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九號 原 告 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二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林 勤 綱 法 官 梁 宏 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貞 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