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0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0九一號 上 訴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 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八0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月。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係設於台北市○○○路○段二一七巷六弄七號一樓納稅義務人「鳴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鳴慶公司,自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設立)」及設 於台北市○○○路○段二五號納稅義務人「赤魯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赤魯公 司,自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設立)」之實際業務負責人,係從事業務之 人(按其自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即非鳴慶公司之董事,亦非赤魯公司之董 事,且非鳴慶公司及赤魯公司之經理人,而非公司法第八條所定之公司負責人) ,其於上開二公司營運期間,明知鳴慶公司並未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進貨,竟 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鳴慶公司逃漏稅捐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於民 國(下同)八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五年三月底間某日(按依修正前所得稅 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二月二十日起至三月底止,填具結算 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將其所取得之如附表 一所示公司所開立之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委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該 等不實進項資料登載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帳冊內,並據以製作該公司八十四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持向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大安稽徵所申報該公司八 十四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行使之,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鳴慶公司逃漏該年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台幣(下同)八十萬零四百四十五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 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又其明知鳴慶公司並未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進貨,竟承前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將其於八十五年一月至十二月間所取得之如附 表二所示公司所開立之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連續於如附表二所示每單 下一月份十五日內某日,即依序於八十五年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及八十六年 一月間(按統一發票開立日期為每二個月一期,而依修正前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 之規定,營業人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月 份之營業稅),先後五次委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該等不實進項資料登載於其業 務上所製作之帳冊內,用以扣抵進項稅額,並據以製作該公司上月份營業稅結算 申報書(按鳴慶公司並未申報八十五年度及八十六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持 向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或大安分處申報該公司上月份之營業稅而行使之, 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另其明知赤魯公司並未向如附表三所示 之公司進貨,竟承前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將其於八十五年九月至八 十六年二月間所取得之如附表三所示公司所開立之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 ,連續於如附表三所示每單下一月份十五日內某日,即依序於八十五年十一月、 八十六年一月及八十六年三月間,先後三次委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該等不實進 項資料登載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帳冊內用以扣抵進項稅額,並據以製作該公司上 月份營業稅結算申報書,持向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同分處或中北分處申報該公司 上月份之營業稅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復承前幫助 納稅義務人赤魯公司逃漏稅捐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先後於八十六 年二月二十日起至八十六年三月底某日及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七年三月 底某日,分別將其所取得之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七及編號八至十一所示公司所開立 之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委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該等不實進項資料登 載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帳冊內,並據以製作該公司八十五年度及八十六年度營利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連續持向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申報該公司八 十五年度及八十六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行使之,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赤魯 公司分別逃漏八十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七萬七千五百七十三元及八十六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稅八萬三千二百十七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二、乙○○自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止擔任鳴慶公司之董 事,為公司法第八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且實際負責鳴慶公司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其於公司營運期間,明知鳴慶公司 並未銷貨予如附表四所示之公司,竟基於幫助如附表四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 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於其業務上所 製作性質上屬於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分別填載如附表四所示之銷售金額,並將 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分別持交如附表四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以行使之,而由如 附表四所示公司於依修正前營業稅法規定申報各月份之營業稅時用以申報扣抵進 項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如附表四所示公司分別逃漏該月份營業稅(各期 逃漏營業稅額係以如附表四所示各該公司當期不實統一發票營業稅額合計計算) ,總計一百九十九萬八千零四十六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三、乙○○係鳴慶公司及赤魯公司之實際業務負責人,係從事業務之人(按其自民國 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即非鳴慶公司之董事,亦非赤魯公司之董事,且非鳴慶公 司及赤魯公司之經理人,而非公司法第八條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其於上開二 公司營運期間,明知鳴慶公司及赤魯公司並未銷貨予如附表五、六所示之公司, 竟承前幫助如附表五、六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 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五、六所示之時間,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統一發票,分別填 載如附表五、六所示之銷售金額,並將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分別持交如附表五、 六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以行使之,而由如附表五、六所示公司於依修正前營業 稅法規定申報各月份之營業稅時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 如附表五、六所示公司分別逃漏該月份營業稅(各期逃漏營業稅額係以如附表五 、六所示各該公司當期不實統一發票營業稅額合計計算),總計七十一萬七千六 百七十二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四、案經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函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被告乙○○部分: 一、右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核與同案被告丙 ○○、甲○○供供述情節相符,且經證人即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稽核科人員陳柏誠 於偵審中證述明確,並有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所提供之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附卷可證 ;又被告乙○○自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止擔任鳴慶 公司之董事,且非赤魯公司之董事及鳴慶公司、赤魯公司之經理人,此有台北市 政府建設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八八)建一字第八八二五五七一六號函所檢 附之鳴慶公司及赤魯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在卷可稽。