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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一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許國宏林勤純洪光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李廣澤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前經本院分別訊問後,均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分別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執行羈押,其羈押期滿三個月,應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屆滿。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分別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國 宏

法 官 林 勤 純

法 官 洪 光 燦

書記官 陳 玉 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一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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