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曾德水、楊貴雄、趙功恆
- 原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 被告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二五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認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 ,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因無羈押之必要,限制被告出境。 二、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為富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總經理,富邑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轉投資中國大陸東筦之瑋心公司,需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中旬前往簽約, 請准予解除出境之限制云云。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罪嫌疑重大,危害交易安全及交易秩序甚鉅 ,第一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足認有逃亡之虞,非對其為限制出境之處分 ,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被告所投資之富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另有董事長為代表 人,且簽約非不可委任他人代為處理,本院認被告仍有繼續限制出境之原因。所 請解除出境之限制,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法 官 楊 貴 雄法 官 趙 功 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佩 琳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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