而如附表四 、五、六所示之納稅義務人取得鳴慶公司及赤魯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發票用以申報 扣抵進項稅額等事實,此有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北市稽 松山甲字第八八0二四二七三00號函及所檢附之處分書(鳴慶→→統一租賃股 份有限公司)、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北市稽中正甲字 第八八00三0七二00號函及所檢附之處分書(鳴慶→→亞太電料有限公司) 、基隆市稅捐稽徵處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八八基稅消字第0四三七三號函、八十 八年八月二日八八基稅消字第二二六七三號函及所檢附之處分書(以上為鳴慶→ →樺岡工程有限公司)、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南分處八十八年八月十日北市稽中 南甲字第八八0二三三三六00號函及所檢附之聲明書(鳴慶→→鏵鍵企業有限 公司)、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士林分處八十八年三月二日北市稽士林甲字第八八0 0三七五九00號函、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北市稽士林甲字第八八00五八七 二00號函及所檢附之處分書(以上為鳴慶→→曜明電腦行)、台北市稅捐稽徵 處松山分處八十八年二月十日北市稽松山甲字第八八00四七0六00號函、八 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北市稽松山甲字第八八00八六六九00號函及所檢附之處 分書(以上為鳴慶→→奇暉印刷事業有限公司)、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北分處八 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北市稽中北密字第八八00六五三三00號函及所檢附之處 分書(鳴慶→→汝陽展業有限公司)、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北分處八十八年三月 二十二日北市稽中北密字第八八00六五三三00號函及所檢附之處分書(鳴慶 →→祥霖企業有限公司)、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北市稽核甲字第 八八一0七六二八00號函、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北市稽法字第八八一五一八0八 00號函及所檢附之處分書(以上為鳴慶→→藝達包裝興業有限公司)、台北縣 稅捐稽徵處新莊分處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八八北縣稅莊(一)字第六五0五號函 及所檢附之處分書、八十八年四月一日八八北縣稅莊(一)字第一0九六四號函 (以上為鳴慶→→保圓營造有限公司)、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八十八年八 月十三日北市稽大安甲字第八八0三四0三一00號函及所檢附之處分書(以上 為赤魯→→有力撞球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縣稅捐稽徵處八十九年六月 八日八九北稅聯字第八0四七一號函、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九十北稅消字第九二四七九號函及所檢附之處分書(以上為赤魯→→國原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高雄縣稅捐稽徵處八十八年五月五日八八高縣稅消字第五四三一 七號函、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八八高縣稅消字第一0四八九九號函及所檢附之處分 書、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南區國稅高縣審字 第八八0三四五九0號函(以上為鳴慶→→振森企業有限公司)、台北市稅捐稽 徵處中南分處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北市稽中南甲字第八八00七九五一00號 函及所檢附之處分書、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九十年六月一日財北國稅 中南審字第九000七四六0號函(以上為鳴慶→→聯胺化工有限公司)、台中 市稅捐稽徵處八十八年八月三日中市稅法字第八八0八0六六一號函及所檢附之 處分書、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中區國稅北斗 審字第0九0000六二三六號函、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九十二年五月十五 日中區國稅一字第0九二00三0八0七號函(以上為鳴慶→→美興隆實業有限 公司)、台中縣稅捐稽徵處大屯分處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稅屯一字第八八00 五八0九號函及所檢附之處分書、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稅屯一字第八八00九 五四四號函、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中區國稅大 屯審字第0九000一三六七八號函(以上為鳴慶→→鋐銍興業有限公司)、台 中縣稅捐稽徵處大屯分處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稅屯一字第八八00五八0九號 函及所檢附之處分書、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稅屯一字第八八00九五四四號函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九十年六月六日中區國稅大屯審字第0九 000一三六七七號函(以上為鳴慶→→杉澧電料有限公司)、台北市稅捐稽徵 處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北市稽核甲字第八八一0七六二八00號函、八十八年八月 五日北市稽法字第八八一五一八0八00號函及所檢附之處分書、財政部台北市 國稅局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九00一六九九五號函(以上為鳴 慶→→鴻成興業有限公司)、台北縣稅捐稽徵處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八九北稅聯字 第八0四七一號函、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北區國稅新店三字第0九二00八0八四號函(以上為鳴慶→→祥昇電器有限公 司)、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北市稽核甲字第八八一0七六二八0 0號函、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北市稽法字第八八一五一八0八00號函及所檢附之 處分書、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北市稽大安甲字第八九0 0四二四四00號及所檢附之該公司八十五年五月至八月之台北市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 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北市稽大安甲字第八九0二00六五00號及所檢附之該公 司八十五年九月至八十六年六月之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財政部台 北市國稅局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九00一六九九四號函(鳴慶 →→和霖興業有限公司)、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北市稽核甲字第 八八一0七六二八00號函、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南分處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北市稽中南甲字第八九00二一三六00號及所檢附之該公司八十五年九月、十 月之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士林分處八十九年二 月三日北市稽士林甲字第八九00一六0七00號及所檢附之該公司八十五年一 月至六月之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九十二年四 月三十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九二00四0一九四號函(以上為赤魯→→泉盈工 業有限公司、鳴慶→→泉盈工業有限公司)、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八十八 年八月十三日北市稽大安甲字第八八0三四0三一00號函及所檢附之處分書、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九00一七三八一號 函(以上為鳴慶→→暐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縣稅捐稽徵處八十九年六月 八日八九北稅聯字第八0四七一號函及所檢附之處分書、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 局台北縣分局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北區國稅北縣一字第0九二一0二七三九三號函 (以上為鳴慶→→信泓有限公司、赤魯→→信泓有限公司)、台北縣稅捐稽徵處 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八九北稅聯字第八0四七一號函、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瑞 芳稽徵所汐止服務處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北區國稅瑞芳汐三字第0九二000 四一一一號(以上為鳴慶→→欣邁印刷企業有限公司)、台北縣稅捐稽徵處中和 分處八十八年三月二日八八北縣稅中一字第一五九一六號及第一五九一八號函、 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八八北縣稅中一字第三七四八八號函及所檢附之處分書、八十 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八九北稅中一字第二八九0號函及所檢附之處分書、財政部台 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北區國稅中和審字第八八0一一 六七七號函(以上為鳴慶→→欣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赤魯→→欣瑩彩色印刷有 限公司)附卷可參;又納稅義務人鳴慶公司及赤魯公司並無進貨事實而取得如附 表一、二、三所示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以申報稅捐乙情,亦有高雄市稅捐稽 徵處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八九高市稽電字第一三一七0號函及所檢附之該公司 八十四年一至六月之統一發票查核清單(信彰企業有限公司→→鳴慶)、高雄市 稅捐稽徵處苓雅分處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高市稽苓工字第二五七九號函及所檢 附之該公司八十四年二月之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金昭利有限公司 →→鳴慶)、屏東縣稅捐稽徵處東港分處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屏稅東分一字第 二八九九號函及所檢附之該公司八十四年四月份之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銓盛工程 