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上訴字第6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郭嵩山律師 莊秀銘律師 甘義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乙○○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迪吾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張世柱律師 董怡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郭玉健律師 莊秀銘律師 甘義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上二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沈培錚律師 張靜律師 顧立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 年度訴字第116號,中華民國91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562、1597、1994、6326、65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東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四、五所示之物沒收;又其受雇人,因執行業務,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科罰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六至十所示物沒收;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肆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四、五、附表二編號六至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卯○○連續意圖販賣而製造猥褻之光碟片,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詳如附表一編號二、三、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連續意圖營利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二、三、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卯○○被訴違反查封效力部分無罪。 戊○○、己○○、乙○○、子○○、辰○○均無罪。 事 實 一、緣卯○○係設立於00市○○○路○段000巷0弄0號0樓東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纖公司)之受僱人,自民國87 年8月間起,擔任該公司設立於00縣00鄉○○村○○路 000號光碟工廠(下稱東纖光碟廠)之廠長。東纖光碟廠所 負責生產光碟片(含CD、VCD及DVD)之步驟,係由公司接單或光碟廠自客人處接受下單後,由客人交付母版或由客人交付母源後由東纖光碟廠自行利用母片刻版機刻製母版(即鐵板狀)、在射出成型機射出光碟裸片、將裸片印刷(平版或網版,依客人需求)及包裝(僅以收縮模將印刷好的100片光碟片收縮包裝,每500裝成一小箱待出貨)等,並不包括事後包裝盒之製作、包裝部分及包裝盒內傳單之印製。 二、卯○○明知不得意圖販賣而製造內容有男女裸露生殖器官、男女間性交、口交等猥褻之光碟片,竟基於概括之犯意: (一)民國88年9月間某日起,竟基意圖販賣之概犯意,先由不 詳陳姓成年男子處接受製造色情DVD、VCD光碟片之訂單後,即利用不知情之東纖光碟廠內員工,在上開東纖光碟廠內,以每片新台幣(下同)10元之代價(成本約6 ‧5元),從刻製母版、射出光碟片、印刷到包裝為止, 大量製造內容有男女裸露生殖器官、男女間性交、口交等猥褻影像之表面上印刷有女子擺弄煽情、撩人姿態、穿著暴露內衣隱約透露三點等猥褻圖案的色情DVD光碟片,嗣於89年1月14四日下午6時30分許,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警員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開立之搜索票之上址搜索時,在現場查獲有已包裝完成並均裝箱之:詳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色情DVD光碟片42箱計2100片(起訴書誤載為2600百片,此部分經原審勘驗後發現 均有在男女生殖器官處打上馬賽克)、編號二所示之色情DVD光碟片1箱計400片及編號三所示之猥褻色情光碟母版共23片等物(同次另有查獲盜版音樂CD光碟,詳如後述),及附表八所示之CD射出成型機(可生CD及VCD二種光碟片)3組、DVD射出成型機1組、母片刻版機、平版印刷機與網版印刷機各一組之機器。 (二)詎卯○○,在前開時、地為警查獲後,竟復承前概括之犯意,並基於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連續在東纖光碟廠內接單大量生產製造內容有男女裸露生殖器官、男女間性交、口交等猥褻影像之色情DCD光碟片,經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警員接獲線報後,再於同年3月10日(起訴書 誤載為11日)下午5時許,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所開立之搜索票至東纖光碟廠執行搜索勤務,在現場生產區內扣得:詳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色情DVD光碟裸片,經勘驗後共有13類,合計27,437片(起訴書誤載為31,000片)、如編號二所示之色情光碟母版1片、如編號 三所示之表面印為任賢齊「笑傲江湖」專輯、內容則為男女裸露生殖器官、性交等猥褻鏡頭之色情光碟共57片(起訴書誤載為54片)、如編號四、五所示、用以套印上開表面為任賢齊「笑傲江湖」專輯圖樣之分色片與平版印刷模各3片及如編號十三至十七所示之輪班印刷人員工作表等 物(同次另有查獲盜版音樂CD光碟等,詳如後述)。 三、卯○○除製造右二所列內容猥褻之光碟片外,復另行起意,明知詳如附表一編號四、附表二編號六至十(不包括⑪)部分),係附表一編號四、附表二編號六至十所示之科藝百代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藝公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滾石公司)、上華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上華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哥倫比亞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柏德曼公 司)等所享有音樂著作財產權之錄音著作,非經著作權人授權,不得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竟意圖營利,並基於概括之犯意: (一)竟八十八年九月間不詳時間起,自不詳姓名年籍行自稱陳姓成年男子處接受製造盜版音樂光碟片之訂單後,即交予東纖光碟廠內不知情之員工,在上開東纖光碟廠內,以不詳價格(每片成本約6‧5元),從刻版、射出、印刷到包裝,製造侵害附表一編號四科藝公司享有著作權之「張宇,雨一直下」音樂專輯CD光碟,嗣於89年1月14日下午 6時30分許,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警員持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開立之搜索票之上址搜索時,在現場查獲已以塑膠收縮膜將每100片包裝成一疊、詳如附 表一編號四所示之歌手張宇之「雨一直下」盜版CD光碟片500片及如編號五所示之歌手張宇之「雨一直下」音樂 專輯母版一片(同次另有查獲如上右二(一)所示之色情光碟)。 (二)詎卯○○在前開為警查獲後,仍復承前概括之犯意,復受不詳姓名之人委託,在東纖光碟廠內接單大量生產製造侵害附表二編號六至十(不包括編號⑪)所示上華公司等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與視聽著作光碟片,嗣經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警員接獲線報後,再於同年3月10日(起訴書誤載 為11日)下午5時許,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所開立之搜索票至東纖光碟廠執行搜索勤務,在現場生產區內射出成型機旁之藍色箱子內,扣得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許美靜「靜電精選」音樂專輯CD成品三種共35 片 (起訴書誤載為34片)、編號七所示之任賢齊「為愛走天涯」音樂專輯CD成品共17片(起訴書誤載為18片)、編號八所示之山塔那合唱團「SMOOTHTHECALLING」音樂專輯CD成品共3片、編號九所示之黃大煒 音樂專輯裸片1片、編號十所示之盜版綜合音樂專輯裸片 共450片。 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及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告訴代理人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訴由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一、選任辯護人抗辯,本案經搜索所扣押之光碟等物不具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本案涉及無令狀搜索」及使用「概括搜索票 」之違法取證,是故扣案之物不 具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謹說明如下: ⑴司法警察於89年10月2日暨90年3月26日之搜索行動涉及「無令狀搜索」之違法。經查卷內資料,並未發現本案司 法警察於89年10月2日暨90年3月26日之搜索行動有使用搜索票,核情涉及前述「無令狀搜索」之違法,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項之規定暨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4025號判決意旨,上開二次搜索所扣押之物因係司法警察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所取得,自應排除該等扣押之物之證據能力,是該二次搜索扣押所得之物實無從作為原審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 ⑵司法警察於89年1月14日、89年3月10日暨89年10月31日之搜索行動涉及使用「概括搜索票」之違法取證。按「搜 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該條規定列舉4款搜索票應記載事項,規範目的在於藉由 特定搜索之對象與範圍,達成明確性要求,以避免過度或恣意侵犯被搜索人基本權之情事,此項指導搜索票應記載事項之法理,即學者所稱「概括搜索票禁止原則」。依該規定,搜索票之記載應儘量特定而符合得「合理特定」之要件,不得為概括式之記載,否則將導致搜索所得之物不具證據能力之效果。 二、按刑事訴訟,係以確定國家具體之刑罰權為目的,為保全證據並確保刑罰之執行,於訴訟程序之進行,固有許實施強制處分之必要,惟強制處分之搜索、扣押,足以侵害個人之隱私權及財產權,若為達訴追之目的而漫無限制,許其不擇手段為之,於人權之保障,自有未周,故基於維持正當法律程序、司法純潔性及抑止違法偵查之原則,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不得任意違背法定程序實施搜索、扣押;至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若不分情節,一概以程序違法為由,否定其證據能力,從究明事實真相之角度而言,難謂適當,且若僅因程序上之瑕疵,致使許多與事實相符之證據,無例外地被排除而不用,例如案情重大,然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輕微,若遽捨棄該證據不用,被告可能逍遙法外,此與國民感情相悖,難為社會所接受,自有害於審判之公平正義,因此,對於違法搜索所取得之證據,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應由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亦即應就(一)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二)違背法定程度 時之主觀意圖(即實施搜索扣押之公務員是否明知違法並故意為之)。(三)違背法定程序時之狀況(即程序之違反是否有 緊急或不得已之情形)。(四)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 類及輕重。