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四三五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溫耀源邱同印吳燦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四三五號

抗告人
甲○○
受處分人
全宸交通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右抗告人因全宸交通有限公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八二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交通事件之抗告程序除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外,並準用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異議及裁定程序章之規定,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定有明文。又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前段復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後,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受處分人收受,有原審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起算,計至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始由受處分人在原審之代理人甲○○以代理人名義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邱 同 印

法 官 吳 燦

書記官 陳 靜 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