有限公司→→鳴慶)、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八九高縣稅工 字第0一四一七七號函及所檢附之該公司八十四年七月、十一月及八十五年一、 二月之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東力有限公司→→鳴慶)、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東山分 處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中市稅東分一字第八九00一七五七號函及所檢附之該 公司八十四年九、十月之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美吉康科技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鳴慶)、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北市 稽松山甲字第八九00五六三000號函及所檢附之該公司八十四年十一月至十 二月之台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 茗樺企業有限公司→→鳴慶)、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北 市稽大安甲字第八九00四二四四00號及所檢附之該公司八十五年五月至八月 之台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台北 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北市稽大安甲字第八九0二00六五 00號及所檢附之該公司八十五年九月至八十六年六月之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 發票明細表(以上為和霖興業有限公司→→鳴慶)、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 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北市稽松山甲字第八八0四五0九00號函所檢附之營業稅 申報資料、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北市稽松山甲字第八九00二五二00號函、台北 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八十八年二月十日北市稽大安甲字第八八00六二七00 0號函所檢附之台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 明細表、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同分處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北市稽大同甲字第八八0 0二八四二00號函所檢附之台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使用三 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北分處八十八年二月十六日北市稽中 北甲字第八八00五六五一00號函所檢附之營業稅申報資料、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大安稽徵所八十八年三月三日財北國稅大安徵字第八八0六一七七一號函所 檢送之八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政部台 北市國稅局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八八)財北國稅資字第八八一一八九四七號函 所檢送之八十五年度及八十六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損 益表附卷可參。又納稅義務人鳴慶公司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所逃漏之 八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八十萬零四百四十五元,而鳴慶公司並未申報八十 五年度及八十六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此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松山稽徵所九 十年九月五日財北國稅松山審字第六四二0八號函及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八十八 年三月三十一日(八八)財北國稅資字第八八一二二八八六號函在卷可稽;另納 稅義務人赤魯公司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不實統一發票所逃漏之八十五年度及八十六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七萬七千五百七十三元及八萬三千二百一十七元,此有財 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九十年九月六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九00三0四五八號函附卷 可按,足徵被告乙○○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上開犯行 足以認定。 二、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 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 法院八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三八九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乙○○自八十三年十 一月二十九日起至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止擔任鳴慶公司之董事,已如前述,是其 為如事實欄二所載行為之際,當屬公司法第八條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而為商業 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次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所定公司法規定 之公司負責人應受處罰,係自同法第四十一條轉嫁而來,非因身分成立之罪,此 一處罰主體專指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而言;倘非公司之負責人,即非轉嫁之 對象,縱有參與逃漏稅捐之行為,應適用特別規定,成立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不能論以同法第四十一條逃漏稅捐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二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乙○○為如事實欄一 所示行為之際,既非納稅義務人鳴慶公司及赤魯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自非屬公 司法第八條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核被告乙○○ 如事實欄一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又如事實欄二之行 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另如事實欄三之 行為,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又其上開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 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乙○○利用不知情之會計 人員填製不實帳冊之行為,係屬間接正犯。至於被告乙○○所涉填寫營業稅結算 申報書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行為,因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所謂業務上登 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 之文書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機關申報稅捐,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 非業務行為,是公司、行號填寫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之會計憑證,尚無 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餘地(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九九號 及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五三號判決可資參照)。另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第一款之處罰規定,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所規範之犯罪態樣相同,即係後者之特 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而無適用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餘地。又商業會計法第七十 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被告乙 ○○以該不實憑證供他人申報稅捐,即不應再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 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六四號、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號判決可資參照)。又其先後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幫助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 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 ,並依法加重其刑。又其所犯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 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公訴意旨 雖未敘及如事實欄一所載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逃漏稅捐行為,復未 敘及如事實欄二所載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如事實欄三所載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行為,然此部分犯行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既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 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原審對被告乙○○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公司實際上並無進貨、銷貨之營業 事實,即無應繳納營業稅之問題,自無逃漏營業稅之可言(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 台上字第二六二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鳴慶、赤魯公司因無進、銷交易之事實 ,依據財政部七十八年八月三日台財稅第七八0一九五一九三號函規定,應非屬 營業稅課徵之標的,免予課徵營業稅,故無營業稅法所規定申報納稅之義務,亦 無逃漏營業稅之問題,此與無交易事實仍估算營利事業所得稅漏稅額有別,此業 經原審分別向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函查屬實,有台北市稅捐 稽徵處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北市稽核甲字第八八一0七六二八00號函、財政部台 北市國稅局九十年九月六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九00三0四五八號函各一份附卷 可證(原審卷㈠第八五至八八頁、卷㈣第一四四至一四六頁)。