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二號
- 原告
- 台灣節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亞壯企業有限公司
- 兼右代表人
-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及事實上陳述均如後附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等於所提書狀,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並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等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