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鄭文肅、江國華、楊炳禎
- 當事人S○○、R○○、b○○、A○○更名陳彤、D○、B○○、L○○、己○○、癸○○、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上重訴字第33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S○○ 選任辯護人 王嘉斌律師 潘正芬律師 許坤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R○○ 選任辯護人 王悅蓉律師 潘正芬律師 許坤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b○○ 選任辯護人 陳垚祥律師 李富湧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更名陳彤 選任辯護人 陳昌羲律師 林天財律師 吳信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D ○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B○○ 選任辯護人 許華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L○○ 選任辯護人 辛 武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陳垚祥律師 李富湧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陳福寧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卯○○ N○○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邱創舜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垚祥律師 李富湧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未○○ 選任辯護人 詹啟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J○○ 被 告 U○○ Z○○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文 聞律師 周奇杉律師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繆 聰律師 被 告 壬○○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729號,中華民國92年1月30日、90年度訴字第376號,中華民國92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5550號、第5975號、第7796號、第10102號、第10103號、第10104號、第10377號、第18935號、第25712號、89年度偵字第3804號、第3805號、第17091號、第20876號、90年度偵字第1227號;移送原審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5711號、第25446號、89年度偵字第7573號、第7574號、第8709號、第17244號、第17314號、第19號、第2180號、第15424號、90年度偵字第11221號、第11222號、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363號、第364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9230號、90年度偵字第1059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836號;移送本院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2135號、92年度偵字第10865號、第11317號、第13152號、第13153號、第13154號、第13155號、第16275號、第20238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 年度他字第2159號、92年度偵續字第87號、93年度偵字第7365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2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S○○、b○○、L○○、癸○○、卯○○、R○○、A○○、己○○、N○○、B○○、乙○○、J○○、D○、未○○部分均撤銷。 S○○、b○○、L○○、癸○○、卯○○、J○○共同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S○○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b○○、L○○、癸○○、卯○○各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柒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J○○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R○○、陳彤瑄共同法人為行為之負責人,違反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法人為行為之負責人,違反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法人為行為之負責人,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各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伍佰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己○○、N○○、B○○、乙○○共同法人為行為之負責人,違反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法人為行為之負責人,違反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法人為行為之負責人,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各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D○、未○○共同法人為行為之負責人,違反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之規定,D○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未○○處有期徒刑拾月。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S○○、Q○○二兄弟前自桃園振聲高中美工科畢業後,即於民國(下同)81年間起共同陸續從事不動產仲介、納骨塔、渡假村會員卡及壽險代理等銷售業務,因此對於將商品美化、包裝,再以高額佣金誘使大量業務人員參與,經由廣告、宣傳及業務人員之強力促銷後,可提高商品價格,並創造較多銷售數量之行銷手法有相當經驗,86年間二人開始與投資顧問公司合作招攬會員,賺取會費時,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地下盤商之交易熱絡,且認相關證券交易管理法令不夠周延,乃共同謀議以新臺幣(下同)數百萬元之資金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當作「商品」,以傳銷方式來販售,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自87年4月間起,以建金國際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建金公司,85年12月31日設立登記外,原負責人為A○○,88年3月16日改由Q○○擔任董事長,癸 ○○、蔡顯玠為董事、N○○為監察人。)名義從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銷售業務,S○○並化名「分析師楊鑫」在報紙上刊登廣告,以「建金證券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師」、「免費送股王資訊」等訊息招攬消費者,另在報紙上刊登廣告招攬業務員,以高額佣金、業績好、晉升快等誘因,對招募之員工進行訓練(詳如後述),又為能取得未上市(櫃)股票販售,更利用各大媒體刊登「全球統一集團為國內最專業之證券投資公司及最專業輔導上市上櫃股票承銷機構」、「擁有數十位分析師、五位會計師及幕後龐大證券商,可提供企業資金,輔導企業上市、上櫃,取得社會資金,邁向國際化、企業化之水準」等廣告,誘使亟需資金週轉之未上市(櫃)公司與之簽訂股票承銷合作契約書(或稱授權書、證明書),甚或以低價蒐購財務困難之公司股權(詳細簽約及蒐購行為如附表二所示),以達其等經營未上市(櫃)股票買賣業務之目的。 二、在招募大量業務人員後,即由公司訓練部門進行職訓課程,所編撰之教材中即介紹全球統一集團為最專業之投資理財公司,包括有強大完整之經營團隊(商品開發審查小組成員有律師團、會計師群、金融分析師群、企管顧問群)、龐大的行銷網路及報章文宣傳播媒體(如全球統一出版社、首都時報、電視頻道媒體、中華民國投資理財協進會成立),使業務人員深信該集團所買賣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均極具潛力、獲利,又訂立「高薪獎金晉升辦法」(詳後述)及「商品介紹獎勵辦法」,除促使業務員不斷地仲介買賣股票以達其高薪獎金晉升之目的,並踴躍介紹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與公司銷售,以獲取依張數、百分比、總票面值不等計算之獎金。舉其薪資、獎金晉升過程為:將公司職階由下往上分為業務專員、課長、主任、副理、經理、協理、副總、總監。員工升遷基準取決於業績,亦即銷售股票金額多寡決定。初始進入公司者,大多以業務專員任用,業務人員出售股票時,公司會規定以該檔股票成交價格之一定比例(通常為50%或60%)作為業績積分(即PV值),作為升遷及薪資之依據。就升遷部分言,凡理財專員業績累計達30萬分時,即可升任為課長;擔任課長者,整組累計積分達100萬分者,可 升任為主任。主任整組積分累計達300萬分者,可升任為副 理;副理整組累計積分達1000萬分者可升為經理;而培養出三條經理線者,即可升任為協裡;培養出三條協理線者,可升任為副總;培養出三條副總經理線者,則可升任為總監。而所謂培養出三條線者,係因公司「同一組」上下職階間,即為上、下線關係;上、下職階關係,有一些是員工自行尋找,有一些則由公司招募新進人員後指派,而在「同一條線上」職員之業績積分均是共同且累積計算。而就薪資部分言:經理級以下之員工,每月之個人積分達20萬分者,即可領取基本底薪(業務專員底薪3萬8千元、課長級底薪4萬5千元、主任級底薪5萬3千元、副理級底薪6萬元、經理級底薪7萬元);個人未達20萬分者,以比例計算底薪;個人積分超過20萬分者,則就超過部分,可以領取一定比例(業務專員為15%,課長級為18%、主任級為21%、副理級為24%、經理級為27%、協理、副理、總監則分別為30%、33%及36%)。薪資除了個人業績部分,尚可領取同一條線下線同仁總積分大約3%比例計算之獎金。例如某一課長於88年7月個人販售技富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技富公司)股票10張(斯時該檔股價Q○○、S○○定為每股60元,則出售股價共為30萬元,該檔股票積分計算。)、東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大公司)股票10張(斯時該檔股價Q○○、S○○定為每股50元,則出售股價共為25萬元。);而就同一組連同下線計算(含該課長),共賣出技富股票30張、東大股票30張。則依公司規定,因該二檔股票之計算基準均為50%,則該課長個人 積分為55萬分(60萬×0.5加上50萬×0.5),同一組累計積 分則為165萬分。則該課長該月份可領取底薪4萬5千元(因 為已達每人每月20萬分之責任額)、個人積分獎金6萬3千元(超過20萬積分部分再乘以18%)及下線獎金3萬3千元(同 一組積分165萬扣除課長個人積分55萬後,再乘以3%),共 計14萬1千元。且該組之累計積分已超過100萬分,故該課長自次月起即可升為主任。此種計薪及升遷制度,即為坊間多層次傳銷公司用以大量推銷商品之方式,S○○、Q○○即利用此種多層次傳銷方式將「股票」視為商品向社會大眾推廣。一方面將欲販售之未上市(櫃)股票之公司產能、價值加以包裝、誇大後,向業務員推薦,使業務員深信該股票確實值得投資;另一方面則以高額獎金、福利制度,誘使不明所販售未上市(櫃)股票公司真正經營狀況之業務員各顯神通,積極向其親戚、朋友、同學、認識或不認識之人強力推薦,藉著不斷招募之大量業務人員,迅速銷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擴展其等經營版圖。 三、Q○○、S○○深諳商品銷售須取得顧客之青睞,因此不僅要有大量之業務人員,更須建立顧客對於銷售者之信賴。由於一般消費者於初始接觸時,對於商品銷售者大都不瞭解,所以信賴經常建立在銷售者之「門面」上,換言之,消費者較易相信具有一定規模公司所銷售之商品,認為此類商品因為銷售者資本雄厚,對於消費者較有保障,故而決定成立「全球統一集團」,在該集團下成立多家公司,且各公司設備、裝潢均十分豪華,讓消費者誤認「全球統一集團」資本雄厚,有多家關係企業公司共同經營,顯然較有保障、值得信任,除建金公司外,復陸續於87年10月、11月間,在建金公司設址之臺北市○○○路○段1之1號12樓外之5樓、7樓、10樓成立多家公司,並拓展據點至桃園、臺中、高雄等地,其設立情形如左: (一)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球統一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87年10月6日設立,嗣改為全球統一 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Q○○、董事b○○、監察人U○○,址設:臺北市大同區○○○路○段1之1號10樓。),嗣後又成立臺北南京分公司(88年3月20日設立 登記,經理簡佩瑜,設址:臺北市○○○路○段367巷12號 13樓。)、高雄分公司(88年3月23日設立登記,經理陳 柏慶,設址:高雄市苓雅區○○○路206號21樓之2。)、雲林分公司(88年3月30日設立登記,經理林錦山,設址 :雲林縣北港鎮○○路69之1號1樓。)、臺中分公司(88年4月29日設立,經理朱興華,設址:臺中市○○路375號7樓。)、南京分公司(88年8月24日設立登記,經理馮一塵,設址:臺北市○○○路○段270號2樓。) (二)全球統一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年10月19日設立登記,掛名董事長Z○○,董事李享曄、天○○,監察人Q○○,址設:臺北市○○○路○段1之1號10樓。) (三)建鑫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年10月17日設立登記,董事長陳慶豊,董事己○○、陳柏慶、R○○,址設:臺北市大同區○○○路○段1之1號12樓。) (四)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年10月29日設立登記,董事長R○○,董事b○○、呂烽榮,監察人N○○,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32號13樓。) (五)全球首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7年11月4日設立登記,掛 名董事長U○○,董事己○○、N○○,監察人陳慶豊,公司所在地高雄市○○區○○路38號10樓之1至7室)。 而因全球統一集團營業後,業績良好,乃分別成立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公司及加盟營業處所,以至於在短期間內,臺灣本島及金門、澎湖等離島均遍佈營業據點,造成一股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風潮。 四、Q○○、S○○為運用媒體宣傳所販賣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除在各報紙刊登廣告及在無線電視臺播放廣告外,並由集團總監b○○擔任發行人,投資發行「首都時報」;由集團顧問N○○擔任發行人,發行「全球金融報」;由S○○擔任發行人、由集團總經理L○○擔任總策劃,發行「產業特別報導」。均偽以客觀報導方式(非廣告方式)宣傳如附表二所示公司之投資價值,並由L○○擔任主持人,在房金衛視、趙太生活臺、臺北生活臺、臺北TV臺、CaSa、國會衛視、華夏等有線電視頻道播出「二十一世紀全球股民開講」、「股市致富」、「跨世紀理財贏家」等節目,或由集團內部人員如S○○、Q○○、b○○、己○○、B○○、陳文安、曾睦翰等人偽稱為分析師、各大公司高級主管或專業人員,或由如附表二所示各該未上市(櫃)股票公司負責人、總經理為來賓,公開在節目裡促銷該集團所銷售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並製播全球統一集團、如附表二所示公司及上開節目之錄影帶,供不知情之投資者及不知情之業務人員觀看,以達其促銷目的。簡述其內容如左: (一)【全球統一集團簡介(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5)】: 「全球統一集團關係企業及相關單位計有:全球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建金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建鑫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球首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球統一出版社。目前集團員工總人數已超越2千 人,辦公職場已達數千坪,人力資源十分充沛。至今,全球統一集團已完全具備了全方位多元化的發展潛力,並且正以極快的速度在全國不斷的成立新的分公司,人員也不斷急速的增加,預計在未來的1年內,集團將可順利達成 100家以上,員工將可達至數萬人以上,介時將成為國內 數一數二的大財團。」、「全球統一集團內有專業性齊聚的重量級顧問團隊,以財經專家為首,更禮聘知名律師、會計師、企管顧問。設立市場分析師、秘書處、仲裁委員會、維安處理委員會、專案處理委員會、商品開發審查委員會、企管顧問委員會,進行市場的各項調查分析及專案處理。全球統一集團有鑒於國人對未上市上櫃股票資訊知識缺乏,特別在國內無線電視台及有線第四台製播專業的理財資訊節目,提供國人一些參考。並成立專業股務室,協助代辦相關事宜,以及功能強大的業務部、行銷部,提供投資人更專業的服務。資策部提供完整準備上市之超級潛力股相關文宣及企劃投資必勝秘笈供給投資人參考。成立市調部與客服部,提供投資人各項諮詢服務。積極擴大編制各單位組員,成立組訓部,理聘一流專業講師,提供全體同仁完善齊全的教育,以及規劃專業訓練課程,培育高階管理人員,並由投資事業部進行多元化、多向化,及相關事業之投資運作。總裁S○○先生更在1998年榮獲全國十大卓越服務品質楷模獎項,企業部分,全國卓越企業獎、絕佳服務獎。個人部分,全國卓越服務品質領導人獎。經由全球統一集團推介的廠商計有:技富興業、宇生科技、宏岳生物科技、高農食品、晉銓電子、玄國環保、勝彥電子、直春企業等。各家皆有其優異性及目標,如:宇生科技,宇生公司的3P產品是印前作業處理,電腦數位 化的系統軟體皆是自行研發,並以垂直水平的方式整合各種軟體,特點在於其相容性開放可跨平台運作,擁有跨產業性能,符合國際性產業的應用。宏岳生物科技,以開發高潛在價值的生物藥品及養生食品為主要項目,其價值在尚未成為產品前便已高達4億5千萬美金,在政府的積極規劃與推動之下,生技產業都將成為下一個台積電傳奇。高農食品,在日常食品中研發更多有益於人體的健康食品,結合了傳統及高科技的生物科技,符合政府未來積極提倡及輔導的政策,已是目前投資人矚目的焦點。晉銓電子,是在國內PTC熱敏電阻產品的專業製造廠商,並陸續投入發熱元件保安器與光纖超大彩視顯示幕的技術引進及製造,並取得日本創生水株式會社的技術轉移,由EVERMINT負責技術指導,透過NTT日本市場進行國際性合作,藉以進行國際市場的拓展。玄國環保,目前是全國唯一通過工研院品質認證,專業的環保企業,其專業程度媲美歐美西德等國家,未來潛力無窮。預定短期內與中國北京政府、東南亞、泰國、日本各機構,及各大企業集團簽訂經銷合約,獲利能力及成長空間無限寬廣。勝彥電子,以專業高品質的精密研發技術,在電子產品的競爭行列中遙遙領先,以開發各種電源供應器、變壓器為主要方向,有效解決電力能源的供應需求,並預計於民國90年正式掛牌上櫃買賣。直春企業秉持求新求變的理念,研發產業中獨一無二的新塑膠類產品,其優良的品質,專業的服務,深獲業界及消費者的好評。國內擁有將PVC原料直接處理成布面,並上色印刷製成成品的企業,目前僅有台塑南亞及直春。直春企業更引進高精密的電腦分色儀器,獲利空間大幅增加,直春企業的未來發展更是無可限量。」、「全球統一集團擁有最具實力、最專業的顧問群,計有:德韋會計事務所負責人黃永芳會計師、瑞士財務銀行授權代表亞洲授權人、前彰化銀行經理簡久雄先生擔任金融顧問,各大直銷公司及企業集團專業講師呂烽榮擔任組訓顧問,世界論壇報社長李紀雄擔任公關顧問,警界退休高階主管辰○○擔任安全顧問,憲兵上校退役N○○擔任行政顧問,建鑫電子董事長、基隆印刷工業會理事陳慶豐擔任電子科技顧問,客服部經理歐家蓮,人事部襄理黃麗靜,中華民國發明人協會總幹事b○○總監,國際投資協會理事長官福有及國內眾多知名專業人士。目前全球統一集團在各大電視台皆有專業節目的製播,以21世紀全球股民開講各類題材座談最為膾炙人口。」。 【集團擴大徵才講習:(建金.我的未來不是夢.朱興華主講。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5)】: 「題目我的未來不是夢,主講人:經理朱興華。個人經驗談:丑○○:上個月薪40萬,在建金可以實現高薪夢想。發展二部李副理:月薪1百萬。簡副理:上個月薪60萬。 發展二部經理李享曄:月薪120萬。開發部李經理、開發 部楊經理、經營部副理詹乃慈、經營部張經理:月薪150 萬。陳經理、R○○經理:月薪260萬。」 (二)【銷售未上市(櫃)股票之公司簡介:】 ⒈十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十豐公司):(89年度藍保字第0303號) 「民國75年陳東利董事長引進國內第一台300CC康美包 設備,民國78年買下南崁廠,民國79年推出紅牌蜂蜜紅茶、檸檬紅茶及速纖等康美包系列產品,年銷售量達250萬 箱。速纖、多項奶茶、咖啡系列等產品飲料,同時榮獲國家GMP公開認證,更在國際市場嶄露頭角。擁有全臺灣唯一領先的寶特瓶無菌常溫填充設備,保證紅牌寶特瓶系列產品不含任何防腐劑。積極規劃十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櫃成功之路,邁向海外市場,朝跨國企業努力。」 ⒉東大公司:(89年度藍保字第0303號) 「民國83年3月結合大陸技術單位在廈門市設立東安廠, 民國86年6月與大陸長城集團合資經營,資本額擴增為2億多元,其營業額亦自民國73年成立時之6537萬成長至民國86年的4億2671萬。引進美國公司全自動浸漿設備,近年 來引進美、日技術支援,開發鐵、錳、鋁結合金精細鑄件之製造方法,將高爾夫球桿與球頭一體成型,於民國81年獲得中、美兩國專利,民國82年1月獲日本國特許廳頒發 專利,民國82年3月獲得中央標準局頒發高爾夫球桿底板 之無添料焊接方法專利,民國83年11月高爾夫球組桿通過日本製品安全協會型式確認之認證。進而接受政府、券商輔導股票掛牌上市。」 ⒊捷邦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邦公司):(89年度藍保字第0306號。) 「捷邦電腦的主機板產量在未來3年中,預計將持續以45%的成長率持續擴增。於今年三月正式導入ISO9001品質保證系統,目前捷邦電腦已成功開發出15吋至18吋液晶顯示器,預計今年液晶顯示器的營收將可佔總營收的30%,明年則將成長至45%,產能也將成長達2倍以上。目前捷 邦電腦在世界各地,包括美國、中國大陸、德國、日本、紐西蘭、澳洲、沙烏地阿拉伯等國家均建立相當完整的行銷網路,其中,在中國大陸各大城市共有50個強勢分布點,每年並有40%的成長率。目前捷邦電腦主要的合作案有POS系統應用主機板OEM合作案、LCDEmbedded系統OEM合作案、電腦週邊應用產品等。」 ⒋紐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紐鋒公司):(89年度藍保字第0303號) 「目前資本額為3億5千萬元,今年預計增資至7億元,預 估88年每股盈餘為1.7元。89年由於轉投資及策略聯盟效 益逐漸發酵,預估89年每股盈餘為6.1元,年成長率高達 258%。預估今年年底有償配股1股配1股。目前紐鋒工業 刻正進行的轉投資及策略聯盟有:一、通訊產業,目前紐鋒工業計劃與國內通訊電子廠商「技富興業」進行合作。二、筆記型電腦產業,紐鋒工業計劃與台灣第七大筆記型電腦廠飛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策略聯盟,共同研發並產銷新產品DESKNOTEFT990桌上筆記型電腦。三、 網際網路,紐鋒工業目前計劃轉投資美國的一家網際網路公司FutureComm2000。紐鋒工業亦於今年5月 份與美國NASDAQ上市公司OutlookSportTechnology簽定保證訂單合約書,合約中除明定短中期最少訂單量、交互持股計劃外,更協定未來將與紐鋒工業在全美至少成立100家的獨立販售網,專業從 事有關高爾夫球相關商品的產銷合作計劃,預估可將紐鋒之年毛利率提昇至35%到38%間。紐鋒計劃投資上億元資金進行現有廠房的擴建,並加強高科技產品的研發能力,同時積極規劃未來上市上櫃計劃,以應付未來愈來愈龐大的市場需求。預估90年以後,紐鋒工業的轉投資及策略聯盟效益完全呈現後,每股盈餘將可能較89年成長67.2%,達到每股盈餘10.2元,92年更將高達16.5元。」 ⒌飛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中公司):(89年度藍保字第0303號) 「民國82年成立,以各類電腦、電子資訊產品,和各項周邊配備作為生產主力。為今日台灣僅有的17家筆記型電腦廠商中之佼佼者,其領先優勢在於:一、採取最先進設備以加強飛中電腦在於記憶體方面的配備。二、全力投入研發影音效果,包含內建16位元立體音效卡、3D立體環繞 音效雙喇叭、可外接麥克風喇叭音效裝置,更以高品質SRS獨特3D立體環繞音效創下筆記型電腦之先鋒。三、 除現有12.1、13.3及14.1的LCD液晶顯示器外,致力研發生產15.1吋、18吋之液晶顯示器。四、針對不同族群設計出各類不同造型,使電腦外型獨特新穎,兼具實用性與可看性。五、內建之56K/V.90語音/傳真/數據機,讓使用者隨時上網,並享受快捷之傳輸速度。另高速FastIR紅外線傳輸埠更可同時使用無線或有線傳輸兩種方式,使上網快速且無遠弗屆。飛中電腦與美國網路公司FutureComm2000結盟,以關係企業策略聯盟方式全面搶佔國內市場。飛中電腦最新產品為FeatronBaby可攜式桌上型電腦,預估未來每台售價1500美元,以每年30萬台換算,預計未來有新台幣150億元營業 收入。目前佔飛中電腦營業額7成的ODM,自設計至生 產完成,只需3至4個月時間。飛中電腦SMT生產線更已獲得全世界前三大電腦廠商之品質認證。88年上半年度獲得日本廠商第一階段3萬台FT-6720、FT-8850型筆 記型電腦之訂單。飛中電腦現階段透過國內一知名銀行草擬一份與美國第一大百貨公司第一階段每月1萬台FT- 6720及FT-8850型筆記型電腦之合約。目前與韓國前五大集團洽談OEM訂單。飛中電腦獲證管會審核通過5億 元增資案,確立未來成長倍增的營運狀況。目前與韓國前五大集團簽訂金額高達62億的意向書。以飛中電腦目前股本換算,未來飛中電腦的EPS將有機會超越華碩及廣達,成為國內電子業的新股王。」 ⒍宇生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生公司):(建金.黃金傳奇.楊老師講。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5) 「比爾蓋茲來臺與宇生董事長接洽技術合作事宜。由建金輔導宇生上市上櫃,為宇生股票唯一承銷單位、總代理。宇生資本額6千萬元,股票6千張,開放2千張給大眾。其 資本額小,增資後獲利可觀,將一股配一股。」 ⒎先見保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先見公司):(89年度藍保字第0234號) 「1992年與工研院合作參與「醫用超音波二維系統」的研發,至今已成功研發出「醫用超音波掃描器」等醫療保健器材。其轉投資的健源科技與寶健科技所研發的國產體外震波碎石機,每年於國際市場都有5百多部的需求,總銷 售金額將近有77億。」、「馮一塵:先見保健科技公司結合醫學、電子、生物科技、環保科技,與工研院合作開發全國第一個醫用超音波儀器。未釋股前,每年每股盈餘2 元以上。為獲利最高之股票。」。 ⒏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科公司):(89年度藍保字第0303號) 「民國81年巨科科技正式成立,創辦人劉毅有鑑於工業發展與產業升級之必需,便毅然決然投資於工業發展最重要的心臟「工業控制系統」的設計、製造與銷售。在成立之初,巨科科技便先後與德國PEP模組電腦公司、加拿大AlterSys公司,以及以色列PCSOFT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民國83年更與南亞塑膠公司合作,共同開發第一座國人自製的智慧型自動倉儲系統後,巨科科技也持續與國外公司共同投入研究,致力於系統整合技術,以及遠端搖控監控等技術開發,更先後與中華電信公司等單位合作研發複雜的無人機房電力空調設備與遠端集中監控等設備,甚至如中山高速公路匝道儀控系統,亦為巨科與相關單位共同開發。有鑑於工業界對監控系統,以及相關整合技術需求日益增加,民國86年起,巨科科技開始著手進行設計新一代的電腦數值控制器CNCLogicController,並於同年8月,正式成立事業部組織 及利潤中心,以全力拓展高科技應用市場。在此期間,巨科科技也陸續完成了高雄路竹鄉公所大樓電力監控系統,以及嘉新食品化纖觀音廠之動力監控系統。民國87年巨科科技更將市場擴展至國外,與法國CJ國際公司合作,引進PLC設計技術,並應用於德、法高速火車控制上。同年,亦與芬蘭FF-Automatiom公司簽訂控制器合作開發協議,共同開發PLC市場。巨科科技以獨特的管理風格,開發出具有thest-ateofart 內涵的科技,以直接或間接的支援產品應用。目前巨科科技的主要服務領域有生產線自動化工程、電腦數值控制系統、通信系統設備開發、交通運輸系統、網際網路、電力監控系統、製程應用、國防電戰系統維修、醫療應用等。客戶群除了國內知名廠商外,近期更將經營觸角延伸至中國大陸以及其他亞洲國家,未來更預計延伸至中南美洲,以及東歐等開發中國家市場。巨科科技研發出全世界第一套ISaGRAFStarterKit類比/數位學習機,針對PLC自動控制器系統學習者提供一套最佳的學習法寶。民國85年的銷售淨額有5670萬元,86年更是突破6890萬元,87年更高達1億1850萬元。尤其在今年8月份,橫跨金融、高科技以及多媒體產業的「全球統一集團」挹注大筆投資資金後,再加上全球統一集團堅強的經營團隊,相信必能為巨科科技帶來更為驚人的業外收益。預估89年度營收將可高達2億元,毛利8千萬,淨利可達到7千萬 元。民國90年營收將達到6億元,毛利2億7600萬元,淨利可達到1億4000萬元。」 ⒐臺灣鍍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鍍鋅公司):(89年度藍保字第0234號) 「目前資本額達5億8百萬元,熱浸鍍鋅市場佔有率達35%,未來朝45%邁進,格柵板市場佔有率達45%,未來將提升至55%以上。營業額由4億6千萬元,87年成長為7億6千萬元,預估88年可達10億9千萬元。營業利益於87年5900 萬元,預估88年可達1億7千萬元。預計88年月產量可達1 萬2千噸。」 ⒑運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運成公司): 「民國81年正值國內經濟自最低點緩步復甦之際,當時由張德龍、陳文壽先生,及劉惠美、王牡丹女士以新台幣100萬元的低資本額,胼手胝足成立運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雖然運成電子成立時,資本額僅100萬元,但由於前董 事長王牡丹女士創新的經營理念,再加上公司所有員工的齊心努力,運成電子於成立一年內,營業額即達到900萬 元新台幣,民國84年運成電子更因為業務的快速成長,營收亦大幅成長至1億4900萬新台幣,隔年更因致力於生產 品質管理,提升生產良率,獲得國際UL認證合格工廠,運成電子的產製能力,亦取得國際社會的認同,民國86年運成電子二度由於訂單持續倍增,廠房再度不敷使用,而遷至桃園1032坪的獨立廠房內,並增加乾模、濕模,鑽孔、成型、噴錫等製程,自製率達71%,並研發6層板技術,並進入量產化,於同年更是榮獲國際ISO9002認證合格工廠,營收突破3億3700萬,隔年再度增設噴錫製程,自 製率達75%,研發7層板、8層板、軟硬結合板、及埋孔板 技術,並進入量產化,同年榮獲國防工業廠商資格評鑑為合格工廠,印刷電路板產業可以說是臺灣近年來資訊電子工業突飛猛進的幕後功臣,由於國內印刷電路板業者,能夠提供下游資訊電子業者快速、低成本、符合品質需求的印刷電路板,使國內資訊電子業者能在講求快速、彈性、具優勢成本的競爭環境中,有世界傲人的成績,印刷電路板為各種電子產品最基礎的零組件,由於其應用範圍廣泛,從民生用消費性電子產品,至航太科技的產品,均需用到印刷電路板,因此受到單一產業景氣影響程度小,在此產業背景下,再加上運成電子高向心力的專業員工,堅實的領導團隊,以及國際專業認證的生產品質,使得運成電子得以在這競爭激烈的印刷電路板產業中穩固成長,依據日本印刷電路板迴路工業會,及工研院材料所預計,1998年全球印刷電路板需求約330億美元,較1997年成長約7.1%,估計1999年市場需求約352億美元,1996到1999年之年複合成長率為6.8%,我國產值在全球則排名第3,縱觀現 有電子產業,運成電子因具有製造、開發的優勢,於市場中占有一席之地,但因國內印刷電路板各廠,積極於近年內擴大產量,競爭自是激烈,如何提昇製程能力,生產高附加價值,穩定製程、提高量率,減少人工及物料的浪費,是運成電子未來決定勝負的關鍵,依目前電子產業外移之時程,及印刷電路板設計益趨細密,預估台灣印刷電路板廠,應於3年內達到相當的生產規模,為了更能於益趨 明朗的設備競賽潮流中,取得領先的發展先機,運成亦是積極規劃朝向上市○○○路,進而領先同業,邁向國際。」 ⒒創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惠公司): 「以誠信用心、追求三贏、精益求精、永續經營等企業理念的創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4年8月以新台幣1000萬元的資本額,成立於桃園縣蘆竹鄉,營業項目以高市 場需求的印刷電路板研發、製造為主,主要產品為高技術導向工業儀器用板、醫療器材、測試儀器、通信用板等特殊性的產品,雖然創惠電子成立時資本額僅壹仟萬元,印刷電路板產業中屬中小型廠商,但由於董事長林慶昌先生誠信的經營理念,再加上公司所有的員工齊心努力,創惠電子於短短數年內,營業額即達到1億4000萬元新台幣, 民國86年創惠電子由於研發技術長足提升,於86年成功開發出IC專用BURNINBOARD,同年創惠電子更因為業務量的快速成長,客戶訂單大增,原有生產線不敷使用,因而增資至新台幣1810萬元整,以供擴充生產線並持續加強研發團隊陣容,隔年更因為生產良率的提升,獲得美國UL認證合格工廠,並取得德國TUVISO9002品管認證,創惠電子的產製能力,自此邁入國際級水準,印刷電路板產業,可以說是臺灣近年來資訊電子工業突飛猛進的幕後功臣,由於國內印刷電路板業者能夠提供下游資訊電子業者快速、低成本符合品質需求的印刷電路板,使國內資訊電子業者能在講求快速、彈性具優勢成本的競爭環境中,有世界傲人的成績,印刷電路板為各種電子產品最基礎的零組件,由於其應用範圍廣泛,從民生用消費性電子產業,至航太科技的產品,均需用到印刷電路板,因此受到單一產業景氣影響程度小,在此產業背景下,再加上創惠電子誠信永續的經營理念,堅實的領導團隊,以及國際專業認證的生產品質,使得創惠電子得以在這競爭激烈的印刷電路板產業中穩固成長,由於目前印刷電路板產業,逐漸轉型為資本密集產業,以前20大印刷電路板廠為例,平均資本額由85年的15億元,大幅提升至86年的32億元,但由內印刷電路板大廠如華通、金像電、楠梓電 .