核上述富國水電行帳冊對於各該筆支出款項之事由,均逐一具體詳載該筆金額支出原因之記帳習慣不符。由是可徵,被告A○○於調查站或偵查中所述,富國水電帳冊上,就該水電行代理申請用電案件註記送電、設計支出金額,係表彰致送賄款予各該承辦設計、檢驗送電或派工之台電人員賄款乙情,應可採信。自足堪為其自白之佐證。 ⑶六福水電行被扣押工作記錄簿名冊(編號4)如附表所示案件「送電人員」欄,以鉛筆註記之阿拉伯數字,係被告申○○代理民眾向台電申請用電之案件,其致贈賄款予各該供電申請案件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負責設計、或檢驗送電人員之記載,據其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訊時自白不諱,已如上述。而上述客戶送電案件名冊分類欄為「收件日期、收件姓名、住址、用電種類、收據號碼、送電或設計、申請人員、送電人員及備註」等欄位。是依其分類欄項可知,被告申○○所述上述查扣之簿冊,並非六福水電行之帳冊,而係客戶送電案件名冊,應無疑義。又經原審就上述簿冊上記載之「收件姓名」、「住址」、「用電種類」、「送電或設計」欄位內登記內容,與六福水電行代理申請供電案件之台電公司供電登記單上所載之申請人、住址、申請用電種類等項目之記載大致相符。足徵上述簿冊之作用,應係六福水電行對於所承攬代理案件建立之列冊資料無訛,其性質恆與一般經驗周知針對營業收支、管銷等費用,所製作之帳冊不同。竟於其上送電人員欄位,註記與上述簿冊用途無關,甚至與設定欄位定義殊不相牟,自承為金額記載之阿拉伯數字。其情顯悖離常理。故被告申○○於調查站或偵查中所述,六福水電行客戶送電名冊上,就該水電行代理申請用電案件「送電人員」欄,以鉛筆註記之阿拉伯數字,係表彰致送賄款予各該承辦設計、檢驗送電或派工之台電人員賄款乙情,應可採信。自足堪為其自白之佐證。 ⑷被告己○○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中有關廣同機械案、黃睿或案違法供電之自白雖有以下之出入:『廣同機械案』有關致送款項、招待不正利益部分:①送電交付款項五萬元,設計交付款項三萬元。(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訊問筆錄);②違規供電遭拆表,癸○○、B○○各退回款項三萬元、五萬元。(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調查站訊問筆錄);③拆表後B○○退回三萬五千元……帳冊含招待吃飯喝酒花費。(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④是給五萬元,後來人家檢舉,電錶拆後,為B○○還三萬五千元。(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偵查訊問筆錄);⑤部分請花酒喝掉,拿現金三萬五千元(八十五年二月九日偵查訊問筆錄)。『黃睿或案』有關供電現場實況:①變相經營汽車賓館使用(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②山坡地鏟平,違法供工廠使用。(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③B○○不知轉供賓館使用,係因線逕不符致送款項。(八十五年二月三日偵查訊問筆錄)。關於致送款項、招待宴飲不正利益:①師父現場交付三萬元,另於次日招待至桃園市○○路美華酒店喝酒(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②現交付三萬元隔日招待至中正路喝酒(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偵查訊問筆錄)③現場交付二萬元,其餘為喝酒之花費(八十五年二月九日偵查訊問筆錄)。然查:被告己○○就附表所示其所承辦之供電申請案致送款項之件數多達一百餘件,雖其廣同機械案、黃睿或案致送款項及招待宴飲利益之供述,有上述之出入,惟對於致送款項及利益之總花費之供述,始終如一,復有上開帳冊足佐。自難以時間久隔記憶混淆、或因訊問方向,己○○回答時著重之重點,導致回答略有不同,而否定其自白之真實性。然就廣同機械案而言,被告B○○返還款項,既係避免東窗事發所致,衡情自應將全數收受之款項歸還,至接受宴飲招待部分,其招待者鮮有將所需花費告知接後招待者,因此B○○應無可能知悉其消費數額,且所招待之宴飲一經消費,在客觀上亦無具體事物可徵,亦無於事後為湮滅事證之必要。從而,由B○○於事後返還款項金額推斷,己○○於上述案件致送予B○○之款項金額,應係三萬五千元,其招待宴飲之不正利益應為一萬五千元無訛。至黃睿或案,被告己○○雖二次供稱:現場致送三萬元,其後始該稱為二萬元,惟其上述陳述中均曾提及招待至中正路美華酒店喝酒。足見其有關三萬元款項之供述,應係受帳冊記載,及交付款項案件數量過多產生之混淆,要與不符,故其於黃睿或案致送之款項及招待宴飲之價額,分係二萬元、一萬元,應可認定。另其關於黃睿或案所述,現場僅鏟平,係因線逕不符,始致送款項,及B○○不知違法轉供汽車賓館之陳述,核與事實不符,已如上述,自不足以動搖其有關黃睿或案違法轉供及行賄自白之可信度。 ⑸另被告A○○、己○○、申○○等人雖供稱其等於致送款項給台電桃園營業處人員時,如前往檢驗之人員有數人,有時僅將款項致送給其中帶班或較資深之人,但該等案件如既有多名檢驗人員,且多係一同前往檢驗,則衡情前開賄賂當無僅由一人收受之理!再者,如附表一至二十之所列之案件,其涉及交付款項之案件,不論係違法送電、或合法送電,其交款對象除共同檢驗送電之台電桃園營業處人員,有些案件並兼及負責設計、或派工之人員。然亦有僅對於檢驗送電者、或設計單獨無交款,而不及於其他階段之工作負責者之情形。衡之被告A○○等人於偵查階段之陳述,幾乎供稱其等交付款項時,為委託之客戶所不知,足見上述款項及利益之支出,勢必由其等所收受之費用中攤提而應列入管銷成本,故如非各該具體案件之申請用電過程中,各個該階段審查階段之派工、設計、檢驗送電者,有一併疏通之必要,其等要無就某些特定案件(不論違法或不違法之送電)分別就檢驗送電、設計、或派工者一起行賄,徒然曾加成本之耗費。由是可徵,附表一至附表二十之申請用電案件,其於各該案件收共同檢驗送電者、設計者,或派工者,其收受款項者間,應具有共同之犯意聯絡亦可認定。 三、 ㈠被告B○○附表一編號(064)廣同機械案;編號(121)黃睿或二件由己○○代理申請辦送電案中,有附表二所載違反臺電公司送電規定及「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不實記載: ①案件編號(064)廣同機械案有附表二二之(三)所示違反 台電送電規定之情事,業據己○○於調查站及偵查、本院審理中自白不諱(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八十五年一月十九;八十五年二月三日;八十五年二月九日檢、調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即廣同機械公司負責人張廣森於調查中證述:……於民國七十三年間向地主游清標租用龜山鄉舊路村兔子坑二號之一的部分土地興建廠房,開設廣同機械工業有限公司迄今……本公司在七三年設立後,一直以停工工廠長田發特種金屬公司之名義使用電力,與在同址(兔子坑二號之一)共同以分設電錶方式將電遷到各工廠使用。……(貴公司取得以廣同公司為名之用電後,如何轉供給新的廠房使用?)在八十三年七月供電後,即以拉線方式由廣同公司為名的電錶轉供至本公司之新廠房使用,後來並將整個電錶移至新廠房使用。後來卻因違規情形遭台電拆錶。……(長田發特種金屬工業公司何時停工廢棄?)長田發特種金屬工業公司早在六十 八年間即停工廢棄。……」相符(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三六號卷,第七九、八0頁)。是上開廣同機械公司之廠房內,實際上應僅而廣同機械公司從事生產,別無長事實上營運中之「長田發金屬工業」。依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第五節設戶標準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同一廠區範圍內用電應做為一戶,……」。應不得分戶,竟仍核准分戶送電,其有違反上述營業規則有關分戶之規定至明。又廣陞水電上帳冊上,有關廣同機械案,並註記「先送後拆表退回」(B○○)及「已送後拆表紅包退回」等字樣。而上述註記係廣同機械公司,嗣因違規供電之事遭人檢舉,致電錶被拆除,B○○於於八十四年六月間,在桃園市武陵高中對面將所收受之五萬元款項中三萬五千元退回給己○○,亦據己○○敘明。(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十一月二十一日調查筆錄)。從而,上述供電申請案之審查過程,如無違規分戶工及移表轉供之情事,何以B○○需於廣同公司之電表遭人舉發拆除後,將收受之賄款返還己○○,亦足徵廣同機械案之供電申請過程確有附表二二所示之違法供電情事。 ②案件編號(121)號黃睿案有附表二二所示違反台電送電規 定之情事,業據被告己○○於調查站自白不諱(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而證人即羅曼史汽車賓館負責人)於調查站證稱「……羅曼史汽車賓館的用地係農地,我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間開始興建羅曼史汽車賓館,當初申請係以農舍興建的名義提出申請至八十三年十二月間始興建完成,至八十四年元月正式開幕經營羅曼史汽車賓館,由於我係以農舍申請用電,但實係經營汽車賓館,電量明顯不足,故我乃委託大溪鎮興南工程行林正發全權籌劃用電申請事宜,經其告知用電無問題後,我乃大興土木興建羅曼史汽車賓館,直至臺電公司人員來現場檢驗前,林正發載了一批用電器具,包括冷卻塔、冷動櫃、蒸飯機等到現場置放,直到檢查完成送電後,該批用電器具乃行載走,……(問羅曼史汽賓館之用地為農舍,如何能申請較大電量之三相電錶?)我曾以賓館用地為農舍,可能無法申請較大之用電量問題向林正發質疑?因林正發表示用電申請無問題,至於林正發如何申請目前羅曼史汽車賓館之三相用電,我不太清楚。……羅曼史汽車賓館於八十三年五月間開始興建,即申請臨時用電,八月間颱風來襲將建物吹倒,九月間又重新興建,十月間使用執照核發後,始申請正式用電,何時由臨用電轉為正式用電我並不清楚,另八十三年十一月申請器具變更用電確實原因為何,我亦不清楚……」(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三六號卷,第八一、八二頁);於偵查中證稱:「(提示:八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調查局訊問筆錄是否實在?)實在。(你何時開始經營羅曼史汽車賓館?)應該是八十三年十二月興建完成。(有無建照?)有,是農舍名義。……」(八十五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第三二九頁)。又黃睿或係以倉庫、辦公室名義申請三相表燈用電,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送電,有表燈新設登記單足憑。而依證人黃睿或之證詞可知,「羅曼史汽車賓館」係於八十三年十一月間取得使用執照,同年十二月份興建完成,八十四年元月份開始營業。故被告B○○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前往檢驗送電時,該汽車賓館既已大底完工……從外觀觀之,即已明顯可查知非辦公室或倉庫使用,依前開台電桃園營業處座談會決議等所載,因有轉供或變相用電之嫌,應先退件,不得逕行送電,竟仍以檢驗後完成送電,顯有違反台公司上開規則之處。 ㈡被告宙○○附表二編號(025)甯建章,(333)陳定捷(即凱旋門KYV);編號(354)盛達工程;編號(355)光一機械(即呂光一);編號(358)邱建源;編號(375)黃睿鐘等六件由申○○或A○○代理申請辦送電案中,有附表二三所載違反臺電公司送電規定及「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不實記載: ①案件編號(025)甯建章供電申請案有附表二一所示違反台 電公司送電規定之情事,業據被告A○○於調查局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偵查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二月九日偵查訊問筆錄),又證人林秋榮於調查站時證稱:「……(與甯建章之關係為何?)我目前經營之頂義企業社『該址:桃園市○○街一七六巷五三號一、二樓』係向賴水金先生承租,自八十年三月間迄今‧‧上述地址之房舍係由甯建章承造,承造完峻後,即以甯建章名義申請水電工程。我本人與甯建章不認識且無任何關係。‧‧是的我曾於八十二年一月間委託富國水電行負責人A○○代為向台電公司桃園區營業處申請桃園市○○街一七六巷五三號二樓之分戶電力。……我頂義工業社所從事生產之硬碟機馬達零件之電力不足,所以委託富國水電行A○○代為向台電公司桃園區營業處申請電力。……我於八十二年一月間委託富國水電行A○○申請前述地址電力時,即已從事硬式磁碟機馬達零件生產,因電力不足,故委託A○○代為申請……台電公司桃園區營業處人員於送電當時,我有在場陪同,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人員即檢視有無排風機等申請書上之設備是否相符且拍照存證。……」等語(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七三號卷,第九六、九七頁),可知上址供電現場,於檢驗送電時,係屬工廠且有機具設備生產中。而本案申請供電用途為「住宅」,有用電登記單足憑。足徵,A○○於偵查中自白上述案件有變相供電之違規情事,可以信實。 ②案件編號(333)陳定捷供電申請案有附表二三所示違反台 電公司送電規定之情事,業據被告申○○於調查局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及偵查訊問筆錄;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偵查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即向陳定捷承租土地經營凱旋門KTV之余信淵於調查站證述:「……凱旋門KTV八十四年九月份在新址重新開幕營業是向地主陳定捷租用桃園市○○○路○段一二0、一二二號住宅區(面積一四00坪),在八十三年十二月起,以每月每坪新臺幣(下同)一百元向渠承租五年到期後連同建物土地無條件歸還原地主。在簽訂租約後(由本人與陳定捷訂約)本人即籌辦興建KTV房屋及申請水電事宜,邱某表示要以八大行業之名義申請水電有其困難,電力公司對於以KTV等名義之申請案均不予核准,所以必需以其他方式來辦理用電申請,因現址為住宅區可以用辦公室來辦理,邱某乃為公司申請二家工業社之執照,再以工業社辦公室及倉庫之名義向台電桃園營業處申請新設用戶,而順利於八十四年七月間或得供電。(依據桃市○○○路○段一二0、一二二號均為一、二樓表燈新設登記單顯示係以辦公室及辦公室倉庫獲得供電,並有蒸飯機……開水機……等用電設備做為申請供電之器具,(上開蒸飯機及開水機之來源為何?有無實際使用?)凱旋門KTV遷址營業原在八十四年二、三月間即以建築用的臨時電表,先行做為供電之用,為使KTV能夠合法長期用電,而以辦公室等名義申請供電後,變相供KTV整體建築使用,而上述蒸飯機開飲機等設施均由邱雨亭提供,目的在做為臺電人員檢查之用,在送電檢查之後,即由邱某拆除移走,本公司從未實際使用過。(……凱旋門全部建築物築先後完成之日期為何?)凱旋門KTV原是以集合式的店鋪:住宅、餐廳等名義興建完成後供KTV使用,每棟房舍均有建築及使用執照,為使供電順利,先興建大興西路一段一二0、一二二號,並在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取得使用執照,其他各棟亦在八十四年七月八日興建完畢,取得使用執照。……(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七三號卷,第九九頁-第一00頁)等語相符。又陳定捷申請供電係於八十三年二月四日以倉庫、辦公室提出申請,同年七月二十日、二十一日先後獲准供電,有陳定捷表燈新設登記單可稽。從而,依證人余信淵所證;凱旋門KTV個棟建物既已於八十四年完七月八日完工,取得使使用執照,而於同年九月間正式營業。佐以被告申○○所述,供電時黃內部以隔間完成之情,足見宙○○於檢驗送電日(即八十四年七月二十日),由供電地點之建物及外觀應可知悉上述建築,係供經營KTV使用。另依依卷附於六福水扣押之飲水機相片,與被告申○○於本院審理時提出申請送電當日所拍現場用電器具飲水機相片比對,其機型、廠牌相同,甚至其上所貼之玩偶貼紙亦復相同,至此被告申○○於調查局所供現場之開水機、蒸飯器均係重複使用,台電人員均知悉,拍完相片後要取回等語(八十五年元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二月八日偵查訊問筆錄),信而有徵。至此,被告申○○有關陳定捷供電申請案,提供蒸飯機、開水器,假借倉庫、辦公室名義申請取得用電違法轉供凱旋門KTV營業,及被告宙○○於檢驗送電當時明知上情,竟於收受賄款後,准予通過送電之事實,可以認定。 ③案件編號(354)盛達工程供電申請案有附表二三所示違反 台電公司送電規定之情事,業據被告申○○於調查局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及偵查訊問筆錄;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偵查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二月八日偵查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即盛達公司負責人簡銘賢於調查站時證稱:「……八十四年元月初新蓋廠房至四月中旬初步完工由於使用單相220伏特臨 時用電,不符合廠房設備需求,當時僅有電焊機具、滾圓機搬到前址做簡單工程。……盛達公司係以冷凍空調工程營業,所需電力以三相伏特電壓需求為主,故委託水電行代為施工並向臺電公司申請符合冷凍空調製作機具設備需求之大電力供應。……(臺電核准貴公司供電申請前,貴廠房是否照常運作?)由於廠房以大電力三相220伏特電壓為需求,所 以臺電公司供電前,本廠以臨時電力單相220伏特做些零星 小工程。……惟檢驗送電前,水電行告知要準備蒸飯機,……我就請水電行自行代購……蒸飯機是供檢驗之臺電官員檢驗用,檢驗供電後蒸飯機即收回。……」等語相符。(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七三號卷,第一0一頁背面、一0二頁)。又盛達工程係以新設廠房表燈照明為由申請供電,有台電公司表燈新設登記單可稽。惟據證人簡銘賢所證:送電當時該公司新建廠房既以將部分機具搬至供電現場生產使用,依法應申請工業用電,其用電現場之器具,明顯與申請送電用途不符至明。雖盛達工程公司自行購置有蒸飯機,然其既有前述違反送電規定之情形,自難以現場亦備有蒸飯機之事由,尚難認其准予供電係合於台電公司之規章。是此部分有違法供電之事實,亦可認定。 ④案件編號(355)光一機械供電申請案有附表二三所示違反 台電公司送電規定之情事,業據被告申○○於調查局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二月八日偵查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即呂光一表弟石名山於調查站時證稱:「 (問桃園市○○街八七0巷十號住戶呂光一於八十七年七月六日向臺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申請增設三相電表詳細過程如何?你與呂光一係何關係?)呂光一是我表哥,渠於『八十四』年六月間請我代為增設大電表事宜,用途為渠想經營花圃事業,本人即委託六福水電行申○○代為申請增設三相電表業務。……(『提示案件編號355號臺電增設登 記單』。該登記單內載使用電器蒸飯機之來源為何?)蒸飯機是六福水電行申○○所提供,用於供台電人員檢驗、拍照,事後申○○即將該蒸飯機載走。……(八十四年七月送電當日,你是否陪同在場?)當天我與申○○在場陪同台電人員完成檢驗送電……送電當日房屋內沒任何機器設備,且該房舍尚未改建,仍為老舊的房子。……」等語相符。(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七三號卷,第一0三、一0四頁)。又本件增設用電係以增加蒸飯設備為其事由,有變更用電增設登記單足憑。而申○○自白其提供之蒸飯機、開水機均係重複使用,為台電送電人員知悉乙情,如已上述,所述。是本件送電現場有用電器具與申請單不符之情形,亦可認定。 ⑤案件編號(358)邱建源供電申請案有附表二三所示違反台 電公司送電規定之情事,業據被告申○○於調查局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二月八日偵查訊問筆錄。)。核與證人邱建源於調查站證稱:「……(依前開申 請供電資料,房屋設計圖示有蒸飯機設備,現於何處?)檢驗當天之蒸飯機具是水電行承裝業者提供,供臺電檢驗員檢查後,即拆除,迄今我們尚未增購蒸飯機。……」等語相符(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七三號卷,第一0五頁)。又本件供電申請案,其於登記單上所載之用電器為蒸飯器,有台電公司表燈分戶登記單足憑。而申○○自白其提供之蒸飯機、開水機均係重複使用,是本件送電現場有用電器具與申請單不符之情形,亦可認定。 ⑥案件編號(375)黃睿鐘、黃睿應供電申請案有附表二三所 示違反台電公司送電規定之情事,業據被告申○○於調查局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二月八日偵查訊問筆錄。)。證人即黃睿鐘於調查站時則證稱:「……據我所知我弟弟黃睿鐘目前住址(指桃市○○○街二號)的一樓前段租給李啟宗開設弘宇印刷廠,二至五樓則由我弟弟當作自家住宅使用。……據我所知我弟弟黃睿鐘現住址一樓至三樓各使用一個電錶,四、五樓原係使用三樓之電錶,八十四年六月申請使用新的電錶之後,乃用新的電錶供電。……我弟弟黃睿鐘目前住址的四、五樓係於民國八十三年間與我的住家四、五樓一起增建,並無使用執照。……(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七三號卷,第一0八至一0九頁)。故由證人所述可知,上述用電現場應屬層樓建物,迄至其接受訊問之八十四年一月間十二止,該址建物一,二、三樓層均使用同一電表,應無同層屋內分開配線之問題,否則同一樓層要無使用同一電表之可能。而依台電公司營業規則第五節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目之規定:「層樓式建築,如各層屋內配線分開得按層設戶」。可見如屋內配線未分開,同層之建物不得分戶自明。故上述申請供電案件之電表,依證人所述:既係供四、五樓之違章樓層使用,應有違法分戶之事實,至為明顯。 ⑦至於公訴意旨雖以被告宙○○於案件編號(024)陳錫財收 受款項一萬二千元;編號(015)鍾黃六妹案與戌○○、黃 ○○、丙○○、宇○○、彭玉清等人共同收受款項計八萬元,於「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上為不實之記載,有與事實不符之處,茲分述如下。 ⑴案件編號(024)陳錫財案之檢驗送電者係戊○○,而該案 件與宙○○負責之甯建章案,檢驗送電日期同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送電地點相隔二處,有上述案件用電登記單可按,是被告宙○○所辯上述案件非其承辦,應可採信。而公訴意旨認被告宙○○因上述二案收取己○○致送之賄款一萬二千元,無非以富國水電行帳冊編號4-2記載(2/23,陳錫 財,甯建章送電12000元)為其論據。然被告A○○於調查 局時一再供稱係因甯建章案致送賄款予宙○○,迨不曾提及戊○○,並稱對於陳錫財案無印象,(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偵查訊問筆錄),故應認上述賄款係因甯建章案而致送,而與陳錫財送電案無涉。 ②案件編號(015)鍾黃六妹之供電申請案,前後分為二筆。 第一次之申請日期係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申請事由為表燈新設,送電日期為八十三年一月七日,由宙○○負責檢驗送電;第二筆申請日期為八十三年一月十四日,申請事由為變更用途增設用電,送電日期為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六,由戌○○負責設計、黃○○、丙○○負責檢驗送電,有上述案件用電登記單足憑(用電登記單上負責檢驗送電蓋有黃○○、丙○○、宇○○、彭玉清四人,惟劉、彭二人另赴另一送電現場,未參與本件送電工作。)。又無證據認定前後二次申請案件互有關連,故僅可認定被告宙○○就其負責該次送電工作,收受一萬元賄款,而其後第二筆供電申請案則與其無涉。 ㈢被告黃○○附表三編號(033)褚志雄(即一大工業社,歐 香汽車賓館);編號(042)千寶實業;編號(052)福園餐廳;編號(129)三江飲食店(及東方之珠KTV)等由A ○○、或己○○代理申請辦送電案中,有附表二一、二二所載違反臺電公司送電規定及「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不實記載: ①案件編號(033)褚志雄(即一大工業社,歐香汽車賓館) 有附表二一所載違反規定供電之情事,業據被告A○○於調查站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偵查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偵查訊問筆錄。)核與: ⑴證人即歐香汽車賓館職員李家順於調查站證稱:「(歐香汽車賓館之水電工程係由何人承作?)歐香汽車賓館之水電工程承作『含申用電』是泰鳳電器工程行公司黃建華先生。(黃建華代理歐香汽車賓館申請供電期間曾遭遇困難?)有的。在歐香汽車賓館水電工程快結束時,某日黃建華向我表示該供電案很難申請,需交付公關費十五萬元,我直接反應是歐香汽車賓館係以一大工業社核准設立申請供電應無問題,但黃建華肯定表示一定要花公關費使可取得供電,我遂將黃建華之說詞轉達予曾華昌知悉,最後並獲得曾華昌同意在水電工程費中增列十五萬元,但公司不過問十萬元之用途。……該十五萬元是黃建華於水電工程結束時併同水電工程款向公司會計請領。……」等語(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第一五二、一五三頁)。 ⑵證人即歐香汽車賓館水電工程承包商黃建華證稱「……(龜山鄉歐香汽車賓館之水電申請,是否由你所承攬?)是的,在八十三年十月間龜山鄉龍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水電課課長李家順找本公司承攬渠公司轉投資之『一大工業設』之用電申請,而歐香汽車賓館即為『一大業社』處所變相經營之行業。(你何時知道一大工業社變相經營歐香汽車賓館?)我是在八十三年十月間承攬一大工業社之用電申請後,於八十三年十一月委託我朋友葉嘉財代為幫忙在桃園地區找水電行申辦用電,黃嘉財乃找到富國水電行A○○先行申請外線設計,至八十四年四月間一大工業社之建物使用執照下來後,李家順始告訴我一大工業社地址是准備要經營汽車賓館,並將申起電錶所需之相關資料交給,我乃找到富國水電行A○○請渠代為申請用電。‧‧A○○曾於八十四年五月初(詳細日期不記得)以電話告訴我以工業社名義變相經營汽車賓館之用電申請,必需要支付臺電桃園處承辦人員新臺幣十五萬元之代價,才能打通關節,我乃於二天後親自將十五萬元現金在富國水電行交予A○○處理。……(你為何要幫一大工業社租借冷氣機及塑膠射出機器等設備?)因為一大工業社所申請之營業項目係塑膠射出工廠,但實際要經營的是汽車賓館,故為應付台電桃園人員志現場拍照檢驗之用,所以需要租借該些生產用電之器具,於檢驗時組裝在現場,待或得供電後,再行拆回。‧‧台電桃園處人員共去過現場四次,其中我和A○○有陪同到現場,第一次是在八十四年五月上旬,該次台電人員帶了電錶至現場,但不知何故並未裝上,隔了三天左右之上午,台電人員始至現場裝上電錶,但到了下午卻又到現場將電錶拆回,此次我和A○○不在場,隔了二天左右即第四次,台電桃園處人員才將電錶正式裝上。(問台電桃園處人員為何在第二次至現場裝上電錶後,卻於當日下午將電錶拆回?)……後來A○○告訴我有龜山之民意代表檢舉,所以台電桃園處人員惟恐出狀況,所以將電錶拆回,事後又和台電桃園處人員溝通好,認為沒問題,始將電錶裝上。……台電桃園處每次到現場均為相同之二人……」等語(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第一五四至一五七頁)。 ⑶證人即歐香汽車賓館股東曾華昌證稱: 「……歐香汽車賓館之用地,原為一大工業社,一大工業社有建照及使用執照,係變相使用,……歐香汽車賓館八十年六月一起營業迄今……」等語(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卷,第一五八、一五九頁)。互核相符。而被告黃○○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檢驗送電當時,送電現場有疑似汽車賓館之房子等情。故A○○代理一大工業社之供電申請案,係以工業社名義取得供電,再違法轉供「歐香汽車賓館」營業使用,及被告黃○○、寅○○於檢驗送電當時明知上情,竟於收受款項後,准予通過送電之事實,可以認定。 ②案件編號(042)千寶實業供電申請案有附表二二所示之違 法供電情事,業據被告己○○於調查局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八十五年二月八及九日偵查訊問筆錄。)又證人王順成:(即天寶實業公司職員)。「……六十九年天寶公司遷廠至觀音現址,隨即製造生產開工,到八十三年才因增添設備用電不足,委託申請增載供電。……(台電人員到廠房檢驗供電時,天寶公司觀音廠房是否從事製造生產?)是的。仍用舊有電錶供電生產。……(貴廠房增設申請三相供電,是否以千寶實業公司名義分戶申請?)貴廠房係因機械自動生產需以三相供電,而委託水電行向台電申請用電,未曾以千寶實業公司申請供電。(貴廠房申請三相供電,受委託水電行是否向貴公司要求提出擴廠機械馬力文件或千寶實業公司資料?)沒有。……」(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七三號卷,第一一五、一一六頁)。由證人王順成所述可知天寶實業確係因機械設備需用三相電表,始為供電之申請,核與己○○所述天寶實業用電申請案係因紡織廠房設備用電馬力不足,委託本(廣陞水電)行施工,以分戶另設千寶實業有限公司於同址,僅以木板隔間,由於該案由我負責線路施工,所以我記憶深刻等語相符(八十五年一月十九偵查訊問筆錄參照)。且足見上開天寶實業公司之廠房內,實際上應僅而天寶實業從事生產,別無事實上營運中之「千寶實業公司」。又依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第五節設戶標準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同一廠區範圍內用電應做為一戶,……」。應不得分戶,竟仍核准分戶送電,黃○○與丙○○就本件送電,有違反上述營業規則有關分戶之規定至明。至被告A○○於偵查中或稱先前有隔間,後改稱送電時已拆除,以致天寶公司之廠房於送電時,有無隔間不明。然天寶公司廠房事實上別無千寶公司營運從事生產之情事,已據前述,是上址廠房既無另一家工廠營業,應屬同一廠區範圍無訛,其廠房內隔間與否,依前開台電營業規則所定之設戶標準無關,況依被告黃○○、丙○○等從事檢驗計供電之專業知識,對於不同工廠使用之生財器具,恆因多年來審核申請供電用途與現擺設機具是否相吻合之經驗,自具足夠之判別能力。故縱認上述廠房於申請供電時,暫以隔間區別,然由其現場之生財機具及線路,亦不難判定否分屬不同之二家工廠所有,被告黃○○、丙○○等人對此應無法諉為不知。 ③案件編號(052)福園餐廳供電申請案有附表二二所示之違 法供電情事,業據被告己○○於調查局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偵查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即協助福園餐廳股東楊木火籌備花園酒店事宜之郭新榮於調查站證述:「……(問花園酒店何時開幕?)八十三年四月八日。(『提示台電公司增設電力申請資料,編號052』前開供電申請案 ,是否你經手處理?)……該份申請供電案件,我委託鉅冠室內設計行陳志明全權處理,……(該份申請供電案用途何?)供花園酒店營業使用,因花園酒店用電量大,故以增設福園餐廳電量提出申請。