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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二0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許國宏洪光燦林勤純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二0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右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貳年玖月拾肆日起,再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裁定自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各起延長羈押二月,至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國 宏

法 官 洪 光 燦

法 官 林 勤 純

書記官 葉 瑩 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二0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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