等由於資本額過高,生產成本亦隨之提高,因此如工業儀器等市場區隔較明顯的高技術導向產品,印刷電路板大廠反而無力生產,因此創惠電子主力產品即偏重於工業儀器用板,醫療器材、測試儀器、通信用板等特殊性產品,由於生產定位正確,因此目前創惠電子主要客戶多為國內外知名大廠,如東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環隆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及汎太半導體等預估88年創惠電子營收將高達3億3600餘萬,至民國93年將更有機 會營收可挑戰百億元大關,綜觀現有電子產業,創惠電子因具有製造、開發的優勢,於市場中占有一席之地,但因國內印刷電路板各廠,積極於近年內擴大產量,競爭自是激烈,如何提昇製程能力,生產高附加價值,穩定製程、提高良率,減少人工及物料的浪費,是創惠電子未來決定勝負的關鍵,依目前電子產業外移之時程,及印刷電路板設計益趨細密,預估台灣印刷電路板廠,應於3年內達到 相當的生產規模,為了更能於益趨明朗的設備競賽潮流中,取得領先的發展先機,創惠電子亦是積極規劃朝向上市○○○路,並以建造自有廠房、提升產能、增加產品自製能力為短期主要目標,以其取得更強的產業競爭優勢。」(三)【21世紀全球股民開講錄影帶:87年11月5日、6日、7日 、9日、10日】 ⒈專題:股票投資致富秘笈。 來賓:全球統一集團投資首席分析老師楊鑫 「楊鑫:..... 現在我們要找未來有無像廣達、華碩這樣有潛力的股票:這邊有幾支股,如宇生科技,目前是電子高科技,目前研發出全世界唯一中文3P落大版,技術世 界一流,目前股價85元,二星期前為70幾元,現在已經80幾元,目前宇生、晉銓、玄國、直春都是很有潛力,2個 禮拜前介紹直春的時候,只有25元,現在已經高達40元,投資報酬率有81%,包括宇生在3、4個月前,他也只有18 元,目前高達85元,投資報酬率高達為372%,..。未上 市股票只要選對的話,短、中期都有很高的獲利。」、「主持人L○○問楊鑫:有無只漲不跌之股票?楊鑫答:股票沒有永遠漲、永遠跌的股票,我之前也是這麼認為,因為我在玩期貨股票玩了10幾年,我們看到股票都是漲漲跌跌,沒有只漲不跌的股票,但由於我接觸未上市市場,以我瞭解的狀況,只要籌碼穩定,股票沒有人賣,就不會跌,有人買,就會漲,目前全球統一精挑細選潛力股,加上鎖碼,加上企業唯一總代理,完全沒有賣盤狀況下,股票自然就不會跌,不斷有買盤進來就會漲。主持人L○○問楊鑫:有無推薦股?楊鑫答:全球統一有推薦幾家,宇生科技全權授權全球統一為唯一總代理,自18元漲至85元,從來沒有跌過,包括晉銓從20漲至48元,漲幅高達140% ,也沒有跌過,玄國、直春通通都是沒有跌過,都是經過全球統一經挑細選,基本面相當好,如晉銓工業專門作PTC,是晉銓PTC揚名國際,其電錶用保護器占全球30%市場,包括他有很多相當不錯都是世界第一。」 ⒉專題:景氣不好該如何理財 來賓:明富投資顧問經理人李享曄 建金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己○○「主持人L○○問李享曄:在金融風暴中投資人已介入產業應怎麼辦?李享曄答:在未上市市場相對有更好的優點,不管現在的廣達、技嘉,各位投資朋友很清楚,現在廣達有500多元市價,為什麼他有這麼高的價格,第一個, 最主要著眼於他本身獲利良好,本身在本業專注研究發展,本身股本又小,獲利能力高,配股配息高,我有一個朋友在2年前投資廣達後,平均1股大概100元進場,到現在 已經賺了好幾倍,所以為什麼選擇一個比較好的投資標的,把金錢分散後,投資報酬率相對的一定比上市、上櫃公司獲利能力更好。」、「主持人L○○問己○○:有無投資標的?讓投資朋友了解第三財富市場,要如何介入?己○○答:在未來的趨勢中,建金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為各位全國觀眾,廣大投資群眾朋友們做了幾個選擇,您可以參考,比如說在軟體事業我們有一支宇生科技,宇生科技引爆未上市市場,運用高科技魅力帶動21世紀主流,在87年4月,宇生與英國高水公司簽下跨國契約,從此 以後,業績迅速成長,獲利令人期待。在民國87年7月, 宇生科技指定由全球統一集團建金公司代理銷售股票,憑藉著雄厚的經營團隊,不到3個月,股價即由18元上漲至 70元,即使在在股票銷售一空後的今日,仍有許多投資人欲高價搶購。這個是經過建金公司組成的專業人員,一些評審小組在選擇後,根據剛才我們所說的特色,同時從資料可再次看到,宇生公司現有資產登記資本額高達6千萬 ,他是軟體的智慧財產,現有客戶群有百餘戶,同時剛才有特別提到有國外訂單。這一些包括他的增資計劃,10餘國簽約經銷本產品。宇生公司董事長Y○○非常有經營理念,是我們選擇最重要考慮因素,建議各位參考。」、「主持人問己○○:有無其他類股投資組合可介紹?己○○答:環保是整個政府未來政策,現在請各位看圖表,改變您的一生,創造您的未來,讓您擁有令人稱羨的獲利,玄國環保高科技,全國第一,世界一流水準,唯一通過工研院品質認證,專業程度與歐美、西德比肩而行,世界每一個國家迫切要解決環保問題,未來潛力無窮,超級環保高科技股。市場超大,玄國在亞洲已破千億市場量,各位也可以從政府推動的政策產業,環保產業,來參考這一支準備上市上櫃玄國的高科技股。」 ⒊專題:看準趨勢掌握主流 來賓:全球統一集團開發部副理張育華 展延國際金融公司負責人楊立台 「主持人L○○問張育華:未來主流股在哪個市場?屬於哪個類股?張育華答:... 在軟體市場有幾家基本上在未來潛力看好,其中有一家宇生科技,他在做軟體3P落大 版的軟體廠商,日前有與微軟進行授權動作,同時我們可從圖表看到,在民國87年10月30日工商時報,大陸珠海市市長率領考察團來台灣參訪一些相關高科技廠商,其中有一家就是參觀宇生資訊,宇生資訊目前與珠海市做緊密配合,預計將來開發大陸龐大市場,大陸由於沿海資本化相當熱絡,在印刷出版品未來前景相當看好。宇生科技推出全球唯一中文版的電子稿自動落大版系統,不但大幅提升時效與品質,且改變印刷工業的生態,該套3P電子稿落 大版系統已經進入國際市場,並且已於今年4月28日與英 國高水公司簽訂亞太經銷權及澳洲合約,所以可以想見未來宇生科技在爆發力上,以及產業前景上,可以說是我個人相當看好的一家公司。另外一個部分,也就是所謂的光電產業,....,因為晉銓科技成功將臺灣貿易金援日本EVERMINT成功研發高科技的光纖顯示螢幕,....,所以您會發現晉銓科技目前在市場價位在41元左右,..。」、「主持人問楊立台:在第三財富市場有無好的投資標的或管道可介紹給觀眾朋友?楊立台答:... 由於未上市、未上櫃市場資訊,不容易完全獲得,所以在投資前要經過studying,目前據我知道坊間有幾家非常專業,非常具有組織的公司,像全球統一集團、建金國際公司,我在兩個月前就透過建金國際公司推薦一次股,叫環保科技,...,我就以22元1股進場,2個月不到,目前據我 所知,股票已經漲到34元,..。」、「主持人問楊立台:以34元買會不會買到高價?楊立台答:我想還不至於,你在逢低承接不見得獲利會高,逢高承接不見得獲利會小,要看他的潛在性、獲利率,尤其我剛剛提到這一支股票他的資本額非常小,如果資本額小,要賺資本額很容易。 ⒋專題:要致富就要投資理財 來賓:全球統一集團經銷部副理丑○○ 泓品國際企業總經理乙○○ 「主持人L○○問乙○○:中華民國商業年鑑指出投資未上市股票報酬率高居第一,請教您的看法?乙○○答:我在這裡給各位觀眾朋友一個誠懇建議,以我本身經歷,我也是在一個偶然機會接觸全球統一集團,他是國內現在最具規模、最專業的投資顧問公司,由他們介紹,我精挑細選選了一支股票,買了直春企業。... 所以他的成長空間極大,資產總額已達每股80元以上,他的資產有生產機器設備,不動產,產房動產,事務機器設備,這四大項加起來,已經超過4億8876萬元整。他的股本才5500萬,即使 現在經營不善,把資產賣掉也是綽綽有餘。... 所以我非常看好這支產品,所以以我自己的經驗判斷,我滿信任他。」、「主持人問丑○○:有無好的投資標的或方法?丑○○答:全球統一集團經由多位分析師,以及顧問群、會計師、律師群審慎精挑細選下,玄國環保科技,民國77年6月成立,資本額是1億8000萬,非常小,主要產業、營運項目,廢棄物處理工程、廢棄水處理工程、最新PCBs綜合處理,在這裡特別介紹,因為全臺灣只有他們一家有最新PCBs綜合處理,排氣符合環保署標準,可燃燒99.999% 之破壞去除率。美國ABB環保工程,以及超高品質的認證(台灣工業技術研究院),日本貿易商也有進行合作,中國大陸市場台幣300億左右。目前集中市場完全 沒有這樣一個產業,環保目前各位如果介入,未來市場潛力非常大。」 ⒌專題:選舉行情您怎麼看 來賓:大成就訓練機構副總經理陳逸祥 全球首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理陳柏慶 「主持人L○○問陳逸祥:未上市、未上櫃市場有無受到這波選舉行情影響?陳逸祥答:.. 我有一個朋友是全球 統一集團副總經理,上星期向我推薦玄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未上市股票,.. 我經過朋友推薦,在上星期參觀公 司、工廠,工廠在南投,回來後買了40張。我認為在第三財富市場,未上市股票不管選舉行情、經濟風暴、金融風暴都不會有影響。」、「主持人問陳柏慶:有無不受選舉行情影響的好的投資組合可介紹給觀眾?陳柏慶答:直春,資本額5500萬,資產近5億元。主要產品為PVC。採 自動化生產。主持人問陳柏慶:你如何買到?陳柏慶答:透過全球統一集團。」 ⒍專題:世界首富換你做做看 來賓:全球統一集團副總癸○○ 臺北市發明人協會副理事長b○○ 「.. b○○:推薦宇生,為國內3P落大版印刷軟體權威。推薦高農,為CAS洗選蛋第一家民有工廠,生產蛋品供應全國麥當勞、量販店。我個人投資晉銓,為高科技產業,發展光纖電視螢幕。未上市市場股本小,籌碼面高,此時進入獲利空間最大。癸○○:我任職全球統一集團,幫投資朋友找尋基本面好、條件佳、潛力夠的個股。主持人L○○:全球統一集團是未上市、未上櫃最專業、權威的公司,可藉由全球統一集團獲得未上市、未上櫃第一手訊息。」 ⒎專題:如何選擇未上市股票? 來賓:全球統一集團分析師楊鑫 榮民礦業開發處主任傅亙 「主持人L○○問傅亙:對如何選擇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之看法?傅亙答:先選擇一家專業的未上市、上櫃投資顧問公司。全球統一集團有專業會計師、分析師、法律顧問、律師、精算師常駐公司,並有全國唯一金融管理師執照。希望各位觀眾投資未上市、上櫃股票時,藉全球統一集團之幫助選擇績優未上市、上櫃股票。」、「主持人L○○問楊鑫:介紹有潛力的投資組合?楊鑫答:... 全球統一集團專家精挑細選出宇生科技、晉銓工業、玄國、直春。宇生科技股本不到1億,微軟集團欲與其技術聯盟。玄 國目前股價34元,從事環保科技,未來獲利大。」、「主持人L○○問傅亙:公務員如何晉身千萬富翁,請舉出投資組合?傅亙答:推薦晉銓電子,資本額1億1400萬元, 民國78年成立,地址為苗栗縣竹南鎮新竹科學園區第四區對面,預計於89年以第三類高科技股上市,或91年以第一類股票上市。主要產品是光纖顯示螢幕,將與中國油電部、鐵道部合作,未來前景不可限量。」 五、「全球統一集團」規模既已完成,即由S○○擔任總裁、Q○○擔任董事長、b○○擔任總監(自87年5月起任職)、 癸○○擔任該集團總管理處總經理(自87年7月1日起任職)、卯○○為集團商品部顧問與財務部副總經理(88年4月起 任職)、L○○擔任節目主持人與媒體資策部總經理兼長安分公司總經理、總裁特別助理(自87年10月間起任職)。J○○為美國公民,長期在美,因其弟賀台華與美國FUTURECOMM2000LTD.(下稱F2000公司)負責人熟稔,全球統一集團88年間復亟欲投資美國公司之股票,乃經由余逸鶴之介紹,結識S○○,並自88年7月15日起 ,以月薪6萬元擔任全球統一集團海外商品之分析師(辦公 處所設於臺北市○○○路103號4樓之2,係由全球金融報所 承租,由J○○負責向經濟部申請設立F2000公司在臺辦事處之事宜。),該七人均為全球統一集團執行未上市(櫃)股票買賣之選擇承銷股票標的及製作相關文宣職務之行為負責人,明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現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交易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核准、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且明知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各公司及各分公司、營業處或加盟公司之登記營業項目,均不包括經營證券商業務,亦未經核准發給許可執照,竟未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即共同基於一繼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一繼續經營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所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及一繼續經營證券商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由上開成員組成之全球統一集團產業投資委員會(或稱商品發展委員會,後改稱商品部。)就欲投資之標的先作評估,再以全球統一集團建金公司(負責人Q○○)及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球統一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Q○○)之名義,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全球統一集團內或該等公司內,分別與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簽訂股票銷售契約,由全球統一集團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分公司、營業處所對外公開銷售該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銷售情形如附表三所示),並在營業處所公然掛出股價撮合,且於該集團內設置未上市(櫃)股票交易電視牆,供客戶參考購買,共同經營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業務。六人復明知如附表二、三編號一至二十一所示公司實際營運狀況平平甚或財務不佳,欲申請上櫃、上市實遙不可及,主管機關證期會甚且已表示不擬核准上櫃、上市,如附表二、三編號二十一所示之F2000公司即將為美國JMJ公司所兼併,竟隱瞞事實,共同基於意圖為全球統一集團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財物交付為常業之犯意聯絡,,根據該等公司提供之產品資料及財報資料,刻意加以偽裝美化,由該集團之資策部(後改稱媒體資策部)印製不實之如附表二所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書」及廣告文宣,內載誇大不實之公司資產規模、財務狀況、營業能力、產銷計畫、發展前景等內容,並以全球統一集團網路(網址有:http://www.gpgs.com.tw、http://www.gpg s.com.tw)上 載不實之股票交易情形,如88年1月27日上載「勝彥、洪岳 、技富、宇生、晉銓、玄國、直春、高農、傳展等公司股票最高價、最低價及成交量,其中宇生成交量2698、高農成交量1394、傳展成交量1803」,均高於88年11月26日查獲時之成交總量宇生639千股、高農999千股及傳展1580千股,以大於實際成交量方式上載誘使不特定投資人以為該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熱絡、搶手,致使如附表四所示之投資人誤信該等公司具有相當規模及發展潛力值得投資,而均陷於錯誤,以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未上市(櫃)股票,並交付股款與全球統一集團,而恃此為生,以之為常業。舉其如附表二、三編號一至二十一所示簽約過程及不實準備上市、上櫃計畫書、廣告文宣內容如下: (一)傳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傳展公司):於87年4月間 起陸續由S○○化名「楊峻」及負責建金公司財務之A○○(化名陳薏安,為S○○之配偶。)二人出面,共同基於一繼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一繼續經營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所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及一繼續經營證券商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以建金公司名義,在臺北市○○○路○段213號1樓傳展公司內,以每股10元代價,向該公司代表人H○○○(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分別購買該公司股票200千股、200千股、380千股、300千股、500千股,並分別由A○○收取股票。而傳展公司登記 之營業項目為清潔劑加工製造買賣業,實收資本額雖登記為9800萬元,然員工僅有4人,每月營業額僅約100萬元左右,而86年度累積虧損為1380餘萬元、每股稅前盈餘負2.6元;87年累積虧損更達2695萬餘元、每股稅前盈餘為負 0.8元,公司根本營運不良。為哄抬股價,而在各報紙刊 登廣告及在公司內部文宣資料上刊載「未上市的超級黑馬飆股中的超級明星,傳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來的股王)獲利轉機超強:86年每股獲利2.87元、87年預估獲利10元、88年15元。配股超高:今年有償配股1張、明年後年 無償配股1張配1張」、「目前股價才40元左右,上漲空間大,預計投資5年可增值100倍獲利奇蹟」、「1年可賺2個股本,... 首席分析師楊鑫老師」、「87年度營業額達5 億以上」等不實訊息。Q○○、S○○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18元出售與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傳展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因而對於該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18元到30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傳展公司之股票。計全球統一集團銷售傳展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自87年5月起,該集團共計 販售傳展公司股票約1580千股,得款在3千萬元以上。 (二)高農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農公司): 於87年7月1日,以建金公司代表人Q○○名義與高農公司代表人孫春男(原審另結)簽訂「股票銷售總代理契約」,約定由孫春男將高農食品公司5百萬股股權以每股10元 代價,交由建金公司承銷,其中10%作為建金公司承銷代 價(即建金公司實際以每股9元取得,然嗣後雙方發生爭 執,故高農食品僅交付約1400千股予建金公司銷售)。而高農公司86年、87年度每股稅前盈餘僅分別為0.42元、0.215元,每股帳面價值僅分別為10.996元、11.058元,為 抬高該公司股價,製作「準備上櫃、上市計畫書」,訛稱:「5年獲利百萬的超級股王」、「一路長紅只漲不跌的 奇蹟」、「未來股王高農食品」、「高農乃全省第一家通過CAS認證的商品,其產品水準均達世界級的標準」、「訂單不斷:高水準的產品讓消費大眾吃的安心,目前各相關業界已相繼下單,公司在不久的將來,更將在全省各地設廠,全省連線」、「和臺灣省肉品研發基金會、中華民國養雞協會、食品工業研發會、技術研發合作、拓展更新產品提供給消費大眾,是未來的生物科技」及「僅釋放出極少數的股份,給予最幸運的朋友,現階段只漲不跌的獲利與未來十倍、百倍的增值」等不實訊息,並在網路上刊登「高農每股淨值26元,... 他只釋出4800張原始股票給幸運的投資者認購,目前股價才30到35元」等不實訊息。由S○○、Q○○決定初期先以每股29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高農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者因而對於該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29元到43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高農公司之股票。全球統一集團販售高農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自87年8月1日起至88年10月底止,該集團共計販售高農公司股票約999千股,得款約3192萬4千元。 (三)晉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晉銓公司): 於87年8月19日由b○○、A○○以建金公司代表人之名 義,與晉銓公司代表人庚○○(原審另結)簽訂股票銷售承銷總代理契約書及授權書。約定由庚○○提供晉銓公司49%之股權供全球統一集團銷售,其中20%(共2290千股)之股權,作為全球統一集團代晉銓公司銷售之代價,另29%之股權(共2510千股),則以每股10元價格(故實際上 每股平均價格僅約為為5.9元)交予建金公司銷售。而晉 銓公司實收資本額僅1億1450萬元,於87年初因遭氾凌電 訊股份有限公司及金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倒債6、7千萬元,因此資金調度困難,乃將股票交予建金公司承銷;而斯時晉銓公司並非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或財務預測,亦無任何以高科技股準備上市上櫃之情況。為抬高股價,製作「晉銓電子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書」,不僅將晉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稱改為「晉銓電子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該計畫書中又訛稱:晉銓公司「計畫2千年 以高科技類股股票上市或於2002年上市」、「預計今年現金增資1億1850萬元」、「購買土地約3千坪(為新竹科學園區第四期預定地旁)」、「晉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釋出部分技術股,指定由全球統一集團作為合法總代理,僅3 日,銷售量逾6成,股價由20元上漲至42元,上漲率為110%」等語;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 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並將晉銓工業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且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誑稱:「晉銓目前每股高價為50元,特惠價33元」、「晉銓目前每股高價為55元,特惠價37元」、「晉銓目前每股高價為55元,特惠價每股為42元」、「近期將鎖碼」等語,而決定初期先以每股2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晉銓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徐薏芸、c○○、江蓉華、戌○○等人陷於錯誤,對於該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20元到42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晉銓公司之股票。S○○、Q○○等見厚利可圖,又於88年1月6日再由庚○○簽訂授權書與全球統一集團,將晉銓公司88年增資股票共計460萬股悉數交由全球統一集團銷售。計全球統一 集團販售晉銓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三所示。計自88年8月20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該集 團共計販售晉銓公司股票約9136千股,得款約2億1922萬7千元。 (四)玄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玄國公司) 於87年9月5日以建金公司代表人A○○名義與玄國公司代表人寅○○、張平河(二人均由原審另結)簽訂股票銷售總代理契約。約定玄國公司釋出持股600萬股,以每股7元交予建金公司銷售。而玄國公司主要業務為廢棄物之處理,並無任何不動產,實收資本額僅1億8千萬元,84年、85年之營業額皆為零元;86年累積虧損為3480餘萬元、每股稅前盈餘僅為零點零七一元;八十七年累積虧損為三千三百餘萬元、每股稅前盈餘為負零點零二五元、八十七年該公司股票之帳面價值僅約八元;且斯時玄國公司並非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或財務預測,亦無任何準備上市上櫃之情況。為抬高股價,竟製作「玄國公司準備上櫃上市計畫書」,將玄國公司改稱「玄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訛稱:玄國公司「民國81年於南投建廠,工研院完成測試報告」、「繼民國81年在南投建廠後,接下來透過BOO的方式,將在北部的觀音工業區及屏東內埔興建廠房」、「民國86年與美國ABB環保公司技術合作」,並將非屬玄國公司所有之土地(實係張路、李金鎮等人所有土地)列於其中,訛稱:該土地為玄國公司所有,且玄國公司「擁有豐富的土地資源」、「玄國環保科技讓你擁有驚人的獲利,短期及可擁有500%以上的超高獲利」、「玄國環保科技值得投資參與,增資與配股分紅,獲利百倍不是夢」等語;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又於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玄國目前每股高價為38元,特惠價26元」、「玄國前每股高價為38元,特惠價28元」、「玄國目前每股高價為60元,特惠價每股為30元」等語。S○○、Q○○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2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者,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玄國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因而對於該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20元到39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玄國公司股票。計全球統一集團銷售玄國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四所示。自87年9月14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該集團 共計販售玄國公司股票4050千股,得款約9777萬1千元。 (五)直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直春公司): 88年9月間以建金公司代表人Q○○名義與直春公司代表 人寅○○、林英和(二人均由原審另結)簽訂股票承銷契約,約定由直春公司提供40%之股票(約2200千股),以 每股10元之價格交予全球統一集團販售,全球統一集團則交付2200萬元與直春公司。而直春公司實收資本額僅5500萬元,86年累積虧損為428萬餘元、每股稅前盈餘僅分別 為1.327元;87年每股稅前盈餘為負0.451元、87年該公司股票之帳面價值僅約9.487元;該公司於88年6月財務發生問題,不僅無法支付員工薪資,且發生退票情事,不僅使銀行對該公司之各種信用額度均減縮,亦造成公司資金調度困難。且斯時直春公司並非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或財務預測,公司亦無任何準備上市上櫃之情況。為抬高股價,竟製作「直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計畫書」,訛稱:直春公司「實際營運之稅前每月平均毛利為新臺幣656萬元 ,約佔營業額32.8%,以如此利潤推算,一年內將可獲得 一個資本額,... 預計民國90年正式上櫃」等語,隱瞞直春公司88年發生退票及無法支付員工薪資等情事。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並將直春公司列為準上市上櫃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詳如後述。);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誆稱「直春高獲利實在夠犀利」、「(88年、89年)有償配股一股配一股、「增資配股與配息,股價一路飆不停」、「直春目前每股高價為50元,特惠價26元」、「直春前每股高價為50元,特惠價28元」、「直春目前每股高價為56元,特惠價每股為30元」、「直春自5月13起全面鎖碼」等誇大不實之內容。 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22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者,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直春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者,致使投資人徐薏芸、江蓉華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直春公司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22元到30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直春公司股票。計全球統一集團販售直春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五所示。計自88年9月18日起迄 88年10月底止,該集團共計販售直春公司股票約2986仟股,得款約6999萬8千元。 (六)技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技富公司): 於87年底由S○○、Q○○、b○○等以建金公司名義與技富公司實際負責人O○○(未據偵辦)議定股票銷售事宜,並由知情之該公司掛名負責人即總經理D○(技富公司因前登記負責人O○○發生財務危機,乃由股東改組負責人為D○,公司業務雖由D○負責執行,然實際財務及重大決策仍由O○○負責處理。)出面簽訂股票銷售總代理契約書,約定技富公司釋出49&之股權出(約2940千股 ),以每股10元代價予建金公司承銷,其中15%(約441張)作為建金公司銷售股票之佣金及服務費。而技富公司實收資本額僅6千萬元,86年度累積虧損為440餘萬元,每股稅前盈餘僅0.364元,該年度會計師簽具修正是保留意見 書;87年累積虧損為327萬餘元、每股稅前盈餘僅為1.1元,每股股票之帳面價值僅約13.4元,短期內並無上市上櫃交易之可能。為哄抬股價,竟製作「技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文案計劃書」,內載技富公司將於90年上市上櫃,並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偽稱:「技富目前每股高價為60元,特惠價34元」、「技富目前每股高價為60元特惠價38元」、「技富目前每股最高價為60元,特惠價為45元」,近期將鎖碼」、「技富目前每股高價為92元,特惠價每股為45元」、「技富目前每股高價為104元,特惠價每股為48元」、「自即刻起,全面鎖碼。 」等不實訊息,同時將技富公司以「技富電子」名義刊登於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全球金融報上,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S○○、Q○○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37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者,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技富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資者,致使投資人如I○○、宙○○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37元到72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該集團購買技富公司之股票。計全球統一集團銷售技富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六所示。自88年1 月1日起至88年10月底止,該集團共計販售技富公司股票 約7911千股,得款2億1741萬8千元。 (七)宏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岳公司): 於87年12月4日,以全球統一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Q○○名義,與宏岳公司代表人林月嬌(嗣到案後由原審另結)簽訂股票銷售總代理契約書,由建金公司全權處理宏岳公司釋股及辦理過戶等股務事宜。約定由林月嬌釋出該公司49%之股權(490萬股)由建金公司承銷,其中20&作為技術股,當作建金公司酬勞,其餘29%股權以每股10元計算。而宏岳公司實收資本額僅9500萬元,於87年以前均未有盈餘分配與股東,該公司僅係代理日本萬田發酵株式會社酵素產品,未曾取得日本中小企業400億日幣 保險,為抬高股價,竟製作「宏岳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書」,自行成立中華生物科技發展協會,由b○○擔任秘書長,訛稱:宏岳公司自88年度起「有償配股1張配1張,無償配股1張配1張」、「89年度有償配股1張配半張,無償配股1張配半張,89年度亦有1股 配1股之實力,但為申請上櫃,故保留營收50%,90年度準備上櫃」、「宏岳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經研發成功世界上唯一僅有的植物性酵素食品,並已取得日本中小企業400億日幣的保險,產品深獲肯定,已在日本當地銷 售有14年的歷史,不但如此,還得到日本政府有關單位300億日幣的補助」等語。