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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二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溫耀源邱同印吳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二號

原告
台灣節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亞壯企業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及事實上陳述均如後附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等於所提書狀,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並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等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邱 同 印

法 官 吳 燦

書記官 陳 靜 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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