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九二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潤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喬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彥圭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兆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元熙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普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金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百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榮金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男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揚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發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銘裕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良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成茂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鼎佑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秋澄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卓誠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明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傑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哲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昌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創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金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揚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龍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文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宏正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西羅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勇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豪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家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定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萬成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定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萬成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勝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喜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銀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御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保奇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博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忠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元超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祺 (以上均送達代收人 林金鈴律師)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威震 右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七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所為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九十年 度易字第一六一四號),檢察官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 訴在案,維持被告無罪之判決。依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均駁回,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法 官 陳 國 文法 官 洪 昌 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 月 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