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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四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祐輔陳國文洪昌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四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田鴻鈞律師
被告
再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右被告因侵占案件(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侵占罪,業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七號),檢察官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在案,維持被告無罪之判決。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

法 官 陳 國 文

法 官 洪 昌 宏

書記官 廖 月 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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