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四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 即被告
- 樓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甲○辯護人 周君穎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吳麒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孫隆賢律師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丁○○、乙○○、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等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五項、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