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即聯成合作企業社)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二號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陳 榮 和 法 官 徐 昌 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金 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