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一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一七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冠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 即原告
- 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四號),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九十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固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惟查,本件被告丁○○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雖經原審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發回原法院更為適法之審理,則本案關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顧及兩造審級利益,自應併予撤銷發回原法院更為處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