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 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未上市(櫃)強勢熱門股,在前揭首都日報、全球金融報中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宏岳目前每股高價為54元,特惠價27元」、「宏岳前每股高價為54元,特惠價30元」、「近期將鎖碼」等誇大不實之內容。S○○、Q○○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25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宏岳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者江蓉華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25元到30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該集團購買宏岳公司股票。計全球統一集團販售該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七所示,自88年1月4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該集團共計販售宏岳公司股票4651千股,得款1億零661萬9千 元。 (八)勝彥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彥公司): 87年12月19日由S○○、Q○○及b○○以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Q○○名義,與勝彥公司負責人邱明德(嗣報案後由原審另結)簽訂股票銷售總代理契約,約定由全球統一集團承銷勝彥公司股票,並作企業包裝。由邱明德提供該公司37.5%股權供建金公司銷售,其中 35%股權(6580千股)每股為10元,另2.5%股權(即470千股)作為建金公司承銷佣金。而勝彥公司實收資本額雖達1億8800萬元,然86年度累積虧損仍達1340餘萬元、87年 累積盈餘僅32000元,每股稅前盈餘為負0.534元,每股帳面價值僅約10元,竟為哄抬股價,製作「勝彥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計劃書」,訛稱:「90年3月上 櫃掛牌交易」、「88年度營業收入13億8634萬8千元、每 股稅前盈餘8.4元、稅後盈餘6.3元,89年度營業收入18億225萬2千元、每股稅前盈餘14.5元、稅後盈餘11元」、「88年要增資1億6千多萬元」、「計畫開發UPS、ETT點焊機」等語;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及首都時報中,將勝彥公司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價格);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勝彥目前每股最高價為48元,特惠價33元」、「勝彥目前每股最高價為55元,特惠價38元」、「勝彥目前最高價為55元,特惠價為40元」等語,用以營造勝彥公司股票交易熱絡、搶手,股價上揚之假象。S○○、Q○○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25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勝彥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徐薏芸、宙○○、c○○、江蓉華、W○○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等公司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25元到42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該集團購買勝彥公司之股票。計全球統一集團販售勝彥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八所示,自88年1月起迄88 年10月底止,該集團計販售勝彥公司股票計約6567千股,得款約1億9320萬元。 (九)宇生公司: 於87年6月15日,由S○○、Q○○、R○○(擔任全球 統一集團執行長)、b○○及己○○(R○○、己○○係共同基於一繼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一繼續經營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所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及一繼續經營證券商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等人以建金公司Q○○之名義,與宇生公司代表人Y○○(原審另結)簽訂「股票承銷合作契約書」。約定由己○○提供宇生公司40%之股權(即2400千股)供建金公司銷售,代價為每股8元。其中600千股作為建金公司代為承銷之佣金(亦即建 金公司係以每股6元代價取得宇生公司股票)。宇生公司 於86年累積虧損為314萬餘元、每股稅前盈餘僅為0.298元;87年累積虧損為292萬餘元,每股稅前盈餘僅0.087元,帳面價值約為9.5元。為哄抬股價,製作「宇生科技上市 上櫃計畫書」,訛稱:「八十七年到九十年間,資本額將分別達6千萬元、2億(88年上半年)、5億(88年下半年 )、10億、20億;有償配股1張配1張、88年第一次無償配股1張配1張、第二次有償配股1張配1張、89年無償配股1 張配1張」、「投資1張經3年配股之下,即有百倍以上的 驚人獲利」、「近期將與許多國際知名之大廠商簽訂合約,並與許多國際高科技公司(將包括微軟等公司)技術合作,為宇生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帶來大量之獲利」、「向經濟部申請軟體發展補助費2 千萬至1億元」、「購買 辦公大樓及土地興建多處公司廠房,和多家廠商簽約」、「增資計畫中,預計在87年9月現金增資1億4千萬元,預 計在89年上櫃,90 年上市,資本額為50億」、「10餘國 簽約經銷本產品」及「未來的臺積電、華碩—宇生科技」等語。Q○○、S○○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4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者,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宇生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甚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c○○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40元到55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宇生公司之股票。該集團販售宇生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九所示。計自88年1 月迄88年10月底止,該集團共計販售宇生公司股票約638 千股,得款約3489萬8千元。 (十)先見公司: 於88年4月26日由Q○○以建金公司代表人名義,用每股 10元代價,向先見公司代表人陳全成(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購買先見公司股票4802千股,共計48025萬元。 同年9月10日,又以每股15元價格,購買先見公司股票190萬股,共計2850萬元,陳全成並簽訂授權書,委託建金公司為先見公司在臺灣地區唯一股票銷售總代理。為哄抬股價,全球統一集團竟製作「「先見保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文案企畫書」,在所屬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先見目前最高價為76元,為回饋大眾,以特惠價38元認購」、「先見目前每股高價為76元,特惠價每股48元」、「即刻起全面鎖碼」、「預估90年上櫃」等訊息,用以營造先見公司股價上揚、交易熱絡之假象。S○○、Q○○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3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先見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徐薏芸、W○○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30元到48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先見公司之股票。計該集團販售先見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十所示,自88年4月1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共計販售先見公司股票約5312千股,得款約1億7454萬7千元。 (十一)東大公司: 於88年4月16日以每股10元代價購買東大公司股票500餘萬股時,東大公司87年每股稅前盈餘僅0.105元,每股面價 值約為11元,並未發放任何紅利予股東,且該公司並無上市上櫃計畫,為哄抬股價,竟製作「東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文案企畫書」,並在產業報導中訛稱:東大公司鐵鋁錳取得美國、日本專利、東大公司將積極上市上櫃;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東大公司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並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東大精密為本集團商品開發審查委員會精心為投資大眾之具有金本面極佳與前瞻性的績優股。東大精密以特惠價38元推出,共計3千張 股票,預計年底掛牌上櫃」、「東大目前最高價為53元,優惠價38元」、「東大優惠價每股40元」、「東大目前每股高價為六十七元,特惠價每股為四十二元」、「東大目前每股高價為67元,特惠價每股為48元。」、「價格調漲,東大調為54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東大公司股價上揚、交易熱絡之假象。S○○、Q○○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38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東大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等因而陷於錯誤,對於東大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以每股38元到54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東大公司之股票。計該集團販售東大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一所示,自88年4 月4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共計販售東大公司股票約4317 千股,得款約1億6983萬3千元。 (十二)捷邦公司: 於88年5月12日以建金公司代表人Q○○名義,用總價1億元之代價向捷邦公司負責人羅淮能(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購買該公司800萬股之股份(每股約12.5元)。 而捷邦公司87年資本額雖為1億9千萬元,然86年、87年盈餘均僅2百萬元許,87年度每股稅後淨利僅為0.19元,86 年度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財務查核簽證;87年會計師仍然簽具保留意見查核報告表示「如財務報表附註四(四)、四(五)所述,捷邦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7年12月31日及86年12月31日之應收帳款及應收關係人帳款之收回性,取決帳款能否確實回收,但此事項之最後結果仍未確定,同時公司亦未對此估列適當之呆帳損失」,顯見該公司財務已有問題。全球統一集團為哄抬股價,竟仍製作「捷邦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企畫書」,訛稱:「用地面積5千平方公尺」、「預計89年或90年上 櫃」、「90年營業收入可達30億」等不實內容,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及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並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公布新商品捷邦電腦所生產之主力產品LCD及主機板為目前明星產業,電子類股中最熱門與最具前景之產品,自推出以來,短短一天即創造完款近2千張 之佳績。目前捷邦電腦之超低優惠價為40元」、「捷邦電腦自推出後極受肯定,已迅速突破4千張,超低優惠價自5月24日中午12點調漲為48元」、「捷邦電腦全部售完,即刻起全面鎖碼」、「捷邦將於7月8日起調漲為50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該股票交易熱絡、股價上揚之假象,S○○、Q○○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4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捷邦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F○○、孫鐓、W○○、V○○、戌○○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38元到56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捷邦公司之股票,計該集團販售及幫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二所示,自88年4月起迄88年10月底止,共計銷售捷邦公司 股票約8524千股,得款約3億5344萬2千元。 (十三)十豐公司: 於88年4月13日以建金公司Q○○名義,向十豐公司代表 人彭之榮(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購買十豐公司股票650萬股,每股11元。而十豐公司86年、87年之稅前盈餘 每股僅約0.18元、0.432元,股票淨值僅約11.3元、11.1 元許,為哄抬股價,竟製作「十豐食品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文案企畫書」,誆稱:十豐公司88年到91年之稅後利益,將分別達3748萬4千元、5229萬元 、6340萬元、8080萬元」等語;又在統一集團產業特別報導中偽稱:「88年4月上櫃掛牌」、在全球金融報報導及 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並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且於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十豐食品以特惠價每股32元推出,共計3千張,預計 今年底到明年初申請掛牌上櫃」、「十豐目前最高價為53元,優惠價38元」、「十豐目前每股最高價為67元,特惠價為48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十豐公司股價上揚、股票交易熱絡之假象。S○○、Q○○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32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十豐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等因而對於該股票價格判斷錯誤,以每股32元到39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十豐公司股票。計全球統一集團販售十豐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三所示,自88年4月1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共計販售十豐公司股票約262千股,得款約847萬3千元。 (十四)紐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紐煇公司): 88年6月24日、7月7日及8月24日先後由Q○○、S○○以建金公司代表人Q○○名義,向紐煇公司負責人陳仲儀(未據偵辦)以每股10元代價購買紐煇公司股票4萬股、以 每股7元代價購買2萬股,共計以5400萬元代價購入紐煇公司股票6萬千股。而紐煇公司於88年即營運困難,同年6月到8月間陸續遭銀行退票,金額達2602萬3818元(嗣後未 註銷金額達2215萬4159元,並遭列為拒絕往來戶。)。為哄抬股價,竟製作「紐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企畫書」,訛稱:紐煇公司預計民國89年申請上櫃,89年、90年、91年及92年EPS分別預估為1.8 元、2.13元、2.32元、2.57元;如加計與「日本黑田電器策略聯盟所產生之效益,前揭年度EPS將分別為4元、5.2 元、5.7元及6元。」等語,並誇大紐煇公司製造數位 相機、手機外殼、發展遠景短期目標等不實內容。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準上市上櫃股熱門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詳如後述」;再於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預估該公司上市上櫃時間為89年第3季,宣稱「紐煇每股35元優惠價至8月2日截止」、 「價格調整,紐煇調為42元」,用以製造紐煇公司股票交易熱絡、股價上揚之假象。S○○、Q○○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38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紐煇公司前景良好、獲利甚佳、即將上櫃等不實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徐薏芸、宙○○、孫鐓、戌○○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紐煇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35元到42元不等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紐煇公司股票。計該集團販售紐煇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十四所示,自88年7月1日起至88年10月底止銷售紐煇公司股票共約5514千股,得款1億9579萬4千元。 (十五)創惠公司: 於88年6月25日由Q○○以建金公司代表人之名義,與創 惠公司代表人未○○簽訂「股票買賣契約」(本質仍屬股票承銷委託契約),約定由未○○提供創惠公司股票共6 千張,以每股12.32元價格予建金公司,契約有效期間自 88年6月25日至88年11月12日止。(嗣創惠公司因發現股 票遭哄抬過高,造成壓力,而僅提供1600千股予全球統一集團,未○○得款1994萬元)。而創惠公司實收資本額僅1億5千萬元,57年全年營業收入(僅為公司全年總收入,尚未扣除公司支出,並非公司獲利金額。)僅2億1千餘萬元,86年、87年每股稅前盈餘僅分別為1.1元、1.391元,每股股票之帳面價值僅約10.3元,且斯時並非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或財務預測,公司亦無任何準備上市上櫃之情況。為哄抬股價,竟製作「創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文案企畫書」,訛稱:創惠公司89年到91年度之營業收入將分別達4億4千萬元、5億元、6億元,公司獲利能力亦將分別達17.95%、19.8%及21.6%、創惠公司將積極上市上櫃;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並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又於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創惠電子推出以來,已造成全國各地熱烈搶購,完款張數亦持續增加中,每股38元之特惠超低價(2千張)將隨時結束,... 把握底 部進場時機」等誇大不實之內容。S○○、Q○○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38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創惠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江蓉華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38元到42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創惠公司之股票。計該集團販售創惠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五所示,自88年6月1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共計販售創惠公司股票約1146千股,得款約3952萬4千元。 (十六)運成公司: 於88年5月27日以建金公司代表人Q○○之名義,與運成 公司代表人張德龍簽訂合作經營契約書,約定由張德龍將運成公司350萬股以每股2元出讓予建金公司、另2百萬股 以每股5元出讓予建金公司,且簽約後運成公司需辦理增 資至1億9800萬元(即增資1億4300萬元),增資後350萬 股由運成公司原股東保留,其餘增資股均交由建金公司。而運成公司財務狀況不良,87年度每股稅前盈餘僅0.03元,自87年9月份起因產業景氣低迷及客戶積欠貨款3500 餘萬元,致於88年5月間該公司支票退票數額達1530餘萬元 ,使張德龍不得不將股份低價求售以註銷銀行退票記錄。全球統一集團為哄抬股價,竟仍製作「運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企畫書」,訛稱:「運成電子88年到92年EPS值分別達4.8元、7.3元、12.6元、15.2元、18.4元」、「目前正積極與廣東省江門市極具盛名的諾華電子有限公司洽談合作事宜,預計今年10月可完成併購,預料此舉將為運成電子每年在大陸的營業額增加到新臺幣2億元以上」、「與技富公司雙邊策略聯盟」、「轉 投資手機配件市場、與筆記型電腦廠商策略聯盟」等語;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及首都時報中,並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運成電子所生產之印刷電路板是各種電子產品最基礎的零組件,並計畫跨足電子通訊周邊產業,筆記型電腦及國際網路,是一家極具發展潛力之廠商。由於運成電子擁有非常好之基本面,其每股28元之超低優惠價(3千張),將造 成全省客戶熱烈搶購,請全國分公司務必隨時將確認及完款張數回報總公司,否則最低價3千張銷售完畢將不再追 加。」、「根據臺北總公司股務室之統計,新商品運成電子每股28元之優惠價即將達3千張,優惠活動將隨時截止 」、「自推出後完款已超過3500張,楊總裁美國來電指示:今日晚上10點30分以前,特別再開放每股28元之優惠價」、「運成即將售完,鎖碼截止期限至7月30日」等不實 訊息,用以營造運成公司股價上揚、交易熱絡搶手之假象。S○○、Q○○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28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運成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I○○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28元到45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運成公司之股票。計該集團販售運成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十六所示,自88年6月17 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共計販售運成公司股票約6284千股,得款約1億9008萬4千元。 (十七)聯合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公司): 於88年6月30日由R○○以建金公司代表人Q○○之名義 ,與聯合公司簽訂股票承銷契約,約定以每股12元代價向該公司股東K○(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購買股票3 百萬股。而聯合公司實收資本額雖達8千萬元,然86年及87年營收均為虧損,87年營業額僅6百萬元,虧損有4400餘萬元,迄88年9月底仍虧損4千餘萬元,87年每股稅前盈餘為負5.551元,每股帳面價值僅4.255元許。全球統一集團為哄抬股價,竟製作「聯合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企劃書」,訛稱:「88年、89年、90年、91年、92年該公司每股稅後盈餘將分別達1.8元、3.29元 、4.21元、5.04元、6.09元」、「聯合國際電訊計畫於2001年提出上櫃申請,預定2001年7月上櫃掛牌」等語;復 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及首都時報中,並公告聯合公司未上市買盤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復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新商品聯合國際電訊僅有2千張,特開放前 1500張以每股30元優惠價」、「聯合國際特惠價於7月12 日起調漲為38元」、「價格調漲為45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聯合公司股價上揚、交易熱絡搶手之假象。S○○、Q○○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3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聯合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I○○、巳○○、戌○○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聯合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30元到45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聯合公司之股票。計該集團販售聯合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七所示,自88年7月4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共計販售聯合公司股票約2484千股,得款約7478萬4千元。 (十八)鈕鋒公司: 於88年8月19日由Q○○、S○○二人以建金公司之名義 ,用1億元之代價向鈕鋒公司代表人陳仲儀(未據偵辦) 購買鈕鋒公司股票2萬8599千股,平均每股交易價格為3.5元。而鈕鋒公司係生產金屬鈦合金球頭及零組件,88年時該公司營運不佳,周轉發生困難,遭銀行退票金額已達1320餘萬元。為哄抬股價,竟將「鈕鋒工業」公司名稱逕改以「鈕鋒科技」,再據以製作「鈕鋒科技準備上櫃上市前製作業文案企畫書」,訛稱:「鈕鋒高科技今年將增資至新臺幣7億元,預估年底有償配股1股配1股」、88年至92 年EPS預估分別為「1.7、6.1、10.2、13.5、16.」、 「正因為網路商機無限,鈕鋒科技目前亦計畫轉投資美國網際網路公司Futur-eComm2000」、「FutureComm2000,LTD為美國上市公司JMJ連線公司之關係企業,目前正申請於NASDAQ(那史達克BB市場)掛牌上市。」、「與飛中策略聯盟生產筆記型電腦」、「鈕鋒科技計畫與臺灣名列前茅之筆記型電腦廠飛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策略聯盟。以其在合金技術的專業知識,提供外殼堅硬、質地輕巧的鋁鎂合金筆記型電腦機殼」、「通訊市場前景無限」、「鈕鋒科技計畫與國內技富興業合作,發展關於通訊電子產業。以事業結盟等整合行銷方式,將自有品牌推入國內外市場」、「預計今年將投資數億元擴增廠房,俾利實施各項高科技產業推行」、「除了擁有國內外引定客源外,鈕鋒科技更與事業結盟,跨足通訊電子產業、筆記型電腦產業、網際網路、航太工業、印刷電路板,未來前途無可限量」等語;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多家法人介入及超級利多吸引,鈕鋒工業全國銷售張數迅速攀升,…股價隨即調漲為35元」、「鈕鋒工業正式由全球統一集團介入經營,並與某大相關廠商合作,進行策略聯盟及企業改造,未來展望將不可限量。由於商機誣陷,預計股價將調整為40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鈕鋒公司股價上揚、交易熱絡之假象。S○○、Q○○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18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鈕鋒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F○○、I○○、巳○○、戌○○等人因而對於該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18元到30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鈕鋒公司之股票。計販售鈕鋒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十八所示,自88年8月22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共計販售鈕鋒公司股票約2819千股,得款約5565萬8千元。 (十九)飛中公司: 88年3月18日Q○○等人以建金公司之名義,向飛中公司 原股東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簽約購買飛利普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飛中公司股票00000000股,又向飛聯公司、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聯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簽約購買飛中公司股票近2千萬股,每股交易價格均為0.3元,總成交股數達4千萬 股,總價為1200萬元。而飛中公司自82年成立後,實收資本額雖達10億元,然年年虧損,於86年累積虧損達5億6千餘萬元,每股稅前虧損5.044元;87年累積虧損為10億8千餘萬元,每股稅前虧損4.75元,每股帳面價值更為負5.066元。而八十七年度會計師財物簽證意見為:「飛中電腦 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7年12月31日之累計虧損已達新臺幣10億8119萬4千元,且87年12月31日之流動負債超過流動 資產金額達1億4639萬3千元,因此能否繼續經營,需視其未來能否改善經營或獲得其他財物支援而定;如無法繼續經營,則應改按清算價值對其資產及負債重新加以評價及分類,並據以重編上開民國87年度財務報表」,因此對於飛中公司是否能夠繼續經營,是簽具保留意見,顯見飛中公司已陷入無法繼續經營之困境,且因飛中公司財務狀況惡劣,短期內勢必無法申請上櫃或上市交易。全球統一集團為哄抬飛中公司股價以獲取不法利益,竟製作「飛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市上櫃前置作業企畫書」,不僅隱瞞飛中公司顯已無法繼續經營之事實,誆稱:「飛中電腦預估EPS將有機會超越廣達、華碩」、「投資美國網路公司Future Comm2000,朝向多元化經營,發展無線 網路事業」、「目前公司營業額七成的ODM(委託設計生產代工),自設計至生產完成,只需3、4個月,足以證明飛中電腦的研發部門不管在技術品質或生產數度上,都能在市場上擁有最佳的競爭能力」、「OIT日本通路商訂單,在第一階段面,已接獲大量訂單,而該訂單則是透過即將投資飛中電腦之外商銀行仲介成功」、「韓國前五大集團的OEM訂單」、「美國第一大百貨公司訂單,飛中電腦現階段透過國內一家知名銀行,草擬一份與美國第一大百貨公司的合作簽訂」、「國外多家廠商即將下單簽約,未來將會有成長倍增之空間」、「飛中電腦為擴大經營,並朝向多元化及多角化經營模式,... 預計將在短期內投入龐大的資金,針對土地、廠房、高效率生產線聘請更多專業研發人士進行擴編」、「筆記型電腦獲利無窮,股王股后相繼爭寵,飛中電腦將承先啟後,獲利千倍將不是夢」等語;復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2天內 完款破1萬張,... 特惠價每股19元」、「飛中電腦完款 張數已近6千張,為回應投資者及業務同仁之要求,使業 務同仁繼續衝刺業績及投資大眾有更大獲利空間,特再開放優惠活動延至9月8日中午12時」、「陳康龍總經理帶隊,於9月4日赴日本參加電腦展,立即接獲許多大訂單,將為公司每年營收注入數十億元,嗣陳經理載譽歸國後,提供最新及最完整訊息。目前完款數已突破2萬5千張,預計9月13日起調漲為25元」、「飛中股票已在美國引起轟動 JMJ公司將以一股換一股方式與飛中合作,預計每股約2元美金,飛中股價短期內會漲到60元以上。」、「公布 飛中最新利多:日前已與日本六大國際知名廠商合作,在現階段產能滿載下,仍陸續接獲來自世界五大洲訂單訂單。此次增資作為擴充廠房設備之用,對年營業額有很大助益。」、「飛中電腦之會計師簽證為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其亦是具有輔導臺灣廠商於美國NASDAQ(那史達克)上櫃資格之會計師事務所,據安侯透露,目前飛中電腦於美國那史達克上櫃之機率約8成左右」、「飛中預 計於11月發表最新研發之創世紀商品,更將顛覆市場現有機種且於明年1月量產,並已計畫於11月15日至美國拉斯 維加斯參加世界電腦大展,由於先前飛中貝比發表已造成一股旋風,此次商品未發表也已先轟動,請同仁及投資大眾敬候佳音」、「預計90年上市」等誇大不實之內容。