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吳敦、劉慧芬、吳明峰
- 法定代理人乙○○、林江和
- 上訴人戊○○、甲○○、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第一審
- 被告庚○○○、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七三號 上 訴 人 戊○○ 即 原 告 甲○○ 己○○ 癸○○ 辛 ○ 子○○ 丁○○ 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 劉樹志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庚○○○ 雅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丙○○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江和 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第一審 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本院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除上訴聲明第一項原判決廢棄外,與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相 同,茲引用之。 理 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原告告訴被告庚○○○詐欺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 審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認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劉 慧 芬 法 官 吳 明 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 華 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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