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О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О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男四十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