本件檢察官亦未 起訴被告乙○○幫助鳴慶公司、赤魯公司逃漏營業稅犯行,原審誤為檢察官漏未 起訴然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理,因而認定被告以不正當之方法幫助鳴慶公 司逃漏八十五年一、二月份、八十五年三、四月份、八十五年五、六月份、八十 五年度七、八月份、八十五年度十一、十二月份之營業稅(各期逃漏營業稅額係 以如附表二所示當期不實統一發票營業稅額合計計算),總計達一百五十六萬七 千一百二十二元(原審判決書第三頁第八至十一行),及以不正當方法幫助赤魯 公司逃漏八十五年九、十月份、八十五年十一、十二月份、八十六年一、二月份 之營業稅(各期逃漏營業稅額係以如附表三所示當期不實統一發票營業稅額合計 計算),總計達三十三萬二千四百三十五元(原審判決書第三頁倒數第二行至第 四頁第二行),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被告乙○○與同案被告丙○○、 甲○○為共同正犯(理由詳後述);被告乙○○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指摘原 判決不當,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之可議,自應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乙○ ○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乙○○以不實之統一發票連續多次幫助納稅義務人 逃漏稅捐,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審核稅額之正確性,且所幫助逃漏之稅額高達數百 萬元,影響國家稅收,然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及其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所生危害、所得利益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四、本件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丙○○、甲○○(以上二人所涉商業會計法等 犯行,詳如後述)三人為鳴慶公司之前後任負責人,甲○○同時亦為赤魯公司之 負責人,均係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三 人基於共同概括犯意,明知八十四年一月至八十六年三月間,鳴慶公司與泉盈工 業有限公司(下稱泉盈公司)、茗樺企業有限公司、金昭利有限公司、和霖興業 有限公司(下稱和霖公司)、鴻成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鴻成公司)、美吉康科技 工業有限公司、信彰企業有限公司、東力有限公司、銓盛工程有限公司等九家公 司間並無五千一百八十八萬三千七百十二元之交易事實,竟取得該等公司開立之 同額進項發票,並將此不實事項據以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向財政部台北市 國稅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列營業收入逃漏稅捐;再赤魯公司於八十五年九 月至八十六年二月間,明知與泉盈公司、銘鎂實業有限公司、功晃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間,並無六百六十四萬八千七百元之交易事實,竟取得該等公司開立之同額 進項發票,並將此不實事項據以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減列營業收入逃漏稅 捐。因認被告乙○○此部分行為,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 起訴書漏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之詐術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漏稅罪,屬作為犯 ,而非不作為犯,即須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之作為以逃漏稅捐,始克成立; 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必具有與積極之詐術同一 型態,始與立法之本旨符合,如僅屬單純的不作為,而別無逃漏稅捐之積極行為 ,即不能認與詐術漏稅之違法特性同視,而繩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是 僅有漏報之消極行為,別無類似詐術之不正當方法,以積極行為逃漏稅捐,不能 遽論以該條之罪(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五六號及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 五四九七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查納稅義務人鳴慶公司於八十五年度及八十六 年度並未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此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八八)財北國稅資字第八八一二二八八六號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之說明,自 難據以認定納稅義務人鳴慶公司有何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行為,而逕就 被告乙○○科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之責任。次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規 定,係將納稅義務人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於其應處徒刑範圍內轉嫁於 負責人,固屬「代罰」之性質,惟茲所謂「公司負責人」,依該條款之規定,係 指「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而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雖規定:「本法所稱公 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第二項又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 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 公司負責人」。依上開規定,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自亦為「公司法 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仍為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代罰」對象,再細 繹該條款之規定,參酌犯罪之處罰,除須具備構成要件相當性(行為侵害性,亦 即行為要素)、行為之違法性(違法性)外,尚須具備行為之有責任(即責任要 素,亦即有責性、歸責可能性)之刑事法理。因此該條款之「代罰」對象,應係 指「符合公司法第八條規定之所謂公司負責人」,且須「實際參與公司業務執行 之人」,二者兼備始可,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0號判決可資參照 。又按依修正前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二月二十日起 至三月底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而被告乙○○於鳴慶公司申報八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赤魯公司申報八十五 年度、八十六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際,既非納稅義務人鳴慶公司及赤魯公司之 董事或經理人,自非屬公司法第八條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 業負責人,參諸前揭說明,尚難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之詐術逃 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名相繩。此外,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乙○○有何公訴意旨所指詐術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之犯行,本應就此部分犯行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犯行與 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被告丙○○、甲○○部分: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所涉商業會計法等犯行,詳如前述)、丙○○ 、甲○○三人為台北市○○○路○段二一七巷六弄七號一樓鳴慶公司之前後任負 責人,被告甲○○同時為台北市○○○路○段二十五號赤魯公司之負責人,均係 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三人基於共同概 括犯意,明知八十四年一月至八十六年三月間,鳴慶公司與泉盈公司、茗樺企業 有限公司、金昭利公司、和霖公司、鴻成公司、美吉康科技工業有限公司、信彰 企業有限公司、東力有限公司、銓盛工程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間並無五千一百八 十八萬三千七百十二元之交易事實,竟取得該等公司開立之同額進項發票,並將 此不實事項據以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報營利事業 所得稅,減列營業收入逃漏稅捐,又同時明知自八十四年至八十六年間並無銷貨 給亞太電料有限公司、汝陽展業有限公司、祥霖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租賃股份有 限公司、聯胺化工有限公司、泉盈公司、奇暉印刷事業有限公司、鏵鍵企業有限 公司、和霖公司、鴻成公司、暐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藝達包裝興業有限公司、 曜明電腦行、樺岡工程有限公司、貿浤有限公司、金昭利公司、見陽國際貿易有 限公司、信泓公司、祥昇電器有限公司、欣邁印刷企業有限公司、欣瑩公司、保 圓營造有限公司、鋐銍興業有限公司、杉灃電料有限公司、美興隆實業有限公司 、伊翌企業有限公司、育震企業有限公司、育偉企業有限公司及振森企業有限公 司等二十九家公司,竟虛開八千三百五十四萬二千三百零五元之發票,以不正當 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四百一十七萬七千一百一十四元。再赤魯公司於八十五 年九月至八十六年二月間,明知與泉盈公司、銘鎂實業有限公司、功晃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間,並無六百六十四萬八千七百元之交易事實,竟取得該等公司開立之 同額進項發票,並將此不實事項據以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減列營業收入逃 漏稅捐,同時明知無銷貨七百七十萬四千七百四十五元予泉盈公司、有力撞球運 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泓公司、欣瑩公司、國原營造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亦 開立同額銷售發票,以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三十八萬五千二百三十七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務機關對營利事業所得稅審查之正確性。