(花園酒店於八十三年四月份開業,而依台電公司資料核准供電日期係於同年七月,開業至核准供電間,花園酒店如何解決用電情形?)由福園餐廳轉供讓花園酒店使用。……據福園餐廳之電力技師黃文良曾向我表示,廣陞水電行係福園餐廳和花園酒店之維修廠商。……」等語相符(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三六號卷,第七七、七八頁)。故己○○代理福園餐廳申請高壓需量供電增設時,福園餐廳原有電表以轉供花園酒店營業使用之事實,及被告黃○○、丙○○於檢驗送電當時明知上情,竟於收受賄款後,准予通過送電之事實,可以認定。 ④案件編號(129)三江飲食店供電申請案有附表二二所示之 違法供電情事,業據被告己○○於調查局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呂學欽於調查局證稱:「(東方之珠『桃市永安店』KTV何時向地主承租?何時正式營業?組織架構為?有無辦理登記?)東方之珠KTV桃市永安店是在八三年八月間與地主(包括我父親己○○、叔叔呂清泉)簽訂六年租約,供該KTV使用,KTV在八十三年七月整地,在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完成建築工程正式營業,原股東為鄭俊星、黃義雄及羅運棋等三人,後來要我入股,亦成為KTV股東之一。東方之珠KTV永安店並未向政府登記。……東方之珠KTV永安店係透過淮山水電行負責人張貴杉承辦水電工程及送電手續,因東方之珠KTV永安路店並無合法之證照無法申請供電,張貴衫乃利用KTV旁的永安路七五八巷三八0弄七號一樓(二樓已租給他人)申請成立住宅區內之飲食店,後來命名為『三江』飲食店,在取得『三江』飲食店的證照後,在向台電提出申請供電,然後再將電轉供至KTV內使用。(『三江』飲食店用電申請單中有裝置二部冷凍櫃及二部大型冷氣等器具供台電送電人員檢驗,上開冷凍櫃及冷汽機之來源為?)上開冷凍櫃、冷氣機等設施均由水電行供應,作為三江飲食店確有這些設備,需要大電力始用之依據,原本三江飲食店即是做為轉供電力的地點而已,並無真正營業,至於上開器具是否已拆除及拆除之時間我並不清楚。(桃市○○路七五八巷三八0弄七號一樓何時租予鄭俊星開設三江飲食店?房舍所有權人為何?)桃市○○路七五八巷三八0號弄七號一樓係呂清泉所有,本址除二樓已租予他人外,連同KTV整體建物均訂在合約書內供鄭俊星開設KTV使用,上開三八0弄七號房舍原本為呂清泉的舊家,在八十年間渠遷址後,一樓即空著,二樓租給他人使用。……東方之珠KTV永安路店為鋼架鐵皮屋構造,主體建築在八十三年十月至十一月初完成,可以看見是要做為KTV使用之外觀。……」。(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三六號卷,第八三至八五頁)。又查:東方之珠KTV先前申請用電未獲准之情,已據被告呂清原源於調查站時供明(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而三江飲食店之供電申請案係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完成檢驗送電,且申請用電登記單上及其上所附之竣工報告單上,仍留有先前以「東方之珠飲食店」名義申請用電之字跡,有上述用電登記單及竣工報告單足憑。從而,以三江飲食店申請用電之地點與東方之珠「KTV」相仳鄰,並參以用店驗登記單上仍留有「東方之珠飲食店」之字跡各情以觀,黃○○、寅○○於檢驗供電時,對於己○○係以迂迴之方式申請供電後轉供予「東方之珠KTV」之事實,要難諉為不知。此部分未依上述台電公司相關規定辦理準予供電,其等違法送電之事實,至為彰顯。 ⑤至於公訴意旨以被告黃○○於案件編號(015)鍾黃六妹案 與戌○○、宙○○、丙○○、宇○○、彭玉清等人共同收賄計八萬元;編號(042)千寶實業案,被告黃○○與宇○○ 、癸○○共同受款項計四萬三千元云云: ⑴案件編號(015)鍾黃六妹之供電申請案,前後分為二筆。 第一次之申請日期係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申請事由為表燈新設,送電日期為八十三年一月七日,由宙○○負責檢驗送電;第二筆伸請日期為八十三年一月十四日,申請事由為變更用途增設用電,送電日期為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六,由戌○○負責設計、黃○○、丙○○負責檢驗送電,有上述案件用電登記單足憑(用電登記單上負責檢驗送電蓋有黃○○、丙○○、宇○○、彭玉清四人,惟劉、彭二人另赴另一送電現場,未參與本件送電工作。)。又無證據認定前後二次申請案件互有關連,故僅可認定被告黃○○、丙○○就其負責該次送電工作,與設計之戌○○共同收受計七萬元款項,而其第一筆供電申請案則與其三人無涉及第二次送電之共同行為人不包括彭玉清與宇○○。 ⑵案件編號(042)千寶實業供電申請案,被告己○○於調查 站及偵查中並未提及致送賄款予癸○○,即扣押之廣陞水電行帳冊上,就千寶實業供電申請案,亦無設計、三賄款支出之記載。是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即屬無法證明。又本案與黃○○一同到場檢驗送電之人,為丙○○,公訴人則誤植為宇○○,故起訴書認犯罪事實包括癸○○設計所收受的三千元,及共犯係宇○○部分,均與事實不符。 ㈣被告乙○○附表四編號(279)李阿獅;編號(306、307 )張色由申○○代理申請辦送電案中,有附表二三所載違反臺電公司送電定及「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不實記載: ①案件編號(279)李阿獅供電申請案有附表二三所示違法供 電之情形,業據被告申○○於調查站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偵查訊問筆錄。)核與證人李阿獅於調查站證稱:「……(提示:案件編號二七九之案件資料)本案件是否係你向臺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申請在蘆竹鄉○○段五二之一地號之農田噴霧用電?)是的。……該處地號農田,我一直是耕種水稻用。……臺電人員現場檢驗時,並無投光燈、噴霧機之用電器具。……我在八十四年十一月間,出租該農田旁之土地給我朋友(姓名不詳)搭設之貨櫃屋經營『全方位檳榔攤站』販售檳榔,該檳榔站之用電即自我所申請之農田噴霧用電電錶拉線使用。…… 」等語(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七三號卷,第八七、八八頁),互核相符。又本案供電登記單上所載用電器具為「噴霧機、投光燈」,有用電登記單足憑。足見本件確有用電現場器具不備之違反規定其情形,其違規送電之事實,至為灼然。 ②案件編號(306、307)張色供電申請案有附表二三所示違法供電之情形,業據被告申○○於調查站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及張色之子林振麟於調查站供稱:「……申請在蘆竹鄉南坎廟口殷山鼻子小段一五四之一0一、一五四之一0二地號農地上之蔡園噴霧用電申請案件資料』該二件用電申請案是否你接洽水電業者辦理?)是的。(你申請該二筆土地之用電用途為何?)我係申請用於在該二筆農地旁邊之錦鯉池養魚之用。(你於前所提示之用電『申請登記單』上所載之用電用途為『菜園噴霧』用電,為何實際用於魚池用電?)我申請用電之本意,本即用於蓋池養魚之用,但委辦之水電業者為何以『菜園噴霧』名義申請我不清楚。(臺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檢驗人員至現場檢驗時,現場是否有投光燈及噴霧機等用電器具?)我們申請用電現場僅有投光燈,但沒有噴霧機。……提出申請時菜園的菜較多,目前較少,其餘之狀況相同。」等語(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七三號卷,第八十九頁、第九十頁),互核相符。又本案供電登記單上所載用電器具為「噴霧機、投光燈」,有用電登記單足憑。足見本件確有用電現場器具不備之違反規定其情形,其違規送電之事實,亦可認定。 ③至於公訴意旨認為被告乙○○就附表四編號(022)亦有違 法供電而就「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不實記載」云云,起訴書附表二八編號(022)呂芳國案,公訴人認涉及違法供電云 云,無非以被告A○○就上述代理供電申請案之經過,先後供稱:「……違法轉供……」(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偵查訊問筆錄);就現場有無噴霧機、投光燈先後供稱:「……有投光燈、噴霧機……」(八十五年二月三日偵查訊問筆錄);「‧‧無現場無噴霧機……」(八十五年二月九日偵查訊問筆錄)為其主要之論據。然依證人呂芳國於調查站時證述:「……(『提示案件編號:22之案件資料』該案件是否係由你提出菜園噴霧用電申請?)……該案件是我已故之哥哥呂黃正以我的名義向臺灣電力公司申請在桃園市○○段一一八、一一九地號土地上之菜園申請用電,但整個申請用電過程我不清楚。」(該處用電現場於申請用電時之狀況與現況為何?該處原為菜園,但在八十二年二月間已被政府徵收縣為同安國小校地。」等證詞內容(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七三號卷,第八六頁)。並無從為被告A○○上述自白之憑明。是其違反規定送電之情事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事實,即屬不能證明(惟此部分被告仍有收受被告己○○交付款項之事實,如就公務員修法前之定義仍構成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㈤被告丑○○就附表五編號(353)簡順章,由申○○代理申 請辦送電案中,有附表二三所載違反臺電公司送電定及「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不實記載: ①案件編號(353)簡順章供電申請案有附表二三所示違法供 電之情形,業據被告申○○於調查站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二月八日偵查訊問筆錄。),並經證人邱福仁於調查站證稱:「邱福仁:(即偉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製衣廠廠長)「……公司桃園廠(指偉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製衣廠)係向地主簡順章租用桃園市○○街三號一至四樓,一樓原本在設廠當時僅做為倉庫使用,但在八十年間裝置一台剪裁機才開始當作工場使用迄今,本工廠原本有大容量的動力電表,由前一家廠商遷走後所留下的。但因本工廠不需使用如此大的電量,乃將舊電表繳銷,僅使用福山街三號二至四樓的電表來供電,但在八十四年七月間裝設大型冷氣之後,即多次發生跳電情事,在容量不足之下,乃委託游三智來申請一樓新設一個電表藉以解決電力不足之問題。……本公司在八十年間裝置之剪裁機其重量之確實數字我並不清,但應有數十噸重,該機器自裝置後迄今不曾搬遷過,均一直在一樓內。……(貴廠以排風機『0220V1/2HP』TRS03W220V等設施申請新設電表容量之用,上開 排風機、TR等器具由誰提供?有無確實裝設供臺電人員檢驗?)本廠確實裝有排風機,但已經在倉庫搬走後拆除,其拆除之日期我並不清楚,至於TR設備本人未曾聽過,亦未曾裝設過。至於申請登記單上記載之內容本人是在今天才看到登記單。」(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三六號卷,第八十六頁至八十八頁)。是由邱福仁所述可知上述供電地點一樓為倉庫,於八十年改為工場使用,裝置剪裁機營運生產,且當時已將排風機拆除。又上述供電申請案申請用途為倉庫、用電器具為排風機,有用電登記單足憑。從而,上址工廠於檢驗送電時,既然仍設剪裁機生產中,又無用電登記單上所載之排風機,竟核准送電,顯有用電場現場與申請用電及器具不符之違規送電之情事。 ②至於公訴意旨認為被告丑○○就附表五編號(336)亦有違 法供電而就「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不實記載云云,公訴人而黃清木案違法分戶之情事,除被告申○○之自白外,尚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佐證有違法供電及業務登載不實之事證。從而,均無從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惟此部分被告仍有收受被告申○○交付款項之事實,如就公務員修法前之定義仍構成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㈥被告酉○○負責附表六編號(374)王佰祿;編號(396)鄭松齡等由申○○代理申請辦送電案中,有附表二三所載違反臺電公司送電定之情事及「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不實記載: ①案件編號(374)王佰祿供電申請案;編號(396)鄭松齡供電申請案有附表二三所示違法供電之情形,業據被告申○○於調查站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二月八日偵查訊問筆錄。),並經證人王佰祿於調查站證稱:「……於八十四年六月間,台電公司始核准增設供電。……我委託漢陽水電行徐永壽辦理增設用電後,即全權委託其辦理,直到八十四年六月間送案電前,徐永壽問我,蘆竹鄉新莊村新莊仔六之三號有無用電器具,我告知該地址並無用電器具,請渠代為想辦法,徐永壽則表示會請人送器具,未久即有人送了一台蒸飯機至該地址,後經台電公司人員至現場檢查拍照後,即行送電,而該蒸飯機在送電後幾天即由徐永壽找人載走。……我於申請增設用電時,曾向徐永壽表示申請用電係想從事烘稻加工之用,但我並無烘稻的設備,而徐永壽於幫我申請增設用電時,應有向台電人員表示前述狀況,乃於台電人員至現場檢查時,以蒸飯機代替,供台電人員拍照之用,故台電人員於檢查時,並未詢問我增設用電之用途。……。」等語(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七三號卷第七十二頁-七十四頁)。及證人鄭松齡定於調查站證述:「……我於八十四年五月間確因友人蘇水池向我租用房舍(蘆竹鄉外社村五四之一號)並要求我要申請增設用電以開設工廠,我遂於八十五年五月間將相關證件交予蘇水池辦理申請增設用電,並以新臺幣一萬元將房舍租予蘇水池,由其自行辦理申請增設用電。‧‧我蘆竹鄉外社村五四之一號的房屋,在租用予蘇水池後,迄今並未放置任何蒸飯機等用電器具,該址申請增設用電純粹是轉供蘇水池之三環鑄鐵有限公司空(蘆竹鄉外社村五四之二號)……。」等語(八十五偵字第五七三號卷,第七五頁、第七六頁),互核相符。上述二案供電登記單上所載用電器具均為「蒸飯機」,有用電登記單足憑。足見本件確有用電現場器具不備之違反規定其情形,其違規送電之事實,亦可認定。 ②至於公訴意旨認為被告酉○○就附表六編號(270)(即起 訴書附表二七編號(270)劉桂娥案)亦有違法供電而就「 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不實記載」云云,劉桂娥案之建物未取得建築執照,固經證人劉桂娥於調查站證述屬實,惟上開供電案,於台電公司服務中心審核時,即於用電申請單上註明用電戶無須提出證明文件,有上述案件用電登記單可稽。而黃清木案違法分戶之情事,除被告申○○之自白外,尚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佐證有違法供電及業務登載不實之事證。從而,均無從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惟此部分被告仍有收受被告申○○交付款項之事實,如就公務員修法前之定義仍構成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㈦被告壬○○負責附表七編號(255、326)陳鼎忠、胡陳秀霞及李雅玲;編號(366)詹俊汶等由申○○代理申請送電案 中,有附表二三所載違反臺電公司送電規定及「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不實記載之情事: ①案件編號(255、326)陳鼎忠、胡陳秀霞及李雅玲等供電申請案有附表二三所示違反規定供電之情事,業據被告申○○於調查站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偵查訊問筆錄。),核與證人胡金水於調查站證稱:「(案件編號二二五三二六用電戶名分別為陳鼎忠忠、胡陳秀霞及李雅玲等三人申請於蘆竹鄉○○○段山腳小段二0四之三三;二0四之三二;二0四之三四地號三筆農地申請 案是否你接洽水電業者辦理?)是的,……(臺灣電力公司桃園營業處檢驗人員至現場檢驗時,現場是否有投光燈及噴霧機等用電器具?)……現場只有投光燈,但沒有噴霧機。」等語(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七三號卷,第八十二頁、第八十三頁)。互核相符。上述三案供電登記單上所載用電器具均為「投光機、噴霧機」,有用電登記單足憑。足見本件確有用電現場器具不備之違反規定其情形,其違規送電之事實,亦可認定。 ②案件編號(366)詹焌汶供電申請案,有附表二三所示違法 供電之情形,業據被告申○○於調查站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二月八日偵查訊問筆錄)。又證人詹俊汶調查站證述:「(提示案件編號366之案件資料) 該案件位於龜山鄉○○○路四號左邊二十六m土地花園所需電錶之『更換表箱、開再封印』之申請案,是否你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間向台灣電力公司桃園營業處提出申請?)是的。……我是以新臺幣二千元之費用委請水電行提出申請並更換表箱。‧‧該支電錶係於八十年左右即以我的名字以花園噴霧之名義申請用電。‧‧該支電錶原一直用於現場所需之用電至八十四年五月間,我將該土地租予余姓友人經營旺來釣蝦場時,始將該電錶拉線至旺來釣蝦場,轉供旺來釣蝦場供電之用。……」等語(八十五年偵字五七三號卷,第八十頁、八十一頁)。故由證人詹俊汶所述可知,上述電表於八十四年五月間已轉供至釣蝦場使用。從而,被告壬○○前往更換錶箱、開再封印時,對於現場有違法轉供之情事,應無法諉為不知,其於送電時,有違反台電公司規定至明。 ㈧被告戊○○負責附表八編號(012)王年港,有附表二一之 (一)所載違反臺電公司送電規定及「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不實記載之情事:被告戊○○確有收受同案被告A○○交付款項之事實,已據被告A○○供承如前,並有前開扣案之帳冊可資佐證,且被告戊○○負責附表八編號(012)王年 港由A○○代理申請送電案中,有附表二一所載違反臺電公司送電規定之情事,業據被告A○○於調查站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五年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二月三日及二月九日偵查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即承攬德隆門旅館之水電業者林忠明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你於八十二年十二月間為王年港從事水電工程,當時德龍門旅館之建物型態為何?有無營業?)我當時從事德隆門旅館內部水電工程時,其內部裝潢為旅館,且當時尚未營業。(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向德隆門旅館送電當時,你是否陪同在場?)我有陪同在場……」等語(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三六號卷,第七六頁)。另證人即德龍門旅管附負責人王年港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對於林忠明所言增設電力當時,德隆門旅館的內部裝潢都已完工是否實情?)是的,但還沒開始營業。……」等語(本院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又本件用電登記單上所申請之用電用途為住宅,有上述案件用電登記單足憑。然於檢驗送電當時,內部既已為旅館之隔間及裝潢,被告戊○○與同檢驗之未○○對於上情顯無法諉為不知,竟准予供電。其二人有違反台電公司送電規定及「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不實記載之情事,可以認定。 ㈨被告丙○○就附表十(編號042)千寶實業公司及編號(052)福園餐廳;有附表二一、二二所述收受款項及「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不實記載而違法供電部分,除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屬實外,其餘亦同如上述理由三之㈢被告被告黃○○關於附表三編號(042)千寶實業;編號(052)福園餐廳所述理由;故被告丙○○此部分之事證亦堪認定。 ㈩被告寅○○於負責附表十一案件等等申請用電案之檢驗送電業務時,明知其中編號(033)一大工業社,褚志雄及(129)三江飲食店係申請用電轉供給鄰近之KTV使用,並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有附表二十一之(三)、二十二之(五)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其與附表所示上述案件一同負責檢驗送電之黃○○收受A○○、己○○致送之如附表十一所示之款項及宴飲,寅○○、黃○○就上述該承辦案件與A○○、己○○就上述該代理案件,由寅○○、黃○○在上述該承辦案件業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而逕予送電等情,已據被告寅○○及共同被告黃○○、A○○、己○○供承如前(見被告黃○○前述理由三之㈢所述),故此部分之事證亦認定。 共同被告辰○○(已死亡,業經本判決確定)於負責附表十二等案件中之檢驗送電業務時,就其中編號(332)卓文勳 係申請臨時用電,但現場並無用電器具(抽水機),並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有附表二三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申○○交付送如附表十二所示之款項,申○○就上述承辦案件與辰○○就,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辰○○在承辦案件職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而逕予送電等情,亦據被告申○○於本院供證屬實,又附表十二編號(332)卓文勳由申○○代理申請送電案中,有 附表二三所載違反臺電公司送電規定之情事,業據被告申○○於調查站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偵查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日偵查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偵查訊問筆錄。)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卓文勳之子卓顯榮(簡新記建社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調查站證述:「(……『提示案件編號332之案件資料)該件臨時用電之申請案件,是否 是由卓文勳提出申請時,由你具保繳納電費?)……該件臨時用電申請案是本公司與位於桃園市○○路四五0號旁之土地地主合建名為『柔情都市』之建築,而由該建築之廣告銷售業者『即永象家廣告』搭蓋預售房屋銷售點所需之臨時用電申請,卓文勳是我已故父親,實際提出之申請人是我本人,且電費亦由我繳納。‧‧我係委請台北市達信科技公司代我申請臨時用電,因達信科技公司係本建設公司之下游水電包工,合作時間頗久,故本案之申請費用,除有台電之規費收據外,我並未支付達信科技公司代辦費用。‧‧(你於申請前開處所之臨時用電時,現場之狀況為何?)該處所之所有物品均以清理乾淨,沒有任何物件設備。(問當時是否有抽水機、投光燈等用電設備?)沒有該些設備在現場。」之情節相吻合(八十五年偵字第一六二九號卷,第二頁、第三頁)。又本件用電登記單上所記載用電現場之用電器具為抽水機,有上述案件用電登記單足憑。故被告辰○○在現場沒有用電單上所記載用電企器具抽水機之情況,竟准予供電。其有違反台電公司送電規定之情事,可以認定。 被告癸○○雖辯稱其所承辦之案件,均遵照台電公司之營業規章,既未收受款項,亦無違法核准供電之情形云云。查:①被告癸○○負責附表十三等件申請用電案之設計業務時,明知就編號(064)廣同機械係以廢棄之長田發公司申請分戶 用電,均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有附表編號二二之(三)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與附表所示上述案件負責檢驗送電之B○○收受己○○致送之如附表十三所示之款項引及宴飲,癸○○、B○○間就上述承辦案件與己○○就上述該代理案件,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癸○○、B○○在上述各該承辦案件職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而逕予送電,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等情,除於同案被告B○○、己○○所述據以認定之理由。 ②另觀之扣押之帳冊,及送電登記單上所載,由被告邱鋒敏負責設計之案件可知,其中(064)廣同機械案、(123)鄭錫川案、(127、128)黃松進案、(155)黃明德案、(167、168)莊麗雪案、(196)百星科技案、(215)張泳吟等案 ,其設計日期依序為,六月二十三日、九月二十三日、五月九日、五月十四日、十月十四日、二月二十三日、八月二日。而廣陞水電行帳冊上賄款記載日期,依序為六月二十二日、九月二十四日、五月十日、五月十四日、十月十四日、二月二十三日、八月二日。適被為被告設計之當日或次日。從而,依上述帳冊記載賄款支出之日期與設計日期相吻合之事實,並徵以被告癸○○所述台電公司正常派工設計之流程,水電業者既無法得知設計日期之情,足見,水業者應曾透過特殊管道聽探知個該案件負責設計業務之人,並據以行賄。故被告癸○○上述辯解,不僅不足為有利之認定,反證明己○○等有關帳冊記載為行賄記錄之自白,信而有徵。 ③雖證人己○○就被告癸○○此部分於本院證稱:於偵查中係因急於交保,故就被告癸○○部分為不實自白之敘述云云,然證人己○○於偵查中委任有律師擔任辯護人,並於其多次接受訊問時陪同在場,故依律師之法律專業素養,要無可能放任被告為換取交保,而對於子虛烏有之事項為不實自白,亦不可能未告知不實自白若經採為不利被告證據認定,在法律上所應擔負之責任,其嚴重性遠非一時喪失自由之羈押處分得以比擬。其所辯為交保始自白行賄,要不足採。 ④又上述帳冊有關廣同機械案載有:「廣同分戶送電、三」、「廣同機械設計、三」、「廣同派工接地」、「廣同抄表、三」,並註記先送後拆表退回」(B○○)及「已送後拆表紅包退回」等字樣。被告己○○於於調查或偵查中復供稱:因本件申請案為違規申請用電,故有給付給承辦之被告B○○五萬元,其中三萬五千元為現金,其餘為請被告B○○喝花酒之費用,嗣因違規供電之事遭人檢舉,致電錶被拆除,B○○始於又於八十四年六月間,在桃園市武陵高中對面將所收受之五萬元賄款中三萬五千元退回給己○○等語,(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十一月二十一日調查筆錄)。從而,該帳冊之記載,如係被告己○○為掩飾挪用公款,向會計虛報所致,應不致有紅包退回一事之記載。 ⑤綜上所述,被告癸○○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所辯無非係卸責之詞,證人即共同被告己○○此部分所證,亦屬迴護之詞,均不足採信。 被告未○○於負責附八編號(012)案件之檢驗送電業務, 因該申請案係變相經營旅館,並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有附表二一之(一)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與該案件一同負責檢驗送電之吳保財,在收受A○○如附表八所示之款項,未○○、戊○○就上述承辦案件與A○○上述代理申請案件,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未○○、戊○○在附表八所示上述承辦案件業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而逕予送電,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等情,已據被告未○○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屬實,並據證人即共同被告戊○○、A○○結證無誤,並為同案被告A○○於調查及偵查中指證綦詳,並有前開扣案之帳冊可資佐證。故被告未○○此部分事證明確,犯行亦堪認定。 四、 ㈠惟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次按「稱公務員者,謂依法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修正前刑法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前段,固分別定有明文。惟上開法條已分別修正如下: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1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 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2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 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並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再按「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刑法第十一條前段亦有明文。是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犯罪主體「公務員」之定義,即應依修正後之現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認定之。 ㈡經查本件被告等服務於國營事業台電公司,依修正前之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固屬於刑法上之公務員,而有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然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上開修正之新法生效後,因台電公司係屬國營事業,是被告等公營事業機構之員工並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亦非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自非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公務員,自無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此觀諸刑法第十條第二項修正之立法理由說明自明。是被告等依修正後新法規定,既已不具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所稱之公務員身分,而被告宙○○等人之行為又未發現造成台電公司財產損失,此有該公司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D桃園字第095084454號函附本院卷可參(本院卷六第八一頁),並經證人台 電公司人員陶中戎、李芳春於本院結證屬實(本院卷六第一七○頁反面),是被告宙○○等人所為,自不另成立刑法背信罪。