S○○、Q○○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16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飛中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甚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F○○、午○○、I○○、徐薏芸、宙○○、巳○○、關永乾、李關秀容、孫鐓、江蓉華、楊金蓮、蘇惠文、戌○○、V○○、玄○○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16元到25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飛中公司之股票。計全球統一集團販售飛中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九所示,自88年9月1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共計販售飛中公司股票約4萬5777千股,得款7億5936萬元。 (二十)巨科公司: 88年8月4日以建金公司代表人Q○○之名義,以每股10元價格向巨科公司股東即前負責人劉毅(未據偵辦)購買280萬股巨科公司股票。而巨科公司自81年至86年間每年平 均虧損1百萬元,八十六年度累積虧損達970餘萬元、87年度累積虧損達1100餘萬元,營運狀況不佳。全球統一集團為哄抬股價,竟製作「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企畫書」,訛稱:巨科科技88年到90年EPS值分別為「5.09、5.97元及7.01元」、「民國90年預計正式上櫃」、「與日商合作,生產IC桿線機控制器」、「實施ISO9001標準」等語,並將之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及首都時報中。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巨科科技是國內唯一國際PLCOpen組織會員的控制器開廠商,凡通信、能源、醫療、測量、交通、航太等市場皆須應用,目前控制器產業,已被列為政府十大新興工業,且未來控制器功能更走向、人工智慧、視覺、網路通信等特殊功能,故發展潛力無窮。由於巨科科技資本額為5千萬元,故僅開放1千張,特惠價每股38元」、「巨科完款張數已近1千張,特惠價38元 至11月18日中午截止,逾時調漲為45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巨科公司交易熱絡、股價上揚搶手之假象。S○○、Q○○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38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巨科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F○○、I○○、李關秀容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38元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巨科公司之股票。計該集團販售巨科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二十所示,自88年11月起迄88年11月26日查獲止,共計販售巨科公司股票約1860千股,得款約7058萬1千元。 (二十一)美國FutureComm2000LTD公司(下稱F2000公司): 88年7月23日,由卯○○、J○○、S○○、Q○○等人 以全球統一集團總裁S○○名義,在臺北與美國F2000公司簽訂合約,約定由全球統一集團投資美金2百萬元 向F2000公司購買2千萬股股權(即每股0.1美金)。明知該股票屬外國公司股票,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及買賣,均應受我國證券交易法規範,然全球統一集團不僅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即對外販售F2000公司股票,當投資大眾繳足股款時,J○○即請示卯○○,負責聯絡擎雷設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設址臺北縣中和市○○街148巷10號3樓)蔡宏洋印製股票,由其加蓋F2000公司授權之鋼印於股票上(其共負責印製2萬張股票,負責 保管鋼印至88年10月底,11月初之後交由股務部保管,其經手之1萬5千張股票股款均匯往美國,共計五百萬美元。又為達哄抬及促銷F2000公司股票之目的,竟製作F2000公司簡介,誆稱:「FutureComm2000LTD為美國上市公司JMJ連線公司之關係企業,目前正申請於NASAQBULLETINBOARD上市事宜」、「預計今年訂單可達3百萬美金(淨利超過2百萬美元),預估明年的淨收入達6百到9百萬美元」等語,並在集團內部文宣資料中宣稱「F2000計畫併購Spirei.d.集團(屬於網際網路科技產業)成為網路投資控股公司,未來發長潛力無窮。總裁決定以專案將全球統一集團所屬之部分股票釋出,以每股19元(換算美金不到6毛)回饋予投資大眾,並限量開放2千張,近日內將鎖碼」、「F2000所屬之網際網路產業為未來新世紀之主流,亦是投資大眾踴躍認購之焦點。由於交易熱絡,每股19元之優惠價開放至10月26日下午6時」、「為回應 投資者要求,F2000自10月27日再度開放每股25元,5百張之優惠。」、「自10月29日起上午10時起,全面鎖 碼,請把握機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F2000公司股價上揚、交易熱絡搶手之假象。S○○、Q○○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1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F2000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正申請在美國上市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F○○、午○○、I○○、徐薏芸、宇○○、江蓉華、陳葉金治、洪蓁蓁、黃淑娜、彭清輝、蘇惠文、李盛雄、W○○、V○○、何山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外國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10元到25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F2000公司之股票。計全球統一集團販售F2000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二十一所示,自88年10月1日起至88年11月26日查獲止, 共計販售F2000公司股票達2萬4870千股,得款約3億1927萬4千元。 六、Q○○(集團董事長、全球統一國際、建金公司負責人)、S○○(集團總裁、飛中公司負責人)成立全球統一集團經營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業務,均為該集團行為之負責人。R○○(87年2月退伍後陸續擔任集團執行長、全球中 央、全球首富公司負責人)、b○○(初與S○○、Q○○負責籌設全球統一集團,87年7月間出任集團總監)、陳彤 瑄美(原名A○○,集團財務長)、B○○(集團副理)、陳文安(營銷部副理,由原審另結)、L○○(擔任集團製播節目之主持人、並出任集團媒資部總經理兼長安分公司總經理及董事長特別助理)、己○○(87年6月參與集團之籌 設,擔任總裁特別助理,後於87年11月離職)、癸○○(集團總管理總經理,統籌業務推展及人員訓練,擔任建金、全球統一國際企業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卯○○(集團商品部顧問及財務副總經理,負責產業評估業務,亦為S○○等人之舅舅)、J○○(負責集團銷售F2000公司股票事宜)、馮一塵(南京分公司負責人,由原審另結)、黃公漢(民權分公司負責人,由原審另結)、陳慶豊(S○○岳父,建鑫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全球首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負責集團電腦業務,由原審另結)、李享曄(集團總管理處協理、全球統一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負責業務推展,由原審另結)、天○○(集團行政人員,負責文書業務,全球統一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由原審另結)、呂烽榮(集團總管理處顧問,負責人事與總務事項,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由原審另結)、N○○(88年1月擔任集團總管理處顧問,負責人事與總 務事項,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建金公司監察人、全球首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為S○○等之舅舅)、乙○○(集團副總經理,負責股票銷售業務)、黃江碧玉(加盟之國際碧富企業有限即中壢首富負責人,由原審另結)、翁章成(集團金門分公司常務董事,由原審另結)、張光海(集團金門分公司名譽董事長,由原審另結)、陳金柱(加盟之品卉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新營首富負責人,由原審另結)、丁○○(桃園分公司會計主任,由原審另結)、丑○○(中壢營業處負責人,由原審另結)、倪致焄(中壢營業處營業主任嗣到案後,由原審另結)、王募傑(雲林分公司副理,由原審另結)、呂俊雄(雲林分公司顧問,由原審另結)、王玉柱(斗六辦事處負責人,由原審另結)、謝國光(新竹四維營業處副理,由原審另結)、高聰明(澎湖分公司經理,由原審另結)、方仁樹(苗栗營業處副理,另結)、朱興華(中區總管理處負責人,另結)、曾睦翰(豐原首富負責人,嗣到案後,由原審另結)、林健生(彰化首富彰美店負責人,由原審另結)、馮輝雄(臺南首富負責人,嗣到案後,由原審另結)、辛○○(臺中大雅營業處負責人,由原審另結)、徐肇鎣(更名徐宥銘,三重營業處負責人,由原審另結)、王建平(中區總管理處業務總監、臺中五權營業處負責人,嗣到案後,由原審另結)等人均明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且明知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各公司及各分公司、營業處或加盟公司之登記營業項目,均不包括經營證券商業務,亦未經核准發給許可執照,竟未經主管機關之核准,與黃耀宗、呂志強、徐慶明、林白芷、蔡慶雲、張偉、林錦山、彭香貽、周先覺、楊良溪、俞春燕、王國舜、翁明家、詹一郎、蔡顯玠、陳麗玉、陳柏慶、李文賜、吳博堯、馮榮宗、李彩雲、曾文樟、黃琪琇、黃雅政、黃銘雄、黃○○(自黃耀宗至黃○○等26人先後經原審以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判決有罪,並經本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3280號判決有罪確定在案。)等26人,共同基於一繼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一繼續經營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所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及一繼續經營證券商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與傳展公司負責人H○○○(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高農公司負責人孫春男(由原審另結)、晉銓公司負責人庚○○(由原審另結)、全國公司先後任負責人張平河與寅○○(二人均由原審另結)、直春公司負責人林英和(未據偵辦)、技富公司實際負責人O○○(未據偵辦)與總經理D○(除代表技富公司與全球統一集團簽訂股票承銷契約外,還於87年12月8 日以來賓身分出席全球統一集團製播之節目,推介公司之股票。)、宏岳公司負責人林月嬌(嗣到案後由原審另結)、勝彥公司負責人邱明德(嗣到案後由原審另結)、宇生公司負責人Y○○(由原審另結)、先見公司負責人陳全成(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東大公司負責人謝正盛(未據偵辦)、捷邦公司負責人羅淮能(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十豐公司負責人陳東利(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紐煇與紐鋒公司實際負責人陳仲儀(未據偵辦)、創惠公司負責人未○○、運成公司負責人張德龍、聯合公司負責人K○(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巨科公司負責人劉賢哲(未據偵辦)、臺灣鍍鋅公司負責人蕭勝彥(未據偵辦)等人共同基於一繼續經營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所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簽訂股票承銷契約書,合計給付各合作公司之款項約九億餘元,並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買賣該附表所示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全球統一集團更於88年10月30日,在林口體育館外圍環廊舉辦產業博覽會,由各該公司提供產品來對外推銷該等公司股票(關於技富、運成二公司均為親自參展及提供產品)。嗣於88年1月28日、3月3日、9月8日、9月9日、11月26 日經檢察官先後簽發搜索票,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全國各調查處(站),搜索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建金公司、全球統一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行政部門(二處地點)、長安分公司、南京分公司(二處地點)、民權分公司、板橋分公司、三重分公司、桃園分公司、南崁分公司、中壢分公司、新竹四維營業處、苗栗分公司、臺中分公司、雲林分公司、嘉義分公司、臺南分公司、南區管理處、高雄光華分公司、高雄九如分公司、屏東中正分公司、金門分公司等營業處所,始查獲上情,並分別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相關營業資料,總計該集團銷售股票所得金額近33億元。 七、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與T○○、何山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阿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甲、證據能力之說明: 壹、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貳、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R○○等人及渠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對於Q○○、S○○、R○○、b○○、A○○、Y○○、孫春男、庚○○、張平河、寅○○、林月嬌、D○、、邱明德、B○○、陳文安、馮一塵、黃公漢、陳慶豊、李享曄、天○○、呂烽榮、翁章成、張光海、陳金柱、丁○○、丑○○、倪致焄、王募傑、呂俊雄、王玉柱、謝國光、高聰明、方仁樹、朱興華、林健生、馮輝雄、辛○○、徐肇鎣(更名徐宥銘)、子○○、王建平、張德龍、未○○、黃耀宗、蔡慶雲、黃琪琇、俞春燕、徐慶明、陳麗玉、黃雅政、翁明家、詹一郎、陳柏慶、李彩雲、吳博堯、曾文樟、黃銘雄、黃○○、張偉、林錦山、周先覺、王國舜、彭香貽、蔡顯玠、呂志強、林白芷、楊良溪、李文賜、馮榮宗、楊立台、陳逸祥、陳奉宏、丙○○、何靜怡、申○○、余淑惠、曹偉虎、d○○、吳烈祥、吳城輝、翁昇德、陳玉菁、邱美榕、郭惠珍、徐德源、鄭惠玲、楊明珠、鄭慶利、許婷婷、洪淑慧、高素貞、顧蘭君、黃麗靜、陳康龍、X○○、宇○○、陳全成、陳東利、K○、陳利男、盧金獅、傅靜凡、陳宗賢、O○○、彭之榮、劉毅、羅淮能、H○○○、許祿寶、林英和、江明壽、謝正盛、陳仲儀、蘇宏洋、江明壽、謝正盛、石曉中、F○○、午○○、I○○、酉○○、徐薏芸、宇○○、宙○○、C○○、巳○○、關永乾、李關秀容、孫鐓、c○○、田曼詩、江蓉華、楊金蓮、陳葉金治、洪蓁蓁、黃淑娜、彭清輝、蘇蕙文、李盛雄、黃鎮財、王蔡貞淑、戌○○、W○○、V○○、玄○○、何山、F○○、吳羽潔等人之供述均未表示意見,且未於本案言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人之警詢、偵查筆錄,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亦無不適當之情形,故上開人等在警詢、偵查中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5之規 定,自有證據能力。 乙、撤銷改判部分(即被告S○○、R○○、b○○、陳彤瑄、B○○、L○○、己○○、癸○○、卯○○、N○○、J○○、乙○○、D○、未○○部分): 壹、認定事實: 一、訊據被告S○○、R○○、b○○、陳彤瑄、J○○、B○○、L○○、己○○、癸○○、卯○○、N○○、乙○○等對於全球統一集團有從事如附表三所示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業務之情事均坦承不諱,被告D○、未○○對於技富、創惠等公司因財務周轉困難而出售股份與全球統一集團之事實亦坦承在卷,惟除被告王台立、B○○外,均否認有常業詐欺或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意及犯行,茲分述其辯解如下: (一)被告S○○於原審及本院辯稱: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另「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證券法第18條第1項及第44條 第1項固有明文。然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客體,依同法第6條規定應限於「政府債券及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再者,依經濟部70年2月14日(70)商字第05325號函解釋,未上市(櫃)公司資本額在2億元以下者無須公開發行股票。而 本案檢察官起訴所陳之全球統一集團銷售股票之公司中,僅東大公司、十豐公司、飛中公司及紐煇公司之資本額達2億元以上,屬公開發行公司,其餘如運成公司資本額為1億9800萬元、玄國公司為1億800萬元、宇生公司為500萬 元、傳展公司為9800萬元、高農公司為9800萬元、直春公司為9500萬元、聯合公司為1億2500萬元、技富公司資本 額1億4700萬元、晉銓公司資本額為1億6050萬元、先見公司資本額為9800萬元、捷邦公司為1億2540萬元、勝彥公 司資本額為1億8800萬元,均為資本額不到2億元之未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自不受證券交易法之規範。被告等所從事之「股權變動行為」,約有二種類型:一為由被告與企業體質良好、經營正常,並有未來發展遠景之未上市(櫃)公司或具有擬於未來申請未上市(櫃)升級意願之公司,由被告或所屬公司與被投資公司之主要股東進行洽談、商定後,再由被告等向原有股東購買股份,加入成為受投資公司股東,由被告等結合所經營投資顧問業務及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務之全統公司各方專業顧問,輔導其經營,或改善其財務後,應員工或特定人之需求,出讓部分被告或被告所屬公司持有之股份。所經手處理股份之公司,無一係「成立中之公司」,皆係業已成立並營運多時,且無一有「發行公司於發行前」之情形,故被告等購入其股權後再予轉讓,或直接受託轉讓其股權之行為,既非「發行行為」,亦非「募集行為」,而係未上市(櫃)公司股份「轉讓」行為,此種行為態樣依法應無證券交易法之適用。又依公司法第163條規定,除發起人股份有一定之限制外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無不得自由轉讓之禁止規定,被告等以該些公司之股份作為轉讓之標的,既非法所不許,被告等自得自由為之。被告等所從事類此社會新興之未上市(櫃)交易行為,固應使其得接受有系統之規範,然基於「依法行政」及「罪刑法定原則」,被告等之行為,倘現行法並無明文之直接禁止規定,即不得於法令尚有不備情形下,率予推認被告等行為為犯罪行為。而本案被告等於經營「股權變動行為」業務之前,曾經事先向經濟部請求辦理商業登記,惟經濟部竟以上開業務應向證期會申請,不准被告等之申請,,並轉向證期會申請時,該會竟以被告等所擬從事之業務,亦非證券交易法所指之有價證券交易業務,而未理被告等之申請。嗣經被告等公司所聘法務王培根、顧問甲○○律師再三保證所從事之業務是合法再加詢問立法委員邱創良及證期會主委時,仍獲告知非證券交易法所指之有價證券交易業務,謂可以小小地做,是被告等並無犯罪之故意。被告等轉讓股權之公司,皆係國內成立已久,公司經營堪稱穩健之公司,被告等對於多數公司,多先親自投資,甚至參與經營,對於公司發展遠景具有信心,乃應員工及其特定親友之要求,對外轉讓部分持股或受託代為轉讓公司股份,而由集團媒體資策部所作之各該公司文宣資料,其相關內容均是由各該公司提供或據負責人之陳述,因被告等係企業經營管理顧問公司,根據該公司所提供之資產及經會計師簽核之財務報表供給投資人,嗣由投資人依照投資之價值判斷、市場供需情況暨該公司未來前景評估購入價格。除前景展望係評估未來企業發展方向,餘皆由所介紹公司提供文宣資料,被告並無任何刻意偽裝美化檢察官所陳之銷售股票公司之財務資料及遠景之情形;而被告等有時以一般工商產業人士之身分,應媒體頻道邀請,參加有關產經議題之討論,並應主持人之發問或應當時與會其他來賓提出看法,而適時參加討論提出個人見解,並未為旗下產業而為個別發言,而係針對總體經濟情勢,提供個人意見,此種行為係個人言論自由之體現,決未曾偽以證券分析師身份參與討論,或將節目包裝成為某特定產業為不實之宣傳。也無利用電視報紙製作不實之廣告,所印製各公司之「準備上市、上櫃計畫書」亦無不實情事,蓋:電視節目、報紙內容及涉案各未上市(櫃)公司之準備上市、上櫃計畫書之製作,其性質屬「廣告」,字面解釋乃是「廣為告知」,方法即係藉刊登文字或畫之方式,宣告大眾來做生意,以達到銷售之目的。蓋廣告是近代社會為「促銷」所形成之社會行為,既屬「促銷」,當然即是以凸顯產品之特性及優點為方法,至於該產品特性及優點以外之部分,非屬廣告之分,無苛責製作者負有強調之義務。柏木重先生所著『廣告機能論』一書,1979年版第5頁引述美國喬治亞州立大學賴特教 授所稱:「…所謂廣告是被管理的使用大眾傳播媒體明示其來源的一種說服,終極目標,係傳達情報,使之有利於商品或勞務銷售,並誘導其購買行為」等語可證之,換言之,廣告所扮演之角色僅止於傳達情報訊息,並誘導購買者之行為,與契約之簽定屬二回事,蓋消費者獲得該廣告訊息後,仍須就廣告所介紹之實際商品、…價格、商品定位、品質及使用需求、售後服務等決定性之因素,作進一步之考量…,故廣告內容為了凸顯其效果,僅揭露商品優點…或有過度華麗之處,並只呈現商品最美好的一面,而忽略其他,此乃可理解並容忍的一種策略,…實際購買人,必須對其他因素再行斟酌…除非廣告主故意傳達錯誤資訊,在客觀上難謂係足以使用陷於錯誤之詐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2年度易字第4189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82年度上易字第5190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本案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買賣,消費者對商品品質之助益程度亦相對提高,若非出賣人故意詐騙,不能以未強調某些資訊,即認為詐術之行使。涉案之「準備上市上櫃計畫書」內容並無不實,舉其實際情形如下: 1、晉銓公司部分: 87年8月17日建金公司與晉銓公司簽定「股票承以銷總 代理契約書」,晉銓公司依約提供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基本資料簡介及該公司委託徵信所所為商譽價值評估專案報告、86、87年年度資產負債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報書、晉銓公司與工業技術研究院「PTC 線路保護文件」…經濟日保等媒體專訪剪報數則等等文件以供參酌,扣案之「準備上市上櫃計畫書」之製作即係根據上開晉銓公司提供之資料,並無不實。被告公司係依晉銓公司負責人庚○○表示其公司有更名之計畫,且即將實行,於印製前並經其事先同意,始將第一本計畫書封面印為「晉銓電子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嗣庚○○表示前已取得「ISO 9002」之國際認證不易更名,被告公司再應庚○○之要求更改為「晉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十豐食品公司部分: 88年4月13日建金公司與十豐公司簽定「股票承銷總代 理契約」,十豐公司提供公開說明書、86及87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等資料,供被告公司製作十豐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書」,並經該公司負責人陳東利事先簽核確認,始為印製,此觀企畫書原稿每頁均有陳東利蓋用十豐公司大小章確認,即得明證。 3、技富興業公司方面: 87年11月25日建金公司與技富公司簽定股票承銷總代理契約書,依約技富公司提供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營運計畫書等資料,以供製作「準備上市上櫃計畫書」。技富主要經營手機之周邊商品業務項目,在全球出現手機零組件縮小化、模組化及單位價格下降趨勢下,加上當時大哥大通信工業正在萌芽…迅速成長之情形下,對於技富此種手機零組件廠商而言,發展空間極大,…因製造廠商均過度樂觀,致EPS預估與實際落差極大,「大霸電子」去年EPS高估為3.91元,今年盈餘較去年減少68%,落差極大,即為明例,是產業界各公司之事先財務預測不可能一定準確。 4、直春企業公司方面: 87年9月8日建金公司與直春公司簽定股票承銷總代理契約書,依約直春公司提供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基本資料、財務報表等資料,以供製作準備上市上櫃計畫書,依照直春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所示,85、86年度均有盈餘,加上當時股市行情熱絡之情形,股價並未高估或不妥之情形,且據直春負責人林英和880308調查處供述,謂:「公司近兩年的營運狀況尚正常,每年仍有7、8百萬元之盈餘」云云,參以該公司損益表可知該公司營運狀況平穩…並無誇張不實。 5、飛中公司部分: 被告係因案外人陳康龍於87年底,向被告S○○引介飛中公司,聲稱該公司股東皆為知名法人,如:飛利浦、佳能、東元等,實力雄厚,且自稱精於公司重整,有信心能將飛中公司起死回生云云,被告S○○不疑有他,遂由建金公司於88年3月間投資飛中公司,被告S○○ 雖為名義董事長,實則公司之營運、財務、人事等均由熟悉飛中公司之陳康龍全權負責,故由陳康龍擔任飛中公司總經理。被告等相信陳康龍所言,將公司經營事宜皆交由陳某全權負責,實際上並未參與公司之運作。事後陳康龍竟未經董事會決議,擅自於本年5月間關閉飛 中公司。 依相關法律規定,公司要上市、上櫃,需要把股權分散到一定比例,但國內沒有單位、機關可以將股權分散以合法方式為之。盤商經營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交易行為,在臺灣已經是存在已久的事實。但是因為未上市盤商都是小公司或個人,素質不一,未免民眾受騙,所以找專業人士對各該公司進行評估,尋找有潛力的股票。全球統一集團交易之股票,是從上百家廠商找出來的,均經過專業的評估,這些公司因為花很多錢在研發上,只要有資金即可有很好的發展,所以在集團資助、人員協助下,各公司都有很好的轉機,訂單、信用均增加。全球統一集團也都有保留這些公司的股票,因為集團相信這些產業有很好的發展。後來因為樹大招風,開始有負面的報導,檢調有搜索、約談,當時曾詢問相關單位如此經營是否無違法,然而得到的答案均是說已進入司法程序,由法官來認定是否違法。被告等絕無詐騙投資客的意圖,相關文宣會比較樂觀,是因為當時產業的負責人把產業前景說的很好,否則無法脫穎而出。但是案發後由於這些公司負責人相繼被提起公訴、約談,大家害怕被判刑,都否認犯行,將罪責推到全球統一集團身上。但是當時各公司產業的報導、預估,都是廠商提供資料,不是全球統一集團杜撰的,這些文宣資料,是經過各廠商修改通過後才去印刷的。是被告等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蓋被告等創設全統集團向來正當經營,除在金融風暴影響,經濟普遍不景氣之情形下仍締造高就業率,繳納之稅捐至少700萬元以上,疏減經濟不景氣帶 給社會、國家之衝擊外,誠實納稅,可為企業之楷模。且全統集團所投資之產業,在集團介入經營及提供資金後,各產業之營運狀況均有顯著進步,亦有較以往為佳之展望,以運成公司、技富公司及飛中公司為例,在全球統一集團介入經營後,公司之財務狀況、生財設備及營業情形均有明顯之進步;而案發後,集團還私下拿出數億元資金挹注在各該公司中,目前被告等仍為各該公司的最大股東,如果說有被害人,那麼全球統一集團才是最大的被害人,被告等是有心經營所投資之產業,絕無詐欺犯行,否則於案發後大可捲款一走了之,何必再挹注大把資金予各投資公司等語。 (二)被告R○○於原審及本院辯稱:我並無公開銷售起訴書所示公司股票之行為,更無利用報紙、廣告、有線電視頻道、宣傳單、上市上櫃計畫書等從事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之宣傳工作。我於78年間就讀空軍機械學校常備士官班電器組後擔任士官長,至87年2月1日退伍後,因長期在軍中沒有專長,謀職不易,87年11月間藉由胞兄S○○、Q○○經營全球統一集團之便,安插為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掛名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應為吳烈祥,我只去過該公司一、兩次而已。嗣雖又掛名為集團執行長,但因無證券實務經驗,故未參與全球統一集團就未上市股票之承銷及接洽工作,更未曾參與公司就未上市股票之宣傳、販售等情事,僅在集團擔任一般行政人士管理事務,得以支領薪水。址設高雄之全球首富公司,乃由徐達軒自行成立,嗣後加入全球統一集團,88年8、9月間,負責人徐達軒不告而別,帶同全球首富公司員工多人離開全統集團,另成立富比士集團,致全球首富公司呈現無人管理近乎瓦解之歇業狀態,我始臨危受命,前往高雄協助,以維持公司正常運作,而於88年9月起至11月26日止暫駐高雄,惟該期間並未 支領薪水,且因商務考察之需要,曾出國2次,故實際駐 留高雄時間不到2個月,沒有犯罪等語。 (三)被告b○○於原審及本院辯稱:1.全球統一集團經營管理顧問公司,係根據各產業公司所提供之資產及經會計師簽核財務報表提供投資人,由投資人依照投資之價值判斷、市場供需情況及該公司未來前景評估購入之價格。除前景展望係評估未來企業發展方向,餘皆由所介紹之公司提供確實資料,況股票之價格除票面值可估外,完全取決於投資人觀之評價,故股市熱絡時價格必然較高,低糜時必然較低乃其常情。2.其於87年7月間進入全球統一集團任職 ,當時就向負責人Q○○說明一定要查明各該產業公司的情形,並聘請法律人員進行瞭解,公司員工人數很多,如果是違法,全球統一集團不會做,我是擔任商品審查委員,奉公司指派與各廠商進行接洽,在商品審查時,公司均請法務人員就資產部分作徵信,公司對於合作廠商均會進行篩選,至首都時報我只是掛名發行人,與全球統一集團並無關連,全球統一對首都日報純粹是廣告關係而已。又我雖然掛名全球統一集團之董、監事,但是並沒有實際參與這些公司運作,也沒有任何違法之動機或行為等語。 (四)被告陳彤瑄於原審及本院辯稱:建金公司實際負責人為被告Q○○,我因是被告Q○○大嫂,受其信任而受託保管建金公司大小章及負責公司管銷費用、雜項支出之管制。因為本身僅畢業於泰北高中美工科,並無任何財務之資歷及背景,是雖掛名為集團財務長,實際上只擔任類似出納之職,建金公司實際出款程序仍由被告Q○○或各部門主管決定,我再依示付款,並無核可之權。又我於87年12月間懷孕,多數時間在家休養,建金公司為財務管理之需要,乃聘任丙○○擔任財務專業經理人,實際執行建金公司所有會計系統電腦化、內部控制、租稅規劃等事項,並為建金公司帳冊之實際管理人,可證我雖掛名「財務長」,但並無掌理財務之實,於87年7月起至88年2月間掛名建金公司負責人之時間,前後不及1年,所有建金公司與未上 市公司之股票承銷等相關業務,均由被告Q○○負責接洽,我從未參與。至向聯合公司收取股票,是受被告Q○○指示,實際情況我並不知情,之所以會在股票銷售契約上簽章,是因身為建金公司登記之負責人,必須在建金公司所簽具之契約上用印,實際上所有相關事宜都是由被告Q○○洽商,我只是應其要求在合約上簽章等語。 (五)被告D○於原審及本院辯稱:我只是技富公司掛名之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是O○○。當初是O○○召集公司重要幹部開會,表示公司需要資金,要把股票賣給全球統一,要我以一同去拿錢,因為我是公司名義負責人,需要在契約書上簽名。我會掛名負責人,是因技富公司前負責人O○○發生跳票,信用不好,造成公司運作有困難,O○○要員工幫忙,我認為如此公司可以運作正常,才答應當登記負責人。與全球統一集團簽約時,被告Q○○告訴我沒有關係,我才簽字。上電視也是技富實際負責人O○○要求,因為我是內銷業務主管,我以為是要把公司之產品賣給全球統一集團的員工,所以還帶很多產品去,電視節目是公開的,我不知道會犯法等語。 (六)被告L○○於原審及本院辯稱:我自軍中退伍後原來在各大頻道作節目主持人,而全球統一集團是在87年12月才聘僱我擔任部分主持工作。因為是主持人沒有職稱,所以集團給我專案經理之職稱,實際上我對於股票銷售業務並無接觸。88年2月份,集團聘我擔任匯昌投顧公司副總,由 於主持節目關係,所以兼任資策部主管,天○○是我的下屬,所以相關簽呈均由我具名。88年6月間,原長安分公 司總經理榮升他職,因我是匯昌副總,集團就由我掛名長安公司總經理;但我本身並無任何業務能力,所以集團在同年10月11日,給我總裁特別助理的職稱,實際上仍沒有執行特助之工作。而媒體資策部是承接總公司資策部之業務,本身是美編文書單位,成員平均不到25歲,沒有財務會計素養,所作之文宣、資料,均是由公司提供,媒體資策部無法無中生有。任何對外發行之刊物都要經總公司授意編撰,送回總公司許可後才可以印發;而產業特別報導是總公司指示媒資部做的,請廠商提供資料,經總公司修改、審核,媒資部對於刊物並無審核權。另外,媒資部也協助總公司辦大型活動,分配到的部分,如燈光彩排等,所以林口週年慶部分也是依總公司指示負責此部分事宜。又電視媒體廣告事宜部分,我是專職主持人,錄影期間都很長,誰聘我主持,我就去主持,不會去質疑雇主的用意,先前我也有主持過其他股票節目,有些來賓推薦之股票也是很快下跌,但也沒見有人被告,所以主持全球統一集團這類節目,我也就不覺得奇怪。