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世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七號),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千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原 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之陳述略以:被告為新竹市○○里○○路 七七號矽強公司之負責人,意圖欺騙他人,並基於概括犯意,明知「琥眼」係原 告註冊取得之商標,商標號碼為00000000號,商標專用期間為民國(下 同)八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止,「TIGRER EYE」係原告 註冊取得之商標,商標號碼為00000000號,商標專用期間為八十六年二 月一日至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竟仍使用「TIGRER EYE」之名稱於原告所生 產之同一產品三百六十度路面反光標記之廣告型錄及統一發票上,嗣經警於八十 九年七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持搜索票於上址公司處查獲,並扣得仿冒品反 光路面標記十四箱(暫扣二箱)、型錄、發票、出貨單、出口報單、帳冊等物, ,致原告公司受有損害,爰依商標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 一項、第三項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另聲請本件如本 案刑事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附帶民事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被告之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其事實上陳述則引用刑事案件證據資料及答辯 ,惟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 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之刑事案件,經原審諭知有罪之判決(台灣新竹 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四○○號),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撤銷 原審判決並改判被告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李 春 地 法 官 鄧 振 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秋 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