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五九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文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 靜律師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傳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福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 年度重附民更字第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 實 本院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與原審判決事實欄記載之內容相同,茲引用之,並如附 件所載。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原告自訴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審諭知自訴不受理,惟 經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八八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 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仍有審理之必要,爰將原判決撤 銷發回原法院更為審理。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政 雄 法 官 李 春 地 法 官 鄧 振 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 秋 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