在全球統一集團內,我僅負責主持「21世紀全球股民開講」,節目中負責介紹產業資訊者,多係節目之特別來賓,因此講述之內容無論是於產業整體環境或具體公司之營業規模、發展遠景等,皆由節目來賓自行準備,我對該等內容幾無所知,況且本身並無財務金融等專長,對產業資訊亦無深入研究,主持方向是集團指示,來賓是製播小組向公司推薦才上的,來賓實際職稱我也不清楚,和來賓都是在現場才溝通,並無法掌控來賓談話內容。至頻道會由我出面協調,純是依照總公司之需要去執行,我完全沒有參與產業或業務,沒有能力去質疑公司的作法,不知道公司集團是違法的,只是領固定薪水,並不是核心人物故無犯罪等語。 (七)被告己○○於原審及本院辯稱:我於87年6月參與全球統 一集團籌備,工作多為紀錄行程、傳達消息等雜事,並沒有銷售未上市股票。嗣於87年11月中全球統一集團開幕後,就因為身體不適及工作不合適而離職。我因為是公司員工被派去上電視節目,還有很多人被派,我只是其中之一。我是外行,也沒有上過電視,都是依照公司之文宣、文稿,不能說的,不能亂講,我沒有直接銷售股票,若因為電視之播放,而誤觸法條,我很後悔,我的錯是進入公司,我雖有錯,但不及罪,且原審量刑過重等語。 (八)被告癸○○於原審及本院辯稱:我是從訓練部經理做起,主要是做差勤管理,協調行政業務事情,所以很多簽呈由我決定。但是商品部分我沒有接觸,亦不能決定股票價格。每天早會由我主持,但是很單純,只是集合起來作早操,有些激勵性的報告,沒有觸及其他的問題。公司還有很多分公司,我的權限僅與分公司主管相同,並不是決策核心人物,僅是負責協調業務與行政部門的摩擦,有些機密性的文件,都不是我所能接觸,我只是受僱於集團的員工,我沒有詐欺行為等語。 (九)被告卯○○於原審及本院辯稱:1.我應聘擔任全球統一集團商品部之顧問,負責對於當時各項產業進分析與評估。而全球統一集團係對具有發展潛力之公司與產業予以投資,而其投資之流程,係由秘書室對有投資潛力之公司或產業,預先收集各該公司產業之基本資料或由意擴大發展之公司主動前來提供資料,經秘書室統籌收齊各項必備之文件資後,再交由被告任職之商品部統籌進行審查,我工作內容即為對秘書室所交付之文件予以靜態之審查,並將各項資料依其質分別交由全球統一集團委聘之會計師、律師、管理師及分析師等專業人員,我從專業審查,俟審查完成之後,再將由各專家依其專業所提供之分析意見予以彙集整理、統合之後,再呈送公司董事會,並由董事會作最後之決策,定是否投資及投資金額。故顧問之工作僅屬內部之行政作業,不具投資之決策權,更未參與後階段銷售股票之業務。2.而全球統一集團早自87年6月15日起,即 開始營業,我遲至88年4月,始應聘於建金公司服務,均 遵循以往慣習之制度,將公司秘書室收集送來商品部各公司資料,依前述內容進行份內工作。我於任職期間,均從事內部行政作業,工作之範圍既不參與業,亦無接觸買賣股票之過程,甚而不具有投資與否之決定權,執掌範圍皆與售股票之業務無涉。而集團任命我為副總經理派令是88年11月16日公告,斯時我人在美國處理F2000股票事宜,回國後尚未接手副總經理時,集團已於同年月26日即因故止營業。3.美國F2000公司所有在臺事務,係由美國公司出具授權書單獨且唯一授權共同被告J○○行使處理,公司從未曾委由我處理任何相關事務,我也未委託擎雷設計印刷公司印製股票,有關印製股票事宜,皆由被告J○○一人負責,我並無任何犯罪行為等語。我只是顧問,沒有參與決策,不是財務副總經理,從事內部行政作業,從未接觸買賣股票之過程等語 (十)被告N○○於原審及本院辯稱:我願意承認販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之犯行,但因本身是上校退伍,軍中同袍有人已經升到將領,發生此事我深感難過,才無法接受10月有期徒刑認罪協商。我是88年1月4日才到全球統一集團上班,87年8月3日以前曾到公司幾次。因為之前在航空公司上班,每星期臺北高雄兩地奔波十分辛苦,Q○○見狀才讓我到全球統一團上班,但我未參與任何決策,平日只做一些總務打雜工作,擔任全球金融報發行人僅有很短的時間,後來我就堅持不掛名,至擔任集團其他公司之董、監事,是經過股東合法產生,與買賣股票沒有任何關係,我沒有參與主管會議,我並無任何犯罪之意思等語。 (十一)被告J○○於原審及本院辯稱:我沒有直接經手股票之販賣,也沒有任何之獎金,有關F2000公司的資料都是文宣部提供的,錢都是投資人把錢匯到國外公司的帳戶,是老闆要我設F2000辦事處,我沒有決策權、執行權,販售價錢不是我決定的,初期我是辦事處負責人,後來我就沒有參與了,不是統一集團之成員,是F2000公司之職員等語。 (十二)被告未○○於原審及本院辯稱:我是創惠公司之負責人,將自己股票處分賣給建金公司時,並不知道建金公司有在販售未上市公司股票,而股票賣給建金公司後,該公司要如何處分股票,並不是我能左右。88年10月30日全球統一集團在林口的週年慶我並沒有參加,也沒有提供任何產品參展等語。 (十三)被告B○○於本院辯稱:不是附表一之六所示之分公司負責人只是公司員工,照公司決策辦理,沒有參與決策,不應對本案負責等語。 (十四)被告王台立於本院辯稱:原審量刑過重,伊要照顧重殘的弟弟,沒有能力繳罰金,88年7月13日看報紙應徵, 是任專員,最基層的,不暸解公司業務等語。 二、經查: (一)自股份有限公司法制而言,公司法第163條第1項本文所揭櫫之「股份轉讓自由原則」,乃公司法所保障之基本原則,此固為股份有限公司得以募集大眾資金之基礎之一。惟因股票係表彰股東權利或地位之有價證券,本身並無實質經濟價值,且其價值亦不能以面額決定,而須以發行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及其他有關因素為依歸,基於保護投資人等政策面之考量,即會以法律對於股份之自由轉讓加諸限制,因此證券交易法關於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等規定,均為公司法之特別法。按我國政府於49年9月1日設立證管會,隸屬經濟部,繼而於51年2月建立臺灣證券 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經濟部證管會即先行翻譯日本證券交易法及美國1933年證券法(Securities Act of1933) 、1934年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1934),作為草擬法案之參考,約歷時六年完成立法,在前揭美國法制背景下,無論盤商與股票發行公司及投資人間具體交易安排係盤商為自己之計算而買賣股票、或受委託以自己之名義為委託人之計算而為股票之交易、或為委託人報告訂立股票買賣契約之媒介,均納入美國證券法規管理,以免僵化之規範模式難以掌握實務上盤商操作型態之多樣性,無法發揮證券交易法保障投資進而發展國民經濟之立法宗旨,以此立法背景而言,上開任何一種之交易安排均應列入我國證券交易法所謂證券業務之型態而受到規範。至被告S○○辯稱:本件是未上市(櫃)公司股份「轉讓」行為,此種行為態樣依法應無證券交易法之適用,依公司法第163條規定,除發起人股份有一定之限制外,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無不得自由轉讓之禁止規定云云,按在我國現制下,所謂「證券業務」包括以下型態:1.為有價證券之承銷:公司採募集設立或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籌措資金時,委託證券商處理發行工作,而給付報酬,此接受委託發行股份之事務,即為承銷,其型態又包括包銷及代銷二種。以本案為例,運成公司與全球統一集團簽約承銷增資一億四千三百萬元,除增資後之三百五十萬股由運成公司原股東保留外,其餘增資股均交由全球統一集團對外販售以籌綽資金,即為是例。2.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以本案為例,姑且不論全球統一集團各公司及分公司均不具證券商之資格,其為自己計算,在所屬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如附表三所示公司股票等),當屬經營證券業務之型態。3.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或居間:此謂在證券流通市場,證券商受委託人之委託,以自己名義,為委託人計算而為有價證券之交易,因而受有報酬之營業,即為行紀,此因交易所生之利益或損失,均歸屬於委託人。另為他人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即為居間。以本案而言,全球統一集團與宇生公司約定由宇生公司提供2400千股由建金公司承銷,其中之600千股作為建金公司承銷之 報酬,或高農公司將500萬股股份交與建金公司承銷,其 中10%作為報酬,除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之雙方 為訂約之媒介外,而於實際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當事人可能完全無法知悉對方為何人,此時由全球統一集團先向賣方支付價金取得股票,再為買方辦理過戶並收取價金以差價為利潤,所從事之營業行為應同時該當居間與行紀之要件,當然屬於經營證券業務之範圍。是被告S○○所辯顯係曲解法令,實不足採。 (二)再參照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之立法理由,係因本條乃對有價證券定義之條文,修正前(86年5月7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及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規定中,所謂「公開募集、發行」之文字,因與有價證券之定義無關,而係是否屬「豁免交易」應考慮之問題,此觀諸證券交易法第7條、第22 條規定即可明瞭,因此刪除「公開募集、發行」之文字即可知(詳見立法院公報第89卷第39期院會紀錄),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關於有價證券定義之規定,除上市公司股票及已公開發行或募集之未上市公司股票外,尚應包括未公開發行或未公開募集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從而,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並非有意省略未公開發行或未公開募集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則被告S○○辯稱:本案除十豐、紐煇、飛中、紐鋒等公開發行公司應受證券交易法之規範外,餘應為法律所不處罰云云,係無可採。 (三)未上市(櫃)股票於現行法令下,雖無法於證券交易所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進行買賣【91年1月後所籌設之興 櫃股票交易市場,是指就已經申請上市(櫃)並由券商輔導之公開發行公司之普通股,在未正式上市(櫃)掛牌前,經由櫃檯中心核准,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而言。】,且基於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之需求及未上市(櫃)股票本身所存在流動性之需求,常致使交易轉入地下化,損及投資人之利益,然在法令未明定仲介券商之義務與責任【諸如證券商從事未上市(櫃)股票業務之要件、具體之資訊揭露義務、不實說明之法律責任等】,致未上市(櫃)股票買賣無法予以地上化、法制化及透明化前,在股份轉讓自由與投資人保障二目標無法兼顧之情形下,自當以證券交易法保障投資之立法目的為優先。本此,即便主管機關證期會尚未開放核准從事未上市(櫃)股票買賣之業務,若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22條、第44條等規定行為,均應依同法第175條之規範處罰。 (四)如附表二、三編號21、22所示之F2000公司及千禧電子商務公司股票,係屬外國公司之股票,依證期會81年2 月1日(81)臺財證(二)第50778號函釋,係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經財政部核定之有價證券,凡在我國境內募集、 發行及買賣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又欲經營未上市(櫃)公開股票買賣業務者,應另行登記「證券商」,而非登記「投資顧問業」、「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等,有經濟部商業司90年3月13日經(90)商六字第09002047050號函在卷可按(詳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第二卷),顯見如公司營業項目僅登記「投資顧問業」、「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等,而未登記「證券商」者,仍不能經營未上市(櫃)股票(包括外國公司股票)之買賣承銷業務。 (五)全球統一集團買賣如附表二、三所示未上市(櫃)之事實,業據共同被告即各公司負責人Y○○、孫春男、庚○○、張平河、寅○○、林月嬌、被告D○與集團成員如被告邱明德、B○○、陳文安、馮一塵、黃公漢、陳慶豊、李享曄、天○○、呂烽榮、翁章成、張光海、陳金柱、丁○○、丑○○、倪致焄、王募傑、呂俊雄、王玉柱、謝國光、高聰明、方仁樹、朱興華、林健生、馮輝雄、辛○○、徐肇鎣(更名徐宥銘)供述在卷;並有全球統一集團各分公司或加盟處所負責人(即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被告)黃耀宗、蔡慶雲、黃琪琇、俞春燕、徐慶明、陳麗玉、黃雅政、翁明家、詹一郎、陳柏慶、李彩雲、吳博堯、曾文樟、黃銘雄、黃○○、張偉、林錦山、周先覺、王國舜、彭香貽、蔡顯玠、呂志強、林白芷、楊良溪、李文賜、馮榮宗等人之供述筆錄附卷可按(上開黃耀宗等26人均已經判決有罪確定)。此外,全球統一集團有從事未上市(櫃)股票買賣業務之行為,其業務之分工及人員之執掌情形,並經該集團成員楊立台(建金公司展延部處長)、陳逸祥(全球統一集團訓練部經理)、陳奉宏(全球統一集團組訓部助理)、丙○○(建金財務部經理)、何靜怡(全球統一集團股務部主任)、申○○(建金財務部課長)、余淑惠(全統國際企業永和分公司行政助理)、曹偉虎(全球中央顧問兼行政副總經理)、d○○(建金公司會計)、吳烈祥(集團桃園分公司顧問)、吳城輝(全球桃園分公司營業專員)、翁昇德(全球統一集團理財專員)、陳玉菁(全球統一集團顧問)、邱美榕(全統公司業務)、郭惠珍(集團業務)、徐德源(全統高雄左營直營店總經理)、鄭惠玲(工讀生)、楊明珠(全統市調員)、鄭慶利(金門分公司副總經理)、許婷婷(金門分公司股務專員)、洪淑慧(集團南京分公司股務)、高素貞(全統集團業務員)、顧蘭君(全統統一商品部秘書)、黃麗靜(全統集團商品部行政秘書)、陳康龍(飛中公司總經理、被告Q○○特別助理)、X○○(全球統一集團業務員,陳稱公司以不實宣傳誘使我沒介紹股票給客戶。)、宇○○(全球統一業務員)、黃麗靜(建金公司行政秘書,負責聯絡十豐、捷邦、運成三公司。)、艾偉斌(全球統一集團訓練部門經理、協理,每一辦事處每日均有開早會,早會紀錄應是訓練部門要傳達給那些分公司。)等人分別供述在卷。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十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與全球統一集團承銷及全球統一集團所製作之各公司準備上市上櫃企畫書有上開不實之情形,亦經委託代銷股票之公司負責人或業務負責人陳全成(先見公司董事長,陳稱股票賣斷與全球統一集團。)、陳東利(十豐公司董事長,陳稱股票賣斷與全球統一集團。)、K○(聯合國際公司董事長,陳稱股票賣斷與全球統一集團,陳稱股票賣斷與全球統一集團。)、陳利男(傳展公司總經理,陳稱董事長H○○○轉讓股票予楊竣即被告Q○○。)、盧金獅(合興公司董事長陳清水之助理)、傅靜凡(紐新公司總經理助理)、陳宗賢(直春公司經理)、O○○(技富公司實際負責人,陳稱公司增資由全球統一出資。)、彭之榮(十豐公司大股東,陳稱股票賣斷與全球統一集團。)、劉毅(前巨科公司負責人,陳稱建金與巨科談的是經營合作,企畫書內提及90年正式上櫃、預估營收、與日商合作、實施ISO、損益表數字等是不實。)、陳康龍(飛中總經理,後來增資沒通過,企畫書中與紐鋒合作生產鈦合金筆記型電腦外殼、八月份投資美國網路公司我不知道。)、羅淮能(捷邦公司負責人,陳稱股票賣斷與全球統一集團。)、H○○○(傳展公司董事長,陳稱股票賣斷與全球統一集團。)、許祿寶(前飛中公司董事長)、林英和(直春公司負責人,陳稱直春公司於87年6月間跳票,導致銀行信用縮減,資金調度困難等。)、 江明壽(高農公司財務經理,陳稱並沒有限制建金公司股票要賣給特定人。)、謝正盛(陳稱東大公司是公開發行公司,扣案準備上市上櫃前置企畫書所載之時間並不正確。)、陳仲儀(紐鋒、紐煇實際負責人,陳稱紐煇有賣股票7千張給建金公司,沒有請建金輔導上市上櫃,二本準 備上市上櫃企畫書有誇大不符處,如紐鋒有朝電子發展、紐煇有做數位相機、手機外殼等。)等人分別陳述在卷。全球統一集團委託擎雷設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印製F二000公司之股票,亦經擎雷公司負責人蘇宏洋證述在卷。被害人因誤信全球統一集團業務人員推介之文宣廣告或製播之節目、舉辦之產物博覽會,而競相以高價購買如附表三所示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等情,業經F○○、午○○、I○○、酉○○、徐薏芸、宇○○、宙○○、C○○、巳○○、關永乾、李關秀容、孫鐓、c○○、田曼詩、江蓉華、楊金蓮、陳葉金治、洪蓁蓁、黃淑娜、彭清輝、蘇蕙文、李盛雄、黃鎮財、王蔡貞淑、戌○○、W○○、V○○、玄○○、何山、亥○○、G○○等人指證在卷,此外,並有如附表五之全球統一集團相關營業資料扣案可證,有如附表二所示各公司登記資料、財報資料、營業稅申報書(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查核報告書、股票承銷契約書、準備上市上櫃企畫書、建金公司在網際網路上刊登認購高農公司股票之廣告資料影本、全球統一集團刊登各大報紙廣告與桃園分公司、臺南分公司、中壢分公司、臺中分公司、南部總管理處、高雄分公司、雲林分公司等簡介、股東(股權)申購書、建金公司繳件明細表、Futur-eComm2000公司簡介、文宣與申購書、飛中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首都時報等附卷可稽。相關文宣錄影帶、節目側錄帶有如犯罪事實四之以不實內容促銷如附表二、三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情形,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按,且有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各公司如全球首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建鑫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球統一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球統一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建金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變更登記事項卡、董事會議記錄、發起人臨時會議記錄與股東名簿、搜索全球統一集團現場照片、全球統一集團於桃園體育場舉辦週年慶照片、F2000公司鋼印印文、授權書、合約書、日營業結算表、臺灣土地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與證人蘇宏洋提供之F2000公司授權書、股票樣本、全球統一集團股票調整價公告、銷售所有股票全年結算表、全球統一集團日營業結算表、全球統一集團銷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一覽表、銷售所有股票全年結算表、長安分公司11月份部門業績目標設定日報表、飛中公司等跳票紀錄、被告J○○提出之F2000收件登記單、F2000執行副總JerryGordon傳真信函、F2000存款證明(7月份的領款單)、擎雷設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報 價單、21世紀全球股民開講特別來賓名冊與腳本大綱及檢察官補呈之產業報導、首都日報、全球金融報、飛中公司86 年、87年財務報表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等附卷可證。 此外,並有如附表五所示扣案之全球統一集團分公司、營業處所相關營業資料等可證,如: 1.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1扣押物編號50:88年5月7日 副理級以上及一級主管會議記錄之公布事項1.「今天下午已發表新商品「臺灣鍍鋅」,請各位同仁好好把握,全力衝刺。」、88年度紅保字第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5扣押物編號4之3:88年5月17日課長、主任級以上主管幹部會議紀錄「公布事項:10.有關臺灣鍍鋅股票的 後續處理:全國統計已完款及已辦理轉單張數,目前已超過2000張,....。」及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6扣 押物編號22:臺灣鍍鋅股票交易過戶日報表,足見全球統一集團確有銷售臺灣鍍鋅公司股票之行為。 2.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4扣押物編號13之2及88年度紅保字第3328號之授權書、證明書:均可證實全球統一集團有從事股票買賣業務之行為。 3.88年度紅保字第983號扣押物編號27:有關全球統一集 團網路宣傳資料內載明之網址有:http://www.gpgs.com.tw、http://www.gpgs.com.com.tw),另88年1月27 日上載勝彥、洪岳、技富、宇生、晉銓、玄國、直春、高農、傳展等公司股票最高價、最低價及成交量,其中宇生成交量2698、高農成交量1394、傳展成交量1803,均高於88年11月26日查獲時之成交總量宇生638千股、 高農999千股及傳展1580千股,顯見全球統一集團有以 網路方式從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買賣業務,且以大於實際成交量來誘使不特定投資人以為該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熱絡,達其以顯不相當之高價售股獲利之目的。 4.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5扣押物編號4之3:全球統一 集團88年4月23日行政會議紀錄「1.轉達總裁指示事項 ,請各單位貫徹執行:(3).內部刊物如:首都時報、全球金融報,希望各單位妥加利用。」、88年5月30日第4次經營管理會議紀錄「總裁指裁示一、7.首都時報、金融報,本集團投入很大人力、財力,各單位有效運用,更希望各單位投稿。」及88年7月4日第5次經營管理會 議紀錄「與會人員4.全球金融報及首都時報,對本公司營運之股票,皆有詳盡分析,請各分公司妥為運用,..。」等內容可知,全球統一集團有以發行刊物方式,宣傳所欲銷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相關訊息。 5.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2扣押物編號02:職前訓練資 料中有關全球統一集團之專業介紹,載有:「一、強大完整之經營團隊--商品開發審查小組1.律師團:2.會計師群:3.金融分析師群:4.企管顧問群:二、龐大的行銷網路三報章文宣傳播媒體-- 1.全球統一出版社:2. 首都時報:3.電視頻道媒體:4.中華民國投資理財協進會成立:」,足使該集團業務人員誤信所仲介買賣之未上市(櫃)股票均為潛力、獲利極佳之股票。 6.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2扣押物編號2之1:「商品發 展作業流程」係將未上市(櫃)股票當作商品來審查,其審查之流程係先由法務室為「法務審查」,通過後進至財務部作「財務審查」,最後是商品發展委員會作「商品審查」,商品審查通過後即行簽約,而相關資料彙整及產品發表係由商品發展委員會及廠商共同負責,故全球統一集團有權決定買賣何家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最後之權責單位應係商品發展委員會。 7.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2扣押物編號2之1:「商品介 紹獎勵辦法」係全球統一集團為獎勵全體員工踴躍介紹商品,而依張數、百分比、總票面值提供獎金,由此可知,全球統一集團欲取得「股票」作為商品販售,以提供獎金鼓勵員工介紹股票之方式,達其販售股票商品之目的。 8.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5扣押物編號4之3:全球統一 集團頒發十位獲得「千萬豪宅大方送」之人員,包括「臺北總公司金展部乙○○副總經理」,再依89年度綠保字第15 2號6之4扣押物編號15之3:全球統一集團營業 制度高薪獎金晉升辦法,被告乙○○於任職期間,其業績顯至為卓著。 9.89年度藍保字第0303號扣押物編號7:全球統一集團88 年7月14日全統媒資字第060號公告「說明:一、21世紀全球股民開講節目因已圓滿播出200集,自7月14日起推出全新型態財經節目,新節目名稱為跨世紀理財贏家,..。」,節目播出時間表所載電視頻道則有房金衛視、趙太生活臺、臺北生活臺、臺北TV台、華夏、CaSa、國會衛視等,所製作之「二十一世紀全球股民開講錄影帶編號.主題明細表」內所載之來賓除產業負責人外(如被告未○○為創惠董事長),其餘來賓如被告Q○○、b○○、曾睦翰等人均係全球統一集團重要成員,顯見全球統一集團有藉無線電視頻道宣傳所販售之未上市(櫃)股票。 10.89年度藍保字第0303號扣押物編號10之10:全球統一集團88年7月14日88全統業字第2095號主旨為公布F2000 最新資訊,其說明:一、「FutureComm2000,LTD.」計劃併購「spirei.d.」集團(屬網際網路科技產業)成為網路投資控股公司(HoldingCompany),未來發展潛力無窮。」,惟依被告J○○於原審訊問時供稱:JMJ改名為 「Spirei.d.」等語(詳見本院90年9月11日訊 問筆錄)及其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根據合約約定是JMJ要併購F二000公司等語(詳見本院92年1月16日審 理筆錄),足見該公告內容為不實。 由以上所陳,可見被告S○○、R○○、b○○、A○○、B○○、L○○、己○○、J○○、癸○○、卯○○、N○○、乙○○等有共同經營未上市(櫃)股票買賣業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D○、未○○與全球統一集團被告S○○等人有共同未經許可,出售所持有之股票而對不特定人公開招募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S○○、b○○、L○○、癸○○、卯○○、J○○就全球統一集團所製作之相關文宣資料與如附表所二編號一至二十一所示各該公司之實際情況均不相符合,亦堪以認定。 (六)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 者,同意其股票上市:一、設立年限:自設立登記後已屆滿5年以上者。二、資本額: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決算之實 收資本額均達新台幣3億元以上者。三、獲利能力:營業 利益及稅前純益符合左列標準之一,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一)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比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達以上者;或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平均達6%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會計年度為佳者。(二)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比率,最近五個會計年度均達3%以上者。(三)第7條「第4條第2款、第3款、及第5條 第4款規定之標準,均以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共同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或財物預測為據。」、再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3條規定「申請股票在櫃臺買賣之功開發型 公司需合於左列條件:一、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5千萬元 以上者。二、設立滿3年:決算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實 收資本額之比率最近年度達4%以上,且其最近一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獲最近二年度均達2%以上者;獲最近二年度平均達2%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年度為佳者」。而公司申請上市或上櫃除了需要前揭條件外,尚須領有執照之證券商(申請上市)或至少二家以上領有承銷商牌照之非金融機構推薦(申請上櫃)輔導;如係輔導上市,時間至少2年;如係輔導上櫃,時間至少1年,此有扣案之資本市場介紹資料可證(詳見89年綠保字第 152號6之6編號10之10)。而全球統一集團所販售之如附 表三編號一至二十、二十三等國內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中,依各公司申報所得稅資料顯示,該等公司多屬營運不良、財務結構不佳,根本不符合前揭申請股票上市或上櫃之條件,除有證期會88年11月10日(88)臺財證(三)第95034號函在卷可按外,並有各該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 表、401報表等扣案可資佐證。其中如飛中公司自82年成 立後,實收資本額雖達10億元,然年年虧損;於86年累積虧損為5億6千餘萬元,每股稅前虧損5.044元;87年累積 虧損為10億8千餘萬元,每股稅前虧損4.75元,每股帳面 價值更為負5.066元。87年度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 師陳坤達縮簽具之財務簽證意見為:「飛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7年12月31日之累計虧損已達新臺幣10億8119萬4千元,且87年12月31日之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金額 達1億4639萬3千元,因此能否繼續經營,需視其未來能否改善經營或獲得其他財物支援而定;如無法繼續經營,則應改按清算價值對其資產及負債重新加以評價及分類,並據以重編上開民國87年度財務報表」,顯示飛中公司已無法繼續經營。另據捷邦公司86年度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財務查核簽證表示:「如財務報表附註四(四)、四(五)所述,捷邦電查依所腦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7年12月31日及86年12月31日之應收帳款及應收關係人帳款之收回性,取決帳款能否確實回收,但此事項之最後結果仍未確定,同時公司亦未對此估列適當之呆帳損失」等情,亦見該公司財務有嚴重問題,足見上開公司之財務狀況並不符合申請上市上櫃之條件,又縱使欲申請上市上櫃,除了必須在88年起,至少連續2年有盈餘且經過1年(申請上櫃)或2年(申請上市)之輔導方能上市或上櫃。易言之,各公 司均不可能在91年以前上櫃或92年以前上市,更遑論各該公司現在多數均已倒閉。然全球統一集團所編列之前揭21家公司文宣資料及網路行情表中卻表示「晉銓」、「紐煇」、「技富」、「勝彥」、「玄國」、「宏岳」已申請上市(詳見89綠保字第152號6之1全球統一網站未上行情表 ),並稱宇生公司將於89年上櫃、高農公司89年上櫃、晉銓公司89年上市、玄國公司88年或89年上櫃、直春公司90年上櫃、技富公司90年上櫃、宏岳公司89年或90年上櫃、勝彥公司90年上櫃(詳見卷附扣案編號03之1號文宣資料 )、其他公司將分別於88年第4季、90年上市或上櫃云云 。而被告S○○、b○○等人既一再表示全球統一集團所以投資上開公司,係由專業會計師及專業財務人員負責篩選,則依照扣案之各該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401 報表等財務資料,再參以全球統一集團係以低價購得各該公司股票一節,顯見該集團對於各公司財務狀況不佳、營運不善及恐怕無法上市上櫃等情,均知之甚詳。復徵諸前揭共同被告及被害人所言,顯見全球統一集團商品審查委員及媒資部核心人員係故意製作不實之文宣資料,以使投資人判斷錯誤,而達高價出售股票獲取不法利益之目的。雖被告S○○辯稱各該公司87年、88年之財務狀況,其等直到各公司88年5月、89年5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後方知悉云云。惟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截止時間固為翌年5月31日,然此僅為主管機關規定申報之期限,非謂公司 營利狀況需至翌年5月31日才能知悉。蓋負責人可以隨時 可以從公司帳冊中得知經營之盈虧狀況,才能隨時依盈虧狀況決定公司進行方向,否則公司負責人如何決定降低或調高財測或如何給付員工年終獎金等等事宜?而全球統一集團既有專業財務人員,且投資鉅額資本於各該公司,自然對於各該公司之財務狀況知之甚詳,是其等所辯,即無足採信。 (七)依F2000公司負責人JERRYGORDSN於88年7月23日與被告S○○簽具之合約書所示,全球統一集團 係投資美金2百萬元向F2000公司購買2千萬股股權(即每股零點一美金)。且依合約第3條規定:JMJ連線 公司必須在上那史達克市場時或最遲不超過6個月內,將 收購F2000公司所有股票。換言之,F2000公司最遲於簽約後6個月內即將遭JMJ連線公司併購,然全 球統一集團竟然仍在文宣資料中表示:F2000公司計畫併購美國華爾街知名網路業者「Spirei.d.」集團(即JMJ連線公司)、「FutureComm2000LTD為美國上市公司JMJ連線公司之關係企業,目前正申請於NASAQBULLETINBOARD上市事宜」云云,此有該文宣資料扣案可資佐證;並明知該集團僅有F2000公司2千萬股股權,卻販售2400餘 萬股股票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在超賣該集團所有之股權後,竟仍在F2000公司內行使股東權利;相同情況也發生在運成公司,該公司資本額為1億9800萬元,分為1980 萬股,而統一集團出售予投資者之股票約6千多張,合計 為600餘萬股,其他股東包括張德龍、吳國源、陳文壽、 蘇家宏等人持股共約500餘萬股,合計已將近1200萬股, 然全球統一集團仍以建金公司名義登記為運成公司法人代表,持股數為1080萬股,顯見渠等將股票販售後,仍然自己行使股東權,未將販售予被害人之股權記入運成公司股東名冊,益徵被告Q○○、S○○、b○○、L○○、癸○○、卯○○、J○○等人有為集團不法所有之意圖。 (八)就被告R○○否認犯罪部分:被告R○○於調查局時訊問時供稱:87年11月間大哥S○○設立全統集團後,即進入該集團任職,先後擔任過集團發展部專員、課長、主任、副理、經理、協理、副總、執行長,目前位居該集團執行長一職」,與其事後辯稱僅係掛名云云,已顯矛盾。另據共同被告丁○○供稱:全球中央公司負責人是R○○等語、共同被告丑○○供稱:桃園分公司位於桃園市○○路○段32號13樓,負責人是R○○,業務由我及吳烈祥負責,行政由曹偉虎負責,董事長R○○等語、共同被告辛○○供稱:我是87年7月、8月到總公司,88年2月初調到臺中 分公司那邊,當時臺中分公司的總經理是朱興華,我在臺中分公司擔任協理(對外),實質上是以經理的職位,我只是在那邊負責公司剛成立的相關事項。