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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八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黃瑞華陳坤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八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男二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八月。

理由

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瑞 華

法 官 陳 坤 地

法 官王 淑 滿

書記官 陳 思 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八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