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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七二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溫耀源邱同印吳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七二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三三六號,中

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一二0七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以駕駛營業小客車為業,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九十一年一月十日八時五十九分許,駕駛七A-九八二號營業小客車,沿華中橋由台北縣往台北市方向行駛並進入台北市轄區後,本應注意汽車在超過四車道之道路行駛,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為日間自然光線、路面無障礙無缺陷、視距良好之情形,亦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周鴻維駕駛DR-三八四二號自用小貨車、甲○○駕駛QF-0三0號自用大貨車行駛於其前方對向車道之車前狀況,復未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即貿然在超越楊清恩所駕駛二D-八五九六號自用小客車後,向左跨越雙黃實線而駛入對向車道,致先撞擊周鴻維所駕駛之自用小貨車,再撞擊甲○○所駕駛之自用大貨車,使甲○○受有胰臟併肝臟損傷之傷害。

二、案經被害人甲○○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開被告乙○○供認有於前述時地駕車發生車禍肇事,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並經告訴人甲○○指訴綦詳,復有臺大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存卷可佐。而被告確係先超越其同向由楊清恩所駕駛之小客車,再左跨越雙黃實線駛入對向車道,先後撞擊周鴻維、甲○○所駕駛之車輛肇事等情,並據證人楊清恩、周鴻維、甲○○證稱屬實。再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繪現場圖及現場照片所示,本件車禍發生後,被告所駕駛之小客車係停止於對向車道,緊鄰於由告訴人所駕駛之自用大貨車車旁,及右開路段雙向車道中間畫有雙黃實線之情形,足徵本件車禍之發生,確係被告駕駛營業小客車,於超越楊清恩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後,跨越雙黃實線駛入對向車道致之。被告在原審徒以其已不記得車禍發生之經過情形云云置辯,自無足取。按汽車在超過四車道之道路行駛,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八條第三項、第九十四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為職業駕駛人,本應注意前述規定,且依當時為日間自然光線、路面無障礙無缺陷、視距良好之情形,亦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未依標線之指示而跨越雙黃實線(按雙黃實線係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禁止跨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參照),致生本件車禍,其有過失甚明。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傷,與被告之過失並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過失傷害之犯行,足堪認定。

二、被告以駕駛職業小客車為業,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核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原審據以論科,固非無見。然查,本件車禍之發生,其過失責任在於被告,告訴人所受之傷害甚鉅,尚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檢察官依告訴人之請求,以原審僅量刑四月過輕為由,執以上訴,為有理由,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駕車跨越雙黃實線而肇事,其過失程度重大,告訴人所受之傷害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丁旺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邱 同 印

法 官 吳 燦

書記官 陳 靜 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七二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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