當時候的R○○執行長想要再成立另外一家公司所以就請我去,因為公司租的地點是在大雅路,所以對外就稱呼為大雅分公司等語、曹偉虎於88年9月8日警訊時陳稱:有次該公司(全球統一集團)聚餐時相遇,經由R○○邀請至該公司工作。目前負責人R○○,營業項目為輔導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規劃,讓其上市、上櫃,核准之營業項目為投資顧問及企業管理顧問業等項目。營業地址為桃園市○○路○段32號13樓等語,均顯見被告R○○並非如其所辯僅為全球統一集團之掛名負責人。再參以扣案證物中長安分公司有關之簽呈及合約,均係由被告R○○或被告L○○決行、簽具等情與K○於88年12月9日調查局訊問時稱:當時R○○係 透過本公司之股東向我提出轉讓股權事宜,但我個人不可能一次出售3千張股票給他,故R○○向公司其他股東達 成共識後,由我代表簽約,3千張之數量係由R○○所提 出,是我公司的股東介紹卯○○、R○○來,我個人轉讓了3百張股票,給他們等語,及共同被告Y○○供稱:87 年6月14日S○○、Q○○、R○○三兄弟及b○○、己 ○○到我公司拜訪表明想承銷宇生公司股票等語(詳見88年3月24日偵訊筆錄),及89年度藍保字第0303號扣押物 編號11:節目製播小組88年4月8日、4月8日、4月2日、3 月12日、3月1日、2月24日、2月9日、2月9日、2月9日等 簽呈均由被告R○○批示,並簽會財務部財物經理陳薏安(即被告A○○),其中88年3月1日、2月24日之簽呈除 簽會財務部財物經理陳薏安(即被告A○○),其核章下尚有財務副理丙○○之核章及日期,足見被告R○○有參與全球統一集團媒體資策部之業務,且其確有共同經營全球統一集團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九)被告b○○否認犯罪部分:有關被告b○○於87年5月間 全球統一集團籌備階段時即已加入該集團,職稱為總監一節,業據被告b○○供陳在卷,核與共同被告S○○、Q○○等人供述情節相符;依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密件資料顯示(詳見扣案證物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3編號12之3),媒體資策部總經理、總監、總經理均屬董事長底下直屬單位,則被告b○○自屬居於集團中之核心地位。而以其同時兼任全球統一公司、全球中央公司董事、首都時報發行人,且全球統一集團合作廠商包括宏岳公司、宇生公司、運成公司、技富公司、晉銓公司之洽談事宜,皆係由其負責等情以觀(詳見共同被告林月嬌、Y○○、張德龍、D○及庚○○等供述筆錄),參以被告Q○○、S○○於原審交互詢問時均供稱:全球統一集團決定要與何公司 合作買賣股票及決定股票價格,係先由產業投資委員會(嗣後改為商品部)先做評估,提供意見後才由二人決定;而b○○、卯○○即為該委員會之成員,並曾參與決定(詳見原審92年1月15日審理筆錄)等語,及扣押物中「商 品發展作業流程」係將未上市(櫃)股票當作商品來審查,其審查之流程係先由法務室為「法務審查」,通過後進至財務部作「財務審查」,最後是商品發展委員會作「商品審查」,商品審查通過後即行簽約,而相關資料彙整及產品發表係由商品發展委員會及廠商共同負責(詳見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2扣押物編號2之1),顯見全球統一 集團有權決定買賣何家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最後之權責單位應係商品發展委員會,被告b○○對於該集團相關決策均知悉並參與,故證人辰○○、P○○於本院證稱:被告b○○在集團中沒有決策權云云(見本院95年3月 15日審判程序筆錄),顯與事實不符,自不得據為有利於被告b○○之認定。綜上,被告b○○所辯不足採信。 (十)被告陳彤瑄(原名A○○)否認犯罪部分:被告陳彤瑄於警訊時供稱:「我是全統集團財務部經理」、「建金公司於85年底登記設立,但於87年初因生產無人管帳情況下辦理停業,復於87年5月又辦理復業。全部的錢由我保管, 但由Q○○調度」、「是我本人(保管上開帳戶存摺)、「總裁是S○○、總經理是Q○○、總經理是b○○。財務本部是由我負責」等語,核與共同被告S○○、S○○於警訊中供述情節相符,是其事後辯稱僅係掛名,實際上財務由丙○○負責云云,不僅與上開供詞不符,且全球統一集團於87年5月間即開始經營,而丙○○遲至88年1月間方受僱於該集團,是被告A○○所辯,為卸責之詞。又據丙○○於88年3月3日警訊時稱:我是88年1月18日至該公 司上班,當時職稱是財務副理,同年3月1日升為經理。主管是陳薏安(即A○○)經理等語;於88年10月6日警訊 時稱:A○○負責公司財務方面,由我負責之財務部對帳人員核對明細及銀行匯入款明細資料,分送股務室及本部門業績組分別建檔入電腦,目前電腦化尚未全面完成,仍有大部分以人工建檔,款項運用及調度均由財務長A○○負責,印章係由A○○保管,存摺簿由d○○保管,其他需要對帳及使用之人由業務需要可向d○○領取等語;於88年12月17日在調查局偵訊時稱:集團財務部設有財務長一人A○○,負責保管集團印鑑及保險箱,下設有經理一人,由我擔任等語;與全球統一集團會計人員d○○陳稱:「(全統集團)有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在桃園市○○路、全球首富國際(股)在高雄市○○路、建鑫電子科技(股)及建金國際企業(股)、全球統一電子科技(股)在北市○○○路○段,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亦在臺北市○○○路全統集團所在地,各公司所收到客戶之股款存摺帳戶均統一在我們財務部集中運用。存摺印章全部由A○○保管使用。」、「主要客戶匯款給公司之帳號有一建金公司誠泰銀行建成分行000000000000帳戶..,由我本人依A○○指示去銀行核對匯入款項」、「分公司會將當日營業成果報給總公司股務部(7樓),股務部會將舉績 日報表交到財務部(12樓)、A○○會將存款簿交給我到銀行去刷本子登錄,並核對各分公司進帳情形是否正確」、「(上述帳戶)均由A○○在調度,有時候會幫其到銀行辦理轉帳業務」等語(詳見88年9月9日警訊筆錄);及該集團股務部主任何靜怡於88年3月3日警訊中稱:「財務部經理陳薏安是我部門的主管」,「(陳薏安)是A○○」、「股務部門窗口行政助理負責向公司業務員收件,建立客戶資料,另股票辦理過戶,根據業務員所繳交之客戶資料向陳經理(薏安)申請股票再辦理過戶,之後再依成交金額繳交證交稅」、「接辦之行政人員直接依繳件明細表向陳薏安經理申請核發申購的公司股票,約申請後二、三日即可取得股票。辦理過戶之程序為窗口行政人員取得股票之後,直接蓋客戶之印章於股票上,若出讓人欄未蓋私章及公司章時,行政人員會向我拿公司章去蓋,並編列過戶日期章、戶號,股票過戶完成後,會交給當初案件承辦之業務員簽收,或註明郵寄之件,即直接由股務部寄出」、「所有現金、支票等都是陳經理負責,沒有其他的人」等語;核與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5扣押物編號4之3 :全球統一集團88年9月29日(88)全統綜字第560號開會通知單記載出席單位及人員「一、集團總管理部:陳財務長少美」及89年度藍保字第0303號扣押物編號11:節目製播小組88年4月8日、4月8日、4月2日、3月12日、3月1日 、2 月24日、2月9日、2月9日、2月9日等簽呈均由被告R○○批示,並簽會財務部財物經理陳薏安(即被告陳彤瑄),其中88年3月1日、2月24日之簽呈除簽會財務部財物 經理陳薏安(即被告陳彤瑄),其核章下尚有財務副理丙○○之核章及日期,足見被告陳彤瑄為該集團財務最高主管。而傳展公司所出售股票對象為被告陳彤瑄,再依卷附該公司交付予統一集團之股票收據,其中87年5月13日、5月22日、6月8日、6月12日均由被告陳彤瑄收取股票後簽 立收據;又全球統一集團與玄國公司簽約,係由被告陳彤瑄簽名、與宇生公司洽商股票過戶事宜亦由被告陳彤瑄負責等情以觀,足徵被告陳彤瑄確有共同經營全球統一集團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被告卯○○、N○○、b○○及證人寅○○於本院陳稱:被告陳彤瑄未參與購買傳展等公司股票云云(見本院95年3 月15日審判程序筆錄),顯與事實不符,不得據為有利於被告A○○之認定。 (十一)被告D○否認犯罪部分:被告D○於88年3月24日偵訊 時供稱技富公司於86年10月間因O○○發生財務危機,乃由股東改組為負責人等語,且其於87年12月8日曾以 來賓身分出席全球統一集團製播之節目,介紹該公司之產品等情,亦為其所自承,雖其辯稱以為產品是要賣給全球統一集團之員工云云;然該節目既於電視頻道公開播放,其又代表技富公司與全球統一集團簽訂股票承銷契約,以獲取公司營運所需之資金,則其對於全球統一集團係對不特定人公開銷售技富公司股票,其在節目中介紹產品,當係為促銷股票等情,應有認識。而技富公司實際負責人O○○於原審及本院雖證稱:被告D○是掛名負責人,因他熟悉業務,實際83年至87年技富公司業務是我處理,88年以後業務是他在處理,重要的事情還是我處理,售股之事是我與全球統一S○○、Q○○、b○○接洽,D○是簽約時才出面等語(詳見原審90年5月31日訊問筆錄、本院95年3月15日審判程序筆錄),亦無卸於被告D○有為技富公司出售股票與全球統一集團對外銷售之罪責。另由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2 扣押物編號2之3:全球統一集團產業博覽會(時間:88年10月30日、地點:林口體育館外圍環廊)關於技富、運成均為親自參展及提供產品,再依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5扣押物編號4之3:全球統一集團88年10月20日 (88)全統綜字第577號開會通知單記載出席單位及人 員「二、產業機構:技富興業(股)公司:陳董事長國華、陳總經理正、楊副總經理炎發。」,會議主題「一、公司經營績效及營運計劃。二、研討集團週年慶產業博覽會配合事項。」,依此可知,被告D○應知全球統一集團有為技富公司從事股票銷售之行為,並非單純股東出售股票與全球統一集團,而其所以成為通知出席之對象,係因其為技富公司之總經理,對於技富公司之業務及營運,甚為明瞭,故其辯稱以為該公司之股票係銷售予特定之全球統一集團一事,並無可採。 (十二)被告L○○否認犯罪部分:被告L○○於87年10月間進入全球統一集團擔任節目主持人工作,嗣先後升任該公司媒體資策部總經理、長安分公司總經理、總裁特別助理一節,業據被告L○○供陳在卷;而依照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密件資料顯示(見扣押證物89年度綠保字第152 號6之3編號12之3),媒體資策部總經理屬董事長下直 屬單位,顯見被告L○○於該集團中職位之高;而其並同時兼任產業特別報導之總策劃,亦為其所自承,共同被告S○○、Q○○、癸○○、b○○於原審交互詢問時均供稱相關文宣資料係由媒體資策部負責編撰(詳見原審92年1月15日、1月16日審理筆錄),且扣案證物中有關媒體資策部之簽呈係由被告L○○、R○○決行、與無線電視臺合約、節目頻道亦係由被告L○○簽具,顯見被告L○○確實係媒體資策部最高主管。依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5扣押物編號4之3:全球統一集團88 年7月4日第五次經營管理會議紀錄「總裁結論7.發表新產品:由黃總經理芬玲及鄭分析師解說「聯合國際電訊」有關資料,並親自宣佈利多消息。」,依此會議結論,被告L○○不僅為全球統一集團長安分公司之負責人(同時亦為媒資部最高主管),其與長安分公司所在之匯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鄭建昌二人均有參與全球統一集團關於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分析、買賣行為。又據89年度藍保字第0303號扣押物編號15之2: 依長安分公司組織人員架構表、長安分公司各單位組織圖表所示,長安分公司最高負責人為執行董事R○○,其下有副總經理L○○,並設置媒資部、財務部、行政部、研究部、業務部、市調部、長鑫部、發展十三部、發展十七部、經銷一部至經銷四部等部門,故被告L○○辯稱只負責節目之主持工作,與事實不符。再依扣案全球統一公司節目錄影帶所示,該集團在無線電視臺自製節目,多係由集團人員偽稱為專業人士,偽以第三人客觀之立場對該集團所販售之股票加以稱揚、渲染其價值,此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前開節目被告L○○均擔任主持人,於卷附扣案之「87年10月29日21世紀全球股民開講節目中」之腳本大綱中(該次節目由共同被告乙○○、李享曄偽稱為明富投顧經理人名義擔任來賓),在主持人結語欄下,即以隨手筆記記載「如何避採地雷,然後成功挖到金礦」、「我們就是金礦(導入)介紹個股」等字樣(詳見扣押物編號第19號第4臺節目 腳本),顯見被告L○○主持方式,係先由來賓對就其欲介紹之股票之整體產業先加以誇讚後,再由被告L○○以誘導方式讓來賓推薦全球統一集團公司所販售之股票。如在先見公司節目帶中,被告L○○引言為「先見之明,投資最行。人類因科技而文明,科技愈強生活水準相對提高,擁有高遠的先見讓您的投資永遠比別人強。先做先贏的選擇(02)00000000(全球統一集團電話)、「先見之明,聰明絕頂。投資要好,選擇要對,所定最具潛力,發展性最強的超級黑馬股,幫助您理財投資更具效力。(02)00000000」、在股票投資致富節目中(該次來賓由被告S○○偽稱分析師楊鑫擔任),在來賓S○○談過未上市公司股票獲利驚人並稱「現在我們要找未來有無像廣達、華碩這樣有潛力的股票:這邊有幾支股,如宇生科技:目前是電子高科技,目前研發出全世界唯一中文三P落大版,技術世界一流,目前股價85元,二星期前為70幾元,現在已經80幾元,目前宇生、晉銓、玄國、直春都是很有潛力,二個禮拜前介紹直春的時候,只有25元,現在已經高達40元,投資報酬率有81%,包括宇生在3、4個月前,他也只有18元,目 前高達85元,投資報酬率高達為372%,未上市股票只要選對的話,短、中期都有很高的獲利。」後,被告L○○即稱:「有無推薦股?」,讓S○○繼續推薦該公司所販售之股票;在「景氣不好該如何理財」節目中(由共同被告李享曄以明富投資顧問經理人身份、己○○以建金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身份參與),被告L○○問己○○「有無投資標的?讓投資朋友了解第三財富市場,要如何介入?」、「有無其他類股組合可介紹?」等問題,引導被告己○○介紹宇生公司、玄國環保股票」,其他節目進行亦多採此方式(以上詳見原審勘驗筆錄),顯見被告L○○就全球統一集團以員工偽裝客觀第三者利用媒體誇大渲染該集團所販售股票價值之情,不僅知悉而且參與。再佐以共同被告S○○、Q○○、癸○○、b○○等人均供稱相關文宣資料均由媒體資策部負責編撰等情,被告L○○既為媒體資策部之負責人,豈有對於節目中及媒資部編撰之文宣資料內容有不實之處,有不知情之理?是被告L○○共同犯行亦堪認定。 (十三)被告己○○否認犯罪部分:被告己○○於87年全球統一公司籌備階段即進入公司擔任總裁特別助理一情,為其供述在卷;而該集團與宇生公司之合作洽商,被告己○○在場一節,亦據共同被告即宇生公司負責人Y○○供稱無誤;且被告己○○曾以建金公司總裁特別助理身份上該集團「21世紀股民開講節目」,在該節目中極力鼓吹宇生公司、玄國公司股票價值,稱「:在未來的趨勢中,建金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為各位全國觀眾,廣大投資群眾朋友們做了幾個選擇,您可以參考,比如說在軟體事業我們有一支宇生科技,宇生科技引爆未上市市場,運用高科技魅力帶動21世紀主流,…87年7月 ,宇生科技指定由全球統一集團建金公司代理銷售股票,不到3個月,股價即由18元上漲至70元,即使在在股 票銷售一空後的今日,仍有許多投資人欲高價搶購。(主持人問己○○:有無其他類股投資組合可介紹?)環保是整個政府未來政策,現在請各位看圖表,改變您的一生,創造您的未來,讓您擁有令人稱羨的獲利,玄國環保高科技,全國第一,世界一流水準,唯一通過工研院品質認證,專業程度與歐美、西德比肩而行,... 超級環保高科技股。市場超大,玄國在亞洲已破千億市場量,.. 」等語(詳見原審勘驗筆錄),足徵被告己○ ○確實有共同經營全球統一集團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十四)被告癸○○否認犯罪部分:被告癸○○為被告Q○○於85年間銷售納骨塔業務之同事,嗣於87年7月1日進入全球統一集團擔任總經理一職,業據被告癸○○供陳在卷,核與共同被告S○○、Q○○等人供述情節相符;而依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密件資料顯示(詳見扣押證物89年度綠保字第151號6之3編號12之3),媒體資策部總經理、總監、總經理均屬董事長下直屬單位,可見被告癸○○於該集團中職位相當高;參以其復同時兼任建金公司董事與被告S○○於交互詢問時供稱:全球統一集團決定要與何公司合作買賣股票,係先由產業投資委員會(嗣後改為商品部)先做評估,提供意見後才由二人決定;出售價格則由集團高層人員決定,被告癸○○即曾參與決定等情(詳見原審92年1月15日審理筆錄)及扣案 證物中,相關簽呈多由被告癸○○決行,且其於早會中對於股票優惠價格之調整、公布、加強股票銷售量、員工晉升、獎金等事項均多所指示(詳見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3編號8之11),並曾以該集團總經理身份擔任被告L○○主持節目之來賓,對於全球統一集團之組織介紹詳盡,並稱:勝彥電子預計90年正式掛牌上櫃、宏岳生物科技在為開發完成產品前,其價值以達美金4億 5千萬美元等不實內容(詳見原審勘驗筆錄),顯見被 告癸○○對於該集團相關決策、詐欺手法亦均知悉並參與哄抬股價。故證人a○○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癸○○僅有參加業務會議,並無參與產業會議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得據為有利於被告癸○○之認定。 (十五)被告卯○○否認犯罪部分:被告卯○○自88年4月間方 進入全球統一集團任職,初始擔任商品部顧問,嗣後兼任建金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並擔任F2000公司總裁一節,業據被告卯○○供陳在卷,核與共同被告S○○、Q○○等人供述之情節相符;依照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密件資料顯示(詳見扣押證物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3編號12之3),顧問是隸屬於總裁底下,只需對總裁負責,則其在該集團中之職位已相當高;而其同時兼任該集團所屬運成公司、技富公司、巨科公司、飛中公司董事,此有各該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查,參以共同被告J○○供稱:F2000公司與全球統一集團簽約時,被告卯○○在場,且其辦理F2000公司股票印製事宜,係受被告卯○○指示;佐以共同被告Q○○、S○○均供稱:全球統一集團決定要與何公司合作買賣股票,係先由產業投資委員會(嗣後改為商品部)先做評估,提供意見後才由二人決定,被告卯○○即為該委員會之成員,並曾提供出售價格意見(詳見原審92年1月15 日審理筆錄),足認被告卯○○對於該集團相關決策及詐欺手法亦均知悉並參與,是其所辯不足採信。 (十六)被告N○○部分:依扣案資料顯示,被告N○○係在87年9月16日以顧問身分進入全球統一集團。當日曾在會 議上發表意見略謂:「一般公司總管理處包括人事、總務、財務、大家集思廣益一番,有何意見可提供」、「各部門先初步架構其體制及需求」、「員工福利等可先暫緩,及若員工手冊退回時,先暫時不要送審,不適用於現階段工作」、「人事部門等公司目前還是不應適用於勞基法」(詳見扣押證物88年度紅保字第983號編號 第28號會議記錄);參以被告S○○於原審交互詢問時供稱被告N○○確實負責集團總務、人事等事務,其並同時擔任全球統一集團中全球首富公司、紐煇公司之董事、擔任建金國際公司、全球中央、飛中公司、技富公司、民眾日報、運成公司之監察人,並擔任全球金融報發行人,此有各該公司登記事項及全球金融報在卷可按,足認被告N○○有共同經營全球統一集團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十七)被告J○○否認犯罪部分:被告J○○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犯其係全球統一集團之成員云云,惟其於原審已坦承自88年7月15日起,以月薪新臺幣6萬元擔任全球統一集團海外商品之分析師。而全球統一集團買賣如附表二、三編號二十一所示F2000公司股票之事實,業據共同被告即S○○、Q○○、b○○、癸○○、卯○○、L○○等人供述在卷,核與被告J○○於調查局、檢察官及原審訊問時所供情節相符,全球統一集團委託擎雷設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印製F二000公司之股票,亦經擎雷公司負責人蘇宏洋證述在卷,有其提出之傳真報價單在卷可按。其復自承辦公處所設於臺北市○○○路103號4樓之2,係由全球金融報所承租,薪資是由全球 統一集團所支付,沒有支領F2000公司任何酬勞,但卻自稱是F2000公司在臺辦事處負責人,實際負責處理F2000公司股票印製、蓋印等事務,此無非是為誤導投資人以為該營業處所確為美國F2000公司授權所設,全球統一集團是單純承銷買賣該公司股票,而輕易相信其所言。另依F2000公司負責人JERRYGORDSN於88年7月23日與被告S○○簽具 之合約書所示,全球統一集團係投資美金2百萬元向F 2000公司購買2千萬股股權)。且依合約第三條規 定:JMJ連線公司必須在上那史達克市場時或最遲不超過6個月內,將收購F2000公司所有股票。換言 之,F2000公司最遲於簽約後6個月內即將遭JM J連線公司併購,然全球統一集團竟然仍在文宣資料中表示:F2000公司計畫併購美國華爾街知名網路業者「Spirei.d.」集團(即JMJ連線公司)、「FutureComm2000LTD為美國上市公司JMJ連線公司之關係企業,目前正申請於NASAQBULLETINBOARD上市事宜」云云,此有該文宣資料扣案可資佐證;並明知該集團僅有F2000公司二千萬股股權,卻販售2千4百餘萬股股票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在超賣該集團所有之股權後,竟仍在F2000公司內行使股東權利等情,業如前述。從而,縱使被告J○○無股價決定及文宣製作之決策權,惟其既知情又有行為分擔,關於共同詐欺部分,自無卸其罪責。此外,投資人因誤信全球統一集團之推薦,競相以高價購買F2000公司股票之事實,業經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F○○、午○○、I○○、徐薏芸、宇○○、江蓉華、陳葉金治、洪蓁蓁、黃淑娜、彭清輝、蘇惠文、李盛雄、W○○、V○○、何山等人指證在卷,且有F2000公司簡介、文宣、申購書、鋼印印文、授權書、合約書、日營業結算表、臺灣土地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與證人蘇宏洋提供之F2000公司授權書、股票樣本、被告J○○提出之F2000公司收件登記單、F2000公司執行副總JerryGordon傳真信函、F2000公司存款證明(7月份的領款單) 等影本附卷可稽及89年度藍保字第0303號扣押物編號10之10:全球統一集團88 年7月14日88全統業字第2095號主旨為公布F二000最新資訊,其說明:一、「FutureComm2000,LTD.」計劃併購「spirei.d.」集團(屬網際網路科技產業)成為網路投資控股公司(HoldingCompany),未來發展潛力無窮。」扣案可證。由以上所陳,被告J○○與Q○○、S○○、b○○、癸○○、卯○○、L○○等人有共同經營外國公司股票買賣業務及共同恃詐欺為生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堪以認定。 (十八)被告未○○否認犯罪部分:被告未○○為創惠公司之負責人,創惠公司與全球統一集團簽訂契約書名稱固為「28股票買賣契約書」,然此係因全球統一集團在88年1 月日首次遭檢察官核發搜索票查獲後,為了躲避查緝,乃將「股票銷售代理契約書」更名為「股票買賣契約書」,自不能僅以契約名稱來解釋雙方交易內容。依前揭契約所載:創惠公司出售6百萬股之股票,係以每股12.32元之價格出售建金公司,被告未○○並允諾於創惠公司已發行與擬發行總數共計1千5百萬股之數額內,除前揭讓售予乙方(即建金公司)之總數額外,市場上如有流通之創惠公司股票,願依該流工之股票以每股新臺幣50元之價格賠償予乙方;本契約有效期間為自民國88年6月25日起,至民國88年11月20日止等語。此即係代銷 股票之條款,蓋代銷股票因為關係到受委託者代銷之價格,恐因委託者自行釋股而影響市場行情並顧及雙方權利義務期間,故需訂立賠償條款及銷售期限,則依契約內容已可得知創惠事實上係委託全球統一集團代銷股票;再佐以被告S○○供稱:各公司負責人對於全球統一集團欲販賣各公司股票事宜均知情等語,且創惠公司於簽約同時將創惠公司股務章交由全球統一集團,以方便該集團於不特定投資人購買股票時直接辦理股票過戶事宜,事後創惠公司亦僅交付1600張股票予全球統一集團,未交付全部股票等情,足徵被告未○○有以創惠公司負責人之名義,未經許可,出售創惠公司股票與全球統一集團,而對不特定人公開招募之犯行,其所辯均無卸其罪責。 (十九)另本院依被告等人傳喚之證人甲○○、M○○、地○○、天○○、E○○、H○○○、Y○○、丙○○、丑○○、辛○○、K○、戊○○等人,經本院合法傳喚而未到庭,被告等人請求再行傳喚,以及被告J○○聲請傳喚Jerry Gorden.、Joseph L. Canella, Esq.等節,因本院認被告等人之犯行已臻明確,是並無再傳喚上開證人之必要,併予敘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S○○、R○○、b○○、陳彤瑄、D○、B○○、L○○、己○○、癸○○、卯○○、N○○J○○、乙○○、未○○等人所為上開犯行之事證明確,自應依法論科。 貳、適用法律: 一、查除如附表二、三編號二十一所示F2000公司股票是被告S○○以全球統一集團總裁身份與美國F2000公司簽訂合約書外,餘多由被告Q○○以建金公司代表人身份簽訂股票承銷契約書,而全球統一集團既以經營未上市(櫃)股票買賣為業務,被告楊恭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在執行業務 之範圍內,均為全球統一集團(包括建金公司、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球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鑫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之負責人,則全球統一集團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項之 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同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之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及同法第44條第1項之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等規 定,依同法第179條:「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 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規定,既係處罰「為行為」之負責人,自非代罰之性質(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884號裁判意旨參照),當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79條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即被告S○○。被告R○○、b○○、陳彤瑄、B○○、L○○、己○○、癸○○、卯○○、N○○、J○○、乙○○均為全球統一集團成員,共同參與被S○○所負責經營之未上市(櫃)股票買賣業務,同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項之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 主管機關核准、同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之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及同法第44條第1項之非 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等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規定論處。被告D○、未○○分係技富、運成、創惠等公司之負責人,技富、運成、創惠等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之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規定,均應依同法第175條、第179條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即被告D○、未○○。次查,被告S○○、b○○、L○○、癸○○、卯○○、J○○以虛偽不實、詐欺之方法使人誤信如附表二、三編號一至二十一所示股票之價值而予購買,並恃此為生,以之為常業,核係犯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其等同時為全球統一集團以詐欺買賣股票行為之負責人,則全球統一集團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之規定,被告Q○○、S○○、b○○、L○○、癸○○、卯○○、J○○均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79條規定處斷。被告S○○等人行為後,證券交易法業於89年7月19 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1日施行,以之與行為時之證券交易法相較之結果,修正後之證券交易法第175條法定刑中關於 罰金刑部分,除由銀元變更為新臺幣外,並提高為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其餘刑度則無變更;修正後之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則將違反第20條第1項之行為列為第1款 ,其法定刑中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變外,並刪除修正前 可處拘役或科罰金之規定,關於罰金刑部分,除由銀元變更為新臺幣外,並提高為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是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71條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S○○等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S○○等人之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及第171條規定處罰。 二、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9號解釋可參。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 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一)被告Q○○、S○○、R○○、b○○、陳彤瑄、B○○、L○○、己○○、癸○○、卯○○、N○○、J○○、乙○○與全球統一集團成員(包括各分公司、營業處所負責人)如:陳文安、馮一塵、黃公漢、陳慶豊、李享曄、天○○、呂烽榮、黃江碧玉、翁章成、張光海、陳金柱、丁○○、丑○○、倪致焄、王募傑、呂俊雄、王玉柱、謝國光、高聰明、方仁樹、朱興華、曾睦翰、林健生、馮輝雄、辛○○、徐肇鎣(更名徐宥銘)、王建平等27人及黃耀宗、呂志強、徐慶明、林白芷、蔡慶雲、張偉、林錦山、彭香貽、周先覺、楊良溪、俞春燕、王國舜、翁明家、詹一郎、蔡顯玠、陳麗玉、陳柏慶、李文賜、吳博堯、馮榮宗、李彩雲、曾文樟、黃琪琇、黃雅政、黃銘雄、黃○○等26人,有共同基於一繼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一繼續經營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所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及一繼續經營證券商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二)被告Q○○、S○○、R○○、b○○、陳彤瑄、B○○、L○○、己○○、癸○○、卯○○、N○○、J○○、乙○○與上開全球統一集團成員(包括各分公司、營業處所負責人)及傳展公司負責人H○○○、高農公司負責人孫春男、晉銓公司負責人庚○○、全國公司先後任負責人張平河與寅○○、直春公司負責人林英和、技富公司實際負責人O○○與總經理即被告D○、宏岳公司負責人林月嬌、勝彥公司負責人邱明德、宇生公司負責人Y○○、先見公司負責人陳全成、東大公司負責人謝正盛、捷邦公司負責人羅淮能、十豐公司負責人陳東利、紐煇與紐鋒公司實際負責人陳仲儀、創惠公司負責人即被告未○○、運成公司負責人即張德龍、聯合公司負責人K○、巨科公司負責人劉賢哲、臺灣鍍鋅公司負責人蕭勝彥等人均未經許可,有共同基於一繼續經營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所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S○○、b○○、L○○、癸○○、卯○○、N○○、J○○共同以虛偽不實、詐欺之方法使人誤信如附表二、三編號一至二十一所示股票之價值而予購買之常業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按刑法上之連續犯或接續犯之成立皆須以構成同一之罪名為限,僅係因客觀上先後數行為之間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是否可分開而對每次行為獨立評價為區分標準。然被告Q○○、S○○、R○○、b○○、陳彤瑄、B○○、L○○、己○○、癸○○、卯○○、N○○、J○○、乙○○行為所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項之經營證券金融 事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同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之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對非特定公開招募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及同法第44條第1項 之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三罪之構成要件並不相同,立法目的及規制方向亦有差異,相同者僅係違反時所應科處之刑罰併合規定於同法第175條之內,又被告S○○ 、R○○、b○○、陳彤瑄、B○○、L○○、己○○、癸○○、卯○○、N○○、乙○○各次行為所違反者,均係各基於一違規營業之犯意,故自87年5月間起至88年11月26日 被查獲止之各行為,均各屬繼續犯之單純一罪性質,所犯三罪間並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或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之問題,且犯意各別,罪名不同,自應分論之,檢察官認應依牽連犯規定論處,恐有違誤,併此敘明。