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О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О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九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卷證後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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