因認被告丙○○及 甲○○上開行為均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 條、第四十七條(起訴書漏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之詐術逃漏稅捐罪及商業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 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 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 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四十年度台上字第八六號及七十 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丙○○及甲○○二人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稅 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之詐術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丙○○及甲○○坦承先後擔任鳴 慶公司及赤魯公司之負責人,且經證人陳柏誠證述在卷,並有歷次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經濟部公司執照及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附卷可稽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 丙○○及甲○○固不否認曾擔任鳴慶公司及赤魯公司負責人等事實,然均堅詞否 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犯行,被告丙○○辯稱:因當時經濟困難,朋友介紹 我去乙○○的公司應徵借款,乙○○說他的信用有瑕疵,想借用我的名字當鳴慶 公司負責人,以便向銀行貸款,連他名下的房子都過戶到我名下,不是我去辦登 記的,只是掛名而已,因我的信用卡也有不良紀錄,送件後銀行不同意,三個月 就被乙○○換掉,之後完全沒有和乙○○聯絡,未曾在公司上班,沒開過發票, 也不知道逃漏稅的事,沒有和乙○○共謀等語;被告甲○○辯稱:我從七十九年 起以開計程車為業迄今,八十五年間乙○○打電話給我,他說要開公司,但有退 票紀錄不能請領支票,想用我的名字當負責人,因為他是我父親的姊姊的女兒的 先生,也就是我的表姊夫,有親戚關係,我知道他是做生意的,所以同意把名字 借給他開公司,是乙○○去辦登記的,我只是掛名鳴慶、赤魯公司負責人,我沒 有去過公司,也沒有參與公司經營,不知道乙○○要怎麼做,也不知道開發票逃 漏稅的事等語。 四、經查: ㈠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漏稅罪,屬作為犯,而非不作為犯,即須以詐術或其 他不正當方法之作為以逃漏稅捐,始克成立;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謂以不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必具有與積極之詐術同一型態,始與立法之本旨符合,如僅 屬單純的不作為,而別無逃漏稅捐之積極行為,即不能認與詐術漏稅之違法特性 同視,而繩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是僅有漏報之消極行為,別無類似詐 術之不正當方法,以積極行為逃漏稅捐,不能遽論以該條之罪(最高法院七十年 度台上字第六八五六號及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九七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查納稅義務人鳴慶公司於八十五年度及八十六年度並未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此 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八八)財北國稅資字第八八一二 二八八六號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之說明,自難據以認定納稅義務人鳴慶公司有 何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行為,而逕就被告丙○○及甲○○科以稅捐稽徵 法第四十七條之責任。 ㈡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係將納稅義務人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 於其應處徒刑範圍內轉嫁於負責人,固屬「代罰」之性質,但茲所謂「公司負責 人」,依該條款之規定,係指「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而公司法第八條第 一項雖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 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但第二項又規定:「公司之 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 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依上開規定,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 職務範圍內,自亦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仍為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第一款之「代罰」對象,再細繹該條款之規定,參酌犯罪之處罰,除須具備構成 要件相當性(行為侵害性,亦即行為要素)、行為之違法性(違法性)外,尚須 具備行為有責任(即責任要素,亦即有責性、歸責可能性)之刑事法理。因此該 條款之「代罰」對象,應係指「符合公司法第八條規定之所謂公司負責人」,且 須「實際參與公司業務執行之人」,二者兼備始可,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 第二五七0號判決可資參照。然依修正前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納稅義務 人應於每年二月二十日起至三月底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 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被告甲○○係自八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始擔任鳴慶公 司之董事,另被告丙○○並未曾擔任赤魯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亦有台北市政府 建設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八八)建一字第八八二五五七一六號函所檢附之 鳴慶公司及赤魯公司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在卷可稽,是被告甲○○於鳴 慶公司申報八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被告丙○○於赤魯公司申報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際,既非納稅義務人鳴慶公司及赤魯公司之董事 或經理人,自非屬公司法第八條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 責人,參諸前揭之說明,尚難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之詐術逃漏 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名相繩。又被告丙 ○○於鳴慶公司申報八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被告甲○○於赤魯公司申報八 十五年度及八十六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際,雖為納稅義務人鳴慶公司及赤魯公 司之董事,然同案被告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供稱:被告丙○○及甲○○均 僅為公司名義上之負責人,並未參與公司業務等語,核與被告丙○○、甲○○二 人所供悉相符合,而依卷內現有事證,亦難據認被告丙○○及甲○○確曾實際參 與鳴慶公司及赤魯公司業務之執行,參照上開說明,自難論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 一條、第四十七條之詐術逃漏稅捐罪名。又被告丙○○及甲○○既未實際參與鳴 慶公司及赤魯公司業務之執行,即難認其確有從事鳴慶公司及赤魯公司業務之行 為,亦難逕認渠等確曾參與上開幫助逃漏稅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況依卷內現存事證,亦難認被告丙○○及甲○○與同案被 告乙○○間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行為。綜上所述,被告丙○○及甲○○所 涉上開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均屬無 從證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丙○○及甲○○有何違反稅捐稽 徵法、商業會計法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亦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 告丙○○及甲○○與同案被告乙○○間就上開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及行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照前開之說明,自屬 不能證明被告丙○○及甲○○犯罪。 五、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丙○○、甲○○犯罪而均諭知無罪,經核並無不合,檢察官 此部分上訴意旨仍執陳詞,認被告丙○○、甲○○應構成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富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林 勤 綱 法 官 梁 宏 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 貞 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附表一:鳴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以逃漏八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編號 開立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人 銷售金額 1 84.01 XA00000000 信彰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 0 00.02.10 XH00000000 金昭利有限公司 00000 0 00.04.15 YA00000000 銓盛工程有限公司 000000 0 00.04.30 YA00000000 銓盛工程有限公司 000000 0 00.06.01 YQ00000000 信彰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 0 00.06.03 YQ00000000 信彰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 0 00.06.08 YQ00000000 信彰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 0 00.06.15 YQ00000000 信彰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 0 00.06.18 YQ00000000 