(五)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六)禁止使用證據對於 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七)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 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八)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 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情狀予以審酌,以決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64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 之違法搜索並非當然無證據能力:查 ⑴本案司法警察於89年10月2日暨90年3月26日之搜索行動,經核卷內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偵字第 18173號卷;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偵字第2176號卷), 雖無本案司法警察於89年10月2日暨90年3月26日之搜索行動之搜索票附卷,惟其中89年10月2日搜索行動,警員曾 出示搜索票告知權利義務,有現場蒐證相片一張足憑 (見偵字第18173號卷第42頁下方相片),是該次搜索有無辯 護人所述無令狀違法搜索之情事,尚非無疑!再者,上述二次搜索期日於「東纖光碟廠」內分別查扣如附表五、附表七所示之物,被告卯○○於警訊均自承為於廠內查獲之物,並於搜索時在場及於扣押證明筆錄上簽名(見偵字第18173號卷第3頁、偵字第2176號卷第3頁背面、第5頁),縱認上述搜索涉及「無令狀搜索」之違法,然被告對於扣押之物確係於廠內查獲乙情,既不爭執,顯然對於被告訴訟上防禦之不利益影響程度不高,而執行扣押之司法警察如依法定程序請領搜索票,亦應可查扣上述證物,故參酌上述判決意旨說明,上述搜所扣得如附表五、附表七所示之物,應有其證據能力。 ⑵又按搜索之目的在於查視有無證據物件,在未執行搜索前,不可能預知得扣押之具體證據物件,並先行詳實特定記載於搜索票上,此為當然之理,故概括搜索固為法所不許,惟搜索票上已關於特定犯罪嫌疑之物件,列為搜索客體,其範圍既已界定,即難指有概括搜索之違法情事至明。前本案89年1月14日、89年3月10日暨89年10月31日等三次搜索所使用之搜索票上有關「應扣押之物」既分別記載為「有關違反商標、著作權法等不法證物」;「搜索有關違反著作權法案證物」。依上說明,自難謂有辯護意旨所述: 「概括搜索」之違法可言,則上述89年1月14日、89年3月10日先後扣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自有其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被告卯○○部分: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卯○○固坦承在右開時、地為警分別查獲如前開事實欄所載(即附表一至二所示)之色情與盜版機音樂光碟片、母版、分色片等物之事實,惟辯稱:這些色情片是要出口的,應該不犯罪,第2次查獲 (即89‧3‧10扣押之附表二編號一、三所示之光碟)係第一次查扣時未遭扣押留下之物, 並非第1次查獲後再次生產壓製之光碟;而查獲的盜版音樂 、影片光碟都是客人拿來要做,我事後發現是盜版就丟在廢片箱內的廢片,只是堆在角落尚未處理,我根本不知道他們在工廠裡做什麼,這些事都與我無關云云。 二、被告卯○○被訴製造色情光碟部分: (一)經查:扣案詳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色情DCD光碟片 400片、編號三所示之色情光碟母版23片;附表二編號一 所示之色情DVD光碟裸片共27,437片、編號二所示之色情光碟母版1片、編號三所示之色情光碟(表面印刷為任 賢齊「笑傲江湖」專輯)共57片、編號四所示之分色片3 片、編號5所示之平版印刷模3片,均係在東纖光碟廠內分別為警在上開事實二(一)、(二)所述之時間,持檢察官所開立之搜索票所搜索扣得,且經原審於91年8月21日 會同被告暨其等所選任之辯護人、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警員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警員等假原審大禮堂進行勘驗時,可發現89年1月14日、同年3月10日查獲之光碟片無論就外觀或內容均不相同,除第二次即89年3月10日所 查獲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色情DCD光碟片共27,437 片係屬裸片外,其餘均已在光碟片表面上印刷有女子擺弄煽情、撩人姿態、穿著暴露內衣隱約透露三點等猥褻圖案,或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色情光碟共57片,則在光碟表面上印刷任賢齊「笑傲江湖」專輯以掩耳盜鈴,此有原審91年8月21日勘驗筆錄暨所拍攝之照片附於原審卷(四)第35 至48頁反面可稽,並有自光碟片內容所翻拍之男女口交等猥褻照片附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456號偵查卷第31、64、65頁內可憑。觀以其內容,確均含有女子裸露三點、男女性交、口交、群交及各種猥褻行為等之影像、聲音,並有渲染性暴力等內容,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的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並有礙社會善良風化,足堪認定為猥褻物品。 (二)至於被告卯○○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上開色情光碟既然係專供出口賺取外匯,為何需要在附表二編號三之色情光諜表面上印上任賢齊「笑傲江湖」專輯圖樣於上以掩人耳目?並有印製上開圖樣之分色片、平版印刷模(如附表二編號四、五所示)同時扣案在卷,其所辯,色情光諜係供出口用云云,容可置疑!至被告卯○○雖在嗣後提事實二(一)所載之色情光碟係「凱立信」公司的楊至清所訂購之VCD與DVD光碟片之加工委託書一份為證 (見偵字第1562號卷第25頁),證人楊至清亦於偵查中證述其有向被告卯○○訂購等語(見偵字第1562號卷第46頁背面、第47頁)。惟按光碟條例雖於94年6月15日公布修正增訂第9條之1「事業經國外合法授權製造專供輸出之預錄式光碟 ,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製造、持有或輸出,不適用刑法第235條之規定:一、已取得外國權利人授權之證明文件 者。二、輸出人具結未違反輸入國法令之規定者。前項專供輸出之預錄式光碟,不得在我國散布、播送或販賣。」是以若經國外權利人授權,且未違反輸入國法令外,又無在國內散布、播送或販賣時即可免責。然上述被告提出之「凱立信」出具之「加工委託書」尚無法顯示事實欄二(一)所示之色情光碟已取得外國合法權利人之授權證明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驗文件,自難憑上述「加工委託書」認定事實欄二(一)所示之色情光碟係為出口之用,況依共同被告戊○○於偵查中陳稱: 「‧‧東纖公司新竹廠生產業務之接洽管道,略可分為二,其一為經總公司向經理接恰生產;其二則為業界直接向新竹廠廠長洽詢生產,惟不論何者,其層轉陳報公司之流程均為:1、客戶下單, 並出具加工委託書。2、加工委託書呈報給總公司,由總 公司就委託者進行徵信。3、總公司核准製造後,即在加 工委託書上用印。4、另開立製造通知書通知工廠加工生 產。‧‧」等語 (見偵字第1562號卷第52頁),又證人即本案發生時擔任東纖公司總經理之甲○○於本審理時亦證稱:決定接單與否之權限為總經理,並於核准後在加工委託書及製造通知書上核可等語(見本院94年11月22日審理筆錄第4、5頁)。而觀之上述「凱立信」公司出具之加工委託書上,並未經東纖公司核章,從而,證人楊至清偵查中所證:事實欄二(一)所示之色情光碟為伊下單委託東纖公司加工出口云云,殊堪置疑!不惟如此,被告於89 年1月14日為警查獲時,在警訊及檢察初次訊問時,均未 辯稱查扣之光碟係供出口之用,並坦認係一位自稱「陳先生」下單(黑單)等語(核退卷第143號卷第4頁;偵字第3456號卷第21頁),其嗣於偵、審程序改口稱是楊至清下的單,應屬推諉卸責之詞,自不足採信,所提出「凱立信」公司出具之加工委託書及證人楊至清偵查中證詞,均不足為事實欄二(一)所示之色情光碟係為出口用之有利認定。 (三)被告昌卯○○又辯稱:事實欄二(三)查扣之色情光碟為89年1月14日第一次查獲時未遭搜扣之物,與第一次搜所 時查扣之色情光碟為同一批生產之物云云。然而,89年3 1月14日及同年3月10日附表一編號一、二及附表二編號一、三所示之色情光碟內容全然不同,已據原審勘驗屬實,已如上述,如係同一批生產,何以二次查獲之色情光碟內容迥然不同?所辯係同一批生產,於第一次搜索時未搜扣云云,殊有疑義!再者,卯○○於89年1月14日遭內政部警 政署航空警察局查扣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後,該局旋以其涉犯妨害風化及違反著作權法罪嫌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如89年3月10日查扣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 之色情光碟、色情光碟母版、分色片、平版印刷模確係第一次搜索時警方疏漏扣押之物,則被告卯○○既已知上開物品可能涉及妨害風化罪嫌,衡情度理,豈不即行通知該自稱「陳先生」之男子取回,或逕自取銷交易將之銷燬,應無放置於廠房內近二個月未為任何處置之理 (即89‧01‧14-89‧03‧10),被告上述辯解,顯悖於常情,自難採信。足認附表二編號一、三所示之色情光碟應係被告於89年1月14日第一次為警查獲後,於不詳時日交予不知情 之員工產製無訛。 (四)辯護意旨雖以:被告卯○○於擔任東纖光碟廠廠長期間所製造之光碟,均係由東纖公司或東纖公司所設光碟廠接受客戶下單後所製作,此為原審所是認。故性質上是由公司與客戶間先成立承攬契約,再由上訴人等提供勞務製造光碟,東纖公司所製造之光碟均係為交付客戶,賺取單純之承攬報酬,且並非對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為轉讓行為,僅係交付予特定客戶,故並無任何販賣或銷售光碟之行為。而上訴人等僅是單純受東纖公司雇用,提供勞務按月領取薪資,更無任何販賣或銷售光碟之意圖存在。職是,被告所為顯與刑法第235條第2項「意圖販賣」構成要件不合云云。惟查:被告卯○○以東纖公司名義接受「陳先生」下單承欄製做色情光碟,以東纖公司所有之射出成型機及提供原料產製光碟,收取對價,此種包工包料之製造物供給契約,性質乃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要非單純以一定工作完成收取報酬之承攬契約,從而,此種製造物供給契約既具有買賣之性質,並受有對價,如何能謂無販賣牟利之意圖,辯護人上開所辯,自無足採。 (五)此外,復有扣案詳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色情DVD光碟片400片、編號三所示之色情光碟母版23片,附表二編號 一所示之色情DVD光碟裸片共27,437片、編號二所示之色情光碟母版1片、編號三所示之色情光碟(表面印刷為 任賢齊「笑傲江湖」專輯)共57片、編號四所示之分色片3片、編號五所示之平版印刷模片可憑,綜上所述,被告 卯○○確實有生產製造如事實二(一)(二)所載之色情光碟片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被告卯○○、東纖公司被訴違反著作權部分: (一)經查:附表一編號四、附表二編號六至十所示之音樂光碟分別係附表一編號四、附表二編號六至十 (不包括編號 ⑪姜育恆,歌、說、活。)所示之科藝百代公司、上華公 司、滾石音樂公司、博德曼公司、新力哥倫比亞公司享有音樂重製發行著作權利之著作,有財團法人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鑑定書、告訴人提出之錄音著作及權利相關證件清冊、音樂著作重製發行權利證明、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等文件足稽(見偵字第2161號卷第5 頁;偵字第142至162頁)。 (二)又查: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張宇「雨一直下」音樂專輯CD五百片、編號五所示之母版一片,附表二編號六至九所示之盜版音樂專輯CD共五十六片、編號十所示盜版CD裸片共450片,均係在東纖光碟廠內分別為警在右開事實 三(一)、(二)所述之時間,持檢察官所開立之搜索票所搜索扣得,並經原審於91年8月21日會同被告暨其等所 選任之辯護人、告訴代表人、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警員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警員等假原審大禮堂進行勘驗、原審91年11月21日審理庭當庭勘驗時,發現除附表二編號十之盜版綜合音樂專輯CD中第⑪首歌手姜育恆所演唱之「歌、說、話」此首音樂著作未經告訴外,其餘均係侵害如附表一編號四、附表二編號六至十所載著作財產權人權利之物,有原審91年8月21日勘驗筆錄暨所拍攝之照片 附於原審(四)第35至48頁反面、同年9月2日勘驗筆錄及同年 11月21 日審理筆錄等可稽。 (三)被告卯○○雖辯稱: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在東纖光碟廠內所查獲盜版音樂與電影光碟的數量都不多,且除附表二編號十二之「影音光碟測試片」外,均在射出後被其發現是盜版後直接丟在廢片箱內的廢片,因為很久沒整理了,所以累積的比較多等詞,然查: ⑴被告卯○○於89年1月14日為警查獲時,在警訊及檢察 官初次訊問時坦認係一位自稱「陳先生」下單(黑單)知悉為盜版光碟等語(核退卷第143號卷第4頁;偵字第3456號卷第21頁),足堪認定附表一編號四所示「張宇雨一直下」音樂著作,係被告卯○○接受客戶委託違反重製之音樂著作無誤,被告嗣於偵審改辯稱:係射出發現係盜版之物,旋丟棄於廢片箱內云云,自難採信。 ⑵又原審隔離訊問在東纖光碟廠內負責操作射出成型機之同案被告辰○○(即卯○○之子),其對於廢片箱及其內容物之問題答稱:生產過程中有問題的片子就會丟進廢片箱,再用絞碎機絞碎,一般來說每天會進行絞碎二次,在早晚班於上午8點交班時都會絞碎,我們工廠射 出成型機操作的不良率有百分之十到二十,一天上班所產出的廢片約上千片,每天的廢片量都差不多,原則上今天製造的廢片今天都要絞碎,有時會貪一時方便把一些剩餘的廢片留到明天再絞碎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82 頁,90年8月6日訊問筆錄第12至14頁);同案被告子○○,其對於廢片箱及其內容物之問題則供稱:生產過程中有問題的片子會銷燬,先丟進廢片箱,再用絞碎機絞碎,應該是每天交接班要處理,但我們有時會自己權宜,有時幾天才處理一次等語(見同上訊問筆錄第16 頁 )。從被告辰○○、子○○二人之供詞可知,東纖光碟廠內員工所認知的「廢片箱」,是指在射出成型的過程中有瑕疵的光碟片而言,且因東纖光碟廠製造光碟片的技術仍非頂尖,每天都會有百分之十至二十的廢片量,故在客觀上來說,以原審當庭所勘驗之搜索錄影帶顯示或親自至東纖光碟廠現場履勘之結果,比照該廢片箱之大小及東纖光碟廠所產出之廢片量,應確實每日均需進行絞碎、銷燬之程序始能應付。 ⑶再經原審傳訊證人即原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警員翁紹俊、現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警員謝世賢二人,其等於原審訊問時就89年3月10日之查獲情形結證稱:我們到 現場時,在生產的機器至少有二台以上,任賢齊、許美靜的盜版光碟係在進廠房後右手邊第二、三台射出成型機中間的一個藍色箱子裡面搜到的,箱子內的片子都是同種類的放在一起,至於鐵達尼號、阿波羅十三、十萬火急等片子都是成箱印好放在包裝室的等語(見原審卷(四)91年11月21日審理筆錄);被告己○○亦當庭表示廢 片即是射出成型過程中有瑕疵,經電腦直接篩選的片子,且在射出成型機附近所造成的廢片,均係裸片,此情亦據被告卯○○、同案被告辰○○、子○○等人於原審供述在卷,則在射出成型機旁所擺放由射出成型機生產過程中所造成的廢片焉有可能會是平版或網版印刷完成的片子?是以,被告卯○○此部分所辯,顯為推諉之詞,自不足為有利之認定。 ⑷再查,被告卯○○等雖一再矢口否認有何前開犯行,惟所查獲之詳如附表二編號六、八、九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經送驗結果,經比對頭間距(均約4mm)及識別碼(母片碼LJ46,射出碼E7序列)等數據,與由被告卯○○所不否認為東纖光碟廠所生產之色情光碟片衝頭間距近似(均無4MM),亦與經檢察官命被告等人 在現場生產後所提供鑑定比對之之「SPACEWALKER」八張光碟樣品衝頭間距近似(均為4MM),此 有法務部調查局89年12月13日出具之(89)陸(七)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562號偵查卷第169頁可按;而附表二 編號七任賢齊之「為愛走天涯」專輯為警查獲時,亦正有數張裸片在該工廠之機台上印刷等情,亦有攝影翻拍相片一紙附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 6326號卷第14頁為憑,並有搜證錄影帶一卷扣案可資佐證,被告卯○○前開所辯無非卸責之詞,顯難採信。從而,附表二編號六至十所示之音樂光碟,亦係卯○○利用不知情之東纖光碟廠員工違法重製之事實,亦可認定。 ⑸此外,復有詳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張宇「雨一直下」音樂專輯CD500片、附表二編號六至九所示之盜版音 樂專輯CD共56片、編號十所示盜版CD裸片共450片 扣案可稽。 綜上所述,被告卯○○確實有生產製造如事實三(一)、(二)所載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之犯行亦堪認定,自應予依法論科。 四、被告卯○○犯罪後,著作權法業於92年6月6日經立法院修正通過,並於同年7月9日公布施行;又於93年9月1日修正公布。核被告卯○○事實欄二擅自重製如附表一編號四、附表二編號六至十音樂光碟之行為,同時該當於行為時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罪;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93年9月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至著作權法第101規定,於上述二次修正時,雖法條文字未修正 ,惟因上述第91條規定之構成要件及刑度修正之結果,有關被告東纖公司科處刑罰部分,亦生法律變更之問題。故被告東纖公司因其受雇人卯○○有上述重製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亦應依刑法第2條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而經比較行 為時、中間時及裁判時之法律,關於被告卯○○部分,以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1項規定法定刑度較低,自應適用之;被告東纖公司部分:則以行為時即92年7月9日公布修正前施行之著法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規 定罰金刑度最低,自應適用之。核被告卯○○事實欄二(一)(二)所為係刑法第235條第2項、第1項意圖販賣而製造 猥褻光碟罪;事實欄三(一)(二)所為均係犯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著作權第91條第3項、第1項規定之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其重製物為光碟罪;被告東纖公司因其受僱人卯○○執行職務犯上述之罪,應科以92年7月9日修正前施行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所定之 罰金刑。被告卯○○先後二次製造猥褻光碟及重製侵害告訴人擁有著作權之音樂光碟,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論以連續犯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至被告東纖公司為法人,非自然實體,無意思能力,自無所謂之概括犯意,故應以受雇人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個數,計算其罪數,認其二次該當於92年7月9日修正前施行之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第91條第2項之罪。被告韓器昌所犯連 續妨害風化及違反著作權法罪,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互異,應分論罪,併合處罰。至起訴書所載附表一編號一之色情光碟42箱,共2100片 (起訴書誤載為2600片)均於男女生殖器部位打上馬賽克,應認非屬猥褻物品,附此敘明。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原非無見,惟認定同案被告戊○○、辰○○、己○○、乙○○、子○○與被告卯○○共犯事實欄所載各罪;及認定被告另有附表二編號十一、十二;附表五所示之違反著作權法犯行、附表七所示之妨害風化犯行,及被告卯○○另犯違反查封效力罪,均與事實不符 (詳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退併辦及無罪理由),又未及為著作權新舊法之比較,亦有未合。故被告卯○○及東纖公司上訴意旨否認事實欄所載之妨害風化及違反著作權之犯行,雖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即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關於此部分撤銷,自行改判。爰審酌被告卯○○對於國家司法權之行使視若無睹,於第一次被查獲後仍一再生產製造色情與盜版光碟,為圖己利,竟故意侵害他人之心血創作,嚴重侵害他人所享有之智慧財產權,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對告訴人等所生之損害甚鉅,色情光碟亦會造成國內色情更嚴重的氾濫問題與其等於犯罪後均飾詞狡辯,顯均無悔改之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等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定其等之應執行刑。 五、沒收部分: (一)色情光碟部分: 扣案詳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色情DVD光碟片400片、 編號三所示之色情光碟母版23片,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色情DVD光碟裸片共27,437片、編號二所示之色情光碟母版1片、編號三所示之色情光碟(表面印刷為任賢齊「笑 傲江湖」專輯)共57片、編號四所示之分色片3片、編號 五所示之平版印刷模5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 法第235條第3項之特別規定,宣告沒收之。 (二)盜版音樂與電影光碟部分: 1.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 款、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92年7月9日修正 公布前施行之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 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6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依上開規定可以發現,著作權法第101係 「兩罰制」之特別規定,即在法人之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有侵害他人著作人格權或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依法論罪時,此時法人即為犯罪人,必須加以處罰;又因原著作權法第98條所列之沒收規定,於87年1月21日修法時已刪除,其修正理由認為違反著作 權法之沒收問題應回歸刑法第38條之規定,是以,須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處罰金之法人既係因該法所特別有之「兩罰制」規定而成為自然人以外之犯罪人,在此時應即為刑法第38條第3款所規定之「犯人」,而供其 犯罪所用、所得之物品自得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是否宣告沒收,本院自亦有自由裁量之權限。 2.故, ⑴扣案詳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母版1片,均係犯人即被告 東纖公司所有,供其與另犯人即被告卯○○犯違反著作權法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⑵至附表二編號十三至十七所示之輪班印刷人員工作表、印刷機工作紀錄表、平版印刷生產順序表、製造紀錄、成品包裝出貨明細日報表、附表七編號三、四所示之生產日報表、製造紀錄等物,核其性質,與本案妨害風化及違反著作權法製作光碟無直接必要之關連,尚難認係供犯罪之物;另附表二編號十一、十二所示之物,尚無證據足資認定為違反著作權法犯罪所用之物 (詳不另為無罪諭知理由),均無為沒收之諭知。 ⑶扣案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張宇「雨一直下」音樂專輯CD500片、附表二編號六至九所示之盜版音樂專輯CD共56 片、編號十所示盜版CD裸片共450片,均係犯人即被告 東纖公司所有,供其與另犯人即被告卯○○犯違反著作權法罪所得之物,已據上開事實與理由說明甚詳,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⑷至已發還詳如附表八編號一至七所示之CD射出成型機三台與DVD射出成型機、母片刻版機、平版印刷機、網版印刷機各一台,雖均為犯人即被告東纖公司所有,供其與另犯人即被告卯○○犯違反著作權法罪所用之物,惟上開機器架價值不貲,達數千萬元之譜,本案犯罪實係受僱人卯○○違反公司規定私自接單所致,雖東纖公司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無可免責,然審酌以本案違法製造之色情及盜版光碟所得,與上述機器價格相去甚遠,兼衡東纖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乃社會經濟有機實體,其資產攸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僅因受雇人之違失行為,將此攸關眾多股東權益之公司資產宣告沒收,顯不符罪刑相當之比例原則,故就附表七所示之生財機器,本院認不宜為沒收之宣告。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89年1月14日為警查獲扣得附表一編 號五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後,復自不詳時間起違法重製附表二編號十一(著作權內容詳附表三)之電影著作、編號十二之影音光碟測試片3000片(著作內容詳附表編號四),嗣於89年3月10日,再次於東纖光碟廠為警查扣,因認 被告卯○○、東纖公司此部分亦係違反著作權法云云。