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2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陳貽男、許仕楓、李世貴
- 被告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上訴字第2567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11號,中華民國92年7 月2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478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印文、印章,均沒收。 事 實 一、甲○○為設於臺北市○○路一00號七樓將相王侯傳播有限公司(下稱將相公司)股東,負責對外招攬業務,惟無開立將相公司統一法票之權限,該公司之統一發票應由負責人乙○○(原名鄭淑峰)開立,且將相公司公司印章均由乙○○保管。詎甲○○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明知將相公司與臺灣滾石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滾石公司)並無業務往來,滾石公司亦未支付任何廣告費予將相公司,意應陳肖梅之要求,冒用將相公司之名義,並盜用將相公司統一發票用章,先後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三月一日、四月一日、四月八日在統一發票上虛偽填載買受人滾石公司、廣告費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二萬六千二百五十元、二萬六千二百五十元、七萬八千七百五十元,連續偽造將相公司上開日期之三張統一發票,足生損害於將相公司。且因滾石公司簽發支票支付上開款項時,均於支票上記載受款人為將相公司,並要求受款人即將相公司簽收支票,甲○○為使陳肖梅能順利領取上開滾石公司款項,遂先後於八十五年五、六月間,連續多次交付其於不詳時地偽刻之將相公司印章一個予不知情之陳肖梅,由陳肖梅另交由不知情之胡學娜於如附表一所示之開票日,連續持該偽刻之將相公司印章前往滾石公司,先後領取如附表一所示,發票人均為滾石公司、付款人均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仁愛分行之支票共三張,胡學娜並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發票日,先後以偽造之將相公司印章,連續在滾石公司領款簽收單上各偽造將相公司之印文一枚(每張領款簽收單上各一枚,三張領款簽收單合計三枚),且將偽造之領款簽收單持以行使,交付予滾石公司承辦人員,表示如附表一所示之三張支票業由將相公司領取,另先後在如附表一所示之三張支票背面各偽造將相公司之印文一枚(每張支票各一枚,三張支票合計三枚),以為背書領取各該款項,胡學娜及陳肖梅並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各支票之票載發票日,將偽造將相公司背書之各該支票持以行使,交付予銀行承辦人員辦理提示,均足以生損害於將相公司。 二、甲○○復基於同一行使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冒用將相公司之名義,擅自於附表二所示時間,盜用將相公司統一發票用章,偽造如附表二之將相公司統一發票(買受人、統一編號、發票日期、發票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並將之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亦足生損害於將相公司。 三、案經將相公司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承認為將相公司股東,並無權限刻製將相公司印章,將相公司上開八十五年三月一日、四月一日、四月八日之三張統一發票係由其記載填製,但將相公司與滾石公司並無該三筆廣告費之生意往來,係應陳肖梅要求填載上開三張統一發票。另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亦係由其記載填製,惟否認有何偽造文書之犯行,辯稱:其並未偽刻將相公司印章,也未將將相公司印章交付予陳肖梅,其係經乙○○(原名鄭淑峰)同意始開立統一發票云云。 二、經查: ㈠按公司法第八條、第一0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復按商業會計法第四條「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八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公司組織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及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由此可知,商業負責人及主辦及會計人員均有填製會計憑證之權限,然在有限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仍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始能取得辦理會計事務之資格。本案將相公司係由乙○○、王德志、陳榮華、楊月橋及被告甲○○五人所組織,而由乙○○擔任董事代表公司乙節,有將相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見偵卷第七十頁後附者、第一0七頁)。是以,乙○○自有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即會計憑證之權限,雖乙○○自承,其與被告甲○○約定,被告在一定條件下,得以將相公司名義開立統一發票,惟揆諸前揭規定,被告須經將相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始得為之,被告僅與乙○○約定(被告並未履行約定,係無權開立將相公司統一發票,詳如後述),而未經將相公司三位以上股東同意,被告自無權限開立將相公司統一發票。 ㈡被告雖辯稱:告訴人代表人乙○○已完全授權伊開立將相公司之統一發票云云,惟已為乙○○所否認,其認為被告係在一定條件下始可開立統一發票,即被告須逐筆交付進項憑證及繳納營業稅捐,而被告並未依約履行,除據乙○○陳明外,被告出具之承諾書亦載明其未依約履行前開條件,有承諾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三十五頁),被告此部分之辯解,亦不可採。 ㈢上開事實欄一所示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代表人乙○○指訴綦詳,其於原審並證稱:將相公司印章由其保管,如附表一所示三張支票及領款簽收單上所蓋印章不是將相公司之印章,將相公司並未授權被告自行刻印章等語(見原審卷第六十頁至第六十五頁、第九十頁至第九十二頁),而將相公司與滾石公司並無該三筆廣告費之生意往來,係被告先後開立該三張統一發票予陳肖梅,並交付將相公司印章予陳肖梅,陳肖梅則交由胡學娜向滾石公司請款,胡學娜以將相公司印章在三張滾石公司領款簽收單上蓋用印文,表示有領到如附表一所示之三張支票。