信彰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 00 00.07.20 ZA00000000 東力有限公司 000000 00 00.07.22 ZA00000000 東力有限公司 000000 00 00.07.24 ZA00000000 東力有限公司 000000 00 00.07.25 ZA00000000 東力有限公司 000000 00 00.09.07 ZQ00000000 美吉康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0 00.09.10 ZQ00000000 美吉康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0 00.09.13 ZQ00000000 美吉康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0 00.09.13 ZQ00000000 美吉康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0 00.10.05 AA00000000 美吉康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0 00.10.11 AA00000000 美吉康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0 00.10.15 AA00000000 美吉康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0 00.10.17 AA00000000 美吉康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0 00.11 AH00000000 東力有限公司 000000 00 00.11 AH00000000 東力有限公司 000000 00 00.11 AH00000000 東力有限公司 000000 00 00.11 AH00000000 東力有限公司 000000 00 00.11 AJ00000000 茗樺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 00.11 AJ00000000 茗樺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 00.12 AR00000000 茗樺企業有限公司 836000 附表二:鳴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以申報八十五年度及八十六年度營業稅部分: 編號 開立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人 銷售金額 申報稅捐金額 1 85.01 AX00000000 東力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 00.01 AX00000000 東力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 00.01 AX00000000 東力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 00.01 AX00000000 東力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 00.02 BH00000000 東力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 00.02 BH00000000 東力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 00.02 BH00000000 東力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 00.02 BH00000000 東力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 00.04 CE00000000 鴻成興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05.10 CQ00000000 和霖興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05.22 CQ00000000 和霖興業有限公司 00000 000 00 00.05.31 CQ00000000 和霖興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05.31 CQ00000000 鴻成興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06.08 DA00000000 鴻成興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06.11 DA00000000 鴻成興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06.16 DA00000000 鴻成興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06.29 DA00000000 鴻成興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07.03 DL00000000 和霖興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07.05 DL00000000 和霖興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07.08 DL00000000 和霖興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07.11 DL00000000 和霖興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07.12 DL00000000 和霖興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07.12 DL00000000 和霖興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07.30 DL00000000 和霖興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07.30 DL00000000 和霖興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07.31 DL00000000 和霖興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07.02 DL00000000 鴻成興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 00 00.07.06 DL00000000 鴻成興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07.24 DL00000000 鴻成興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07.24 DL00000000 鴻成興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08.06 DW00000000 鴻成興業有限公司 00000 0000 00 00.08.06 DW00000000 鴻成興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 00 00.08.06 DW00000000 鴻成興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 00 00.11.21 FC00000000 泉盈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 00000 00 00.11.21 FC00000000 泉盈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 00 00.11.21 FC00000000 泉盈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 00 00.11.22 FC00000000 泉盈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 00000 00 00.11.22 FC00000000 泉盈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11.23 FC00000000 泉盈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 00000 00 00.11.25 FC00000000 泉盈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 00000 00 00.12.18 FN00000000 泉盈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12.18 FN00000000 泉盈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12.19 FN00000000 泉盈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12.19 FN00000000 泉盈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12.20 FN00000000 泉盈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12.21 FN00000000 泉盈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12.22 FN00000000 泉盈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12.22 FN00000000 泉盈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12.23 FN00000000 泉盈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12.28 FN00000000 泉盈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附表三:赤魯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以申報八十五年度及八十六年度營業稅部分: 編號 開立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人 銷售金額 逃漏稅捐金額 1 85.09.20 EG00000000 銘鎂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 00.11 FC00000000 泉盈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 00.11 FC00000000 泉盈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 00.11 FC00000000 泉盈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 00.11 FC00000000 泉盈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 00.11 FC00000000 泉盈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 00.12 FN00000000 泉盈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 00.02 GJ00000000 功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 00.02 GJ00000000 功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02 GJ00000000 功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00 00.02 GJ00000000 功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0000 