訊據被告卯○○對於上揭時、地為警查獲附表二編號十一、十二所示之視聽著作成套包裝、影音光碟測試片3000片之事固直承不諱,惟堅決否認有此違反著作權之犯行,辯稱:附表二編號十一(即附表四)所示之由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做權之視聽著作,係不詳之客戶下單要求加工,因該客戶嗣未出提出著作授權證明,東纖公司即未接單生產,而該客戶嗣後未取回,另附表二編號十二之影音光碟測試片,係海麗司公司下單委託加工,該公司書立有加工委託書、及切結書,伊不知係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等語。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有明文規定。另按事實 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再按修正後之刑事訴法第155條第1項本文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即證據須達無可懷疑的確信程度始具證明力;故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查: ⑴附表二編號十一所示之詳如附表三所列之「教父(一)」等十五部電腦、共三十三種之成套的成品、母版與分色片等,即為用以射出成型後再予以印刷之主要材料,每種均有編號再以紙盒包裝,雖經原審勘驗無誤,有上開勘驗筆錄可憑。惟警員在89年3月10搜索時,並沒有 查獲到利用這些套裝材料所製造的盜版電影光碟片成品,有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足稽(見偵字第1597號卷第21 頁)。又告訴代理人施育霖表示,查獲的母版本身即為盜版,顯見該批套裝材料應係尚未生產或已經生產後所留下等語,從而,警方於上述搜索期日查扣之附表二編號十一詳如附表三所列之教父視聽著作成套之成品、母版、分色片,既係供生產用之物,而現場又無任何依上述母版、分色片產製之光碟,顯無法排除尚未生產之可能,而依檢察官所舉之事證,又無法證明被告卯○○已指示員工就上述著作從事光碟壓製,而著作權法復未就重製未遂行為或預備行為設有處罰之規定,則不論被告卯○○上述辯解是否可採,公訴人此部分所指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即屬不能證明。 ⑵附表二所示內容詳如附表四所示之影音光碟測試片,經原審勘驗結果:均係風景畫面及電影片段之集合。按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 作財產權之侵害。至於如何辨別是否屬合理使用,同條第2項各款有明文規定「其他合理使用情形」判斷之標 準。本案影音測試光碟,所採用電影「十萬火急」、「鐵達尼」及「阿波羅十三號」等之片斷畫面,不慬畫面係短暫的、分割的,不構成劇情的連貫,如同一般電影預告一般,觀眾如不實際看本片,無法由片斷的畫面得知劇情。故,這些無償提供購買DVD播放機的使用者來 測試音效的影片片斷,目的不在銷售,並未獲取銷售利益;這種利用與電影廣告之效果相同,通常電影片也會無償提供給各種媒體播放,以供宣傳之用,其利用於著作之性質上具合理性;且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甚少;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沒有不利之影響,反而有助於電影的推廣。故被告卯○○接受客戶之訂單代工產製上述影音光碟測試片,依上測試帶之內容及性質觀之,主觀上有無明知他人著作物而故意侵害之直接故意,殊堪置疑!再者,上述影音光碟測試片係海麗唱片公司出具之加工委託書切結保證及北京北影錄音錄像公司版權授權證明文件影本(見偵字第1597號卷第226頁至第229頁),證人即海麗公司負責人丁○○亦於偵查中到庭證稱「影音光碟測試片」(即挑戰影音最高境界DVD片)係該公司委託製造。(見偵 1597號卷第222頁至第223頁、第232頁至第233頁)。又按著作權不似商標專利權採登記制度,且臺灣並無查證機制,光碟廠無法做到實質審查,故光碟廠業界係以加工委託切結書、版權確認說明書…等文件來確保本身權益等情,業據證人即本案發生時東纖公司總經理甲○○、證人即海麗公司行銷負責人丁○○於本院審理證述屬實:證人甲○○證稱:「‧‧(東纖公司接受光碟流程? )著作權不採登記制度,無法實質審查,所以先確認下單公司是否合法公司,再作徵信,向業界打聽聲譽,如果下單,我們要求在加工委託書切結,所交付所有資料母源已經依法取得著作權,不得危害他人之著作權相關法律規定,再要求版權確認說明書,如果是成人光碟,要求客戶提出已經取得新聞局出口證明書。(片源方面合法審查除你所述文件外,還有無其他方面審查?) 要做到實質審查很困難,沒有其他方面審查。(版權確認書是何種文件?)要求委託加工公司,書立取得合法版 權證明,即切結書。‧‧」等語(見本院94年11月22日審判程序筆錄第4、6頁);證人丁○○則證稱:「‧(89年2、3月任職?)在海麗光碟負責行銷部分。(提示第1597號偵查卷第226至229頁,是否看過這份文件? )有。(作何用?)屬於類似臺灣光碟加工書。(上開文件是否你提供給東纖公司委託加工?)是。是我提供 給東纖公司,委託他們加工。(有無懷疑母源著作權會侵害他人著作權?)其實每個光碟廠都有加工委託書, 這個加工委託書就是確保我們自己的權益,不會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切結。而且深入查證,台灣沒有這個機制,而且程序繁瑣也不曉得該怎麼查起,只要對方是合法公司而且切結就行了。‧‧」等語(見上述審判筆錄11至13頁),是由上述證人甲○○、丁○○所證情節,佐以現行著作權法確實不以向主管機關登記為其要件,主管機關亦未提供一套完整之查詢制度可供依循,足堪認證人甲○○、丁○○所證:光碟廠接受加工委託時,無法做到實質審查,故光碟廠業界係以加工委託切結書、版權確認說明書(切結書)文件來確保本身權益等情,應可信實。又光碟代工產業只佔光碟銷售總額之一部分,以本案卷存事證顯示被告卯○○以10元之價格受勝託壓製光碟,相較本院已知坊間合法授權發行之光碟動輒 3、400元之售價而言,光碟代工業只占光碟銷售額約30分之1,其主要銷售金額係由「發行商」及「通路商」 獲得。以公共工程為例,工程之承攬人應負起如何範圍之工作,通常應視其承攬契約之金額來決定,也就是看某些工作是否納入計算承攬工作數量之範圍。如命承攬廠商負起額之負任,顯不合理。光碟能否「散布」或「販賣」、其內容如何,均決定權在於「發行商」及「通路商」。因此如果要設置法務人員來詳細審核授權有無及內容合法與否,其成本應由「發行商」及「通路商」負擔。代工業者所收之微薄利潤,根本無力支付此項成本,故不處罰「發行商」及「通路商」而將責任全由代工業者負擔,顯失公平。復以東纖公司為例,被告公司每日接單量約30餘件,每件定單約2000片,已據證人辛○○於本審理時證述在卷(見上述審理筆錄第14頁),交貨期甚短,許多訂單甚至是光碟大廠消化不了的,而轉單給被告公司代製,所以生產時程、品質重於光碟內容,被告公司無法一一詳查,於是要求客戶於加工委託書內具結,由客戶即「發行商」及「通路商」自行負起審查內容之責任。再者,代工業者如被告東纖公司,並沒有決定內容之權利。且代工費用之收取,並不會因為內容不同而有所區別,換句話說,被告東纖公司並不會因為接受委託之製造內容為不合法而享有額外利潤。綜上言,認定光碟代工業者是否涉及不法刑責時,於公平合理原則而言,顯應審認下述標準:(1)「控制」- 是否有決定生產與侵害內容之選擇;(2)「直接利益 」-是否因生產盜版品或內容而提高代價;(3)「明 知」-有無足夠的資訊或有無事先受到警告;(4)「 防範機會」-有無採行避免侵權之防範措施。準此,本案附表二編號十二之影音光碟測試片,既係海麗公司委託下單,而東纖公司於接單時,復按業界之慣例要求海麗公司出具加工委託書及授權證明切結書,亦無證據顯示代工費用提高之情形,依上說明,顯已符合光碟加工業界間對於版權合法與否之查核程序,在主管機關未建立可召公信之著作權查詢機制前,要難謂東纖公司此部分接單,未善盡查核義務,而存有惡意至明,況本案又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有上述(1至4)所述之情事,自難認被告卯○○就附表二編號十二所示之影音光碟測試帶光碟壓製,係出於侵害附表四所示著作權人之犯意而為。是其與東纖公司此部分之犯行,亦屬不能證明。⑶綜上,公訴意旨所此上述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均屬不能證明,惟此部分公訴人認係事實欄三(二)所示違反著作權犯行之一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七、退併辦部分: (一)併案意旨略以(併辦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偵字第18173號卷):被告卯○○係東纖公司於89年3月10為警查獲後,復承前之概括犯意於不詳時日起,在上述東纖光碟廠違法重製附表五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音樂著作及編號十三內容詳如附表六所示之電影著作光碟,嗣於89年10月2日上述東纖光碟廠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音樂及盜版 光碟等物,因認被告及東纖公司此部分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云云。查: ⑴於89年10月2日扣得之附表五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音樂 著作及附表五編號十三內容詳如附表六所示之「將軍的女兒」等電影光碟,分係附表五所示之新力哥倫比亞公司享有重製及發行之著作權利之事實,固據附表五所示之告訴人哥倫比亞等公司狀敘甚詳。惟訊據被告卯○○堅決否認有此部分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辯稱:附表五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光碟樣品及印刷模均分東纖公司所有,製附表五編號十三內容詳如附表六所示「將軍的女兒」等視聽著作為家如公司下單加工,書立有切結書及加工委託書,不知未經附表六所示之著作權人授權等語。經查:附表五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物,其中編號二至十一均為印刷模,即用以印製光碟裸片成品表面文字、圖樣之物,尚非光碟本身,僅憑該印刷模尚不足以東纖公司曾重製印刷模內容所示之音樂著作,至附表五編號一Celine Dion音樂專輯雖有音樂光碟一片扣案,然而,亦與附表一、二所示扣得為數甚多之光碟片有異,能否認係東纖公司生產,仍有疑義,雖告訴代理人即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代表人張昌政證稱:89年10月2日搜索時伊曾到場,附表五編號一、二之 成品及平版印刷模均係於生產線上找到,附表五編號三至十一所示之網版印刷膜均縣放置於往版印刷區云云。然為被告卯○○否認,又觀之89年10月2日搜索扣押證 明筆錄可知,告訴人代理人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之在場人為「吳文彬」,並非張昌政,且依吳文彬於警訊之陳述,亦可知其係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四中隊至東纖公司搜索後始通知其到場協助鑑識扣案盜版品 (見偵字第18173號卷第3頁、第39頁),足徵:證人張昌政上開搜索時伊在場之所述,尚與事實不符,況告訴代理人與被告立於對立之地位,所述雖非不得為證據,惟尤需調查其他積極事證,以察是否與事實相符,告訴代理人張昌政所述搜索時其在場,依上所述既與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及另一代理人吳文彬所述情況不符,其存有瑕疵至明,自無從依其指訴認定附表五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物品,係於生產線或印刷室查扣明甚。故被告此部分之違反著作權之犯行,仍可存疑,自無從為不利之認定。至附表五編號十二所示之光碟片雖係附表五所示之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音樂著作,然其中編號①至⑦雖係射出機產製之光碟片,惟⑧至⑫則為電腦燒錄片,均經原審勘驗屬實,而徵以上述音樂著作均只一片,搜索地點復未經公訴人詳加舉證及射出片與燒錄片夾雜之情況,依現存跡證實難遽認係東纖公司之射出成型機大量產製,故此部分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自亦屬無從證明。 ⑵附表五編號十三詳如附表六所示之電影著作,即於89 年10月2日查扣所謂美商八大公司之電影VCD母版及 分色片,據該八大公司所委託之代理人董崇明於警訊中指稱,該等電影VCD之之原始委製人全省錄影帶顧問有限公司及負責人丙○○,係經由泰國孟磅股份有限公司之授權製造,嗣全省錄影帶顧問有限公司及丙○○再下單給錏久科技有限公司,而錏久科技有限公司復下單予家如科技有限公司及中帝科技股份有公司,家如及中帝接單後再下單予東纖公司(見偵字第18173號卷第16 至17頁)。核與證人庚○○於本院準備程序證述之情節,互核相符,證人庚○○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復證稱:當時錏久科技公司有出具授權書及加工委託書等語(以上均見本院卷93年9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第4至6頁),並 經本院調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偵字第17270號卷, 核閱屬實,足徵: 被告卯○○及東纖公司所辯,因層層轉包委託製造之關係,可證明被告昌卯○○根本無從查明其實質授權之情不虛,況東纖公司於接單時,復要求家如公司出具加工委託書及授權切結書,則依上述不另為無罪諭知理由五、(一)、⑵所述,自難認被告卯○○就此部分接單製作光碟,有侵害附表六所示告訴人著作權之直接故意。