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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一四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溫耀源何菁莪邱同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一四號

上訴人
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可諾柏國際資訊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一四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邱 同 印

                    書記官 莊 昭 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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