另因該三張支票受款人抬頭為將相公司,然未禁止背書轉讓,遂在該三張支票背面各蓋用將相公司印文背書,以便提示該三張支票等情,業據證人陳肖梅、胡學娜於原審證述明確(見原審卷第五十一頁至第五十五頁、第五十八頁、第五十九頁),互核相符。復有滾石公司領款簽收單三份、如附表一所示由滾石公司簽發、付款人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仁愛分行之支票三張、將相公司統一發票三張附卷可稽,此外並有將相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臺北國際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函所檢附之胡學娜開戶資料在卷可憑,此部分事實明確。 ㈣上開事實欄二所示之事實,亦據告訴人代表人乙○○指訴甚詳,其於本院指稱: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確係由被告擅自開立(見本院卷第一二八頁)。被告亦於本院自承: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確係由其開立,並交付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見本院卷第八十六頁),且有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在卷可佐。被告並無權開立將相公司統一發票,已如前述,其冒用將相公司之名義,擅自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偽造如附表二之將相公司統一發票之事實亦明。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辯,為卸責之詞,洵無足採,其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統一發票雖屬商業會計法規定之會計憑證,亦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陳肖梅、胡學娜在滾石公司三張領款簽收單上偽造將相公司之印文於其上,上開文書之內容即係表示將相公司已收受該三張支票之意思,並交付予滾石公司承辦人員,顯然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係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再偽造支票背書,在票據法上係表示對支票負擔保責任之意思,為法律規定之文書,並非依習慣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而此項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七十年臺上字第二一六二號判例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印章罪及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陳肖梅、胡學娜持上開偽造將相公司印章偽造印文、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均屬間接正犯。被告偽造印文行為,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近,而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偽造印章與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偽造如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之事實,雖未據起訴,惟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事實間,有連續犯關係,有如前述,屬裁判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係指上開有權製作會計憑證之人,填製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而言;倘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則屬偽造私文書行為,兩者迥然不同(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一六四二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如前所述,並無開立統一發票之權限,即屬無權製作會計憑證者,其以將相公司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即會計憑證,依諸前揭說明,應屬偽造私文書行為。原審認被告另成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尚有未合。又查被告確有偽造如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之事實,已如前述,原審未及審酌,亦有未洽。被告上訴否認犯行,固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且檢察官循告訴人代表人請求上訴,摘原判決漏未審酌事實欄二部分,亦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偽造統一發票之數量,所生之危害,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暨檢察官求刑有期徒刑十月(本院卷第二三五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十月。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三張滾石公司領款簽收單上偽造之「將相公司」印文共三枚(每張領款簽收單各一枚)、如附表一所示之三張支票上偽造之「將相公司」印文共三枚(每張支票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偽造之「將相公司」印章一個,雖未扣案,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諭知沒收。至於被告盜用將相公司統一發票用章所蓋之印文,並非偽造之印文,不在刑法第二百十九條所定必須沒收之列(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一三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負責開立將相公司之統一發票,擅自先後於八十五年三月一日、四月一日、四月八日在將相公司統一發票上虛偽填載買受人滾石公司、廣告費金額各為二萬六千二百五十元、二萬六千二百五十元、七萬八千七百五十元,遂將上開不實事項,連續填製於將相公司上開日期之三張統一發票即會計憑證,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將相公司之利益等情,因認被告另涉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嫌。