另就本件被告宙○○等台電人員縱使收受同案被告A○○、申○○;己○○所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而有違背職務或不違職務之行為及在「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不實記載之情形,即使依起訴書認為涉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及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惟修正後刑法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後,臺電公司人員既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且不具法定職務權限,亦非受上開機關所託從事公共事務,即與新法公務員之定義不符,則被告宙○○等人台電人員均不具有刑法上公務員之身份,自不構成上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A○○、申○○;己○○亦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罪,被告宙○○等人雖於刑法修正後不具有公務員身份,然其行為時職司臺電公司民眾申請用電案件中,用電現場之派工、外線設計或用電現場之檢驗送電業務,仍為從事業務之人員,前開「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仍為其等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其在業務上明知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表私文書,自仍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五業務登載不實罪,故被告B○○附表一編號(064)廣同機械案;編號(121)黃睿惑案、被告宙○○附表二編號(025)甯建章,(333)陳定捷(即凱旋門KYV);編號(354)盛達工程;編號(355)光一機械(即呂光一);編號(358)邱建源;編號(375)黃睿鐘等、被告黃○○附表三編號(033)褚志雄(即一大工業社,歐 香汽車賓館);編號(042)千寶實業;編號(052)福園餐廳;編號(129)三江飲食店(及東方之珠KTV)等、被 告乙○○附表四編號(279)李阿獅;編號(3 06、307)張色等、被告丑○○附表五編號(353)簡順章案件、被告酉 ○○就附表六編號(374)王佰祿;編號(396)鄭松齡等案、被告壬○○就附表七編號(255、326)陳鼎忠、胡陳秀霞及李雅玲;編號(366)詹俊汶等案、被告戊○○就附表八 編號(012)王年港案、被告丙○○就附表十(編號042)千寶實業公司及編號(052)福園餐廳案、被告寅○○就附表 十一編號(033)一大工業社,褚志雄及(129)三江飲食店等案、被被告癸○○就附表十三編號(064)廣同機械案、 被告未○○附表八編號(012)案等(下合稱宙○○等人) ,於渠等業務上所製作之「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為不實記載,自仍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渠等進而持以行使之,此部分所為,仍成立刑法第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其登載不實之低度犯行,則應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人認為渠等被告此部分之行為係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三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社會基本事實同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A○○、申○○;己○○雖無業務身分,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舊法),並仍與上開被告等、被告申○○與已死亡之共同被告辰○○間、及上開被告等就上述各罪分別與附表所示各該案件之其餘承辦人員間;就各附表所示「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仍應就前開之罪,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宙○○等人、被告A○○、申○○;己○○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牽連犯之規定,已修正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施行,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被告B○○、宙○○、黃○○、乙○○、酉○○、壬○○、丙○○、寅○○、被告A○○、申○○;己○○等人先後多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且犯罪時間密接,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應依刑法連續犯之例,各論以一罪。 ㈢被告宙○○等人各如附表所示所犯被訴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部分、及被告A○○、申○○;己○○所犯被訴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罪等,因與被訴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部分,公訴人認為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爰均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㈣至於被告丙○○被訴附表十(編號042)千寶實業公司部分 之收受款項及「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不實記載而違法供電部分(「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不實記載),及被告寅○○於負責附表十一編號(033)一大工業社上述該承辦案件業 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而逕予送電部分,及被告申○○就有關編號(279)李阿獅、編號(306、307)張色部分,雖均未據 公訴人予以起訴,惟此部分與其等被訴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另被告A○○被訴關於起訴書附表二八編號(306、307)張色案;(279)李 阿獅案,並非富國水電行代理申請用電案件,而是申○○實際負責之六福水電行代理之案件,不可能由被告A○○行賄,自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惟公訴人認為此部分與其被訴「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不實記載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另為無罪諭知,另就其被訴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部分因與其被訴共犯「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不實記載犯行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則不另為免訴諭知。 五、被告宙○○等人罪證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審未及比較修正後之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就被告等人違反該條例部分為有罪判決暨就「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為不實記載部分未及適用刑法規定論科,尚有未洽。被告宙○○等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改判,爰審酌被告A○○、申○○、己○○、B○○、宙○○、黃○○、乙○○、丑○○、酉○○、壬○○、戊○○、丙○○、寅○○、彭堯相、癸○○等人所獲得不法利益、並未造成台電公司實際損失、所生危害非鉅及被告等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之規定,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並經總統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依法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生效,而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一項之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業據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對於被告等並無不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之刑法。再者,被告等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壹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即行為時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六、扣案之開水機壹,係被告申○○所有業據其自承在卷,為供犯關於附表二十三之(三)案件編號(333)與被告宙○○ 共同犯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諭知沒收。至扣案之帳冊上雖載有行賄之金額,然同時為富國、廣陞,六福水電行業務上所用之帳冊或工作記錄,且記帳與否亦與便利或促成行賄行為,無必要之關連,不為沒收之諭知。 七、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宙○○等人(除被告未○○外)就其餘被訴如各附表所示涉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犯行部分,其中被告B○○如本件判決附表一其餘及起訴書附表一之編號(029、030)羅文章、大園工業區案部分、(431)金欣建設案;(472)廖正雄案、被告宙○○於本件判決附表二其餘及起訴書附表二之編號(312)許永彥案;(352)徐德安案(388)高王雪案、(015)鍾黃六妹案部分、被告黃○○如本件判決附表三其餘及起訴書附表八編號(486)欣明鑄造公司部分,(015)鍾黃六妹部分、被告乙○○於本件判決附表四其餘及起訴書附表附表四之一編號(022)呂芳國案、編號(202)昱品建設案、編號(239)吳啟輝案,被告丑○○於本件判決附表五其 餘及起訴書附表五之一編號(198)賴時雄案(起訴書誤載 為莊振益)、編號(336)黃清木、編號(314)李書竹案、被告酉○○本件判決附表六其餘及起訴書附表六編號(246 )草穗機械工程案、(386)簡雙春案、被告壬○○於本件 判決附表七其餘及起訴書附表七編號(198)莊振益、編號 (273)蔡瑞鴻,編號(202)昱品建設案、編號(230)魏 宏伸案、編號(231)吳國祥案、編號(401)楊金龍案、編號(444、445)詹慶元及詹慶田案、(481)張文案、編號 (230)(231)案、被告戊○○於本件判決附表其餘部分及起訴書附表八編號(486)欣明鑄造公司部分、被告宇○○ 除本件判決附表編號(042)外(編號042部分業據原審判決無罪確定),其餘本件判決附表九其餘部分及起訴書附表九(編號377)、被告寅○○於本件判決附表十一其餘及起訴 書附表十一編號(431)金欣建設案、被告戌○○本件判決 附表十四部分(另編號十五部分如後述)、被告玄○○本件判決附表十五及起訴書附表附表十七編號(232)案件、編 號(232)富傑電線電纜案、編號(311)銳林電子案、編號(377)石頭興業案、被告亥○○於附表十六案件、被告庚 ○○於負責附表十七案件、被告巳○○於負責附表十八案件、被告午○○於本件判決附表十九其餘及起訴書附表二十四編號(253)吳金生案、編號(378)呂黃美霞案、(417) 蕭桂宏案、被告卯○○於本件判決附表二十其餘及起訴書附表二十五編號(204)案、編號(378)呂黃美霞案、被告辛○○於附表十八案件、被告C○○於起訴書附表二十二編號(031)梁彭有妹申請案件、被告天○○於附表八編號(005)杜萬齡;附表三、八、九編號(029、030)羅文章、大園 工業區等二件申案件、被告丁○○於附表六案件編號(038 )簡阿源;附表十二編號(195)雙合營造;附表一編號(217)龍橡膠工業桃園廠等三件申請用電案之檢驗送電業務,被告宇○○如本判決附表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訴書附表九之(編號042)千寶實業公司部分,另如後述),雖 均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各基於概括犯意,或單獨一人,或與附表所示負責設計、或一同檢驗送電之人,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分別收受A○○、地○○、申○○等人所致送如各附表所示不等賄款後,才予以送電,而就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因認渠等係犯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罪嫌云云。惟此部分被告等依修正後新法規定,既已不具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所稱之公務員身分,而被告等之行為又未發現造成台電公司財產損失,此有該公司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桃園字第095084454號函附本院卷可參(本院卷六第八一頁),並經 證人台電公司人員陶中戎、李芳春於本院結證屬實(本院 卷六第一七○頁反面),是被告等所為又別無其他處罰之明文規定,應認係犯罪後法律廢止其刑罰,自應依法諭知免訴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第2號法律問題一子題)故就此部分之被告等所犯關於不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部分均應諭知免訴之判決。㈡被告乙○○本件判決附表四編號(022)部分,於公訴意旨認為被 告乙○○就附表四編號(022)亦有違法供電而就「用電設 備檢驗紀錄表不實記載」云云,起訴書附表二八編號(022 )呂芳國案,公訴人認涉及違法供電云云,無非以被告A○○就上述代理供電申請案之經過,先後供稱:「……違法轉供……」(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偵查訊問筆錄);就現場有無噴霧機、投光燈先後供稱:「……有投光燈、噴霧機……」(八十五年二月三日偵查訊問筆錄);「‧‧無現場無噴霧機……」(八十五年二月九日偵查訊問筆錄)為其主要之論據。然依證人呂芳國於調查站時證述:「……(『提示案件編號:22之案件資料』該案件是否係由你提出菜園噴霧用電申請?)……該案件是我已故之哥哥呂黃正以我的名義向臺灣電力公司申請在桃園市○○段一一八、一一九地號土地上之菜園申請用電,但整個申請用電過程我不清楚。」(該處用電現場於申請用電時之狀況與現況為何?該處原為菜園,但在八十二年二月間已被政府徵收縣為同安國小校地。」等證詞內容(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七三號卷,第八六頁)。並無從為被告A○○上述自白之憑明。是其違反規定送電之情事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事實,即屬不能證明,惟此部分被告仍有收受被告己○○交付款項之事實,如就公務員修法前之定義仍構成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仍應併其上開諭知免訴部分一併諭知,另其被訴「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不實記載部分,因與其被訴有罪部分,有連續犯關係,不另為無罪諭知。 八、 ㈠另公訴意旨以:被告癸○○於訴書附表十五之(編號042) 千寶實業公司部分與被告宇○○(此部分業據原審判決無罪確定)共同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及與被告宇○○、己○○共同在業務上所製作之「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不實記載而違法供電部分云云,本院經查:案件編號(042)千 寶實業供電申請案,係同案被告被告黃○○、丙○○所為,已據同案被告丙○○、黃○○於原審審理供承無誤,衡之賴、王二人於本件同被列為被告,其等維護本身利益猶恐不及,應無迴護被告癸○○之可能,是其等所述被告癸○○並未負責千寶實業案之檢驗工作,亦未到場乙情,已詳如理由三之㈢被告黃○○部分所述,另被告己○○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並未提及致送賄款予癸○○,即扣押之廣陞水電行帳冊上,就千寶實業供電申請案,亦無設計、三款項支出之記載,本案與黃○○一同到場檢驗送電之人,為丙○○,公訴人則誤植為被告癸○○與宇○○,故起訴書認犯罪事實包括癸○○設計所收受的三千元,及共犯係宇○○部分,均與事實不符,此部分犯罪事實即屬無法證明,故就被告癸○○此部分被訴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及與被告己○○共同「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不實記載而違法供電部分,公訴人認為與被告癸○○其餘被訴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違背職務收服賄賂部分)及與被告己○○部分均不另為無罪(「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不實記載部分)之諭知。 ㈡公訴意旨以被告黃○○於案件編號(015)鍾黃六妹案與戌 ○○、宙○○、丙○○、宇○○、彭玉清等人共同收賄計八萬元;惟查案件編號(015)鍾黃六妹之供電申請案,前後 分為二筆。第一次之申請日期係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申請事由為表燈新設,送電日期為八十三年一月七日,由宙○○負責檢驗送電;第二筆伸請日期為八十三年一月十四日,申請事由為變更用途增設用電,送電日期為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六,由戌○○負責設計、黃○○、丙○○負責檢驗送電,有上述案件用電登記單足憑(用電登記單上負責檢驗送電蓋有黃○○、丙○○、宇○○、彭玉清四人,惟劉、彭二人另赴另一送電現場,未參與本件送電工作。)。再者,證人鍾年音(即即龍樹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鍾黃六妹之子)於調查站證述:「……請龍樹公司新設電力。……我於八十二年底向辜萬金先生承租前開廠房時,該房子即係廠房。……(目前龍樹公司申請用電之地址為桃園縣龜山鄉關公嶺二十八號之三,為何富國水電行A○○幫你申請之地址卻在台灣電力公司表燈新設登記單上登載地址為桃園縣龜山鄉關公嶺二十八號『這是二棟不同個體的建築物』?)我不知道。」等語(見八十五年偵字第五七三號卷,第九三至九五頁)。而地址為「桃園縣龜山鄉龍壽村三九鄰關公廟二十八號」,供電案件之基本資料可知多達十餘筆,鍾黃六妹案件之電號為「00-00-0000-00-0」,然由基本資料亦顯示 ,上述案件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曾暫停全戶供電,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又改新設供電,地址仍然為「二十八號」,起訴書認上述供電案件有地址不符之情形,即有違誤。又查:又被告A○○於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供稱:以住家名義申請供電。後改為工廠使用,這些案件均會送錢。其後於八十五年二月九日偵訊時復改稱:上述案件致送六萬元予黃○○,係因現場無冷凍庫,現場器具不夠。其致送賄款之原因前後不同,亦有疑義,自難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從而,雖上述案件承辦之被告戌○○、黃○○、丙○○等人,雖有收受款項之事實,然其違反規定送電之情事及行使明知登載不實公文書之事實,即屬不能證明。是以就被告戌○○就上開附表十四編號(015)部分自與同附表編號(018)部分一併為免訴諭知,另就附表十四編號(015)部分公訴意旨之「用電 設備檢驗紀錄表」不實記載部分,應諭知無罪判決,另被告黃○○、丙○○亦應與就其等所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併予諭知免訴,並就公訴人認其二人所犯「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不實記載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㈢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戊○○於起訴書附表八案件編號(024) 陳錫財及(025)甯建章案與宙○○共同收受賄款一萬二千 元,於其業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上為不實登載,而違法送電,認為犯有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惟查案件編號(024)陳錫財案之檢驗送電者係戊○○,而該案件與宙○○負 責之甯建章案,檢驗送電日期同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送電地點相隔二處,有上述案件用電登記單可按,是被告戊○○所辯甯建章案件非其承辦,應可採信。而公訴意旨認被告戊○○與宙○○因上述二案收取己○○致送之賄款一萬二千元,無非以富國水電行帳冊編號4-2記載(2/23,陳錫財 ,甯建章送電12000元)為其論據。然A○○於調查局時一 再供稱係因甯建章案致送賄款予宙○○,迨不曾提及戊○○,並稱對於陳錫財案無印象,(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調查站訊問筆錄;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偵查訊問筆錄),故應認上述賄款係因甯建章案而致送,而與陳錫財送電案無涉。是被告戊○○此部分「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為不實記載之犯行,即屬不能證明,因與其其他被訴「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為不實記載犯行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另為無罪諭知,另被訴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亦與其被訴有罪部分有牽連犯關係,不另為免訴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已廢止)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文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刑事第19庭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建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B○○部分) ┌──┬────┬────┬────┬────┬───┬────┬────┐ │案件│申 請 人│申請供電│ │ │ │受 賄 人│受賄金額│ │ ├────┤事項 │受理日期│送電日期│行賄人│ 及 │ 或 │ │編號│案件電號│ │ │ │ │負責職務│不正利益│ ├──┼────┼────┼────┼────┼───┼────┼────┤ │013 │捷翔建設│表燈新設│82.6.11 │82.12.4 │A○○│B○○ │15000元 │ │ │54-1351-│ │ │ │ │宇○○ │ │ │ │00-6 │ │ │ │ │(檢驗送 │ │ │ │ │ │ │ │ │ 電) │ │ │ │ │ │ │ │ │ │ │ ├──┼────┼────┼────┼────┼───┼────┼────┤ │064 │廣同機械│表燈分戶│83.6.22 │83.7.27 │己○○│B○○ │50000元 │ │ │13-4331-│ │ │ │ │(檢驗送 │(賄款350│ │ │21-1 │ │ │ │ │ 電) │00元,宴 │ │ │ │ │ │ │ │癸○○ │飲15000 │ │ │ │ │ │ │ │(設計) │元) │ │ │ │ │ │ │ │ │30000元 │ ├──┼────┼────┼────┼────┼───┼────┼────┤ │113 │聖佳企業│表燈新設│83.9.6 │83.10.19│己○○│B○○ │65000元 │ │114 │許憲榮 │ │ │ │ │(檢驗送 │ │ │ │76-5919-│ │ │ │ │ 電) │40000元 │ │ │50 │ │ │ │ │癸○○ │ │ │ │76-5919-│ │ │ │ │(設計) │ │ │ │6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1 │柏春企業│表燈新設│83.7.1 │83.11.26│己○○│B○○ │30000元 │ │ │社 │ │ │ │ │(檢驗送 │(賄款200│ │ │(黃睿彧)│ │ │ │ │ 電) │00元,宴 │ │ │ │ │ │ │ │ │飲10000 │ │ │ │ │ │ │ │ │元) │ ├──┼────┼────┼────┼────┼───┼────┼────┤ │143 │來富爾便│用途變更│83.10.11│83.11.23│己○○│B○○ │3000元 │ │144 │利商店 │增設用電│ │ │ │(檢驗送 │ │ │ │40-2054-│ │ │ │ │ 電) │ │ │ │50-2 │ │ │ │ │ │ │ ├──┼────┼────┼────┼────┼───┼────┼────┤ │200 │長瑞佳工│變更用電│84.4.26 │84.5.3 │地○○│B○○、│6000元 │ │ │業 │(器具變 │ │ │ │黃○○及│ │ │ │07-1873-│ 更) │ │ │ │陳善張( │ │ │ │15-4 │ │ │ │ │以上三人│ │ │ │ │ │ │ │ │檢驗送電│ │ │ │ │ │ │ │ │);卯○○│5000元 │ │ │ │ │ │ │ │(設計) │ │ ├──┼────┼────┼────┼────┼───┼────┼────┤ │206 │得翔企業│高壓需量│84.5.30 │84.6.6 │地○○│B○○ │20000元 │ │ │社 │電力 │ │ │ │(檢驗送 │ │ │ │20-4810-│(新設) │ │ │ │ 電) │ │ │ │09-5 │ │ │ │ │ │ │ ├──┼────┼────┼────┼────┼───┼────┼────┤ │208 │羅肇炘 │復電 │84.7.4 │84.7.8 │地○○│B○○ │3000元 │ │ │04-8660-│ │ │ │ │(檢驗送 │ │ │ │21-0 │ │ │ │ │ 電) │ │ ├──┼────┼────┼────┼────┼───┼────┼────┤ │213 │廣盟預拌│低壓電力│84.4.26 │84.8.10 │地○○│B○○ │20000元 │ │ │混凝土 │用電 │ │ │ │(檢驗送 │ │ │ │00-00000│(新設) │ │ │ │ 電) │ │ │ │-15-8 │ │ │ │ │ │ │ ├──┼────┼────┼────┼────┼───┼────┼────┤ │216 │得翔企業│ │ │ │地○○│B○○ │20000元 │ │ │社 │ │ │ │ │(檢驗送 │ │ │ │20-4811-│ │ │ │ │ 電) │ │ │ │15-4 │ │ │ │ │ │ │ ├──┼────┼────┼────┼────┼───┼────┼────┤ │217 │龍橡工業│高壓需量│84.2.13 │84.8.25 │地○○│B○○ │10000元 │ │ │桃園廠 │電力 │ │ │ │(檢驗送 │ │ │ │23-3782-│(新設) │ │ │ │ 電);朱 │5000元 │ │ │15-0 │ │ │ │ │梧桐(設 │ │ │ │ │ │ │ │ │計) │ │ ├──┼────┼────┼────┼────┼───┼────┼────┤ │233 │廣萌開發│變更用電│84.10.13│84.10.23│申○○│B○○ │5000元 │ │234 │07-5945-│ │ │ │ │(檢驗送 │ │ │ │70 │ │ │ │ │ 電) │ │ │ │07-5945-│ │ │ │ │ │ │ │ │62 │ │ │ │ │ │ │ ├──┼────┼────┼────┼────┼───┼────┼────┤ │344 │均順實業│低壓電力│84.6.30 │84.7.14 │申○○│B○○ │5000元 │ │ │14-8128-│ │ │ │ │(檢驗送 │ │ │ │17 │ │ │ │ │ 電) │ │ ├──┼────┼────┼────┼────┼───┼────┼────┤ │368 │翔帝建設│表燈新設│84.10.13│84.6.27 │申○○│B○○ │10000元 │ │ │16-1296-│ │ │ │ │(檢驗送 │ │ │ │50 │ │ │ │ │ 電) │ │ ├──┼────┼────┼────┼────┼───┼────┼────┤ │415 │富運企業│變更用電│84.3.31 │84.4.26 │申○○│B○○ │1600元 │ │ │04-2415-│(增設) │ │ │ │(檢驗送 │ │ │ │11-6 │ │ │ │ │ 電) │ │ ├──┼────┼────┼────┼────┼───┼────┼────┤ │467 │新光建設│表燈新設│83.7.18 │84.1.21 │申○○│B○○、│10000元 │ │ │49-4373-│ │ │ │ │陳善張 │ │ │ │90 │ │ │ │ │(均檢驗 │ │ │ │ │ │ │ │ │ 送電) │ │ └──┴────┴────┴────┴────┴───┴────┴────┘ 附表二(宙○○部分) ┌──┬────┬────┬────┬────┬───┬────┬────┐ │案件│申 請 人│申請供電│ │ │ │受 賄 人│受賄金額│ │ ├────┤事項 │受理日期│送電日期│行賄人│ 及 │ 或 │ │編號│案件電號│ │ │ │ │負責職務│不正利益│ ├──┼────┼────┼────┼────┼───┼────┼────┤ │008 │力根實業│ │82.7.26 │82.10.20│A○○│宙○○ │5000元 │ │ │13-1772-│ │ │ │ │(檢驗送 │ │ │ │12-9 │ │ │ │ │ 電) │ │ │ │ │ │ │ │ │ │ │ │ │ │ │ │ │ │ │ │ ├──┼────┼────┼────┼────┼───┼────┼────┤ │015 │鍾黃六妹│表燈新設│82.12.30│83.1.7 │A○○│宙○○ │10000元 │ │ │13-8030-│ │ │ │ │(檢驗送 │ │ │ │06-8 │ │ │ │ │ 電) │ │ │ │ │ │ │ │ │ │ │ │ │ │ │ │ │ │ │ │ ├──┼────┼────┼────┼────┼───┼────┼────┤ │016 │徐連財 │變更用電│83.1.20 │83.1.27 │A○○│宙○○ │10000元 │ │ │13-6043-│增設 │ │ │ │(檢驗送 │ │ │ │18-3 │ │ │ │ │ 電) │ │ │ │ │ │ │ │ │酉○○ │ │ │ │ │ │ │ │ │(設計) │ │ ├──┼────┼────┼────┼────┼───┼────┼────┤ │025 │��建章 │表燈分戶│82.1.9 │82.2.23 │A○○│戊○○ │ │ │ │68-8984-│ │ │ │ │(檢驗送 │ │ │ │10-4 │ │ │ │ │ 電) │12000元 │ │ │14-4509-│ │ │ │ │宙○○ │ │ │ │76-3 │ │ │ │ │(檢驗送 │ │ │ │ │ │ │ │ │ 電) │ │ ├──┼────┼────┼────┼────┼───┼────┼────┤ │037 │陳吳秀環│表燈新設│83.4.25 │83.5.25 │己○○│宙○○ │1000元 │ │ │08-2752-│ │ │ │ │(檢驗送 │ │ │ │10-8 │ │ │ │ │ 電) │ │ ├──┼────┼────┼────┼────┼───┼────┼────┤ │060 │黃清介 │表燈分戶│83.6.29 │83.7.21 │己○○│宙○○ │3000元 │ │ │18-4798-│ │ │ │ │(檢驗送 │ │ │ │14-2 │ │ │ │ │ 電) │ │ │ │ │ │ │ │ │乙○○ │2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085 │連宇實業│表燈分戶│83.8.6 │83.8.22 │己○○│宙○○ │3000元 │ │086 │25-1315-│ │ │ │ │(檢驗送 │ │ │ │10-7 │ │ │ │ │ 電及設 │2000元 │ │ │謝宇培 │ │ │ │ │ 計) │ │ │ │25-1315-│ │ │ │ │ │ │ │ │1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89 │廖周阿合│變更用電│83.8.24 │83.9.6 │己○○│宙○○ │200元 │ │ │17-9308-│增設 │ │ │ │(檢驗送 │ │ │ │10-5 │ │ │ │ │ 電) │ │ ├──┼────┼────┼────┼────┼───┼────┼────┤ │133 │陳坤明 │表燈分戶│83.10.21│83.11.11│己○○│宙○○ │200元 │ │ │25-3813-│ │ │ │ │(檢驗送 │ │ │ │54 │ │ │ │ │ 電) │ │ ├──┼────┼────┼────┼────┼───┼────┼────┤ │188 │賴竹山 │表燈分戶│84.1.13 │84.1.28 │地○○│宙○○ │200元 │ │ │26-0125-│ │ │ │ │(檢驗送 │ │ │ │16-2 │ │ │ │ │ 電) │ │ ├──┼────┼────┼────┼────┼───┼────┼────┤ │189 │張海亭 │表燈新設│84.1.23 │84.1.28 │地○○│宙○○ │200元 │ │ │26-1300-│ │ │ │ │(檢驗送 │ │ │ │52-2 │ │ │ │ │ 電) │ │ ├──┼────┼────┼────┼────┼───┼────┼────┤ │191 │賴敏勝 │變更用電│84.2.14 │84.2.15 │己○○│宙○○ │200元 │ │ │26-0125-│增設 │ │ │ │(檢驗送 │ │ │ │20-8 │ │ │ │ │ 電) │ │ ├──┼────┼────┼────┼────┼───┼────┼────┤ │192 │王許鴛鴦│變更用電│84.2.15 │84.2.28 │己○○│宙○○ │3000元 │ │ │07-0811-│增設 │ │ │ │(設計) │ │ │ │10-4 │ │ │ │ │午○○ │ │ │ │ │ │ │ │ │(檢驗送 │2000元 │ │ │ │ │ │ │ │ 電) │ │ │ │ │ │ │ │ │ │ │ ├──┼────┼────┼────┼────┼───┼────┼────┤ │238 │張宏義 │復電 │84.10.9 │84.10.9 │申○○│宙○○ │5000元 │ │ │02-5157-│ │ │ │ │(檢驗送 │ │ │ │10 │ │ │ │ │ 電) │ │ ├──┼────┼────┼────┼────┼───┼────┼────┤ │268 │徐劉菊 │表燈新設│84.9.12 │84.9.15 │申○○│宙○○ │400元 │ │ │06-7486-│ │ │ │ │(檢驗送 │ │ │ │10,30 │ │ │ │ │ 電) │ │ ├──┼────┼────┼────┼────┼───┼────┼────┤ │319 │吳重明 │表燈新設│84.7.31 │84.8.3 │申○○│宙○○ │400元 │ │ │26-3435-│ │ │ │ │(檢驗送 │ │ │ │22-1 │ │ │ │ │ 電) │ │ ├──┼────┼────┼────┼────┼───┼────┼────┤ │333 │陳定捷 │ │ │ │申○○│宙○○ │30000元 │ │ │14-1087-│ │ │ │ │(檢驗送 │ │ │ │50,60 │ │ │ │ │ 電) │ │ ├──┼────┼────┼────┼────┼───┼────┼────┤ │348 │陳啟南 │變更用電│84.7.11 │84.7.12 │申○○│宙○○ │200元 │ │ │26-0190-│增設 │ │ │ │(檢驗送 │ │ │ │54 │ │ │ │ │ 電) │ │ ├──┼────┼────┼────┼────┼───┼────┼────┤ │354 │盛達工程│表燈新設│84.6.13 │84.7.8 │申○○│宙○○ │15000元 │ │ │04-2618-│ │ │ │ │(檢驗送 │ │ │ │50 │ │ │ │ │ 電) │ │ ├──┼────┼────┼────┼────┼───┼────┼────┤ │355 │呂光一( │變更用電│84.6.16 │84.7.6 │申○○│宙○○ │15000元 │ │ │光一機械│增移 │ │ │ │(檢驗送 │ │ │ │) │ │ │ │ │ 電) │ │ │ │22-4041-│ │ │ │ │ │ │ │ │10 │ │ │ │ │ │ │ ├──┼────┼────┼────┼────┼───┼────┼────┤ │358 │邱建源 │表燈分戶│84.3.24 │84.6.30 │申○○│宙○○ │15000元 │ │ │17-8050-│ │ │ │ │(檢驗送 │ │ │ │47 │ │ │ │ │ 電) │ │ ├──┼────┼────┼────┼────┼───┼────┼────┤ │375 │黃睿鐘 │表燈分戶│84.6.7 │84.6.15 │申○○│宙○○ │15000元 │ │ │03-6132-│ │ │ │ │(檢驗送 │ │ │ │08,23 │ │ │ │ │ 電) │ │ ├──┼────┼────┼────┼────┼───┼────┼────┤ │380 │黃美蘭 │表燈分戶│84.6.5 │84.6.10 │申○○│宙○○ │200元 │ │ │17-8773-│ │ │ │ │(檢驗送 │ │ │ │22 │ │ │ │ │ 電) │ │ ├──┼────┼────┼────┼────┼───┼────┼────┤ │385 │詹益牟 │表燈新設│84.5.24 │84.5.25 │申○○│宙○○ │200元 │ │ │17-8221-│ │ │ │ │(檢驗送 │ │ │ │22 │ │ │ │ │ 電) │ │ ├──┼────┼────┼────┼────┼───┼────┼────┤ │392 │郭華德 │表燈新設│ 84.5.15│84.5.18 │申○○│宙○○ │200元 │ │ │17-7811-│(臨時用 │ │ │ │(檢驗送 │ │ │ │09 │ 電) │ │ │ │ 電) │ │ ├──┼────┼────┼────┼────┼───┼────┼────┤ │393 │梁坤治 │表燈新設│84.5.2 │84.5.16 │申○○│宙○○ │400元 │ │ │18-7433-│ │ │ │ │(檢驗送 │ │ │ │12,16 │ │ │ │ │ 電) │ │ ├──┼────┼────┼────┼────┼───┼────┼────┤ │429 │廣豐實業│表燈新設│84.2.24 │84.3.24 │申○○│宙○○ │5000元 │ │ │25-3725-│(臨時用 │ │ │ │(檢驗送 │ │ │ │09-4 │ 電) │ │ │ │ 電) │ │ ├──┼────┼────┼────┼────┼───┼────┼────┤ │455 │自來水第│變更用電│84.2.10 │84.2.13 │申○○│宙○○ │200元 │ │ │二區處 │增設 │ │ │ │(檢驗送 │ │ │ │04-2011-│ │ │ │ │ 電) │ │ │ │20-9 │ │ │ │ │ │ │ ├──┼────┼────┼────┼────┼───┼────┼────┤ │463 │張國梁 │表燈新設│83.10.11│84.1.23 │申○○│宙○○ │400元 │ │ │06-0295-│ │ │ │ │(檢驗送 │ │ │ │04 │ │ │ │ │ 電) │ │ │ │李彩秀 │ │ │ │ │ │ │ │ │06-0295-│ │ │ │ │ │ │ │ │02 │ │ │ │ │ │ │ ├──┼────┼────┼────┼────┼───┼────┼────┤ │466 │呂政雄 │表燈分戶│83.11.28│84.1.21 │申○○│宙○○ │200元 │ │ │17-8704-│ │ │ │ │(檢驗送 │ │ │ │12 │ │ │ │ │ 電) │ │ ├──┼────┼────┼────┼────┼───┼────┼────┤ │480 │張桶騫 │表燈分戶│84.3.6 │84.3.7 │申○○│宙○○ │200元 │ │ │25-1309-│ │ │ │ │(檢驗送 │ │ │ │50 │ │ │ │ │ 電) │ │ └──┴────┴────┴────┴────┴───┴────┴────┘ 附表三(黃○○部分) ┌──┬────┬────┬────┬────┬───┬────┬────┐ │案件│申 請 人│申請供電│ │ │ │受 賄 人│受賄金額│ │ ├────┤事項 │受理日期│送電日期│行賄人│ 及 │ 或 │ │編號│案件電號│ │ │ │ │負責職務│不正利益│ ├──┼────┼────┼────┼────┼───┼────┼────┤ │015 │龍樹實業│增設變更│83.1.14 │83.2.26 │A○○│戌○○設│10000元 │ │ │公司 │用途 │ │ │ │計 │ │ │ │13-8030-│ │ │ │ │ │ │ │ │06-8 │ │ │ │ │黃○○、│60000元 │ │ │ │ │ │ │ │丙○○ │ │ │ │ │ │ │ │ │(均檢驗 │ │ │ │ │ │ │ │ │ 送電) │ │ │ │ │ │ │ │ │ │ │ ├──┼────┼────┼────┼────┼───┼────┼────┤ │019 │鑫將金屬│變更用電│83.3.4 │83.3.31 │A○○│黃○○、│10000元 │ │ │21-0182-│(設備增 │ │ │ │丙○○( │ │ │ │17-8 │加契約增│ │ │ │均檢驗送│ │ │ │ │加) │ │ │ │電) │ │ │ │ │ │ │ │ │ │ │ │ │ │ │ │ │ │ │ │ ├──┼────┼────┼────┼────┼───┼────┼────┤ │021 │威震建設│ │ │84.4.29 │A○○│黃○○、│25000元 │ │ │55-0676-│ │ │ │ │玄○○( │ │ │ │58-6 │ │ │ │ │均檢驗送│ │ │ │ │ │ │ │ │電) │ │ │ │ │ │ │ │ │ │ │ ├──┼────┼────┼────┼────┼───┼────┼────┤ │026 │陳敏子 │ │82.1.29 │82.3.25 │A○○│黃○○、│30000元 │ │ │83-8943-│ │ │ │ │丙○○( │ │ │ │22-7 │ │ │ │ │均檢驗送│ │ │ │ │ │ │ │ │電) │ │ │ │ │ │ │ │ │ │ │ ├──┼────┼────┼────┼────┼───┼────┼────┤ │029 │羅文章 │表燈新設│82.2.12 │82.5.15 │A○○│宇○○、│25000元 │ │ │56-4010-│ │ │ │ │天○○ │ │ │ │00-1 │ │ │ │ │ │ │ │030 │大園工業│高壓需量│81.11.23│82.5.15 │A○○│戊○○、│ │ │ │區 │用電 │ │ │ │黃○○( │ │ │ │67-1784-│ │ │ │ │四人均檢│ │ │ │15-4 │ │ │ │ │驗供電) │ │ ├──┼────┼────┼────┼────┼───┼────┼────┤ │033 │褚志雄 │低壓電力│84.1.26 │84.5.12 │A○○│黃○○、│20000元 │ │ │(一大工 │用電新設│ │ │ │陳善張( │ │ │ │ 業社) │ │ │ │ │均檢驗送│ │ │ │13-4248-│ │ │ │ │電) │ │ │ │11-8 │ │ │ │ │ │ │ ├──┼────┼────┼────┼────┼───┼────┼────┤ │042 │千寶實業│分戶 │83.5.12 │83.6.16 │己○○│黃○○、│40000元 │ │ │64-1935-│ │ │ │ │丙○○( │ │ │ │11-6 │ │ │ │ │均檢驗送│ │ │ │ │ │ │ │ │電) │ │ ├──┼────┼────┼────┼────┼───┼────┼────┤ │052 │福園餐廳│增設用電│83.6.16 │83.7.2 │己○○│黃○○、│10000元 │ │ │05-2361-│ │ │ │ │丙○○( │ │ │ │15-7 │ │ │ │ │均檢驗送│ │ │ │ │ │ │ │ │電) │ │ ├──┼────┼────┼────┼────┼───┼────┼────┤ │062 │東青針織│變更用電│83.5.11 │83.7.22 │己○○│黃○○、│6000元 │ │ │52-3520-│增設 │ │ │ │丙○○( │ │ │ │31-9 │ │ │ │ │均檢驗送│ │ │ │ │ │ │ │ │電) │ │ ├──┼────┼────┼────┼────┼───┼────┼────┤ │129 │三江飲食│供電表燈│83.11.7 │83.11.30│己○○│黃○○、│30000元 │ │ │店 │改綜合用│ │ │ │寅○○( │(含不正 │ │ │22-3045-│電 │ │ │ │均檢驗送│ 利益宴 │ │ │22 │ │ │ │ │電) │ 飲20000│ │ │ │ │ │ │ │ │ 元) │ ├──┼────┼────┼────┼────┼───┼────┼────┤ │185 │松齊工業│高壓需量│83.10.29│84.1.20 │地○○│黃○○、│8000元 │ │ │新屋廠 │用電 │ │ │ │戊○○( │ │ │ │88-6262-│ │ │ │ │均檢驗送│ │ │ │11-2 │ │ │ │ │電) │ │ ├──┼────┼────┼────┼────┼───┼────┼────┤ │200 │長瑞佳工│變更用電│84.4.26 │84.5.3 │地○○│B○○、│6000元 │ │ │業 │(器具變 │ │ │ │黃○○及│ │ │ │07-1873-│ 更) │ │ │ │寅○○( │ │ │ │15-4 │ │ │ │ │以上三人│ │ │ │ │ │ │ │ │均檢驗供│ │ │ │ │ │ │ │ │電);彭乾│5000元 │ │ │ │ │ │ │ │生(設計)│ │ ├──┼────┼────┼────┼────┼───┼────┼────┤ │373 │新日電機│變更用器│84.5.29 │84.6.6 │申○○│黃○○、│3000元 │ │ │電纜 │(用途變 │ │ │ │寅○○( │ │ │ │22-8206-│ 更) │ │ │ │均檢驗送│ │ │ │90 │ │ │ │ │電) │ │ ├──┼────┼────┼────┼────┼───┼────┼────┤ │389 │景文建設│表燈新設│83.10.28│84.5.19 │申○○│黃○○、│6000元 │ │ │22-0309-│ │ │ │ │寅○○( │ │ │ │60 │ │ │ │ │均檢驗送│ │ │ │ │ │ │ │ │電) │ │ ├──┼────┼────┼────┼────┼───┼────┼────┤ │411 │郁家美建│表燈新設│83.10.28│84.4.28 │申○○│黃○○、│1000元 │ │ │設 │ │ │ │ │寅○○、│ │ │ │22-7146-│ │ │ │ │黃榮川( │ │ │ │10 │ │ │ │ │均檢驗送│ │ │ │ │ │ │ │ │電) │ │ └──┴────┴────┴────┴────┴───┴────┴────┘ 附表四(乙○○部分) ┌──┬────┬────┬────┬────┬───┬────┬────┐ │案件│申 請 人│申請供電│ │ │ │受 賄 人│受賄金額│ │ ├────┤事項 │受理日期│送電日期│行賄人│ 及 │ 或 │ │編號│案件電號│ │ │ │ │負責職務│不正利益│ ├──┼────┼────┼────┼────┼───┼────┼────┤ │022 │呂芳國 │表燈新設│82.1.11 │82.2.2 │A○○│乙○○ │2000元 │ │ │22-3091-│ │ │ │ │(檢驗送 │ │ │ │98-3 │ │ │ │ │ 電) │ │ │ │ │ │ │ │ │ │ │ │ │ │ │ │ │ │ │ │ ├──┼────┼────┼────┼────┼───┼────┼────┤ │051 │游清泉 │表燈分戶│83.6.23 │83.7.2 │己○○│乙○○ │5000元 │ │ │15-2007-│ │ │ │ │(設計) │ │ │ │12-6 │ │ │ │ │酉○○ │5000元 │ │ │ │ │ │ │ │(檢驗送 │ │ │ │ │ │ │ │ │ 電) │ │ │ │ │ │ │ │ │ │ │ ├──┼────┼────┼────┼────┼───┼────┼────┤ │060 │黃清介 │表燈分戶│83.6.29 │83.7.21 │己○○│乙○○ │3000元 │ │ │18-4798-│ │ │ │ │(設計) │ │ │ │14-2 │ │ │ │ │宙○○ │2000元 │ │ │ │ │ │ │ │(檢驗送 │ │ │ │ │ │ │ │ │ 電) │ │ │ │ │ │ │ │ │ │ │ ├──┼────┼────┼────┼────┼───┼────┼────┤ │092 │藍金賢 │變更用電│83.6.26 │83.9.5 │己○○│乙○○ │1000元 │ │ │19-7268-│(增設) │ │ │ │(設計) │ │ │ │12 │ │ │ │ │壬○○ │1000元 │ │ │ │ │ │ │ │(檢驗送 │ │ │ │ │ │ │ │ │ 電) │ │ │ │ │ │ │ │ │ │ │ ├──┼────┼────┼────┼────┼───┼────┼────┤ │096 │謝振興 │表燈分戶│83.7.13 │83.9.10 │己○○│乙○○ │20000元 │ │ │22-2364-│;變更用 │ │ │ │(檢驗送 │ │ │ │64 │電增設 │ │ │ │ 電) │ │ │097 │謝長茂 │ │ │ │ │ │ │ │ │22-2364-│ │ │ │ │ │ │ │ │56 │ │ │ │ │ │ │ ├──┼────┼────┼────┼────┼───┼────┼────┤ │100 │黃豐鋼 │變更用電│83.9.22 │83.9.30 │己○○│乙○○ │400元 │ │ │(阿房) │增設 │ │ │ │(檢驗送 │ │ │ │20-4458-│ │ │ │ │ 電) │ │ │ │16 │ │ │ │ │ │ │ ├──┼────┼────┼────┼────┼───┼────┼────┤ │106 │呂學豪 │表燈新設│83.9.27 │83.10.11│己○○│乙○○ │400元 │ │107 │20-1670-│ │ │ │ │(檢驗送 │ │ │ │50 │ │ │ │ │ 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7 │黃政發 │表燈分戶│83.10.12│83.10.24│己○○│乙○○ │3000元 │ │ │20-0092-│ │ │ │ │(檢驗送 │ │ │ │14 │ │ │ │ │ 電) │ │ │ │ │ │ │ │ │酉○○ │2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123 │鄭錫川 │表燈新設│83.9.22 │83.11.1 │己○○│乙○○ │2000元 │ │ │20-3633-│ │ │ │ │(檢驗送 │ │ │ │98 │ │ │ │ │ 電) │ │ │ │ │ │ │ │ │癸○○ │2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134 │呂忠雄 │表燈分戶│83.11.15│83.11.21│己○○│乙○○ │3000元 │ │ │22-3074-│ │ │ │ │(檢驗送 │ │ │ │12 │ │ │ │ │ 電) │ │ ├──┼────┼────┼────┼────┼───┼────┼────┤ │139 │泓輔企業│變更用途│83.11.3 │83.11.21│己○○│丑○○ │15000元 │ │ │22-3283-│增設用電│ │ │ │(檢驗送 │ │ │ │32-6 │ │ │ │ │ 電) │ │ │ │ │ │ │ │ │乙○○ │5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庚○○ │5000元 │ │ │ │ │ │ │ │(派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0 │黃美貴 │變更用途│83.7.7 │83.11.21│己○○│乙○○ │10000元 │ │141 │14-1063-│增設用電│ │ │ │(檢驗送 │ │ │ │12-0 │ │ │ │ │ 電) │ │ │ │ │ │ │ │ │庚○○ │5000元 │ │ │ │ │ │ │ │(派工) │(與泓輔 │ │ │ │ │ │ │ │ │企業所收│ │ │ │ │ │ │ │ │受5000元│ │ │ │ │ │ │ │ │為同一筆│ │ │ │ │ │ │ │ │) │ ├──┼────┼────┼────┼────┼───┼────┼────┤ │145 │游秀琴 │表燈分戶│83.12.1 │83.12.8 │己○○│乙○○ │2000元 │ │ │21-1305-│ │ │ │ │(檢驗送 │ │ │ │16-7 │ │ │ │ │ 電) │ │ │ │ │ │ │ │ │壬○○ │2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146 │陳重吉 │表燈分戶│83.12.14│83.12.15│己○○│乙○○ │200元 │ │ │19-2293-│ │ │ │ │(檢驗送 │ │ │ │20-7 │ │ │ │ │ 電戶、 │ │ │ │ │ │ │ │ │ 設計) │ │ ├──┼────┼────┼────┼────┼───┼────┼────┤ │177 │黃清治 │表燈分戶│83.12.16│84.1.19 │己○○│乙○○ │3000元 │ │ │14-1229-│ │ │ │ │(檢驗送 │ │ │ │31 │ │ │ │ │ 電) │ │ │ │ │ │ │ │ │壬○○ │3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183 │百星達科│變更用電│83.12.28│84.1.20 │己○○│乙○○ │2000元 │ │ │技企業 │變更用途│ │ │ │(設計) │ │ │ │(彭學展)│ │ │ │ │壬○○ │4000元 │ │ │21-7334-│ │ │ │ │(檢驗送 │ │ │ │22 │ │ │ │ │ 電) │ │ │ │ │ │ │ │ │ │ │ ├──┼────┼────┼────┼────┼───┼────┼────┤ │196 │百星科技│表燈分戶│84.2.22 │84.4.1 │地○○│乙○○ │15000元 │ │ │(彭學展)│ │ │ │ │(檢驗送 │ │ │ │21-7334-│ │ │ │ │ 電) │ │ │ │23-4 │ │ │ │ │癸○○ │6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214 │雍記公司│表燈新設│84.4.26 │84.8.9 │地○○│癸○○ │15000元 │ │ │23-0848-│ │ │ │ │(設計) │ │ │ │64-2 │ │ │ │ │乙○○ │20000元 │ │ │ │ │ │ │ │(檢驗送 │ │ │ │ │ │ │ │ │ 電) │ │ │ │ │ │ │ │ │ │ │ ├──┼────┼────┼────┼────┼───┼────┼────┤ │228 │陳川 │表燈新設│84.6.15 │84.6.20 │地○○│乙○○ │2000元 │ │ │23-0566-│ │ │ │ │(設計) │ │ │ │50-6 │ │ │ │ │ │ │ ├──┼────┼────┼────┼────┼───┼────┼────┤ │245 │呂楊秋香│表燈新設│84.10.3 │84.10.6 │申○○│乙○○ │200元 │ │ │14-0214-│ │ │ │ │(檢驗送 │ │ │ │20 │ │ │ │ │ 電) │ │ ├──┼────┼────┼────┼────┼───┼────┼────┤ │258 │呂學明 │表燈新設│84.6.26 │84.9.21 │申○○│乙○○ │1200元 │ │ │19-5164-│ │ │ │ │(檢驗送 │ │ │ │10 │ │ │ │ │ 電) │ │ ├──┼────┼────┼────┼────┼───┼────┼────┤ │266 │陳清甫 │表燈新設│84.9.14 │84.9.18 │申○○│乙○○ │200元 │ │ │14-4461-│ │ │ │ │(檢驗送 │ │ │ │07 │ │ │ │ │ 電) │ │ ├──┼────┼────┼────┼────┼───┼────┼────┤ │273 │蔡瑞鴻 │表燈新設│84.6.20 │84.9.11 │申○○│乙○○ │200元 │ │ │22-5311-│ │ │ │ │(檢驗送 │ │ │ │10 │ │ │ │ │ 電) │ │ ├──┼────┼────┼────┼────┼───┼────┼────┤ │274 │蔡瑞賢 │表燈新設│84.6.20 │84.9.11 │申○○│乙○○ │200元 │ │ │22-5312-│ │ │ │ │(檢驗送 │ │ │ │10 │ │ │ │ │ 電) │ │ ├──┼────┼────┼────┼────┼───┼────┼────┤ │279 │李阿獅 │表燈新設│84.8.21 │84.9.4 │申○○│乙○○ │3000元 │ │ │22-7735-│ │ │ │ │(檢驗送 │ │ │ │98-0 │ │ │ │ │ 電) │ │ ├──┼────┼────┼────┼────┼───┼────┼────┤ │280 │呂理胡 │表燈新設│84.2.22 │84.9.12 │申○○│乙○○ │1000元 │ │ │22-8348-│ │ │ │ │(檢驗送 │ │ │ │30-2 │ │ │ │ │ 電) │ │ ├──┼────┼────┼────┼────┼───┼────┼────┤ │295 │黃明嬌 │表燈分戶│84.8.19 │84.8.22 │申○○│乙○○ │200元 │ │ │23-064- │ │ │ │ │(檢驗送 │ │ │ │88-2 │ │ │ │ │ 電) │ │ ├──┼────┼────┼────┼────┼───┼────┼────┤ │300 │戴阿連 │表燈新設│84.7.31 │84.8.18 │申○○│乙○○ │3000元 │ │ │22-6114-│ │ │ │ │(檢驗送 │ │ │ │98-7 │ │ │ │ │ 電) │ │ ├──┼────┼────┼────┼────┼───┼────┼────┤ │306 │張色 │ │ │ │申○○│乙○○ │400元 │ │307 │23-5403-│ │ │ │ │(檢驗送 │ │ │ │98-6 │ │ │ │ │ 電) │ │ │ │23-5402-│ │ │ │ │ │ │ │ │98-5 │ │ │ │ │ │ │ ├──┼────┼────┼────┼────┼───┼────┼────┤ │320 │仕霖營造│表燈新設│84.6.24 │84.8.17 │申○○│乙○○ │200元 │ │ │20-2765-│(臨時用 │ │ │ │(檢驗送 │ │ │ │09-6 │ 電) │ │ │ │ 電) │ │ ├──┼────┼────┼────┼────┼───┼────┼────┤ │324 │溫美雪 │表燈分戶│84.7.24 │84.7.26 │申○○│乙○○ │200元 │ │ │14-6291-│ │ │ │ │(檢驗送 │ │ │ │36 │ │ │ │ │ 電) │ │ ├──┼────┼────┼────┼────┼───┼────┼────┤ │359 │林文印 │表燈分戶│84.6.29 │84.6.30 │申○○│乙○○ │500元 │ │360 │23-9574-│ │ │ │ │(檢驗送 │ │ │ │84 │ │ │ │ │ 電) │ │ │ │23-9574-│ │ │ │ │ │ │ │ │86 │ │ │ │ │ │ │ ├──┼────┼────┼────┼────┼───┼────┼────┤ │364 │林鈺龍 │表燈新設│84.6.6 │84.6.27 │申○○│乙○○ │200元 │ │ │20-5067-│ │ │ │ │(檢驗送 │ │ │ │10,20,30│ │ │ │ │ 電) │ │ ├──┼────┼────┼────┼────┼───┼────┼────┤ │367 │吳益恭 │變更用電│84.6.13 │84.6.24 │申○○│乙○○ │1000元 │ │ │21-8653-│增設用電│ │ │ │(檢驗送 │ │ │ │18 │ │ │ │ │ 電) │ │ ├──┼────┼────┼────┼────┼───┼────┼────┤ │397 │民誠建設│表燈新設│83.10.20│84.5.16 │申○○│乙○○ │3000元 │ │ │22-9574-│ │ │ │ │(檢驗送 │ │ │ │10 │ │ │ │ │ 電) │ │ ├──┼────┼────┼────┼────┼───┼────┼────┤ │423 │鄭朝慶 │變更用電│84.3.13 │84.4.14 │申○○│乙○○ │5000元 │ │ │14-0387-│增設用電│ │ │ │(檢驗送 │ │ │ │10-9 │ │ │ │ │ 電) │ │ ├──┼────┼────┼────┼────┼───┼────┼────┤ │450 │葉桂桃 │表燈分戶│84.2.23 │84.2.24 │申○○│乙○○ │200元 │ │ │21-0198-│ │ │ │ │(檢驗送 │ │ │ │48-6 │ │ │ │ │ 電) │ │ │ │ │ │ │ │ │(另含設 │ │ │ │ │ │ │ │ │ 計) │ │ ├──┼────┼────┼────┼────┼───┼────┼────┤ │460 │曾萬溢 │表燈分戶│84.1.23 │84.1.26 │申○○│乙○○ │1000元 │ │ │21-8752-│ │ │ │ │(設計) │ │ │ │18,24 │ │ │ │ │酉○○ │1000元 │ │ │ │ │ │ │ │(檢驗送 │ │ │ │ │ │ │ │ │ 電) │ │ ├──┼────┼────┼────┼────┼───┼────┼────┤ │462 │游勝伸 │表燈新設│83.11.7 │84.1.24 │申○○│乙○○ │500元 │ │ │23-1934-│ │ │ │ │(檢驗送 │ │ │ │34 │ │ │ │ │ 電、設 │ │ │ │ │ │ │ │ │ 計) │ │ ├──┼────┼────┼────┼────┼───┼────┼────┤ │043 │李清源 │表燈新設│83.5.3 │83.6.21 │己○○│壬○○ │1000元 │ │ │ │ │ │ │ │(檢驗送 │ │ │ │ │ │ │ │ │電) │ │ │ │ │ │ │ │ │乙○○ │15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附表五(丑○○部分) ┌──┬────┬────┬────┬────┬───┬────┬────┐ │案件│申 請 人│申請供電│ │ │ │受 賄 人│受賄金額│ │ ├────┤事項 │受理日期│送電日期│行賄人│ 及 │ 或 │ │編號│案件電號│ │ │ │ │負責職務│不正利益│ ├──┼────┼────┼────┼────┼───┼────┼────┤ │044 │戴水朝 │變更用電│83.6.17 │83.6.22 │己○○│丑○○ │6000元 │ │ │17-9410-│增設 │ │ │ │(檢驗送 │ │ │ │10-5 │ │ │ │ │ 電及設 │ │ │ │ │ │ │ │ │ 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061 │張生塗 │變更用電│83.7.12 │83.7.22 │己○○│丑○○ │1000元 │ │ │08-8592-│增設 │ │ │ │(檢驗送 │ │ │ │10-1 │ │ │ │ │ 電) │ │ ├──┼────┼────┼────┼────┼───┼────┼────┤ │069 │吳益 │表燈分戶│83.7.18 │83.7.29 │己○○│丑○○ │5000元 │ │ │03-6956-│ │ │ │ │(檢驗送 │ │ │ │12-0 │ │ │ │ │ 電) │ │ │ │ │ │ │ │ │酉○○ │1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070 │羅錦明 │表燈分戶│83.7.21 │83.7.30 │己○○│丑○○ │8000元 │ │ │08-1123-│ │ │ │ │(檢驗送 │ │ │ │12-4 │ │ │ │ │ 電) │ │ ├──┼────┼────┼────┼────┼───┼────┼────┤ │076 │鄭萬金 │表燈復電│83.8.4 │83.8.10 │己○○│丑○○ │400元 │ │ │03-0025-│(新設) │ │ │ │(檢驗送 │ │ │ │10-8 │ │ │ │ │ 電及設 │ │ │ │ │ │ │ │ │ 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087 │詹李謀 │表燈分戶│83.8.6 │83.8.23 │己○○│丑○○ │2000元 │ │ │15-1742-│ │ │ │ │(檢驗送 │ │ │ │12-4 │ │ │ │ │ 電) │ │ │ │ │ │ │ │ │酉○○ │1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088 │邱天賜 │表燈分戶│83.8.16 │83.8.23 │己○○│丑○○ │2000元 │ │ │15-0723-│ │ │ │ │(檢驗送 │ │ │ │86-2 │ │ │ │ │ 電) │ │ │ │ │ │ │ │ │酉○○ │1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115 │震撼廣告│表燈新設│83.10.19│83.10.24│己○○│丑○○ │5000元 │ │ │實業 │ │ │ │ │(檢驗送 │ │ │ │01-1640-│ │ │ │ │ 電) │ │ │ │99 │ │ │ │ │劉昌敏 │7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6 │賴文生 │表燈分戶│83.10.12│83.10.24│己○○│丑○○ │3000元 │ │ │(賴色) │ │ │ │ │(檢驗送 │ │ │ │15-0208-│ │ │ │ │ 電) │ │ │ │12 │ │ │ │ │酉○○ │2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120 │簡趙秋梅│變更用電│83.10.20│83.10.29│己○○│丑○○ │5000元 │ │ │14-1084-│增設 │ │ │ │(檢驗送 │ │ │ │08 │ │ │ │ │ 電) │ │ │ │ │ │ │ │ │壬○○ │5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 │ │ │ │ │庚○○ │2000元 │ │ │ │ │ │ │ │(派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127 │黃松進 │表燈新設│83.5.7 │83.11.5 │己○○│庚○○ │2000元 │ │128 │19-2561-│ │ │ │ │(派工) │ │ │ │30 │ │ │ │ │丑○○ │40000元 │ │ │19-2561-│ │ │ │ │(檢驗送 │ │ │ │12 │ │ │ │ │ 電) │ │ │ │ │ │ │ │ │癸○○ │20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132 │徐詩 │表燈分戶│83.9.13 │83.11.10│己○○│丑○○ │200元 │ │ │08-7722-│ │ │ │ │(檢驗送 │ │ │ │20 │ │ │ │ │ 電) │ │ ├──┼────┼────┼────┼────┼───┼────┼────┤ │139 │泓輔企業│變更用電│83.11.3 │83.11.21│己○○│丑○○ │15000元 │ │ │22-3283-│增設 │ │ │ │(檢驗送 │ │ │ │32-6 │ │ │ │ │ 電) │ │ │ │ │ │ │ │ │乙○○ │5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庚○○ │5000元 │ │ │ │ │ │ │ │(派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7 │沈素 │變更用電│83.12.22│83.12.23│己○○│丑○○ │400元 │ │148 │16-9521-│增設 │ │ │ │(檢驗送 │ │ │ │24-9 │ │ │ │ │ 電) │ │ │ │16-9521-│ │ │ │ │ │ │ │ │22-7 │ │ │ │ │ │ │ ├──┼────┼────┼────┼────┼───┼────┼────┤ │149 │黃素琴 │變更用電│83.12.22│83.12.23│己○○│丑○○ │200元 │ │ │16-9521-│增設 │ │ │ │(檢驗送 │ │ │ │40-9 │ │ │ │ │ 電) │ │ ├──┼────┼────┼────┼────┼───┼────┼────┤ │197 │呂阿維 │表燈新設│83.4.12 │84.4.20 │地○○│丑○○ │2000元 │ │ │02-0566-│ │ │ │ │(檢驗送 │ │ │ │32-8 │ │ │ │ │ 電) │ │ ├──┼────┼────┼────┼────┼───┼────┼────┤ │225 │劉添發 │表燈新設│84.4.28 │84.5.3 │地○○│丑○○ │200元 │ │ │08-5851-│ │ │ │ │(檢驗送 │ │ │ │46-7 │ │ │ │ │ 電) │ │ ├──┼────┼────┼────┼────┼───┼────┼────┤ │247 │金朋建設│表燈新設│84.9.27 │84.10.3 │申○○│丑○○ │200元 │ │ │08-4236-│ │ │ │ │(檢驗送 │ │ │ │09 │ │ │ │ │ 電) │ │ ├──┼────┼────┼────┼────┼───┼────┼────┤ │297 │陳麗美 │表燈新設│84.7.17 │84.8.21 │申○○│丑○○ │200元 │ │ │03-5126-│ │ │ │ │(檢驗送 │ │ │ │96-4 │ │ │ │ │ 電) │ │ ├──┼────┼────┼────┼────┼───┼────┼────┤ │315 │楊盛耀 │變更用電│84.8.4 │84.8.5 │申○○│丑○○ │200元 │ │ │05-4393-│增設 │ │ │ │(檢驗送 │ │ │ │20-6 │ │ │ │ │ 電) │ │ ├──┼────┼────┼────┼────┼───┼────┼────┤ │316 │楊文生 │變更用電│84.8.4 │84.8.5 │申○○│丑○○ │200元 │ │ │05-4393-│增設 │ │ │ │(檢驗送 │ │ │ │20-6 │ │ │ │ │ 電) │ │ ├──┼────┼────┼────┼────┼───┼────┼────┤ │323 │黃光偉 │變更用電│84.7.27 │84.7.29 │申○○│丑○○ │200元 │ │ │03-6161-│增設 │ │ │ │(檢驗送 │ │ │ │10 │ │ │ │ │ 電) │ │ ├──┼────┼────┼────┼────┼───┼────┼────┤ │336 │黃清木 │表燈分戶│84.7.15 │84.7.19 │申○○│丑○○ │2000元 │ │ │19-3231-│ │ │ │ │(檢驗送 │ │ │ │12 │ │ │ │ │ 電) │ │ ├──┼────┼────┼────┼────┼───┼────┼────┤ │339 │陳淑蘭 │表燈新設│84.7.13 │84.7.18 │申○○│丑○○ │200元 │ │ │01-6505-│ │ │ │ │(檢驗送 │ │ │ │12 │ │ │ │ │ 電) │ │ ├──┼────┼────┼────┼────┼───┼────┼────┤ │340 │金明建設│表燈新設│84.7.3 │84.7.18 │申○○│丑○○ │200元 │ │ │08-4262-│(臨時送 │ │ │ │(檢驗送 │ │ │ │09 │ 電) │ │ │ │ 電) │ │ ├──┼────┼────┼────┼────┼───┼────┼────┤ │351 │蘇國鐘 │變更用電│84.7.8 │84.7.10 │申○○│丑○○ │200元 │ │ │04-5102-│增設 │ │ │ │(檢驗送 │ │ │ │32 │ │ │ │ │ 電) │ │ ├──┼────┼────┼────┼────┼───┼────┼────┤ │353 │簡順章 │表燈新設│84.7.5 │84.7.8 │申○○│丑○○ │5000元 │ │ │14-3148-│ │ │ │ │(檢驗送 │ │ │ │11 │ │ │ │ │ 電) │ │ ├──┼────┼────┼────┼────┼───┼────┼────┤ │361 │吳新定 │變更用電│84.6.29 │84.6.30 │申○○│丑○○ │200元 │ │ │05-9543-│增設 │ │ │ │(檢驗送 │ │ │ │10 │ │ │ │ │ 電) │ │ ├──┼────┼────┼────┼────┼───┼────┼────┤ │362 │游昌裕 │表燈新設│84.6.27 │84.6.28 │申○○│丑○○ │200元 │ │ │02-2027-│ │ │ │ │(檢驗送 │ │ │ │20 │ │ │ │ │ 電) │ │ ├──┼────┼────┼────┼────┼───┼────┼────┤ │405 │楊枝萍 │變更用電│84.5.3 │84.5.4 │申○○│丑○○ │200元 │ │ │08-7652-│增設 │ │ │ │(檢驗送 │ │ │ │10 │ │ │ │ │ 電) │ │ ├──┼────┼────┼────┼────┼───┼────┼────┤ │408 │凌增隆 │表燈分戶│84.4.24 │84.4.28 │申○○│丑○○ │500元 │ │ │02-7708-│ │ │ │ │(檢驗送 │ │ │ │50 │ │ │ │ │ 電) │ │ ├──┼────┼────┼────┼────┼───┼────┼────┤ │413 │蕭啟德 │變更用電│84.4.17 │84.4.24 │申○○│丑○○ │1000元 │ │ │01-2739-│增設 │ │ │ │(檢驗送 │ │ │ │10 │ │ │ │ │ 電) │ │ ├──┼────┼────┼────┼────┼───┼────┼────┤ │416 │陳信雄 │變更用電│84.4.21 │84.4.22 │申○○│丑○○ │200元 │ │ │01-6753-│增設 │ │ │ │(檢驗送 │ │ │ │20-3 │ │ │ │ │ 電) │ │ ├──┼────┼────┼────┼────┼───┼────┼────┤ │421 │陳煉水 │表燈新設│84.4.12 │84.4.15 │申○○│丑○○ │200元 │ │ │02-5428-│ │ │ │ │(檢驗送 │ │ │ │20-7 │ │ │ │ │ 電) │ │ ├──┼────┼────┼────┼────┼───┼────┼────┤ │422 │洪瑪利 │表燈分戶│84.4.14 │84.4.15 │申○○│丑○○ │200元 │ │ │08-0615-│ │ │ │ │(檢驗送 │ │ │ │30-1 │ │ │ │ │ 電) │ │ ├──┼────┼────┼────┼────┼───┼────┼────┤ │424 │徐朝陽 │表燈新設│84.3.25 │84.4.12 │申○○│丑○○ │200元 │ │ │03-5238-│(臨時用 │ │ │ │(檢驗送 │ │ │ │09-3 │ 電) │ │ │ │ 電) │ │ ├──┼────┼────┼────┼────┼───┼────┼────┤ │426 │邱劉謹 │變更用電│84.4.8 │84.4.10 │申○○│丑○○ │200元 │ │ │01-2568-│增設 │ │ │ │(檢驗送 │ │ │ │10-7 │ │ │ │ │ 電) │ │ ├──┼────┼────┼────┼────┼───┼────┼────┤ │433 │桃安紙業│變更用電│84.1.25 │84.3.16 │申○○│丑○○ │500元 │ │ │05-9323-│增設 │ │ │ │(檢驗送 │ │ │ │12-2 │ │ │ │ │ 電) │ │ ├──┼────┼────┼────┼────┼───┼────┼────┤ │442 │張秋蓮 │表燈新設│84.1.11 │84.3.7 │申○○│丑○○ │1000元 │ │ │08-8355-│ │ │ │ │(檢驗送 │ │ │ │08-6 │ │ │ │ │ 電) │ │ ├──┼────┼────┼────┼────┼───┼────┼────┤ │451 │游政杉 │表燈新設│84.2.17 │84.2.21 │申○○│丑○○ │200元 │ │ │23-4672-│(臨時用 │ │ │ │(檢驗送 │ │ │ │09-7 │ 電) │ │ │ │ 電) │ │ ├──┼────┼────┼────┼────┼───┼────┼────┤ │454 │元昌營造│表燈新設│84.2.11 │84.2.16 │申○○│丑○○ │200元 │ │ │公司 │(臨時用 │ │ │ │(檢驗送 │ │ │ │20-5391-│ 電) │ │ │ │ 電) │ │ │ │09-1 │ │ │ │ │ │ │ ├──┼────┼────┼────┼────┼───┼────┼────┤ │456 │陳金豐 │變更用電│84.2.8 │84.2.9 │申○○│丑○○ │200元 │ │ │08-6626-│增設 │ │ │ │(檢驗送 │ │ │ │10-3 │ │ │ │ │ 電) │ │ ├──┼────┼────┼────┼────┼───┼────┼────┤ │459 │藍彩玲 │表燈新設│83.10.4 │84.1.26 │申○○│丑○○ │800元 │ │ │08-2500-│ │ │ │ │(檢驗送 │ │ │ │02-3 │ │ │ │ │ 電) │ │ ├──┼────┼────┼────┼────┼───┼────┼────┤ │468 │謝大根 │表燈新設│81.10.5 │84.1.19 │申○○│丑○○ │2800元 │ │ │25-1312-│ │ │ │ │(檢驗送 │ │ │ │18 │ │ │ │ │ 電) │ │ └──┴────┴────┴────┴────┴───┴────┴────┘ 附表六(酉○○部分) ┌──┬────┬────┬────┬────┬───┬────┬────┐ │案件│申 請 人│申請供電│ │ │ │受 賄 人│受賄金額│ │ ├────┤事項 │受理日期│送電日期│行賄人│ 及 │ 或 │ │編號│案件電號│ │ │ │ │負責職務│不正利益│ ├──┼────┼────┼────┼────┼───┼────┼────┤ │002 │李福生 │表燈故障│84.4.29 │84.4.30 │A○○│酉○○ │16000元 │ │ │20-4065-│ │ │ │ │(檢驗送 │ │ │ │10-9 │ │ │ │ │ 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11 │文崎實業│表燈分戶│82.10.1 │82.10.21│A○○│酉○○ │20000元 │ │ │13-1831-│ │ │ │ │(檢驗送 │ │ │ │12-0 │ │ │ │ │ 電) │ │ │ │ │ │ │ │ │ │ │ │ │ │ │ │ │ │ │ │ ├──┼────┼────┼────┼────┼───┼────┼────┤ │016 │徐連財 │變更用電│83.1.20 │83.1.27 │A○○│酉○○ │10000元 │ │ │13-6043-│增設 │ │ │ │(設計) │ │ │ │18-3 │ │ │ │ │宙○○ │ │ │ │ │ │ │ │ │(檢驗送 │ │ │ │ │ │ │ │ │ 電) │ │ ├──┼────┼────┼────┼────┼───┼────┼────┤ │038 │簡阿源 │變更用電│83.5.5 │83.5.31 │己○○│酉○○ │2000元 │ │ │49-4649-│增設 │ │ │ │(檢驗送 │ │ │ │12-0 │ │ │ │ │ 電) │ │ │ │ │ │ │ │ │丁○○ │2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051 │游清泉 │表燈分戶│83.6.23 │83.7.20 │己○○│酉○○ │5000元 │ │ │15-2007-│ │ │ │ │(檢驗送 │ │ │ │12-6 │ │ │ │ │ 電) │ │ │ │ │ │ │ │ │乙○○ │5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069 │吳益 │表燈分戶│83.7.18 │83.7.29 │己○○│丑○○ │5000元 │ │ │03-6956-│ │ │ │ │(檢驗送 │ │ │ │12-0 │ │ │ │ │ 電) │ │ │ │ │ │ │ │ │酉○○ │1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078 │徐銳智 │表燈新設│83.8.3 │83.8.11 │己○○│酉○○ │200元 │ │ │20-2948-│ │ │ │ │(設計) │ │ │ │09-6 │ │ │ │ │邱垂達 │200元 │ │ │ │ │ │ │ │(檢驗送 │ │ │ │ │ │ │ │ │ 電) │ │ │ │ │ │ │ │ │ │ │ ├──┼────┼────┼────┼────┼───┼────┼────┤ │082 │吳東泉 │表燈分戶│83.8.16 │83.8.17 │己○○│酉○○ │200元 │ │ │16-1525-│ │ │ │ │(檢驗送 │ │ │ │20-2 │ │ │ │ │ 電及設 │ │ │ │ │ │ │ │ │ 計) │ │ ├──┼────┼────┼────┼────┼───┼────┼────┤ │087 │詹李謀 │表燈分戶│83.8.16 │83.8.23 │己○○│丑○○ │2000元 │ │ │15-1742-│ │ │ │ │(檢驗送 │ │ │ │12-4 │ │ │ │ │ 電) │ │ │ │ │ │ │ │ │酉○○ │1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088 │邱天賜 │表燈分戶│83.8.16 │83.8.23 │己○○│丑○○ │2000元 │ │ │15-0723-│ │ │ │ │(檢驗送 │ │ │ │86-2 │ │ │ │ │ 電) │ │ │ │ │ │ │ │ │酉○○ │1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095 │黃茂揚 │變更用電│83.5.21 │83.9.9 │己○○│酉○○ │1000元 │ │ │22-1720-│增設 │ │ │ │(檢驗送 │ │ │ │10 │ │ │ │ │ 電) │ │ ├──┼────┼────┼────┼────┼───┼────┼────┤ │101 │高錫成 │表燈分戶│83.9.30 │83.10.1 │己○○│酉○○ │200元 │ │ │15-0449-│ │ │ │ │(檢驗送 │ │ │ │21 │ │ │ │ │ 電) │ │ ├──┼────┼────┼────┼────┼───┼────┼────┤ │103 │徐松年 │表燈新設│83.9.2 │83.10.4 │己○○│酉○○ │2000元 │ │ │16-0547-│ │ │ │ │(檢驗送 │ │ │ │09-1 │ │ │ │ │ 電) │ │ ├──┼────┼────┼────┼────┼───┼────┼────┤ │108 │羅義泰 │表燈新設│83.10.5 │83.10.11│己○○│酉○○ │400元 │ │ │05-3577-│ │ │ │ │(檢驗送 │ │ │ │08 │ │ │ │ │ 電) │ │ │ │ │ │ │ │ │邱垂達 │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116 │賴文生 │表燈分戶│83.10.12│83.10.24│己○○│丑○○ │3000元 │ │ │(賴色) │ │ │ │ │(檢驗送 │ │ │ │15-0208-│ │ │ │ │ 電) │ │ │ │12 │ │ │ │ │酉○○ │2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117 │黃政發 │表燈分戶│83.10.12│83.10.24│己○○│乙○○ │3000元 │ │ │20-0092-│ │ │ │ │(檢驗送 │ │ │ │14 │ │ │ │ │ 電) │ │ │ │ │ │ │ │ │酉○○ │2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137 │葉傳泥 │變更用電│83.11.15│83.11.17│己○○│酉○○ │200元 │ │ │01-3032-│增設 │ │ │ │(檢驗送 │ │ │ │10 │ │ │ │ │ 電及設 │ │ │ │ │ │ │ │ │ 計) │ │ ├──┼────┼────┼────┼────┼───┼────┼────┤ │151 │洪炳耀 │變更用電│83.12.28│83.12.29│己○○│酉○○ │400元 │ │152 │01-1938-│增設 │ │ │ │(檢驗送 │ │ │ │10-2 │ │ │ │ │ 電及設 │ │ │ │01-1938-│ │ │ │ │ 計) │ │ │ │30-6 │ │ │ │ │ │ │ ├──┼────┼────┼────┼────┼───┼────┼────┤ │190 │藍燕秋 │表燈分戶│84.1.5 │84.1.28 │地○○│酉○○ │3000元 │ │ │22-3034-│ │ │ │ │(設計) │ │ │ │29-9 │ │ │ │ │壬○○ │3000元 │ │ │ │ │ │ │ │(檢驗送 │ │ │ │ │ │ │ │ │ 電) │ │ │ │ │ │ │ │ │庚○○ │3000元 │ │ │ │ │ │ │ │(派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205 │李阿敏 │表燈分戶│84.5.27 │84.6.1 │地○○│酉○○ │200元 │ │ │04-2350-│ │ │ │ │(檢驗送 │ │ │ │18-6 │ │ │ │ │ 電) │ │ ├──┼────┼────┼────┼────┼───┼────┼────┤ │220 │簡全興 │新設 │84.8.29 │84.9.15 │地○○│壬○○ │4000元 │ │ │ │ │ │ │ │(檢驗送 │ │ │ │ │ │ │ │ │ 電) │ │ │ │ │ │ │ │ │酉○○ │2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244 │黃聰吉 │臨時用電│84.10.11│84.10.14│申○○│酉○○ │200元 │ │ │16-5380-│新設 │ │ │ │(檢驗送 │ │ │ │09 │ │ │ │ │ 電) │ │ ├──┼────┼────┼────┼────┼───┼────┼────┤ │267 │蔡進發 │變更用途│84.9.16 │84.9.18 │申○○│酉○○ │400元 │ │ │16-9645-│增設 │ │ │ │(檢驗送 │ │ │ │22,28 │ │ │ │ │ 電) │ │ ├──┼────┼────┼────┼────┼───┼────┼────┤ │270 │劉桂娥 │新設用電│84.8.24 │84.9.15 │申○○│酉○○ │2000元 │ │ │21-0195-│ │ │ │ │(檢驗送 │ │ │ │54 │ │ │ │ │ 電) │ │ ├──┼────┼────┼────┼────┼───┼────┼────┤ │275 │鄭簡阿屘│變更用電│84.9.11 │84.9.12 │申○○│酉○○ │200元 │ │ │16-3380-│增設 │ │ │ │(檢驗送 │ │ │ │10 │ │ │ │ │ 電) │ │ ├──┼────┼────┼────┼────┼───┼────┼────┤ │282 │鄭永興等│表燈新設│84.7.24 │84.9.1 │申○○│酉○○ │600元 │ │ │三戶 │ │ │ │ │(檢驗送 │ │ │ │04-2080-│ │ │ │ │ 電) │ │ │ │30-5 │ │ │ │ │ │ │ ├──┼────┼────┼────┼────┼───┼────┼────┤ │289 │李訓吉 │表燈新設│84.7.28 │84.8.26 │申○○│酉○○ │500元 │ │ │20-6420-│ │ │ │ │(檢驗送 │ │ │ │50-0 │ │ │ │ │ 電) │ │ ├──┼────┼────┼────┼────┼───┼────┼────┤ │290 │楊夏江 │變更用途│84.8.24 │84.8.28 │申○○│酉○○ │200元 │ │ │04-5940-│增設 │ │ │ │(檢驗送 │ │ │ │20-0 │ │ │ │ │ 電) │ │ ├──┼────┼────┼────┼────┼───┼────┼────┤ │294 │呂阿長 │ │84.8.19 │84.8.22 │申○○│酉○○ │200元 │ │ │15-4641-│ │ │ │ │(檢驗送 │ │ │ │06-0 │ │ │ │ │ 電) │ │ ├──┼────┼────┼────┼────┼───┼────┼────┤ │296 │蔡安然 │ │ │ │申○○│酉○○ │200元 │ │ │05-4387-│ │ │ │ │(檢驗送 │ │ │ │10-6 │ │ │ │ │ 電) │ │ ├──┼────┼────┼────┼────┼───┼────┼────┤ │308 │久賢建設│表燈新設│84.7.25 │84.8.12 │申○○│酉○○ │200元 │ │ │公司 │ │ │ │ │(檢驗送 │ │ │ │12-2516-│ │ │ │ │ 電) │ │ │ │09-7 │ │ │ │ │ │ │ ├──┼────┼────┼────┼────┼───┼────┼────┤ │317 │艾笛亞服│表燈分戶│84.8.2 │84.8.8 │申○○│酉○○ │2000元 │ │ │飾 │ │ │ │ │(檢驗送 │ │ │ │02-7366-│ │ │ │ │ 電) │ │ │ │12-7 │ │ │ │ │ │ │ ├──┼────┼────┼────┼────┼───┼────┼────┤ │318 │游家龍 │表燈新設│84.7.25 │84.8.8 │申○○│酉○○ │400元 │ │ │15-4629-│ │ │ │ │(檢驗送 │ │ │ │30-4 │ │ │ │ │ 電) │ │ ├──┼────┼────┼────┼────┼───┼────┼────┤ │337 │張世雄 │變更用電│84.7.18 │84.7.19 │申○○│酉○○ │400元 │ │ │04-5086-│增設 │ │ │ │(檢驗送 │ │ │ │60,62 │ │ │ │ │ 電) │ │ ├──┼────┼────┼────┼────┼───┼────┼────┤ │338 │鄭文雄 │變更用電│84.7.3 │84.7.18 │申○○│酉○○ │1500元 │ │ │14-0383-│增設 │ │ │ │(檢驗送 │ │ │ │10 │ │ │ │ │ 電) │ │ ├──┼────┼────┼────┼────┼───┼────┼────┤ │349 │呂蕭秀香│變更用電│84.7.10 │84.7.14 │申○○│酉○○ │200元 │ │ │05-4171-│增設 │ │ │ │(檢驗送 │ │ │ │10 │ │ │ │ │ 電) │ │ ├──┼────┼────┼────┼────┼───┼────┼────┤ │357 │黃秋蘭 │變更用電│84.7.4 │84.7.5 │申○○│酉○○ │200元 │ │ │01-2099-│增設 │ │ │ │(檢驗送 │ │ │ │10 │ │ │ │ │ 電) │ │ ├──┼────┼────┼────┼────┼───┼────┼────┤ │374 │王佰祿 │變更用電│84.1.24 │84.6.16 │申○○│酉○○ │10000元 │ │ │15-1200-│增設 │ │ │ │(檢驗送 │ │ │ │10 │ │ │ │ │ 電) │ │ ├──┼────┼────┼────┼────┼───┼────┼────┤ │381 │簡進益 │表燈分戶│84.6.7 │84.6.8 │申○○│酉○○ │200元 │ │ │04-6484-│ │ │ │ │(檢驗送 │ │ │ │72 │ │ │ │ │ 電) │ │ ├──┼────┼────┼────┼────┼───┼────┼────┤ │396 │鄭松齡 │ │ │ │申○○│酉○○ │10000元 │ │ │24-1930-│ │ │ │ │(檢驗送 │ │ │ │12 │ │ │ │ │ 電) │ │ ├──┼────┼────┼────┼────┼───┼────┼────┤ │402 │楊進順 │變更用電│84.3.16 │84.5.10 │申○○│酉○○ │200元 │ │ │20-3568-│增設 │ │ │ │(檢驗送 │ │ │ │10 │ │ │ │ │ 電) │ │ ├──┼────┼────┼────┼────┼───┼────┼────┤ │404 │林聚照相│變更用電│84.4.20 │84.5.4 │申○○│酉○○ │2000元 │ │ │製版 │增設 │ │ │ │(檢驗送 │ │ │ │16-6162-│ │ │ │ │ 電) │ │ │ │40 │ │ │ │ │ │ │ ├──┼────┼────┼────┼────┼───┼────┼────┤ │412 │陳來春 │表燈新設│84.2.14 │84.4.28 │申○○│酉○○ │400元 │ │ │16-1824-│ │ │ │ │(檢驗送 │ │ │ │20 │ │ │ │ │ 電) │ │ ├──┼────┼────┼────┼────┼───┼────┼────┤ │438 │王忠民 │表燈新設│84.2.11 │84.3.14 │申○○│酉○○ │200元 │ │ │16-1929-│ │ │ │ │(檢驗送 │ │ │ │86-3 │ │ │ │ │ 電) │ │ ├──┼────┼────┼────┼────┼───┼────┼────┤ │460 │曾萬溢 │表燈分戶│84.1.23 │84.1.26 │申○○│酉○○ │1000元 │ │ │21-8752-│ │ │ │ │(檢驗送 │ │ │ │18,24 │ │ │ │ │ 電) │ │ │ │ │ │ │ │ │乙○○ │500元 │ │ │ │ │ │ │ │(設計) │ │ ├──┼────┼────┼────┼────┼───┼────┼────┤ │461 │黃春木 │表燈新設│84.1.20 │84.1.24 │申○○│酉○○ │200元 │ │ │03-1308-│(臨時用 │ │ │ │(檢驗送 │ │ │ │09 │ 電) │ │ │ │ 電) │ │ ├──┼────┼────┼────┼────┼───┼────┼────┤ │469 │林素悅 │表燈分戶│84.1.19 │84.1.20 │申○○│酉○○ │400元 │ │470 │16-0824-│ │ │ │ │(檢驗送 │ │ │ │92 │ │ │ │ │ 電) │ │ │ │16-0824-│ │ │ │ │ │ │ │ │94 │ │ │ │ │ │ │ └──┴────┴────┴────┴────┴───┴────┴────┘ 附表七(壬○○部分) ┌──┬────┬────┬────┬────┬───┬────┬────┐ │案件│申 請 人│申請供電│ │ │ │受 賄 人│受賄金額│ │ ├────┤事項 │受理日期│送電日期│行賄人│ 及 │ 或 │ │編號│案件電號│ │ │ │ │負責職務│不正利益│ ├──┼────┼────┼────┼────┼───┼────┼────┤ │039 │施慧芳 │變更用電│83.6.1 │83.6.2 │己○○│壬○○ │200元 │ │ │14-3449-│增設 │ │ │ │(檢驗送 │ │ │ │10-9 │ │ │ │ │ 電) │ │ ├──┼────┼────┼────┼────┼───┼────┼────┤ │043 │李清源 │表燈新設│83.5.5 │83.6.21 │己○○│壬○○ │1000元 │ │ │20-5461-│ │ │ │ │(檢驗送 │ │ │ │98 │ │ │ │ │ 電) │ │ │ │ │ │ │ │ │乙○○ │1000元 │ │ │ │ │ │ │ │(設計) │15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50 │朱清吉 │表燈新設│83.6.20 │83.7.1 │己○○│壬○○ │1000元 │ │ │19-4781-│ │ │ │ │(檢驗送 │ │ │ │98-5 │ │ │ │ │ 電) │ │ ├──┼────┼────┼────┼────┼───┼────┼────┤ │077 │蕭因 │變更用電│83.8.4 │83.8.5 │己○○│壬○○ │200元 │ │ │20-0123-│增設 │ │ │ │(檢驗送 │ │ │ │10-8 │ │ │ │ │ 電) │ │ ├──┼────┼────┼────┼────┼───┼────┼────┤ │092 │藍金賢 │變更用電│83.8.26 │83.9.5 │己○○│壬○○ │1000元 │ │ │19-7268-│增設 │ │ │ │(檢驗送 │ │ │ │12 │ │ │ │ │ 電) │ │ │ │ │ │ │ │ │乙○○ │1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098 │羅玉 │表燈分戶│83.8.8 │83.9.17 │己○○│壬○○ │2000元 │ │ │22-1720-│ │ │ │ │(檢驗送 │ │ │ │12 │ │ │ │ │ 電) │ │ ├──┼────┼────┼────┼────┼───┼────┼────┤ │104 │劉文漢 │變更用電│83.10.4 │83.10.5 │己○○│壬○○ │200元 │ │ │20-5269-│增設 │ │ │ │(檢驗送 │ │ │ │10 │ │ │ │ │ 電) │ │ ├──┼────┼────┼────┼────┼───┼────┼────┤ │106 │呂學豪 │表燈新設│83.9.27 │83.10.11│己○○│壬○○ │400元 │ │107 │20-1670-│ │ │ │ │(設計) │ │ │ │54 │ │ │ │ │乙○○ │400元 │ │ │ │ │ │ │ │(檢驗送 │ │ │ │ │ │ │ │ │ 電) │ │ │ │ │ │ │ │ │ │ │ ├──┼────┼────┼────┼────┼───┼────┼────┤ │120 │簡趙秋梅│變更用電│83.10.20│83.10.29│己○○│丑○○ │5000元 │ │ │14-1084-│增設 │ │ │ │(檢驗送 │ │ │ │08 │ │ │ │ │ 電) │ │ │ │ │ │ │ │ │壬○○ │5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庚○○ │2000元 │ │ │ │ │ │ │ │(派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145 │游秀琴 │表燈分戶│83.12.1 │83.12.8 │己○○│乙○○ │2000元 │ │ │21-1305-│ │ │ │ │(檢驗送 │ │ │ │16-7 │ │ │ │ │ 電) │ │ │ │ │ │ │ │ │壬○○ │2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177 │黃清治 │表燈分戶│83.12.16│84.1.19 │己○○│壬○○ │3000元 │ │ │14-1229-│ │ │ │ │(設計) │ │ │ │31 │ │ │ │ │乙○○ │3000元 │ │ │ │ │ │ │ │(檢驗送 │ │ │ │ │ │ │ │ │ 電) │ │ │ │ │ │ │ │ │ │ │ ├──┼────┼────┼────┼────┼───┼────┼────┤ │183 │百星達科│變更用電│83.12.28│84.1.20 │己○○│乙○○ │2000元 │ │ │技企業 │ │ │ │ │(設計) │ │ │ │(彭學展)│ │ │ │ │壬○○ │4000元 │ │ │21-7334-│ │ │ │ │(檢驗送 │ │ │ │22 │ │ │ │ │ 電) │ │ │ │ │ │ │ │ │ │ │ ├──┼────┼────┼────┼────┼───┼────┼────┤ │190 │藍燕秋 │ │84.1.5 │84.1.28 │地○○│壬○○ │3000元 │ │ │22-3034-│ │ │ │ │(檢驗送 │ │ │ │29-9 │ │ │ │ │ 電) │ │ │ │ │ │ │ │ │庚○○ │3000元 │ │ │ │ │ │ │ │(派工) │ │ │ │ │ │ │ │ │酉○○ │3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207 │蔡長楓 │變更用電│84.7.3 │84.7.4 │地○○│壬○○ │200元 │ │ │14-0477-│增設 │ │ │ │(檢驗送 │ │ │ │20-0 │ │ │ │ │ 電) │ │ ├──┼────┼────┼────┼────┼───┼────┼────┤ │220 │簡全興 │新設用電│84.8.29 │84.9.15 │地○○│壬○○ │4000元 │ │ │16-4762-│ │ │ │ │(檢驗送 │ │ │ │98-9 │ │ │ │ │ 電) │ │ │ │ │ │ │ │ │酉○○ │2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241 │呂源鈴 │表燈新設│84.10.2 │84.10.20│申○○│壬○○ │2000元 │ │ │14-4804-│ │ │ │ │(檢驗送 │ │ │ │80 │ │ │ │ │ 電) │ │ ├──┼────┼────┼────┼────┼───┼────┼────┤ │242 │陳國周 │表燈分戶│84.10.3 │84.10.20│申○○│壬○○ │300元 │ │ │22-7506-│ │ │ │ │(檢驗送 │ │ │ │14 │ │ │ │ │ 電) │ │ ├──┼────┼────┼────┼────┼───┼────┼────┤ │250 │王興財 │表燈分戶│84.10.3 │84.10.4 │申○○│壬○○ │200元 │ │ │23-9064-│ │ │ │ │(檢驗送 │ │ │ │42 │ │ │ │ │ 電) │ │ ├──┼────┼────┼────┼────┼───┼────┼────┤ │254 │張玉泉 │表燈分戶│84.9.26 │84.9.29 │申○○│壬○○ │400元 │ │ │23-9574-│ │ │ │ │(檢驗送 │ │ │ │14 │ │ │ │ │ 電) │ │ ├──┼────┼────┼────┼────┼───┼────┼────┤ │255 │陳鼎忠 │表燈新設│84.7.24 │84.9.29 │申○○│壬○○ │9000元 │ │ │胡陳秀霞│ │ │ │ │(檢驗送 │ │ │ │23-7663-│ │ │ │ │ 電) │ │ │ │98 │ │ │ │ │ │ │ │ │23-7664-│ │ │ │ │ │ │ │ │98 │ │ │ │ │ │ │ ├──┼────┼────┼────┼────┼───┼────┼────┤ │271 │吳清池 │表燈分戶│84.9.11 │84.9.14 │申○○│壬○○ │200元 │ │ │14-6594-│ │ │ │ │(檢驗送 │ │ │ │20 │ │ │ │ │ 電) │ │ ├──┼────┼────┼────┼────┼───┼────┼────┤ │272 │陳烱昌 │ │ │ │申○○│壬○○ │200元 │ │ │21-4214-│ │ │ │ │(檢驗送 │ │ │ │60 │ │ │ │ │ 電) │ │ ├──┼────┼────┼────┼────┼───┼────┼────┤ │277 │李長林 │表燈分戶│84.9.5 │84.9.7 │申○○│壬○○ │200元 │ │ │14-3505-│ │ │ │ │(檢驗送 │ │ │ │20-0 │ │ │ │ │ 電) │ │ ├──┼────┼────┼────┼────┼───┼────┼────┤ │278 │李寶珠 │表燈分戶│84.9.5 │84.9.7 │申○○│壬○○ │200元 │ │ │14-3504-│ │ │ │ │(檢驗送 │ │ │ │20-9 │ │ │ │ │ 電) │ │ ├──┼────┼────┼────┼────┼───┼────┼────┤ │291 │江武二 │表燈分戶│84.8.22 │84.8.23 │申○○│壬○○ │200元 │ │ │14-3850-│ │ │ │ │(檢驗送 │ │ │ │20-9 │ │ │ │ │ 電) │ │ ├──┼────┼────┼────┼────┼───┼────┼────┤ │278 │王榮華 │表燈分戶│84.8.17 │84.8.18 │申○○│壬○○ │200元 │ │ │19-3783-│ │ │ │ │(檢驗送 │ │ │ │84-9 │ │ │ │ │ 電) │ │ ├──┼────┼────┼────┼────┼───┼────┼────┤ │326 │李雅玲 │表燈分戶│84.7.24 │84.9.29 │申○○│壬○○ │3000元 │ │ │23-7662-│ │ │ │ │(檢驗送 │ │ │ │98 │ │ │ │ │ 電) │ │ ├──┼────┼────┼────┼────┼───┼────┼────┤ │327 │陳萬金 │表燈分戶│ │ │申○○│壬○○ │1000元 │ │ │23-9395-│ │ │ │ │(檢驗送 │ │ │ │44 │ │ │ │ │ 電) │ │ ├──┼────┼────┼────┼────┼───┼────┼────┤ │328 │徐李素娥│表燈分戶│84.7.5 │84.7.25 │申○○│壬○○ │200元 │ │ │22-3067-│ │ │ │ │(檢驗送 │ │ │ │08 │ │ │ │ │ 電) │ │ ├──┼────┼────┼────┼────┼───┼────┼────┤ │365 │丁旭初 │變更用電│84.6.24 │84.6.26 │申○○│壬○○ │200元 │ │ │19-8480-│增設 │ │ │ │(檢驗送 │ │ │ │20 │ │ │ │ │ 電) │ │ ├──┼────┼────┼────┼────┼───┼────┼────┤ │366 │詹俊汶 │開再封印│84.6.24 │84.6.26 │申○○│壬○○ │1000元 │ │ │14-8121-│ │ │ │ │(檢驗送 │ │ │ │98 │ │ │ │ │ 電) │ │ ├──┼────┼────┼────┼────┼───┼────┼────┤ │369 │林楊來婦│表燈分戶│84.6.16 │84.6.21 │申○○│壬○○ │3000元 │ │ │20-4816-│ │ │ │ │(檢驗送 │ │ │ │42 │ │ │ │ │ 電) │ │ ├──┼────┼────┼────┼────┼───┼────┼────┤ │370 │簡文財 │表燈新設│84.6.13 │84.6.20 │申○○│壬○○ │200元 │ │ │14-1788-│(臨時用 │ │ │ │(檢驗送 │ │ │ │09 │ 電) │ │ │ │ 電) │ │ ├──┼────┼────┼────┼────┼───┼────┼────┤ │409 │阮金圳 │表燈新設│84.4.10 │84.4.28 │申○○│壬○○ │600元 │ │ │21-0380-│ │ │ │ │(檢驗送 │ │ │ │10 │ │ │ │ │ 電) │ │ ├──┼────┼────┼────┼────┼───┼────┼────┤ │420 │通雲企業│變更用電│84.4.8 │84.4.15 │申○○│宇○○ │3000元 │ │ │23-0420-│增設 │ │ │ │(檢驗送 │ │ │ │10-1 │ │ │ │ │ 電) │ │ │ │ │ │ │ │ │壬○○ │500元 │ │ │ │ │ │ │ │(設計) │ │ ├──┼────┼────┼────┼────┼───┼────┼────┤ │430 │張肇雄 │表燈新設│83.12.17│84.3.22 │申○○│壬○○ │1500元 │ │ │22-3037-│ │ │ │ │ │ │ │ │50-0 │ │ │ │ │ │ │ ├──┼────┼────┼────┼────┼───┼────┼────┤ │432 │曾志宏 │表燈新設│83.10.29│84.3.16 │申○○│壬○○ │400元 │ │ │12-8732-│ │ │ │ │ │ │ │ │22-7 │ │ │ │ │ │ │ │ │21-8432-│ │ │ │ │ │ │ │ │26-1 │ │ │ │ │ │ │ ├──┼────┼────┼────┼────┼───┼────┼────┤ │439 │魏金城 │表燈新設│84.3.8 │84.3.13 │申○○│壬○○ │200元 │ │ │22-8217-│(臨時用 │ │ │ │ │ │ │ │09-7 │ 電) │ │ │ │ │ │ ├──┼────┼────┼────┼────┼───┼────┼────┤ │441 │呂彩秀 │表燈新設│84.1.12 │84.3.9 │申○○│壬○○ │1000元 │ │ │22-2174-│(臨時用 │ │ │ │ │ │ │ │98-1 │ 電) │ │ │ │ │ │ ├──┼────┼────┼────┼────┼───┼────┼────┤ │465 │廖張淑真│表燈新設│84.1.16 │84.1.23 │申○○│壬○○ │200元 │ │ │19-0246-│ │ │ │ │(檢驗送 │ │ │ │20 │ │ │ │ │ 電) │ │ └──┴────┴────┴────┴────┴───┴────┴────┘ 附表八:(戊○○部分) ┌──┬────┬────┬────┬────┬───┬────┬────┐ │案件│申 請 人│申請供電│ │ │ │受 賄 人│受賄金額│ │ ├────┤ │受理日期│送電日期│行賄人│ 及 │ 或 │ │編號│案件電號│事 項│ │ │ │負責職務│不正利益│ ├──┼────┼────┼────┼────┼───┼────┼────┤ │001 │楊 志 政│ │84.1.4 │84.1.9 │A○○│宇○○、│10,000元│ │ │03-5418-│ │ │ │ │戊○○ │ │ │ │00-2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 │ │ │ │ │ │ │ ├──┼────┼────┼────┼────┼───┼────┼────┤ │005 │杜 萬 齡│ │82.3.25 │82.10.18│A○○│戊○○、│20,000元│ │ │32-0435-│ │ │ │ │天○○ │ │ │ │00-7、2 │ │ │ │ │(均檢驗 │ │ │ │、4、5、│ │ │ │ │送電) │ │ │ │6、8 │ │ │ │ │ │ │ ├──┼────┼────┼────┼────┼───┼────┼────┤ │007 │故鄉魯肉│ │82.1.15 │82.1.20 │A○○│戊○○、│10,000元│ │ │飯 │ │ │ │ │巳○○ │ 8,000元│ │ │22-3252-│ │ │ │ │(均檢驗 │ │ │ │10-3 │ │ │ │ │送電) │ │ │ │ │ │ │ │ │亥○○ │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012 │王 年 港│ │82.11.15│82.12.27│A○○│戊○○、│30,000元│ │ │97-7328-│ │ │ │ │未○○ │ │ │ │10-2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 │ │ │ │ │ │ │ ├──┼────┼────┼────┼────┼───┼────┼────┤ │014 │碁傑鋼鐵│ │81.3.5 │82.3.6 │A○○│戊○○ │10,000元│ │ │工業 │ │ │ │ │(檢驗送 │ │ │ │75-2364-│ │ │ │ │電) │ │ │ │09-7 │ │ │ │ │ │ │ │ │ │ │ │ │ │ │ │ ├──┼────┼────┼────┼────┼───┼────┼────┤ │028 │意台公司│ │81.10.6 │82.4.21 │A○○│戊○○ │10,000元│ │ │73-3548-│ │ │ │ │(檢驗送 │ │ │ │15-6 │ │ │ │ │電) │ │ │ │ │ │ │ │ │ │ │ │ │ │ │ │ │ │ │ │ ├──┼────┼────┼────┼────┼───┼────┼────┤ │029 │羅 文 章│ │82.2.12 │82.5.15 │A○○│宇○○、│25,000元│ │ │56-4010-│ │ │ │ │天○○ │ │ │ │00-1 │ │ │ │ │ │ │ │030 │大園工業│ │81.11.23│82.5.15 │ │戊○○、│ │ │ │區 │ │ │ │ │黃○○ │ │ │ │67-1784-│ │ │ │ │ │ │ │ │15 │ │ │ │ │ │ │ ├──┼────┼────┼────┼────┼───┼────┼────┤ │185 │松齊工業│高壓需量│83.10.29│84.1.17 │地○○│黃○○、│8,000元 │ │ │新屋廠 │用電 │ │ │ │戊○○ │ │ │ │88-6262-│ │ │ │ │(檢驗送 │ │ │ │11-2 │ │ │ │ │電) │ │ └──┴────┴────┴────┴────┴───┴────┴────┘ 附表九:(宇○○部分) ┌──┬────┬────┬────┬────┬───┬────┬────┐ │案件│申 請 人│申請供電│ │ │ │受 賄 人│受賄金額│ │ ├────┤ │受理日期│送電日期│行賄人│ 及 │ 或 │ │編號│案件電號│事 項│ │ │ │負責職務│不正利益│ ├──┼────┼────┼────┼────┼───┼────┼────┤ │001 │楊 志 政│新設用電│84.1.4 │84.1.9 │A○○│宇○○、│10,000元│ │ │03-5418-│ │ │ │ │戊○○ │ │ │ │00-2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 │ │ │ │ │ │ │ ├──┼────┼────┼────┼────┼───┼────┼────┤ │013 │捷翔建設│表燈新設│82.6.11 │82.12.4 │A○○│B○○、│15,000元│ │ │54-1351-│ │ │ │ │宇○○ │ │ │ │00-6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 │ │ │ │ │ │ │ ├──┼────┼────┼────┼────┼───┼────┼────┤ │029 │羅 文 章│①表燈新│82.2.12 │82.5.15 │A○○│宇○○、│25,000元│ │ │56-4010-│ 設 │ │ │ │天○○;│ │ │ │00-1 │ │ │ │ │戊○○、│ │ │ │大園工業│②高壓需│81.11.23│82.5.15 │ │黃○○ │ │ │ │區 │ 量電力│ │ │ │(四人均 │ │ │ │67-1784-│ │ │ │ │檢驗送電│ │ │ │15 │ │ │ │ │) │ │ ├──┼────┼────┼────┼────┼───┼────┼────┤ │376 │李 啟 崇│變更用電│84.4.20 │84.6.15 │申○○│黃榮川、│1,000元 │ │ │06-1509-│ │ │ │ │宇○○ │ │ │ │11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400 │勝堡村營│低壓電用│84.4.17 │84.5.10 │申○○│宇○○ │1000元 │ │ │造工程 │(新設) │ │ │ │(檢驗送 │ │ │ │63-4418-│ │ │ │ │電) │ │ │ │09 │ │ │ │ │ │ │ └──┴────┴────┴────┴────┴───┴────┴────┘ ┌──┬────┬────┬────┬────┬───┬────┬────┐ │420 │通雲企業│變更用電│84.4.8 │84.4.15 │申○○│宇○○ │3,000元 │ │ │23-0420-│ │ │ │ │(檢驗送 │ │ │ │10-1 │ │ │ │ │電) │ │ │ │ │ │ │ │ │壬○○ │500元 │ │ │ │ │ │ │ │(設計) │ │ └──┴────┴────┴────┴────┴───┴────┴────┘ 附表十:(丙○○部分) ┌──┬────┬────┬────┬────┬───┬────┬────┐ │案件│申 請 人│申請供電│ │ │ │受 賄 人│受賄金額│ │ ├────┤ │受理日期│送電日期│行賄人│ 及 │ 或 │ │編號│案件電號│事 項│ │ │ │負責職務│不正利益│ ├──┼────┼────┼────┼────┼───┼────┼────┤ │015 │鍾黃六妹│變更用電│83.1.7 │83.1.14 │A○○│戌○○ │10,000元│ │ │13-8030-│ │ │ │ │(設計) │ │ │ │06-8 │ │ │ │ │賴文財、│60,000元│ │ │ │ │ │ │ │丙○○、│ │ │ │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019 │鑫將金屬│增設用電│83.3.4 │84.3.31 │A○○│丙○○、│10,000元│ │ │(褚金川)│(設備及 │ │ │ │黃○○ │ │ │ │21-0182-│契約增加│ │ │ │(均檢驗 │ │ │ │17-8 │) │ │ │ │送電) │ │ │ │ │ │ │ │ │ │ │ ├──┼────┼────┼────┼────┼───┼────┼────┤ │026 │陳 敏 子│ │82.1.29 │82.3.25 │A○○│丙○○、│30,000元│ │ │83-8943-│ │ │ │ │黃○○ │ │ │ │22-7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 │ │ │ │ │ │ │ ├──┼────┼────┼────┼────┼───┼────┼────┤ │042 │千寶實業│設備減少│83.5.12 │83.6.16 │己○○│黃○○、│40,000元│ │ │68-1935-│變更用電│ │ │ │丙○○ │ │ │ │11-6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 │ │ │ │ │ │ │ │ │ │ │ │ │ │ │ │ ├──┼────┼────┼────┼────┼───┼────┼────┤ │052 │福園餐廳│增設用電│83.6.16 │83.7.2 │A○○│丙○○、│10,000元│ │ │05-2361-│ │ │ │ │黃○○ │ │ │ │15-7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 │062 │東青針織│變更用電│83.5.11 │83.7.22 │A○○│丙○○、│ 6,000元│ │ │52-3520-│增設 │ │ │ │黃○○ │ │ │ │31-9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附表十一:(寅○○部分) ┌──┬────┬────┬────┬────┬───┬────┬────┐ │案件│申 請 人│申請供電│ │ │ │受 賄 人│受賄金額│ │ ├────┤ │受理日期│送電日期│行賄人│ 及 │ 或 │ │編號│案件電號│事 項│ │ │ │負責職務│不正利益│ ├──┼────┼────┼────┼────┼───┼────┼────┤ │033 │褚志雄( │低壓電力│84.1.26 │84.5.12 │A○○│黃○○、│20,000元│ │ │一大工業│用電新設│ │ │ │陳善張 │ │ │ │社) │ │ │ │ │(均檢驗 │ │ │ │13-4248-│ │ │ │ │送電) │ │ │ │11-8 │ │ │ │ │ │ │ ├──┼────┼────┼────┼────┼───┼────┼────┤ │129 │三江飲食│供電表燈│83.11.7 │83.11.30│己○○│寅○○、│30,000元│ │ │店 │改綜合用│ │ │ │黃○○ │(含不正 │ │ │22-3045-│電 │ │ │ │ │ 利益宴 │ │ │22 │ │ │ │ │ │ 飲20000│ │ │ │ │ │ │ │ │ 元) │ ├──┼────┼────┼────┼────┼───┼────┼────┤ │200 │長瑞佳工│變更用電│84.4.26 │84.5.3 │己○○│黃○○、│ │ │ │業 │(器具變 │ │ │ │B○○、│6,000元 │ │ │07-1873-│更) │ │ │ │陳善張 │ │ │ │15-4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 │ │ │ │ │卯○○ │5,000元 │ │ │ │ │ │ │ │(設計) │ │ ├──┼────┼────┼────┼────┼───┼────┼────┤ │373 │新日電機│變更用電│84.5.29 │84.6.6 │申○○│黃○○、│3,000元 │ │ │電纜 │(用途變 │ │ │ │寅○○ │ │ │ │22-8206-│更) │ │ │ │(均檢驗 │ │ │ │90 │ │ │ │ │送電) │ │ ├──┼────┼────┼────┼────┼───┼────┼────┤ │389 │景文建設│表燈新設│83.10.28│84.5.19 │申○○│黃○○、│6,000元 │ │ │22-0309-│ │ │ │ │寅○○ │ │ │ │60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411 │郁家美建│表燈新設│83.10.28│84.4.28 │申○○│黃○○、│4,000元 │ │ │設 │ │ │ │ │寅○○、│ │ │ │ │ │ │ │ │ │ │ │ │22-7146-│ │ │ │ │黃榮川 │ │ │ │10 │ │ │ │ │ │ │ ├──┼────┼────┼────┼────┼───┼────┼────┤ │467 │新光建設│表燈新設│83.7.18 │84.1.21 │申○○│寅○○、│10,000元│ │ │49-4373-│ │ │ │ │B○○ │ │ │ │90 │ │ │ │ │ │ │ └──┴────┴────┴────┴────┴───┴────┴────┘ 附表十二:(辰○○部分) ┌──┬────┬────┬────┬────┬───┬────┬────┐ │案件│申 請 人│申請供電│ │ │ │受 賄 人│受賄金額│ │ ├────┤ │受理日期│送電日期│行賄人│ 及 │ 或 │ │編號│案件電號│事 項│ │ │ │負責職務│不正利益│ ├──┼────┼────┼────┼────┼───┼────┼────┤ │027 │黃 睿 杭│表燈分戶│82.3.27 │82.4.7 │A○○│辰○○ │10,000元│ │ │03-5523-│ │ │ │ │(檢驗送 │ │ │ │12-4 │ │ │ │ │電) │ │ │ │ │ │ │ │ │ │ │ │ │ │ │ │ │ │ │ │ ├──┼────┼────┼────┼────┼───┼────┼────┤ │055 │王 靜 如│表燈新設│83.7.5 │83.7.8 │己○○│辰○○ │200元 │ │ │25-9917-│ │ │ │ │(檢驗送 │ │ │ │48-6 │ │ │ │ │電) │ │ ├──┼────┼────┼────┼────┼───┼────┼────┤ │072 │鄭 進 益│變更用電│83.7.27 │83.8.1 │己○○│辰○○ │200元 │ │ │鄭 五 福│增設 │ │ │ │(檢驗送 │ │ │ │06-2365-│ │ │ │ │電) │ │ │ │10-7 │ │ │ │ │ │ │ ├──┼────┼────┼────┼────┼───┼────┼────┤ │195 │双合營造│表燈增設│84.3.15 │84.3.25 │己○○│辰○○ │3,000元 │ │ │07-7468-│ │ │ │ │(檢驗送 │ │ │ │90 │ │ │ │ │電) │ │ │ │ │ │ │ │ │丁○○ │2,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301 │彭 滿 妹│表燈分戶│84.8.16 │84.8.17 │申○○│辰○○ │300元 │ │ │14-1197-│ │ │ │ │(檢驗送 │ │ │ │31-6 │ │ │ │ │電) │ │ ├──┼────┼────┼────┼────┼───┼────┼────┤ │304 │杜葉熙久│表燈分戶│84.8.14 │84.8.15 │申○○│辰○○ │200元 │ │ │26-3060-│ │ │ │ │(檢驗送 │ │ │ │20-7 │ │ │ │ │電) │ │ ├──┼────┼────┼────┼────┼───┼────┼────┤ │305 │呂 學 育│變更用電│84.8.14 │84.8.15 │申○○│辰○○ │200元 │ │ │26-3122-│ │ │ │ │(檢驗送 │ │ │ │10-9 │ │ │ │ │電) │ │ ├──┼────┼────┼────┼────┼───┼────┼────┤ │313 │郭 華 德│表燈新設│84.5.8 │84.8.8 │申○○│辰○○ │400元 │ │ │17-7811-│ │ │ │ │(檢驗送 │ │ │ │76-0 │ │ │ │ │電) │ │ ├──┼────┼────┼────┼────┼───┼────┼────┤ │342 │黃 全 聲│變更用電│83.7.13 │83.7.15 │申○○│辰○○ │400元 │ │ │呂 文 昌│增設 │ │ │ │(檢驗送 │ │ │ │26-6102-│ │ │ │ │電) │ │ │ │10 │ │ │ │ │ │ │ │ │26-6117-│ │ │ │ │ │ │ │ │10 │ │ │ │ │ │ │ ├──┼────┼────┼────┼────┼───┼────┼────┤ │383 │邱 坤 煌│變更用電│84.5.30 │84.5.31 │申○○│辰○○ │200元 │ │ │25-3957-│增設 │ │ │ │(檢驗送 │ │ │ │14 │ │ │ │ │電) │ │ ├──┼────┼────┼────┼────┼───┼────┼────┤ │390 │王 永 昌│表燈新設│84.5.14 │84.5.18 │申○○│辰○○ │400元 │ │ │26-1217-│(臨時用 │ │ │ │(檢驗送 │ │ │ │09 │電) │ │ │ │電) │ │ │391 │王 振 豐│表燈新設│84.5.13 │84.5.18 │申○○│ │ │ │ │26-0132-│(臨時用 │ │ │ │ │ │ │ │09 │電) │ │ │ │ │ │ ├──┼────┼────┼────┼────┼───┼────┼────┤ │394 │黃楊茫里│表燈新設│84.5.12 │84.5.16 │申○○│辰○○ │200元 │ │ │05-5536-│ │ │ │ │(檢驗送 │ │ │ │30 │ │ │ │ │電) │ │ ├──┼────┼────┼────┼────┼───┼────┼────┤ │406 │黃 玉 枝│變更用電│84.4.29 │84.5.2 │申○○│辰○○ │200元 │ │ │04-2318-│增設 │ │ │ │(檢驗送 │ │ │ │16 │ │ │ │ │電) │ │ ├──┼────┼────┼────┼────┼───┼────┼────┤ │414 │施 盧 鴻│變更用電│84.4.22 │84.4.24 │申○○│辰○○ │200元 │ │ │10-0086-│增設 │ │ │ │(檢驗送 │ │ │ │10-9 │ │ │ │ │電) │ │ ├──┼────┼────┼────┼────┼───┼────┼────┤ │449 │呂 清 藏│變更用電│84.2.24 │84.2.25 │申○○│辰○○ │400元 │ │ │06-2214-│增設 │ │ │ │(檢驗送 │ │ │ │10-4 │ │ │ │ │電) │ │ │ │06-2214-│ │ │ │ │ │ │ │ │20-6 │ │ │ │ │ │ │ ├──┼────┼────┼────┼────┼───┼────┼────┤ │332 │卓 文 勳│表燈新設│84.7.18 │84.7.21 │申○○│辰○○ │5,000元 │ │ │03-2037-│(臨時用 │ │ │ │(檢驗送 │ │ │ │09 │電) │ │ │ │電) │ │ ├──┼────┼────┼────┼────┼───┼────┼────┤ │198 │賴時雄 │表燈新設│84.4.14 │84.4.20 │地○○│辰○○ │200元 │ └──┴────┴────┴────┴────┴───┴────┴────┘ 附表十三:(癸○○部分) ┌──┬────┬────┬────┬────┬───┬────┬────┐ │案件│申 請 人│申請供電│ │ │ │受 賄 人│受賄金額│ │ ├────┤ │受理日期│送電日期│行賄人│ 及 │ 或 │ │編號│案件電號│事 項│ │ │ │負責職務│不正利益│ ├──┼────┼────┼────┼────┼───┼────┼────┤ │049 │張 瑞 惠│變更用電│83.6.24 │83.6.30 │己○○│卯○○ │1000元 │ │ │05-1527-│增設 │ │ │ │(檢驗送 │ │ │ │10-9 │ │ │ │ │電) │ │ │ │ │ │ │ │ │癸○○ │2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063 │張 新 春│變更用電│83.6.4 │83.7.23 │己○○│卯○○、│2,000元 │ │ │07-1983-│增設 │ │ │ │午○○ │ │ │ │10-4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 │ │ │ │ │癸○○ │2,000元 │ │ │ │ │ │ │ │(設計) │ │ ├──┼────┼────┼────┼────┼───┼────┼────┤ │064 │廣同機械│分戶用電│83.6.22 │83.7.27 │己○○│B○○ │50,000元│ │ │13-4331-│ │ │ │ │(檢驗送 │(賄款 │ │ │21-1 │ │ │ │ │電) │35,000元│ │ │ │ │ │ │ │ │宴飲 │ │ │ │ │ │ │ │ │15,000元│ │ │ │ │ │ │ │ │) │ │ │ │ │ │ │ │癸○○ │30,000元│ │ │ │ │ │ │ │(設計) │ │ ├──┼────┼────┼────┼────┼───┼────┼────┤ │113 │聖佳企業│表燈新設│83.9.6 │83.10.19│己○○│B○○ │65,000元│ │ │(李淑芬)│ │ │ │ │(檢驗送 │ │ │114 │許 憲 榮│ │ │ │ │電) │ │ │ │76-5919-│ │ │ │ │癸○○ │40,000元│ │ │50 │ │ │ │ │(設計) │ │ │ │76-5919-│ │ │ │ │ │ │ │ │6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3 │鄭 錫 川│表燈新設│83.9.22 │83.11.1 │己○○│乙○○ │2,000元 │ │ │20-3633-│ │ │ │ │(檢驗送 │ │ │ │98 │ │ │ │ │電) │ │ │ │ │ │ │ │ │癸○○ │2,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127 │黃 松 進│表燈新設│83.5.7 │83.11.5 │己○○│庚○○ │2,000元 │ │128 │19-2561-│ │ │ │ │(派工) │ │ │ │30 │ │ │ │ │丑○○ │40,000元│ │ │19-2561-│ │ │ │ │(檢驗送 │ │ │ │12 │ │ │ │ │電) │ │ │ │ │ │ │ │ │癸○○ │20,000元│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155 │黃 明 德│表燈新設│83.5.13 │83.6.10 │己○○│癸○○ │7,000元 │ │ │18-1075-│ │ │ │ │(設計) │ │ │ │12-8 │ │ │ │ │ │ │ ├──┼────┼────┼────┼────┼───┼────┼────┤ │167 │莊 麗 雪│表燈新設│83.10.12│ │己○○│癸○○ │5,000元 │ │168 │藍 聰 榮│ │ │ │ │(設計) │5,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5 │陳 永 東│ │ │ │ │ │ │ │176 │蔡 德 時│表燈新設│83.12.13│84.1.24 │己○○│癸○○ │6,000元 │ │ │17-8361-│ │ │ │ │(設計) │ │ │ │17-8360-│ │ │ │ │ │ │ │ │98 │ │ │ │ │ │ │ │ │ │ │ │ │ │ │ │ ├──┼────┼────┼────┼────┼───┼────┼────┤ │181 │禾全股份│表燈新設│83.12.21│ │己○○│癸○○ │3,000元 │ │ │有限公司│ │ │ │ │(設計) │ │ │ │43-1441-│ │ │ │ │ │6,000元 │ │ │10-2 │ │ │ │ │ │ │ │ │ │ │ │ │ │ │ │ ├──┼────┼────┼────┼────┼───┼────┼────┤ │196 │百星科技│表燈分戶│84.2.22 │84.4.20 │地○○│乙○○ │15,000元│ │ │(彭學展)│ │ │ │ │(檢驗送 │ │ │ │21-7334-│ │ │ │ │電) │ │ │ │23-4 │ │ │ │ │癸○○ │6,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214 │雍記公司│表燈新設│84.4.26 │84.8.9 │地○○│乙○○ │20,000元│ │ │23-0848-│ │ │ │ │(檢驗送 │ │ │ │64-2 │ │ │ │ │電) │ │ │ │ │ │ │ │ │癸○○ │15,000元│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215 │張 咏 呤│變更用電│84.7.29 │84.8.9 │地○○│午○○、│5,000元 │ │ │13-3444-│增設 │ │ │ │卯○○ │ │ │ │02-0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 │ │ │ │ │癸○○ │3,000元 │ │ │ │ │ │ │ │(設計) │ │ ├──┼────┼────┼────┼────┼───┼────┼────┤ │226 │邏達企業│高壓需量│84.5.2 │84.5.13 │地○○│癸○○ │3,000元 │ │ │14-8130-│用電 │ │ │ │(設計) │ │ │ │17-3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四:(戌○○部分) ┌──┬────┬────┬────┬────┬───┬────┬────┐ │案件│申 請 人│申請供電│ │ │ │受 賄 人│受賄金額│ │ ├────┤ │受理日期│送電日期│行賄人│ 及 │ 或 │ │編號│案件電號│事 項│ │ │ │負責職務│不正利益│ ├──┼────┼────┼────┼────┼───┼────┼────┤ │015 │鍾黃六妹│ │83.1.14 │83.2.26 │A○○│戌○○ │10,000元│ │ │13-8030-│ │ │ │ │(設計) │ │ │ │06-8 │ │ │ │ │黃○○、│60,000元│ │ │ │ │ │ │ │丙○○、│ │ │ │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018 │龍壽塗料│ │82.7.20 │82.10.2 │A○○│戌○○ │15,000元│ │ │13-1830-│ │ │ │ │(設計) │ │ │ │52-8 │ │ │ │ │ │ │ └──┴────┴────┴────┴────┴───┴────┴────┘ 附表十五:(玄○○部分) ┌──┬────┬────┬────┬────┬───┬────┬────┐ │案件│申 請 人│申請供電│ │ │ │受 賄 人│受賄金額│ │ ├────┤ │受理日期│送電日期│行賄人│ 及 │ 或 │ │編號│案件電號│事 項│ │ │ │負責職務│不正利益│ ├──┼────┼────┼────┼────┼───┼────┼────┤ │021 │威震建設│ │ │84.4.29 │A○○│黃○○、│25,000元│ │ │55-0676-│ │ │ │ │玄○○ │ │ │ │58-6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 │ │ │ │ │ │ │ ├──┼────┼────┼────┼────┼───┼────┼────┤ │023 │惠康公司│變更用電│82.2.4 │82.2.18 │A○○│玄○○ │15,000元│ │ │03-9184-│增設 │ │ │ │(檢驗送 │ │ │ │22-4 │ │ │ │ │電) │ │ │ │ │ │ │ │ │亥○○ │12,000元│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3 │台綠行陳│變更用電│84.5.13 │84.5.25 │地○○│玄○○ │3,000元 │ │ │明時 │(種類變 │ │ │ │(檢驗送 │ │ │ │13-4281-│更) │ │ │ │電) │ │ │ │11-0 │ │ │ │ │ │ │ ├──┼────┼────┼────┼────┼───┼────┼────┤ │240 │聯樟建設│表燈新設│84.2.27 │84.10.18│申○○│玄○○、│6,000元 │ │ │44-3253-│ │ │ │ │黃榮川( │ │ │ │02 │ │ │ │ │均檢驗送│ │ │ │ │ │ │ │ │電) │ │ ├──┼────┼────┼────┼────┼───┼────┼────┤ │403 │林聚照相│變更用電│84.4.20 │84.5.4 │申○○│玄○○ │2,000元 │ │ │製版 │ │ │ │ │(檢驗送 │ │ │ │16-6162-│ │ │ │ │電) │ │ │ │38,40 │ │ │ │ │ │ │ └──┴────┴────┴────┴────┴───┴────┴────┘ 附表十六:(亥○○部分) ┌──┬────┬────┬────┬────┬───┬────┬────┐ │案件│申 請 人│申請供電│ │ │ │受 賄 人│受賄金額│ │ ├────┤ │受理日期│送電日期│行賄人│ 及 │ 或 │ │編號│案件電號│事 項│ │ │ │負責職務│不正利益│ ├──┼────┼────┼────┼────┼───┼────┼────┤ │007 │故鄉魯肉│ │82.1.15 │82.1.20 │A○○│戊○○、│10,000元│ │ │飯 │ │ │ │ │巳○○ │ │ │ │22-3252-│ │ │ │ │(均檢驗 │ │ │ │10-3 │ │ │ │ │送電) │ │ │ │ │ │ │ │ │亥○○ │8,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017 │祈吉精密│新設用電│83.1.24 │83.5.16 │A○○│亥○○ │10,000元│ │ │工業 │ │ │ │ │(設計) │ │ │ │96-0218-│ │ │ │ │ │ │ │ │10-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23 │惠康公司│ │84.2.4 │84.2.18 │A○○│玄○○ │15,000元│ │ │03-9184-│ │ │ │ │(檢驗送 │ │ │ │22-4 │ │ │ │ │電) │ │ │ │ │ │ │ │ │亥○○ │12,000元│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七:(庚○○部分) ┌──┬────┬────┬────┬────┬───┬────┬────┐ │案件│申 請 人│申請供電│ │ │ │受 賄 人│受賄金額│ │ ├────┤ │受理日期│送電日期│行賄人│ 及 │ 或 │ │編號│案件電號│事 項│ │ │ │負責職務│不正利益│ ├──┼────┼────┼────┼────┼───┼────┼────┤ │120 │簡趙秋梅│變更用電│83.10.20│83.10.29│己○○│庚○○ │2,000元 │ │ │14-1084-│增設 │ │ │ │(派工) │ │ │ │08 │ │ │ │ │壬○○ │5,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丑○○ │5,000元 │ │ │ │ │ │ │ │(檢驗送 │ │ │ │ │ │ │ │ │電) │ │ │ │ │ │ │ │ │ │ │ │ │ │ │ │ │ │ │ │ ├──┼────┼────┼────┼────┼───┼────┼────┤ │127 │黃 松 進│表燈新設│83.5.7 │83.11.5 │己○○│庚○○ │2,000元 │ │128 │19-2561-│ │ │ │ │(派工) │ │ │ │30 │ │ │ │ │癸○○ │20,000元│ │ │19-2561-│ │ │ │ │(設計) │ │ │ │12 │ │ │ │ │丑○○ │40,000元│ │ │ │ │ │ │ │(檢驗送 │ │ │ │ │ │ │ │ │電) │ │ │ │ │ │ │ │ │ │ │ │ │ │ │ │ │ │ │ │ ├──┼────┼────┼────┼────┼───┼────┼────┤ │140 │黃 美 貴│變更用途│83.7.7 │83.11.21│己○○│乙○○ │10,000元│ │141 │14-1063-│增設用電│ │ │ │(檢驗送 │ │ │ │12-0 │ │ │ │ │電) │ │ │ │ │ │ │ │ │庚○○ │5,000元 │ │ │ │ │ │ │ │(派工) │ │ │ │ │ │ │ │ │ │ │ ├──┼────┼────┼────┼────┼───┼────┼────┤ │139 │泓輔企業│變更用途│83.11.3 │83.11.21│己○○│丑○○ │15,000元│ │ │22-3283-│增設用電│ │ │ │(檢驗送 │ │ │ │32-6 │ │ │ │ │電) │ │ │ │ │ │ │ │ │乙○○ │5,000元 │ │ │ │ │ │ │ │ │ │ │ │ │ │ │ │ │(設計) │ │ │ │ │ │ │ │ │庚○○ │5,000元 │ │ │ │ │ │ │ │(派工) │(與泓輔 │ │ │ │ │ │ │ │ │企業同一│ │ │ │ │ │ │ │ │筆賄款) │ ├──┼────┼────┼────┼────┼───┼────┼────┤ │190 │藍 燕 秋│變更用途│84.1.5 │84.1.28 │地○○│壬○○ │3,000元 │ │ │22-3034-│增設用電│ │ │ │(檢驗送 │ │ │ │29-9 │ │ │ │ │電) │ │ │ │ │ │ │ │ │庚○○ │3,000元 │ │ │ │ │ │ │ │(派工) │ │ │ │ │ │ │ │ │酉○○ │3,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八:(巳○○部分) ┌──┬────┬────┬────┬────┬───┬────┬────┐ │案件│申 請 人│申請供電│ │ │ │受 賄 人│受賄金額│ │ ├────┤ │受理日期│送電日期│行賄人│ 及 │ 或 │ │編號│案件電號│事 項│ │ │ │負責職務│不正利益│ ├──┼────┼────┼────┼────┼───┼────┼────┤ │007 │故鄉魯肉│ │81.1.15 │82.1.20 │A○○│戊○○、│10,000元│ │ │飯 │ │ │ │ │巳○○ │ │ │ │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 │ │ │ │ │亥○○ │8,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009 │移新實業│ │82.8.10 │82.10.18│A○○│辛○○、│40,000元│ │ │33-1482-│ │ │ │ │巳○○ │ │ │ │11-1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 │ │ │ │ │ │ │ └──┴────┴────┴────┴────┴───┴────┴────┘ 附表十九:(午○○部分) ┌──┬────┬────┬────┬────┬───┬────┬────┐ │案件│申 請 人│申請供電│ │ │ │受 賄 人│受賄金額│ │ ├────┤ │受理日期│送電日期│行賄人│ 及 │ 或 │ │編號│案件電號│事 項│ │ │ │負責職務│不正利益│ ├──┼────┼────┼────┼────┼───┼────┼────┤ │046 │杜 文 揚│ │83.6.27 │83.6.28 │己○○│午○○ │200元 │ │ │12-1614-│ │ │ │ │(檢驗送 │ │ │ │10-4 │ │ │ │ │電) │ │ ├──┼────┼────┼────┼────┼───┼────┼────┤ │048 │李 木 川│ │83.6.25 │83.6.30 │己○○│午○○ │500元 │ │ │10-7023-│ │ │ │ │(檢驗送 │ │ │ │48-4 │ │ │ │ │電) │ │ ├──┼────┼────┼────┼────┼───┼────┼────┤ │053 │呂 正 諒│ │83.7.4 │83.7.5 │己○○│午○○、│200元 │ │ │10-2455-│ │ │ │ │卯○○ │ │ │ │42-0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063 │張 新 春│ │83.6.4 │83.7.23 │己○○│午○○、│2,000元 │ │ │07-1983-│ │ │ │ │卯○○ │ │ │ │10-4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 │ │ │ │ │癸○○ │2,000元 │ │ │ │ │ │ │ │(設計) │ │ ├──┼────┼────┼────┼────┼───┼────┼────┤ │068 │劉 德 鑑│ │83.6.24 │83.7.29 │己○○│午○○、│1,000元 │ │ │13-2204-│ │ │ │ │卯○○ │ │ │ │09-8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071 │陳 濤 │ │83.7.29 │83.7.30 │己○○│午○○ │200元 │ │ │11-7791-│ │ │ │ │(檢驗送 │ │ │ │10-1 │ │ │ │ │電) │ │ ├──┼────┼────┼────┼────┼───┼────┼────┤ │080 │賴 創 琳│表燈新設│83.6.23 │83.8.17 │己○○│午○○、│2,000元 │ │ │13-5022-│ │ │ │ │卯○○ │ │ │ │98-3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083 │陳 盛 金│故障換表│83.8.15 │83.8.17 │己○○│午○○、│200元 │ │ │12-8118-│ │ │ │ │卯○○ │ │ │ │10-8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124 │劉 水 金│表燈分戶│83.11.1 │83.11.2 │己○○│午○○ │400元 │ │125 │09-4614-│ │ │ │ │(檢驗送 │ │ │126 │57,58,56│ │ │ │ │電) │ │ ├──┼────┼────┼────┼────┼───┼────┼────┤ │160 │龜山鄉公│包燈增設│83.5.27 │83.6.18 │己○○│午○○ │1,000元 │ │ │所 │ │ │ │ │(檢驗送 │ │ │ │12-0001-│ │ │ │ │電) │ │ │ │00 │ │ │ │ │卯○○ │ │ │ │ │ │ │ │ │(設計) │ │ ├──┼────┼────┼────┼────┼───┼────┼────┤ │192 │王許鴛鴦│變更用電│84.2.15 │84.2.28 │地○○│午○○ │3,000元 │ │ │07-0811-│增設 │ │ │ │(檢驗送 │ │ │ │10-4 │ │ │ │ │電) │ │ │ │ │ │ │ │ │宙○○ │2,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215 │張 咏 呤│變更用電│84.7.29 │84.8.9 │地○○│午○○、│5,000元 │ │ │10-3444-│增設 │ │ │ │卯○○ │ │ │ │02-0 │ │ │ │ │(檢驗送 │ │ │ │ │ │ │ │ │電) │ │ │ │ │ │ │ │ │癸○○ │3,000元 │ │ │ │ │ │ │ │(設計) │ │ ├──┼────┼────┼────┼────┼───┼────┼────┤ │236 │黃張秀春│表燈新設│84.6.13 │84.10.21│申○○│卯○○、│1,500元 │ │ │12-4030-│ │ │ │ │午○○ │ │ │ │14,36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263 │廖 英 翔│表燈新設│84.9.13 │84.9.18 │申○○│卯○○、│600元 │ │ │07-7542-│ │ │ │ │午○○ │ │ │ │39,21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264 │廖張秀琴│變更用電│84.9.16 │84.9.18 │申○○│午○○ │200元 │ │ │04-7542-│增設 │ │ │ │(檢驗送 │ │ │ │24 │ │ │ │ │電) │ │ ├──┼────┼────┼────┼────┼───┼────┼────┤ │265 │廖 雪 莉│表燈分戶│84.9.16 │84.9.18 │申○○│卯○○、│200元 │ │ │07-7542-│ │ │ │ │午○○ │ │ │ │26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292 │黃 錦 彰│變更用電│84.8.22 │84.8.23 │申○○│午○○ │200元 │ │ │09-8794-│增設 │ │ │ │(檢驗送 │ │ │ │20-4 │ │ │ │ │電) │ │ ├──┼────┼────┼────┼────┼───┼────┼────┤ │302 │簡余鳳二│表燈新設│84.8.15 │84.8.31 │申○○│午○○ │1,000元 │ │303 │戶 │ │ │ │ │(檢驗送 │ │ │ │簡余鳳 │ │ │ │ │電) │ │ │ │10-3326-│ │ │ │ │ │ │ │ │10-7 │ │ │ │ │ │ │ │ │10-3326-│ │ │ │ │ │ │ │ │30-1 │ │ │ │ │ │ │ ├──┼────┼────┼────┼────┼───┼────┼────┤ │309 │蕭 世 雄│表燈分戶│84.8.11 │84.8.12 │申○○│卯○○、│200元 │ │ │7435-20-│ │ │ │ │午○○ │ │ │ │8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310 │吳 水 勝│表燈分戶│84.8.11 │84.8.12 │申○○│卯○○、│200元 │ │ │09-1190-│ │ │ │ │午○○ │ │ │ │36-7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322 │林 麗 英│表燈新設│84.7.27 │84.7.31 │申○○│午○○ │200元 │ │ │10-3210-│ │ │ │ │(檢驗送 │ │ │ │22 │ │ │ │ │電) │ │ ├──┼────┼────┼────┼────┼───┼────┼────┤ │329 │陳 俊 吉│表燈新設│84.7.6 │84.7.25 │申○○│午○○ │200元 │ │ │12-4428-│ │ │ │ │(檢驗送 │ │ │ │10 │ │ │ │ │電) │ │ ├──┼────┼────┼────┼────┼───┼────┼────┤ │335 │呂 學 煌│變更用電│84.6.9 │84.7.19 │申○○│卯○○、│2,000元 │ │ │10-0615-│增設 │ │ │ │午○○ │ │ │ │32,34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345 │集泰企業│表燈新設│84.6.15 │84.7.14 │申○○│卯○○、│500元 │ │ │13-4346-│(臨時用 │ │ │ │午○○ │ │ │ │09 │電)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347 │徐 明 宗│表燈分戶│84.7.12 │84.7.13 │申○○│午○○ │200元 │ │ │09-1247-│ │ │ │ │(檢驗送 │ │ │ │30 │ │ │ │ │電) │ │ ├──┼────┼────┼────┼────┼───┼────┼────┤ │350 │沈 鴛 鴦│變更用電│84.4.18 │84.7.11 │申○○│卯○○、│200元 │ │ │12-4026-│增設 │ │ │ │午○○ │ │ │ │16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363 │高 樹 馨│變更用電│84.6.27 │84.6.28 │申○○│午○○ │200元 │ │ │10-5001-│增設 │ │ │ │(檢驗送 │ │ │ │10 │ │ │ │ │電) │ │ ├──┼────┼────┼────┼────┼───┼────┼────┤ │382 │東隆企業│變更用電│84.5.11 │84.6.1 │申○○│午○○ │2,000元 │ │ │07-1454-│增設 │ │ │ │(檢驗送 │ │ │ │44 │ │ │ │ │電) │ │ ├──┼────┼────┼────┼────┼───┼────┼────┤ │387 │長明建設│表燈新設│84.4.27 │84.5.24 │申○○│午○○ │200元 │ │ │09-7163-│(臨時用 │ │ │ │(檢驗送 │ │ │ │09 │電) │ │ │ │電) │ │ ├──┼────┼────┼────┼────┼───┼────┼────┤ │407 │羅 聖 諾│表燈新設│83.11.10│84.5.2 │申○○│卯○○、│2,000元 │ │ │10-0573-│ │ │ │ │午○○ │ │ │ │00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434 │呂 學 禮│表燈新設│84.3.11 │84.3.15 │申○○│卯○○、│400元 │ │435 │呂 學 戢│ │ │ │ │午○○ │ │ │ │21-8554-│ │ │ │ │(均檢驗 │ │ │ │62-1 │ │ │ │ │送電) │ │ │ │21-0635-│ │ │ │ │ │ │ │ │20-0 │ │ │ │ │ │ │ ├──┼────┼────┼────┼────┼───┼────┼────┤ │436 │顏 克 忠│變更用電│84.3.13 │84.3.14 │申○○│午○○ │200元 │ │ │07-7092-│增設 │ │ │ │(檢驗送 │ │ │ │52-0 │ │ │ │ │電) │ │ ├──┼────┼────┼────┼────┼───┼────┼────┤ │443 │簡 添 成│變更用電│84.3.2 │84.3.3 │申○○│午○○ │200元 │ │ │12-8068-│增設 │ │ │ │(檢驗送 │ │ │ │10-8 │ │ │ │ │電) │ │ ├──┼────┼────┼────┼────┼───┼────┼────┤ │479 │鄭 文 建│表燈新設│84.5.30 │84.6.12 │申○○│午○○ │200元 │ │ │09-5348-│(臨時用 │ │ │ │(檢驗送 │ │ │ │09 │電) │ │ │ │電) │ │ └──┴────┴────┴────┴────┴───┴────┴────┘ 附表二十:(卯○○部分) ┌──┬────┬────┬────┬────┬───┬────┬────┐ │案件│申 請 人│申請供電│ │ │ │受 賄 人│受賄金額│ │ ├────┤ │受理日期│送電日期│行賄人│ 及 │ 或 │ │編號│案件電號│事 項│ │ │ │負責職務│不正利益│ ├──┼────┼────┼────┼────┼───┼────┼────┤ │047 │林張秀碧│ │86.6.24 │84.6.28 │己○○│卯○○ │200元 │ │ │12-4023-│ │ │ │ │(檢驗送 │ │ │ │30-9 │ │ │ │ │電) │ │ ├──┼────┼────┼────┼────┼───┼────┼────┤ │049 │張 瑞 惠│ │83.6.24 │83.6.30 │己○○│卯○○ │1,000元 │ │ │05-1527-│ │ │ │ │(檢驗送 │ │ │ │10-9 │ │ │ │ │電) │ │ │ │ │ │ │ │ │癸○○ │2,000元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053 │呂 正 諒│ │83.7.4 │83.7.5 │己○○│午○○、│200元 │ │ │10-2455-│ │ │ │ │卯○○ │ │ │ │42-0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056 │李 良 臣│ │ │ │己○○│卯○○ │1,000元 │ │ │11-8141-│ │ │ │ │(檢驗送 │ │ │ │16-2 │ │ │ │ │電) │ │ ├──┼────┼────┼────┼────┼───┼────┼────┤ │063 │張 新 春│ │83.6.4 │83.7.23 │己○○│午○○、│2,000元 │ │ │07-1983-│ │ │ │ │卯○○ │ │ │ │10-4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 │ │ │ │ │癸○○ │2,000元 │ │ │ │ │ │ │ │(設計) │ │ │068 │劉 德 鑑│ │83.6.24 │83.7.29 │己○○│午○○、│1,000元 │ │ │13-2204-│ │ │ │ │卯○○ │ │ │ │09-8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080 │賴 創 琳│表燈新設│83.6.23 │83.8.17 │己○○│午○○、│2,000元 │ │ │13-5022-│ │ │ │ │卯○○ │ │ │ │98-3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083 │陳 盛 金│故障換表│83.8.15 │83.8.17 │己○○│午○○、│200元 │ │ │12-8118-│ │ │ │ │卯○○ │ │ │ │10-8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093 │林 茂 源│表燈新設│83.6.25 │83.9.5 │己○○│卯○○ │3000元 │ │ │12-4037-│ │ │ │ │(檢驗送 │ │ │ │98 │ │ │ │ │電) │ │ │ │ │ │ │ │ │ │ │ ├──┼────┼────┼────┼────┼───┼────┼────┤ │138 │黃 秀 蘭│表燈分戶│83.11.19│83.11.24│己○○│卯○○ │200元 │ │ │10-6508-│ │ │ │ │(檢驗送 │ │ │ │38-6 │ │ │ │ │電) │ │ ├──┼────┼────┼────┼────┼───┼────┼────┤ │160 │龜山鄉公│包燈增設│83.5.27 │83.6.18 │己○○│午○○ │1,000元 │ │ │所 │ │ │ │ │(檢驗送 │ │ │ │12-0001-│ │ │ │ │電) │ │ │ │00 │ │ │ │ │卯○○ │1,000元 │ │ │ │ │ │ │ │(設計) │ │ ├──┼────┼────┼────┼────┼───┼────┼────┤ │200 │長瑞佳工│變更用電│84.4.26 │84.5.3 │地○○│B○○、│6,000元 │ │ │業 │(器具變 │ │ │ │黃○○、│ │ │ │07-1873-│更) │ │ │ │寅○○( │ │ │ │15-4 │ │ │ │ │三人均檢│ │ │ │ │ │ │ │ │驗送電) │ │ │ │ │ │ │ │ │卯○○ │ │ │ │ │ │ │ │ │(設計) │5,000元 │ ├──┼────┼────┼────┼────┼───┼────┼────┤ │215 │張 咏 呤│變更用電│84.7.29 │84.8.9 │地○○│午○○、│5,000元 │ │ │13-3444-│增設 │ │ │ │卯○○ │ │ │ │02-0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 │ │ │ │ │癸○○ │3,000元 │ │ │ │ │ │ │ │(設計) │ │ ├──┼────┼────┼────┼────┼───┼────┼────┤ │236 │黃張秀春│表燈新設│84.6.13 │84.10.21│申○○│卯○○、│1,500元 │ │ │12-4030-│ │ │ │ │午○○ │ │ │ │14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263 │廖 英 翔│表燈新設│84.9.13 │84.9.18 │申○○│卯○○、│600元 │ │ │07-7542-│ │ │ │ │午○○ │ │ │ │39,21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265 │廖 雪 莉│表燈分戶│84.9.16 │84.9.18 │申○○│卯○○、│200元 │ │ │07-7542-│ │ │ │ │午○○ │ │ │ │26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309 │蕭 世 雄│表燈分戶│84.8.11 │84.8.12 │申○○│卯○○、│200元 │ │ │7435-20-│ │ │ │ │午○○ │ │ │ │8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310 │吳 水 勝│表燈分戶│84.8.11 │84.8.12 │申○○│卯○○、│200元 │ │ │09-1190-│ │ │ │ │午○○ │ │ │ │36-7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335 │呂 學 煌│變更用電│84.6.9 │84.7.19 │申○○│卯○○、│2,000元 │ │ │10-0615-│增設 │ │ │ │午○○ │ │ │ │32,34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345 │集泰企業│表燈新設│84.6.15 │84.7.14 │申○○│卯○○、│500元 │ │ │13-4346-│(臨時用 │ │ │ │午○○ │ │ │ │09 │電)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 │350 │沈 鴛 鴦│變更用電│84.4.18 │84.7.11 │申○○│卯○○、│200元 │ │ │12-4026-│增設 │ │ │ │午○○ │ │ │ │16 │ │ │ │ │(均檢驗 │ │ ├──┼────┼────┼────┼────┼───┼────┼────┤ │379 │羅 安 邦│變更用電│84.6.12 │84.6.13 │申○○│卯○○ │200元 │ │ │12-7279-│增設 │ │ │ │(檢驗送 │ │ │ │10 │ │ │ │ │電) │ │ ├──┼────┼────┼────┼────┼───┼────┼────┤ │407 │羅 聖 諾│表燈新設│83.11.10│84.5.2 │申○○│卯○○、│2,000元 │ │ │10-0573-│ │ │ │ │午○○ │ │ │ │00 │ │ │ │ │(均檢驗 │ │ │ │ │ │ │ │ │送電) │ │ ├──┼────┼────┼────┼────┼───┼────┼────┤ │453 │簡 秋 爐│表燈分戶│84.2.15 │84.2.16 │申○○│卯○○ │200元 │ │ │03-1264-│ │ │ │ │(檢驗送 │ │ │ │38-2 │ │ │ │ │電) │ │ └──┴────┴────┴────┴────┴───┴────┴────┘ 附表二一:A○○部分: 一、案件編號(012)王年港所有,坐落桃園縣龍潭鄉○○村○ ○鄰○○路○○段五六九號一至三樓建物,因日後欲經營旅館業,必需增設電力以敷使用,王年港乃委請之A○○為其辦理用電增設申請,A○○明知上址建物內部均以旅館業隔間裝潢,且以旅館用途申請,不易獲准供電,乃於受託代理申請後,逕自於辦理過程,在變更用電登記單填寫用電用途為「住宅」,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遞交台電桃園營業處龍潭服務中心受理審核,該營業處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派檢驗股人員戊○○、未○○前往檢驗送電。吳、馮二人對於上址建物內部隔間裝潢,明顯與用電登記單上之住宅用途不符,原應依上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辦理,記明其不符之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戊○○收受A○○致送款項三萬元後,准予送電,另A○○並與吳、馮基於犯意聯絡,由吳、馮二人在其業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私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二、案件編號(025)甯建章所有,坐落桃園縣桃園市○○街一 七六巷五三號二樓建物,係「頂義企業社」承租從事硬碟馬達零件生產之工廠,因電力不足欲申請增加電力,乃委請之A○○為其辦理用電增設申請,A○○明知上址建物,係經營「頂義企業社」工廠,無增設機械馬力核准文件,不能獲准供電,乃於受託代理申請後,逕自於辦理過程,在變更用電登記單填寫用電用途為「住宅」並以分戶之方式申請,於八十二年一月九日,遞交台電桃園營業處服務中心受理審核,該營業處於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派新供股人員宙○○前往檢驗送電。宙○○對於上址係工廠且從事硬碟馬達生零件生產中,明顯與用電登記單上之住宅用途不符,原應依上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辦理,記明其不符之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於收受A○○致送款項一萬二千元後,准予送電,另A○○並與宙○○於犯意聯絡,由宙○○在業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私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三、案件編號(033)一大工業社,設於桃園縣龜山鄉○○村○ 鄰○○街二一號之社址之供電申請,係褚志雄擔任負責人之「歐香汽車賓館」,因以汽車賓館名義申請用電,不易獲准供電,該賓館之股東曾華昌、職員李家順乃決定改以工業社之名義申請取得用電後,再轉供予緊鄰之「歐香汽車賓館」使用,並透過水電承包商黃建華覓得能打通關節之代申請用電代理業者A○○。A○○於受託代理申請後,亦明知上址工業社之供電申請案,係為轉供緊鄰建築之「歐香汽車賓館」之用,竟與曾華昌、李家順及黃建華(以上三人未據起訴)共同決定,由A○○以一大工業社名義據填具用電登記單,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遞交台電桃園營業處服務中心受理審核,該營業處於八十四年五月上旬派工檢驗股人員黃○○、寅○○前往檢驗送電,A○○則指示黃建華備妥塑膠射出機等機具,佯裝現場用電器具與登記單所載之用電用途相符,而黃○○、寅○○明知上情,原應依上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辦理,記明其有變相轉供之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於上述期間收受A○○交付之賄款二萬元,准予供電,其後因知悉有人檢舉違法送電情事,二度前往上址拆錶,迄至同年五月十二日,認風聲平息,再次裝表正式准予送電,另A○○並與黃○○、寅○○基於犯意聯絡,由賴、陳二人在業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私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附表二二:己○○部分: 一、案件編號(042)千寶實業公司(負責人廖正雄),設於桃 園縣觀音鄉大潭村小飯壢十九號一樓之廠址,同乃天寶公司(負責人廖吳芳蘭)之廠址,因天寶公司增添設備電力不足,欲申請增加電力生產使用,乃委請之己○○為其辦理用電增設申請,己○○明知上址建物,係「天寶公司」廠房,無增設機械馬力核准文件,不能獲准供電,乃於受託代理申請後,逕自於辦理過程,以分戶名義填具用電登記單,於八十三年五月十二日,遞交台電桃園營業處服務中心受理審核,該營業處於八十三年六月十六日派檢驗股人員黃○○、丙○○前往檢驗送電。黃○○、丙○○對於上址工廠實際上僅「天寶公司」從事生產,為單一之廠區,別無用電登記單上所載之「千寶公司」廠區,原應依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辦理,記明其不符之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於送電當日收受A○○致送款項四萬元後,准予送電,另A○○並與黃○○、丙○○基於犯意聯絡,由賴、王二人在業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私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二、案件編號(052)福園餐廳,因電表轉供予花園酒店營業, 導致電力不敷使用,欲向台電桃園營業處申請變更用電增設電力。乃委請己○○為其辦理高壓用電增設之用電申請,己○○明知上址申請增設用電之供電現場福園餐廳,有違法轉供電力於花園酒電營業之情事,仍於八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填具高壓用電增設用電登記單,遞交台電桃園營業處服務中心受理審核,該營業處於八十三年七月二日派檢驗股人員黃○○、丙○○前往檢驗送電。黃○○、丙○○對於上址「福園餐廳」違法轉供花園酒店之情事,原應依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辦理,記明其違法轉供之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於送電當日收受己○○致送款項四萬元後,准予送電,另己○○並與黃○○、丙○○基於犯意聯絡,由賴、王二人在業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私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三、案件編號(064)廣同機械,設於桃園龜山鄉舊路村兔子坑 二號之一之廠房,係以停工工廠長田發特種金屬公司之名義使用電力,因新建廠房需增設電力,乃委請之己○○為其辦理用電增設申請,欲轉供予新建廠房使用,己○○明知上址建物,僅「廣同機械」單一廠房,乃於受託代理申請後,逕自於辦理過程,以分戶名義填具用電登記單,於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遞交台電桃園營業處服務中心受理審核,該營業處於於受理期間,先派工癸○○前往設計,復於同年七月三十日派檢驗股人員B○○前往檢驗送電。癸○○、B○○對於上址工廠實際上僅「廣同機械」從事生產,為單一之廠區,別無分戶用電登記單上所載之「倉庫、辦公室」存在,不符合分戶之規定,原應依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辦理,記明其不符之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分別於收受己○○致送款項各三萬五千元、三萬元後,並接受宴飲招待一萬五千元後,准予送電,另己○○並與癸○○、B○○基於犯意聯絡,由邱、魏二人在業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私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四、案件編號(121)柏春企業社(黃睿或),乃以農舍名義取 得建築使用執照,實欲經營「羅曼史汽賓館」使用,己○○於受託為黃睿或其辦理用電申請時,明知上述建物欲供汽車賓館營業,而以汽車賓館用途申請用電,不易獲准,乃於受託代理申請後,逕自於辦理過程,在表燈新設用電登記單填寫用電用途為「辦公室」,於八十三年七月一日,遞交台電桃園營業處龍潭服務所受理審核,該營業處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派檢驗股人員B○○前往檢驗送電。B○○明知對於上述建物係供汽車賓館使用,明顯與用電登記單上之辦公室用途不符,原應依上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辦理,記明其不符之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收受己○○致送款項二萬元,准予送電,並於次日接受己○○招待至桃園市○○路美華酒宴飲一萬元。另己○○並與B○○基於犯意聯絡,由B○○在業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私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五、案件編號(129)三江飲食店之供電申請案,係因相鄰之「 東方之珠KTV」日前申請供電,因無證照不符合規定,未獲准供電,己○○於受託代理申請供電時,得知上情,乃改以相鄰之坐落桃園市○○路七五八巷三八0弄七號一樓,「三江飲食店」名義申請供電,俟獲准供電後,再轉供予「東方之珠KTV」使用,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七日,遞交台電桃園營業處服務中心受理審核,該營業處於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派檢驗股人員黃○○、寅○○前往檢驗送電。黃○○、寅○○明知上址飲食店緊鄰「東方之珠KTV」,且日前「東方之珠KTV」申請供電未獲准許,有違法轉供之虞,原應依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辦理,記明其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於收受己○○致送款項一萬元後,准予送電,及於送電完畢後,接受己○○招待至桃園市○○○路上之大三元餐廳宴飲二萬元,另己○○並與黃○○、寅○○基於犯意聯絡,由賴、陳二人在業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私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附表二三:申○○部分: 一、案件編號(255)陳鼎忠,胡陳秀霞案;案件編號(326)李雅玲案,分係由申○○代理以菜田噴霧、農田噴霧之名義申請供電,於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向台電桃園營業處遞交用電登記單後,該處於同年九月二十九日,派工新供股壬○○前往檢驗送電,因供電現場並無用電登記單上所載之用電器具「噴霧機」,壬○○原應依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辦理,記明其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於收受黃家隆致送款項九千元後,准予送電。另申○○並與壬○○基於犯意聯絡,由壬○○在業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私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二、案件編號(332)卓文勳案,係由申○○代理以表燈新社臨 時用電之名義申請供電,於八十四年七月十八日向台電桃園營業處遞交用電登記單後,該處於同年七月二十一日,派工辰○○前往檢驗送電,因供電現場並無用電登記單上所載之用電器具「抽水機」,辰○○原應依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辦理,記明其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於收受黃家隆致送款項五千元後,准予送電。另申○○並與辰○○基於犯意聯絡,由辰○○在業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私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三、案件編號(333)陳定捷案,係陳定捷租用桃園市○○○路 ○段一二0、一二二號住宅區土地,經營「凱旋門KTV」,因以八大行業之名義申請水電有其困難,電力公司對於以KTV等名義之申請案均不予核准。申○○於受託代理申請供電案時,因現址為住宅區可以用辦公室申請,乃於八十四年二月十三日以「辦公室」名義遞交用電登記單予台電桃園營業處受理審核,欲於日後獲准供電後,轉予「凱旋門KTV」營業使用。該處於八十四年七月二十日、二十一日先後派工新供股檢驗人員宙○○前往檢驗送電,因供電現場並無用電登記單上所載之用電器具「蒸飯機、開水機」,申○○亦自行準備上述器具,以供查核,宙○○於檢驗時明知上情,原應依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辦理,記明其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於收受申○○致送款項三萬元後,准予送電。另申○○並與宙○○基於犯意聯絡,由宙○○在業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四、案件編號(354)盛達工程案,因該公司於八十四年元月初 新蓋廠房至四月中旬初步完工,由於使用單相220伏特臨時 用電,不符合廠房設備需求,需增設電力。申○○於受託代理申請供電時,因該公司擴充之機械設備不具備馬力核准文件,無法獲准增設電力,乃逕以廠房照明之用途申請表燈新設供電,並於八十四年六月十三日以「廠房照名」名義遞交用電登記單予台電桃園營業處受理審核。該處於八十四年七月八日派工新供股檢驗人員宙○○前往檢驗送電時,上述供電現場「盛達工程」照常有機械運轉生產,應屬工業用電,而不符合表燈用電申請之規定,宙○○於檢驗時明知上情,原應依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辦理,記明其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於收受申○○致送款項一萬五千元後,准予送電。另申○○並與宙○○基於犯意聯絡,由宙○○在業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五、案件編號(355)光一機械案,係由申○○代理以增設蒸飯 機之名義申請供電,於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向台電桃園營業處遞交用電登記單後,該處於同年七月六日,派工新供股宙○○前往檢驗送電,因供電現場並無用電登記單上所載之用電器具「蒸飯機」,乃由申○○自備蒸飯機做為道具,以供檢驗,宙○○明知上情,原應依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辦理,記明其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於收受黃家隆致送款項一萬五千元後,准予送電。另申○○並與宙○○基於犯意聯絡,由宙○○在業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私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六、案件編號(353)簡順章案,因場簡順章所有桃園市○○街 三號一樓,係出租予偉貿貿易公司,充做桃園製衣廠,因增加冷氣機後經常跳電,需增設電力。申○○於受託代理申請供電時,乃逕以倉庫之用途申請表燈新設供電,並於八十四年七月九以「倉庫」名義遞交用電登記單予台電桃園營業處受理審核。該處於八十四年七月八日派工新供股檢驗人員丑○○前往檢驗送電時,上述供電現場照常有機械運轉生產,應屬工業用電,而不符合倉庫用電申請之規定,且現現場亦無用電登記單上所載之「排風機」,丑○○於檢驗時明知上情,原應依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辦理,記明其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於收受申○○致送款項五千元後,准予送電。另申○○並與丑○○基於犯意聯絡,由丑○○在業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私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七、案件編號(358)邱建源案,係由申○○代理申請以辦公室 名義分戶供電,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向台電桃園營業處遞交用電登記單後,該處於同年六月三十日,派工新供股宙○○前往檢驗送電,因供電現場並無用電登記單上所載之用電器具「蒸飯機」,乃由申○○自備蒸飯機做為道具,以供檢驗,宙○○明知上情,原應依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辦理,記明其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於收受黃家隆致送款項一萬五千元後,准予送電。另申○○並與宙○○基於犯意聯絡,由宙○○在業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私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八、案件編號(366)詹俊汶案,因舊有之電表破損,由申○○ 代理申請「開在封印」,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向台電桃園營業處遞交用電登記單後,該處於同年六月二十七日,派工新供股壬○○前往檢驗送電,因供電現場之電錶已於先前轉供予「旺來釣蝦場」使用,壬○○明知上情,原應依事實欄所載之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營業規則辦理,記明其原因,退回服務中心審核,竟於收受黃家隆致送款項一千元後,准予送電。另申○○並與壬○○基於犯意聯絡,由壬○○在業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私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申請符合規定事項,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台電業公司對於用電審查之正確性。 九、案件編號(374)王佰祿案,申○○係以增設「蒸飯機」名 義代理王佰祿申請增設用電,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向台電桃園營業處遞交變更用電登記單,該處於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派工新供股檢驗人員酉○○前往檢驗送電,因送電現場並無用電登記單所載之「蒸飯機」用電器具,申○○乃自行準備蒸飯機充做道具,以供檢驗人員拍照存證。酉○○明知上情,原應依事實欄所載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台電公司營業規則之規定,記明不符之原因,送回台電桃園營業處審核,竟於收受申○○所致送之一萬元後,准予送電。申○○並與酉○○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酉○○於業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紀錄表私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符合規定事項,並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台電公司對於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十、案件編號(375)黃睿鐘、黃睿應之供電申請案,因申請用 電地址之桃園市○○街四號及二號為層樓式建築,其四、五樓為違章加蓋之建物,並無使用執照,不能單獨請領電表,而一至三層則共用一個電表,亦無同樓層分開配線之情形。申○○於受託代理上述建物之四、五樓層之供電申請案時,明知上述情形不能直接以四、五層樓獲准供電,乃以分戶之方式提出申請,於八十四年六月七日遞交用電登記單予台電桃園處服務中心受理審核,該處於八十四年六月十五日派工新供股檢驗人員宙○○前往檢驗,宙○○明知上址建物申請分戶設表之用意,在供四、五層之建物使用,不符合分戶之規定。酉○○明知上情,原應依事實欄所載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台電公司營業規則之規定,記明不符之原因,送回台電桃園營業處審核,竟於收受申○○所致送之一萬五千元後,准予送電。申○○並與宙○○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宙○○於業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私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符合規定事項,並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台電公司對於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十一案件編號(396)鄭松齡案,申○○係以增設「蒸飯機」名 義代理鄭松齡申請增設用電,於八十四年五月八日向台電桃園營業處遞交變更用電登記單,該處於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派工新供股檢驗人員酉○○前往檢驗送電,因送電現場並無用電登記單所載之「蒸飯機」用電器具,申○○乃自行準備蒸飯機充做道具,以供檢驗人員拍照存證。酉○○明知上情,原應依事實欄所載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台電公司營業規則之規定,記明不符之原因,送回台電桃園營業處審核,竟於收受申○○所致送之一萬元後,准予送電。申○○並與酉○○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酉○○於業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紀錄表私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符合規定事項,並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台電公司對於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十二案件編號(279)李阿獅案,申○○係以「農田噴霧」名義 代理申請表燈新設用電,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向台電桃園營業處遞交表燈新設用電登記單,該處於八十四年九月四日派工新供股檢驗人員乙○○前往檢驗送電,因送電現場並無用電登記單所載之「噴霧機」用電器具,乙○○原應依事實欄所載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台電公司營業規則之規定,記明不符之原因,送回台電桃園營業處審核,竟於收受申○○所致送之三千元後,准予送電。申○○並與乙○○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乙○○並於業務上製作之用電設備檢查記紀錄表私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符合規定事項,並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台電公司對於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十三案件編號(306、307)張色案,申○○係以「菜園噴霧」名義代理張色申請表燈新設用電,於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向台電桃園營業處遞交表燈新設用電登記單,該處於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派工新供股檢驗人員乙○○前往檢驗送電,因送電現場並無用電登記單所載之「噴霧機」用電器具,乙○○原應依事實欄所載備忘錄、座談會議紀錄、函及台電公司營業規則之規定,記明不符之原因,送回台電桃園營業處審核,竟於收受申○○所致送之三千元後,准予送電。申○○並與乙○○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乙○○青於業務上製作之用電設設檢查記紀錄表私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符合規定事項,並交回台電桃園營業處,以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台電公司對於送電審核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