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一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一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案件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三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等罪,業經最高法院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卷證後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