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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七七號

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房阿生蔡光治雷元結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七七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精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自訴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陳丙○○即丙
共同選任辯護人
邱松根律師

右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

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蔡 光 治

                    法 官 雷 元 結

                    書記官 黃 德 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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