附表四:鳴慶公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部分:┌───┬────┬─────┬────────┬────┬──────┐ │編 號│開立日期│發票 號碼│ 買受人 │銷售金額│逃漏稅捐金額│ ├───┼────┼─────┼────────┼────┼──────┤ │ 一 │84.02 │XJ00000000│伊翌企業有限公司│ 697600│ 34880│ ├───┼────┼─────┼────────┼────┼──────┤ │ 二 │84.02 │XJ00000000│同右 │ 728000│ 36400│ ├───┼────┼─────┼────────┼────┼──────┤ │ 三 │84.02 │XJ00000000│同右 │ 783000│ 39150│ ├───┼────┼─────┼────────┼────┼──────┤ │ 四 │84.02 │XJ00000000│同右 │ 614900│ 30745│ ├───┼────┼─────┼────────┼────┼──────┤ │ 五 │84.03 │XR00000000│見陽國際貿易有限│ 0000000│ 71500│ │ │ │ │公司 │ │ │ ├───┼────┼─────┼────────┼────┼──────┤ │ 六 │84.04 │YB00000000│貿浤有限公司 │ 77250│ 38625│ ├───┼────┼─────┼────────┼────┼──────┤ │ 七 │84.04 │YB00000000│同右 │ 88200│ 44100│ ├───┼────┼─────┼────────┼────┼──────┤ │ 八 │84.04 │YB00000000│振森企業有限公司│ 82800│ 41400│ ├───┼────┼─────┼────────┼────┼──────┤ │ 九 │84.04 │YB00000000│同右 │ 76800│ 38400│ ├───┼────┼─────┼────────┼────┼──────┤ │ 一0 │84.04 │YB00000000│同右 │ 73500│ 36750│ ├───┼────┼─────┼────────┼────┼──────┤ │ 一一 │84.04 │YB00000000│同右 │ 88200│ 44100│ ├───┼────┼─────┼────────┼────┼──────┤ │ 一二 │84.04 │YB00000000│同右 │ 127165│ 63583│ ├───┼────┼─────┼────────┼────┼──────┤ │ 一三 │84.05 │YJ00000000│同右 │ 22410│ 11205│ ├───┼────┼─────┼────────┼────┼──────┤ │ 一四 │84.05 │YJ00000000│同右 │ 53000│ 26500│ ├───┼────┼─────┼────────┼────┼──────┤ │ 一五 │84.05 │YJ00000000│同右 │ 79500│ 39750│ ├───┼────┼─────┼────────┼────┼──────┤ │ 一六 │84.05 │YJ00000000│同右 │ 78000│ 39000│ ├───┼────┼─────┼────────┼────┼──────┤ │ 一七 │84.05 │YJ00000000│同右 │ 79500│ 39750│ ├───┼────┼─────┼────────┼────┼──────┤ │ 一八 │84.06 │YR00000000│聯胺化工有限公司│ 75850│ 37925│ ├───┼────┼─────┼────────┼────┼──────┤ │ 一九 │84.06 │YR00000000│同右 │ 87000│ 43500│ ├───┼────┼─────┼────────┼────┼──────┤ │ 二0 │84.06 │YR00000000│同右 │ 52650│ 26325│ ├───┼────┼─────┼────────┼────┼──────┤ │ 二一 │84.06 │YR00000000│同右 │ 88440│ 44220│ ├───┼────┼─────┼────────┼────┼──────┤ │ 二二 │84.06 │YR00000000│同右 │ 89250│ 44625│ ├───┼────┼─────┼────────┼────┼──────┤ │ 二三 │84.07 │ZB00000000│育震企業有限公司│ 78000│ 39000│ ├───┼────┼─────┼────────┼────┼──────┤ │ 二四 │84.07 │ZB00000000│同右 │ 81000│ 40500│ ├───┼────┼─────┼────────┼────┼──────┤ │ 二五 │84.07 │ZB00000000│同右 │ 65000│ 32500│ ├───┼────┼─────┼────────┼────┼──────┤ │ 二六 │84.07 │ZB00000000│同右 │ 83200│ 41600│ ├───┼────┼─────┼────────┼────┼──────┤ │ 二七 │84.08 │ZJ00000000│金昭利有限公司 │ 101250│ 50625│ ├───┼────┼─────┼────────┼────┼──────┤ │ 二八 │84.08 │ZJ00000000│同右 │ 93000│ 46500│ ├───┼────┼─────┼────────┼────┼──────┤ │ 二九 │84.08 │ZJ00000000│同右 │ 101250│ 50625│ ├───┼────┼─────┼────────┼────┼──────┤ │ 三0 │84.08 │ZJ00000000│同右 │ 69750│ 34875│ ├───┼────┼─────┼────────┼────┼──────┤ │ 三一 │84.09 │ZR00000000│育震企業有限公司│ 90000│ 45000│ ├───┼────┼─────┼────────┼────┼──────┤ │ 三二 │84.09 │ZR00000000│同右 │ 68400│ 34200│ ├───┼────┼─────┼────────┼────┼──────┤ │ 三三 │84.09 │ZR00000000│同右 │ 36000│ 18000│ ├───┼────┼─────┼────────┼────┼──────┤ │ 三四 │84.09 │ZR00000000│同右 │ 83600│ 41800│ ├───┼────┼─────┼────────┼────┼──────┤ │ 三五 │84.10 │AB00000000│同右 │ 79800│ 39900│ ├───┼────┼─────┼────────┼────┼──────┤ │ 三六 │84.10 │AB00000000│同右 │ 67500│ 33750│ ├───┼────┼─────┼────────┼────┼──────┤ │ 三七 │84.10 │AB00000000│同右 │ 90000│ 45000│ ├───┼────┼─────┼────────┼────┼──────┤ │ 三八 │84.10 │AB00000000│同右 │ 72000│ 36000│ ├───┼────┼─────┼────────┼────┼──────┤ │ 三九 │84.11 │AJ00000000│統一租賃股份有限│ 70500│ 35250│ │ │ │ │公司 │ │ │ ├───┼────┼─────┼────────┼────┼──────┤ │ 四0 │84.11 │AJ00000000│同右 │ 88300│ 44150│ ├───┼────┼─────┼────────┼────┼──────┤ │ 四一 │84.11 │AJ00000000│同右 │ 41300│ 20650│ ├───┼────┼─────┼────────┼────┼──────┤ │ 四二 │84.11 │AJ00000000│美興隆實業有限 │ 81000│ 40500│ │ │ │ │公司 │ │ │ ├───┼────┼─────┼────────┼────┼──────┤ │ 四三 │84.11 │AJ00000000│同右 │ 75000│ 37500│ ├───┼────┼─────┼────────┼────┼──────┤ │ 四四 │84.12 │AR00000000│育偉企業有限公司│ 74800│ 37440│ ├───┼────┼─────┼────────┼────┼──────┤ │ 四五 │84.12 │AR00000000│同右 │ 75020│ 37510│ ├───┼────┼─────┼────────┼────┼──────┤ │ 四六 │84.12 │AR00000000│同右 │ 82800│ 41400│ ├───┼────┼─────┼────────┼────┼──────┤ │ 四七 │84.12 │AR00000000│同右 │ 72000│ 36000│ ├───┼────┼─────┼────────┼────┼──────┤ │ 四八 │84.12 │AR00000000│同右 │ 82800│ 41400│ ├───┼────┼─────┼────────┼────┼──────┤ │ 四九 │84.12 │AR00000000│鋐銍興業有限公司│ 105000│ 52500│ ├───┼────┼─────┼────────┼────┼──────┤ │ 五0 │84.12 │AR00000000│同右 │ 70000│ 35000│ ├───┼────┼─────┼────────┼────┼──────┤ │ 五一 │84.12 │AR00000000│同右 │ 49400│ 24700│ ├───┼────┼─────┼────────┼────┼──────┤ │ 五二 │84.12 │AR00000000│杉澧電料有限公司│ 79520│ 39760│ ├───┼────┼─────┼────────┼────┼──────┤ │ 五三 │85.01 │AY00000000│美興隆實業有限 │ 760000│ 38000│ │ │ │ │公司 │ │ │ ├───┼────┼─────┼────────┼────┼──────┤ │ 五四 │85.01 │AY00000000│同右 │ 700000│ 35000│ ├───┼────┼─────┼────────┼────┼──────┤ │ 五五 │85.01 │AY00000000│同右 │ 760000│ 38000│ ├───┼────┼─────┼────────┼────┼──────┤ │ 五六 │85.01 │AY00000000│同右 │ 840000│ 42000│ └───┴────┴─────┴────────┴────┴──────┘ 附表五:鳴慶公司登載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部分: ┌───┬────┬─────┬────────┬────┬──────┐ │編 號│開立日期│發票 號碼│ 買受人 │銷售金額│逃漏稅捐金額│ ├───┼────┼─────┼────────┼────┼──────┤ │ 一 │85.02 │BJ00000000│美興隆實業有限 │ 760000│ 38000│ │ │ │ │公司 │ │ │ ├───┼────┼─────┼────────┼────┼──────┤ │ 二 │85.02 │BJ00000000│同右 │ 644000│ 32200│ ├───┼────┼─────┼────────┼────┼──────┤ │ 三 │85.02 │BJ00000000│同右 │ 798000│ 39900│ ├───┼────┼─────┼────────┼────┼──────┤ │ 四 │85.02 │BJ00000000│同右 │ 826000│ 41300│ ├───┼────┼─────┼────────┼────┼──────┤ │ 五 │85.03 │BU00000000│鴻成興業有限公司│ 910476│ 45524│ ├───┼────┼─────┼────────┼────┼──────┤ │ 六 │85.03 │BU00000000│同右 │ 925714│ 46286│ ├───┼────┼─────┼────────┼────┼──────┤ │ 七 │85.03 │BU00000000│同右 │ 724500│ 36225│ ├───┼────┼─────┼────────┼────┼──────┤ │ 八 │85.03 │BU00000000│同右 │ 926000│ 46300│ ├───┼────┼─────┼────────┼────┼──────┤ │ 九 │85.03 │BU00000000│同右 │ 896500│ 44825│ ├───┼────┼─────┼────────┼────┼──────┤ │ 一0 │85.04 │CE00000000│同右 │ 925200│ 46260│ ├───┼────┼─────┼────────┼────┼──────┤ │ 一一 │85.04 │CE00000000│同右 │ 875000│ 43750│ ├───┼────┼─────┼────────┼────┼──────┤ │ 一二 │85.04 │CE00000000│同右 │ 0000000│ 76150│ ├───┼────┼─────┼────────┼────┼──────┤ │ 一三 │85.04 │CE00000000│同右 │ 0000000│ 94750│ ├───┼────┼─────┼────────┼────┼──────┤ │ 一四 │85.05 │CQ00000000│祥昇電器有限公司│ 10000│ 500│ ├───┼────┼─────┼────────┼────┼──────┤ │ 一五 │85.05 │CQ00000000│亞太電料有限公司│ 24300│ 1215│ ├───┼────┼─────┼────────┼────┼──────┤ │ 一六 │85.05 │CQ00000000│樺岡工程有限公司│ 21150│ 1058│ ├───┼────┼─────┼────────┼────┼──────┤ │ 一七 │85.05 │CQ00000000│鏵鍵企業有限公司│ 72000│ 3600│ ├───┼────┼─────┼────────┼────┼──────┤ │ 一八 │85.06 │DA00000000│和霖興業有限公司│ 416800│ 20840│ ├───┼────┼─────┼────────┼────┼──────┤ │ 一九 │85.06 │DA00000000│同右 │ 741000│ 37050│ ├───┼────┼─────┼────────┼────┼──────┤ │ 二0 │85.06.23│DA00000000│同右 │ 0000000│ 60275│ ├───┼────┼─────┼────────┼────┼──────┤ │ 二一 │85.07 │DL00000000│鴻成興業有限公司│ 749524│ 37476│ ├───┼────┼─────┼────────┼────┼──────┤ │ 二二 │85.07 │DL00000000│同右 │ 749524│ 37476│ ├───┼────┼─────┼────────┼────┼──────┤ │ 二三 │85.07 │DL00000000│同右 │ 749524│ 37476│ ├───┼────┼─────┼────────┼────┼──────┤ │ 二四 │85.07 │DL00000000│同右 │ 749524│ 37476│ ├───┼────┼─────┼────────┼────┼──────┤ │ 二五 │85.07 │DL00000000│同右 │ 749524│ 37476│ ├───┼────┼─────┼────────┼────┼──────┤ │ 二六 │85.07 │DL00000000│同右 │ 749524│ 37476│ ├───┼────┼─────┼────────┼────┼──────┤ │ 二七 │85.07 │DL00000000│同右 │ 749524│ 37476│ ├───┼────┼─────┼────────┼────┼──────┤ │ 二八 │85.07 │DL00000000│同右 │ 749524│ 37476│ ├───┼────┼─────┼────────┼────┼──────┤ │ 二九 │85.07 │DL00000000│泉盈工業有限公司│ 650000│ 32500│ ├───┼────┼─────┼────────┼────┼──────┤ │ 三0 │85.07 │DL00000000│同右 │ 580000│ 29000│ ├───┼────┼─────┼────────┼────┼──────┤ │ 三一 │85.07 │DL00000000│同右 │ 710000│ 35500│ ├───┼────┼─────┼────────┼────┼──────┤ │ 三二 │85.07 │DL00000000│同右 │ 890000│ 44500│ ├───┼────┼─────┼────────┼────┼──────┤ │ 三三 │85.07 │DL00000000│同右 │ 670000│ 33500│ ├───┼────┼─────┼────────┼────┼──────┤ │ 三四 │85.08 │DW00000000│同右 │ 280000│ 14000│ ├───┼────┼─────┼────────┼────┼──────┤ │ 三五 │85.08 │DW00000000│同右 │ 160000│ 8000│ ├───┼────┼─────┼────────┼────┼──────┤ │ 三六 │85.08 │DW00000000│同右 │ 367000│ 18350│ ├───┼────┼─────┼────────┼────┼──────┤ │ 三七 │85.08 │DW00000000│同右 │ 550000│ 27500│ ├───┼────┼─────┼────────┼────┼──────┤ │ 三八 │85.08.21│DW00000000│同右 │ 493000│ 24650│ ├───┼────┼─────┼────────┼────┼──────┤ │ 三九 │85.08 │DW00000000│曜明電腦行 │ 33167│ 1658│ ├───┼────┼─────┼────────┼────┼──────┤ │ 四0 │85.12 │FN00000000│奇暉印刷事業有限│ 159250│ 7963│ │ │ │ │公司 │ │ │ ├───┼────┼─────┼────────┼────┼──────┤ │ 四一 │85.12 │FN00000000│汝陽展業有限公司│ 690000│ 34500│ ├───┼────┼─────┼────────┼────┼──────┤ │ 四二 │85.12 │FN00000000│同右 │ 460000│ 23000│ ├───┼────┼─────┼────────┼────┼──────┤ │ 四三 │85.12 │FN00000000│同右 │ 529000│ 26450│ ├───┼────┼─────┼────────┼────┼──────┤ │ 四四 │85.12 │FN00000000│同右 │ 690000│ 34500│ ├───┼────┼─────┼────────┼────┼──────┤ │ 四五 │85.12 │FN00000000│同右 │ 690000│ 34500│ ├───┼────┼─────┼────────┼────┼──────┤ │ 四六 │85.12 │FN00000000│同右 │ 598000│ 29900│ ├───┼────┼─────┼────────┼────┼──────┤ │ 四七 │85.12 │FN00000000│祥霖企業有限公司│ 161700│ 8085│ ├───┼────┼─────┼────────┼────┼──────┤ │ 四八 │85.12 │FN00000000│暐祐實業股份有限│ 648000│ 32400│ │ │ │ │公司 │ │ │ ├───┼────┼─────┼────────┼────┼──────┤ │ 四九 │85.12 │FN00000000│同右 │ 660000│ 33000│ ├───┼────┼─────┼────────┼────┼──────┤ │ 五0 │85.12 │FN00000000│同右 │ 624000│ 31200│ ├───┼────┼─────┼────────┼────┼──────┤ │ 五一 │85.12 │FN00000000│同右 │ 672000│ 33600│ ├───┼────┼─────┼────────┼────┼──────┤ │ 五二 │85.12 │FN00000000│同右 │ 600000│ 30000│ ├───┼────┼─────┼────────┼────┼──────┤ │ 五三 │85.12 │FN00000000│同右 │ 636000│ 31800│ ├───┼────┼─────┼────────┼────┼──────┤ │ 五四 │85.12 │FN00000000│藝達包裝興業有限│ 490000│ 24500│ │ │ │ │公司 │ │ │ ├───┼────┼─────┼────────┼────┼──────┤ │ 五五 │85.12 │FN00000000│同右 │ 502250│ 25112│ ├───┼────┼─────┼────────┼────┼──────┤ │ 五六 │85.12 │FN00000000│同右 │ 514500│ 25725│ ├───┼────┼─────┼────────┼────┼──────┤ │ 五七 │85.12 │FN00000000│信泓有限公司 │ 600000│ 30000│ ├───┼────┼─────┼────────┼────┼──────┤ │ 五八 │85.12 │FN00000000│同右 │ 612000│ 30600│ ├───┼────┼─────┼────────┼────┼──────┤ │ 五九 │85.12 │FN00000000│同右 │ 552000│ 27600│ ├───┼────┼─────┼────────┼────┼──────┤ │ 六0 │85.12 │FN00000000│同右 │ 588000│ 29400│ ├───┼────┼─────┼────────┼────┼──────┤ │ 六一 │85.12 │FN00000000│欣邁印刷企業有限│ 200900│ 10045│ │ │ │ │公司 │ │ │ ├───┼────┼─────┼────────┼────┼──────┤ │ 六二 │85.12 │FN00000000│欣瑩彩色印刷有限│ 660000│ 33000│ │ │ │ │公司 │ │ │ ├───┼────┼─────┼────────┼────┼──────┤ │ 六三 │85.12 │FN00000000│同右 │ 624000│ 31200│ ├───┼────┼─────┼────────┼────┼──────┤ │ 六四 │85.12 │FN00000000│保圓營造有限公司│ 139856│ 6992│ ├───┼────┼─────┼────────┼────┼──────┤ │ 六五 │85.12 │FN00000000│同右 │ 160000│ 8000│ └───┴────┴─────┴────────┴────┴──────┘ 附表六:赤魯公司登載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部分: ┌───┬────┬─────┬────────┬────┬──────┐ │編 號│開立日期│發票 號碼│ 買受人 │銷售金額│逃漏稅捐金額│ ├───┼────┼─────┼────────┼────┼──────┤ │ 一 │85.10 │ES00000000│泉盈工業有限公司│ 495250│ 24762│ ├───┼────┼─────┼────────┼────┼──────┤ │ 二 │86.02.06│GJ00000000│有力撞球運動用品│ 504000│ 25200│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三 │86.02.18│GJ00000000│同右 │ 630000│ 31500│ ├───┼────┼─────┼────────┼────┼──────┤ │ 四 │86.02.20│GJ00000000│同右 │ 630000│ 31500│ ├───┼────┼─────┼────────┼────┼──────┤ │ 五 │86.02.24│GJ00000000│同右 │ 504000│ 25200│ ├───┼────┼─────┼────────┼────┼──────┤ │ 六 │85.1 │FC00000000│信泓有限公司 │ 600000│ 30000│ ├───┼────┼─────┼────────┼────┼──────┤ │ 七 │85.11 │FC00000000│同右 │ 516000│ 25800│ ├───┼────┼─────┼────────┼────┼──────┤ │ 八 │85.11 │FC00000000│同右 │ 528000│ 26400│ ├───┼────┼─────┼────────┼────┼──────┤ │ 九 │85.11 │FC00000000│同右 │ 588000│ 29400│ ├───┼────┼─────┼────────┼────┼──────┤ │ 一0 │85.11 │FC00000000│欣瑩彩色印刷有限│ 648000│ 32400│ │ │ │ │公司 │ │ │ ├───┼────┼─────┼────────┼────┼──────┤ │ 一一 │85.11 │FC00000000│同右 │ 576000│ 28800│ ├───┼────┼─────┼────────┼────┼──────┤ │ 一二 │85.11 │FC00000000│同右 │ 672000│ 33600│ ├───┼────┼─────┼────────┼────┼──────┤ │ 一三 │86.02.03│GJ00000000│國原營造有限公司│ 406737│ 20337│ ├───┼────┼─────┼────────┼────┼──────┤ │ 一四 │86.02.03│GJ00000000│同右 │ 406758│ 20338│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 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