從而,被告卯○○及東纖公司此部分之犯行,即屬不能證明。 ⑶綜上,併案意旨關於附表五所示違反著作權之犯行,既屬不能證明,即與事實欄三 (二)所示之違反著作權法 犯行,不具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不得併予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行處理。 (二)併案意旨又以:(併辦案號:台號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偵字第2176號):被告卯○○於89年10月2日為警查獲後, 復承前妨害風化之概括犯意,自不詳時日起,於上述東纖光碟廠製造猥褻光碟,嗣於90年3月26日為警查獲,並扣 得附表七所示之色情光碟,因認其涉嫌犯刑法第235條第2項、第1項之妨害風化罪嫌云云。訊據被告卯○○對於右 揭時、地為警查獲附表七所示之色情光碟乙情,直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併案意旨所指之妨害風化犯行,辯稱:上開附表七所示之色情光碟非伊接單云云。查: ⑴附表七所示之色情光碟並非由被告卯○○接單之情,已據證人甲○○於本院94年11月22日審理期日證述屬實(見上述審理筆錄第6頁)。 ⑵又附表七所示之色情VCD光碟片二千一百片、附表七編號⑦至⑬、⑯、⑳至㉔、㉖至㉘、㉚至㊴、㊶、㊸等二十八種所示共一萬三千八百四十片,均於男生殖器部位打上馬賽克,客觀上不足令人產生羞惡猥褻之感覺,另附表七編號一①至⑥、⑭、⑮、⑰至⑲、㉕、㉙、㊵、㊷、㊹等十六種所示之色情DVD光碟共一萬五千一百八十片,雖未打馬賽克DVD,雖據原審勘驗屬實。惟 按光碟條例於94年6月15日公布修正增訂第9條之1「事 業經國外合法授權製造專供輸出之預錄式光碟,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製造、持有或輸出,不適用刑法第235 條之規定:一、已取得外國權利人授權之證明文件者。二、輸出人具結未違反輸入國法令之規定者。前項專供輸出之預錄式光碟,不得在我國散布、播送或販賣。」是以若經國外權利人授權,且未違反輸入國法令外,又無在國內散布、播送或販賣時即可免責。本院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查有關出口暴露滿18歲男女裸體、性器官、男女口交或交媾具顯示性行為之色情光碟至美國,是否違反當地法令乙節,據覆美嚴禁兒童色情光碟,對於成人色情光碟,則管理較為寬鬆,因此絕大部分之成人色情光碟可進口、配銷及擁有等語,有該局94年8月 16日智法字第09400068970號函及附件(駐美國代表處 經濟組函)附本院卷可按。查:附表七所示之光碟為龍騰及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委託製造,為供出口之用等情。據證人龍騰及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壬○○、癸○○於本院準備程序到庭證述屬實(見本院卷三93年9月21日日8至14頁準備程序筆錄),並有加工委託書、訂購單、行政院新聞局證明書、進(出)口錄影帶節目核驗紀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輸出許可證明書、授權證明書等文件足憑(見本院卷四94年11月22日辯護意旨狀附件十)。足認附表七所示之光碟確係龍騰及捷威公司受國外權利人委託後,再轉委託東纖公司代工生產,又無違反出口國之法令,亦無何證據足以證明上揭色情光碟確在國內流通,則依94年6月15日公布修 正,同年月17日施行之光碟管理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自無刑法第235條規定之適用,尚屬不罰,自與起訴經判 有罪之妨害風化部分,不具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知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行處理。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卯○○係東纖之受雇人,擔任該公司位於00縣00鄉○○村○○路000號光碟工廠之廠長於88年9月間起,由卯○○自不詳姓名之人處接受訂單後,即在 前開工廠內從事色情光碟及盜版光碟之製造工作。迨於民國89年1月14日下午6時30分許,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持搜索票至上址搜索,當場查獲VCD色情光碟、盜版音樂光碟 、色情光碟母版、盜版音樂母片、色情光碟母版等物片,同時並對生產前開VCD之射出成型機3組、DVD射出成型機1組、母片刻版機、平版印刷機及網版印刷機各一組貼立封條,執行扣押,卯○○林書立保管條保證該交付保管之前開機台不再行使用、製造及任意販賣或遺失。詎卯○○猶不知警惕,竟仍使用前開機器,續行從事生產盜版光碟及色情光碟之行為,嗣經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持搜索票於89年3月11日執 行搜索,發現盜版音樂光碟裸片450片、任賢齊「為愛走天 涯」專輯18片、許美靜曇花專輯34片、山塔那合唱團「 Smooth The Calling」專輯3片、表面印刷為任賢齊「笑傲 天涯」(內為色情光碟)54片、色情光碟片、色情光碟母片一片、母片23片、分色片63片及成品38片、影音光碟測試片,而新埔分局並再度將封條直接貼立於前開供製造盜版或色情VCD、DVD機台之轉輪、噴出口等處,以避免卯○○等人利用訴訟程序期間再行使用前開設備從事不法工作。惟卯○○竟於同年6月間某日,將前開封條私自移除,為違背前開查 封效力之行為,續行生產,嗣經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於同年10月31日下午2時30分許持搜索票前往上址,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卯○○涉犯刑法第139條之違反查封效力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違背查封效力罪,以行為人有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為要件。(86年度台非字第327號判決參照)。換言之 行為人若未有損害、除去、污穢或違背查封效力之行為,或所為與上開構成要件規定不該當,均不得以該罪相繩。 三、訊據被告卯○○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因保養機台之必要,將機台上 封條移於一旁之情不諱,並有查封時所拍攝之現場照片24幀(見偵字第1597號偵查卷第46至53頁)、被告卯○○等人將封條移位或以內部文宣掩於封條上之現場照片10幀(見偵字第2176號偵查卷第28至32頁)、機器被查封後又再於89年10月2日查獲詳如附表五、六所示之物扣案應 可信為真實。 四、惟按「得為證據或沒收之物件得扣押之」;「又扣押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由扣押之機關或公務員蓋印」,刑事訴訟法第123條及13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可見刑事扣押施以封緘之 效力,應限於保全證據及日後執行沒收之範疇,逾此範圍應非封緘效力所及,再者,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2項既規定:「不便搬運或保管之扣押物得命人看守,或命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得沒收扣押物,有喪失或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拍賣之,保管其價金。」;同法第140條第2項、第141條亦定明文。申言之,執行扣押之司法警察認扣 押物無毀損、喪失之虞,得命所有人保管之場合,並未明文禁止保管人得繼續使用扣押物。參之強制執行法第59條第5 項規定:「查封物以債務人為保管人時,得許其於無損查封物之價值範圍內,使用之。」另同法第78條亦規定:「已查封之不動產,以債務人為保管人者,債務人仍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由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者,執行法院得許債務人於必要範圍內管理或使用之。」可見,無論是動產或不動產,在民事案件縱遭法院查封,如法院未另有禁止使用之處分命令,而以債務人為保管人時,債務人均得於無損查封物價值之範圍內繼續使用之。而刑事訴訟法扣押封緘之目的既止於保全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如扣押物之性質不因使用有毀損、喪失致失其證據價值,或影響日後沒收之執行,自難認其扣押效力包括「禁止所有人使有」至明。查本案查扣附表七所示之射出成型機等機器,性質上不因失封緘後繼續使用致失其證據價值,亦無影響日後沒收執行之虞,縱被告卯○○有使用光碟,依上說明,尚難認影違反查封之效力可言。又觀之卷附蒐證相片可知,被告卯○○僅係將封條自噴口移開或以文宣紙浮掩其上,客觀上未達到損壞、除去或污穢之程度,是其所為與刑法139條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此外,復 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卯○○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犯行,其此部分犯罪即屬不能證明,爰依法諭知無罪之判決。 五、併案意旨以:(併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偵字第 2070號)被告卯○○於89年10月31日為警查獲後,將附表七所示之機器施以封條,竟自不詳之時日,復將機器上之封條除去,後於90年3月26日復為警查獲,因認其涉犯刑法第139條之違反查封效力罪嫌,請求併予審理。惟公訴人起訴被告卯○○違反查封效力部分,已經判決無罪,已如上述,本院無從就併案部分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被告戊○○、辰○○、己○○、乙○○、子○○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係東纖之負責人,己○○係該公司設於00縣00鄉00村00村000號光碟工廠之維修工 程師,乙○○係該工廠之印刷機維修員、子○○係該工廠之光碟射出成型機之領班,辰○○則係該工廠之操作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民國88年9月間起,由卯○○ 自不詳姓名之人處接受訂單後,即在前開工廠內從事色 情光碟及盜版光碟之製造工作。迨於民國89年1月14日下午 6時30分許,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持搜索票至上址搜 索,當場查獲附表一所示之VCD色情光碟2600片、DVD色情光碟400片、盜版音樂光碟(「張宇1999全新創作專輯」含雨 一直下等17首歌曲,著作全人為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色情光碟母版23片、盜版音樂母片1片、色情光碟母版23片 ,同時並對生產前開VCD之射出成型機3組、DVD射出成型機 1組、母片刻版機、平版印刷機及網版印刷機各1組貼立封條,執行扣押,戊○○並書立保管條保證該交付保管之前開機台不再行使用、製造及任意販賣或遺失。詎卯○○等人猶不知警惕,竟仍使用前開機器續行從事生產盜版光碟及色情光碟之行為,嗣經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持搜索票於89年3月 10日執行搜索,發現盜版音樂光碟裸片450片、任賢齊「為 愛走天涯」專輯18片、許美靜曇花專輯34片、山塔那合唱團「Smooth The Calling」專輯3片、表面印刷為任賢齊「笑 傲天涯」(內為色情光碟)54片、色情光碟31200片、色情 光碟母片1片、欲供生產如附表二所示視聽著作之母片23片 、分色片63片及成品38片、影音光碟測試片3000片。因認被告戊○○、辰○○、己○○、韓朝鈞、乙○○涉犯92年7月9日修正前施行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及刑法第235條之罪嫌云云。公訴人認被告戊○○等五人涉犯著作權法及妨害風話罪嫌,無非以被告戊○○等五人擔任上述職務及於上時地於東纖光碟場查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色情光碟及盜版音樂光碟為其主要之論據。 二、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復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 例可資參照)。 三、訊據被告戊○○、己○○、乙○○、子○○、辰○○等人,固坦承確實有在上開時、地為警分別查獲如前開事實欄所載(即附表一至二所示)之色情與盜版光碟片、母版、分色片等物之事實,惟均堅決否認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被告戊○○辯稱:我身為多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東纖公司是我手下一間小小的公司,尤其我們是分層負責,我根本不知道他們在工廠裡做什麼,這些事都與我無關等語。