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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一九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蔡長溪楊貴志林俊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一九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九號,中華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

年度偵字第五八三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原審卷第八十六頁)可查,茲竟遲至同年七月十五日始具狀(上訴狀上記載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向臺灣臺北看守所提起上訴(有臺灣臺北看守所收狀戳印日期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在卷可稽),於同年七月十六日轉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有法院收狀戳記日期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在卷可證),顯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法 官 楊 貴 志

法 官 林 俊 益

書記官 陳 明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一九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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