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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3901號

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吳昭瑩李英勇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上訴字第3901號

自訴人
達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九號六樓
選任辯護人
周仕傑律師

上列自訴人因自訴被告業務侵占等案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自更字第12號,中華民國92年8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王麗莉

                  書記官 蘇秋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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