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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蔡永昌陳榮和徐昌錦

  • 原告
    乙○○
  • 被告
    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即聯成合作企業社)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二號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陳 榮 和 法 官 徐 昌 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金 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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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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