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陳晴教李春地鄧振球
  • 法定代理人
    乙○○、丙○○

  • 上訴人
    丁○○○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廣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間因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三三號 上 訴 人 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 上訴 人 廣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丙○○ 被 上訴 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五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原判決撤銷。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整, 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連帶 負擔費用將原審起訴狀所載道歉啟事、本案刑事、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登載 於聯合報。被上訴人等應將網址為http://home.kimo.com.tw/kim231021/之網站 侵害上訴人攝影著作暨編輯著作刪除並不得為其他侵害上訴人著作權之行為。上 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 上訴人即原告丁○○○有限公司(下稱環名公司)係從事防盜監控系統之經營販 售,委託專業攝影公司就其商品予以攝影而製作成產品型錄,該等照片係屬著作 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攝影著作,並經約定由上訴人享有著作權。被上訴人 丙○○為被上訴人廣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佑公司)負責人,被上訴人甲 ○○為該公司受僱人,均明知未經上訴人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上訴人之著作,基於 概括犯意,連續於網址為http://home.kimo.com.tw/kim231021網頁,重製上開 著作而侵害上訴人之著作權,因認被上訴人等涉有著作權法之重製、以散布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等罪嫌,被上訴人廣佑公司則應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之規定科以罰金刑,爰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八條、第八 十九條之規定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等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 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 第一0三號判決諭知無罪,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九十二 年度上易字第二五0五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首開規定,上訴人附帶提起之 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晴 教 法 官 李 春 地 法 官 鄧 振 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 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郭 台 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