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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一七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蘇隆惠施俊堯林瑞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冠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
即原告
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丁○○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四號),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九十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固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惟查,本件被告丁○○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雖經原審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發回原法院更為適法之審理,則本案關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顧及兩造審級利益,自應併予撤銷發回原法院更為處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 隆 惠

法 官 施 俊 堯

法 官 林 瑞 斌

書記官 周 素 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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