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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五九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洪政雄李春地鄧振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五九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新文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 靜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傳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福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更字第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

本院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與原審判決事實欄記載之內容相同,茲引用之,並如附件所載。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原告自訴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審諭知自訴不受理,惟經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八八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仍有審理之必要,爰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法院更為審理。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 政 雄

法 官 李 春 地

法 官 鄧 振 球

書記官 洪 秋 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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