被告己○○、乙○○、子○○、辰○○等四人則以:以我們的工作性質,我們根本不可能知道所生產光碟的內容是什麼,告訴人告我們,我們覺得很無辜置辯。經查: (一)被告戊○○、己○○、子○○、乙○○、辰○○分別為東 纖公司董事長、東纖光碟廠之主任工程師、領班、操作員、實習工程師,業據其等自承在卷,且為公訴人所不爭,可信為真實。 (二)東纖公司由資本額新台幣26‧3億元之東華合纖股份有限 公司 (下稱東華合纖公司)所轉投資 (東華合纖公司之持 股約佔百分之六十六)而於87年2月21日核准成立,該公司係以從事光學資訊產品及塑膠製品 (電子)加工製造等為 業,資本額達1‧95億 (後已增資至3‧915億,有東華公 司轉投資圖、公司基本資料、董監事資料附卷 (見本院卷一第201至207頁),堪認稱係一頗具規模且依法登記經營之公司。又被告戊○○係受東華合纖公司董事會指派為法人股東之代表,而擔任轉投資子公司東纖公司之董事長,惟其同時亦擔任母公司東華合纖公司,以及中菱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多家關係企業之董事長(同上證物)。 (三)東纖公司業務接單,係先由業務人員與客戶洽談,由客戶 填具「加工委託書」(附件1),然後業務人員將加工委 託書連同「訂單呈核表」(附件2)及「製造通知」(附 件3),呈總經理審核。總經理核可接受委託製造時,會 簽章於製造通知,然後分別發給工廠及會計部門。工廠收到「製造通知」後即開始排程生產,會計部門則列入應收帳款及查核工廠完成製造後之「出貨通知單」(附件4) ,通知業務人員製作「出貨單」送貨及開立「統一發票」(附件5)向客戶請款。業務流程係由總經理負責,其接 單之最終決定者為總經理,董事長只看財務收支方面的表冊,以掌控及監督公司營運之資金及績效,而財務表冊上並不顯示實際接單之內容。有加工委託書、訂單呈核表、製造通知書、出貨通知書、出貨單、統一發票、請款單、財務傳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四94年11月22日辯護意旨狀附件1至9)。並經證人即時任東纖公司總經理之甲○○於本院審理時復證述屬實 (見本院94年11月22日審理筆錄第4、5頁)。參以現今社會上企業經營,講求分工及分層負責,企業負責人豈能事必躬親。況且,東華公司之關係企業甚多,董事長只能依董事會之決議來執行策略面的工作,掌握人事及財務等控管之權限,並不實際參與第一線之工作。因此,公司負責人只能做「流程」管理,監督各部門及階層人員是否遵守公司內部 控制之各種流程。如流程某環節出狀況,自應由負責該環節之專業人員負起責任,非全部由董事長來負責。是以被告戊○○並未接觸實際接單內容,如因訂單內容引發之爭議,應由總經理而非董事長負責。是被告戊○○所辯:接單與伊無涉,伊不知客戶下單生產之光碟內容乙節,應可信實。且由上述東纖公司業務接單生產之流程亦可知,亦非擔任主任工程師、領班、操作員、實習工程師之被告己○○、子○○、乙○○、辰○○職務得以置喙明甚。 (四)東纖公司業務接單生產光碟之流程,已如上述,而東纖公 司對於客戶下單生產之光碟,如何控管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或妨害風化,據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 辯護人沈律師問: 在你擔任業務經理時,東纖公司接受客戶光碟流程?)著作權不採登記制度,無法實質審查,所以先確認下單公司是否合法公司,再做徵信,向業界打聽聲譽,如果下單,我們要求在加工委託書切結,所交付所有資料母原已經依法取得著作權,不得危害他人之著作權相關法律規定。再要求版權確認說明書,如果是成人光碟,要求客戶提出已經取得新聞局出口證明書。這是初步審查。(辯護人沈律師問最後是由何人決定接單?)在東纖公司就是總經理。(辯護人沈律師問在何種文件上表示核可?)製造通知單上。(辯護人沈律師問製造通知單做何用?)表示已經做過審核,通知工廠加工生產。(辯護人沈律師問(提示刑事辯護狀附件3製造通知單)是否就是 此單?)是。(辯護人沈律師問這份通知單是否要送董事長核可?不用。(辯護人沈律師問擔任總經理期間,有無做過核可?)有。(辯護人沈律師問核可時有無人指示?)沒有。都是由我作決定。‧‧(檢察官問製造通知實際作業補充說明?)主要有四聯。一聯留底,一聯交倉庫,一聯交會計一聯交生產管理。(檢察官問何謂生產管理?是否製造部門?)是。(檢察官問接單製造公司是否如附件3記載這麼簡單?)我們需要的資料都會附在一起。( 檢察官問片源方面合法審查除你所述文件外,還有無其他方面審查?)要做到實質審查很困難。沒有其他方面審查。(受命法官問版權確認書是何種文件?)要求委託加工公司,書立取得合法版權證明。(受命法官問你的意思是指切結書性質?)是。」等語(見本院94年11月22日審理筆錄),並有加工委託書足憑(見上述附件1),又按著 作權不似商標專利權採登記制度,且臺灣並無查證機制,光碟廠無法做到實質審查,故光碟廠業界係以加工委託切結書、版權確認說明書、權利人授權證明…等文件來確保本身權益等情,亦據海麗公司負責行銷之丁○○於本院之證述如前。顯見東纖於客戶下單加工之光碟確有審查下單客戶是否合法設公司、簽定加工委託書、版權確認書、智產局及新聞局出口證明、權利人授權文件之審查機制,以避免代工之光碟涉及侵權或不法,並由業務單位亦可認定。從而,東纖公司既有一套接單之審查機制,在分工細密,各職所司之企業經營形態下,上述審查之權限既非被告戊○○、己○○、子○○、乙○○及辰○○職掌之權限,衡情,其等要無逐筆詢問查核下單代工之光碟,是否符合公司建構之審查制度,亦無此權限,故縱認接單人及審查人違反審查機制批可製造違反著作權或製造非輸出國外之色情光碟,顯非其等所得知悉。公訴人僅憑被告等人於東纖公司擔任上述職務,及於上述時、地查扣附表一、二所示之非法重製音樂光碟及色情光碟,遽認被告戊○○等五人知情參與,殊嫌速斷,其不足為被告戊○○五人不利之認定至明。 (五)檢察官雖又以被告戊○○於第1次查獲後,工廠之機台遭 執行扣押,戊○○並書立保管條保證該交付保管之前開機台不再行使用、製造及任意販賣或遺失。詎又於89年3月 10日為警查扣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及色情光碟,因認被告戊○○知情參與云云。惟東纖光碟廠89年1月14日為警 查扣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及色情光碟後,東華公司董事會曾派員稽核東纖公司審核流程是否符合公司規定之情,業據證人寅○○於本院證述在卷(見本院94年11月22日日審理筆錄第8頁),再衡諸上開東纖公司之組織分工 細密之情形,縱令被告戊○○於第1次查獲時曾書立保管 機器之切結書,意僅需透過公司組織之機制,加強查核為已足,殊無親自坐鎮管控之必要,從而,徒以被告戊○○曾於東纖光碟廠第1次為警查獲後,曾書立機器保管條情 事,仍不足推測被告卯○○嗣又接單生產事實二(二)及三(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及色情光碟乙事,被告戊○○必有所悉,自亦不足為不利於戊○○之認定, (六)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戊○○等五人有公訴 人所指之違反著作權法及妨害風化之犯行,其五人之犯罪,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等上訴要旨否認犯罪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為被告戊○○等五人無罪之判決。 四、併案意旨略以:⑴(併辦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偵字第18173號卷):被告戊○○等五人係東纖公司於89 年3 月10為警查獲後,復承前之概括犯意於不詳時日起,在上述東纖光碟廠違法重製附表五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音樂著作及編號十三內容詳如附表六所示之電影著作光碟,嗣於89年10 月2日上述東纖光碟廠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音樂及盜版光碟等物,因認被告及東纖公司此部分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云云;⑵(併辦案號:台號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偵字第2176 號):被告戊○○等五人於89年10月2日為警查獲後,復承 前妨害風化之概括犯意,自不詳時日起,於上述東纖光碟廠製造猥褻光碟,嗣於90年3月26日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七 所示之色情光碟,因認其涉嫌犯刑法第235條第2項、第1項 之妨害風化罪嫌云云。惟被告戊○○等五人經判決無罪,已如上述,則併案部分,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行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92年7月9日修正前施行之著作權 法第101條第1項、第91條第2項,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 法第91第3項、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第56條、第235條第2項、第3項、第51條第7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英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王詠寰 法 官 江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文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意圖營利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以重製於光碟之方 法犯第1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附表一:(89年1月14日下午6 時30分許搜索時所查獲) ┌──┬────────┬───────┬───────┬───────┐ │編號│ 品 名 │ 查 獲 數 量 │ 著作財產權人 │ 備 註 │ ├──┼────────┼───────┼───────┼───────┤ │ 一 │色情VCD光碟片│四十二箱,每箱│ │經勘驗後,在男│ │ │ │五百片,共二千│ │女性器官處均有│ │ │ │一百片(起訴書│ │打上馬賽克。 │ │ │ │誤載為二千六百│ │ │ │ │ │片) │ │ │ ├──┼────────┼───────┼───────┼───────┤ │ 二 │色情DVD光碟片│一箱,共四百片│ │經勘驗後,內容│ │ │ │ │ │確實有男女裸露│ │ │ │ │ │生殖器官、性交│ │ │ │ │ │、口交等畫面 │ ├──┼────────┼───────┼───────┼───────┤ │ 三 │色情光碟母版 │二十三片 │ │ │ ├──┼────────┼───────┼───────┼───────┤ │ 四 │張宇「雨一直下」│五百片 │科藝百代股份有│該五百片均以收│ │ │音樂專輯CD │ │限公司 │縮膜包裝完成 │ ├──┼────────┼───────┼───────┼───────┤ │ 五 │張宇「雨一直下」│一片 │ │在該片母版之外│ │ │ │音樂專輯母版 │ │ │包裝紙盒上,以│ │ │ │ │ │人工手寫註記有│ │ │ │ │ │:「有刮傷請留│ │ │ │ │ │二片給AM重刻│ │ │ │ │ │」。 │ └──┴────────┴───────┴───────┴───────┘ 附表二:(89年3 月10日搜索時所查獲) ┌──┬────────┬───────────┬──────┬────┐ │編號│ 品 名 │ 查 獲 數 量 │著作財產權人│備 註 │ ├──┼────────┼───────────┼──────┼────┤ │ 一 │色情DVD光碟裸│共十三類: │ │經辯護人│ │ │片 │①編號0二一,共一千七│ │各取一片│ │ │ │ 百九十五片; │ │以上勘驗│ │ │ │②編號0二二,共一千九│ │,內容均│ │ │ │ 百零三片; │ │為男女裸│ │ │ │③編號0二三,共二千零│ │露生殖器│ │ │ │ 二十片; │ │官、性交│ │ │ │④編號0二四,共二千零│ │等畫面,│ │ │ │ 三十五片; │ │且均未打│ │ │ │⑤編號二一一,共一千九│ │馬賽克。│ │ │ │ 百九十一片; │ │ │ │ │ │⑥編號二一二,共二千二│ │ │ │ │ │ 百片; │ │ │ │ │ │⑦編號二一三,共二千零│ │ │ │ │ │ 五十七片; │ │ │ │ │ │⑧編號二一四,共二千零│ │ │ │ │ │ 四十片; │ │ │ │ │ │⑨編號二一五,共二千一│ │ │ │ │ │ 百三十六片; │ │ │ │ │ │⑩編號二一六,共二千一│ │ │ │ │ │ 百四十五片; │ │ │ │ │ │⑪編號二一七,共二千三│ │ │ │ │ │ 百二十五片; │ │ │ │ │ │⑫編號二一八,共二千零│ │ │ │ │ │ 六十片; │ │ │ │ │ │⑬楊思敏「夏威夷之行」│(此部分未據│ │ │ │ │ 專輯共二千七百三十片│告訴) │ │ │ │ │ ; │ │ │ │ │ │共二萬七千四百三十七片│ │ │ │ │ │(起訴書誤載為三萬一千│ │ │ │ │ │二百片)。 │ │ │ ├──┼────────┼───────────┼──────┼────┤ │ 二 │色情光碟母版 │一片 │ │ │ ├──┼────────┼───────────┼──────┼────┤ │ 三 │內容為色情光碟,│五十七片(含一片另扣於│ │經勘驗內│ │ │表面印刷為任賢齊│本院,起訴書誤載為五十│ │容為裸露│ │ │「笑傲江湖」專輯│四片) │ │男女生殖│ │ │成品 │ │ │器之猥褻│ │ │ │ │ │鏡頭 │ ├──┼────────┼───────────┼──────┼────┤ │ 四 │用以套印在右三表│三片 │ │ │ │ │面上之任賢齊「笑│ │ │ │ │ │傲江湖」分色片 │ │ │ │ ├──┼────────┼───────────┼──────┼────┤ │ 五 │用以套印在右三表│三片 │ │ │ │ │面上之任賢齊「笑│ │ │ │ │ │傲江湖」平版印刷│ │ │ │ │ │模 │ │ │ │ ├──┼────────┼───────────┼──────┼────┤ │ 六 │許美靜「靜電精選│有三種網板印刷成品: │上華國際企業│ │ │ │」(含「曇花」)│①藍色圖案,二片; │股份有限公司│ │ │ │音樂專輯CD │②橘色圖案,二十一片(│ │ │ │ │ │ 含一片另扣於本院);│ │ │ │ │ │③紫色圖案,十二片; │ │ │ │ │ │共三十五片(起訴書誤載│ │ │ │ │ │為三十四片) │ │ │ ├──┼────────┼───────────┼──────┼────┤ │ 七 │任賢齊「為愛走天│十七片(含一片另扣於本│滾石國際音樂│ │ │ │涯」音樂專輯CD│院,起訴書誤載為十八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八 │山塔那合唱團「S│三片 │博德曼股份有│ │ │ │mooth Th│ │限公司 │ │ │ │e Callin│ │ │ │ │ │g」音樂專輯CD│ │ │ │ ├──┼────────┼───────────┼──────┼────┤ │ 九 │黃大煒音樂專輯C│一片 │新力哥倫比亞│ │ │ │D裸片 │ │音樂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十 │盜版綜合音樂專輯│四百五十片 │滾石國際音樂│ │ │ │CD裸片, │ │股份有限公司│ │ │ │內容依序為:①許│ │(②、④、⑤│ │ │ │美靜「曇花」②徐│ │、⑩、⑫、⑮│ │ │ │懷鈺「失蹤日記」│ │)、 │ │ │ │③黃大煒「秋天一│ │上華國際企業│ │ │ │九九四」④任賢齊│ │股份有限公司│ │ │ │「活著」⑤錦繡二│ │(①、⑦、⑧│ │ │ │重唱「還是一個人│ │)、 │ │ │ │」⑥戴佩妮「習慣│ │新力哥倫比亞│ │ │ │這樣」⑦⑧熊天平│ │音樂股份有限│ │ │ │「如果可以」⑨李│ │公司(③、⑨│ │ │ │玟「再聽一次」⑩│ │)、 │ │ │ │徐懷鈺「踏浪」⑪│ │科藝百代股份│ │ │ │姜育恆「歌、說、│ │有限公司(⑥│ │ │ │活」⑫任賢齊「一│ │、⑬、⑯)、│ │ │ │條龍」⑬林憶蓮「│ │博德曼股份有│ │ │ │失蹤」⑭吳宗憲「│ │限公司(⑭)│ │ │ │脫離軌道」⑮劉若│ │、 │ │ │ │英「我等你」⑯黃│ │啟航國際公司│未據告訴│ │ │力行「你身邊」 │ │(⑪)、 │ │ ├──┼────────┼───────────┼──────┼────┤ │十一│欲供生產如附表三│成品共三十四片(起訴書│美商派拉蒙影│內容詳如│ │ │所示視聽著作之成│誤載為三十八片)、分色│片股份有限公│後附表三│ │ │套包裝有:母版、│片共六十三片、母版共三│司 │所列 │ │ │分色片、成品 │十三片 │ │ │ ├──┼────────┼───────────┼──────┼────┤ │十二│表面印有「影音光│三千片 │美商二十世紀│內容詳如│ │ │碟測試片」之DV│ │福斯影片股份│後附表四│ │ │D光碟片 │ │有限公司、 │所列;查│ │ │ │ │美商環球股份│獲時已以│ │ │ │ │有限公司、 │塑膠膜包│ │ │ │ │環球國際唱片│裝完畢,│ │ │ │ │股份有限公司│每一百片│ │ │ │ │等 │為一疊,│ │ │ │ │ │並已裝箱│ ├──┼────────┼───────────┼──────┼────┤ │十三│輪班印刷人員工作│一張 │ │ │ │ │表 │ │ │ │ ├──┼────────┼───────────┼──────┼────┤ │十四│印刷機工作紀錄表│一張 │ │ │ ├──┼────────┼───────────┼──────┼────┤ │十五│平版印刷生產順序│一張 │ │ │ │ │表 │ │ │ │ ├──┼────────┼───────────┼──────┼────┤ │十六│製造紀錄 │二十一張 │ │ │ ├──┼────────┼───────────┼──────┼────┤ │十七│成品包裝出貨明細│三十七張 │ │ │ │ │日報表 │ │ │ │ └──┴────────┴───────────┴──────┴────┘ 附表三:(附表二編號十一所示之視聽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均為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編號│原始編號 │ 中文片名 │ 英 文 片 名 │成品│分色片│母版│ ├──┼─────┼─────┼──────────┼──┼───┼──┤ │ 一 │PDV-1021A │教父(一)│The Godfather │一片│二片 │一片│ ├──┼─────┼─────┼──────────┼──┼───┼──┤ │ 二 │PDV-1021B │同右 │同右 │一片│二片 │一片│ ├──┼─────┼─────┼──────────┼──┼───┼──┤ │ 三 │PDV-1021C │同右 │同右 │一片│二片 │一片│ ├──┼─────┼─────┼──────────┼──┼───┼──┤ │ 四 │PDV-1022A │教父(二)│The Godfather PartⅡ│一片│二片 │一片│ ├──┼─────┼─────┼──────────┼──┼───┼──┤ │ 五 │PDV-1022B │同右 │同右 │一片│二片 │一片│ │ │ │ │ │(起│ │ │ │ │ │ │ │訴書│ │ │ │ │ │ │ │誤載│ │ │ │ │ │ │ │為二│ │ │ │ │ │ │ │片)│ │ │ ├──┼─────┼─────┼──────────┼──┼───┼──┤ │ 六 │PDV-1022C │同右 │同右 │一片│二片 │一片│ ├──┼─────┼─────┼──────────┼──┼───┼──┤ │ 七 │PDV-1023A │教父(三)│The Godfather PartⅢ│一片│二片 │一片│ ├──┼─────┼─────┼──────────┼──┼───┼──┤ │ 八 │PDV-1023B │同右 │同右 │二片│二片 │一片│ ├──┼─────┼─────┼──────────┼──┼───┼──┤ │ 九 │PDV-1023C │同右 │同右 │一片│二片 │一片│ │ │ │ │ │(起│ │ │ │ │ │ │ │訴書│ │ │ │ │ │ │ │誤載│ │ │ │ │ │ │ │為二│ │ │ │ │ │ │ │片)│ │ │ ├──┼─────┼─────┼──────────┼──┼───┼──┤ │ 十 │PDV-1020A │致命吸引力│Fatal Attraction │一片│二片 │一片│ ├──┼─────┼─────┼──────────┼──┼───┼──┤ │十一│PDV-1020B │同右 │同右 │一片│二片 │一片│ ├──┼─────┼─────┼──────────┼──┼───┼──┤ │十二│PDV-1005A │黑雨 │Black Rain │一片│二片 │一片│ ├──┼─────┼─────┼──────────┼──┼───┼──┤ │十三│PDV-1005B │同右 │同右 │一片│二片 │一片│ ├──┼─────┼─────┼──────────┼──┼───┼──┤ │十四│PDV-1045A │證人 │Witness │一片│二片 │一片│ ├──┼─────┼─────┼──────────┼──┼───┼──┤ │十五│PDV-1045B │同右 │同右 │一片│二片 │一片│ ├──┼─────┼─────┼──────────┼──┼───┼──┤ │十六│PDV-1003A │愛國者遊戲│Patriot Games │一片│二片 │一片│ ├──┼─────┼─────┼──────────┼──┼───┼──┤ │十七│PDV-1003B │同右 │同右 │一片│一片 │一片│ ├──┼─────┼─────┼──────────┼──┼───┼──┤ │十八│PDV-1034A │迫切的危機│Clear & Present │一片│二片 │一片│ │ │ │ │ Danger │ │ │ │ ├──┼─────┼─────┼──────────┼──┼───┼──┤ │十九│PDV-1034B │同右 │同右 │一片│二片 │一片│ ├──┼─────┼─────┼──────────┼──┼───┼──┤ │二十│PDV-1001A │霹靂炮 │Beverly Hills CopⅢ │一片│二片 │一片│ ├──┼─────┼─────┼──────────┼──┼───┼──┤ │二一│PDV-1001B │同右 │同右 │一片│二片 │一片│ ├──┼─────┼─────┼──────────┼──┼───┼──┤ │二二│PDV-1037A │終極特區 │Drop Zone │一片│二片 │一片│ ├──┼─────┼─────┼──────────┼──┼───┼──┤ │二三│PDV-1037B │同右 │同右 │一片│二片 │一片│ ├──┼─────┼─────┼──────────┼──┼───┼──┤ │二四│PDV-1059A │控訴 │The Accused │一片│二片 │一片│ ├──┼─────┼─────┼──────────┼──┼───┼──┤ │二五│PDV-1059B │同右 │同右 │一片│二片 │一片│ │ │(起訴書誤│ │ │ │ │ │ │ │載為PDV-10│ │ │ │ │ │ │ │35A) │ │ │ │ │ │ ├──┼─────┼─────┼──────────┼──┼───┼──┤ │二六│PDV-1035A │阿甘正傳 │Forrest Gump │二片│三片 │一片│ │ │(起訴書誤│ │ │ │ │ │ │ │載為PDV-10│ │ │ │ │ │ │ │35B) │ │ │ │ │ │ ├──┼─────┼─────┼──────────┼──┼───┼──┤ │二七│PDV-1035B │同右 │同右 │一片│二片 │一片│ │ │(起訴書誤│ │ │ │ │ │ │ │載為PDV-10│ │ │ │ │ │ │ │30A) │ │ │ │ │ │ ├──┼─────┼─────┼──────────┼──┼───┼──┤ │二八│PDV-1030A │美國舞男 │American Gigolo │一片│二片 │一片│ │ │(起訴書誤│ │ │ │ │ │ │ │載為PDV-10│ │ │ │ │ │ │ │30B) │ │ │ │ │ │ ├──┼─────┼─────┼──────────┼──┼───┼──┤ │二九│PDV-1030B │同右 │同右 │一片│二片 │一片│ │ │(起訴書誤│ │ │ │ │ │ │ │載為PDV-10│ │ │ │ │ │ │ │44A) │ │ │ │ │ │ ├──┼─────┼─────┼──────────┼──┼───┼──┤ │三十│PDV-1044A │禁入墳場 │Stephen King's Pet │一片│一片 │一片│ │ │(起訴書誤│ │ Sematary │ │ │ │ │ │載為PDV-10│ │ │ │ │ │ │ │44B) │ │ │ │ │ │ ├──┼─────┼─────┼──────────┼──┼───┼──┤ │三一│PDV-1044B │同右 │同右 │無 │一片(│一片│ │ │(起訴書誤│ │ │ │起訴書│ │ │ │載為PDV-10│ │ │ │誤載為│ │ │ │24A) │ │ │ │二片)│ │ ├──┼─────┼─────┼──────────┼──┼───┼──┤ │三二│PDV-1024A │四十八小時│Another 48 Hours │一片│一片 │一片│ │ │ │闖天關 │ │ │ │ │ ├──┼─────┼─────┼──────────┼──┼───┼──┤ │三三│PDV-1024B │同右 │同右 │一片│二片(│一片│ │ │ │ │ │ │起訴書│ │ │ │ │ │ │ │誤載為│ │ │ │ │ │ │ │一片)│ │ └──┴─────┴─────┴──────────┴──┴───┴──┘ 附表四:(附表二編號十二之「影音光碟測試片」內容物) ┌──┬───────┬─────────┬────────┬─────┐ │項目│ 標 題 │ 勘 驗 內 容 │ 著作財產權人 │ 備 註 │ ├──┼───────┼─────────┼────────┼─────┤ │ 一 │天堂樂園 │風景紀錄片搭配音樂│ │ │ ├──┼───────┼─────────┼────────┼─────┤ │ 二 │花語錄 │同右 │ │ │ ├──┼───────┼─────────┼────────┼─────┤ │ 三 │海的物語 │同右 │ │ │ ├──┼───────┼─────────┼────────┼─────┤ │ 四 │CHORUS混聲合唱│同右 │ │ │ ├──┼───────┼─────────┼────────┼─────┤ │ 五 │杜比五‧一聲道│進去後可點選其中任│ │ │ │ │八國語言 │一種語言,有旁白搭│ │ │ │ │ │配風景畫面介紹自然│ │ │ │ │ │景觀 │ │ │ ├──┼───────┼─────────┼────────┼─────┤ │ 六 │杜比五‧一聲道│內有: │⑴美商二十世紀福│ │ │ │超強電影 │⑴「鐵達尼號」、 │ 斯影片股份有限│ │ │ │ │⑵「阿波羅十三」、│ 公司、 │ │ │ │ │⑶「十萬火急」、 │⑵美商環球影片股│ │ │ │ │等三部電影之部分情│ 份有限公司、 │ │ │ │ │節。 │⑶同右 │ │ ├──┼───────┼─────────┼────────┼─────┤ │ 七 │Eagles南方搖滾│風景畫面搭配老鷹合│環球國際唱片股份│ │ │ │樂 │唱團「New York Min│有限公司(音樂部│ │ │ │ │ue」專輯音樂 │分) │ │ ├──┼───────┼─────────┼────────┼─────┤ │ 八 │Reverie幻想曲 │風景畫面搭配古典音│ │ │ │ │ │樂 │ │ │ └──┴───────┴─────────┴────────┴─────┘ 附表五:(89年10月2 日搜索時所查獲) ┌──┬────────────────┬──┬───────┬────┐ │編號│ 品 名 │數量│ 著作財產權人 │ 備 註 │ ├──┼────────────────┼──┼───────┼────┤ │ 一 │Celine Dion「The Power of Love」│一片│新力哥倫比亞音│在生產線│ │ │音樂專輯CD │ │樂股份有限公司│上扣到 │ ├──┼────────────────┼──┼───────┼────┤ │ 二 │Celine Dion「The Power of Love」│一片│ │同右 │ │ │ │平版印刷模 │ │ │ │ ├──┼────────────────┼──┼───────┼────┤ │ 三 │陳慧琳「愛我不愛」音樂專輯網版印│一片│福茂唱片音樂股│ │ │ │刷模 │ │份有限公司 │ │ ├──┼────────────────┼──┼───────┼────┤ │ 四 │彭佳慧「敲敲我的頭」音樂專輯網版│一片│博德曼股份有限│ │ │ │印刷模 │ │公司 │ │ ├──┼────────────────┼──┼───────┼────┤ │ 五 │張宇「月亮太陽」音樂專輯網版印刷│一片│科藝百代股份有│ │ │ │模 │ │限公司 │ │ ├──┼────────────────┼──┼───────┼────┤ │ 六 │許茹芸「精選」音樂專輯網版印刷模│一片│上華國際企業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七 │「流行大排檔」音樂專輯網版印刷模│一片│福茂唱片音樂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八 │「勁歌新曲排行榜」音樂專輯網版印│一片│同右 │ │ │ │刷模 │ │ │ │ ├──┼────────────────┼──┼───────┼────┤ │ 九 │「跨年娛樂站」音樂專輯網版印刷模│一片│滾石國際音樂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十 │「大強檔」音樂專輯網版印刷模 │一片│豐華唱片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十一│「一王五后」音樂專輯網版印刷模 │一片│華納國際音樂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十二│伍佰「聖石傳說」等十二種樣品: │各一│魔岩唱片股份有│第①至⑦│ │ │①伍佰「聖石傳說」、 │片,│限公司等 │均為射出│ │ │②任賢齊「為愛走天涯」、 │共十│ │機所射出│ │ │③新春國語超級精選、 │二片│ │壓片之光│ │ │④影視西洋流行金曲、 │ │ │碟片,其│ │ │⑤電影金曲(永恆戀曲二)、 │ │ │餘為電腦│ │ │⑥新世紀音樂排行、 │ │ │燒錄片 │ │ │⑦國語排行榜、 │ │ │ │ │ │⑧「S.B.D.W」同名專輯、 │ │ │ │ │ │⑨動力火車百萬精選、 │ │ │ │ │ │⑩張宇「月亮、太陽」、 │ │ │ │ │ │⑪張信哲同名專輯(過火)、 │ │ │ │ │ │⑫阿妹「康定情歌」 │ │ │ │ ├──┼────────────────┼──┼───────┼────┤ │十三│欲供生產如附表六電影著作之成套包│VC│如附表六所示 │依成品上│ │ │裝有:VCD成品、分色片 │D九│ │所留存之│ │ │ │片,│ │號碼可以│ │ │ │分色│ │確定是由│ │ │ │片十│ │「東纖公│ │ │ │套 │ │司」所生│ │ │ │ │ │產 │ └──┴────────────────┴──┴───────┴────┘ 附表六:(附表五編號十三之視聽著作) ┌──┬────┬────┬───────┬──────┬───┬───┐ │編號│原始編號│中文片名│ 英 文 片 名 │著作財產權人│VCD│分色片│ ├──┼────┼────┼───────┼──────┼───┼───┤ │ 一 │M8-092A │將軍的女│The General's │美商派拉蒙影│一片 │一套 │ │ │ │兒 │ Daughter │片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二 │M8-092B │同右 │同右 │同右 │無 │一套 │ ├──┼────┼────┼───────┼──────┼───┼───┤ │ 三 │M8-096A │變人 │Bicentennial │美商迪士尼企│一片 │一套 │ │ │ │ │ Man │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四 │M8-096B │同右 │同右 │同右 │一片 │一套 │ ├──┼────┼────┼───────┼──────┼───┼───┤ │ 五 │M8-097A │魔鬼末日│End of Days │美商美國環球│一片 │一套 │ │ │ │ │ │影片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六 │M8-097B │同右 │同右 │同右 │一片 │一套 │ ├──┼────┼────┼───────┼──────┼───┼───┤ │ 七 │M8-098A │是誰搞的│I Know What │美商時代華納│一片 │一套 │ │ │ │鬼 │You Did Last │娛樂公司 │ │ │ │ │ │ │Summer │ │ │ │ ├──┼────┼────┼───────┼──────┼───┼───┤ │ 八 │M8-098B │同右 │同右 │同右 │一片 │一套 │ ├──┼────┼────┼───────┼──────┼───┼───┤ │ 九 │M8-099A │人骨拼圖│The Bone │美商美國環球│一片 │一套 │ │ │ │ │ Collector │影片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與 │ │ │ │ │ │ │ │美商哥倫比亞│ │ │ │ │ │ │ │影片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十 │M8-099B │同右 │同右 │同右 │一片 │一套 │ └──┴────┴────┴───────┴──────┴───┴───┘ 附表七:(90年3 月26日下午2 時許所查獲) ┌──┬────────┬────────┬────────┬─────┐ │編號│ 品 名 │ 查 獲 數 量 │ 勘 驗 內 容 │ 備 註 │ ├──┼────────┼────────┼────────┼─────┤ │ 一 │色情光碟,片名:│共五十九箱: │均已印刷完成,並│未打馬賽克│ │ │①The Red Shoes │①五百片 │以收縮膜包裝完畢│之DVD,│ │ │②監禁 │②一千九百五十片│,每一百片為一疊│有:①至⑥│ │ │③慾望 │③一千五百片 │,且均已裝箱; │、⑭、⑮、│ │ │④處女喪失 │④五百片 │又,經勘驗內容均│⑰至⑲、㉕│ │ │⑤日語A片 │⑤一千片 │為男女性交並裸露│、㉙、㊵、│ │ │⑥發情女高生 │⑥五百片 │生殖器之畫面,惟│㊷、㊹等十│ │ │⑦電擊 │⑦五百片 │其中編號⑦至⑬、│六種,合計│ │ │⑧感官的愛 │⑧五百片 │⑯、⑳至㉔、㉖至│共一萬五千│ │ │⑨東京辣美眉 │⑨五百片 │㉘、㉚至㊴、㊶、│一百八十片│ │ │⑩雙重麻煩 │⑩五百片 │㊸等二十八種為V│。 │ │ │⑪思春 │⑪五百片 │CD,共一萬三千│ │ │ │⑫奴隸女教師 │⑫五百片 │八百四十片,且均│ │ │ │⑬若奧樣小百合 │⑬五百片 │有在男女生殖器部│ │ │ │⑭侵犯全記錄 │⑭一千五百片 │位打上馬賽克,其│ │ │ │⑮Duich Wite │⑮五百片 │餘均為DVD,且│ │ │ │⑯美豔的聖子 │⑯五百片 │均未打馬賽克。 │ │ │ │⑰濕的內褲 │⑰一千九百片 │ │ │ │ │⑱色魔 │⑱一千片 │ │ │ │ │⑲素敵 │⑲五百片 │ │ │ │ │⑳北桐由美子 │⑳五百片 │ │ │ │ │㉑新處女喪失5 │㉑五百片 │ │ │ │ │㉒未知的晚餐 │㉒五百片 │ │ │ │ │㉓終結猛男 │㉓五百片 │ │ │ │ │㉔卒業即日 │㉔五百片 │ │ │ │ │㉕愛慾與禁忌 │㉕一千片 │ │ │ │ │㉖素人甘美 │㉖五百片 │ │ │ │ │㉗佐伯琴美 │㉗五百片 │ │ │ │ │㉘新處女喪失7 │㉘五百片 │ │ │ │ │㉙煽情之夜 │㉙一千八百八十片│ │ │ │ │㉚男性的輓歌 │㉚五百片 │ │ │ │ │㉛肉體訓練 │㉛五百片 │ │ │ │ │㉜裕子之春 │㉜五百片 │ │ │ │ │㉝新處女喪失8 │㉝五百片 │ │ │ │ │㉞淫亂教室 │㉞五百片 │ │ │ │ │㉟野食不知味 │㉟五百片 │ │ │ │ │㊱新處女喪失9 │㊱五百片 │ │ │ │ │㊲百無禁忌 │㊲五百片 │ │ │ │ │㊳若奧樣沙羅 │㊳五百片 │ │ │ │ │㊴愛人的 │㊴五百片 │ │ │ │ │㊵日語A片 │㊵二百片 │ │ │ │ │㊶旅館紀實 │㊶四百三十片 │ │ │ │ │㊷古靈精怪 │㊷四百五十片 │ │ │ │ │㊸問題投稿 │㊸四百十片 │ │ │ │ │㊹A Chaste Woman│㊹三百片 │ │ │ │ │等,共四十四種。│共二萬九千零二十│ │ │ │ │ │片。 │ │ │ ├──┼────────┼────────┼────────┼─────┤ │ 二 │另查獲之物:(依│各一箱,均五百片│ │ │ │ │光碟片上所打印之│,共計二千片。 │ │ │ │ │號碼) │ │ │ │ │ │①編號七0一,「│ │ │ │ │ │ 愛慾與禁忌」,│ │ │ │ │ │②編號七0二,「│ │ │ │ │ │ Gloriors」, │ │ │ │ │ │③編號七0三,「│ │ │ │ │ │ SOYO」, │ │ │ │ │ │④編號七0四,「│ │ │ │ │ │ JAVA2」。│ │ │ │ ├──┼────────┼────────┼────────┼─────┤ │ 三 │生產日報表 │五張 │ │ │ ├──┼────────┼────────┼────────┼─────┤ │ 四 │製造紀錄 │五張 │ │ │ └──┴────────┴────────┴────────┴─────┘ 附表八:(經檢察官查扣,暫時發還之機器) ┌──┬────────┬──────┬────┬──┬────────┐ │編號│ 機 器 名 稱 │ 機器編號 │所有權人│數量│ 備 註 │ ├──┼────────┼──────┼────┼──┼────────┤ │ 一 │CD射出成型機 │九八00三號│東纖公司│一組│⑴可射出CD及V│ │ │ │ │ │ │ CD光碟片; │ │ │ │ │ │ │⑵其上有與編號六│ │ │ │ │ │ │ 之射出成型機共│ │ │ │ │ │ │ 同在八十八年一│ │ │ │ │ │ │ 月二十九日向彰│ │ │ │ │ │ │ 化銀行所設定二│ │ │ │ │ │ │ 千七百六十萬元│ │ │ │ │ │ │ 之動產抵押。 │ ├──┼────────┼──────┼────┼──┼────────┤ │ 二 │同右 │九九00二號│同右 │一組│⑴同右; │ │ │ │ │ │ │⑵其上有於八十八│ │ │ │ │ │ │ 年五月二十一日│ │ │ │ │ │ │ 向中國信託商業│ │ │ │ │ │ │ 銀行設定一千二│ │ │ │ │ │ │ 百萬元之動產抵│ │ │ │ │ │ │ 押。 │ ├──┼────────┼──────┼────┼──┼────────┤ │ 三 │同右 │九九0一三號│同右 │一組│⑴同右; │ │ │ │ │ │ │⑵其上有於八十八│ │ │ │ │ │ │ 年九月十日向中│ │ │ │ │ │ │ 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設定一千二百萬│ │ │ │ │ │ │ 元之動產抵押。│ ├──┼────────┼──────┼────┼──┼────────┤ │ 四 │DVD射出成型機│PA:九0八│同右 │一組│⑴僅能射出DVD│ │ │ │ │ │ │ 光碟片; │ │ │ │ │ │ │⑵其上有於八十九│ │ │ │ │ │ │ 年一月二十日向│ │ │ │ │ │ │ 彰化銀行所設定│ │ │ │ │ │ │ 五千四百萬元之│ │ │ │ │ │ │ 動產抵押。 │ ├──┼────────┼──────┼────┼──┼────────┤ │ 五 │母片刻版機 │九八00二號│同右 │一組│其上有於八十七年│ │ │ │ │ │ │十月二十六日向彰│ │ │ │ │ │ │化銀行所設定一億│ │ │ │ │ │ │二千二百四十萬元│ │ │ │ │ │ │之動產抵押。 │ ├──┼────────┼──────┼────┼──┼────────┤ │ 六 │平版印刷機 │MC六000│同右 │一組│其上有與編號一之│ │ │ │一二0一號 │ │ │射出成型機共同在│ │ │ │ │ │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 │ │ │ │ │ │九日向彰化銀行所│ │ │ │ │ │ │設定二千七百六十│ │ │ │ │ │ │萬元之動產抵押。│ ├──┼────────┼──────┼────┼──┼────────┤ │ 七 │網版印刷機 │二0五五號 │同右 │一組│其上有於八十七年│ │ │ │ │ │ │十一月十七日向彰│ │ │ │ │ │ │化銀行所設定四百│ │ │ │ │ │ │六十八萬元之動產│ │ │ │ │ │ │抵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