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五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五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健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兼右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因詐欺暨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上訴人不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二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甲○○部分撤銷,發回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原告於原審聲明、陳述如左:
㈠聲明:
⑴被告等應給付原告從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對於原告所設計之新制度,經銷其頂級沙棘產品所得到之業績利潤新臺幣一千萬元。
⑵被告等應將放置在新竹縣竹北市○○○路一百十一號二樓及高雄市○○○路三百六十六號二十一樓A二、A三室內屬於被告等共同所有之一切生財器具設備、電腦設備、會計帳目之帳簿、銀行甲存戶頭之存摺及組織表等一併給原告繼續經營。
㈡陳述:引用刑事卷內之自訴狀及補充理由狀之內容及理由。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被告甲○○部分:原審以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有關被告甲○○部分判決管轄錯誤,遂將原告之訴駁回,固非無見,惟該刑事案有關被告甲○○部分,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九四號將原審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是以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有關被告甲○○部分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甲○○部分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裁判。
二、被告健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⑴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⑵本件被告健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案部分,業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諭知不受理(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九號),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九四號)。依照上開規定,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有關被告健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訴,並無不合,本件有關被告健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