被告S○○、b○○、L○○、癸○○、卯○○、J○○所犯刑法第340條之共同常 業詐欺罪及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79條之共同法人為行為之負責人以詐欺買賣股票罪,為一行為(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40條之常 業詐欺罪處斷。被告S○○、b○○、L○○、癸○○、卯○○、J○○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79條之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第3 項及第44條第1項等三罪與刑法第340條之共同常業詐欺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處斷。被告R○○、陳彤瑄、 B○○、己○○、N○○、乙○○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第179條之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44條第1項等三罪間,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 (一)檢察官移送原審併案審理之事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5711號、第25466號、89年度偵字第7573號、第7574號、第8709號、第17244號、第17314號、第19號、第2180號、第15424號、90年度偵字第11221號、第 11222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363號、第364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9230號 、90年度偵字第1059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836號),及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之事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2135號、92年度偵 字第10865號、第11317 號、第13152號、第13153號、第 13154號、第13155號、第16275號、第20 238號、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他字第2159號、92年度偵續字第87號、93年度偵字第7365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296號),因與本案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二)原起訴書中雖未全列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並分列合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金門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且未敘及被告L○○有共同以虛偽不實、詐欺之方法使人誤信如附表二、三編號一至二十一所示股票之價值而予購買,並恃此為生,以之為常業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惟均已經檢察官於陳述起訴犯罪事實及論告時予以敘明全部犯罪事實及誤載合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金門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情形,本院認被告L○○詐欺買賣股票部分與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增列如F二000公司股票、臺灣鍍鋅公司股票等與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均應一併予以審理。 (三)原起訴書中雖未敘及被告J○○有共同以虛偽不實、詐欺之方法使人誤信F2000公司股票之價值而予購買,並恃此為生,以之為常業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惟已經檢察官於陳述起訴犯罪事實及論告時予以敘明全部犯罪事實,本院認被告J○○詐欺買賣股票部分與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亦應一併予以審理。 五、原審以被告S○○、b○○、L○○、癸○○、卯○○、J○○、R○○、陳彤瑄、B○○、己○○、N○○、乙○○、D○、未○○等人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依附表三編號二所示,統一集團共計販售高農公司股票999千股,得款約3192萬4000元,原判決事實欄卻 記載該集團共計販售高農公司股票999千股,得款約3182萬 9000元(原判決第41頁最末行);附表三編號六所示,統一集團共計販售技富公司股票7911千股,得款2億1741萬800 0元,原判決事實欄卻記載該集團共計販售技富公司股票791 1千股,得款約1億661萬9000元(原判決第48頁第12行); 附表三編號九所示,統一集團共計販售宇生公司股票638千 股,得款3489萬8000元,原判決事實欄卻記載該集團共計販售宇生公司股票643千股,得款約3515萬8000元(原判決第 53頁第7行),均未盡相符。(二)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之 事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2135號、92 年度偵字第10865號、第11317號、第13152號、第131 53 號、第13154號、第13155號、第16275號、第20 238號、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他字第2159號、92年度偵續字第87號、93年度偵字第7365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2 年度偵字第1296號),因與本案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業如前述,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合。(三)原判決附表四被害人購買未上市(櫃)股票之明細表,未將被害人亥○○、G○○購買之張數、金額等一併列入,尚有未洽。(四)原判決雖認Q○○、S○○、b○○、L○○、癸○○、卯○○、J○○應論以共同常業詐欺取財罪,惟於理由欄中並未敘明渠等就常業詐欺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成立共同正犯,於法不合。被告S○○、b○○、L○○、癸○○、卯○○、J○○、R○○、陳彤瑄、B○○、己○○、N○○、乙○○、D○、未○○等人上訴意旨否認犯行;檢察官上訴被告R○○、陳彤瑄亦成立常業詐欺之共同正犯(詳後述八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固均無可採,但原判決既有如上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六、本院審酌被告癸○○前於71年間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科罰金3000確定,於72年間因恐嚇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73年8月13日執行完畢後,又於80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80年5月30日執行完畢。被告未○○於84年間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並均諭知緩刑3年,甫於 88年2月8日緩刑期滿。被告S○○、R○○、b○○、陳彤瑄、J○○、D○、B○○、L○○、己○○、卯○○、N○○、乙○○前皆未曾觸犯過刑事法律,此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全球統一集團負責人即被告S○○僅以數百萬元之資金,為能取得大量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作為商品銷售,除以資金借貸吸引財務已出現困難之公司負責人出售持股外,更以不實資訊詐欺投資人購買股票,藉著不斷招募之業務人員及大量媒體、廣告、網路之宣傳,以出售股票之代價再購入更多之股票,於報章刊載主管機關證期會認其行為違反證券交易法後,仍不停止繼續經營,反以集團內部公告及報章強化其係專業合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及買賣事業,於88年1月28日遭檢調搜索後,仍不斷推出未上市 (櫃)公司股票銷售,又於88年3月3日、9月8日、9月9日遭搜索查獲,仍繼續經營至88年11月26日,無視公權力之存在,以致於短短1年6個月之期間,銷售股票之金額即高達近33億元,而其中給付予各公司合作之款項不過9億餘元,所獲 取之不法利益驚人,且被害人數眾多。有別於一般地下盤商所仲介買賣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如附表二、三編號一至二十一所示之公司股票,多是公司營運困難,被害人竟以顯不相當之代價購買,損失至為慘重,擾亂證券交易市場秩序至深且鉅,被告等人於犯罪後迄今約6年餘,未曾賠償損 害與任何一個被害人,甚且有被害人至今仍未取得股票之情形,渠等所為之分工、任職期間、犯罪所得利益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至第五項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S○○、b○○、L○○、癸○○、卯○○與被告R○○、陳彤瑄之資力及因犯罪所得之利益,分併量處如主文二、三所示之罰金刑(超過法定刑之宣告罰金,係依刑法第58條審酌犯人所得之利益酌量加重),並均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按被告B○○、己○○、N○○、乙○○、D○行為後,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規定業 於90年1月4日修正、同年月10日公布、同年月12日生效施行,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規定,雖較修正前之規定對於其等所違犯證券交易法第175條法定刑為最重本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無影響,然既已修正如上,仍屬法律變更,仍均應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附表五所示扣案之全球統一集團相關營業資料,雖係供被告等人犯罪所用之物,惟應屬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物,非為被告等人所有之物,故不另予以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七、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等人上開行為同時觸犯公司法第15條第3 項之經營公司登記業務範圍以外之業務罪。然查被告等人行為後,公司法業於90年11月12日經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14日生效,其中第15條關於刑罰之規定業已廢止,經比較新舊法,自以適用新法對被告等人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現行法。該條之刑罰既已廢止,此部 分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為免訴判決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等人前揭起訴經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關係,爰不另為免訴判決之諭知,併予敘明。 八、公訴及檢察官論告意旨另以:被告R○○、陳彤瑄、乙○○、N○○以其擔任之職務,均屬全球統一集團之核心成員,與被告Q○○、S○○、b○○、L○○、癸○○、卯○○以虛偽不實、詐欺之方法使人誤信如附表二、三編號一至二十一所示股票之價值而予購買,並恃此為生,以之為常業之犯行均應知情,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尚涉犯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詐欺買賣股票等罪嫌等語。經查,被告R○○、陳彤瑄、乙○○、N○○雖均在全球統一集團任職,並有共同經營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之事實,已如前述;然由共同被告S○○、Q○○、b○○、癸○○等人於原審審理時之供詞及卷附或如附表五所示扣案之全球統一集團營業資料可知,其等均非商品部或媒資部之成員,各係負責集團業務、財務及總務工作,而縱被告R○○、陳彤瑄與被告S○○、Q○○有親屬關係或曾代表全球統一集團出面洽商或用印簽約之事宜;被告N○○擔任全球金融報之發行人,並身兼全球集團所屬公司之董、監事,亦難以認定被告R○○、陳彤瑄、N○○主觀上有何虛偽、詐欺等誘騙投資相對人之故意及與被告Q○○、S○○、b○○、L○○、癸○○、卯○○間有犯意之聯絡,檢察官並依調查證據之結果,於論告時僅論處被告乙○○有違犯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以證 明被告R○○、陳彤瑄、乙○○、N○○涉有上開罪嫌,原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然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經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附此敘明。 丙、上訴駁回部分(即被告U○○、Z○○、壬○○、子○○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U○○係S○○、Q○○、R○○之父親,並為全球統一集團公司全球首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全球統一國際企業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被告Z○○為S○○、Q○○、R○○之母親,並為該集團公司全球統一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壬○○為前新竹中正營業處負責人,被告子○○為員林首富負責人(88年5月 起任職),均明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有價證券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非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為之,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證期會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且明知全球統一集團公司及各地分公司、營業處或加盟公司之登記營業項目,均不包括證券交易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亦未經主管機關證期會許可發給執照,竟與被告S○○等人共同基於經營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業務之犯意聯絡(就詐欺犯行及以不實文宣哄抬股價部分並無犯意聯絡),為上開附表三所示之犯行,所為均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5條規定論處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參、檢察官認被告U○○、Z○○、壬○○、子○○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44條第1項等規定,應依同法第175條之規定論處,關於被告U○○、 Z○○部分,係以:被告Q○○、S○○於成立全球統一集團之初,僅有數百萬資金,其等向傳展公司購入股票,尚因資金不足而以分期(每次約200張)之方式購入,顯見根本 沒有成立多家關係企業之必要及能力。事實上,其等成立多家關係企業以建立全球統一集團,係為造成投資人誤認其等財力雄厚、值得信賴之錯覺,此觀之被告Q○○、S○○等人於文宣、電視節目、公司簡介中,一再介紹並強調該集團名下多家關係企業一節自明。而被告二人為Q○○、S○○之父母,均坦承知悉並提供名字供被告Q○○、S○○設立全球統一公司、全球首富公司、全球電子公司,並擔任董事長職務。證人即員工徐德源復證稱:南區總管負責人是U○○,他有時會來來去去看看等語,共同被告等人也稱被告Z○○有時會到總公司等語,足認其二人對於其等在該集團之角色有認知並參與,而資為論據。關於被告子○○、壬○○部分,係以:該二人確實為全球統一集團加盟店負責人一情,有該集團之組織表附卷可參,而被告壬○○於加入集團時所租用之房屋,房屋租金高達每月10萬餘元,於簽約時須一次給付1年租金及押金46萬餘元,而前揭款項(共計160餘萬元)均係由被告壬○○簽發支票支付,此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支票影本在卷可參,是其辯稱僅係代他人租房子加盟全球統一集團云云,已不足採。再參以扣案證物中,相關早會紀錄傳送資料及英雄大會資料,均有二人名字,顯見二人確實曾任該集團加盟店負責人,否則何以該集團中會有此等資料?是二人所辯亦不足採信,資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被告U○○、Z○○、壬○○、子○○均堅決否認有上揭犯行,被告U○○、Z○○辯稱:我們是被告S○○、Q○○、R○○兄弟之父母,當初孩子要成立公司時,請我們分別擔任「全球首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全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是被告U○○在84年間,即因腦中風致左半側身體及神經麻痺,多年來數度進出醫院進行手術治療及復健,無力自理生活,又因為白內障、腎疾等多病纏身,常年不定時須赴國軍804總醫院及林口長庚更醫院住院診治; 又因為被告U○○之父親於88年間行動不便,皆需要由被告Z○○照顧,所以我們二人多年來長居於桃園縣八德市之住處,未曾遠行,從未到公司進行相關股票銷售業務,只是上開公司名義負責人,對於公司相關業務均未參與也不瞭解等語。被告壬○○辯稱:卷附房屋租約書是我主動提供給檢察官,契約書有簽約日期、開票日期、退票日期及律師存證信函。我簽發之所有支票都沒有兌現,因為該處並沒有營業,我也沒有參與任何公司業務或決策。至於總公司為何仍將我列為分公司負責人,我並不清楚,但是我從來都沒見過被告Q○○、S○○等人,也沒有任何告訴人對我提出告訴等語。被告子○○辯稱:我一直都在臺中縣沙鹿高中任職,從來都沒有擔任全球統一集團加盟公司之負責人。當初是因為彭香貽要我先在員林占一個據點,說以後加盟有好處,但是實際上我從未參與相關販售股票事宜,反而向彭香貽買了20幾萬之股票,我本身是受害人,並沒有犯罪等語。 肆、經查: 一、在扣案資料中,均無被告U○○、Z○○擔任全球統一集團或執行業務之任何資料,其二人在該集團內甚而連職稱或分機都沒有。又依據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5扣押物編號4之3:88年9月4日英雄表揚大會舞臺座位安排,被告U○○、 Z○○均僅稱「先生」、「夫人」,未列任何「職稱」,相較其他本案共同被告均有列職稱,顯然其二人並未在全球統一集團內實際執行任何業務。 二、徐德源於89年8月15日偵訊時固陳稱:我是負責管理與儲訓 ,南區總管負責人是U○○,他有時會來去去看看等語,然被告Q○○於88年11月26日偵訊時供稱:全球統一集團南區總管理處由R○○負責等語,於89年4月10日原審訊問時則 稱:南區總管理處於87年7、8月時,由他們自己(指鄭文宏)出去開公司,自立門戶,徐鐽軒離職等語,核與共犯即全球首富公司行政兼財務經理李彩雲於原審89年訴字第1132號案件89年11月1日、12月22日訊問時供稱:88年1月底我到高雄市全球首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南區總管理處,執行董事長是鄭文宏,他之後在8月離職,之後是R○○過來擔任執行 董事。鄭文宏或徐德源負責,後來加盟店增多,鄭文宏就時常不在那邊了,後來R○○以全球統一執行長來這邊督導,南區的文件如他在的話,就給他簽或是到臺北給Q○○簽等語(詳見卷附李彩雲供述筆錄)相符。從而,被告徐德源之供詞,尚難證明被告U○○有實際負責南區總管理處業務之犯行。 三、被告壬○○所辯,有其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支票、陳由銓律師事務所代昇譽建設有限公司聲明函等影本在卷可稽,而租金、押金支票等既均未兌現,即不得以該租賃契約書資為營業之事實,而作為被告壬○○不利證據之認定。另共同被告等人均未曾見過壬○○,扣案營業資料中也無相關被告壬○○涉案之積極證據,足見其所辯與事實相符。 四、被告Q○○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我在臺南視察時看過子○○一次,當時他們在籌設階段,員林首富並沒有營運,在早會上不曾看過子○○等語。證人陳賞賜於原審訊問時證稱:子○○員林首富分公司他們都還在評估中,事實上地點也是還在找,因為子○○當初都還在考慮中,所以他們後來都沒有進來,員林首富並沒有成立,好像對方要去租,但是中間就斷掉了等語(詳見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號案件90年10月16 日訊問筆錄)。證人彭香貽於原審訊問時證稱:子○○並沒有加入富比士,員林首富與他沒有關係,當時是在全球統一的時候,因為他考量還在上班沒有時間,所以就沒有做了。他當初有提供地點給我,因為當初我們想要擴充地點,想要再成立分公司,所以才請子○○提供地點給我,但後來就沒有聯絡了,因為我們不想做了等語(詳見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號案件90年10月16日訊問筆錄),是被告子○○所辯, 應可採信。 五、綜上所述,縱被告U○○、Z○○知情擔任屬於全球統一集團公司之負責人,然其等既為被告S○○、Q○○之父母,衡情擔任登記名義負責人,實際未執行任何事務,應與事理相符。再者,扣案證物中相關早會紀錄傳送資料及英雄大會資料雖有被告壬○○、子○○之姓名,但並無其等於會議中之發言紀錄,又該等營業處所事實上未成立,亦無其等執行業務之相關證據,實難以上開早會及英雄大會名單,逕認被告壬○○、子○○有共同違犯證券交易法之犯意及犯行。檢察官上開資為被告U○○、Z○○、壬○○、子○○犯罪之證據,未能達使本院確信其等有犯罪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U○○、Z○○、壬○○、子○○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犯行,原審依法被告U○○、Z○○、壬○○、子○○四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檢察官上訴意旨仍認被告U○○、Z○○、壬○○、子○○四人應成立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丁一移送併辦意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277號)另以:被告癸○○係「德永公司」之負責人,劉承澤 (併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係設於台北市中山區○○○路○段38號11樓之「承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承鼎公司」)負責人,鄭博駿(另行起訴)係「匯昌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被告癸○○於89年間,向劉承澤承租辦公室,因鄭博駿向被告癸○○表示美國「十倍速達康網路公司」(Speshop.com,下稱「十倍速公司」)之 未上市股票欲在台灣募集,委請其仲介適合人士承購前開「十倍速公司」股票,被告癸○○雖明知證券商須經主關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又「承鼎公司」之營業登記項目為企業經營及顧問及投資顧問業,未經證期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竟仲介劉承澤與鄭博駿認識,使渠等2人約定由 「承鼎公司」承購前開「十倍速公司」股票,並向不特定人販售前開「十倍速公司」股票,而為有價證券買賣之居間。而被告癸○○除向劉承澤購買前開「十倍速公司」股票100 張外,亦提供其在花旗銀行松江分行開設帳戶號碼為0000000000號之美金帳戶,供鄭博駿自其在「斐商南非標旗銀行」開立帳戶名稱為Inte rnational InternetInvestmen t Ltd(下稱「III公司」)、帳戶號碼為000000000號之帳戶,匯入劉承澤販售前開股票之佣金,並由被告癸○○兌換為新台幣後,交付予劉承澤。因認被告癸○○此部分行為亦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非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 均應依同法第175條及第179條規定論處罪嫌,且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等語。 二、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癸○○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劉承澤、鄭博駿之供述及被告癸○○在花旗銀行松江分行開設之美金帳戶資料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癸○○否認有與劉承澤、鄭博駿共同販售「十倍速公司」股票之行為,辯稱:其從未接觸過商品,也沒有決定股票價格之權限等語。 三、經查,檢察官認被告癸○○於89年間仲介劉承澤與鄭博駿認識,使渠等2人約定由「承鼎公司」承購前開「十倍速公司 」股票,並向不特定人販售前開「十倍速公司」股票,而為有價證券買賣居間行為,與本案被告癸○○擔任集團總經理與其他共犯共同經營未上市(櫃)股票賣行為之部分,已相隔逾1年多,時間上已非緊接,難認有概括之犯意,且檢察 官認被告癸○○此部分之行為係有價證券買賣之居間,與本案被告癸○○有參與決定股票價格之行為亦不相同,顯見其於於89年間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居間行為,與本案前揭共同經營未上市(櫃)股票買賣之犯行,並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理,故檢察官前揭移送併辦部分應予退回,另由檢察官為適法之處理。 戊、被告S○○、L○○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第371條,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71條、第17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但書、第28條、第340條、第55條、修正後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8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美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江國華 法 官 楊炳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S○○、b○○、L○○、癸○○、J○○部分,檢察官及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被告R○○、陳彤瑄、己○○、N○○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被告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素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六條(八十六年五月七日總統令公布,以下同):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及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 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 依本法經營之證券業務,其種類如左: 一、有價證券之承銷。 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 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或居間。 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前項事業之管理、監督事項、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其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而可不公開發行者,仍應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對非特定公開招募者,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證券商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全球統一集團分公司、營業處所 ┌───┬───────┬───────┬───────────────┐ │編號 │全國各分公司 │分公司負責人 │營業處所 │ ├───┼───────┼───────┼───────────────┤ │一 │媒體資策部 │L○○總經理 │臺北市○○○路一八0號二樓之一│ │ │ │王淑芳經理 │ │ ├───┼───────┼───────┼───────────────┤ │二 │長安分公司 │L○○總經理 │臺北市○○○路一八0號二、三樓│ │ │ │ │之一 │ ├───┼───────┼───────┼───────────────┤ │三 │民權分公司 │黃公漢副總(協│臺北市○○○路四十八號十樓 │ │ │ │理) │ │ ├───┼───────┼───────┼───────────────┤ │四 │民權分公司 │李國昌協理 │同編號三 │ │ │ │ │ │ ├───┼───────┼───────┼───────────────┤ │五 │南京分公司 │馮一塵總監(副│臺北市○○○路○段二七0號二樓│ │ │ │總) │ │ ├───┼───────┼───────┼───────────────┤ │六 │敦南分公司 │B○○副總 │臺北市○○路○段二十七號十三樓│ │ │(嗣改名中山分│ │移至臺北市○○○路 │ │ │公司) │ │ │ ├───┼───────┼───────┼───────────────┤ │七 │永和分公司(營│黃○○總經理 │臺北縣永和市○○路○段六十七號│ │ │業處) │ │十六樓 │ ├───┼───────┼───────┼───────────────┤ │八 │板橋分公司(營│黃○○總經理 │臺北縣板橋市○○路二十九號之二│ │ │業處) │ │十六樓 │ ├───┼───────┼───────┼───────────────┤ │九 │三重分公司(營│徐肇鎣(更名徐│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六十六號│ │ │業處) │宥銘)協理(經│十樓 │ │ │ │理) │ │ ├───┼───────┼───────┼───────────────┤ │十 │宜蘭首富 │周素卿處長 │ │ ├───┼───────┼───────┼───────────────┤ │十一 │南崁分公司 │林白芷副總 │ │ ├───┼───────┼───────┼───────────────┤ │十二 │桃園分公司 │丑○○總監 │桃園市○○路○段三十二號十三樓│ │ │ │吳烈祥總監 │ │ │ │ │蔡顯玠總經理 │ │ ├───┼───────┼───────┼───────────────┤ │十三 │桃園北區管理處│蔡顯玠總經理 │ │ ├───┼───────┼───────┼───────────────┤ │十四 │中壢分公司 │王國舜副總 │桃園縣中壢市○○路四十三號五樓│ ├───┼───────┼───────┼───────────────┤ │十五 │中壢首富 │江碧玉副總經理│桃園縣中壢市○○○路八十八號十│ │ │ │ │七樓 │ ├───┼───────┼───────┼───────────────┤ │十六 │新竹四維分公司│王國舜副總(協│新竹市○○路一三0號十樓 │ │ │(營業處) │理) │ │ ├───┼───────┼───────┼───────────────┤ │十七 │新竹中正分公司│俞春燕協理(經│新竹市○○路一八0號三樓 │ │ │(營業處) │理) │ │ │十八 │新竹首富 │黃耀宗董事 │ │ ├───┼───────┼───────┼───────────────┤ │十九 │苗栗分公司(營│詹一郎協理(經│苗栗市○○路八十三號 │ │ │業處) │理) │ │ ├───┼───────┼───────┼───────────────┤ │二十 │中區總管理處 │蔡顯玠總經理 │臺中市○區○○里○○○路七八七│ │ │ │朱興華總經理 │號四十二樓 │ ├───┼───────┼───────┼───────────────┤ │二十一│臺中五權營業處│王品文協理(副│臺中市○○路三七五號七樓 │ │ │ │總) │ │ ├───┼───────┼───────┼───────────────┤ │二十二│臺中大雅營業處│辛○○協理 │臺中市○○路 │ ├───┼───────┼───────┼───────────────┤ │二十三│臺中首富─中港│陳薪雅副總 │臺中市○○路 │ ├───┼───────┼───────┼───────────────┤ │二十四│豐原首富 │曾睦翰經理 │臺中市○○路○段一六0號A棟二│ │ │ │ │十二樓 │ ├───┼───────┼───────┼───────────────┤ │二十五│南投首富 │彭香貽協理 │南投縣草屯鎮○○路六0一之七號│ │ │ │ │六樓A區 │ ├───┼───────┼───────┼───────────────┤ │二十六│埔里首富 │彭香貽協理 │ │ ├───┼───────┼───────┼───────────────┤ │二十七│彰化首富─中山│黃耀宗董事 │彰化市○○路○段六八一號十樓 │ │ │(彰化分公司)│ │ │ ├───┼───────┼───────┼───────────────┤ │二十八│彰化首富─彰美│林健生處長 │彰化市○○路○段一八六號七樓 │ ├───┼───────┼───────┼───────────────┤ │二十九│雲林分公司 │林錦山總監(副│雲林縣北港鎮○○路六十九號之一│ │ │ │總經理) │六樓 │ ├───┼───────┼───────┼───────────────┤ │三十 │嘉義中興營業處│周先覺處長(協│ │ │ │(嘉義分公司)│理) │ │ ├───┼───────┼───────┼───────────────┤ │三十一│嘉義首富 │賴月圓處長 │嘉義市○○路二五一號九樓 │ ├───┼───────┼───────┼───────────────┤ │三十二│臺南中華營業處│徐啟洲處長 │ │ ├───┼───────┼───────┼───────────────┤ │三十三│臺南首富 │馮輝雄經理 │ │ │ │ │ 文華執行長 │ │ ├───┼───────┼───────┼───────────────┤ │三十四│永康首富(臺南│吳博堯經理(協│臺南縣永康市○○○街二十四號四│ │ │分公司) │理) │樓 │ │ │ │呂明賢處長 │ │ ├───┼───────┼───────┼───────────────┤ │三十五│新營首富 │馮榮宗經理 │臺南縣新營市○○路一二三號七樓│ ├───┼───────┼───────┼───────────────┤ │三十六│南區總管理處 │R○○執行長 │高雄市○○區○○路三十八號十樓│ │ │ │徐鐽軒總經理 │ │ ├───┼───────┼───────┼───────────────┤ │三十七│高雄文化分公司│徐鐽軒總經理 │ │ ├───┼───────┼───────┼───────────────┤ │三十八│高雄光華分公司│陳柏慶總監(副│高雄市苓雅區○○○路二0六號二│ │ │ │總經理) │十一樓之二 │ ├───┼───────┼───────┼───────────────┤ │三十九│高雄九如分公司│李文賜經理(處│高雄市○○○路八0五號八樓 │ │ │(營業處) │長) │ │ ├───┼───────┼───────┼───────────────┤ │四十 │屏東中正分公司│余易達協理(經│屏東市○○路一二三號六樓之五 │ │ │(營業處) │理) │ │ ├───┼───────┼───────┼───────────────┤ │四十一│屏東中山營業處│劉承易處長 │ │ ├───┼───────┼───────┼───────────────┤ │四十二│屏東民生營業處│呂粵鴻處長 │ │ ├───┼───────┼───────┼───────────────┤ │四十三│屏東首富 │黃琪琇處長 │ │ ├───┼───────┼───────┼───────────────┤ │四十四│金門分公司 │翁明家總經理 │金門縣金城鎮○○路四十三號八、│ │ │ │ │九樓 │ ├───┼───────┼───────┼───────────────┤ │四十五│澎湖分公司 │翁明家總經理 │澎湖縣馬公市○○街九號二樓 │ └───┴───────┴───────┴───────────────┘ 附表二:全球統一集團承銷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情形 ┌─┬────┬─┬─────┬─────┬─────┬─────┬──┐ │編│公司名稱│負│委銷日(含│售出股數(│售出股價(│實際交付股│備查│ │號├────┤責│契約有效日│張/仟股)│股/元) │數或收得股│ │ │ │統一編號│人│) │ │ │款 │ │ ├─┼────┼─┼─────┼─────┼─────┼─────┼──┤ │一│傳展興業│陳│八十七年四│一五八0張│十元 │八十七年五│非公│ │ │股份有限│蔡│月(未簽約│ │ │月十三日交│開發│ │ │公司 │淑│) │ │ │付二百張,│行 │ │ ├────┤汝│ │ │ │十八日交付│ │ │ │八六三0│ │ │ │ │二百張,二│ │ │ │九二一九│ │ │ │ │十二日交付│ │ │ │ │ │ │ │ │三八0張,│ │ │ │ │ │ │ │ │六月八日交│ │ │ │ │ │ │ │ │付三百張,│ │ │ │ │ │ │ │ │十二日交付│ │ │ │ │ │ │ │ │五百張,計│ │ │ │ │ │ │ │ │00000000元│ │ ├─┼────┼─┼─────┼─────┼─────┼─────┼──┤ │二│高農食品│孫│八十七年七│五千張或二│十元 │交付一千三│同右│ │ │廠股份有│春│月一日 │五00張 │ │百至一千四│ │ │ │限公司 │男│ │ │ │百張,每張│ │ │ ├────┤ │ │ │ │一萬元,計│ │ │ │二0九八│ │ │ │ │00000000元│ │ │ │六七九二│ │ │ │ │至00000000│ │ │ │ │ │ │ │ │元 │ │ ├─┼────┼─┼─────┼─────┼─────┼─────┼──┤ │三│晉銓工業│王│八十七年八│股份百分之│五元九 │收得百分之│同右│ │ │股份有限│德│月十九日 │四十九,約│①二二九0│二十九股份│ │ │ │公司 │雄│ │五千多張 │ 張,無償│的股款。八│ │ │ ├────┤ │ │ │②二五一0│十七年八月│ │ │ │二三五三│ │ │ │ 張,每股│十九日收得│ │ │ │三0七八│ │ │ │ 十元 │五百萬支票│ │ │ │ │ │ │ │ │。八十七年│ │ │ │ │ │ │ │ │九月二十日│ │ │ │ │ │ │ │ │,交付四千│ │ │ │ │ │ │ │ │八百張,收│ │ │ │ │ │ │ │ │得二千萬 │ │ ├─┼────┼─┼─────┼─────┼─────┼─────┼──┤ │四│玄國環保│李│八十七年九│六千張 │七元 │八十七年九│同右│ │ │股份有限│文│月五日 │ │ │月五日交付│ │ │ │公司 │作│ │ │ │一千張,收│ │ │ ├────┤ │ │ │ │得一五0萬│ │ │ │二二九五│ │ │ │ │支票。九月│ │ │ │五二0五│ │ │ │ │五日至十月│ │ │ │ │ │ │ │ │二十二日收│ │ │ │ │ │ │ │ │得二千萬支│ │ │ │ │ │ │ │ │票。十月交│ │ │ │ │ │ │ │ │付二千張。│ │ │ │ │ │ │ │ │八十七年十│ │ │ │ │ │ │ │ │月二十二日│ │ │ │ │ │ │ │ │交付一千張│ │ │ │ │ │ │ │ │,收得一百│ │ │ │ │ │ │ │ │萬支票 │ │ ├─┼────┼─┼─────┼─────┼─────┼─────┼──┤ │五│直春企業│林│①八十七年│①二千二百│①十元 │收得二千二│同右│ │ │股份有限│英│ 九月八日│ 張或二六│②十元 │百萬元或一│ │ │ │公司 │和│②八十七年│ 九五張 │ │三九一六五│ │ │ ├────┤ │ 十一月 │②一九六0│ │0元 │ │ │ │二二六六│ │ │ 張 │ │ │ │ │ │0三二一│ │ │ │ │ │ │ ├─┼────┼─┼─────┼─────┼─────┼─────┼──┤ │六│技富興業│陳│八十七年十│二九四0張│十元 │交付二九四│同右│ │ │股份有限│國│月或十一月│ │ │0張,收得│ │ │ │公司 │華│ │ │ │二千萬元 │ │ │ ├────┤ │ │ │ │ │ │ │ │二二八八│ │ │ │ │ │ │ │ │九五0九│ │ │ │ │ │ │ ├─┼────┼─┼─────┼─────┼─────┼─────┼──┤ │七│宏岳生物│林│八十七年十│四千九百張│十元 │交付三00│同右│ │ │科技實業│月│二月 │或四六五五│ │二張,收得│ │ │ │股份有限│嬌│ │張 │ │一千七百多│ │ │ │公司 │ │ │ │ │萬元 │ │ │ ├────┤ │ │ │ │ │ │ │ │八四六七│ │ │ │ │ │ │ │ │七六0三│ │ │ │ │ │ │ ├─┼────┼─┼─────┼─────┼─────┼─────┼──┤ │八│勝彥電子│邱│八十七年十│①七0五0│十元 │交付七0五│同右│ │ │企業股份│明│二月十九日│ 張 │ │0張。八十│ │ │ │有限公司│德│ │②六五八0│ │七年十二月│ │ │ ├────┤ │ │ 張 │ │十九日收得│ │ │ │八一四八│ │ │ │ │一千萬、八│ │ │ │三二二四│ │ │ │ │十七年十二│ │ │ │ │ │ │ │ │月三十一日│ │ │ │ │ │ │ │ │收得八百萬│ │ │ │ │ │ │ │ │、八十八年│ │ │ │ │ │ │ │ │一月收得三│ │ │ │ │ │ │ │ │百萬、二月│ │ │ │ │ │ │ │ │收得六百萬│ │ ├─┼────┼─┼─────┼─────┼─────┼─────┼──┤ │九│宇生科技│劉│八十七年六│①二千四百│①八元 │①收得一千│同右│ │ │資訊股份│華│月十五日 │ 張 │ │ 九百多萬│ │ │ │有限公司│權│ │②六百七十│ │ 元 │ │ │ ├────┤ │ │ 張 │ │ │ │ │ │二三六二│ │ │ │ │ │ │ │ │四九一五│ │ │ │ │ │ │ ├─┼────┼─┼─────┼─────┼─────┼─────┼──┤ │十│先見保健│陳│①八十八年│①四八0二│①十元 │①交付四八│同右│ │ │科技股份│全│ 四月二十│ 張 │②十五元 │ 0二張,│ │ │ │有限公司│成│ 六日至八│②二六四八│ │ 收得四八│ │ │ ├────┤ │ 十八年六│ 張 │ │ 0二萬元│ │ │ │一二二五│ │ 月三十日│ │ │ │ │ │ │四0九九│ │②八十八年│ │ │ │ │ │ │ │ │ 九月十日│ │ │ │ │ │ │ │ │ 至八十八│ │ │ │ │ │ │ │ │ 年十二月│ │ │ │ │ │ │ │ │ 十日 │ │ │ │ │ ├─┼────┼─┼─────┼─────┼─────┼─────┼──┤ │十│東大精密│謝│八十八年一│四三一七張│ │ │八十│ │一│股份有限│正│月一日至八│ │ │ │七年│ │ │公司 │盛│十八年十月│ │ │ │一月│ │ ├────┤ │三十一日 │ │ │ │二日│ │ │八五九六│ │ │ │ │ │公開│ │ │九五一五│ │ │ │ │ │發行│ ├─┼────┼─┼─────┼─────┼─────┼─────┼──┤ │十│捷邦電腦│羅│ │六千張 │十一元 │三千多萬 │非公│ │二│股份有限│淮│ │ │ │ │開發│ │ │公司 │能│ │ │ │ │行 │ │ ├────┤ │ │ │ │ │ │ │ │二二0九│ │ │ │ │ │ │ │ │九五八0│ │ │ │ │ ││ ├─┼────┼─┼─────┼─────┼─────┼─────┼──┤ │十│十豐食品│侯│八十八年四│六千五百張│十一元 │收得五五0│八十│ │三│股份有限│淑│月十三日至│ │ │萬元 │六年│ │ │公司 │娥│八十八年十│ │ │ │十二│ │ ├────┤ │月十二日 │ │ │ │月三│ │ │一二二九│ │ │ │ │ │十日│ │ │五二七五│ │ │ │ │ │公開│ │ │ │ │ │ │ │ │發行│ ├─┼────┼─┼─────┼─────┼─────┼─────┼──┤ │十│紐煇科技│陳│①八十八年│①二千張 │①十元 │ │八十│ │四│工業股份│仲│ 六月二十│②一千張 │②八元 │ │六年│ │ │有限公司│儀│ 四日 │③三千張 │③八元 │ │五月│ │ ├────┤ │②八十八年│ │ │ │二十│ │ │八九四二│ │ 七月七日│ │ │ │一日│ │ │0六八七│ │③八十八年│ │ │ │公開│ │ │ │ │ 八月二十│ │ │ │發行│ │ │ │ │ 一日 │ │ │ │ │ ├─┼────┼─┼─────┼─────┼─────┼─────┼──┤ │十│創惠電子│林│八十八年六│六千張 │十二點三二│八十八年六│非公│ │五│股份有限│昌│月二十五日│ │元 │月三十日交│開發│ │ │公司 │慶│至八十八年│ │ │付一千六百│行 │ │ ├────┤ │十一月十二│ │ │張,收得一│ │ │ │八九六八│ │日 │ │ │九九四萬 │ │ │ │三一三二│ │ │ │ │ │ │ ├─┼────┼─┼─────┼─────┼─────┼─────┼──┤ │十│運成電子│張│八十八年五│①三千五百│①二元 │ │同右│ │六│股份有限│德│月二十七日│ 張 │②五元 │ │ │ │ │公司 │龍│ │②二千張 │ │ │ │ │ ├────┤ │ │ │ │ │ │ │ │八四0八│ │ │ │ │ │ │ │ │八0三六│ │ │ │ │ │ │ ├─┼────┼─┼─────┼─────┼─────┼─────┼──┤ │十│聯合國際│黃│八十八年六│三千張 │十二元 │八十八年六│同右│ │七│電訊股份│範│月三十日至│ │ │月三十日收│ │ │ │有限公司│ │八十八年九│ │ │得九六0萬│ │ │ ├────┤ │月三十日 │ │ │元 │ │ │ │一六一六│ │ │ │ │ │ │ │ │五八七0│ │ │ │ │ │ │ ├─┼────┼─┼─────┼─────┼─────┼─────┼──┤ │十│紐鋒工業│陳│八十八年八│一萬四千張│每股三點五│收得四千九│八十│ │八│股份有限│仲│月十九日 │或二八五九│元,共一億│百萬元。交│六年│ │ │公司 │儀│ │九張 │ │付一四三0│五月│ │ ├────┤ │ │ │ │一張。簽約│二十│ │ │二二一0│ │ │ │ │日收得二千│六日│ │ │0四五三│ │ │ │ │萬支票 │公開│ │ │ │ │ │ │ │ │發行│ ├─┼────┼─┼─────┼─────┼─────┼─────┼──┤ │十│飛中電腦│楊│八十八年三│二二五二四│每股零點三│ │八十│ │九│股份有限│恭│月十八日 │0一0股 │元,共六七│ │四年│ │ │公司 │福│ │ │五七二0三│ │二月│ │ ├────┤ │ │ │元 │ │十五│ │ │八四二五│ │ │ │ │ │日公│ │ │一二七六│ │ │ │ │ │開發│ │ │ │ │ │ │ │ │行 │ ├─┼────┼─┼─────┼─────┼─────┼─────┼──┤ │二│巨科科技│劉│八十八年八│三千四百張│十元 │交付二千八│非公│ │十│股份有限│賢│月四日 │ │ │百張 │開發│ │ │公司 │哲│ │ │ │ │行 │ │ ├────┤ │ │ │ │ │ │ │ │八六四八│ │ │ │ │ │ │ │ │四一一八│ │ │ │ │ │ │ ├─┼────┼─┼─────┼─────┼─────┼─────┼──┤ │二│FUTU│ │ │二萬張 │零點一美元│ │屬證│ │十│RE C│ │ │ │ │ │券交│ │一│OMM │ │ │ │ │ │易法│ │ │2000│ │ │ │ │ │第六│ │ │ LTD│ │ │ │ │ │條須│ │ │ │ │ │ │ │ │經財│ │ │ │ │ │ │ │ │政部│ │ │ │ │ │ │ │ │核定│ │ │ │ │ │ │ │ │之有│ │ │ │ │ │ │ │ │價證│ │ │ │ │ │ │ │ │券(│ │ │ │ │ │ │ │ │簡稱│ │ │ │ │ │ │ │ │F2│ │ │ │ │ │ │ │ │00│ │ │ │ │ │ │ │ │0)│ ├─┼────┼─┼─────┼─────┼─────┼─────┼──┤ │二│BIDA│ │ │ │ │ │屬證│ │十│NDSH│ │ │ │ │ │券交│ │二│OP‧C│ │ │ │ │ │易法│ │ │OM即 │ │ │ │ │ │第六 │ │千禧商務│ │ │ │ │ │條須 │ │ │ │ │ │ │ │經財│ │ │ │ │ │ │ │ │政部│ │ │ │ │ │ │ │ │核定│ │ │ │ │ │ │ │ │之有│ │ │ │ │ │ │ │ │價證│ │ │ │ │ │ │ │ │券(│ │ │ │ │ │ │ │ │簡稱│ │ │ │ │ │ │ │ │千禧│ │ │ │ │ │ │ │ │電子│ │ │ │ │ │ │ │ │商務│ │ │ │ │ │ │ │ │) │ ├─┼────┼─┼─────┼─────┼─────┼─────┼──┤ │二│臺灣鍍鋅│蕭│ │ │ │ │八十│ │十│股份有限│勝│ │ │ │ │六年│ │三│公司 │彥│ │ │ │ │七月│ │ ├────┤ │ │ │ │ │十四│ │ │0七六三│ │ │ │ │ │日公│ │ │四六一二│ │ │ │ │ │開發│ │ │ │ │ │ │ │ │行 │ └─┴────┴─┴─────┴─────┴─────┴─────┴──┘ 附表三:全球統一集團銷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明細表 ┌──┬─────┬─────────────┬────┬──────── │編號│ 公司名稱│ 每股出售價格及日期 │出售總張│ 出售所得 ├──┼─────┼─────────────┼────┼──────── │一 │ 傳展 │ 十八元到三十元,自八十七│1580千股│三千萬元以上 │ │ │ 年五月起販售。 │ │ ├──┼─────┼─────────────┼────┼──────── │二 │ 高農 │29元(87.08.01起售價) │999 千股│三千一百九十二萬 │ │ │32元(87.08.12起售價) │ │四千元 │ │ │35元(87.09.07起售價) │ │(00000000元) │ │ │38元(87.09.29起售價) │ │ │ │ │40元(87.09.30起售價) │ │ │ │ │42元(87.10.30起售價) │ │ │ │ │43元(87.11.17起售價) │ │ ├──┼─────┼─────────────┼────┼──────── │三 │ 晉銓 │20元(87.08.20起售價) │4815千股│一億三千二百四十 │ │ │35元(87.08.25起售價) │ │九萬貳千元 │ │ │37元(87.08.31起售價) │ │(000000000)元 │ │ │43元(87.10.19起售價) │ │ │ │ │33元(88.02.13起售價) │ │ │ │ │37元(88.03.17起售價) │ │ │ │ │40元(88.03.24起售價) │ │ │ │ │42元(88.04.03起售價) │ │ │ ├─────┼─────────────┼────┼──────── │ │ 晉銓 │20元(88.01.03起售價) │4321千股│八千六百七十三萬 │ │ 增資股 │25元(88.03.25起售價) │ │五千元 │ │ │ │ │(00000000)元 ├──┼─────┼─────────────┼────┼──────── │四 │ 玄國 │20元(87.09.14起售價) │4050千股│九千七百七十七萬 │ │ │24元(87.09.16起售價) │ │一千元 │ │ │30元(87.10.08起售價) │ │(00000000元) │ │ │32元(87.11.04起售價) │ │ │ │ │26元(88.02.13起售價) │ │ │ │ │28元(88.03.17起售價) │ │ │ │ │30元(88.05.10起售價) │ │ │ │ │34元(88.07.10起售價) │ │ │ │ │39元(88.08.14起售價) │ │ ├──┼─────┼─────────────┼────┼──────── │五 │ 直春 │22元(87.09.18起售價) │2986千股│六千九百九十九萬 │ │ │25元(87.10.19起售價) │ │八千元 │ │ │27元(87.10.31起售價) │ │(00000000元) │ │ │28元(87.11.11起售價) │ │ │ │ │30元(88.05.06起售價) │ │ │ │ │20元(增資股88.01.15起售價│ │ │ │ │ ) │ │ ├──┼─────┼─────────────┼────┼──────── │六 │ 技富 │37元(88.01.01起售價) │7911千股│二億一千七百四十 │ │ │30元(88.01.04起售價) │ │一萬八千元 │ │ │33元(88.01.05起售價) │ │(000000000) │ │ │34元(88.01.30起售價) │ │ │ │ │38元(88.03.17起售價) │ │ │ │ │40元(88.03.23起售價) │ │ │ │ │45元(88.04.01起售價) │ │ │ │ │48元(88.05.06起售價) │ │ │ │ │72元(88.08.08起售價) │ │ │ │ │20元到25元(增資股,88.01.│ │ │ │ │ 13起售價) │ │ ├──┼─────┼─────────────┼────┼──────── │七 │ 宏岳 │25元(88.01.04起售價) │4651千股│一億零六百六十一 │ │ │27元(88.02.13起售價) │ │萬九千元 │ │ │30元(88.03.17 起售價) │ │(000000000元) ├──┼─────┼─────────────┼────┼──────── │八 │ 勝彥 │25元(88.01.04起售價) │6567千股│一億九千三百二十 │ │ │30元(88.01.09起售價) │ │萬元 │ │ │33元(88.02.13起售價) │ │(000000000元) │ │ │36元(88.03.18起售價) │ │ │ │ │38元(88.03.24起售價) │ │ │ │ │40元(88.04.03起售價) │ │ │ │ │42元(88.04.09起售價) │ │ ├──┼─────┼─────────────┼────┼──────── │九 │ 宇生 │40元(88.01.06前售價) │638 千股│三千四百八十九萬 │ │ │60元(88.01.06起售價) │ │八千元 │ │ │55元(88.01.10起售價) │ │(00000000元) ├──┼─────┼─────────────┼────┼──────── │十 │ 先見 │30元(88.04.01起售價) │5312千股│一億七千四百五十 │ │ │38元(88.04.03起售價) │ │四萬七千元 │ │ │33元(88.04.06起售價) │ │(000000000元) │ │ │35元(88.04.10起售價) │ │ │ │ │38元(88.04.12起售價) │ │ │ │ │43元(88.04.23起售價) │ │ │ │ │45元(88.05.06起售價) │ │ │ │ │48元(88.05.14起售價) │ │ │ │ │38元(88.09.24起售價) │ │ ├──┼─────┼─────────────┼────┼──────── │十 │ 東大 │38元(88.04.04起售價) │4317千股│一億六千九百八十 │一 │ │40元(88.04.23起售價) │ │三萬三千元 │ │ │48元(88.05.17起售價) │ │(000000000元) │ │ │50元(88.07.10起售價) │ │ │ │ │54元(88.08.08起售價) │ │ ├──┼─────┼─────────────┼────┼──────── │十 │ 捷邦 │42元(88.04.05起售價) │8524千股│三億五千三百四十 │二 │ │38元(88.04.23起售價) │ │四萬二千元 │ │ │40元(88.04.29起售價) │ │(000000000元) │ │ │38元(88.05.09起售價) │ │ │ │ │40元(88.05.17起售價) │ │ │ │ │46元(88.06.01起售價) │ │ │ │ │48元(88.06.30起售價) │ │ │ │ │50元(88.07.08起售價) │ │ │ │ │56元(88.07.31起售價) │ │ ├──┼─────┼─────────────┼────┼──────── │十 │ 十豐 │32元(88.04.10起售價) │262 千股│八百四十七萬三千 │三 │ │30元(88.04.29起售價) │ │元 │ │ │32元(88.04.30起售價) │ │(0000000元) │ │ │36元(88.05.15起售價) │ │ │ │ │38元(88.07.20起售價) │ │ │ │ │39元(88.07.31起售價) │ │ ├──┼─────┼─────────────┼────┼──────── │十 │ 紐煇 │35元(88.07.10起售價) │5514千股│一億九千五百七十 │四 │ │42元(88.08.04起售價) │ │九萬四千元 │ │ │ │ │(000000000元) ├──┼─────┼─────────────┼────┼──────── │十 │ 創惠 │38元(88.06.01起售價) │1146千股│三千九百五十貳萬 │五 │ │40元(88.07.11起售價) │ │四千元 │ │ │42元(88.08.04起售價) │ │(00000000元) ├──┼─────┼─────────────┼────┼──────── │十 │ 運成 │28元(88.06.17起售價) │6284千股│一億九千零八萬四 │六 │ │32元(88.06.24起售價) │ │千元 │ │ │38元(88.06.28起售價) │ │(000000000元) │ │ │40元(88.07.07起售價) │ │ │ │ │45元(88.08.02起售價) │ │ │ │ │ │ │ │ │ │ │ │ ├──┼─────┼─────────────┼────┼──────── │十 │ 聯合 │30元(88.07.04起售價) │2484千股│七千四百七十八萬 │七 │ │34元(88.07.08起售價) │ │四千元 │ │ │38元(88.07.09起售價) │ │(00000000元) │ │ │45元(88.08.05起售價) │ │ ├──┼─────┼─────────────┼────┼──────── │十 │ 紐鋒 │18元(88.08.22起售價) │2819千股│五千五百六十五萬 │八 │ │25元(88.09.05起售價) │ │八千元 │ │ │30元(88.09.10起售價) │ │(00000000元) ├──┼─────┼─────────────┼────┼──────── │十 │ 飛中 │16元(88.09.01起售價) │45777 千│七億五千九百三十 │九 │ │19元(88.09.09起售價) │股 │六萬元 │ │ │25元(88.09.14起售價) │ │(000000000 元) │ │ │32元(88.09.17起售價) │ │ │ │ │25元(88.10.10起售價) │ │ │ │ │10元(原股東增資認股,惟自│ │ │ │ │ 九月十六日起即調漲為2│ │ │ │ │ 5元) │ │ ├──┼─────┼─────────────┼────┼──────── │二 │ 巨科 │38元(88.11.10起售價) │1860千股│七千零五十八萬一 │十 │ │ │ │千元 │ │ │ │ │(00000000元) ├──┼─────┼─────────────┼────┼──────── │二 │ F—2000│10元(88.10.01起售價) │24870 千│三億一千九百二十 │十 │ │19元(88.10.03起售價) │股 │七萬四千元 │一 │ │20元(88.10.10起售價) │ │(000000000元) │ │ │25元(88.10.28售價) │ │ ├──┼─────┼─────────────┼────┼──────── │二 │ 千禧商務│88.11.24推出,每股十九元 │ │ │十 │ │ │ │ │二 │ │ │ │ ├──┼─────┼─────────────┼────┼──────── │二 │ 臺灣鍍鋅│88.04販售 │ │事後因合約未成 │十 │ │ │ │而退款 │三 │ │ │ │ └──┴─────┴─────────────┴────┴──────── 附表四:被害人購買未上市(櫃)股票明細表 ┌───┬───┬──────┬─────┬────────┬─────┐ │編 號│被害人│購買時間 │未上市(櫃│每股單價(元),│備註(有無│ │ │ │ │)股票 │總數(千股/張數│取得股票或│ │ │ │ │ │) │換股) │ ├───┼───┼──────┼─────┼────────┼─────┤ │一 │F○○│八十八年九月│①飛中 │①三張,二張五萬│①②④⑤取│ │ │ │ │②巨科 │ 元,一張一萬元│得股票 │ │ │ │ │③F200│②二張 │③未取得股│ │ │ │ │ 0 │③一萬九千元 │票 │ │ │ │ │④紐鋒 │④二、三張 │ │ │ │ │ │⑤捷邦 │⑤三張,十八萬多│ │ │ │ │ │ │ 元 │ │ ├───┼───┼──────┼─────┼────────┼─────┤ │二 │午○○│八十八年九月│①飛中 │①六十幾張(含增│ │ │ │ │到十一月間 │②F200│ 資股二、三十張│ │ │ │ │ │ 0 │ ,每股十元),│ │ │ │ │ │ │ 每股十至十八元│ │ │ │ │ │ │②五張,一張一萬│ │ │ │ │ │ │ 元 │ │ │ │ │ │ │共九十萬元以上 │ │ ├───┼───┼──────┼─────┼────────┼─────┤ │三 │I○○│①八十八年九│①運成 │①四十二張以上,│②未取得股│ │ │ │月 │②F200│ 每股三十幾元,│ 票,換巨│ │ │ │ │ 0 │ 買十張送二張 │ 科、運成│ │ │ │ │③飛中 │②一八九張 │③未取得增│ │ │ │ │④紐鋒 │③十張,買五張增│ 資股 │ │ │ │ │⑤技富 │ 資一張 │ │ │ │ │ │⑥巨科 │ │ │ │ │ │ │⑦聯合國際│ │ │ ├───┼───┼──────┼─────┼────────┼─────┤ │四 │酉○○│ │東大 │ │ │ ├───┼───┼──────┼─────┼────────┼─────┤ │五 │徐薏芸│ │①直春 │ │ │ │ │ │ │②晉銓 │ │ │ │ │ │ │③勝彥 │ │ │ │ │ │ │④先見 │ │ │ │ │ │ │⑤紐煇 │ │ │ │ │ │ │⑥飛中 │ │ │ │ │ │ │⑦F200│ │ │ │ │ │ │ 0 │ │ │ ├───┼───┼──────┼─────┼────────┼─────┤ │六 │宇○○│八十八年八月│F2000│八張,一張一萬元│取得股票 │ ├───┼───┼──────┼─────┼────────┼─────┤ │七 │宙○○│八十八年 │①飛中 │①增資股五張,八│ │ │ │ │ │②勝彥 │ 萬元 │ │ │ │ │ │③技富 │共四十幾萬元 │ │ │ │ │ │④紐煇 │ │ │ ├───┼───┼──────┼─────┼────────┼─────┤ │八 │C○○│五月 │捷邦 │四張,四十多萬元│未取得股票│ ├───┼───┼──────┼─────┼────────┼─────┤ │九 │巳○○│十一月三日 │①飛中 │共五十九萬元 │未取得股票│ │ │ │ │②紐鋒 │ │ │ │ │ │ │③聯合 │ │ │ ├───┼───┼──────┼─────┼────────┼─────┤ │十 │關永乾│①八十八年九│飛中 │每股十六元,共一│取得股票 │ │ │ │ 月七日 │ │六八萬元 │ │ │ │ │②八十八年九│ │①五張 │ │ │ │ │ 月十日 │ │②一百張 │ │ ├───┼───┼──────┼─────┼────────┼─────┤ │十一 │李關秀│ │①飛中 │①七張 │ │ │ │容 │ │②巨科 │②三張 │ │ ├───┼───┼──────┼─────┼────────┼─────┤ │十二 │孫 鐓│ │①紐煇 │①六張 │未取得股票│ │ │ │ │②飛中 │②三十張 │ │ │ │ │ │③捷邦 │③三張 │ │ ├───┼───┼──────┼─────┼────────┼─────┤ │十三 │c○○│八十七年十一│①宇生 │①五十張,每股平│取得股票 │ │ │ │月 │②晉銓 │ 均四十六點五元│ │ │ │ │ │③勝彥 │②十二張,四十一│ │ │ │ │ │ │ 萬元 │ │ │ │ │ │ │③十張,二十五萬│ │ │ │ │ │ │ 元 │ │ ├───┼───┼──────┼─────┼────────┼─────┤ │十四 │江蓉華│ │①晉銓 │ │ │ │ │ │ │②直春 │ │ │ │ │ │ │③勝彥 │ │ │ │ │ │ │④飛中 │ │ │ │ │ │ │⑤宏岳 │ │ │ │ │ │ │⑥創惠 │ │ │ │ │ │ │⑦F200│ │ │ │ │ │ │ 0 │ │ │ ├───┼───┼──────┼─────┼────────┼─────┤ │十五 │楊金蓮│八十八年十月│飛中 │二張 │未取得股票│ │ │ │三十日 │ │ │ │ ├───┼───┼──────┼─────┼────────┼─────┤ │十六 │陳葉金│ │F2000│二張 │未取得股票│ │ │治 │ │ │ │ │ ├───┼───┼──────┼─────┼────────┼─────┤ │十七 │洪蓁蓁│八十八年十月│F2000│五張 │未取得股票│ │ │ │十六日 │ │ │ │ ├───┼───┼──────┼─────┼────────┼─────┤ │十八 │黃淑娜│八十八年十二│F2000│十張 │未取得股票│ │ │ │月十六日 │ │ │ │ ├───┼───┼──────┼─────┼────────┼─────┤ │十九 │彭清輝│八十八年十月│F2000│十張 │未取得股票│ │ │ │二十八日 │ │ │ │ ├───┼───┼──────┼─────┼────────┼─────┤ │二十 │蘇蕙文│八十八年十月│①F200│ │①未取得股│ │ │ │十八日 │ 0 │ │ 票 │ │ │ │ │②飛中 │ │②取得股票│ ├───┼───┼──────┼─────┼────────┼─────┤ │二十一│李盛雄│ │F2000│ │未取得股票│ ├───┼───┼──────┼─────┼────────┼─────┤ │二十二│戌○○│八十八年六月│①捷邦 │①十張,每股四十│取得股票 │ │ │ │至十一月 │②飛中 │ 元 │ │ │ │ │ │③晉銓 │②十幾張 │ │ │ │ │ │④聯合電訊│③二張 │ │ │ │ │ │⑤紐鋒 │④一、二張 │ │ │ │ │ │⑥紐煇 │ │ │ ├───┼───┼──────┼─────┼────────┼─────┤ │二十三│W○○│八十八年五月│①F200│①三十張,三十萬│取得股票 │ │ │ │ │ 0 │ 元 │ │ │ │ │ │②勝彥 │②八張,每股三十│ │ │ │ │ │③捷邦 │ 八元 │ │ │ │ │ │④先見 │③五張,三十六萬│ │ │ │ │ │ │ 元 │ │ │ │ │ │ │④八張,每股二十│ │ │ │ │ │ │ 八元 │ │ │ │ │ │ │共一百萬八千元 │ │ ├───┼───┼──────┼─────┼────────┼─────┤ │二十四│V○○│①普通股:八│①飛中 │①三百張(普通股│①取得原始│ │ │ │ 十八年九月│②F200│ 一百五十張,每│ 股一五0│ │ │ │ 八日 │ 0 │ 股十點五元;增│ 張,未取│ │ │ │ 增資股:八│③捷邦 │ 資股一百五十張│ 得增資股│ │ │ │ 十八年十月│ │ ,每股十元) │ 一五0張│ │ │ │ 十五日 │ │②二十張,每股十│ │ │ │ │ │ │ 六點五元,共三│ │ │ │ │ │ │ 十三萬元 │ │ │ │ │ │ │③五十張,每股七│ │ │ │ │ │ │ 點五元 │ │ ├───┼───┼──────┼─────┼────────┼─────┤ │二十五│玄○○│八十八年十一│飛中 │一張,二萬五千元│ │ │ │ │月十九日 │ │ │ │ ├───┼───┼──────┼─────┼────────┼─────┤ │二十六│何 山│八十八年八月│F2000│六十張,六十萬元│取得股票 │ │ │ │十七日 │ │ │ │ ├───┼───┼──────┼─────┼────────┼─────┤ │二十七│亥○○│ │①飛中 │共七十九張 │取得股票 │ │ │ │ │②紐鋒 │ │ │ │ │ │ │③巨科 │ │ │ │ │ │ │④玄國 │ │ │ │ │ │ │⑤紐煇 │ │ │ ├───┼───┼──────┼─────┼────────┼─────┤ │二十八│G○○│ │F2000│三十一張 │取得股票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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