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二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即聯成合作企業社)
-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二五巷十七弄十一號二樓
男 三
身分證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六九號四樓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二號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