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一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梁治律師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六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一0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遊戲目錄壹箱及附表三所示之仿冒遊戲光碟片,均沒收。事 實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判決確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准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甲○○係址設臺北縣三重市○○○路○段二二二號「嵩喬電視遊樂器商行」(以 下簡稱:嵩喬商行)之負責人,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PS設計圖」等商標圖樣, 分別係日商世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雅公司)、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力公司)、日商思奎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奎 爾公司)、日商可樂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可樂美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 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電腦程式光 碟片等商品,現皆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註冊號數、專用期間、指定使用商品均 詳附表一),未經世雅公司、新力公司、思奎爾公司、可樂美公司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而「WIN BACK中文 版」、「真三國無雙中文版」之電腦程式著作,係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光榮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如附表二所示之遊 戲軟體,則係表列各該日商公司依現行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享有著作權 ,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未經該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 營利而交付侵害上開著作權之重製物;甲○○亦明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數名 成年男子業務員所販賣之仿冒「PLAY STATION」(下簡稱:PS)電視遊樂器遊戲 光碟片,均係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於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仿 冒商標商品(該仿冒之遊戲光碟片經由PS遊戲主機之執行,在電視螢幕上均會顯 示相同於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PS設計圖」商標圖樣;遊戲主機空機運轉時,則 不會於電視螢幕上顯示上開商標圖樣),而該等仿冒之遊戲光碟片,經由PS遊戲 主機之執行,在電視螢幕上均會顯示偽造之授權文字準私文書(空機運轉時則無 此段授權文字之顯示),足以對外表示該等遊戲光碟片係如附表一所示公司生產 或授權生產之一定用意證明,且仿冒之遊戲光碟片,係未經光榮公司及如附表二 所載之日商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電腦程式著作之侵害著作權重製物, 竟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及意圖營利而交付 侵害著作權之物為常業之犯意,自八十九年間某日起(即PS遊戲器上市後某日, 確實時間不詳)至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止,在上址商行處,以每片新臺幣(下 同)二十元至一百元不等之價格,連續多次向該等業務員販入仿冒之PS遊戲光碟 片,再以每片四十元至二百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並交付予不特定之顧客,而恃以 為生,以之為常業,並於販賣及交付該等仿冒之遊戲光碟片時,同時行使前揭偽 造之授權文字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上述公司對其授權商品管理之正確性。嗣 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二十分許,經警在上址商行處及其位於臺北縣 三重市○○路○段一三六巷十七弄十六號三樓處,當場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 之仿冒遊戲光碟片一萬八千三百九十九片及遊戲目錄一箱。二、案經臺灣光榮公司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日商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站報 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和理由 ㈠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係分別由告訴人新力公司、世雅公司、思奎爾公司、 可樂美享有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電腦程式光碟片等商品,且被告行為時皆 仍於商標專用權期間內,此有各該商標註冊證附於偵查卷足憑。 ㈡前揭「WIN BACK中文版」、「真三國無雙中文版」之電腦程式著作,係臺灣光 榮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如附表二所示之遊戲軟體,則係表列 各該日商公司依現行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享有著作權,受我國著作權 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此有各該公司之發行資料、宣誓書、進口報單、商品 存量明細表、商品廣告等文件數紙等件在卷可按。而衡諸我國使用附表二所列 之電腦程式著作(遊戲光碟片)之人口比例、市場上盜版品盛行之生態、規模 、產品生命週期長短等因素,應認其散布之數量均已達得以滿足公眾合理需求 之程度,是依現行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如附表二電腦程式著作,應 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實無疑義。 ㈢右揭事實(除常業犯外),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於警詢及偵審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臺灣光榮公司及如附表二所示日商公司之代理人吳佳叡律師指 訴之情節相符,復有查獲當時之現場照片數幀、各商標畫面及授權文句等影像 畫面參考相片等附卷可稽,及被告自承在台北市調處有當場勘驗之附表二所示 之仿冒遊戲光碟片一萬八千三百九十九片及遊戲目錄一箱扣案可資佐證,足認 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㈣至於被告所辯其於原審所供稱:「所得大約用來給付房租及生活費用,一個月 大約五萬元。」其意係指除光碟片外,另有以販賣遊樂器為主要銷售業務云云 。 ⒈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 性犯罪而言,至於其犯罪所得之多寡,事後仍否保有該犯罪所得,是否恃此 犯罪為唯一的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另兼有其他職業,或犯罪所得不多, 均無礙於該常業犯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一○號判例、八 十九年度臺上字第四四五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初次偵訊中已供承:是為了生活才賣盜版光 碟片,店內是有販賣正版片,但沒有人買,「盜版片月營業額約每月五萬元 」等語明確(見偵字第一二一○七號卷第八頁反面),被告又於原審自承自 販售光碟片以來,所得用以支付房租及生活費用,每月約五萬元等語(見第 一審卷第五十六頁),而被告於原審之供詞係就法官所問:「從賣光碟片開 始到結束,共獲利多少?」之問題回答,觀之法官所問問題甚為明確,且被 告所陳核與其偵查中之供述亦相符,顯見被告當非誤解而為前開供述。況查 本案查獲之被告所有之仿冒遊戲光碟片數量達一萬八千三百九十九片,且被 告販賣仿冒遊戲光碟片時間自八十九年間某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止, 達兩年左右,被告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仍反覆以同一種類之行為長期間 之販售,交付予不特定之人,是被告顯有反覆以同類侵害著作權為目的之意 思與行為,並以資為生活之資,參諸前開說明,自應論以常業犯。被告上開 辯解,不足採取。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之理由 ㈠按商標之使用,係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標帖 、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類似物件上,而持有、陳列或散布,商標法第六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而透過電磁作用,如以遊樂器、光碟機、電腦主機之操作為媒 介,始於電視、電腦或遊戲機螢幕上出現商標圖樣者,其標示型態足使一般商 品購買人認識其表彰商品之來源者,解釋上應認屬於商標法第六條第一項之所 規範之「其他類似物件」之範疇。次按電磁紀錄,藉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影像 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定 有明文;扣案之仿冒遊戲光碟片,均非表列各該公司所生產或授權生產之遊戲 光碟片,惟經由PS遊戲主機之執行,在電視螢幕上所顯示之授權文字,足以對 外表示該等遊戲光碟片係新力公司所生產或授權生產之一定用意證明,是該授 權文字自屬上開條文所規範之準私文書;又刑法上法上偽造文書之行使,側重 於行為人之作為,只需依其文書之用法以假作真提出,達於他方「可得瞭解」 之狀態,即已就其內容有所主張,應構成偽造文書之行使(最高法院七十二年 臺上字第四七○九號判例意旨參照),至於相對人是否瞭解,則與行使之成立 及其時點之認定無涉;本件被告因販賣而將內含前述偽造授權文字準私文書之 遊戲光碟片交付予客戶,自亦屬行使該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 ㈡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業經修正為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法定本刑提 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構成要件則做文字修正並移列同條第六款,並經 總統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公布,同年月十一日生效。綜合比較新舊法之規定, 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仍應適用修正前之舊法。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 第二款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為常業罪及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以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意 圖散布而持有侵害著作權物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著作權物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均係時間緊接, 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 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 ㈤被告以一行為而犯上開三罪,同時侵害表列各該告訴人公司之商標專用權與著 作權及對其等授權商品管理之正確性等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 十五條規定,從較重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處斷。 ㈥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及執行情形,此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 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業經修正,已如前述,原審裁判時未及比較新舊法而適 用,即有未合。 ㈡原判決被告侵害附表二所示著作權人受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之遊戲軟體,關於 附表二編號部分漏為記載,尚有未洽。 ㈢被告上訴否認常業犯行,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無可維持 ,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五、科刑之理由 審酌被告之牟利動機、犯罪手段、販賣之數量、期間、所獲得之利益、對於商標 專用權人及著作權人造成之損害非輕,且販賣仿冒之盜版品對於社會交易秩序及 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影響非淺,又被告前於八十七年間亦曾因違反著 作權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八十八年四月執行完畢後,詎仍不知悔 改,尤於八十九年間又犯本案,及其犯後坦承其犯罪行為,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 情狀,仍如原審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沒收之說明 ㈠扣案附表三所示之仿冒遊戲光碟片一萬八千三百九十九片,均係被告販賣之仿 冒商標商品,應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沒收之。 ㈡另扣案之遊戲目錄一箱,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此據其於偵審中 均陳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沒收。 七、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 一項前段。 ㈡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 ㈢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㈣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 本案經檢察官鄭富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陳 晴 教 法 官 鄧 振 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 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新):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 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 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 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註冊號數│專 用 權 人 │專用期間 │指定商品 │ ├──┼────┼────┼───────┼─────┼────────┤ │ │ps設計圖│710454 │日商新力電腦娛│85.03.16- │商標法施行細則 │ │ │ │ │樂股份有限公司│95.03.15 │第四十九條第九類│ ├──┼────┼────┼───────┼─────┼────────┤ │ │PLAY │672666 │日商新力電腦娛│84.03.01- │商標法施行細則 │ │ │STATION │ │樂股份有限公司│94.02.28 │第四十九條第九類│ ├──┼────┼────┼───────┼─────┼────────┤ │ │SEGA │249070 │日商世雅股份有│73.07.01- │商標法施行細則 │ │ │ │ │限公司 │93.06.30 │第二十七條第八十│ │ │ │ │ │ │類 │ ├──┼────┼────┼───────┼─────┼────────┤ │ │XIsai及 │873393 │日商新力電腦娛│88.11.01- │商標法施行細則 │ │ │四方立體│ │樂股份有限公司│98.10.31 │第四十九條第九類│ │ │圖 │ │ │ │ │ ├──┼────┼────┼───────┼─────┼────────┤ │ │FINAL │聯合商標│日商思奎爾股份│89.03.16- │商標法施行細則 │ │ │FANTASY │885265 │有限公司 │92.12.31 │第四十九條第九類│ │ │ │正商標 │ │ │ │ │ │ │626692 │ │ │ │ ├──┼────┼────┼───────┼─────┼────────┤ │ │METALGEA│聯合商標│日商可樂美股份│85.08.16- │商標法施行細則 │ │ │R SOLID │724746 │有限公司 │95.08.15 │第四十九條第九類│ │ │ │正商標 │ │ │ │ │ │ │724721 │ │ │ │ ├──┼────┼────┼───────┼─────┼────────┤ │ │KONAM I │396728 │日商可樂美股份│77.04.01- │商標法施行細則 │ │ │ │ │有限公司 │97.03.31 │第四十九條第七十│ │ │ │ │ │ │二類 │ └──┴────┴────┴───────┴─────┴────────┘ 附表二: ┌──┬────┬────┬───────┬─────┬────────┐ │編號│著作名稱│日本首次│著作權人 │在我國首次│扣案光碟數量 │ │ │ │發行日期│ │發行日期 │ │ ├──┼────┼────┼───────┼─────┼────────┤ │ │夢境歷險│91.02.14│日商新力電腦娛│(略) │三片 │ │ │(Dual He│ │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arts) │ │ │ │ │ ├──┼────┼────┼───────┼─────┼────────┤ │ │世紀帝國│91.02.14│日商可樂美股份│(略) │六片 │ │ │二(The A│ │有限公司 │ │ │ │ │ge of Ki│ │ │ │ │ │ │ngs) │ │ │ │ │ ├──┼────┼────┼───────┼─────┼────────┤ │ │鬼武者二│91.03.07│日商卡波光股份│(略) │二片 │ │ │ │ │有限公司 │ │ │ ├──┼────┼────┼───────┼─────┼────────┤ │ │VR快打四│91.01.31│日商世雅股份有│(略) │十一片 │ │ │(Virtua │ │限公司 │ │ │ │ │Fighter)│ │ │ │ │ ├──┼────┼────┼───────┼─────┼────────┤ │ │XI sai骰│87.06.18│日商新力電腦娛│87.06.18 │五片 │ │ │子大戰 │ │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 │實戰賽車│88.12.11│日商新力電腦娛│88.12.10 │七十片 │ │ │二(G ran│ │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Turisrno│ │ │ │ │ │ │2) │ │ │ │ │ ├──┼────┼────┼───────┼─────┼────────┤ │ │袋狼大進│89.12.14│日商新力電腦娛│89.12.14 │四片 │ │ │擊賽車(C│ │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rash Ban│ │ │ │ │ │ │dicoot R│ │ │ │ │ │ │acing) │ │ │ │ │ ├──┼────┼────┼───────┼─────┼────────┤ │ │射雕英雄│89.11.30│日商新力電腦娛│89.11.30 │三片 │ │ │傳 │ │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 │骰子大戰│ │日商新力電腦娛│ │十片 │ │ │二 (XI s│ │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ai jumbo│ │ │ │ │ │ │2) │ │ │ │ │ ├──┼────┼────┼───────┼─────┼────────┤ │ │太空戰士│89.07.07│日商思奎爾股份│89.07.07 │六五片 │ │ │第九代(F│ │有限公司 │ │ │ │ │inal Fan│ │ │ │ │ │ │tasy Ⅸ)│ │ │ │ │ ├──┼────┼────┼───────┼─────┼────────┤ │ │龍騎士傳│88.12.02│日商新力電腦娛│88.12.02 │一二二片 │ │ │說(The L│ │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egend of│ │ │ │ │ │ │D ragoon│ │ │ │ │ ├──┼────┼────┼───────┼─────┼────────┤ │ │狂野歷險│88.09.02│日商新力電腦娛│88.09.02 │六片 │ │ │二(Wild │ │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Arm s 2)│ │ │ │ │ ├──┼────┼────┼───────┼─────┼────────┤ │ │妖精戰士│ │日商新力電腦娛│ │六片 │ │ │三(Arc t│ │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he Lad3)│ │ │ │ │ ├──┼────┼────┼───────┼─────┼────────┤ │ │勁暴熱舞│89.06.01│日商可樂美股份│89.06.01 │二十六片 │ │ │三(Dance│ │有限公司 │ │ │ │ │ Dance R│ │ │ │ │ │ │evolutio│ │ │ │ │ │ │n 3th │ │ │ │ │ │ │M IX ) │ │ │ │ │ ├──┼────┼────┼───────┼─────┼────────┤ │ │聖劍傳說│88.07.15│日商思奎爾股份│88.07.15 │二片 │ │ │(Legend │ │有限公司 │ │ │ │ │of Mana)│ │ │ │ │ ├──┼────┼────┼───────┼─────┼────────┤ │ │放浪冒險│89.02.10│日商思奎爾股份│89.02.10 │十四片 │ │ │譚(Vagra│ │有限公司 │ │ │ │ │nt Story│ │ │ │ │ │ │) │ │ │ │ │ ├──┼────┼────┼───────┼─────┼────────┤ │ │惡靈古堡│87.01.29│日商卡波光股份│87.01.29 │一片 │ │ │二(Bioha│ │有限公司 │ │ │ │ │zard2) │ │ │ │ │ ├──┼────┼────┼───────┼─────┼────────┤ │ │惡靈古堡│88.09.22│日商卡波光股份│88.09.22 │八片 │ │ │三(Bioha│ │有限公司 │ │ │ │ │zard3) │ │ │ │ │ ├──┼────┼────┼───────┼─────┼────────┤ │ │惡靈古堡│89.01.27│日商卡波光股份│89.01.27 │十五片 │ │ │生存者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Biohaza │ │ │ │ │ │ │rd Gun S│ │ │ │ │ │ │urvivor)│ │ │ │ │ ├──┼────┼────┼───────┼─────┼────────┤ │ │龍戰士四│89.04.27│日商卡波光股份│89.04.27 │四片 │ │ │(Breath │ │有限公司 │ │ │ │ │of Fine │ │ │ │ │ │ │Ⅳ) │ │ │ │ │ ├──┼────┼────┼───────┼─────┼────────┤ │ │洛克人X5│89.11.30│日商卡波光股份│89.11.30 │十九片 │ │ │(Rockmam│ │有限公司 │ │ │ │ │ X5) │ │ │ │ │ ├──┼────┼────┼───────┼─────┼────────┤ │ │太空戰士│89.07.07│日商思奎爾股份│88.02.21 │八片(註:見台北│ │ │第八代 │ │有限公司 │ │市調處卷第四十四│ │ │(F inal │ │ │ │頁告訴人所提侵害│ │ │Fan tasy│ │ │ │告訴人著作權之清│ │ │Ⅷ) │ │ │ │單,檢察官起訴書│ │ │ │ │ │ │漏未記載) │ └──┴────┴────┴───────┴─────┴────────┘ 附表三:(扣案之仿冒遊戲光碟片總計18,399片) ┌──┬─────────┬───┬──────────────────┐ │編號│ 仿冒光碟片名稱 │數量 │查 扣 地 點 │ ├──┼─────────┼───┼──────────────────┤ │ │新力公司PS盜版光碟│ 840片│台北縣三重市○○○路二二二號 │ │ │ │ │(嵩喬電視遊樂器店) │ ├──┼─────────┼───┼──────────────────┤ │ │新力公司PS2盜版光 │ 713片│台北縣三重市○○○路二二二號 │ │ │碟(VCD型646片、DV│ │(嵩喬電視遊樂器店) │ │ │D型67片) │ │ │ ├──┼─────────┼───┼──────────────────┤ │ │臺灣光榮公司PS2盜 │ 6片│台北縣三重市○○○路二二二號 │ │ │版光碟(VCD型) │ │(嵩喬電視遊樂器店) │ ├──┼─────────┼───┼──────────────────┤ │ │世雅公司DC盜版光碟│ 690片│台北縣三重市○○○路二二二號 │ │ │ │ │(嵩喬電視遊樂器店) │ ├──┼─────────┼───┼──────────────────┤ │ │新力公司PS盜版光碟│10200 │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一三六巷十七弄│ │ │ │片 │十六號三樓被告住家 │ ├──┼─────────┼───┼──────────────────┤ │ │新力公司PS2盜版光 │ 325片│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一三六巷十七弄│ │ │碟(VCD型225片、DV│ │十六號三樓被告住家 │ │ │D型100片) │ │ │ ├──┼─────────┼───┼──────────────────┤ │ │世雅公司DC盜版光碟│ 445片│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一三六巷十七弄│ │ │ │ │十六號三樓被告住家 │ ├──┼─────────┼───┼──────────────────┤ │ │世雅公司SS盜版光碟│5180片│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一三六巷十七弄│ │ │ │ │十六號三樓被告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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