惟查,被告並無權開立將相公司統一發票,被告係冒用將相公司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屬偽造私文書行為,有如前述,被告並不另犯背信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但公訴人認為被告此部分罪嫌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間,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刑法第56條、第217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4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許 仕 楓 法 官 李 世 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魏 汝 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 支票號碼 │開 票 日│票載發票日│偽造印文│支票面額│備 註│ ├──┼──────┼─────┼─────┼────┼────┼────┤ │ 一 │BJ0二五四│八十五年五│八十五年六│支票背面│新台幣二│領款簽收│ │ │二一四 │月二十五日│月二十六日│偽造將相│萬六千二│單上偽造│ │ │ │ │ │公司印文│百五十元│將相公司│ │ │ │ │ │一枚 │ │印文一枚│ ├──┼──────┼─────┼─────┼────┼────┼────┤ │ 二 │BJ0二五四│八十五年六│八十五年七│同 上│同 上│同 上│ │ │六四二 │月二十五日│月二十六日│ │ │ │ ├──┼──────┼─────┼─────┼────┼────┼────┤ │ 三 │BJ0二五四│八十五年六│八十五年七│同 上│新台幣七│同 上│ │ │三七二 │月二十五日│月二十六日│ │萬八千七│ │ │ │ │ │ │ │百五十元│ │ └──┴──────┴─────┴─────┴────┴────┴────┘ 附表二: 將相王侯傳播有限公司85年1月份統一發票明細表 ┌────────────┬────┬────┬────┐ │ 公 司 名 稱 │統一編號│發票日期│發票金額│ ├────────────┼────┼────┼────┤ │上圍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85.01.05│ 277200│ ├────────────┼────┼────┼────┤ │台灣藝能動音有限公司 │00000000│85.01.08│ 42000│ ├────────────┼────┼────┼────┤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85.01.10│ 42000│ ├────────────┼────┼────┼────┤ │瀚傑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85.01.10│ 277200│ ├────────────┼────┼────┼────┤ │士奇傳播有限公司 │00000000│85.01.12│ 277200│ ├────────────┼────┼────┼────┤ │上圍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85.01.15│ 415800│ ├────────────┼────┼────┼────┤ │瀚傑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85.01.15│ 277200│ ├────────────┼────┼────┼────┤ │金點唱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85.01.17│ 26250│ ├────────────┼────┼────┼────┤ │百大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85.01.18│ 27200│ ├────────────┼────┼────┼────┤ │士奇傳播有限公司 │00000000│85.01.20│ 273000│ ├────────────┼────┼────┼────┤ │大展廣告建業有限公司 │00000000│85.01.22│ 12600│ ├────────────┼────┼────┼────┤ │斯麥爾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85.01.25│ 277200│ ├────────────┼────┼────┼────┤ │百大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85.01.30│ 277200│ ├────────────┼────┼────┼────┤ │斯麥爾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85.01.31│ 277200│ ├────────────┼────┼────┼────┤ │巨人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85.01.31│ 756000│ ├────────────┼────┼────┼────┤ │合計 │ │ │ 0000000│ └────────────┴────┴────┴────┘ 將相王侯傳播有限公司85年2月份統一發票明細表 ┌────────────┬────┬────┬────┐ │ 公 司 名 稱 │統一編號│發票日期│發票金額│ ├────────────┼────┼────┼────┤ │聯意聯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85.02.01│ 45561│ ├────────────┼────┼────┼────┤ │斯麥爾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85.02.01│ 415800│ ├────────────┼────┼────┼────┤ │士奇傳播有限公司 │00000000│85.02.02│ 277200│ ├────────────┼────┼────┼────┤ │斯麥爾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85.02.05│ 277200│ ├────────────┼────┼────┼────┤ │聯意聯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85.02.05│ 10800│ ├────────────┼────┼────┼────┤ │士奇傳播有限公司 │00000000│85.02.07│ 138600│ ├────────────┼────┼────┼────┤ │聯意聯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85.02.08│ 33161│ ├────────────┼────┼────┼────┤ │聯意聯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85.02.12│ 19200│ ├────────────┼────┼────┼────┤ │斯麥爾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85.02.14│ 138600│ ├────────────┼────┼────┼────┤ │聯意聯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85.02.14│ 142857│ ├────────────┼────┼────┼────┤ │士奇傳播有限公司 │00000000│85.02.15│ 415800│ ├────────────┼────┼────┼────┤ │士奇傳播有限公司 │00000000│85.02.17│ 277200│ ├────────────┼────┼────┼────┤ │斯麥爾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85.02.20│ 277200│ ├────────────┼────┼────┼────┤ │合計 │ │ │ 0000000│ └────────────┴────┴────┴────┘ 將相王侯傳播有限公司85年3月份統一發票明細表 ┌────────────┬────┬────┬────┐ │ 公 司 名 稱 │統一編號│發票日期│發票金額│ ├────────────┼────┼────┼────┤ │台灣滾石唱片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85.03.01│ 26250│ ├────────────┼────┼────┼────┤ │開麗創意組合有限公司 │00000000│85.03.01│ 52500│ ├────────────┼────┼────┼────┤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00000000│85.03.02│ 262500│ │公司 │ │ │ │ ├────────────┼────┼────┼────┤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85.03.05│ 500000│ ├────────────┼────┼────┼────┤ │味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85.03.05│ 500000│ ├────────────┼────┼────┼────┤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85.03.05│ 21000│ ├────────────┼────┼────┼────┤ │福和唱片事業有限公司 │00000000│85.03.15│ 26250│ ├────────────┼────┼────┼────┤ │名冠唱片錄音帶出版社 │00000000│85.03.15│ 26250│ ├────────────┼────┼────┼────┤ │英泰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85.03.15│ 420000│ ├────────────┼────┼────┼────┤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85.03.18│ 262500│ ├────────────┼────┼────┼────┤ │波麗佳音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85.03.18│ 21000│ ├────────────┼────┼────┼────┤ │英泰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85.03.20│ 525000│ ├────────────┼────┼────┼────┤ │開麗創意組合有限公司 │00000000│85.03.20│ 52500│ ├────────────┼────┼────┼────┤ │英泰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85.03.25│ 315000│ ├────────────┼────┼────┼────┤ │英泰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85.03.28│ 210000│ ├────────────┼────┼────┼────┤ │英泰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85.03.30│ 630000│ ├────────────┼────┼────┼────┤ │合計 │ │ │ 0000000│ └────────────┴────┴────┴────┘ 將相王侯傳播有限公司85年4月份統一發票明細表 ┌────────────┬────┬────┬────┐ │ 公 司 名 稱 │統一編號│發票日期│發票金額│ ├────────────┼────┼────┼────┤ │台灣滾石唱片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85.04.01│ 26250│ ├────────────┼────┼────┼────┤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00000000│85.04.01│ 26250│ │公司 │ │ │ │ ├────────────┼────┼────┼────┤ │波麗佳音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85.04.01│ 25000│ ├────────────┼────┼────┼────┤ │台灣滾石唱片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85.04.08│ 78750│ ├────────────┼────┼────┼────┤ │點將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85.04.10│ 26250│ ├────────────┼────┼────┼────┤ │金點唱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85.04.12│ 26250│ ├────────────┼────┼────┼────┤ │點將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85.04.15│ 26250│ ├────────────┼────┼────┼────┤ │合計 │ │ │ 235000│ └────────────┴────┴────┴────┘ 將相王侯傳播有限公司85年5月份統一發票明細表 ┌────────────┬────┬────┬────┐ │ 公 司 名 稱 │統一編號│發票日期│發票金額│ ├────────────┼────┼────┼────┤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85.05.04│ 63000│ ├────────────┼────┼────┼────┤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85.05.04│ 26250│ ├────────────┼────┼────┼────┤ │點將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85.05.04│ 52500│ ├────────────┼────┼────┼────┤ │台灣藝能動音有限公司 │00000000│85.05.07│ 25000│ ├────────────┼────┼────┼────┤ │波麗佳音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85.05.07│ 25000│ ├────────────┼────┼────┼────┤ │吉上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85.05.10│ 415800│ ├────────────┼────┼────┼────┤ │吉上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85.05.14│ 277200│ ├────────────┼────┼────┼────┤ │百大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85.05.15│ 277200│ ├────────────┼────┼────┼────┤ │吉上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85.05.18│ 415800│ ├────────────┼────┼────┼────┤ │百大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85.05.20│ 277200│ ├────────────┼────┼────┼────┤ │斯麥爾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85.05.27│ 554400│ ├────────────┼────┼────┼────┤ │斯麥爾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85.05.28│ 277200│ ├────────────┼────┼────┼────┤ │斯麥爾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85.05.30│ 277200│ ├────────────┼────┼────┼────┤ │摩德廣告有限公司 │00000000│85.05.31│ 194040│ ├────────────┼────┼────┼────┤ │合計 │ │ │ 0000000│ └────────────┴────┴────┴────┘ 將相王侯傳播有限公司85年6月份統一發票明細表 ┌────────────┬────┬────┬────┐ │ 公 司 名 稱 │統一編號│發票日期│發票金額│ ├────────────┼────┼────┼────┤ │大葉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00000000│85.06.01│ 189000│ ├────────────┼────┼────┼────┤ │財團法人厚生基金會 │00000000│85.06.01│ 18585│ ├────────────┼────┼────┼────┤ │百是傳播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85.06.05│ 415800│ ├────────────┼────┼────┼────┤ │福士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85.06.05│ 554400│ ├────────────┼────┼────┼────┤ │金是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85.06.06│ 277200│ ├────────────┼────┼────┼────┤ │首倫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85.06.06│ 277200│ ├────────────┼────┼────┼────┤ │福士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85.06.08│ 415800│ ├────────────┼────┼────┼────┤ │百是傳播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85.06.10│ 554400│ ├────────────┼────┼────┼────┤ │福士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85.06.15│ 277200│ ├────────────┼────┼────┼────┤ │首倫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85.06.15│ 277200│ ├────────────┼────┼────┼────┤ │金是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85.06.18│ 277200│ ├────────────┼────┼────┼────┤ │福士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85.06.21│ 415800│ ├────────────┼────┼────┼────┤ │百是傳播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85.06.25│ 277200│ ├────────────┼────┼────┼────┤ │福士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85.06.25│ 554400│ ├────────────┼────┼────┼────┤ │合計 │ │ │ 0000000│ └────────────┴────┴────┴────┘ 附表三: ㈠如附表一所示參張領款簽收單上偽造之「將相王侯傳播有限公司」印文共參枚(每張領款簽收單各壹枚)。 ㈡如附表一所示參張支票上偽造之「將相王侯傳播有限公司」印文共參枚(每張支票各壹枚)。 ㈢偽造之「將相王侯傳播有限公司」印章壹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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