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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八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黃瑞華王淑滿宋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八0號

原告
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金聯盛汽車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台灣克萊斯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0一二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原審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本應予駁回,惟因原告已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自應依其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或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瑞 華

法 官 王 淑 滿

法 官 宋 祺

書記官 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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