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八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八0號
- 原告
- 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蔡坤旺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金聯盛汽車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被告
- 人
- 被告
- 台灣克萊斯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0一二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原審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本應予駁回,惟因原告已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自應依其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