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八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八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比例折算;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