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一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甲○辯護人 李廣澤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前經本院分別訊問後,均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分別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執行羈押,其羈押期滿三個月,應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屆滿。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分別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